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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精选(十四篇)

时间:2023-10-13 15:36:40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精选篇1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执法为民主要包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以人为本等三个方面。

一、保障人权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由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2006年6月,中国政府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届会议上提出五项主张: 第一,享受人权需要和平的环境。第二,享受人权需要可持续的发展。第三,享受人权需要和谐包容的社会。第四,享受人权需要建设性对话与合作。第五,享受人权需要有效的机制保障。以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写入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的决定和文件之中,并都作了强调。提出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致力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注重社会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等思想。

二、文明执法

执法,通俗的讲就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一般分为司法执法和行政执法。我们所说的文明执法中的执法主要是指行政执法而言。所谓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或者说,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处罚以及法律宣传教育等行为,都属于行政执法工作的范畴。

那么什么是文明执法呢?大家知道,文明是与野蛮是相对立的,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体现和标志。所谓文明执法,就是在行政执法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法制社会提供保障。

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包括:第一、执法理念端正,执法目的明确。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创收”、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完成指标”等错误认识。第二、执法事实清楚、执法依据充分。行政执法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公平、公正、公开,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第三、执法纪律严明,执法作风廉明。严肃执法纪律,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执法;严禁无证上岗执法和不持证上岗执法;严禁不按法定程序执法;严禁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严禁态度蛮横、粗暴执法;严禁以执法名义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严禁以执法为手段压指标、搞创收;严禁吃、拿、卡、要和以权谋么;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罚代法。第四、执法手续完备,执法行为规范。包括执法主体合格,执法证件齐全,履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申辩、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第五、执法高效便民。在行政审批方面,优化审批流程、整合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行政处罚方面,要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做到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建立快捷高效的执法联动机制,引入和推广法院提前保全机制,提高办案效率。第六、执法信息公开。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公示墙等方式将本部门执法范围、职责、权限、程序、许可条件、收费项目、收费及标准等信息,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所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第七、执法权责明确。坚持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各级国土资源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正确行使职权,强化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努力减少和杜绝、违规执法和相互推诿、行政不作为等现象的发生。第八、执法监督有力。强化上级机关对下级行政监督,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主动接受人大权力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评议考核;自觉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高度重视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精选篇2

【关键词】统一多民族;多民族国家;民族统一;国家整体;民族国家

【作 者】胡利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经济师。北京,100081

【中图分类号】C95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 - 454X(2017)01 - 0022 - 008

中国历史丰富多样,民族各异,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归类于多民族国家。“统一多民族”(以下一般不加引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核心要素特征,既是客观事实存在,又是宪法的权威宣示,还是中华民族的心灵认可,更是中国人民悠久历史的必然选择。目前,难以准确统计民族群体的实际数目,但诸多民族不是“杂乱无章”地共同生活,而是“有条不紊”地“统一”于整体国家,既保持国家系统的整体完整,又保留各个民族特色;既保留自我空间特色生活互不影响他方,又相互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还在共同精神支撑下和平共生,共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国家特色,共同丰富诸多法理内涵,共同提升统一多民族的科学品质。

一、统一多民族的基础内涵

统一多民族是客观自然事实状况,自然具有诸多基础内涵,既有宪法的国家支持,又有自然法规律的科学支持,还有哲学思想的原始底蕴;既是事实物质概念,又是法学思想精髓,还是哲学思辨思维,更是现代法理内涵的晶核。

1.自然:统一的根源。万物世界客观存在,既是自然存在,又是规律科学存在,还是一切物质的原始“建筑材料”。世界万物都来源于自然,自然是物质世界的载体,既不能表述清楚,又不能详述其缘由,只有认识并接受认可既存“事项”。例如,自然法是现代的产物,是和现存制度交织在一起的东西,也是一个能干的观察者可以从现在制度中区别出来的东西。[1 ]57统一既是现代的产物,又是现代继续发展的目标,还是将来的发展趋势,这在自然根源上要求“统一”,属于自然道德范畴。其实,“自然的道德”肯定生命为最高价值支撑,从而否定了反自然道德的最高价值――上帝。[2 ]190生命既属于自然,又来源于自然,还高于自然;自然道德是应然存在,成为生命的最高价值追求,是“上帝”的“否决因素”。因此,客观物质世界的自然属性,既为“统一”提供自然资源,又提供自然根据,还成为“统一”的重要追求和完善因素。

2.独立:事实前提。“统一”既有自然根源,又有自然基础,还有自然特征,更依赖于“独立”的事实前提。例如,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3 ]339可知,统一多民族要成为事实事项,既要有原始物质因素,又要有独立的客观事实前提;没有必要的自我“独立”意识(非政治独立),民族将不能坚持原则立场,不能保持独立人格,不能为“统一”提前准备事实要素。

3.统一:多民族的原则立场。统一既是国家的原则立场和坚守底线,又是任何人不得触碰的高压红线,更是多民族国家必须“严防死守”的最后防线,理所当然成为多民族国家必须主动遵循原则性规则。在此类比借鉴:在统一基础的前提下形成整体法治理念,在法治运行过程中提升法治质量。[4 ]据此分析,多民族群体既要坚实的统一基础,又要坚守统一原则;多民族国家既要有统一外观,又要有整体国家内核,还要有统一的核心原则立场,共同夯实统一多民族的物质基础。

4.多民族:统一的物质要素。国家的终极目标是统一,统一需要物质基础或要素:多民族构成国家统一的客观存在物质环境。例如,一个统一的国家可以是多民族和多族类的,前者源于殖民、征服或各民族共同体的联盟,后者源于个人和家庭移民。[5 ]23据此分析,统一的国家是实体组织,源于多民族的物质材料存在,通过特定技术手段构建出符合科学原理的国家组织,这表明“多民族”成为“统一”的物质性要素。

5.统一多民族:整体性民族。多民族的落脚点归属于“统一”,形成于统一多民族的机构,成为整体性民族集体。例如,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就是坚持“统一多民族国家”理念,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多民族国族”观。[6 ]26据此分析,多民族是前置要素,统一是追求要素,统一多民族是整体性要素,呈现为国家整体的法理外观,共同夯实民族的整体性特色。

6.政治美德:统一多民族的道德追求。多民族是客观现实,统一是追求目标,统一多民族建立于多民族基础,属于政治类型的道德美德,更具w来说属于积极的“追求道德”。其实,政治美德的首要义务是要尊重和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社会的法定权利。[7 ]353统一多民族具备政治美德的基本素质,既要保护民族的基本权利,又要寻求制定社会保护规则,还形成重要的追求道德,共同夯实基础内涵。

由此可见,统一多民族的基础内涵丰富,既是前置性内涵,又是其他内涵的内涵;既有统一的基础,又有多民族的现实存在;既有多民族的物质要素,又有统一的积极追求目标。其实,自然构建统一的根源,独立成为事实前提,统一固定多民族的原则立场,多民族属于统一的物质要素,统一多民族展现整体性民族状态,政治美德促进统一多民族的道德追求。

二、统一多民族的主体内涵

统一多民族有基础内涵,独立发挥效用必须依赖于特定的主体内涵,既要保持主体法律地位,又要发挥主体功能效用,还要追求主体价值目标,更要通过主体效用实现特定的目标价值,发挥与主体相关的若干特有功效。

1.立场:主体原则。统一多民族作为主体要素,需要提前确立原则立场,反过来说,原则立场构建主体的基本定位。由于党的立场、人民的立场和法治立场是一脉相承的理念体系,彼此之间具有高度的趋同性。[8 ]据此借鉴可知,统一多民族既要坚持主体原则,又要坚持与之“配套”的原则,共同丰富主体原则立场,充实主体要素内涵。

5.程序:民族法治功能。程序既是现代法治的重要保障机制,又是实体法律的配套体制,在特定情形下发挥法治功效,尤其在民族因素环境中发挥民族法治功能。例如,法律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重要要素,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完全可以与法律实体“平起平坐”,甚至在特殊情形下显得更为重要,有无或者不同的法定程序,对最终实质结果极可能有“天壤之别”的影响,甚至是“正负极”的“两重天”。[25 ]据此分析,法治离不开程序,民族更离不开程序,程序也离不开多民族环境,呈现相互离不开的依存状态,既独立发挥程序功能效用,又在实体配套下发挥法治功能,还在特定民族环境中独立发挥法治效用,重点集中于民族法治功能方面,理论上在于民族法学价值的核心功能。[26 ]

6.统一:民族的国家功能。统一既是多民族国家的目标,又是其重要手段或路径,还是民族发挥国家功能的重要方式;既是国家追求民族价值,又是民族的国家目标;既是国家统一功能,又是民族的统一价值内涵;既能发挥统一功能效用,又能实现国家统一的整体目标;既有民族价值内涵,又有国家的民族特色;既有统一的物质基础,又有国家整体的民族前提。因此,统一构建民族的国家功能,既发挥民族的国家功效,又配套国家的民族支持,共同维系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价值,共同追求国家统一的整体价值,共同显现统一多民族的功能内涵。

由此可见,统一多民族的功能内涵多种多样,以上仅仅是“部分优秀代表”,技术上不可能穷尽列举之,但能有选择性地关注“部分代表”,重点突显特色内涵。其中,民主夯实民族基础功能,共同价值观发挥民族团结功能,道义衡量民族正义功能,文明从事民族控制功能,程序规范民族法治功能,统一体现民族的国家功能,共同缔造统一多民族的特色功能内涵。

六、统一多民族的法治内涵

统一多民族的法理内涵“浩瀚繁多”,最后还落脚于法治内涵,这既是法治思维的必然结果,又是法治国家的追求价值,还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学理内涵。其实,统一多民族的法治内涵既有统一的基础,又有多民族的法治特色,还有若干配套要素支持;既来源于民族统一,又统一到整体国家,在追求统一和实现统一的进程中逐渐显现法治内涵。

1.国家:世俗的法治创造。民族以国家为追求目标,既要维护国家保持统一状态,又要保证国家整体创新;国家以多民族为事实基础,根源于世俗社会,形成于世俗的法治再造。其实,法治国家是以利益为导向的世俗社会的独特创造,[27 ]34这要求国家和民族共同推进整体法治目标。[28 ]据此,统一多民族国家源于原始世俗社会,既有自然法基础,又有世俗的法治创新,为符合科学标准的法治国家提供必要的法治原始基因。

2.正义:法治的基本规范价值。法治既是现实的客观产物,又是时展的必然趋势;正义既是法治的基本价值,还是法治的规范价值目标。例如,对于罗尔斯来说,正义是政治社会的首要价值。[29 ]12另外,正义是由规则来支配的规范价值。[30 ]232可知,统一多民族的实质是要追求正义价值,既有民族的特殊要求,又有国家的整体需要,还有法治的基本规范价值,在构建多民族国家进程中蕴藏无数正义的法治内涵。

3.合法:法治的衡量基准。法治有衡量标准,符合法治精神或实在法的规则规范即合法,否则即为不合法或者违法。例如,法治需要良法根据作为法律前提,需要善治作为“法律行为”,需要法治理念作为“思想路线”,需要法治路径作为“技术路线”,共同构建良法善治的法治原则标准。[31 ]据此,合法既是事运行的重要判断标准,又是判断是否符合现行规范的衡量标准。[32 ]可知,多民族国家要遵循合法标准,既要主动追求“统一”合法价值,又要以“统一”为合法的衡量判断标准,还“统一”地构建国家整体,成为名副其实的统一多民族国家。

4.多民族特色:法治的“注册商标”。统一多民族的核心在于“统一”,基础在于“统一”,追求价值更在于“统一”;而特色在于“民族”,属于民族传统范畴与法治现代的有机融合体,自然蕴涵充足的民族特色。例如,改革法治特色与时俱进紧追时代步伐,全面法治特色扩展法治范围,自然法治特色体现法治本源,程序法治特色为法治铺设规则道路,民主规则的法治特色为其提供民主思维,平等法治特色为其打造平等平台,道德善法治特色为其提供裁判标准,反对地区间、民族间的不平等特权为其提供法治行为方式。[16 ]据此分析,统一多民族的目标在于追求统一,统一又构建多民族国家的基础,既成为一般的法治特征,又成为法治的前提要素;多民族属于现实要素,融合现代法治理念构筑民族特色,成为法治的“注册商标”,区别于其他通用法治标识。

5.德法共治:法治共造。法治不是“孤军奋战”,必要时需要道德配套支持,形成德法共治的两元治理秩序,即法治和道德相互离不开,在相互支持配合下提升法治或道德治理效果。据此,法治社会绝不是唯法而治,而是德法共治,是法治与道德的有机结合,是德治基础上的法治,是对大多数人用德感化,对少数“异类”用法惩治和矫正。[33 ]585-586可知,统一多民族既有统一目标价值,又有多民族特色;既需要法律基础发挥效用,又要道德提供配套支持;既有法治治理,又要道德治理。因而,统一多民族国家在德法共治的密切配合下,形成民族国家的法治共造状态,体现现代民族国家的法治创新内涵。

6.统一与并存:法治本色与法治特色。统一多民族既有统一基础,又有多民族并存的客观现实;统一既是多民族的存在基础,又是多民族的法治追求目标;多民族既是统一的事实前提,又是统一的法治特色之原始基因。据此,统一多民族外观上表现为“统一V并存”,反馈到法治范畴,集中表现为“法治本色V法治特色”,前者是统一的法治的本色,后者是多民族的法治特色。

由此可见,统一多民族既有统一基础,又有多民族特色;既有“统一”的价值内涵,又有“多民族”的物质内涵;既有通用性特色,又有标志性特色;既有物质事实要素,又有法治精神要素。据此,统一多民族在统一的物质基础之上,构建鲜明的民族法治特色:国家属于世俗的法治创造,正义运行法治的基本规范价值,合法成为法治的衡量基准,多民族特色被标记为法治的“注册商标”,德法共治促进法治共造,统一与并存分别体现法治本色和法治特色。

据此撰述,统一多民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庄严宣示,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核心法治特征,体现中华民族的精神内涵,散发无穷的民族特色思维,保持多民族的共存、共生和共进,促进多民族的多维发展,提供多民族的统一基础,追求多民族的整体国家价值。据此,统一多民族的法理内涵丰富多彩,既无法穷尽举例,又无法充分深入探析,故只能有选择性地剖析相对重点、相对重要的核心内涵,发挥学术研究的“以点带面”的特殊功效。因此,统一多民族的法理内涵既有“统一”基础,又有民族特色;既有物质要素,又有价值追求目标;既有国家体系的普通技术的“国家标准”,又有民族国家的非通用技术的特色性“地方标准”,甚至在个别情形下还有特色的“企业标准”,所有的一切都集中于国家统一目标,存在于多民族的客观状态。可知,统一多民族的基础内涵提供前提要素,主体内涵确立基本资质,国家内涵保障基本定位,哲学内涵提供科学支持,功能内涵发挥特色效用,法治内涵体现价值追求。在依法治国的法治创新时代,统一多民族具有特定的法治内涵,既有通用性基础,又有民族性特色,还形成一般与特殊共存的哲学秩序状态;既为多民族的共同进步提供发展方向,又为统一国家确立发展路径,还为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与和谐民族状态提供哲学思维在内的智力支持,促进多民族国家的共同发展进步,主动契合“四个全面”的伟大战略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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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LEGAL CONNOTATION OF UNIFIED MULTI-ETHNIC GROUPS

Hu Liming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精选篇3

一、问题的提起

(一)工程管理的现状

最近几十年来工程管理研究与教育正在华夏大地兴起,已经常出现在教科书,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出现在国际组织、国家、地方、企业以及部门的各种计划及各种大大小小的报告中。专家学者推出的教材、著作、论文颇为可观。但是在什么是工程管理问题上,可谓见仁见智,百家争鸣。不说中国,就是“先行者”的西方一些国家也有类似情形,以致于有些学者认为“工程管理”这个概念象“瞎子摸象”,难以确定。简而言之:工程管理就是对工程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说来,工程管理就是工程主体为了解决工程问题,实现项目目标,获得预期收益,运用职权对工程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二)工程管理的独特之处

1.管理的目的不同。工程管理的目标是为了解决上层系统的问题,实现上层系统的战略。而其他管理却不尽如此。

2.管理性质有所区别。工程管理是融工程技术与经济管理为一体的现代化复合式管理。要求参与者掌握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对人员的素质和整个管理系统的控制和运行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3.管理手段不尽一致。工程管理在很大范围内主要依靠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组织内的协调和强制性的管理。

这些就要求我们既要把握它们的联结点,更要着力了解和找出其间的差异之处,只有这样,才能对工程管理的内涵有深刻全面的认识。

二、工程管理的社会性内涵

(一)社会性的理论基础

社会性是生物作为集体活动的个体,或作为社会的一员而活动时所表现出的有利于集体和社会发展的特性。是人的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生存的属性。而正如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必须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为基础,以执行社会性职能为基础。因为这是国家、政府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又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职能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他还指出,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和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它们首先都是“河谷灌溉的总经营者。”这些论断表明,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有鲜明阶级性的革命的理论,也从来没有忽视政治统治的社会性基础。相反,而是把社会性提到了政治统治得以维持的基础的高度来认识来对待。

(二)社会性在工程管理活动中的表现和发展趋势

尽管马克思主义理论将社会性提到如此高的位置,但工程管理的管理方式不同于个别资本家或工厂主管理工厂企业的方式。相反地,工程管理是通过立法形式或是某些合同、协议、条款等法律手段以及其他一些形式进行管理。因此其或多或少带有强制的性质。而正是因为这样,它可以看作是社会的无形意志,在一个有限的,具体的,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所以,工程管理表面上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是一种抽象的且带有理念性质的压力。而实质上,工程管理集中反映和代表社会的一定范围内的实际利益分配。

为了加深对工程管理概念的认识,我们须进一步对其作外延分析。一个概念或表达的“外延”是它所延伸到的或它所适用于的事物的集合,如果它是用一个单一的对象凭自身就能满足的那种概念或表达。(这种概念和表达是“一元(单体)”或“一位”(one-place)概念和表达。)工程管理的外延即指它所管理的一切工程事务。为了对“一切”有概括性认识,我们又要对它们作“类型”求解。笔者认为,工程管理是由国家、政府、社会管理构成的,因此,“国家”、“政府”、“社会”都分别是管理的内涵之一,然而,比较而言,只有“社会”才是管理的共同内涵。至于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各种社会性组织,它们本身就是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只不过在阶级社会,各种社会组织是依附于国家和政府组织的,有着不同程度的政治色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服务能力的增强,这些社会组织必然要逐渐摆脱这种依附的地位,而成为独立主体。因为,在对人的统治与管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的时候,这些组织就变成了纯粹的管理性的组织。虽然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各种社会性组织还不能真正成为独立的组织,社会仍然将处于国家组织、政府组织与这些社会组织同时管理、多轨运行的局面。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抹煞它们的社会性。我们应当顺应社会历史潮流,不断扩大和完善社会性组织的社会自主性,扩大这些组织的社会性成分,使它们成为真正的社会性组织。

三、社会性内涵对工程管理绩效标准的指导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清楚的认识到社会性的内涵对于工程管理来说是意义重大且不可或缺的本质性内涵。因此,在工程管理活动的绩效要求方面,我们就不能简单地用利润等标准来进行衡量,而必须从工程管理的社会性内涵出发,用服务效果,工程质量和公众满意的程度等多种带有社会性质的尺度做标准。这样才能达到“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要求。相反地,如果工程管理活动的参与者忽视了所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其结果必然会造成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也会构成对现有政治制度的重大威胁。

近几年,工程管理学界内改革的呼声非常高,而不管是制度上还是具体的标准上,改革必须牢牢的把握住工程管理的社会性内涵,将“效率至上”转变为“公平至上”,这就使工程管理活动有了明确的目标,其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组织形态上。

第一,以顾客为导向的行政组织形态。即以公众顾客的需求作为行政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紧随社会的发展,促进组织的成长。

第二,应变灵活的组织形态。即加大组织的弹性,以便能够对外界的刺激作出迅速的反应,从而能够迅速有效地为社会服务。

只有将社会公平和广泛的社会责任提高到管理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倡导民主,才能积极有效地推动组织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精选篇4

关键词: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人文教育

自2006年秋季开始,我国所有的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一道,将全面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设置新方案。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调整为“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这既是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的重要契机。我认为,要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效果,必须充分认识和发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教育内涵,把思想政治教育与人文教育统一起来。

发掘思想政治理论课人文教育内涵的重要性

人文教育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内在要求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人。在一定意义上,教育是以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和人的价值的实现为目的和尺度的,是使人成为“人”的活动。人文教育是教育的本义。在我国,自上个世纪末以来,高等职业教育获得了蓬勃发展。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部分,是职业教育的高层次,应当体现高等教育的属性,高职院校同样是高等学府,是学生成人、成才的殿堂。绝不能狭隘地将高职教育理解为就是职业能力培训,就是以培养“才”为唯一目标,而忽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忽视对“人”的培养。否则,高职教育就会变成能工巧匠式或“手艺匠”式的狭隘的功利主义教育,高职院校就会变成生产合格“产品”的“工厂”。因此,必须从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和谐发展的角度理解高职教育的内在属性,将人文教育渗透在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过程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当中。思想政治理论课自然不能例外。

人文属性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内在属性思想政治理论课首先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其教学目标首先在于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与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纪律、道德和法制教育,使其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的信念与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认同并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纲领和政策,自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推进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积极工作,贡献力量。这一点对于认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功能定位是至关紧要的。但也要看到人文属性同样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固有的内在属性,从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涉及的学科来看,不是只涉及单一的某个学科,而是涉及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轴心的人文社会学科群,包括哲学、伦理学、政治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几乎涵盖了人文社会学科的所有门类。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内容关注的是人生的价值、人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社会的进步与世界的前途,只有从政治属性和人文属性的统一中,才能更加完整、准确地把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内涵。

人文教育是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效果的必然选择经过多年的努力,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在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书育人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在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代大学生整体精神面貌积极向上,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功不可没。但是,在有些地方也存在着思想政治理论课不受学生认同和欢迎的状况,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有些教师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只是单调的理论宣传和乏味的政治说教,远离火热的现实生活和学生的思想实际,不能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想共鸣,从而严重地影响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甚至起到了相反的作用。要改变这种状况,只有大力发掘思想政治理论课本身的人文内涵,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成为思想政治理论教学与人文教学的统一,通过倡导人文教学,拓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领域,密切联系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动实践,贴近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展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人文意蕴,摆脱说教意味,改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方式,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吸引力和大学生的认同感,这是切实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功能的必然要求。

完整理解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教育内涵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际上是意识形态属性与人文属性兼备的课程,人文属性是与技术至上、功利至上、个人至上相反对的价值取向,具有开放性、超越性,集中表现为对真善美的追求。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上体现着深刻的人文教育内涵,概括言之,有以下四个方面:

人文自觉与价值理性思想政治理论课首先不是以“致用”为目标的课程,而是追求“无用之用”。这种定位在表面上看与以能力培养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育指导思想相矛盾,但这不能成为忽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理由。专业课的用处是显性的应用之“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无用之用”则是隐性的,虽然不能立竿见影,但旨在唤起学生的人文自觉与价值理性,使学生不为专业所局限,不为技术所束缚,自觉按照全面发展的人的标准来思考自己的存在和发展,关注生命的意义和尊严;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不把别人当工具,不把自己当奴隶;遇事能够思考是否应当,进行价值评估(价值理性),然后分析是否可行,提出行动方案(工具理性)。

历史意识与未来关怀人们都生活在现实之中,要更好地理解现实,就不能缺少历史意识;要更好地把握现实,就不能不关怀未来。思想政治理论课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教育内容。虽然高职教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没有包括“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但“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本身就是一门史论合一的课程,离开了中国革命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就无法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理论成果,无法理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历史依据和实践基础,无法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思想政治理论课也充满着热切的未来关怀,教育学生要具有未来的眼光,关心社会和自己的未来,理解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理解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最美好、最崇高的社会理想;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我们现阶段的奋斗目标;个人理想要自觉与国家发展紧密相连。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在一定意义上既是历史课,也是理想课。

社会责任与公民素质接受高等教育的年轻人,将来是社会的中坚和栋梁,所以,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素质如何,直接决定着将来社会的面貌。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对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是社会责任课,要帮助大学生摆脱个人至上、自我中心的狭隘观念,从理论上说明人的价值是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统一,但主要在于对社会承担的责任和为社会进步做出的贡献;可以通过伟人和先进人物的具体介绍,展示其胸襟抱负、理想情怀、奉献精神和人格魅力,激发大学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要教育学生树立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思想政治理论课还是现代公民课,要使学生摆脱数千年专制传统遗留下来的权力本位(亦即官本位)意识、特权思想、人治观念,教育学生树立现代社会公民必备的权利义务观念、公德意识、平等意识、民主意识、法制观念,了解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规范,养成相应的行为习惯。社会责任和公民素质应当成为思想政治理论课人文教育内涵的核心部分。

理论素质与创新思维在现代世界,大到国家、民族,小至个人,如果没有理论素质与创新思维,是难有大作为、大成就的。虽然高等职业教育在培养目标上以训练实践操作能力为主要方向,而不是以学生的理论水平为衡量标准,但是从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提高和青年学生的长远发展来看,必要的理论素质与创新思维能力应当成为高职大学生人文素质的重要方面。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培养学生的基本理论素质与创新思维方面有自己独到的优势,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丰富经验,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各个方面坚持并独创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高职大学生学习“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既可以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原理,理解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也能够把握其中蕴涵的实事求是、独立自主、矛盾分析、大局视角、求实态度等方法论原则,从中学到创造性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

思想政治理论课人文教育内涵的实现

要切实挖掘并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教育内涵,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人文教育的统一,主要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努力转变观念,确立人文教育意识高职院校大都是从中等职业教育或成人教育转制而来,建校时间相对较短,历史文化积淀不足,尚处于创业阶段,自身传统还在形成之中。所以,与人文学科齐全、文化积淀深厚的综合性大学相比较,人文教育容易成为高职院校的一个“盲点”。在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由其特殊的人文属性所决定,必须在人文教育方面有所作为。任何教育教学活动都是与活生生的人的对话,在教育者的心中一定要时刻有“人”的存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建设,充分认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政治特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在教学过程中牢牢把握政治原则,遵守政治纪律,切实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但是,也不能单纯地从政治教育的角度去认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属性和内涵,必须充分认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教育内涵,将思想政治教育融会到人文教育之中,在人文教育之中自然渗透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认识自己所承担的思想政治教育与人文教育的双重责任,树立人文教育意识,这是开掘并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人文教育内涵的思想前提。

全面改革教学,贯穿人文教育理念高职大学生正处于社会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心理成长的关键时期,其内心充满了对美好未来的憧憬与对人生、对社会的困惑,还有一点青春的迷茫甚至叛逆。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主动贴近他们的思想实际和内心世界,主动适应他们的心理发展水平、知识水平和思维水平。要想真正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意蕴,必须全面改革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把人文教育的理念贯穿在整个教学过程之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的核心在于充分尊重并发挥学生的学习主体作用,调动其学习、思考的积极性,使其成为整个教学活动的主动参与者。在教学内容上,要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结合,既要严格贯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使其成为教学活动的依据和指导,又要不拘泥于教学大纲,要善于捕捉青年学生关注的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思想困惑和难点问题设计教学内容,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理论探讨和思想引导,证明理论的力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要引导学生既要认识了解马克思、恩格斯、、邓小平这样的伟人,也要认识了解张思德、雷锋、王顺友这样的普通人,认识他们的人生经历、思想世界和精神追求;可以尝试指导学生阅读一些文字浅显、篇幅适中的原著,在原汁原味的阅读中领略理论的魅力;在课堂教学的组织上,要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可以采用案例分析法、讨论法、辩论法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活跃课堂气氛;要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教育技术,通过精心设计的多媒体教学课件、历史图片、专题纪录片、电影等手段,增强教学的直观性,使学生在轻松愉快之中受到教育,获得启示。在考核方式上,要把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和课堂表现作为重要依据,考核的内容既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要求学生必须掌握和了解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也要适当增加需要学生自主学习和思考的内容,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尊重学生的个性思维,使考核具有开放性,切实体现人文素质教育的指导理念。

提高教师素质,树立人文教育榜样亲其师方能信其道。发掘并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教育内涵,教师是关键。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的同时,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人文修养,自觉地以“人师”而非“经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砥砺德行,学习新知,言行一致,对自己的职业满怀自豪,对学生充满真挚的热爱,用满腔的热情、丰富的学识和高尚的师德增强自己的人格魅力,提升自己的人文内涵,使自己真正成为学生可亲、可敬、可学的良师益友和榜样。教学是一门艺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也要不断提高教学业务水平,钻研教学艺术,修炼表达能力和表达技巧,精心设计教学环节,摒弃说教,增强教学的吸引力、亲和力和感染力,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如春风化雨,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自然地滋润学生的心灵世界,使其受到人文教化。

参考文献:

[1]刘玉清.职业技术院校实施人文教育的策略[J].教育与职业,2000,(5).

[2]高云伟.加强高职院校人文教育[J].机械职业教育,2001,(4).

[3]裴云.对高职教育本质的解析[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3,(1).

[4]顾明远.推进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结合[N].南方日报,2005-02-02.

[5]邬大光.以校园文化为基础构建人文教育环境[N].南方日报,2005-02-02.

[6]朱小蔓.道德人和知识人的统一[N].南方日报,2005-02-02.

[7]熊惠平.“穷人经济学”与全纳教育:中国高职教育发展的新话语[J].教育发展研究,2006,(4).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精选篇5

关键词: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人文教育

自2006年秋季开始,我国所有的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一道,将全面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设置新方案。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调整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这既是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的重要契机。我认为,要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效果,必须充分认识和发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教育内涵,把思想政治教育与人文教育统一起来。

发掘思想政治理论课人文教育内涵的重要性

人文教育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内在要求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人。在一定意义上,教育是以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和人的价值的实现为目的和尺度的,是使人成为“人”的活动。人文教育是教育的本义。在我国,自上个世纪末以来,高等职业教育获得了蓬勃发展。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部分,是职业教育的高层次,应当体现高等教育的属性,高职院校同样是高等学府,是学生成人、成才的殿堂。绝不能狭隘地将高职教育理解为就是职业能力培训,就是以培养“才”为唯一目标,而忽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忽视对“人”的培养。否则,高职教育就会变成能工巧匠式或“手艺匠”式的狭隘的功利主义教育,高职院校就会变成生产合格“产品”的“工厂”。因此,必须从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和谐发展的角度理解高职教育的内在属性,将人文教育渗透在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过程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当中。思想政治理论课自然不能例外。

人文属性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内在属性思想政治理论课首先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其教学目标首先在于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与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纪律、道德和法制教育,使其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的信念与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认同并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纲领和政策,自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推进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积极工作,贡献力量。这一点对于认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功能定位是至关紧要的。但也要看到人文属性同样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固有的内在属性,从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涉及的学科来看,不是只涉及单一的某个学科,而是涉及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轴心的人文社会学科群,包括哲学、伦理学、政治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几乎涵盖了人文社会学科的所有门类。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内容关注的是人生的价值、人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社会的进步与世界的前途,只有从政治属性和人文属性的统一中,才能更加完整、准确地把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内涵。

人文教育是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效果的必然选择经过多年的努力,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在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书育人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在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代大学生整体精神面貌积极向上,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功不可没。但是,在有些地方也存在着思想政治理论课不受学生认同和欢迎的状况,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有些教师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只是单调的理论宣传和乏味的政治说教,远离火热的现实生活和学生的思想实际,不能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想共鸣,从而严重地影响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甚至起到了相反的作用。要改变这种状况,只有大力发掘思想政治理论课本身的人文内涵,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成为思想政治理论教学与人文教学的统一,通过倡导人文教学,拓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领域,密切联系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动实践,贴近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展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人文意蕴,摆脱说教意味,改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方式,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吸引力和大学生的认同感,这是切实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功能的必然要求。

完整理解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教育内涵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际上是意识形态属性与人文属性兼备的课程,人文属性是与技术至上、功利至上、个人至上相反对的价值取向,具有开放性、超越性,集中表现为对真善美的追求。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上体现着深刻的人文教育内涵,概括言之,有以下四个方面:

人文自觉与价值理性思想政治理论课首先不是以“致用”为目标的课程,而是追求“无用之用”。这种定位在表面上看与以能力培养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育指导思想相矛盾,但这不能成为忽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理由。专业课的用处是显性的应用之“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无用之用”则是隐性的,虽然不能立竿见影,但旨在唤起学生的人文自觉与价值理性,使学生不为专业所局限,不为技术所束缚,自觉按照全面发展的人的标准来思考自己的存在和发展,关注生命的意义和尊严;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不把别人当工具,不把自己当奴隶;遇事能够思考是否应当,进行价值评估(价值理性),然后分析是否可行,提出行动方案(工具理性)。

历史意识与未来关怀人们都生活在现实之中,要更好地理解现实,就不能缺少历史意识;要更好地把握现实,就不能不关怀未来。思想政治理论课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教育内容。虽然高职教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没有包括“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本身就是一门史论合一的课程,离开了中国革命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就无法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理论成果,无法理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历史依据和实践基础,无法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思想政治理论课也充满着热切的未来关怀,教育学生要具有未来的眼光,关心社会和自己的未来,理解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理解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最美好、最崇高的社会理想;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我们现阶段的奋斗目标;个人理想要自觉与国家发展紧密相连。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在一定意义上既是历史课,也是理想课。

社会责任与公民素质接受高等教育的年轻人,将来是社会的中坚和栋梁,所以,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素质如何,直接决定着将来社会的面貌。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对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是社会责任课,要帮助大学生摆脱个人至上、自我中心的狭隘观念,从理论上说明人的价值是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统一,但主要在于对社会承担的责任和为社会进步做出的贡献;可以通过伟人和先进人物的具体介绍,展示其胸襟抱负、理想情怀、奉献精神和人格魅力,激发大学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要教育学生树立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思想政治理论课还是现代公民课,要使学生摆脱数千年专制传统遗留下来的权力本位(亦即官本位)意识、特权思想、人治观念,教育学生树立现代社会公民必备的权利义务观念、公德意识、平等意识、民主意识、法制观念,了解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规范,养成相应的行为习惯。社会责任和公民素质应当成为思想政治理论课人文教育内涵的核心部分。

理论素质与创新思维在现代世界,大到国家、民族,小至个人,如果没有理论素质与创新思维,是难有大作为、大成就的。虽然高等职业教育在培养目标上以训练实践操作能力为主要方向,而不是以学生的理论水平为衡量标准,但是从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提高和青年学生的长远发展来看,必要的理论素质与创新思维能力应当成为高职大学生人文素质的重要方面。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培养学生的基本理论素质与创新思维方面有自己独到的优势,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丰富经验,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各个方面坚持并独创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高职大学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既可以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原理,理解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也能够把握其中蕴涵的实事求是、独立自主、矛盾分析、大局视角、求实态度等方法论原则,从中学到创造性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

思想政治理论课人文教育内涵的实现

要切实挖掘并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教育内涵,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人文教育的统一,主要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努力转变观念,确立人文教育意识高职院校大都是从中等职业教育或成人教育转制而来,建校时间相对较短,历史文化积淀不足,尚处于创业阶段,自身传统还在形成之中。所以,与人文学科齐全、文化积淀深厚的综合性大学相比较,人文教育容易成为高职院校的一个“盲点”。在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由其特殊的人文属性所决定,必须在人文教育方面有所作为。任何教育教学活动都是与活生生的人的对话,在教育者的心中一定要时刻有“人”的存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建设,充分认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政治特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在教学过程中牢牢把握政治原则,遵守政治纪律,切实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但是,也不能单纯地从政治教育的角度去认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属性和内涵,必须充分认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教育内涵,将思想政治教育融会到人文教育之中,在人文教育之中自然渗透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认识自己所承担的思想政治教育与人文教育的双重责任,树立人文教育意识,这是开掘并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人文教育内涵的思想前提。

全面改革教学,贯穿人文教育理念高职大学生正处于社会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心理成长的关键时期,其内心充满了对美好未来的憧憬与对人生、对社会的困惑,还有一点青春的迷茫甚至叛逆。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主动贴近他们的思想实际和内心世界,主动适应他们的心理发展水平、知识水平和思维水平。要想真正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意蕴,必须全面改革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把人文教育的理念贯穿在整个教学过程之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的核心在于充分尊重并发挥学生的学习主体作用,调动其学习、思考的积极性,使其成为整个教学活动的主动参与者。在教学内容上,要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结合,既要严格贯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使其成为教学活动的依据和指导,又要不拘泥于教学大纲,要善于捕捉青年学生关注的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思想困惑和难点问题设计教学内容,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理论探讨和思想引导,证明理论的力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要引导学生既要认识了解马克思、恩格斯、毛泽东、邓小平这样的伟人,也要认识了解张思德、雷锋、王顺友这样的普通人,认识他们的人生经历、思想世界和精神追求;可以尝试指导学生阅读一些文字浅显、篇幅适中的原著,在原汁原味的阅读中领略理论的魅力;在课堂教学的组织上,要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可以采用案例分析法、讨论法、辩论法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活跃课堂气氛;要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教育技术,通过精心设计的多媒体教学课件、历史图片、专题纪录片、电影等手段,增强教学的直观性,使学生在轻松愉快之中受到教育,获得启示。在考核方式上,要把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和课堂表现作为重要依据,考核的内容既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要求学生必须掌握和了解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也要适当增加需要学生自主学习和思考的内容,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尊重学生的个性思维,使考核具有开放性,切实体现人文素质教育的指导理念。

提高教师素质,树立人文教育榜样亲其师方能信其道。发掘并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教育内涵,教师是关键。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的同时,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人文修养,自觉地以“人师”而非“经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砥砺德行,学习新知,言行一致,对自己的职业满怀自豪,对学生充满真挚的热爱,用满腔的热情、丰富的学识和高尚的师德增强自己的人格魅力,提升自己的人文内涵,使自己真正成为学生可亲、可敬、可学的良师益友和榜样。教学是一门艺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也要不断提高教学业务水平,钻研教学艺术,修炼表达能力和表达技巧,精心设计教学环节,摒弃说教,增强教学的吸引力、亲和力和感染力,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如春风化雨,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自然地滋润学生的心灵世界,使其受到人文教化。

参考文献:

[1]刘玉清.职业技术院校实施人文教育的策略[J].教育与职业,2000,(5).

[2]高云伟.加强高职院校人文教育[J].机械职业教育,2001,(4).

[3]裴云.对高职教育本质的解析[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3,(1).

[4]顾明远.推进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结合[N].南方日报,2005-02-02.

[5]邬大光.以校园文化为基础构建人文教育环境[N].南方日报,2005-02-02.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精选篇6

关键词:“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思想政治理论课;“四讲”要求;研究性学习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5)-08-0043-02

2012年11月,党的十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出重要决定。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的战略部署。2014年10月,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要求。

“四个全面”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直面当代中国和当今世界的重大课题,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方法论,深刻把握治国理政的若干重大关系,科学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所提出来的重大战略布局。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高校要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积极宣传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先学一步多学一些深学一层

新思想新理论新方针新政策的宣讲,教师是关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方略与时俱进的新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新飞跃,教师只有先学一步、多学一些、深学一层,才能讲全讲透讲清讲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任课教师要先学一步。自去年12月在江苏调研时的讲话中首次强调“四个全面”,再到今年2月《人民日报》关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五篇社论,再到《“四个全面”学习读本》《“四个全面”党员干部学习读本》的出版,可以说目前关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研究与评论的资料是非常全面的,教师要认真学习这些材料,领会党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部署新要求。任课教师要多学一些。教师既要原原本本学习“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深刻内涵,又要原原本本学习关于“四个全面”的重要论述,只有细读方能知其要义、深钻才能明其精髓。任课教师要深学一层。“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内涵丰富、博大精深,“看过了”、“学过了”并不等于“学懂了”“弄通了”,更不要说入脑入心了,教师既要全面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积极宣讲,又要长期学习、反复学习、深入学习。

二、宣讲“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坚持“四讲”要求

(一)讲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涵

一要讲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涵。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在2020年确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经济要持续健康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取得重大进展,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工业化基本实现,信息化大幅提升,城镇化明显提高,农业现代化成效显著,进入创新性国家。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基础更加坚实;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教育现代化基本实现,就业更加充分,收入分配差距缩小,社会保障全民覆盖,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森林覆盖率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社会和谐稳定。

二要讲全“全面深化改革”的内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旋律。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阐述了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总结了中国改革开放35年来的历史性成就和宝贵经验,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主要任务、重大举措,合理布局了深化改革的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工作机制、推进方式和时间表路线图,成为我们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

三要讲全“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要讲全“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打铁还需自身硬”,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只有全面从严治党,我们党才能坚强有力;党坚强有力,党同人民保持血肉联系,国家就繁荣稳定,人民就幸福安康,我们的事业就无往而不胜。因此,全面从严治党,不仅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起着政治保证、组织保证的重要作用,而且是引领民族复兴的关键所在。全面从严治党,核心问题是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重点是从严治吏、正风反腐、严明党纪,目标是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讲透“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质

《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从我国发展现实需要中得出来的,是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中得出来的,是为推动解决我们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来的,立足治国理政全局,抓住改革发展稳定关键,统领中国发展总纲,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目标。第一次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定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第一次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一次将全面依法治国,论述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姊妹篇”,形成“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第一次为全面从严治党标定路径,要求“增强从严治党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实效性”,锻造我们事业更加坚强的领导核心。由此可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模式,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观点,强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基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方略与时俱进的新创造、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新飞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指南,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

(三)讲清“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系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讲话中阐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逻辑关系:“这个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也有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3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盖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阶段性目标,具有战略统领和目标牵引作用;全面深化改革,是我们通往安定和谐小康生活的“必由之路”、强大动力;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奋斗目标的基本方式和可靠保障;“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全面从严治党,才能使我们党坚强起来,才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成为强劲有力的火车头。

(四) 讲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推进

“四个全面”的推进方式是统筹协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目标,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全面深化改革是根本动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面临的问题,都要靠不断深化改革来化解。全面依法治国是制度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要靠法治来推动,要靠制度来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证。打造一支廉洁奉公、纪律严明的执政党干部队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任课教师要结合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布局,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向学生讲解如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三、让学生在研究性学习中理解“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研究性学习是激发大学生政治理论学习积极性,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效性的重要途径。任课教师在宣讲“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时要组织学生组成学习小组,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涵及实现途径”“全面深化改革的内涵及实现途径”“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及实现途径”“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及实现途径”“‘四个全面’之间的辩证关系”等主题开展研究性学习。学生要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通过查阅资料、专题讨论、交流访谈等方式,围绕相关主题进行深刻思考。要通过研究性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主要内涵和基本要求,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精神实质和逻辑关系,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协调推进和实现途径。

参考文献: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精选篇7

内容提要: 权利可以分为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和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权利不仅先于权力而存在,也是权力的来源。当权力从权利中分离出来,形成共同体权力之后,权力就具有了独立性。但是,共同体的这种权力首先要遵循一定的界限,保持和权利的基本平衡。其次,权力的运行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并不断改善其对权利起作用的方式。本文运用社会契约理论,对政治状态下的权利和权力关系进行了解读,提出了宪法“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权力=权力:不具权力内涵的权利”的基本平衡的观点,并对政治社会中如何实现这种平衡提出了一些可供商榷的建议。

权利和权力的关系[1],是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逻辑起点,也是政治哲学的重要课题。人们一般习惯于从实在法上就这种关系进行解读,但是,对于权力和权利关系的研究,局限于这一思维显然难以发现其全部面貌。在政治社会中,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应该是什么?这种应然关系对我们构建宪政体制有何实际意义?又如何实现权力和权利关系的这种应然状态?我们试图以社会契约论为视角,从权力和权利的渊源上对政治社会中个体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应然关系及其意义,以及在现行体制下如何改善权力和权利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权利的秘密:隐藏着权力的权利

权利和权力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概念[2],也是被广泛使用却又被广泛模糊的一对概念。权利或者权力是什么?学者们提出的每一种学说几乎都遭到质疑[3]。笔者认为,权利和权力不仅是法学的范畴,也是政治学的范畴。只有在人和人组成的社会中才能形成权利和权力,孤立于社会的个人无所谓个人权利,也无所谓权力。因此,对于权利或权力是什么,只有在社会之网中才能得到说明。本文所要探讨的权利权力关系就是政治社会中个体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4]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我们理解权利权力关系提供了线索。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说道,“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5]在这里,卢梭假设了这样一种理念状态: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和人的交往逐渐变得频繁而经常,并伴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使得“自然的不平等,不知不觉的随着关系的不平等而展开了”,“在最强者的权利和先占者的权利之间发生无穷尽的冲突”。这个时候,“富人就很容易的造出一些动听的理由,诱导他们达到自己的目的。他向他们说:咱们联合起来吧,好保障弱者不受压迫,约束有野心的人”[6]。这种联合不仅刺激了权利观念的产生,使承认和尊重成为人们生活的需要,也使权利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人类维持和调整彼此关系的重要工具。对于社会生活中权利观念的形成,格林说,“没有这种承认或者承认的要求,权利就不可能存在。权利是而且必须是不仅作为社会的产物,而且是有自我意识的社会的产物:人们已经察知其共同利益并共同具有这种意识,所以,人们愿意并且能够共同协调他们的行为。”[7]狄骥也有这样的论述:“我们如果承认人是孤立而和人隔离的话,那他就不可能有主观的权利;也不可能生而就有权利。”“他只能在进入社会之后才拥有权利,因为他进入社会就和其他人发生了关系。[8]”

关于这种结合的必然性,卢梭接着说,“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9]那么,这种组合是如何实现的呢?卢梭认为,“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10]。在卢梭看来,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个体权利集中的结果,是社会个体在缔结社会契约的过程中全部让与权利形成的。通过这种让与和集合,人类社会获得了一种高级的权利——共同体的权力。共同体权力的产生,意味着人类社会已经完成了自然状态向政治状态的转变。卢梭的社会契约解决了人类政治共同体的形成,或者说解释了人类“从自然状态下的个体到政治状态下的人民的转化”。[11]至此,卢梭也完成了由权利到权力的证明。

本文的写作也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由这个假设,我们可以推导出这样一个结论:权利先于权力而存在,权利中蕴含着权力因素;共同体权力产生于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或者是更高级的权利[12];这种权力根源于社会个体的权利,但并不是权利的上位概念,也不是与权利对立的概念。卢梭认为,在人民所代表的权利之上创立一个权威是荒谬的,因为人民本身就是权威。我国宪法学者陈端洪也认为,宪法学的元概念就两个:主权、权利。[13]因此还可以进一步说:从本源上看,权力在效力或正当性上来源于权利[14]。在政治状态下,虽然权力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但是,无论是独立的权力还是权利之中的权力,其根源都来自于社会个体。在政治状态中,我们把这种社会个体的集合称为人民。

这种理解对我们处理权利权力关系是有意义的。卢梭认为,在任何一个政治社会中,个体成员都具有两种身份:既是主权者,也是臣民。[15]这似乎喻示着,个体成员的权利中隐藏着这样一种权力:一方面,它使得社会成员得以主权者的身份参与主权,形成共同体意志,并据此制定普遍性的法律,这个意义上的个体成员可以称之为公民,也即主权者,但这种权利却不能简单的称为权力,因为它仍然是权利的范畴[16];另一方面,主权者制定法律后,这种权力因素便在日常生活中隐藏起来,社会成员的权利成为不具有权力因素的权利,它要求社会成员承认并遵守法律,服从秩序。这种情况下的权利,我们一般也称之为法律认可的权利。在第一个意义上,权利中的权力因素得到显现,社会成员以主权者的身份登上舞台;第二个意义上,权利褪去其权力因素,社会成员成为臣民。[17]

正是因为权利内部存在这种差异性,为了标明社会个体在这两种角色下的权利状态,我们主张对权利作这样一种区分,即“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和“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18]。前者对国家主权发生意义,且可以不以法律规定为必需,如选举权、复决权、监督权等,这种权利奠定了人民通向主权者的道路。后者对国家主权之外的广阔领域发生意义,且一般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如一般情况下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这种权利并不要求“人民出场”,社会个体只要遵从法律即可[19]。关于权利的这个划分,德国著名法学家耶利内克也曾有过类似的论述。他认为可根据公民个人的法律地位对权利作如下一种分类:(1)消极地位,即对国家的一般服从。(2)否定地位,即防备国家的权利。(3)积极地位,即由国家授予采取积极行动的权利。(4)主动地位,保证参加政治、特别是选举的权利。[20]据此,耶利内克进一步将公民在政治社会中的角色,分成被动身份、消极身份、积极身份和主动身份等四个不同的身份。其中,主动身份以“参与国家”为主要内涵,旨在形成公共意志[21]。在这里,我们看到,被动身份一般并不拥有权利,而消极身份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具有权力内涵;积极地位的某些权利虽然包括了一定的权力内涵,但一般都不具有权力内涵,因而我们一般将这几种公民身份中可能包含的权利视作是“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但是,由于选举权等具有权力和权利的双重属性,且关系到国家主权范畴,因而,主动地位的权利一般被看作是“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22]。

二、宪法的精神结构——权利权力关系的平衡

在讨论主权者和臣民的对接时,卢梭认为,政府是主权者和臣民连接的纽带[23],“主权者这个普遍性要作用于臣民这个个别性又必须凭借政府这个中间体。”[24]卢梭说,主权者并不执行法律,“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25],“政府就是臣民和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使得两者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26]。但是,卢梭认为,“政府对于主权者来说,是一个个别性,其职能是个别性的,其组织也是个别性的,必须受制于主权者这个普遍性,在普遍性的范围内行动。”[27]关于这种连接关系,用图形可以表示为:

主权者 政府 臣民

在这里,主权者和臣民其实是同一个人在两种关系中的不同表现形式,其物质形式都是社会个体[28]。那么,加入政府的力量之后,主权者、臣民和政府之间是如何互动的呢?这时,卢梭提出了这样一个著名的连比例:“我们可以用一个连比例中首尾两项的比率来表示主权者对于国家的比率,而连比率的比例中项便是政府。政府从主权者那里接受它向人民所的一切命令;并且为了使国家能够处于很好的平衡状态,就必须——在全盘加以计算之后——使政府自乘的乘积或幂与一方面既是主权者而另一方面又是臣民的公民们的乘积或者幂,二者相等。” [29]如果用几何公式来表达这样一个观点,那就是:

主权者:政府 = 政府:臣民

这个连比例的意义在于,它揭示了政府和个体的关系:“政府对臣民的作用量有多少,主权者对政府就应该有多少作用量。如果主权者对政府的作用量大于政府对臣民的作用量,那么,政府就无力保证臣民对法律的服从,无力维持秩序;如果前者小于后者,那么,政府就会变成专制。”[30]在这里,卢梭道出了政治体平衡的本质,那就是作用力或者控制力的平衡。要理解这一高度抽象的推论,我们首先要明白:卢梭的整个政治平衡理论是建立在普遍性和个别性的哲学基础上的[31]。卢梭这里所谈的主权者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实际上指的是社会个体结成的政治共同体,是公民的“普遍性”。在卢梭看来,这是第一个“全体”。另一个“全体”指的是作为“个别性”的臣民。在政治法的语境中,这两个“全体”并不是数量概念,而是力量概念[32]。

卢梭从社会主体的角度向我们道出了政治法的平衡结构。如果我们沿着卢梭的这个思路寻找下去,我们会发现这种主体形式的平衡背后的深层次意义在于它反映了各主体之间的力量关系——卢梭平衡本身就是一个力量平衡。当我们从力量涵义上解读这一结构,并将各种主体在政治社会中的角色与其所代表的力量相联系时,权力和权利的紧张关系便凸显了出来。在这个连比例中,由于主权者体现的是权利的权力内涵,对应的就是“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所以他得以参与主权;臣民在这里体现的是“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因此他得服从法律。而作为二者连接纽带的政府,是由主权者通过法律创设的,它行使的就是这种基于个体让与的权利之集合——共同体权力。这样一来,个体权利和政府权力的连接就变成了这样一个图形(图1),政治法的平衡结构也随之成为了这样一个直观结构(图2):

图1

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权力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

图2

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权力=权力: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

或者可以更直观的表示为(图3):

图3

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 =

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

在这个结构的两端,权力是一个相等的值,而“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和“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的载体都是社会个体。这样一个结构的政治意义在于它向我们描述了权力和权利的运动规律:权利既要赋予权力行使者足够的权力,以保障权利,也要注意对权力予以必要的制约,以控制权力的范围;权力的界限既不能过大,不是越强的权力就越好,也不能过小,不是越小的权力就越好。权力对“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作用力有多大,“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对权力的作用力就应当有多大。当权力对“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的作用力,超过“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对权力的作用力时,政治结构就会失衡,沦为专制状态。此时,社会个体因此获得了使用“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的正当性,权利中隐藏的权力便得以以另一种方式显现出来,他们推翻权力,通过重新授权,制造一个新的权利权力平衡[33]。当“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对权力的作用力,超过权力对“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的作用力时,政治结构同样会失衡,沦为无政府状态。这个时候政府权力将无所作为,从而减损社会个体的利益,使社会契约的目的无法达成。换而言之,一旦政府不尊重社会个体,那它就是在蔑视“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这时,“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就会显现出来,击溃政府。同样,“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如果无视或者忽视政府权力的存在,以“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来代替权力,形成权利滥用,则离政治体的解体也为时不远了[34]。这也正如伏尔泰所言,“行使权利太过,形成不公正[35]”。因此,一个稳定的政治结构,必然也是一个权利和权力的平衡结构。

这一平衡的意义在于它描述了权利与权力在控制力或作用力上的紧张关系,说明了权利和权力的界限,为我们构建宪政体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支持。对于宪法的这个基本平衡,也许有人会说,卢梭的平衡结构是一个上下循环的双向结构,但是权力权利关系模型将“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和“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作了分离,那这种平衡结构如何保障社会个体参与主权呢?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弄清这个问题,对我们讨论权力权利平衡结构有重要意义。正如上文所言,“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本质上仍然是权利,无论是“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还是“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其载体都统一于社会个体本身,而社会个体是一体两面的——主权者和臣民是他的两个变身。权力权利的平衡结构其实是从力量的角度进一步解释了卢梭平衡。另一方面,我们将权利进行区分的意义在于描述社会个体在政治状态中的角色和地位,通过这种区分我们解释了个体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应然状态。这与卢梭平衡在本质是一致的。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这里提到的“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并不是外在的,它的特性是“隐藏”[36]。权利之中隐藏着权力,这不仅是我们掌握和运用权力权利平衡结构的关键,也为我们思考权力权利关系提供了新的维度。

这一结构进一步解释了权利和权力在主体上的统一性,说明“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之确立,保障了“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之行使;“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之存在,也是“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之必需。一个稳定的政治体,既要授予共同体权力,又要限制共同体权力;既要保障社会个体权利,又不能让社会个体滥用权利。而宪法的根本意义就在于为这种平衡提供一种价值指引和制度安排。这一结构还揭示了,权利包涵权力,是权力的母体和优良的再生系统,譬如财产权、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都能够不断再生产出各种监督权,从而实现公民对国家,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的制衡。这一结构还说明,在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之间,权利并不总是消极和被动的、“被保障的”,并不只是权力制约的结果。权利是能动的,权利创制法律,并通过法律制约权力,在某些情况下权利甚至可以越过法律,主动的、直接的作用于政府权力。

这一结构也意味着,权力和权利并不总是负相关的关系。强权利与强权力,弱权利与弱权力都可以实现宪法的基本平衡,权利和权力不仅互相排斥,也可以互为促进。“权利既排斥权力的非法干预,也要求权力的积极作为,为实现权利创造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各种条件。”[37]个体权利的加强,必然意味着对国家权力限制增多,但是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就一定要变小或者变弱。反过来,国家权力的加强也并不意味着个体权利的缩小,因为个体权利的保障和加强亦需要国家权力的积极运用。因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很可能并不只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还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同强或者同弱的关系[38]。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制约与权力扩张也许是可以并存的。因此,在强调权利制约权力的同时,也要注意国家权力的积极运用,通过权力结构的优化设计和权力本身的品质改善,不断提升权力的运作水平,从而为权利实现创造积极条件。

这一结构还可以为我们提供关于制宪权的另一种注解[39]。在宪法学中引入制宪权并不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社会个体的双重角色以及权利中的权力内涵,使得制宪权的行使无可避免的具有例常化的趋势。在任何必要的时候,“隐藏于权利之中的权力”便会爆发出来,形成控制政府权力的绝对力量[40],从而出现“法律死亡”的乱相。但是,制宪权不是要鼓吹狭义的革命[41],制宪权存在的目的也不在于将立宪经常化,而是要告诫政府权力:一个国家的宪法制度倘若不能及时吸纳人民的创造力,“创造力就会转化为对峙的政治力量。一旦形成一定的规模,它就会动用制宪权和平地表达,或者以暴力革命的方式表达”。因为“人民无形态地、无组织地并立在宪法的旁边。”[42]因而,为了避免这种体制外的力量,在设计体制内的制度时,政府权力就必须充分考虑并吸纳公民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这也说明权力和权利的合作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从而为公共治理和协商民主提供了理论资源。

三、艰难的平衡——民主化和福利国带来的新变化

宪法的基本平衡也就是权利和权力的平衡。从人类文明史来看,权利权力运作的方式经历了一个对抗到合作、低级到高级的转变,并最终在西方主要国家实现了一种较为稳固的平衡,但是我们注意到,伴随着民主化和市场化在全球的推进,这种平衡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首先是民主化的冲击。当民主成为一种普遍事实之后,由于人民的意愿能够通过各种民主程序在政府权力中得到反映,因此,在宪政体制下,作为主权者的社会个体的权利和政府权力的冲突从理论上应该能够得到制约,甚至避免,政府专制或专断不再成为个体权利的主要威胁。但是,在民主社会,专制不仅可能来源于国家,也可能来源于人民本身。“在共和国里极其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的不公。”“在不同阶级的公民中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43]麦迪逊说,在这方面,一个强有力的利益集团决不会比一位强有力的自私君主心肠稍软些。因此,反对专制不仅要监督政府本身,而且政府体制自身也要防止被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利用来压迫另一部分人[44]。那么,对于社会中大量存在这种社会个人和社会多数的权利之争,现代宪法理论如何回应呢?

由于政府理性的不足以及多数派所带来的强大现实压力,导致政府很容易被所谓的“社会多数”所代表的“公共”意愿迷惑或俘获,轻信社会多数的权利要求而忽视社会少数的权利保护。正如卢梭所言,社会个体订立契约的目的在于克服自身无法克服的威胁,因此,当个体权利受到外界的侵害时,政府有责任加大权力运用的力度来保障权利,这不仅是主权者留给政府的任务,也是社会契约的应有之义[45]。对政府而言,整个政治的过程其实也就是政府运用权力对多种权利或者利益进行调控的过程。那么,在少数权利和多数权利之间,政府该如何平衡和取舍呢?由于多数派意志对公意的吞噬,这种情况下的权力和权利关系就不能仅仅在前述的整个政治社会层面意义上的“权利——权力”平衡结构所描述的环路上进行,而需要另辟同样处于平衡结构中的子环路,即加强政府与少数群体之间的沟通、协商与合作,使得政府权力既能作用于少数群体,又能够受少数群体权利的有效制约。因此,在民主社会里,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起作用的方式演变为了个人权利依靠政府对社会多数的权利进行斗争和防范。这意味着,个人权利和社会多数权利的对立,不再是单纯的私法问题,而是一种新型的、广义上的权力权利关系问题,这也为政治社会中权力和权利的关系注入了新的内容。在这种冲突中,政府充当着少数权利与多数权利的日常的、个别化的平衡器的角色,因此,建设一个“好”的政府便成为保障个人权利的重要目标。

其次是福利国的兴起。在宪法的平衡结构中,我们表明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在平衡状态下,权力制约和权力加强可以融合在同一政治过程中,权利和权力运动可以是同向的。福利国的兴起,意味着政府权力的强化将是一个无可避免的趋势。那么,在“强权力”下,如何保障公民权利呢?根据宪法的基本平衡结构,在这种背景下,要维持政治体的平衡,就相应地应该赋予公民更多的、更强的权利,并加强公民权利的运用,形成对政府权力更多的、更强的制约。既要肯定“强权力”,又要保障“强权利”,这看起来是一个悖论,但自由的确不但要防范国家还要借助于国家。在福利国下,积极权利的实现需要强化权力的行使,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也需要加强权力运用。因此,在福利国理念下,我们尤其要注意权力权利平衡结构下的这样一种情形:权力加强和权力制约可能并不是矛盾的,权力运动可以在两个相逆的方向上同时进行。理解这个问题,就必须要明确:我们所讲的权力控制与权利保障,其深层次问题是要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构建一个平衡且互动的关系。伴随着积极行政的发展,权力的强势地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不会改变。在这种背景下,我们不仅要加强对“强权力”的制约,还必须注意到权力控制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最大“公意”的满足,不能为控制而控制,有利于保障权利的“强权力”也是我们所需要的[46]。因此,在福利国的背景下,权力扩张不仅是必然的趋势,也很可能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换而言之,问题的关键可能并不在于“强权力”本身,而在于如何运作“强权力”以及如何规制“强权力”。

四、政府品质: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个健康的政治社会,必然具有权力权利的平衡结构。但这种源自社会契约的理论假想,要想在现实中得到验证,还必须考虑事实因素。在政治社会中,宪法平衡主要是通过权利制约权力和权力制约权力两个维度来实现的。人们一般习惯于从第一个维度来理解宪法的基本平衡,却忽视了权力制约权力的作用。正如上文所言,“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与“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其连接点在政府,而政府本身是一个风险的存在,“凡权力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因此,政府权力本身也是一个必须要考量的事实因素。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对政府和国家做了区分,他认为政府在某种方式上只不过具有“假借的和附属的生命”,只能由于主权者而存在。但是,对于政府这样一个政治体,是被赋予了一定的道德人格的。“为了使政府真实的存在,使它的全部成员共同协作并能适应于创建政府的目的,政府必须有一个单独的‘自我’”,以及“要求自我保存的固有意志”[47]。可见,即使从最初的契约来看,社会个体也不得不承认政府并不是单纯的“主权者的附属体”。这个政治体不但有它自己的意志,而且这个意志还具有多面性。[48]观察现代社会,我们还注意到权力的体制化和人格化特征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不同的权力结构或者权力行使者都能影响权力作用的发挥。权力权利的平衡结构说明,权力不是越小就越好,也不是越大就越不好,坏权力再小也能施行专制,而有着良好品质的权力也可以防范专制、保障权利,因此具有良好品质的国家权力对个体权利是有积极意义的。在福利国的背景下,在“强权力”这种政治态势还难于改变的情况下,改善政府权力的品质就成为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那么,如何改善政府权力的品质呢?

关于政府权力品质[49],学者们一般都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区分权力和权力行使者,并将国家权力本身以及各种权力内部进行划分是有助于改善权力品质的[50]。在现代西方社会,这种权力品质的改善主要是通过权力结构来实现的[51]。“在人们仍然无法超越国家的时代,自由无疑离不开国家的分权”[52]。因此,在宪法的基本平衡中,如果单纯的强调权力权利整体环路的平衡是不完整的,仅仅强调权利制约权力也是不够的,我们还要以权力结构安排作为权力和权利平衡的补充。

结构是宪法学中的一个有着独特意义的重要概念。一些宪法学者甚至认为,结构决定着事物的功能,宪法学就是国家的结构之学[53]。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结构也是宪法基本平衡的必要内容。一般认为,权力结构指的是权力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权力的配置以及各种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权力结构理论的重要意义首先在于在结构上防止权力的实际行使者将权力化公为私,通过权力结构来防止权力私有化;其次,在不同权力的关系上,防止权力之间的相互侵犯,使得不同权力的界限与关系服从于人民的安排。因此,从加强权力制约、抑制权力风险的角度出发,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结构将是一个很有意义的选择。其中,权力分立的功能主要在于分散权力的决策中心,消极的限制权力的范围,而权力制衡的功能主要在于在权力之间实行积极牵制。正如联邦党人所言,不同的部门“应该保持依据一个自由政府的性质所容许的那样的独立和彼此分立”[54],“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个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55]西方历史证明,宪法的基本平衡,必须辅以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子环路的平衡,这种分立和制衡的结构不仅是宪法基本平衡的必要补充,也有助于强化权力效能、改善权力品质。[56]

五、 余 论

当我们将视野转向中国时,我们发现宪法的平衡结构对我们有着特殊的意义。对我国政治生活的现状,很多宪法学者认为,中国宪政改革的目标是要约束政府权力,建立有限政府。但是宪法平衡结构告诉我们,中国宪政改革的当务之急,可能是改善政府权力的品质,亦即加强政府权力运作的规范化、民主化,以及强化权力的分立制衡机制,改变政府权力运作的方式。

当今中国正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我们要发展民主政治,增进公民权利,另一方面,我们又要集中发展经济,实行一定程度的集权;一方面要建立有限政府,进行权力限制,另一方面又要积极行政,进行权力扩张。这种两难,决定了我们国家处理权利权力关系问题的特殊性。纵观我国的改革历程,一直停留在争议的两极:一个是高度集权,一个无政府主义。对于两极之间的广阔地带,我们尚缺乏充分讨论。对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深入解读,以及权利权力平衡结构的思考,不仅对处理我们国家的权力权利关系问题有意义,也让我们在现实的困难中,找到了共和国法治事业可行的进路。

注释:

[1] 本文论述的权力和权利关系是建立在政治状态下国家、个体二分法的基础上的,即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关系。对于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的权力或者权利,我们认为,相对于个体而言,它行使的是类似于国家权力的权力。相对于国家或者其他组织而言,它行使的是类似于个体权利的权利。基于这种考虑,本文不准备将社会组织的权力或者权利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予以考虑,而是将其权力因素或者权利因素分置于国家权力和个体权利之中。

[2] 作为一个政治学范畴,权利是个人主义观念兴起的产物,“当世俗个人主义和自由意志主义成为权利概念的理论基础的时候,也就是现代权利概念诞生的时候。”相比于西方国家,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的“礼化”社会,在权利与“礼”之间,中国人更习惯于讲“礼”或讲“理”,而不是讲“权利”。

[3] 张文显教授在其《法理学基本范畴研究》中,提出了八种权利本质学说,即资源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和选择说。这种分类从不同侧面说明了权利的属性。参见张文显:《法理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3-83页。

[4] 人们一般在公法和私法两种意义上使用权利这一概念,所得出的含义也不相同。本文无意对权利和权力概念做界定,事实上在这方面要形成一个有共识的概念也是很难做到的。这里所谓的权利,包含着多种内容,某些权利还具有权力因素,如选举权等,但这种权利仍然不能称之为权力。这是本文论述的基点。

[5]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2页。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所引《社会契约论》,均来自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的何兆武先生译本。

[6] 必须明确的是,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也有权利观念。他说:“由于人和其它动物以及人与人之间一再接触的结果,在人的心灵中自然会产生对于某些关系的知觉”,这些关系最终使人类产生某种思考,或者说是一种机械的审慎。在这种状态下,“虽然他的同类对他的关系不像现在我们的同类对我们的关系一样,虽然他和他的同类并不比和其他禽兽有更多的往来,可是他也不会完全忽略对他的同类加以观察。”人能区分两种情况:“一、由于共同的利益,他可以指望同类的帮助,这是一种稀有的情况;二、由于彼此间的竞争,他不能信任他的同类,这是更稀有的情况”。在前一种情况下,人们之间结合成群体,或者至少松散的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对成员没有任何约束,而且只要临时结合的需要一满足,它立即就会解散。在后一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利益。“人类就是这样于不知不觉中获得对相互间的义务以及履行这种义务所获得的好处的粗浅观念。但是,只有在目前的和显而易见的利害对他们有这样要求的时候,才会产生这种观念,因为他们毫无预见。”但是,私有制的产生,却让人们的权利观念和权利形态发生了变化。“土地的耕种必然导致土地的分配,而私有一旦被承认,也必然会产生最初的公正规则。”在卢梭看来,私有制特别是土地私有制的出现,促使人类进入了社会状态和法律状态。参见【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李常山译,东林校,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11-130页。

[7] 【英】格林:《政治义务原理讲演集》,剑桥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第45页。转引自【美】贝思.J.辛格:《实用主义、权利和民主》,王守昌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版,第61页。

[8] 【法】狄骥:《宪法论》,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54-155页。

[9]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2页。

[10]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3页。

[11] 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7页。

[12] 卢梭对此也有类似的论述:社会秩序是一项神圣的权利,它是建立在其它任何一项权利之上。然而,这种权利并非是一种自然存在,因而它必须建立在约定的基础上。

[13] 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14] 卢梭认为,权力不仅包括合法权力,也包括非法权力。卢梭承认持手枪的强盗也有一种权力,但这里卢梭只讨论合法权力,因为“人们只对合法的权力有服从的义务”。从效力或者正当性来看,合法权力与权利是同质的,但是,合法权力除了正当性的一面,还有力量的面向。在力量面向上,它和权利是不一样的。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页。

[15]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页。关于人民的多重身份,陈端洪先生认为,“人民既是主权者,也是臣民,其实在宪法上,人民还是宪法权利的主体。如此说来,人民是三种功能、三种身份的总称,易言之,人民有三个身体”。“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既可以是宪法权利的主体,也可以是臣民之和。人民(通过代表)制定宪法之后,马上转化为宪法权利的主体。作为宪法权利的主体,和作为主权者不同,他们需依照宪法、法律行使其权利。”参见陈端洪:《宪法学的知识界碑——一个政治学者和一个宪法学者关于制宪权的对话》,载于《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

[16] 要明确的是,这里的权利并不是实定法上的权利,这种权利包含着体制内的权利和体制外的权利两种因素。关于对政治状态下权利的理解,详见下文我们对于权利的分类。

[17] 在这里,我们还必须注意区分物理性权力(力量)和规范性权力,以及正当权力和不正当权力。后现代主义法学家曾提出了这样一种权力权利关系观:“权利是权力压迫的产物。法治只是这样一个单向度、复杂的社会博弈过程中,权力的运行轨道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得到固定。但是,权力并不能为法律所规范,因为每个时代的权力都是层出不穷的。”这个命题也为我们理解权力提供了一个视角,这就是如何区分物理性权力和规范性权力?在规范性权力之中,又如何区分正当权力和不正当权力或者制度内权力和制度外权力。对此,卢梭说,合法权力是不能建立在非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可见,卢梭眼中的合法权力,只是获得主权者认可的权力。这一学说关系到权利与权力的本源问题,或者说权力的本质问题,是一个更为庞杂的命题。限于篇幅,本文不展开回应。

[18] 这里我们必须做如下交代:这种抽象的分类并不是对权利的横向归纳,而是对权利运动过程的描述。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它展现了社会个体在政治社会中的两种角色以及这两种角色下社会个体权利的不同内涵。这种按照个体身份对权利进行划分的做法,很类似于通常意义上权利的功能的划分标准。但是,这种分类不限于对体制内的权利划分。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不仅可以表现为体制内的权利,也可以表现为体制外的权利。如下文中所言的选举权、复决权,监督权。一般认为,这些权利都是体制之内的权利,是常态下的权利。但事实上这些权利都存在突破体制的可能,而且人民的主权者地位赋予了这种突破以正当性。因此,本文所言的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其实具有两种意义。第一种意义,我们是在权力产生的根源上使用这一概念,认为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可以不受实在法的约束,主要对共同体的产生发生意义;第二种意义,我们是在一个特定的政治状态下即体制内使用这一概念,认为某些体制内的权利也具有一定程度的权力内涵,如选举权、复决权,这种体制内的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主要对宪政体制下的政治改良发生意义。

[19] 陈端洪先生也有类似论述。他认为社会个体具有制宪权和宪定权,“制宪权的主体是人民,人民的制宪权就是自我组构权(self-constitution power),或者自决权(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这种权力“不是法律赋予的,也无需遵守任何法律。”他批评说,“殊不知,制宪权的代表被置于国民或民族的地位,天然地不受制于宪法。对他们而言,‘违宪’不唯是一个没有意义的说法,更是错误的指责。”“人民作为主权者,存在于宪法之外,宪法之上。这即是说,它的权利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不过将其权利作为原则宣示出来罢了”。“制宪权是一切权力的本源,仅凭共同体的存在就当然存在,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宪定权是派生的,可以分割,端赖宪法而存在,受宪法之制约,断不能染指宪法。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来源于制宪权,是相对于宪定权而言的优越性。”他这里所谈到的制宪权、宪定权,和我们这里讲的“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具有很大的相关性。但是我们认为,“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并不完全就是制宪权,“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也不只是宪定权。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还包括一部分体制内的权利,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还包括一些实定法之外的天然权利。参见陈端洪:《宪法学的知识界碑——一个政治学者和一个宪法学者关于制宪权的对话》,载于《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

[20]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21] 李建良:《基本权利的理念变迁与功能体系———从耶利内克“身份理论”谈起》(上),载于《宪政时代》,第29卷第1期,第14-15页。

[22] 必须注意的是,本文所言之权利分类与耶利内克的分类还是有差异的。耶利内克主要是对体制内权利的分类,是对社会状态下的权利横向分类;而本文所使用的“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和“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这种分类,包含两部分内容,既包括体制内的权利,也包括体制外的权利。

[23] 这里必须注意到,卢梭是在广义上使用政府这一概念的。卢梭所言的政府,是除去立法权这一主权性权力之外的一切国家权力,而不仅仅是狭义上的行政权力。

[24] 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

[25]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6页。

[26]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6页。

[27] 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

[28] 在卢梭那里,人民主权是一个三位一体的观念结构,即:主权者=人民,主权=公意,公意=公共利益。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5-26页。

[29]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7页。

[30] 在卢梭看来,政治法的精神就在于“主权者——政府——臣民”这个结构的平衡,因此,他详细而系统的论证了维持政治结构平衡所必须坚持的比例原则和必要的制度安排。参见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8页。

[31] 关于“卢梭平衡”,陈端洪先生有过比较专门和深入的研究,其研究成果集中体现在他的著作《宪治与主权》一书中。

[32] 霍布斯是最早将物理学的用语用于权力研究的哲学家之一,他将权力定义为因果关系,认为权力是主动出击的“行动者”与被动的“承受对象”之间的关系。参见戴维·米勒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41页。

[33] 正如施密特所言,“人民,即民族始终是一切政治事件的根源,是一切力量的源泉。”在施密特看来,一切依法律而设立的权力和权限都是人民通过这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产生出来的,而这种权利本身则不能凭法律来设立的。因而,这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的界限也就并不能为法律所规制。参见【德】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

[34] 卢梭非常反对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混合,他说,如果主权者具有行政权,“那么权利和事实就会混淆不清,以至于人们也就不会知道什么是法律,什么不是法律了”。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9页。

[35] 【法】路易若斯兰:《权利相对论》,王伯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36] 陈端洪先生认为,在常规政治下,人民是退隐的,这个时候宪定权发挥作用。“制宪权退隐即是主权者人民退隐,人民退隐了,制宪机关自行解散,在日常代表机构和制宪机关合一的情况下,这指的是制宪职能自动解除”。参见陈端洪:《宪法学的知识界碑——一个政治学者和一个宪法学者关于制宪权的对话》,载于《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

[37] 范进学:《权利政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38] 关于权力和权利的相关性,本文主要是从宏观的方面进行考察的,即政治状态形成之始以及政治状态形成后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的整体关系呈现出的相关性特征,并通过宪法基本平衡将这种关系描述为:主要是一种正相关关系。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具体到微观层面,不是所有种类的权力和权利都是正相关关系,也存在负相关关系。如公民的知情权和政府关于国家秘密的权力。至于何种权力与何种权利是正相关关系,何种权力与何种权利是负相关关系,限于篇幅,本文并不展开论述。

[39] 这里涉及到制宪权和革命权问题。陈端洪先生认为,任何一种政治模式都要面对这样一个根本的矛盾,即“统治者——被统治者”的矛盾,“一个成功的革命体现为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两个阶段”。“制宪权指向革命的后一阶段,即新时间的开端和新空间的开辟”。除去暴力要素,制宪权和革命的内在精神“是一致的”。“革命是一种永远潜在的可能性。如何消解革命呢?”陈端洪先生进一步解释说,“由于人民直接出场立法,卢梭无需制宪权的概念,制宪权包含于立法权之中。卢梭用直接的人民主权消解了革命,用和平的广场政治吸纳了革命政治”。参见陈端洪:《宪法学的知识界碑——一个政治学者和一个宪法学者关于制宪权的对话》,载于《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

[40] 卢梭的平衡结构给我们这样一种启示:如果主权者人民不能出场,这必然就意味着第一个环节断裂,失落了,只剩下光秃秃的“政府——臣民”。这对于我们检讨我们现行的政治体制是有启发意义的。制宪权理论之所以迄今仍然难以发达起来,可能的原因是公民关于权力来源和权利主体意识的淡漠。但是,制宪权理论廓清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为人民参与政治生活,关注宪法规定提供了理论支持,使他们得以主权者身份关注已被宪法授予出去的权力是否被合法、正当地使用。国家权力主体之所以能这样关心被授予出去的权力行使情况,是因为他们已经转让了他们固有的某些权利。因此,他们有权追问转让出去的权力是如何被行使的。参见陈端洪:《宪法学的知识界碑——一个政治学者和一个宪法学者关于制宪权的对话》,载于《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

[41] 卢梭认为,政治体的生命就在于人民的主权权威。因此,他主张人民定期集会,而每次集会都必须对这样一个问题进行表决,“主权者愿意保留现有的政府形式吗?”人民对这个问题的表决其实就是对宪法的整体反思以及对是否重新立宪的决断。通过这样一种制宪权的例常化,卢梭将革命祛毒化、例常化了。参见陈端洪:《宪法学的知识界碑——一个政治学者和一个宪法学者关于制宪权的对话》,载于《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

[42] 参见陈端洪:《宪法学的知识界碑——一个政治学者和一个宪法学者关于制宪权的对话》,载于《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

[43]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6页。

[44] 肖金明主编:《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0页。

[45] 当然,多数者权利也是需要保护的,但是多数者权利仍然是个体权利和个体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正当的,也可能是不正当的。即使是正当的,多数者利益也并不比少数者权利具有更高的神圣性。

[46] 权力制约的根本目的在于权利保障,权力制约只是权利保障的手段。虽然宪法学是一门关于权利保障和权力控制的学说,但从根本上讲宪法还是一门关于权利保障的学说。“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正在走向权利的时代”,“权利保障是我们社会法律追求的目标”。权利保障的目标不是只能通过权力制约而获得;只要能够实现权利保障这一目的,手段其实可以多元化。参见湛中乐:《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47] 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103页。关于这种意志,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解释说,在行政官身上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不同的意志:第一种意志即个人本身的意志,这个意志倾向于个人特殊的利益。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意志,也可以称之为团体意志,这种意志具有两面性——对于政府而言,它是公共的;对于人民而言,它是个别的。第三个意志才是人民的意志或者称之为主权的意志,这种意志“都是公意”。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2-83页。

[48] 另外,我们也必须注意到,作为一种权力,主权更多的表现为立宪权,实际上这种权力并不经常的显现出来,因此主权对政府的制约也就是不经常的。

[49] 权力品质或者品格,并不像一些中国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个纯主观的概念。权力品质中包含着许多客观性内容,如权力品质包含的一系列价值体系和判断标准等,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性。这也决定了权力品质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客观存在。虽然我们难于对权力品质进行统一的界定,但是,对于如何改善权力品质法学界的看法还是趋同的。

[50] 区分权力和权力的行使者,是西方国家在反对君主制的过程中形成的伟大智慧,这对我们解决权力的品格问题有启发意义。由“权力区分”引申出来的权力结构,由“权力行使”引申出来的政府决策中的民主参与,以及由“权力行使者”引申出来的针对政府官员的各种规范等等,都能从不同侧面改善政府权力的品质。由于这三个问题在学界的讨论已经非常充分,本文只是将他们纳入到宪法的基本平衡中作了简要介绍,指出权力和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宪法基本平衡的必要补充。至于何谓权力分立与制衡,以及这种权力结构是如何改善权力品质的,本文不展开论述。

[51] 这里首先需要弄明白什么是权力结构。周永坤先生对权力结构理论有过详细的论述,参见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52] 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53] 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54]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49页。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精选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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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球网,.

[6]http:///post-worldlook-1469778-1.shtml .

[7]本书编写组.深入学习系列讲话精神辅导[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4.186.

[8]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2010-2-25.

[9]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2015-2-26.

[10]中共中央宣传部.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 .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159.

[11].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6-18.

[12]中共中央宣传部.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 .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161.

[13].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3-11-18.

[14].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1-22.

[15]中共中央宣传部.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166.

[16].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3-9.

[17].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3-11-18.

[18]孙毅.扎实推进党的制度建设与创新[J].北京支部生活,2006.12.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精选篇9

一、“三个自信”产生的根基

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充分的实践根基和理论根基。正是这种坚实的根基造就了国家、民族和人民的自信,并且成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一)基于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成功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到全方位开放的社会转变,人民生活从温饱向小康社会的转变,党领导的各项事业取得重大成就。改革开放的经验成就足以证明我们的道路、理论、制度可以执行。新时期新阶段我们的经济总量、人均收入、社会发展各方面得以提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坚定“三个自信”。

(二)基于建党九十多年理论的成熟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中国的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开启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新时期;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入改革开放,继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成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新世纪;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继续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努力奋斗;党的十八大以后,在领导的党中央继续带领中国人民坚定“三个自信”,坚定不移地走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三个自信”的科学内涵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来引领方向,科学把握“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朝着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迈进。在经济发展方面,我们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科学内涵是,坚持切合中国特色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实行符合中国实际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政治发展方面,我们强调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发展模式,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更好地保障和发展人民民主;其科学内涵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1]。在文化发展方面,我们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走中国特色的文化发展道路;其科学内涵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在社会发展方面,我们坚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其科学内涵是,“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2]。在生态发展方面,我们遵循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其科学内涵是,“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着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3]。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继续深化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的智慧成果,系统总结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党的执政规律乃至人类发展规律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它们紧密联系,融会贯通,坚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境界。邓小平理论,就是党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践的时代特征提出来的理论观点,是涵盖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民族、军事、外交、统一战线、党的建设等方面比较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其科学内涵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系统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一系列重大问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从全面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和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出发对新时期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其科学内涵是要求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科学发展观,就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其科学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就是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规律,贯彻和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4]。在政治制度方面,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更有效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效力;其科学内涵是,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经济制度方面,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其科学内涵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党中央带领人民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保障政治、经济体制建设和文化、社会体制建设相协调,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三个自信”的时代价值

(一)根植实践的道路自信引领前进方向

十八大报告指出“道路关乎党的命脉,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5],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探索中,我们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强调借鉴并吸收人类文明一切有益的成果,不断巩固、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是在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中坚持适合本国国情的强国富民道路。坚定道路自信,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根本保障,也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坚强后盾。

(二)凝聚民心的理论自信发掘智慧力量

理论是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武器,是政党行动的指南,理论正确才不会迷失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正确,关键在于正确理论的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等思想汇聚了人民的心声,彰显着理论创造的精神,为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诸多难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话语体系,用中国的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解读中国实践、中国道路。”[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党在新时期创造的最宝贵的政治、精神财富,是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提供了科学正确的行动指南和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三)科学完备的制度自信彰显先进优越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精选篇10

【关键词】契约伦理;核心价值观;培育

一、契约伦理视域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背景

我国正处于社会改革时期,社会改革,不仅造成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同时也将带来社会的政治、文化、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一系列的深刻变化,特别是价值观的变化。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逐步完善,当代中国社会的价值观也开始了从“中国传统伦理价值”向“现代西方普世价值”的变迁,社会改革把社会主义价值观培养带入到传统与现代的巨大矛盾张力中,使得我国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多变。社会要保持稳定和发展,必须推进文化建设,首要的任务就是重构价值观,在价值共识的基础上重塑文化认同。纵观当今时代,任何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有一种普遍的文化认同和凝聚能力,以维护社会的协调与稳定,而这种文化认同和凝聚能力则主要来源于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体现生活中的高度、广度、精度以及深度;又要符合逻辑与科学,同时还需要有自由意志、人文关怀的体现和友善精神。党的十从国家特殊历史环境、发展愿景、社会时代精神、公民道德风貌等方面概括和凝练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既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清了基本思路,又为进一步概括和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了指导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路径是多元的,本文将尝试以发展伦理学的价值关怀(即以自由、平等、诚信为前提的契约伦理)为基准来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

二、契约伦理视域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吸收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与契约伦理所蕴涵的基本价值,从本质上来讲是一致的,契约伦理可以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伦理基础,二者所倡导的价值观都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正确把握契约伦理的科学内涵将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契约伦理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伦理内涵和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伦理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和民族文化认同的共同思想基础,其科学内涵体现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一内涵和要求蕴涵着深刻的契约伦理精神。首先,“民主”、“法治”的要求蕴涵着政治自由的契约伦理价值。契约伦理精神是一种倡导个体自由与民主的伦理精神,这种自由与民主的伦理精神是保证民主得以有效发扬的重要支撑。其次,“公正”、“和谐”的要求蕴涵着“公平正义”的契约伦理价值。改革时期,只有在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处理中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且切实保障每个社会公民自由发展的平等机会,才能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最后,“诚信”、“友善”的要求直接体现着契约伦理“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及维护社会秩序的伦理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契约伦理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伴相生、互惠互益的关系,契约伦理应当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伦理基础。

三、契约伦理视域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保障

笔者认为,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恰当可行的路径就是将其落实到契约规范的实践活动中去,把契约规范中所蕴涵的基本伦理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的结合起来,且加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约束力和影响力。

契约规范具有极强的现实规范功能,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了;人民甚至于不能容忍别人为了要消灭缺点而碰一碰自己的缺点,正像是愚蠢而胆小的病人一见医生就要发抖一样。”卢梭将风尚、习俗、尤其是舆论,视作与政治法、民法、刑法相并列的第四种法律,并认为它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的,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的,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契约规范具有道德塑造和社会教化的功能,所谓契约规范,一般指公民在其生产、生活中由于利益的驱动,使其根据自身利益需求出发与他人协商制定新的满足利益需求的个别性契约规范,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利用公民的外在监督及契约规范的内在伦理约束性来共同保障契约规范的执行,最后实现双方利益需求的最大限度的满足。无论契约规范的制定者是哪一方,最终契约关系结成的关键都是取决于契约规范的内容。

以我国的村规民约为例,村规民约作为契约规范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同样具有极强的现实规范功能。村规民约可以有效调节村民社会交往和利益分配、达到规范整个村庄顺利运行的规章制度。从内容层面解读,村规民约是在村民自治章程的指导下所制定的,以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为原则,且必须与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相冲突。从形式层面解读,村规民约是不具备法律的客观强制性的,其主要是通过村委会的调解和群众的舆论压力来发生约束力的。从表现层面解读,村规民约表现为一种禁止性的行为规范,且全面系统的规定了村民的日常交往行为准则,通过该规范,可以不断激发村民崇德向善的上进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落实到契约规范中去,将会是一次大胆的创新与尝试。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吸取了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即以自由、平等、诚信为前提的契约伦理,其代表了历史前进的方向,具有世界意义,能够吸引人类的认同和向往,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提供更多元的伦理思考。

参考文献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精选篇11

 

关键词: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法律  道德  关系

自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理念在我国提出以来,法律和道德如何统一的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1年,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强调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而党的十六大报告则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作为一个统一整体。这深刻揭示了法治与道德的辩证关系,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各有什么深刻内涵,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在我国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建设中两者应当怎样结合,这些问题就是本文要关注的焦点。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

(一)法治的内涵

以法治为特点的现代国家的形成,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纵观人类发展史,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人类活动封闭、保守,伦理规范是社会通行规则,政治生活则趋于专制独裁。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也有“德治”,但这种“德治”实际上是家庭伦理道德的放大,本质为人治。法治则截然相反,它根源于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的政治、文化生活发展的内在需要。

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带来的经济发展使人有了成为独立平等的权利主体的要求。反映到政治等上层建筑上,民主、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取代把血缘情感、伦理规则等观念绝对化的伦理体系,体现在法律之中。而法律的性质、内容、适用范围和效力都得到了大大提高。正如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和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义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以“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的链接,建立了法治的基本内涵。同时,我们依然可以发现,道德基础也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在要求。

(二)德治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同家的德治与中外历史曾存在上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需要明确以德治国与传统“德治”的界限。传统“德治”的核心,是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寄于统治者的个人素质上。其重大缺陷是是统治者拥有最大权力而不受任何制度制约,本质上是“人治”理念。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当权力不受任何强制力约束时,一定会导致政治不稳定与社会不平等。在中国历史上,主要寄希望于从思想方面遏制权力的变异,但这种方法无法从政治制度上解决权力缺乏制约的问题。这一历史教训对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仍有现实意义。邓小平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就深刻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丁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所以,邓小平十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我们现在所倡导的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德治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今天的“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理方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统一性;而传统德治则行人治之实,与民主、法制皆不兼容。两者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是完全不同。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大部分,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内涵,法律是基本道德要求的制度化,是道德体系的依托和后盾。良好的法律本身就能体现社会的道德要求。而目,法律规范不断从道德规范中吸取营养;道德规范又以法律规范为底线和保障,使那些突破防线的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和法律的互相支持和配合作用更加突出,在很多情况下它们都是互相渗透、交叉甚至一致的。例如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人格的尊重,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规定;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和对礼会公序良俗的认可。这些法律规范自身就体现了市场经济中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和精神。当然,法律和道德有所区别、不可混同。法律允许或禁止人们的某些行为,是对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规定;道德规范提倡和鼓励人们的某些行为,是对人的行为应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进一层次要求,注重通过潜移默化和榜样的力量来进行自我矫正,以期养成个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质。

道德和法律各优缺点,如果能紧密配合,就可以更有效地规范、引导、评价和矫正人的行为。因此,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必须要重视加强道德建设,反之亦然,使之相辅相成。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应高度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在治理的手段上,法治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德治则更多地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通过说服、劝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两者虽然形态各异,但内容上相互渗透,目的上也一致相同,因而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第一、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奠定了思想基础。

首先,德治是立法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规范不但为立法法律确定了基本价值,也是评价法律规范的重要标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恶法”是非常危险的。其次,德治是守法的思想基础。道德水准的高低决定了守法自觉性的强弱。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外在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心自觉,才能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生作用。

因此,“依法治国”能否顺利进行,与人的自觉自愿意识和道德素质高低以及“德治”思想是否深入人心是有一定关联的。最后,“德治”是执法的思想保障。良法的实施,不但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也需要执法人员的切实执行。由于法律语言的复杂性以及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法律适用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再完备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因为德治拥有法治所不具备的灵活性,所以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德治就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精选篇12

一、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我们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审判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审判制度都蕴含着一种法治理念,法治理念通过审判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审判人员在行使审判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表现出他们的法治理念。再次,法治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审判改革的成败。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审判制度。而有什么样的审判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法治理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命题,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司法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民法官的头脑,保证人民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广大法官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精选篇13

如何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丰富内涵,本人体会,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丰富内涵,需要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作为一个概念,党的十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进行了科学而又明确的界定,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个部分所组成,即三位一体。正如我们对共产主义概念三位一体即共产主义运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和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内涵界定一样,社会实践、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是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概念的三种基本范畴。作为社会实践或社会运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表现为一种发展模式或发展途径,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作为社会意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表现为一种思想体系,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社会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表现为一种社会制度,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在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党的十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概念内涵的界定,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深刻认识,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党科学严谨的态度。

第二,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丰富内涵,需要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党的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个组成部分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明。党的十八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位一体关系的这个概括,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践、理论、制度紧密结合的,既把成功的实践上升为理论,又以正确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还把实践中已见成效的方针政策及时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制度。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个组成部分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紧密相连而又互相促进,共同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内涵。

第三,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丰富内涵,需要把握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和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丰富内涵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贡献。对此,党的十作了深入系统的阐述。党的十指出,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为新时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宝贵经验、理论准备、物质基础。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揭示社会主义本质,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明确提出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回答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依据新的实践确立了党的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和基本框架,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成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二十一世纪。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建设和谐世界,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成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由上可以看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丰富内涵的形成和发展,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和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都做出了卓越的历史性贡献,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第四,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丰富内涵,需要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总布局和总任务。党的十报告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内涵进行新概括的基础上,对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些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的阐释,主要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总布局、总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大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八项基本要求等。这些问题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内涵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丰富内涵,需要深刻理解、全面把握这些问题。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总依据,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所以产生,是有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的。根据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不发达的阶段。第一层含义,说明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第二层含义,说明我国是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产生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是其理论基础,而落后的生产力是其实践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现实和落后的生产力基础,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关于建立在生产力发达基础上的社会主义,虽然在质的规定性上是相同的,但其具体内涵却有着很大的不同,亦即其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行动指南和社会制度的特殊性。正如党的十报告所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根据时代条件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以全新的视野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在中国这样人口多底子薄的东方大国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是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的总依据。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布局。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是五位一体,即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科学内涵的主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以社会主义建设为主要内容的道路,而不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道路;更进一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进行全面建设的社会主义。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协调推进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其他各方面建设。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布局,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内涵,深化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科学内涵的反映。党的十八在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科学内涵中指出,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我们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科学内涵所规定的重要任务之一。

第五,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丰富内涵,需要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大特色。党的十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四大特色,即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大特色,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位一体”内涵的特别之处。正如所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就特在其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上,特就特在其实现途径、行动指南、根本保障的内在联系上,特就特在这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大特色,充分总结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位一体”丰富内涵的特点。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精选篇14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内涵,理论

一、实践概念的多维解读

实践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类通过实践活动改造自然界,改造自己,不断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因而,实践一直是社会科学关注的热点问题。实践作为哲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领域,古今中外哲学家们从不同角度研究实践活动,阐释其内涵,形成了诸多的实践哲学派别。

(一)中西方传统哲学的实践内涵

早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之前,许多哲学家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实践概念。但由于他们未能真正理解和掌握实践活动的本质,未能从直接现实性和自觉能动性的内在统一中把握实践,最终未能形成科学的实践概念和实践观。

1.中国传统哲学关于实践内涵的认识

纵观中国哲学发展的历史,实践问题的探讨始终是中国哲学认识论探讨的主题。中国传统哲学侧重从知行关系角度阐发对实践内涵的理解。一般认为,中国,中国传统哲学知行观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中国最早的知行学说“知之非艰,行之维艰”,(《尚书·说命中》)经过孟子的知先行后,到荀子的行先知后。第二阶段是,是从荀子的行先知后,经过程颐朱熹的知先行后,再到王守仁的知行合一。第三个阶段,是从王守仁的知行合一,经过王夫之的“行可兼知”、“知行相资以为用,并进而有功”,发展到颜元的重习行、轻知识。

总之,中国传统哲学非常重视对实践即行的阐释,也突出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即“知”对实践的引导作用。但是受中国传统思维的影响中国传统哲学的关于实践内涵的认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局限性。直观的、笼统阐释实践概念。中国传统哲学对实践概念的解释往往从直观出发,把实践看作或者是主观精神的活动,或者是人的道德行为,缺少对概念的理论化系统化的分析,实践的内涵往往是笼统的,不可能真正揭示实践的内涵。同时,由于没有逻系统辑的分析,中国传统哲学也没有真正阐释实践的作用,特别是对“知”的决定作用,没有科学说明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

2.西方传统哲学关于实践内涵的认识

实践概念是西方传统哲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它最早出现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最先把实践内涵化,对实践概念做了初步的解释。德国古典哲学在继承古希腊特别是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内涵的基础上,对实践概念做了进一步的发展,突出体现在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实践概念中。

(1)亚里士多德对实践概念的理解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把实践加以明确系统提出的思想家,他的实践哲学“把人的实践提升到一种独立的科学领域”。

他对实践概念的本质规定主要在对人的活动的划分和学科分类中体现出来。在他的《形而上学》中,把人的活动划分为实践的、创制的与理论的三种。理论的活动为求知而求知,以探究万事万物的第一原理为目标。创制活动以制造产品为目的,主要指生产人类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行为。实践活动主要是在求知的基础上伦理的行为和政治行为。就个人而言,实践的目的是使人富有德性,获取幸福;就公共领域而言,人的实践是政治的实践,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人应当过集体的生活即城邦的生活。但无论在个人领域还是在公共领域,无论是伦理道德的实践还是政治生活的实践均以善为终极目的。

亚里士多德的实践观有难以掩盖其光辉的本质,尤其是其人之为自己好的行为,有了重大的哲学本体论的意义,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实践观乃至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创立提供了宝贵的养料。但是他的实践观也有其局限性:

第一,实践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理论本身的产物。

第二,实践的划分是有其缺陷的,过于注重人,注重人关于人的“善”的目的实现的过程,而轻其存在的基础———物质世界的生产。

(2)黑格尔对实践概念的理解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对德国古典哲学继续了系统的梳理,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哲学体系。实践是黑格尔哲学研究的重点领域。黑格尔对实践内涵进行了系统的阐释,批判继承前人的认识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认识,实现了认识史上的又一次飞跃。他认为实践是对客体的改造,而且是物质性、创造性的活动,是人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这种认识是历史性的突破,超越了前人的认识。同时,黑格尔还注意到了人类最基本的实践形式—劳动,并且详细论述了内涵。最重要是黑格尔把辩证法思想运用到实践领域,用辩证法分析实践在认识中的作用,一定程度上科学揭示了实践和认识的关系。

当然,黑格尔的实践也不可避免尤其历史的局限性,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