发布时间:2023-10-11 15:53:3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银行监管的意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2-00062-03
20世纪90年代早期,经历了十几年的高通货膨胀和金融衰退,阿根廷开始进行经济和银行监管改革。银行监管政策鼓励金融私有化和自由化,在自由化进程中创立了银行监管与市场约束戏剧性结合的BASIC银行监管体系。BASIC银行监管体系提高了阿根廷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帮助阿根廷经受了亚洲、俄罗斯、和巴西金融危机的考验。阿根廷现行的银行监管体系被认为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两到三个最成功的案例之一。1998年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银行监管质量的比较中,阿根廷与香港评级(21分)并列第二名,略次于新加坡。阿根廷的银行监管改革经验对于我国改革银行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有效性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阿根廷BASIC银行监管体系
阿根廷BASIC银行监管体系是债券(B-BOnds)、审计(A-AudiTing)、监管(S-Supervi-siOn)、信息(I-InFOrmaTiOn)和信用评级(C-Cred-iTRaTing)五个要素的缩写。五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信息(I)是实施有效市场约束和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为提高银行信息的透明度,阿根廷监管机构不仅公开披露汇总的银行资产负债表、监管比率、业绩比率,同时还公开披露各行的不良贷款和拨备的详细情况。征信系统中包含所有50美元以上的每笔贷款的详细情况,如借款人名称及其唯一的身份编号、贷款银行名称、贷款额、贷款分类结果(阿根廷也实行贷款五级分类)、担保的详细情况。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中央银行网站免费查询到每一借款人的信息。
审计(A)指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开披露信息的审计。信息的效用不仅取决于信息的数量和可获得性,还取决于信息的质量。为确保银行业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中央银行经审查确定了有资格对银行业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清单。同时,为保证审计质量,法律规定审计机构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金融债券,如果出现审计质量问题,这些债券将被没收,同时被取消金融审计资格。此外,中央银行对最低审计要求制订了严格的指引,还对审计过程实施监管,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提高公开披露的信息质量,是实施有效市场约束的前提条件。
监管(S)是指监管者对银行实行CAMELS评级的过程。评级结果与很多监管措施挂钩。如评级结果要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挂钩,评级结果越差,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越高。
债券(B)是指法律规定,阿根廷的银行每年必须发行相当于存款总额2%的次级债。采取这种监管措施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银行如果被迫到市场上发行次级债、吸引机构投资者参加,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向债券持有人和监管者披露信息,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二是次级债公开交易的二级市场价格可以即时反映银行的风险程度,为银行监管和市场约束提供市场信息;三是持有次级债的高级投资者对银行的索取权仅优于股东,银行如果出现偿付危机时,他们将会遭受很大损失,这将会激励机构投资者对银行实施有效市场约束。
信用评级(C)是指中央银行要求银行必须获得国际上活跃的四大评级机构之一出具的评级结果。信贷评级的要求可以使得广大公众在不了解复杂的银行业务的情况下,通过简单的银行评级结果对银行的风险程度做出判断,并据此通过存款转移、要求较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
此外,为了强化市场纪律,阿根廷还采取了以下措施:一,严格的有限的安全网。阿根廷的有限存款保险体系完全是由私人投资的、有限的存款保险,同时对中央银行实施最后贷款人的权利进行限制,这些都使得存款人面临存款损失的风险,从而有利于激励存款人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二,中央政府鼓励省级政府控股的银行的私有化;三,银行必须满足严格的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要求,且这些要求与银行的评级结果、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等挂钩,评级结果和监管评价要高,则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要求越低;四,阿根廷允许外资银行自由进入本国金融市场与本国银行进行竞争。充分的市场竞争一方面有利于促进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的能力。
二、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市场约束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提高信息透明度
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要提高银行业信息的透明度,解决银行和存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阿根廷BASIC银行监管体系的5个要素都是为了提高信息透明度、信息的可获得性、信息的可用性。
而我国在这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信息(I)的透明度不高。尽管我国已建立了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但这一系统目前只对商业银行开放,而不能对所有公众开放。公众无法通过这一系统了解每家银行的风险程度。系统中的贷款分类信息并没有经过外部审计师的强制审计,因此,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不能得到保证。二是审计(A)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尽管大多数银行的年度报表都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但我国尚未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准入管理,审计质量存在一定差别;三是监管(S)信息不透明。我国已经开始实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CAMELS评级,对其他类金融机构尚未实施监管评级。但评级结果并不对公众公开,不利于公众利用评级结果对银行的综合经营状况作出判断;四是次级债(B)的发行尚未成为市场约束的一种手段。我国很多家银行都已经发行了次级债,但我国次级债仅是资本补充的一种手段,由各家银行相互持有。由于各行都预期政府会对银行承担隐性担保,因此,各行发行次级债的利率、发行量并不能反映银行的风险程度,机构投资者并不能通过这一手段约束银行,次级债的发行不能起到揭示银行风险信息的作用;五是信贷评级(C)制度尚未实施。我国大多数银行没有取得并公布国际活跃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不利于包括存款人在内的广大公众利用国际评级结果对银行的经营状况作出判断。以上各方面都反映了我国对银行业实施有效市场约束所需要的信息仍然很不充分,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仍很严重。
(二)建立适当的制度安排,提高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的激励
充足的信息仅是实施有效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市场约束发挥效用的另外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制度为包括存款人在内的广大公众提供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的激励。如,阿根廷实施的有限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在银行倒闭时,只能得到有限的补偿。而且,阿根廷存款保险公司完全是利用私人资本建立起来的,私人公司经营的目标必然是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存款保险公司完全按照法律和商业原则操作,而不是如我国或其他国家一样为存款提供完全的隐性或显性存款保险。由于银行破产将会给存款人带来损失,这就会激励广大存款人对风险程度较高的银行要求较高的存款利率或通过将存款转移到较为安全的银行的方式实施市场约束。而我国虽然尚未建立完全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处置破产金融机构时,对存款人往往提供完全的补偿,存款人不必担心存款资金的安全,存款放在任何一家银行都是安全的,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存款人丧失了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的动机。
(三)充分的市场竞争可以提高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的能力
为促进市场竞争,阿根廷允许外资银行自由进入,充分的市场竞争提高了存款人可以选择的银行范围,提高了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的能力。我国自2006年12月11日后,将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国内市场,中国居民可以选择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范围加大,金融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大,这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存款人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的能力。
(四)实施市场约束需要一定的政治环境的配合
阿根廷BASIC银行监管体系可以作为任何一个希望培育银行监管的市场约束机制的国家的榜样。但这些制度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政治环境的支持。很多国家,如1982年的智利、1984年的美国、1991年的委内瑞拉,尽管缺少法律支持,但这些国家仍为存款人提供了完全的存款保险。而阿根廷在1995年的金融危机中,政府选择了关闭破产银行,允许这些银行的存款者损失了他们的绝大部分存款。政府承诺实施低通货膨胀政策、治力于银行系统的改革,限制大规模的对银行实施救助行为的支出和对银行实施的其他干预。阿根廷的监管体系在其他国家的成功运用也需要政府真正支持金融改革、限制对破产银行的救助行为的政治环境。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实施有效的银行监管,一方面是要吸收引进先进的监管技术和方法,但更重要的、也是更困难的是创造一个使得有效银行监管体系发挥作用的良好政治环境。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对存款人的基本存款保险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不得不承担对破产机构的救助责任和对存款人的完全的隐性存款保险,我国尚不完全具备对银行业实施有效市场约束的政治环境。
(五)有效发挥市场约束作用,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管体系仍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市场约束发挥的作用很小,而政府监管由于受到资源、技术、人力、信息等方面的限制,监管的有效性仍然不高。因此,为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有必要借鉴阿根廷的经验,有效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为此,一是要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在符合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公开各方面的信息,包括信贷质量信息、风险程度、监管评级、国际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结果等各方面的信息,同时要加强对信息披露的审计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二是要建立适当的制度,为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提供激励。这就要求我国逐步取消完全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取消对破产机构的无条件的救助制度,建立有限的存款保险制度,只对存款提供部分保险,允许清偿力不足的银行破产,存款人要为不审慎地选择存款机构承担损失,这样就会激励广大存款人实施对银行的市场约束;三是要提高市场竞争程度,为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提供空间。一方面要允许更多的外资机构进入,另一方面要逐步放开存款利率,使得存款利率能够反映银行的风险程度;四是要培育实施有效市场约束的政治环境。政府要承诺不对问题机构提供完全救助政策,不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行为,维持低通货膨胀率的稳定的市场环境,提高货币、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和可信度。
参考文献:
[1]Charles W.CalOmiris and AndreW POWell,“Can emerg-ing markeT bank regulaTOrs esTablish credible discipline?”,NBER WOrking paper 7715,May 2005
论文摘要:近年来,中国的银行业监管取得了较大进展,在防范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注意的是,中国当前的银行业风险仍然十分突出,银行业的监管也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银行业市场日益开放,如何通过健全银行业法规体系,改进监管理念、方式和手段来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对于促进金融发展和保持金融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0 引言
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的银行监管基本完成了从单纯的合规性稽核监督到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审慎性监管,从单纯的行政监管到依法监管的转变,监管组织体系、指标体系、法律体系框架已具雏形。但也应看到,我国现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银行监管有效性还较低,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尚未形成,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检查尚未得到有效结合,监管信息没有得到较好利用,实现银行监管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1 强化信息披露,健全市场约束机制
我国应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尽快出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条例,尤其要重视对防范风险的信息披露,以增进市场约束。具体改进方向如下:
1.1 银行会计体系和会计财务信息披露。非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向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靠拢,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向国际标准靠拢,最终实现会计报告国际化。出台专门的衍生金融交易会计准则,解决衍生金融交易业务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问题。尽快出台银行基本业务会计准则,强化会计财务方面的信息披露。
1.2 强化表外信息披露。①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确定的框架原则基础上,建立统一的表外业务风险衡量标准和风险检测体系。这样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不同商业银行的各种表外业务的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同时又能够将中间业务的经营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督。②完善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方法。要求表外业务项目应以资产负债表附注形式或附表形式反映出来。对表外业务会计核算,无论是已经确认还是未经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融企业均应揭示有关其公允价值的信息。③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对在银行表外业务披露中的重大虚假披露事件的当事人应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适当的时候可以引进社会权威信用中介机构,对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加以审计。
2 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2.1 健全银行内部控制机制。
①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运作有重大影响。针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股权过分集中的问题,应适当分散股权,将政府的绝对控股变为相对控股。在股份改造的基础上,国有商业银行应尽快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完善董事会结构,确保董事会履行其受托责任,保证其有足够的独立性。明确各管理部门的权责,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建立董事会、监事会、信贷管理委员会、内控管理委员会、行长等与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②建立对内部控制科学有效的综合评价体系。开展内部控制制度评价稽核,确定被稽核单位内部控制的缺陷和薄弱环节,评估拟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可靠性,确定现场稽核的范围和重点。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可以分三步进行:首先对内部控制建设状况进行调查;其次,开展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最后,进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2.2 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应当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公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并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
2.3 由指令式监管模式向激励相容式监管模式转变。在激励相容的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将本应由市场、银行的相关利益者承担的职责还给了市场和银行的相关利益者,可以克服监管中的越位、错位,极大地减少了监管者的工作量,使监管者将有限地资源集中于本应承担的职责,从而有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
3 建立商业银行动态的风险评估系统,制订合理的风险监管措施
3.1 建立商业银行动态的风险评估系统。随着金融创新步伐进一步加快,银行面临的风险也必将增加。为了适应这种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应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尽快建立一个能够实时监控风险的动态风险评估系统。
3.2 制订合理的风险监管措施①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持续监管。监管部门应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特征和风险管理等因素,确定银行监管周期,在每一周期结束后对银行进行综合评级和风险评估,并做出下一周期的监管计划和具体安排;同时,跟踪监控上个周期发现的问题,检查其改进情况,实施动态、持续的监管。②制定明确、严谨的现场检查制度和程序。要建立具体的现场检查计划制度,计划主要以非现场监管所预警的银行风险状况为依据,检查方式为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检查频率依据银行风险状况而定;要制定明确的现场检查程序与步骤,并通过电脑网络系统指导每一次检查,加强信息交流。③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管机制。首先要统一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评价体系,各式报表实现标准化,原始数据统计口径规范化,实施并表监管。其次要加快非现场监管电子化、信息化进程,逐步建立非现场监控中心数据库,开发统一的计算机非现场监管软件系统,实现非现场监管的信息化、自动化。第三要针对风险传递、控制问题,加快建立完善的金融安全预警系统。④实行监管特派员制。经过授权,监管特派员有权代表监管当局列席商业银行的高层决策会议,并有对银行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否决的权利,把监管的“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抑制违规和风险问题的产生。
4 提高我国金融监管人员素质
4.1 完善培训机制,对现有监管人员加强培训。风险监管要求监管人员熟悉金融法规、商业银行业务及经济金融形势,能够结合区域金融特点对银行经营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化解措施及建议。可以采取到国外监管机构考察、调研、进修或到被监管机构实际操作等形式,对现有监管人员进行现代国际金融知识、法律、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外语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造就一批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人才,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4.2 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和考核机制。
4.3 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使其尽量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和尽职尽责。
4.4 在利益分配上,对监管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和晋升制,根据监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评聘,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提高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5 建立、完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5.1 明确各部门职责,并指定牵头部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必须明确各部门职责,并指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起召集、协调的作用。结合我国分业监管的实际,人民银行应当发挥牵头作用。
1974年赫斯塔特银行倒闭事件,使得国际社会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合作从理论探讨转而进入实践层面。1975年,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以十国集团为核心的中央银行行长成立了“银行业监管实施委员会”,又称巴塞尔委员会。该委员会于同年发表了《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简称《巴塞尔协议》,首先明确了对外资银行,东道国与母国共同负有监管责任。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对1975年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订,改变了1975年协议中东道国监管原则与母国监管原则并行、不分主次的做法,采纳了1978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综合管理法”,重新划分了东道国与母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责任,体现了“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的总体思路。此后,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一系列协议或报告中,都进一步强调了母国监管的重要性,如1997年影响广泛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重申全球并表监管的重要性,强调母国监管为主,要求东道国从信息交流等方面配合母国实现有效监管。虽然“巴塞尔协议”的法律性质至今尚无定论,目前的主要观点是“国际惯例说”。⑴也有的学者认为“巴塞尔协议”属于软国际法,但是不论是“软法说”还是“惯例说”都承认了“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深刻影响及现时的指导意义,因此可以说“巴塞尔协议”所提出的“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反映了各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总体趋势。
本文将从国际法角度探讨,东道国与母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合作的理论依据,即东道国与母国分别依据哪项国际法原则对外资银行享有管辖权,当双方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以求通过这样的探讨能更进一步地论证“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原则的合理性。
国家管辖权主要是涉及每一个国家对行为和事件后果加以调整的权利的范围。⑵那么如何确定一国对哪些行为与事件后果可以加以调整呢?“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决定于有关问题与行使管辖权的国家之间有相当密切的联系,从而使该国有理由对该问题加以规定,而且也许也有理由超越其他国家的竞争性的权利。”⑶也就是说,一国只能对与其有紧密联系的事项主张管辖权,当多个国家对同一事项都具有某种联系时,以其中一国的管辖权为优先。那么现在的首要问题在于,东道国与母国分别与外资银行存在何种联系,从而对外资银行享有管辖权。
一、 东道国
外资银行实际上相对于东道国而言,即位于东道国境内但资本的全部或部分来自海外的银行。各国对外资银行在内国所允许开设的种类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对外资银行的规定包括三类:外国金融机构在国内设立的分行、全资子银行、合资银行。但不论外资银行是何种类型,不论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何国国籍,该外资银行总是在东道国领域内从事日常营业活动,因此首要的,外资银行与东道国之间的联系在于外资银行在东道国领域内的存在,即属地性。其次,对于子行与合资银行,它们是在东道国境内成立的法人,如果东道国是依据成立地说确定法人国籍,那么子行、合资银行与东道国之间的联系还具有属人性。但是,由于属地性是管辖权的首要根据,即属地管辖权优于属人管辖权,因此,一般地,东道国会依据属地原则对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
二、 母国
东道国对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的依据是简单易见的,而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机构主张管辖权的依据较之前者则要复杂得多。国际法上,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有四项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后两项原则一般适用于刑法领域,下文主要探讨母国是否能够依属地原则或是属人原则对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
(一)属人原则
1.对于分行
分行是指外国银行在东道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外国银行在东道国境内的延伸和组成部分。由于分行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际上只是母行的一部分,从而通过母行与母国具有属人性的联系。即,母国可以主张对分行的属人管辖权。
2. 对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
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都是在东道国境内,依据东道国法律,注册成立的独立于母行的法人实体。 那么问题就产生了,如何确定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的法人国籍?
国际法上确定法人国籍的原则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本座说和成立地说。这两大主张在国际上影响最大,适用最广⑷。成立地说,即以法人注册登记地做为法人国籍国。本座说,对本座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法人实际控制管理中心地;另一种理解是认为本座指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由于营业中心可能分处几个国家,因此采用后一种理解的国家很少。而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与其他标准相比,在某种意义上占有优先适用的地位,至少在国际税法上有这种实例。⑸如果以成立地为标准,那么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都具有东道国国籍;由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由东道国占有绝大部分股分的合资银行除外)是完全或至少大部分受控于母行,因此若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法人国籍,那么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就具有母国国籍。二战后,国际上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主张和实行以成立地和本座地相结合作为确认法人的法律人格的标准。⑹因此,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就很有可能同时具有东道国国籍与母国国籍。
我国以成立地说作为确定内国法人国籍的标准,即在我国境内依据我国法律登记成立的法人具有中国国籍,同时对于外国法人在外国依据该国法律取得该国国籍予以承认,不论该国以何种标准确定法人国籍 .也就是说,我国并不排斥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同时享有东道国与母国国籍。可见对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母国也可以主张属人管辖权。
关键字:影子银行 金融稳定性 监管策略
一、影子银行的涵义
影子银行的概念由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麦考利在2007年率先提出,他将其定义为"一整套被杠杆化的非银行投资管道、载体与结构",意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美国影子银行体系分为政府支持的影子银行体系、"内部"影子银行体系和"外部"影子银行体系,主体为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机构等。中国金融创新程度相对较低,资产证券化发展并不成熟,影子银行的发展刚起步,尚未规范成熟,但正在成为全球关注的新焦点。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典型形式及其影响
根据影子银行的基本特征分析当前我国影子银行的基本类型,可总结出我国当前的影子银行主要有以下五大类。
(一)委托贷款及其风险分析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在实际运作中,委托贷款基本上与商业银行信贷无异,只是利率水平随行就市。其中,上市公司参与委托贷款最为典型。2011年以来,宏观调控趋紧以及上市公司存在超募资金,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大量投入委托贷款。根据上市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的数据,剔除上市银行和保险公司后,2013年有41家上市公司发放贷款及垫资金额合计319.24亿元,较上年增长46.21%。委托贷款的巨幅增长已经对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产生了不利影响。
从各上市公司公告中可以看到,上市公司在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时,贷款利率都普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有多笔委托贷款的利率甚至超过了20%,存在较大的利率风险和贷款逾期风险。同时,部分上市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带来的利润甚至超出了主业的利润增长幅度,成为公司整体利润的重要构成部分,导致部分企业热衷于委托贷款而主业衰落,不但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而且不利于构建有竞争力的产业结构。
(二)银行理财产品及其风险分析
近几年随着居民保值增值的投资意愿增强,购买理财产品已经成为重要的投资渠道,快速发展的理财业务也成为商业银行调整收入结构与开展业务创新的着力点,部分商业银行还以此规避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2013年,211家商业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4.3万余款,募集资金规模约达28.6万亿元人民币,分别较2012年增长了40.3%和29.5%。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对人民银行宏观调控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货币政策执行力度有一定的对冲效应。随着理财产品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趋于雷同,收益率呈现出下滑的趋势,但是商业银行普遍存在宣传理财产品高收益、低风险性质,对投资人产生了一定的误导和纠纷,侵害了投资人的利益。部分理财产品已经异化,期限趋短,在功能上有涉嫌变相以高收益违规揽存之嫌。
(三)担保公司及其风险分析
目前国内约有6000余家担保公司,且随着各地高利贷问题的产生,担保公司扮演的影子银行角色日益凸显。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急剧增长隐藏着较大风险。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较弱,风险抵御能力有限,法人治理、内控机制等也有待健全完善。有的银行未严格审核担保公司资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难以有效监测和判断担保公司的保证能力。部分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或将资本金违规投入资本市场等的担保公司可能会对银行信贷资金造成风险。而且,有的担保公司担保杠杆放大倍数过高,风险加大,甚至还存在违规吸存等问题。
(四)典当行及其风险分析
近年来,典当行作为我国非常典型的影子银行,虽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但其放贷不以信用为条件,不审核当户的信用程度,只注重当户所持典当标的的合法性和价值大小,所以酝酿着较大风险。部分典当行会因为商业银行对其授信门槛较高,资金短缺而卷入高利贷以及违规吸存放贷,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另外典当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加剧,恶化了行业发展前景。部分典当行为了追逐利润,不顾自身实力,在费率的收取上只执行一个费率,没有按规定将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与典当行的综合服务费分开计算。
(五)其他类
除上述几种典型的影子银行外,部分逐利资本也通过其他方式参与影子银行。比如,一些没有专业技术背景的企业热衷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使得小额贷款行业出现急功近利的不良倾向,贷款对象垒大户、贷款额度超过正常水平以及利率越来越高等,甚至有些小额贷款公司有违规吸存现象。作为一种新型的影子银行形式,网络借贷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呈现出井喷增长态势。由于网络借贷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以及内部风险管控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规范性文件,网络借贷的经营模式及风险管理还不够完善。
三、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政策建议
(一)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由于影子银行涉及主体较多,对其进行全面监管还存在难度。目前应构建包含影子银行在内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强化影子银行系统风险预警与动态监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要关注系统性风险并有效的减少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具体建议可分为三点: 第一,监管者应树立宏观监管意识,充分理解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意义和重要性;第二,要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社会融资总量统计体系,为宏观审慎分析提供必要的基础性数据;第三,要尽快开发并完善宏观审慎的政策工具,探索逆周期调节机制以及杠杆率动态调节的方法和策略。
(二)稳健推进金融产品创新
要认真分析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关系,应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循序渐进地推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当前我国金融发展基础较弱,市场化进程中投资者风险意识和投资行为与成熟市场国家还有较大差距,我们应该在强调基础资产真实性、质量等方面的基础上合理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市场推广的过程中要建立严密的评价和检测体系,防止金融创新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果减至最小。
(三)加强影子银行信息披露
西方发达国家对影子银行监管的重要经验是强调影子银行体系的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信息披露机制将成为未来对影子银行监管的重点。建议央行充分发挥其市场决策者作用,广泛收集、整理并及时公布影子银行机构的系统性信息,提高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完善新型影子银行金融监管
针对新型影子银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需要加快立法进程,逐步探索新型影子银行监管体系。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属地化管理基础上,推动建立全国性的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协调机制,要进一步明确行业发展趋势与监管动向,引导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网络信贷等新型影子银行,鉴于其对网络的技术性要求较高等特征,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实施注册地属地管理,明确网络信贷的信息披露要求;对有资金沉淀的网络信贷模式,明确资金沉淀的风险管控要求以及利息归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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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虹.浅析中国式影子银行[J].经济研究导刊,2014(05)
[3]张慧毅,蒋玉洁.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及其监管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3(09)
银监会于2014年启动了民营银行试点工作,首批5家试点银行已全部获批开业。2015年6月,《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民营银行组建由试点转为常态化设立。截至目前,包括5家试点银行在内,银监会共批准筹建17家民营银行。
对于指导意见,银监会表示,意见紧密围绕“引导科学发展”和“严守风险底线”两个核心目标,通过明确民营银行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提高民营银行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坚持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等原则。
在指导意见明确发展战略章节中,监管机构要求民营银行实现错位竞争、市场定位,并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大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的经营模式,并支持民营银行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进行技术创新。
银监会在认真评估民营银行发展情况、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以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述监管指导意见,提出了民营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坚持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等原则,并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发展定位。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要求,突出民营银行有别于传统银行的发展特色,要求民营银行明确差异化发展战略,坚持特色经营,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二是推动创新发展。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创新与防险并举,加强监管服务,推动监管创新,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民营银行开展业务、服务、流程和管理创新,注重监管政策的激励相容,对特色经营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成效显著的,实行监管正向激励措施。
三是强化审慎监管。针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股东监管等重点领域提出监管要求,强化银行自我约束、市场约束和监管约束,引导民营银行股东为银行增信,形成股东关心银行发展以及银行有效管理风险的良性机制。
四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管联动,提高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有效性,加强监管部门与地方各级政府在民营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配合地方各级政府建立有关协调机制,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在落实审慎经营方面,银监会鼓励民营银行在其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等不从本行获得关联授信、不以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
民营银行的股权结构及治理一直颇受关注。有业内人士曾直言,尽管民营银行单一股东持股不得高于30%,但仍容易出现“一股独大”,把民营银行搞成企业的“提款机”。
此前,银监会副主席曹宇在2016年全国城商行年会上称,民营银行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和问题,其中包括股权不稳定。他表示,有的股东短期入股后即出售银行股权,有的股东在银行获批后立即转让股权,有的股东面临司法纠纷,存在强制拍卖执行银行股权的隐患。“风险不能松,要加强股东管理,提高股权稳定性。”
在落实审慎经营规则部分,《意见》对民营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等做出了规定。关联交易管理方面,民营银行应严格控制关联授信余额,严禁违规关联交易;而在股权管理方面,民营银行应当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
同时,《意见》鼓励民营银行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不从本行获得关联授信、不以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
自2015年6月《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民营银行的设立步入常态化阶段,并在2016年提速。银监会城市银行部主任凌敢2016年12月表示,2016年获批筹建的六家民营银行,银监会从申请受理到正式批复筹建平均仅用时20天左右。
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民营银行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不从所投银行获得关联授信,不以持有的所投银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明确了股权托管方面的要求――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
另外,《意见》对民营银行发展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发展定位,即民营银行需坚持特色经营,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服务,与现有商业银行实现互补发展、错位竞争;
二是推动创新发展,坚持民营银行鼓励与规范并重、创新与防险并举;
三是强化审慎监管,针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股东监管等重点领域提出监管要求,强化银行自我约束、市场约束和监管约束,引导民营银行股东为银行增信;
四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部门与地方各级政府在民营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
在银监会下发民营银行监管政策之际,中信银行业对外宣布,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得银监会批准,同意在北京市筹建。百信银行则是采取独立法人形式开展直销银行业务,也是银监会探索银行业务条线公司制改革以来落地的创新试点方案。
根据银监会批复文件显示,此次获批筹建的百信银行由中信银行和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公司作为发起人,分别认购百信银行1,400,000,000股、600,000,000股普通股股份,入股比例分e为70%、30%。
中信银行董事长李庆萍表示,百信银行是一个银行平台,市场定位是“为百姓理财,为大众融资”,将利用中信银行的网点优势和强大的金融风控、产品研发和客户经营能力,以及百度的互联网技术和用户流量资源,满足客户个性化金融需求。打造差异化、有独特市场竞争力的直销银行,为发展普惠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百度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则希望,百信银行的模式能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样本。他表示,百度拥有领先的技术实力、海量的用户数据和互联网运营经验,可以根据用户的属性、偏好对他们的金融需求进行画像,为客户提供创新型的金融解决方案,并期待未来百信团队充分利用好百度的数据、技术和流量资源,为用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