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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运营的意义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4-04 10:28:50

安全运营的意义

安全运营的意义精选篇1

[关键词]高速公路 运营公司 安全生产 标准化 意义与作用

中图分类号:U418.2;F5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7-0142-01

为了避免出现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实现安全生产的标准化,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责任制度、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安全标准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实施。进而确保广大司乘人员安全出行,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因此本文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的标准化进行分析论述。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概念和意义

多数的企业单位都认为安全生产的标准化工作只是一项形式工作,另一部分认为其是一种形式上的安全教育工作,甚至会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安全管理工作起不到任何作用,而这些带有成见的认识都是片面性的、错误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只有切实的融入到高速公路日常运营管理中,在建设过程中明确机构体系、各个责任部门的安全权责以及安全生产目标,才能实现安全管理效益的最大化。因此也只有明确目标才能规划运营管理的整体方向;只有安全权责分明,才有可能在出现问题时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并且追究责任,具备以上几点条件能够促进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安全化、标准化。

安全生产标准化并不仅仅只是安全教育工作,其更是促进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保障,需要每一位高速公路员工都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条例与遵守法律法规开展作业,其能够对日常作业的安全性提供必要依据,使操作能够更加规范化。若在高速公路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不遵守这些安全法规与制度,则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安全事故,使员工生命财产受到损害,工程建设延期,甚至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的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还需要提升全体员工的综合素质,提升一线员工与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促进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安全化以及高效化。

安全生产标准化不会阻碍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相反,其还能够促进日常管理,为整个高速公路企业安全稳定运转提供保障。保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人、材、物能够顺利且安全的投入到运营管理过程中,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目标之一。与此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并不是只停留在形式上,其是对出现安全事故的紧急预案,为重大安全事故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其体现着风险管理与监控环节的质量水平。

高速公路企业有必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企业的实际运营管理情况相结合,此种方式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质量水平,同时还能促进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朝着安全化、有序化、规范化的道路方向发展。

二、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标准化其本身具有的独特优势决定了其实施的必要性,针对不同施工情况能够提出必要可行的标准化方案,将高速公路的建设推向一个更高的新台阶。具体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政策的必要性。现阶段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并且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条例。

第二,组建专家团队的必要性。单凭政策的推行并不能完全的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其具体的落实还要满足先进的技术条件。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专家团队已经基本成立,这也表明了相关专家作为技术支撑,因此其实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必要性。

第三,法规条例的必要性。高速公路的建设需要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也是法规条例的一部分,因此其实施有一定的必要性。

第四,技术的必要性。为了能够保证机械作业设备的正常规范运行,需要尤为重视施工环节的技术使用,以保证技术的规范化、科学化、先进化。

第五,强制的必要性。法律带有强制性色彩,相关的安全监控管理部门要对违法行为做出公正严明的判断,安全标准条例则是重要依据。因此安全生产的标准化具有实施的必要性。

三、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意义与作用

我国高速公路处在扩大建设规模与维护的高峰时段,参与高速公路日常维护施工的相关单位也在不断增多,加剧了市场的竞争。当前形式下,高速公路建设与维护单位将公司的经济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在施工中缩减材料费用与建设工期,这样使得高速公路建设、维护质量未能达到预期的标准要求,进而一些危机安全的隐患频发。为了预防这一类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实现安全生产的标准化。

当前我国并未制定高速公路的相关质量标准,只有一些相关的技术性文件中具体的指标要求。例如:各个服务区之间的间距要小于60km,在部分交通流量较大的区段,服务区的间距要小于50km。高速公路额服务功能分为三个方面:其一是车行的畅通,保证路段的通行车辆方便快捷;其二是汽车加油、修理,同时在服务区内还能提供较为舒适的休息环境;其三是高层次的贴心服务,提升服务的质量,并且保证行车环境的美观与舒适。

从高速公路开始联网之后,就极大程度上的降低了驾驶人员的违法乱纪情况的发生,有效的减少了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损失。但由于我国的高速公路运行监管体制存在诸多漏洞,例如:文明服务要求不一致,各路公司标准不统一等。与此同时,收费站的工作人员不能严格对待工作,出现违规车辆补收通行费用不一致的问题现象。因此,高速公路的相关管理部门要将工作内容细化,不断更新完善各项规章条例,进一步的保障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的严格化、标准化、有序化,同时也是完善运营监管体系的必要途径。

高速公路本身就具有的零散性以及线性管理特点。由于高速公路的服务距离较长,服务面积较广,使其呈现零散分布。若想提升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就要合理的降低成本,严格规范各个环节,实施标准化管理就是达到规模效益的最佳途径。实现良好的规模效益即集约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集约化管理能够帮助高速公路企业实现企业的转型,促进产业的规模化,树立良好的产业品牌形象,而良好的企业品牌能够促使其在广泛而又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实现良性循环发展,促进高速公路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由以上论述得知,企业要从自身的发展作为考虑的出发点,将标准化的管理理念融入到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工作中,最大程度上的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采用标准化的运营管理手段促进高速公路发挥其积极作用并且实现各方面效益的最大化。

四、结束语

我国的宏观经济需要使得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增长迅猛,高速体系日益完善,但同时也出现了高速公路营运管理不到位、高速公路施工养护不到位等问题,这也成为了影响高速公路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的理念与重要依据,对提升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质量水平、丰富高速公路的多样化职能具有关键性意义与作用。

参考文献

安全运营的意义精选篇2

关键词:铁路安全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监管责任 监督过失

一、问题的提出

1990年铁路法第70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的,,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求刑事责任。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影响便是将造成事故的铁路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划归不同罪名——原1979年刑法第187条所规定之“罪”,以及第113条之“交通肇事罪”(或第11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处置。

直到1997年3月1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上将“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单独成罪之后,上述处理模式才有所改变。我们注意到,自刑法增设“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后,当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大多为一线职工(以“铁路安全运营事故罪”论处),而负责铁路运营安全的管理人员通常只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降级、记过等)。问题在于:当铁路安全运营事故发生时,直接负责铁路运营的一线职工责任更大,还是肩负安全管理的相关人员责任更重?进一步追问——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人员责任是不是止于行政处分?其是否也可能涉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抑或如1979年刑法通常处理的那般,径直以“罪”论处?

二、铁路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问题

以胶济铁路刑事判决为例,现行处理模式可能衍生出“职位越高、越可能不负责任”、“在重大事故面前的管理责任几乎等同于行政责任”、“离事故现场越远、责任反而越小”等背离民众朴素法感情和正义观念的现象,这显然不利于提高、强化铁路运营安全管理,亦有可能违罪刑法定原则。

我们认为,发生铁路安全运营事故时,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人员视案件具体情况,也可能存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空间。就刑法理论而言,这可以归属为监督过失。过失是责任论的重要内容,承担责任的前提一般情况下是违反了一定的注意义务;监督过失行为是过失行为的下位概念,在具备过失实行行为一般特征的同时,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必须存在监督义务或注意义务,此乃必要条件。注意义务具有双重性质,表现为领导者、管理者或者监督者预见自己懈怠监督、管理失职或者不当、错误的指挥及指示行为,可能引起被监督人的过失,而被监督人的过失行为,则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了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要求管理监督者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行动;其次,违反监督义务的行为具有导致构成要件结果实现的实质危险,监督者违反监督义务的行为如果不具有导致法益侵害的实质危险,则不构成监督过失。

应当指出,监督过失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监督过失包括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管理过失指的是对各种物的设备、机构、安全体制等的不完备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的情形;狭义的监督过失是对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或者其他非犯罪行为负有监督义务的监督者,应当预见到该结果的发生,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未采取措施,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1973年日本法院对森永奶粉案件的判决被认为是监督过失理论之滥觞:日本著名乳制品企业森永公司从享有盛誉的某药材商处采购了一批能够提高奶粉溶解度的添加剂(事后证实该添加剂中含有大量砒霜)。森永公司在生产奶粉前,未对此添加剂进行检验便直接掺入奶粉中,致使所生产的奶粉含大量砒霜成分,最终导致日本西部一带食用奶粉的婴幼儿出现各种症状。在追究责任时,该厂厂长和制造科科长被以“业务行为过失致死罪”。判决认为,该厂制造科科长对乳制品具体的生产、加工具有绝对权,为了防止不合格产品的发生,其应该对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肇事添加剂的化学检验,但由于其业务过失、怠于履行注意义务,没有要求相关人员对购进添加剂进行必要的化学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食品相关安全标准,因而负有监督上的过失责任。由此案的判决可见,虽然被的是“厂长和制造科科长”,但法院最终的判决只认定制造科科长负有监督过失责任,这与我国刑法规定较为一致,负刑事责任者必须是直接责任人员,具体的监督者必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31号)第二条规定:“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第三条规定:“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安全运营的意义精选篇3

关键词 大数据分析 机场运营 作用 意义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V35 文献标识码:A

0前言

大数据分析作为近年来较为流行的IT行业的词汇,对其应用广泛深入到我国社会生产中的各个领域中,通过其对各个行业的指导作用,使得社会领域的各个行业得以高速发展。本文就现阶段我国机场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由此引出大数据分析的概念,从而得出大数据分析在机场运营中起到的作用。

1目前我国机场运营现状

(1)运营管理松散;目前我国大多数民航企业在机场运营中对员工的管理比较松散,缺少严格的赏罚制度和管理体系,这导致了部分专业素质较低的机场员工对待自身的工作比较松散并且对旅客的服务质量下降。运营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对待自身的工作比较懈怠,对于自身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并不明确,往往对于一些看似平常但却关乎飞行安全的管理细节容易忽视,给飞机的飞行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另外对于一些民航企业中的管理层人员来说,在其平时工作中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懈,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服务水平。

(2)飞行区运营环境较差;飞行区的飞行环境是飞机得以安全飞行的重要保障。现阶段我国机场飞行区经常存在着污染物和碎屑的现象,这增加了飞机起飞过程中的危险性。另外,对行区内的跑道并没有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和维护,对相关跑道缺乏定期的评价,这严重影响了飞机的飞行环境。

(3)导航和通讯设备缺乏先进性;目前我国现阶段飞机导航和通讯系统运用的是GPS,即全球定位系统,而该系统则是由美国在20世纪七十年代开发研制并在随后加以创新的导航系统,对于自身导航系统缺乏创新,同时我国的导航和通讯设备较发达国家相比较为落后,使得我国的机场运营收到制约。

2大数据分析的概念及意义

2.1大数据分析的概念

(1)大数据分析的含义

大数据分析即较大规模的数据进行分析。大数据总体上可以概括成四个V,即Volume(数据量大)、Velocity(速度较快)、Variety(种类多)、Veracity(价值密度多)四点。近年来随着对大数据含义的引入,大数据分析在各个领域中的数据仓库、数据安全、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都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因而广泛应用在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

(2)大数据分析的构成

大数据分析是在一般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对规模庞大的数据进行集中分析并处理。大数据分析一般由数据仓库、联机分析处理、数据备份以及数据恢复等部分组成,其涉及的知识范围较为广泛,包括软件、硬件以及咨询服务和应用。

2.2大数据分析的意义

大数据分析即指通过商业智能工具对拥有庞大数据量的对象进行分析的过程,其通常被认为是将企业或机构中现有的数据转化为知识,帮助企业或机构作出利于其发展的经营决策工具。

3大数据分析在机场运营中的意义和作用

3.1数据处理的高效性

将大数据分析应用到机场运营中,可以有效地提高机场数据处理的效率。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出行率也在逐渐升高,而随着旅客出行频率的加大,机场的航班信息也需要随时的变更,面对高频率的数据更新,传统的数据分析处理已经不能满足机场运营的要求,通过大数据分析,将较多的航班信息存储到系统的数据仓库中,再通过联机处理对数据进行分析,最后将实时数据传到显示前段,在保证航班信息准确无误的同时,大大提高了航班数据的更新速度。

3.2利行安全

飞行安全历来是世界各国机场运行的难题,如何确保飞机在正确的航道上飞行对于保证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大数据分析系统通过对不同地区的航道信息进行广泛的收集,并应用其联机系统将不同航道信息传入各个民航机场的通讯机构,在保证了飞机飞行安全的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机场的运营效率。

3.3提高了民航企业的利润

通过对不同时期、不同机场的运营情况数据进行集中采集、分析和处理,可以使民航企业自身了解到与其他企业存在的差距,通过数据进行企业内部的相应改革,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4结论

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民航运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引出大数据分析的概念,并通过研究大数据分析的构成及意义,指出了大数据分析在我国机场运营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1] 覃雄派,王会举,杜小勇,王珊.大数据分析――RDBMS与MapReduce的竞争与共生[J].软件学报,2012.01(14):32-45.

[2] 孟小峰,慈祥.大数据管理:概念、技术与挑战[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3.01(12):146-169.

[3] 褚衍昌.机场运营效率评价与改善研究[D].天津大学,2009.

安全运营的意义精选篇4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 主要内容 法律性质 责任类型 免责事由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1)消费者;(2)潜在的消费者;(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上述第三种类型即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探讨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理论认为,需要尽适当注意义务却没有尽这种义务,就具有民法上的过错,就应当承担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来说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

(一)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1、物的方面之安全保障

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

首先是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方面的安全要求。经营者所使用的建筑应当符合《建筑法》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投入经营使用前必须经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等等。

其次是符合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方面的法规一般要求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保证他们一直处于良好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第12条规定经营者(企业)应当“……(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疏散标志;……”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4条、第26条、第31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完整好用” ,“ ……客房内必须有安全疏散指导图。”第27条规定,“建筑物内的报警电话以及其他报警设备必须保证灵敏好用。高级宾馆要设有与附近公安消防队直通的火警电话。”第33条规定:“建筑物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消防栓等,要定期测试,凡是失灵损破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完整好用。”国务院1997年8月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再次,符合经营场所的电梯安全的特别要求。1992年,劳动部针对发生在全国包括经营场所在内的公共场所的电梯事故1000余起,造成人员伤亡数百人,发布《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规定电梯实行安全使用制度:新电梯安装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证后方可运行;对在用电梯实行安全年检制度,在电梯使用单位日常维修保养的基础上,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允许运行,经使用单位整改合格后,方可运行,对存在问题较多,一时难以修复的电梯,应吊销其安全使用证。

上述“物”的方面之安全保障要求,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者开业前进行审查,看是否达到有关安全标准,作为其能否开业的一个重要条件。除了上述要求硬件设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静态的义务外,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还必须由经营者经常的、勤勉的维护,使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这是对经营者的动态的要求。它要求在整个运营的过程中,服务场所的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在经营过程中一直符合安全标准。比如电梯要经常性的维护才能运转正常;灭火器材要及时换药粉;安全出口不能上锁;安全出口不能被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消防栓、灭火器材不能被遮挡、压埋。只有这样才能在硬件方面给消费者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2、人的方面之安全保障

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国务院1999年3月17日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根据其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而且保安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实行持证上岗。同样,银行、证券公司也应当在其交易场所设置保安人员;游泳场馆应当在池边设置救生人员,且配备的救生员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对电梯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营者必须安排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员,而且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员不得脱岗等等。

(二)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1、消除内部的不安全因素,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过程应当是安全的,如果服务内容存在对消费者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或者服务的过程存在对消费者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就属于内部不安全因素。比如公共交通工具和浴池等没有定期的消毒,引起传染病的传播;不合理的惊险而不事先告知等等 .以下就是因为经营场所内部隐存不安全因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构成侵权的一个案例。[

25] 某消费者到某池游泳购票游泳,因冠心病发作溺死。经查明该游泳池只配备一名救生人员,该救生员未经有关部门考核,且在出事当时,救生员因为下雨到雨棚躲雨而脱岗;凭健康证入池的制度形同虚设,将体质有病的人放进泳池。法院认为虽然尸检结果表明死者系病理性死亡,但是游泳池经营者方面未按照游泳池(馆)的有关规定,没有严格要求泳者持健康证入池,且死者发病时,由于救生员的脱岗、疏于对消费者保护,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刘某的冠心病发作并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因而游泳池的经营者对该消费者的死亡有过错,没有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2、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防范,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

主要是指通过经营者工作人员的服务工作,照顾、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至遭受来自外界、第三人的侵害。要求配备保安人员是一个硬件要素,而在这里要求保安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任务,认真积极的履行保护义务,防御来自第三方的侵害,不懈怠、脱岗,不在执行保安工作时醉酒、睡觉等,则是一个软件方面的要求。

3、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

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做出明显的警示,比如刚刚做过清洁的地板较滑,应当明确警示“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字样的警示;桑那浴、浴室应当做出“醉酒者和精神病人、皮肤病人、传染病患者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这样的警示或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所必要,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之要求。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合理的说明,对于有违安全的消费者应当进行劝告,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当消费者在经营者的服务场所受到外来侵袭发生危险时,经营者的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比如帮助消费者共同对付发生的危险或正在侵袭的歹徒;拨打急救电话120或匪警电话110等)。

另外还有较多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经营者有这类义务。比如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经营者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员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宾馆、饭店各楼层值班人员,在火灾经济情况下,必须负责引导住客迅速安全转移。另外为了避免由于消费者人数太多在发生危险时能够及时逃生,还规定餐厅、舞厅、酒吧间以及游乐场、礼堂、影剧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都必须按额定人数售票,场内不得超员。

三、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我国立法对经营者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1、具有侵权行为法性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0条规定:“铁路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第43条规定“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第125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或者损害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的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还对住宿和交易场所(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净身和美容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文化娱乐场所(电影院、录相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和游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业活动场所(商场、商店、书店),就诊和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船、机室,公共交通工具内部空间)等场所接待顾客或者向公众开放的部分之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做出了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

2、合同法中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合同中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第53条)。

(二)我国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以法定义务为原则约定义务为例外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界定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一般说来,避免损害的义务通常以加害人和受害人或危险源之间的近因关系为前提。两者都会引起责任,责任进而导致介入的义务。父母亲必须保护自伤之损害就属于典型的第一种情况。类似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产生于那些自愿对他人负责的个人或组织,包括无合同基础而承担责任的情况。”尽管理论上可以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解释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但是从我国立法的实践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大量地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况下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合同法却没有(也不可能)对此做出明确的列举性规定,因此将我国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确定为法定义务比较妥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建立起来的模式。

基于这种认识,法律应当尽快完善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一方面是在基本法律(如民法)中确认经营者的这一义务,另一方面是在各种特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对不同情况下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认定标准做出规定。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应当以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主要依据,在判决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重点考虑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范围。在法律规定中存在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没有规定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规定不明确或者当事人的合同条款排除了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以法定义务为原则,并不排除在特别情况下其具有约定义务的性质。这些特别情况包括:(1)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对此进行约定;(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高于法律规定的要求;(3)经营者单方承诺的安全保障义务高于法律规定的要求,相对人默示方式接受这种承诺。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相关纠纷可以按照其约定或者单方承诺处理,安全保障义务因而具有约定义务的性质。

四、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

虽然法律从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的角度出发对经营者一方设立了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也应有一定的限度。这个限度主要考虑的是经营者的主观预见能力和客观行为能力,这是因为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针对防范第三方的侵害行为和一些意外事故。

1、直接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此,《若干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直接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引起正当信赖,例如信赖其环境设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

2、补充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若干解释》明确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其含义是: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依据《若干解释》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由此可见,在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此承担的是推定的过错责任: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此外,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安全保障义务人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其构成要件:(1)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2)经营者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但非原因。。(3)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符合上述条件,经营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一责任设计既考虑了侵权的原因理论分析,又兼顾了经营者经济赔偿的承受限度和受害人的必要保护,突出体现了现代司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经营者违反应当积极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经营者应当为受害人向直接侵权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让无辜的受害人得到救济,而让那些侵害他人或者无视他人安全的人承担责任和风险,符合司法正义的理念。

五、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免责事由

1、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过错作为一种免责事由在我国的民事立法有明确规定,但其适用需要一个前提:经营者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或相对于受害人的过错,经营者的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十分轻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往往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或者部分原因。受害人不听劝阻或者无视警示,或者故意、重大过失违反安全要求,往往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如醉酒者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桑拿房,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部分。因自己的过错使自己暂时丧失辨别能力的人(典型的是醉酒者、吸毒者)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因此而使自己造成损害的,也应当对后果自己负责。即使是经营者没有能够有效劝阻醉酒者进入桑拿房,经营者的过错也是十分轻微的,因为他不可能象警察或者司法人员那样具有强制的权力。这被各国的民事立法所公认。心脏病患者、高血压患者隐瞒疾病情况而参与剧烈运动(如蹦极跳),造成损害的,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损害后果,因为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安全、生命、健康等尽到最高的注意。

2、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作为一种免责事由,是指由于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自己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侵权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后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与正当防卫的抗辩不同,受害人同意并未被各国民法或侵权行为法确认为一种具有普遍效力的抗辩。在法国法系国家,受害人同意不构成一种抗辩;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不存在统一的“受害人同意”的抗辩,于过失侵权情形,适用“风险自负”的规则,原告事先同意解除被告针对原告的行为所生的义务,承担因原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而导致的对原告的已知的风险。原告的同意包括:(1)明示的协议;(2)对风险的默示承担;(3)对风险的知晓;(4)自愿承担。但是如果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即使原告事先已经同意,也不适用风险自负理论。我国目前立法并没有对受害人同意作为一种正当理由的抗辩作出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涉及受害人同意的损害赔偿案件,谨慎地承认这种正当理由的抗辩是必要的。消费者进入某些服务场所,比如到娱乐场所参加拳击比赛,或者冰上运动,就应当预料到可能发生一定程度的碰撞和摔打,可以认为消费者进入这些服务场所就应当了解其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受到合理范围内的伤害,而经营者又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应当解释为“受害人同意”,经营者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安全运营的意义精选篇5

关键词:经营者 消费者 安全权 安全义务 消费环境 警示

2004年,年仅2岁零8个月的小奕玮从杭州银泰百货商场7楼的自动扶梯缝隙中摔到了地下室。这一天,小奕玮的妈妈带着他正在为他选购一些“六一”儿童节的礼物。至5月26日下午,小奕玮的心脏停止了跳动。在5月24日时,杭州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召集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贸易局以及银泰百货所在地政府部门,召开了一个事故调查和协调会后,得出的结论是:“坠楼事件”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银泰的自动扶梯没有质量问题,扶梯间的缝隙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因此也不属于质量事故。就银泰“坠楼事件”而言,相关的处理依据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办法》,经过检查,银泰使用的自动扶梯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只要求自动扶梯上下通道之间的缝隙超过12公分,并没有规定要小于多少,同时扶梯上要有宽度超过8公分的警示标志。银泰的扶梯缝隙为23公分,超过了规定的12公分,符合标准,警示标志也符合要求,因此没有依据对银泰“坠楼事件”进行处理。

这个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消费环境安全的大讨论。安全是人的一种最基本的心理需要,获得安全保障是人们的一项最基本权利。对消费者而言,只有在其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危害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地进行消费活动。

经营者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与此相对应的是第七条所赋予的消费者在生活消费活动中的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从立法本意来看,经营者的安全义务和消费者的安全权仅涉及交易对象本身,即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安全问题。但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轰轰烈烈的消费维权运动,经营者的安全义务的范围,也开始出现扩张化的趋势,其突出的表现是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从商品、服务自身的安全逐渐扩展到消费环境对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更是在2003年时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列为年主题。

所谓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除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除此之外,在其他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中也早已有了一些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比如《劳动法》、《航空法》、《铁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视作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化。

经营者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法律性质

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性规定,理论界对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由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这一直接义务所派生的附随义务。并认为这一义务的法理依据,是契约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附随义务”理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是法定义务、基础义务为原则,附随义务为例外,经营者对经营场所提供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是法律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是对经营者的最低要求。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在界定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法律性质之前,必须明确何谓附随义务。但目前,由于各国立法中对附随义务的概念并无明文界定,因此理论界对其表述不一致。如史尚宽先生认为,附随义务是依诚信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王泽鉴先生认为,附随义务是债之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其情事,尚会发生各种义务。……盖此类义务,并非如给付义务之自始确定,而系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之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之利益,于任何债之关系(尤其是契约)均可发生,固不受特定债之关系类型之限制也。另外,其他的学者也对附随义务作出了各种各样不同的解释,但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因此,附随义务不是法定义务,也不是约定义务。但是,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却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看,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尽管未在法条中明确体现出来,但随着消费者的维权运动的进一步深入,消费环境的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同时亦是经营者的一项主要义务,这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更进一步地确定了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

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内容

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基本要求是,经营者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但是,另一方面,即使法律从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的角度出发对经营者一方设立了这样的义务,这种义务亦应有一定的限度。这个限度主要考虑的是经营者的主观预见能力和客观行为能力。如果认为消费者一旦进入经营者的服务场地,所有责任都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这样苛求经营者,也是不公平的,会增加经营者的经营成本,而最终又会被“分摊”到消费者身上。再者,经营者毕竟只是经营者而已,不可能要求其建立一支类似武装警察的队伍来保卫其经营场所的安全。因此,笔者认为,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经营者的服务场地、服务设施等的安全要求

经营者在对经营场地、服务设施等的设计、施工、布置时,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活动所需达到的安全标准。例如,经营者所使用的建筑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又如,要求经营者在服务场地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等消防方面的基本要求。同时,要求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还必须由经营者经常的、勤勉的维护,使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比如电梯要经常性的维护,确保运转正常;灭火器材要及时换药粉;安全出口不能上锁;安全出口不能被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消防栓、灭火器材不能被遮挡、压埋。即要求服务场地的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在整个运营过程中一直符合安全标准。

不安全因素的警示要求

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作出明显的警示,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合理和明确的说明,并标明正确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另外,这里也要求,经营者还必须预先配备充分、有效的事故应急系统,对已经出现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使发生的危害可能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上述的两项内容是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经营者怠于履行其中任何一项内容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或使损害扩大时,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前述的“坠楼事件”中,虽然银泰的自动扶梯没有质量问题,扶梯间的缝隙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尽管扶梯口也有警示标志,并贴在扶梯侧面的玻璃上,用图解方式说明,图标中一个成年人拉着孩子的手,但没有文字说明,也不够明显,没起到警示的作用。应该说杭州银泰百货商场对“坠楼事件”的发生,没有尽到明显的警示和明确的说明,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随着消费维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消费者的安全权及经营者的安全义务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消费者立法中倾向于保护消费者,让经营者承担稍多的义务,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但也应注意到经营者对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而是应当根据公平、正义的理念对双方的安全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分配,正确界定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必然促使经营者增强其责任感,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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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史尚宽.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王泽鉴.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M].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www.civillaw.com.cn

6.段祖松.刍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上之认定.www.law-lib.com

7.还有多少安全“缝隙”准备吞噬孩子?www.zjol.com.cn,2004

安全运营的意义精选篇6

(一)铁路企业科学发展需要法律规范

随着铁路企业不断发展,中国铁路翻开了新的历史篇章,截止2013年底止,中国高铁通车里程为11152km。铁路企业的不断发展满足了人们运用现代化交通工具安全、快速、便捷的出行需求,同时带来了铁路安全施工、维护、信息技术等技术难题,对铁路企业提出了新要求。要想破解这些难题的就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然而过去的《安保条例》并未对高铁建设、技术、安全等进行规定,不能满足高铁发展和人们出行需求的结构性变化。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施工,如何进一步提高铁路安全系数,如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进而满足人们出行需求的多样化,这都需要遵循客观规律,运用法律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铁路企业健康长久发展。因此,《管理条例》的颁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铁路实际工作需要法律规范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而是曲折前进。近年来,《安保条例》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铁路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环境不断变化,人民群众对点到点的铁路运输的要求变为多元的运输需求,正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出:社会经济运行的过程表现出来的是供给与需求被满足的客观过程。因此,我们发现《安保条例》对铁路线路与营运安全保护不足,对铁路建设、设备质量规定不明等问题日渐突出,它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铁路运输发展的新形势。可见,这就需要一部操作性强的法律来严格把控铁路建设发展诸多环节中容易凸显的问题,为铁路发展保驾护航,因此《管理条例》应运而生。

二、《管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责任主体相关方面的修改内容

政企分开必然带来权职责的分离,形成了权、职、责相统一。此次的《管理条例》取消了《安保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审批等。《管理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进行行政处罚的主体:铁路监管机构也就是国家铁路总局和7个铁路监管分局等部门;同时,作为企业,各个铁路局会以市场主体,即法人的身份出现在市场经济活动之中,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此外,《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了社会公众的权利义务等。

(二)关于规范质量安全相关方面的修改内容

安全是铁路的饭碗工程,机车在线路上运行离不开安全。《管理条例》共八章108条,其中涉及安全字眼169处之多,可见,安全在《管理条例》中的重要地位。首先从划分的章节来看,安全包括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首先,此次《管理条例》增加了关于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一章,增加了召回、许可、认可制度等,为铁路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从保障安全主体划分来看,明确提出与铁路安全相关的主体。一方面包含了铁路施工建设者,铁路运营维护者,另一方面包括了乘车旅客、货主、利益相关人等;再次从管理维护安全行为上划分,《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铁路企业和乘客、货主以及利益相关人应该遵循的行为尺度。可见,此次《管理条例》与之前的《安保条例》相比,突出了重者恒重的安全理念,为铁路安全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三)关于规定公众义务相关方面的修改内容

保障铁路安全不是铁路企业单方面的行为,而是社会公众合力作为的结果。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不仅需要铁路企业担当起安全的责任,而且也需要政府部门和广大旅客、货主和铁路运输参与人的通力合作。此次《管理条例》保留修改了有些《安保条例》中关于铁路运输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了列车内吸烟、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对干扰铁路运用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违反《管理条例》行为的责任。同时出台了《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增强了《管理条例》的约束力。

三、落实《管理条例》规范行为安全

(一)质量安全意识先导

行为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行为。意识是人们关于客观行为在脑海里的反应,正确的安全意识反映出安全的行为方式。《管理条例》中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提高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纵观整部《管理条例》,我们知道,形成正确的安全意识,一方面要了解静态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动态的铁路营运安全管理,规范铁路安全行为,形成正确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模式,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纠纷矛盾,树立法律意识,规范市场行为。近年来,郑州局以“安全大检查”、“安全大家谈”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发展铁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增强职工安全意识,使职工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保障了铁路运输安全,恰恰用实践证明了这一点。

(二)研判风险树牢安全

树牢安全的重点就是要研判风险,关键是要明析研判风险、树牢安全的思路。从整体来看,《管理条例》是以安全风险管理的辩证思维为基础,找出安全风险点,提出安全风险存在于安全风险管理的整个过程,明确了安全风险管理的最底线,强调了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相结合,将铁路安全风险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固化,形成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辩证思维模式,确保铁力安全畅通。近年来,郑州局树立“安全大如天”的理念,结合《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一方面从安全风险管理风险理论出发,找出安全风险点,例如设备质量、工程建设、运营安全等风险点,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从辩证思维出发,在遵循安全风险的客观规律基础上,摆正影响安全因素之间的关系,确保铁路运行的安全因素大于风险因素,把控安全风险,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因此,《管理条例》为研判安全风险提供了思路,为铁路通常有序的运营、树牢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规范行为和谐出行

安全运营的意义精选篇7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的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及其行政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运输距离在十公里以内的营业性客渡船和额定客位在十二人以下(含十二人)的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艇。

第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交通、海事、工商、水上治安、环保、劳动保障、物价、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对本辖区内小型客运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应当依法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

鼓励小型客运船舶所有人之间开展联合经营或者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人建立委托经营合同关系。

第六条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运输的船舶已经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同时配备取得相应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并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规定的要求;

(二)有明确的候泊地点、船舶航线或者航行区域范围,并已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经营客渡船运输的,还应当取得渡口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置渡口以及核定渡运路线的批准文件。

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具备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有确定的负责人。

第七条申请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营水路运输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和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章程,但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向其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提出许可申请;

(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第九条禁止伪造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水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经营人应当凭水路运输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经营人变更水路运输许可事项的,应当提前十日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经营人停业的,应当提前二十日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水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三条经营人和船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核定的渡运路线或者具体候泊地点、船舶航线或者航行区域范围开展运输;

(二)不得故意刁难或者无理拒绝要求搭乘的旅客;

(三)不得阻碍、干扰其他经营人的正常运输活动;

(四)客渡船暂停营运的,经营人应当提前三日在渡口张贴布告对外公布;

(五)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六)按照载客定额运输,严禁超载;

(七)遇到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载客运输;

(八)不得允许携带易燃、易爆及剧毒等危险品的旅客乘船;

(九)做好船舶的维修保养工作,配备生活污水、垃圾的回收设备,船舶污水的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十)载客航行途中,船员应当穿着并督促旅客穿着救生衣。

第十四条经营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所有人与经营人之间、经营人与其所雇船员之间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经营人应当自签订安全责任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安全责任书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经营人应当做好所经营船舶及其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定期组织所雇船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营运意识。

第十六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经营人和船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措施,并立即报告海事、港口、水上治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经营人应当依法履行缴纳税费的义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执行并公示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所应缴纳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擅自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伪造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不履行营运义务的,予以警告,并可按每艘船舶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不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未将安全责任书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缴费义务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上述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经营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七)、(八)、(九)项,不履行安全责任和防治船舶污染义务的,由海事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项,船员在载客航行途中不穿着或者不督促旅客穿着救生衣的,由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按每艘船舶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经营人违反海事、工商、物价、水上治安、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其他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安全运营的意义精选篇8

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

10月13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水条”)后,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随即发表了《加强法制建设和管理创新,推进水路运输科学发展》的署名文章。杨传堂在文章中说,“新水条”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推进水路运输科学发展,进一步开创我国现代交通运输发展新局面,具有重大现实和长远意义。

杨传堂说,“新水条”是我国交通运输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新水条”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加快国内水路运输建设的步伐,充分发挥水运优势和潜力,促进水路运输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进一步提升水运发展的质量和现代化水平;也有利于加强水路运输依法管理,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加快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更好地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经济的服务。

当前,受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水路运输行业发展面临着严峻复杂的形势。“新水条”的颁布实施,是国内水运业依法发展科学发展的重要契机,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落实“新水条”的各项规定,形成推进水运业攻坚克难、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新水条”规定抓紧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方案,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行业监管、市场规范、服务提升等各项工作,推动水运事业健康平稳发展。水路运输经营者要依法规范经营,公平有序竞争,加快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快推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杨传堂进一步强调,“新水条”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水路运输依法发展、科学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成为我国交通运输工作与时俱进的新起点。全行业要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断提高交通运输公共服务水平,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作出积极贡献。

针对“新水条”,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安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水路运输市场法律制度,依法规范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是大力推动运量大、成本低、污染少等特点的水路运输的需要,也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安建同时强调,水路运输市场的资源配置,应当主要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对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确需政府采取必要调控措施的,应当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新水条”正是体现了这样的“立法”精神。

“新水条”的四大亮点

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政策法规司司长何建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水条”的亮点主要有四个:一是减少了行政许可项目,简化了审批程序;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水路运输交通主管部门的公共管理职能;三是进一步强化了水路运输安全;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水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的法律义务。

何建中说,关于水路运输审批事项。是水路运输经营者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在过去的水路运输管理中,确实存在审批事项多、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为此,“新水条”着力收缩经营审批范围,对船舶、水路旅客运输等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只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向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进行备案。另外对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的许可实体条件进行了细化。

对水路运输交通主管部门的公共管理职能的明确,主要从二个方面体现: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市场监管。这其中包含规范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明确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处罚违法经营活动进行规定。二是强化了公共服务责任。这又包含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调控运力、公开信息等责任事项。

水运安全越来越受到全社会关注。何建中强调,“新水条”围绕安全要素做了全方位制度规定。比如,对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了规定一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要有与经营范围和船舶规模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运输企业还须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船员。比如对运营的船舶进行了规定——船舶须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件,满足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还比如,对不能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运输企业进行了限制——企业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不符合经营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原许可机关应撤销其经营许可。

对水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何建中说,这是贯彻落实国家低碳发展、保护环境战略的具体体现,也是交通运输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何建中阐释道,内河运输中部分老旧船舶技术标准低、船型过于杂乱,既不利于保障安全和节能减排,也严重影响航道和通航设施通过能力,大大降低了部分主要内河航道通行效率的突出问题,在总结京杭运河、长江干线主要采用经济手段引导内河船舶实行船型标准化的成功经验上,“新水条”明确了制定并实施新的船舶技术标准时,对不符合新标准但尚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在用船舶,通过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同时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创新九项制度设计

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宋德星眼里,“新水条”至少创新性建立了九项制度。这其中包括:确立了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精简行政许可制度、运力宏观调控制度、节能减排制度、结构调整政策安排、诚信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应急运输保障制度、健全市场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客运船舶强制保险制度。另外,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水条”对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做了禁止性规定,对外国籍船舶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并对外国籍船舶非法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包括捎带)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即保留了国内水路运输市场保护制度。

在宋德星看来,这些制度创新主要围绕规范市场准入、加强市场坚管、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这一主线展开,通过完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市场动态监管及退出机制,规范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强化市场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优质服务意识,明确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以保障和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的健康、安全发展。

在市场准入上,取消了“旧水条”是否具有稳定客源、货源等事项,而是着眼于经营能力、人员条件、安全制度、公共利益保护等;并明确规定许可程序,列明许可实施期限,许可证件发放程序。

在监管上,把诚信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作为切入点,确立了水路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并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全面建立水路运输市场诚信管理制度,推动水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改进市场监管手段,促进市场经营主体自律。同时,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证旅客、货物运输安全;设定了旅客班轮运输和货物班轮运输的信息制度,要求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和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并且及时提前向社会公布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信息,保障旅客、货主的知情权。这些规定将有利于提高水路运输经营者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维护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

安全运营的意义精选篇9

关键词:网络;安全管理;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全球化运转,网络信息技术已经深入了各行各业的运营管理发展中。网络信息技术具有快速、准确、系统等多方面的信息传递优势,运用网络信息技术进行企业经营管理,直接影响了整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效率。但是,随着企业管理网络的不断扩大和衍生,网络安全管理难度系数越来越大,经常会因为各种网络安全问题导致企业网络瘫痪,企业一旦遭遇网络瘫痪的症状,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极大的影响,直接损坏了企业的经济效益[1]。因此,各企业运营中越来越重视其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本文重点分析了网络安全管理技术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1 网络安全管理主要解决的问题

网路安全管理对企业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营具有重大意义,其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防火墙的设置、网络密码加密、电子服务器认证系统以及病毒防控等内容,在安全管理工作当中一旦忽略了当中某一个安全管理环节,会导致网络安全出现漏洞,严重影响整个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营工。因此,如何保证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备受业界关注。目前网络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

⑴进行严密的安全监控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通过安全监控工作企业可以及时了解企业内部网络的安全状况,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监控。

⑵对企业网络进行补丁管理的配置,在网络安全监控工作中一旦出现企业安全漏洞,可以通过补丁快速进行修复,这样一方面可以大大提高网络系统安全防御能力,同时又能较好的控制企业用户的授权问题。

⑶对企业网络进行集中策略的管理,通过以网络系统为主单位,建议一个自上而下的安全管理策略,将安全管理策略融入到企业网络系统的不同执行点当中,对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 网络安全管理的核心要素

网络安全管理的主要包括安全策略、安全配置以及安全事件等元素,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安全策略

在网络安全管理技术当中实施安全策略是网络安全的首要因素。通过网络安全管理策略的制定,可以明确网络安全系统建立的理论原因,明确网络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以及可以得到什么样的保护。通过安全策略对网络管理规定的安全原则,来定义网络安全管理的对象、安全管理方法以及网络安全状态。另外安全策略指定的过程中要遵守安全管理工作的一致性,避免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当中出现冲突和矛盾,否则容易造成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失控[2]。

2.2 安全配置

网络安全配置是指构建网络安全系统的各种设置、网络系统管理的安全选项、安全策略以及安全规则等配置,对网络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情况下,网络安全管理配置主要包括网络运营系统中的防火墙设置、网络数据库系统、操作系统等安全设置,在实际运营过程当中要对网络安全配置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禁止任何人对网络安全配置进行更改操作。

2.3 安全事件

网络安全事件主要是指影响网络安全以及整个计算机系统的恶意行为。主要包括计算机网络遭到恶意攻击和非法侵入,网络遭遇恶意攻击和非法入侵会导致企业利用网络进行的商业活动被迫终止,程序停止运营,极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工作[3]。破坏网络安全的恶意行为通常表现为,利用木马病毒的入侵复制、盗窃企业内部资料和信息;组织企业利用网络进行的商业活动;终止企业运营过程中需要用到的网络资源;监控企业的实际运营管理工作,这给企业正常经营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

3 网络安全管理发展趋势

现阶段网络安全管理技术还比较单调,尚未形成一个系统的安全管理机制,在实际管理工作当中还存在许多不足。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网络安全管理技术也将得到快速发展,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将对安全软件以及安全设备进行集中化管理,通过对网络安全的全面监控,切实保障网络安全的可靠性,及时发现运营过程中存在的网络安全隐患;同时,网络安全管理技术将实现系统动态反应以及应急处理中心,实现对突发网络安全事件进行有效预案处理;另外,企业网络安全管理还将对网络系统的相关管理人员、软件、硬件等安全设置集中管理中心,完善安全管理系统[4]。

因此,企业要加强对网络信息技术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病毒、黑客对企业网络系统的攻击,维护企业网络系统的安全性,保证企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长远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s].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1):121-122.

[2]wimmasat山ngs,著,杨明,青光辉,齐东望,等,译.密码编码学与网络安全:原理与实践(第二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01.4.

安全运营的意义精选篇10

短途运输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汽车短途拉运甲方承运的煤炭等货物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承包经营事项

甲方将乙方的车辆组成车队短途拉运甲方所承包运输的煤炭等货物。

二、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经营期限为一年,即从20xx年元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三、承包经营方式

1、甲方提供货物运输的货源,由乙方运输至甲方或货主指定的地点。

2、甲方与货主办理拉运手续和运费清结。

3、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完成甲方安排或随时指定的运输业务。

4、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燃油、路桥通行费用、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司机工资、保险等费用等,食宿自理。

5、 乙方以自有车辆做为运输工具,车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

6、上述车辆,必须车况完好、审验合格、安全适用、符合行驶和货运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四、拉运费清算

1、拉运费以乙方实际拉运吨位计算,站台及铁路货场内转至站台每吨1.5元新煤场转运至站台每吨7元.

2 、运费结算日为:当月工作结束后在次月月底前清算工作单.并报财务室,在下一月5~10日以转帐形式付清运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纠正乙方在货物运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地组织和调配货源。甲方有义务公正、公平、合理的为乙方安排运输。

3 、甲方有权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安全和职业道德学习,并进行考核。

4、甲方有权在承包经营期内,指定专人对乙方使用的车辆进行安全、车容、车况检查。如乙方使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运输。

5、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制定统一规范及公司管理制度,乙方必须遵守。

6、甲方有权制订本企业统一的运费标准和其它费用收取标准。并按标准给付乙方运费。

7、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更换车辆和变更路线,乙方必须配合。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保证按时完成甲方的货物拉运任务,并服从甲方的统一调配。

2、乙方有义务按车辆相关规定维修和保养车辆,保证车辆性能完好、车容整洁。乙方有义务遵守交通法规和机动车操作规程,保证行车安全。

3、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或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有权对甲方没有依据的收费提出异议,或向主管部门投诉。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运输过程中私自卸货,倒货、偷盗、不得将车辆交给它人驾驶,不得捎带与工作无关的第三者,不得违反承包经营用途使用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

5、乙方有权对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承担违反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6、乙方有义务有运输过程发生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造成货物或车辆损毁时,及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立即报警。

7、乙方有义务保证联系(电话、对讲机)通畅,可以随时接受甲方调配。

8、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七、货物运输风险承担

1、交通违章造成的行政处罚,由乙方全部承担。

2、交通事故,事故赔偿责任由由乙方承担。

3、货物损毁或丢失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遭受人身损害和车辆损毁的,除保险公司理赔并实际赔付的部分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和补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下列情况下由乙方支付甲方月拉运费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1)承包经营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

2)不能保证甲方调配货运的

3)不能保证车辆安全性能完好、车况整洁的。

4)不能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的

5)私自倒货,卸货,偷盗货物、扣留或变相扣留货物的。

6)因乙方原因不能取的联系的(电话或对讲机)

7)无合法情由,拒不执行甲方调配的

2 、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连续两次不能完成甲方调配货运的

2)连续两次违章驾驶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3)三次不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的

4)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

5)以甲方名义与他人签定货运协议并收取运费的

6)盗窃、故意损坏、故意丢失甲方调配的货物的

7)故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8)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的

3、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运输费用(拉运费)。如有拖欠,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部份的违约金。

九、其实约定

1、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无劳动、雇佣、劳务关系。

2、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乙方在一年内不得与甲乙客户签定运输协议。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短途运输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本着双方长期合作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 乙方根据甲方业务需要,负责将甲方生产的钢材由甲方所在地(西安市灞桥区吕家堡村)送往甲方客户所在地(具体地点根据客户情况而定,甲方所需车辆以乙方派车单上的车号为准)。

二、 乙方货车司机每次装货时必须向甲方提供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身份证、驾驶证的复印件。

三、 运费:每次货物运费单价根据市场行情而定,不得高于市场行情,具体情况每次装货时甲乙双方再补签一份运输合同,乙方货车车主或司机必须签字确认,证明乙方认可运输货物重量及运费单价,每次补签的运输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直至乙方把该批货物送到甲方客户处冰结算清所有费用为止。

四、 结算方式:乙方支付甲方公司每车每次货运信息费壹佰元,每半月结一次,根据甲方出示的货物运输合同份数为车次依据。乙方将货物运送到甲方客户所在地,由甲方客户按实际收到货物的重量计算并支付运费。每车重量允许误差15%以内,误差超过规定的部分,乙方按市场行情最高价格赔偿甲方损失。

五、 货物运输过程中,若发生货物丢失及其他意外(如运输途中调换、掺假、偷盗等)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六、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及车辆行驶违章等其他意外问题以及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全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乙方所运输的货物运输到位后,甲方却未收到货物款项时,乙方有责任有义务听从甲方安排(甲方通知乙方可以卸货),乙方不得私自卸货。

八、 若因乙方私自卸货给第三方,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作经济赔偿。特此约束!

九、 本合同期限暂定为壹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如有一方要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对方。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短途运输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合作原则,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现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运输条件

1. 乙方必须经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法人或法人委托代表。乙方必须有《自开票纳税人指定证书》资格。

2. 甲方是加工精品小家电的企业,其外包装是采用简易包装,纸箱内的包装物主要是家电、家电配件等。乙方不能使用有残留有害污染物质的车辆,运输过程中不能让甲方产品及外包装遭受有害物质所污染或损坏。乙方必须全部使用全封闭式营运车辆,车厢的容积要大于或等于40m3 .

3. 甲方委托乙方承包部分产品以门对门方式全程运输业务,并以独立法人承包方式运作。运输区间为****——****

第二条 运作方式

1. 乙方保证全天24小时满足甲方指定运输需要(含节假日),并按质按量按时送达收货方,当甲方要求与乙方运作发生冲突时,乙方必须采取措施(包括自行租车)或者委托甲方租车,不得延期,确保完成甲方的运输任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注:甲方一般要求乙方上午11点钟之前车子必须到达甲方收货仓库。

2. 乙方负责承担营运车辆缴纳的养路费和国家规定的所有费用,包括应交的车辆保险和货物保险。乙方在营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及保险、赔偿事宜,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3. 乙方负责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维护,安全驾驶管理和调度,甲方在货物调度方面给予配合,对不适合甲方营运需要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要求撤换。

4. 如果甲方某些客户需要进厂前办证或者体检,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工作要求

1.乙方所有进入甲方公司内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公司的要求,遵守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

2.运输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终止该车辆的营运任务。

第四条 运价及结算方式

1. 运输单价为:**方的车为**元/车,**方的车为:**元/车。如果油价上浮或者下调,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调整运输价格,新的运输价格自达成协议后30天后生效。

注:若油价增幅达8%甲方同意增加10元/车。现在油价为0#柴油III:7.17元/升。

2. 运输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次月20号之前甲乙双方核算上月运费,并于次月顺延月5号前乙方凭收款收据及收款委托书到甲方收款。

第五条 变更、解除

1.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乙方的运输价格高于市场价,甲方有权要求调价或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开拓第三方承运方。

2. 甲方如有增加或更换承运方的需要,一般情况下规定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为新承运商试运期间,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安排让出部分承运任务。在运输过程中如果乙方不符合甲方要求(包括价格分歧、重大质量问题、车辆司机态度问题等),甲方有权提前开拓第三方运输。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鉴于运输的特殊性,乙方不经过甲方同意而单方中断运输任务,乙方须赔偿甲方损失人民币壹万元。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运费中扣除。

2. 乙方提供运输服务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

3. 若次月顺延月5号前甲方没有按期把双方核对无误的上月运输费用结算给乙方,则甲方需赔偿乙方违约金,每延付一天按上月运费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修改

1. 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对合同和运输单价进行修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 合同有效期自****-**-*日至****-**-*日止。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 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乙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松。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安全运营的意义精选篇11

运输承包经营合同范文1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为了提高甲乙双方的经济效益,整合双方资源,充分发挥物流企业优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订立本承包经营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____日止。

第二条 运输费用

1、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商业伙伴关系,乙方给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2、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乙方报价单为准,该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如果乙方需变更价格,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甲乙双方按变更前的价格结算。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3、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4、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5、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6、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7、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求要求乙方更换车辆或变更线路,乙方必须配合。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3、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或收取货款,在返回后,应将其收取的货款或收获凭证及时交付给甲方。

4、乙方对甲方交付承运的货物负有安全保护义务,若运输途中发生货物被盗、毁损、雨淋等,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对甲方的货物只计件数,不负内容责任。乙方对甲方货物不检验,内部结构,乙方不负责任。

6、乙方有权在甲方指定的货物运输期限内,自主安排运输。

7、乙方有权对甲方调配的货物进行查验,有权拒绝运输国家禁止运输或可能造成危险的物品。

8、乙方保证货物运输途中安全到达,如在运输途中出现货物损坏由乙方按出厂价照价赔偿给甲方。

9、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或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有权对甲方没有依据的收费提出异议或向主管部门投诉。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倒货、换车、配载,

9、乙方有义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造成货物损毁时,在30分钟内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立即报警。

10、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货物数量,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 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由乙方出具运输发票,甲方向乙方付清运费。

4、运输费用以月结方式结算,乙方需在每月25日前将上月的月结对帐单和发票给甲方,甲方须在5天内核对完后回传给乙方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该费用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货物运输风险承担

一、货物运输风险

货物运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交通事故、货物损毁、违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对车辆内、外人员的赔偿责任。

二、风险承担

1、交通违章造成的行政处罚,乙方全部承担。

2、交通事故,除因甲方提供的运输工具固有的原因造成事故以外,其他情况下的事故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中,扣除保险公司理陪并实际赔付的部分,但保险公司合法拒陪的除外。

3、货物毁损的,除因甲方提供的运输工具和货物包装固有的原因造成的以外,其他情况下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中,扣除保险公司理陪并实际赔付的部分,但保险公司合法拒陪的除外。

4、乙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5、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甲方。

6、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七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抵触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病流行、国家政策调整等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协议,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合同经甲方签章、乙方签名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承包经营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合同签署地: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汽车拉运甲方承运的煤炭等货物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承包经营事项

甲方将乙方的车辆组成车队拉运甲方所承包运输的煤炭等货物。

二、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经营期限为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合同约定期间内若遇运价调整双方依据新运价重新签订本承运合同或补充协议。

三、承包经营方式

1、甲方提供货物运输的货源,由乙方运输至甲方或货主指定的地点。

2、甲方与货主办理拉运手续和运费清结。

3、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完成甲方安排或随时指定的运输业务。

4、运输路线为甲方指定的自陕西省神木县大保当镇隆德煤矿至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下辖的:大唐灞桥热电厂。

4、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燃油、路桥通行费用、违章违规罚没费用、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司机工资、所有保险等费用等,食宿自理。

5、乙方以自有车辆做为运输工具,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司乘人员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须造册复印2份供甲方备档,期间不允许调换车辆及人员,如遇特殊须临时向甲方申明并登记造册。

6、上述车辆,必须车况完好、审验合格、安全适用、符合行驶和货运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四、运费结算

1、运输价格以货物到大唐灞桥热电厂元/吨。根据市场变化及国家汽柴油价格变动及时调整,双方及时签订运费价格调整补充协议。

2、吨位计量及实际结算以大唐陕西发电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计量为基准,允许乙方有0.2%路损,超出部分损耗由乙方承担。

3、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运输车辆按照甲方的要求从指定装货点运至指定卸货点,每天运输后,由乙方指定的财会人员持甲方的结算单据到甲方财务办公室结算。甲方给乙方每一天结算100%的运输款,如甲方不遵守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乙方结算,甲方纯属于违约合同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运输,因甲方的原因给乙方造成停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因素后果,由甲方全面承担。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纠正乙方在货物运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地组织和调配货源。甲方有义务公正、公平、合理的为乙方安排运输。

3 、甲方有权定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安全和职业道德学习,并进行考核。

4、甲方有权在承包经营期内,指定专人对乙方使用的车辆进行安全、车容、车况检查。如乙方使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运输。

5、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制定统一规范及公司管理制度,乙方必须遵守。

6、甲方有权参照市场和国家规定制订本企业统一的运费标准和其它费用收取标准。并按标准给付乙方运费。

7、如乙方车辆进入煤场后,超过6小时甲方不能按本合同所签订的数量和日期开工,或者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运输等,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按每辆车每天的运输费补偿给乙方。

8、甲方必须保证乙方车辆进入煤场后装卸货物及时,按照本合同规定本月合同装卸货物数量为:_____;每天装卸货物量要在700吨以上,如甲方不能完成当天装卸货物要求,甲方必须安排人员加班装卸货物,无故不完成装卸货物要求给乙方造成合同违约,违约后果全部有甲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保证按时完成甲方的货物拉运的任务量,并服从甲方的统一调配。

2、乙方有义务按车辆相关规定维修和保养车辆,保证车辆性能完好、车容整洁。乙方有义务遵守交通法规和机动车操作规程,保证行车安全。

3、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或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有权对甲方没有依据的收费提出异议,或向主管部门投诉。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运输过程中私自卸货,倒货、偷盗、不得将车辆交给它人驾驶,不得捎带与工作无关的第三者,不得违反承包经营用途使用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

5、乙方有权对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承担违反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6、乙方有义务有运输过程发生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造成货物或车辆损毁时,及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立即报警。

7、乙方有义务保证联系(电话、对讲机)通畅,可以随时接受甲方调配。

8、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9、乙方享有在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清结运输费用时,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

七、货物运输风险承担

1、交通违章造成的行政处罚,由乙方全部承担。

2、交通事故,事故赔偿责任由由乙方承担。

3、货物损毁或丢失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遭受人身损害和车辆损毁的,除保险公司理赔并实际赔付的部分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和补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下列情况下由乙方支付甲方月运量运费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1、承包经营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

2、不能保证甲方调配货运的。

3、不能保证车辆安全性能完好、车况整洁的。

4、不能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的。

5、私自倒货,卸货,偷盗货物、扣留或变相扣留货物的。

6、因乙方原因不能取的联系的(电话或对讲机)。

7、无合法情由,拒不执行甲方调配的。

2 、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且追责乙方,

1、连续两次不能完成甲方规定拉运量的。

2、连续两次违章驾驶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3、三次不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的。

4、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

5、以甲方名义与他人签定货运协议并收取运费的。

6、盗窃、故意损坏、故意丢失甲方调配的货物的。

7、故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8、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的。

3、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运输费用(拉运费)、不得拖欠。

九、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无劳动、雇佣、劳务关系。

2、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乙方在一年内不得与甲乙客户签定运输协议。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如遇纠纷,双方先自行协商,协商未果可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承包经营合同范文3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了提高甲乙双方的经济效益,整合双方资源,充分发挥物流企业优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订立本承包经营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承包经营事项

本合同所涉承包经营事项为:货物运输权和运营收益权。

乙方享有的货物运输权、运营收益权受本合同约定的限制。(乙方提供运输工具和人员工资)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_____日止。运费结算次月____号结算(留20%年底结清)。

第三条:承包方式

甲方提前向乙方提供货物运输的清单,由乙方运输至甲方或货主指定的地点。承包运输线路为南京市行政区域

5、乙方车辆,必须车况完好、审验合格、安全适用、符合行驶和货运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纠正乙方在货物运输中违法、违规行为。

2、甲方有权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自主地组织和调配货源。

3、甲方有权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安全和职业道德学习,并进行考核。

4、甲方有权制定本企业货物运输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有义务保证规章制度符合物流行业的特点或交易习惯,不得增加乙方的负担和责任。

5、甲方有权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指定专人对乙方使用的车辆进行安全、车

6、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求要求乙方更换车辆或变更线路,乙方必须配合。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在甲方指定的货物运输期限内,自主安排运输。乙方有义务保证完成甲方的货物配送运输,并服从甲方的统一货物调配。

2、乙方有权对甲方调配的货物进行查验,有权拒绝运输国家禁止运输或可能造成危险的物品。

3、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或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有权对甲方没有依据的收费提出异议或向主管部门投诉。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代为清结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并承担因迟延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倒货、换车、配载,不得将车辆交给第三者驾驶,不得捎带与工作无关的第三者,不得违反承包经营用途使用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

5、乙方有权对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并承担违反规章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6、乙方有义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造成货物损毁时,在30分钟内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立即报警。

7、乙方有义务保证联系渠道通畅,可以随时接受甲方货运调配。

8、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货物运输风险承担

一、货物运输风险

货物运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交通事故、货物损毁、违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对车辆内、外人员的赔偿责任。

二、风险承担

1、交通违章造成的行政处罚,乙方全部承担。

2、交通事故,其人员安全责任及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3、货物毁损的,由乙方承担。

4、乙方遭受人身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应严格履行,不得单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如有违反,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其他直接经济损失,违约方另行赔偿。

第八条: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南京市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无劳动、雇佣、劳务等关

三、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得知的甲方客户资料、货运单价、货物品种、运输终端客户资料,均属于甲方商业秘密。

四、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乙方在一年内,不得与甲方的客户签定运输协议。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经甲方签章、乙方签名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乙方声明

乙方特别声明:

本合同所有条款,本人均全面理解其含义,并知悉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合同条款没有加重本人的义务和责任。本人提供的基本情况,客观真实。本人愿意遵守并严格执行本合同,如发生违约,本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安全运营的意义精选篇12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车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以“服务、安全、规范”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公司运作、适当补贴、统筹推行”的原则,实现校车运营公司化,管理专业化,切实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开始,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入手,统筹推行全县校车实现公司化运营,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校车运行和管理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

三、运营模式

(一)服务对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原则上幼儿园、城区中小学、高中学生不提倡使用校车接送上下学,其上下学交通问题由学生及家长自行负责)

(二)运营方式。

实行专用校车服务模式,由成立的专业校车服务公司负责运营。本着平等竞争、市场运作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或通过资格审核审查合作谈判,全县校车由一家有实力、有资质、有经验的校车服务公司提供校车服务。现在运营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接送学生校车可提前转入公司名下运行,同等条件下司机、照管员优先录用。

(三)运营路线。

县教育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属地乡(镇)和校车公司共同规划科学合理的接送路线。校车公司管理校车要按“定时、定线、定点、定车、定员、定座”的原则,在规定校车早晚运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基础上,确定每车每天往返接送学生次数,做好学生接送工作。

(四)学生乘车。

学生乘车采取“实名制”,乘车学生信息由各学校提前向校车公司提供,学校确定专人负责配合校车公司组织学生乘车,并由县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车办)会同县交警大队等部门为校车划出专用停车位。

(五)服务费用。

按照市场价格核算校车服务费用,确定校车公司实际提供服务校车台数。校车服务费用总共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乘车学生家长按月缴纳(约61%),二是省级财政划拨的“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奖补资金”(约13%),三是县级财政补贴(约26%)。收取学生乘车费用,现行票价整体降低25%。

(六)考核奖励。

县校车办负责对校车公司日常考核,按照实际提供服务校车数量每台5000元标准作为基数,依据《校车安全运营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七)其他事宜。

推行校车公司化运营,合同暂未到期校车实现公司化运营前,仍执行原有《县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确定的管理模式,即属地乡(镇)主管,校车办综合监管模式。校车公司在与“个体经营车主”达成协议后可提前收购。

四、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职责。

1.负责校车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掌握本地接送学生车辆类型、行车路线、乘车人数和收费标准等基本情况。

3.对辖区内校车总量控制,保证需求。

4.负责校车量化考核工作。

5.制止非法运营及农用车辆接送学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6.积极改善当地道路交通条件,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增设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保证车辆行驶顺畅。

(二)县教育部门职责。

1.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确认车辆权属。

2.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接送学生车辆及校车服务公司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指导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4.科学规划和布局全面掌握校车拥有量,并做好备案登记,实行“一车一档”、“一人一档”。

5.组织学校做好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

6.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安全管理和校长考核的范畴。

(三)县公安交警部门职责。

1.严格按照要求,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2.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工作,校车标牌发放的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3.加强校车年检、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对校车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5.组织校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6.配合县教育部门和学校集中开展校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7.依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

(四)县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

2.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3.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公共交通企业的营运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4.落实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五)县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1.对校车安全行业主管部门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2.指导协调校车安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其他部门职责。

1.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接送学生校车司乘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指导学校、校车公司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

2.县税务部门负责按相应的税费核算办法收取校车公司相应税费。

3.保险机构负责对校车公司缴纳的车辆、承运人、商业保险投保等各项保险予以最大限度优惠,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

4.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校车公司登记注册手续。

5.县财政部门负责将校车服务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拨付省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奖补资金,切实为中小学上下学交通安全提供财力保障。

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校车公司职责。

1.按照《省校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建立校车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2.建立完善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驾驶人、乘车学生基础信息。

3.强化校车安全运行的有效管理,建立完善卫星定位监控平台。

4.加强对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在运营过程中文明服务、礼貌待人,营造安全舒适、文明方便的乘车氛围。

5.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力做好校车的运营和管理工作,达到学生及家长、学校、政府“三满意”的目的。

6.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按照规定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各项措施。

7.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8.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安全管理。

9.建立校车档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防范、应急救援知识。

10.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1月1日—1月10日)。

制定《县全面推行校车公司化运营工作方案》,召开全县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会议,明确职责,安排部署全县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1月10日—2021年2月28日)。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由县教育部门与校车公司签订《县政府采购校车服务合同》。进一步修订完善《县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形成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按照“五个统一”要求,组织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校车公司新购校车重新审批及档案管理工作,此项工作由县教育部门在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

2.做好校车公司新购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此项工作由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做好原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此项工作由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常态化进行。

3.做好合同到期个体经营车主信访维稳工作,此项工作由校车公司主要负责,相关县直部门全力配合。

4.按照“科学规划、满足需求、合理配置”的总要求,做好校车公司承接乡(镇)校车运营线路调整、校车公司应投入运营校车数量核准工作,此项工作由校车办、相关乡(镇)、相关学校、校车公司共同完成。

5.做好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每年创建5所“交通安全文明示范校”。此项工作由县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6.按照标准,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照管员(校车公司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可指派教师,待遇由校车公司负责)标识,乘降点标识配置工作。此项工作由县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7.做好接送学生车辆专用号管理和发放工作。此项工作由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常态化进行。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做好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学生的生命安全及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以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推行此项工作开展。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县全面推行校车公司化运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具体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切实把全面推行校车公司化运营工作作为本地、本部门的重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积极联动,做好督查。

名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督导检查。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为重点,结合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深入推行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排查整顿行动。县公安交警部门要组织足够警力,做好城区学校中小学生上下学期间交通秩序维护,实行交通临时管制;要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行驶路线,特别是乡村道路交叉路口的巡逻管控力度,依法从严查处校车超员载客、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经发现,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坚决杜绝裁货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畜力车、农机车和报废拼装车辆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严厉打击手续不全、无资质车辆和驾驶人从事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事人严管重罚,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安全运营的意义精选篇13

关键词:旅游经营者;旅游安全;信息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所谓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其中,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谓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我国《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该条是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警示义务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旅游经营者的安全警示义务。

一、建立旅游安全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旅游安全 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对旅游者提出的有关其提供的产品或者 服务的安全性和防范措施等问题,应当及时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当听取旅游者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安全性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接受旅游者的监督。

二、大力营造旅游安全文化氛围

要大力营造旅游安全文化氛围。政府职能部门、旅游经营者可以通过悬挂安全标语、设置安全警示等形式大力营造旅游安全文化氛围。如在景区景点入口、乘车场站、乘船渡口、索道电梯人口等处醒目位置设立安全告知和安全标语;在景区多处设置诸如“保护遗产,请勿吸烟”、“为了您的安全,请不要盲目冒险猎奇”等安全提示;在危险点段设置如“为了您的安全,请不要翻越栏杆”、“雨雪天气,请防止路滑摔伤”等安全警示。

三、对游客加强安全文化宣传教育

加强法制教育,引导游客遵纪守法;加强道德宣传教育,引导游客礼貌谦让;加强防火防盗宣传教育,告诫游客管理好火源火种,在林区不要抽烟,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要充分发挥处在工作最前沿、与游客接触最紧密的旅行社导游员、车辆驾驶员、宾馆服务员等的宣传优势,要求他们在宣传景区景点时,必须宣传安全知识、告知安全事项,提醒游客安全旅行。同时,充分利用景区旅游服务系统、环保客运车载电视等,向游客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游客自身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乘坐游乐设施前应首先观察在醒目位置上有无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无检验合格证的或超过有效期的最好不要乘坐和游玩。另外,注意观察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是否规范,如发现设施周围场地杂乱拥挤、无必要的指示和警示标志、防护装置残缺不全、管理和操作人员擅离职守等现象存在,说明该运营使用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设备极有可能存在严重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乘坐游乐设施时,如发现游乐设施有异常声响、气味、抖动、晃动等情况应及时离开设备并告知设备管理人员。游玩中,一旦发生了事故或故障被困在空中或座舱中,不要惊慌,也不要试图采取从空中跳下等危险动作。一般来说,游乐设备都有比较齐全的安全保护装置,运营单位也有比较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游客可耐心等待运营使用单位的救援。游玩时应认真阅读游客须知,注意观察指示和警示标志,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游玩中应系好安全带,扣好锁紧装置,观察安全压杠是否压好。不要随意翻越栏杆或穿越警戒线,特别要注意管好自己的小孩。

四、明确地向旅游者说明或者警示旅游安全事项

旅游设施是指旅游目的地旅游行业的人员向游客提供服务时依托的各项物质设施和设备。它包括交通运输设施、食宿接待设施,游览娱乐设施和旅游购物设施等。近几年,为了满足人们在娱乐中寻求冒险、刺激的需要,游乐设施逐渐向高空、高速、高刺激性的方向发展。随着游乐设施提升高度、运转速度、摆动角度的不断增大,游客身体和游乐设施承受的冲击载荷也不断增加,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游乐设施安全问题愈来愈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根据有关资料介绍,我国每年都发生多起游乐设施安全事故。国家已将大型游乐设施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对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正逐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轨道。旅游经营者应在游乐设施及其附近区域的醒目位置处张贴游客须知、指示和警示标志等。

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制订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游乐设施安全使用和运营管理制度。操作、管理、维修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还应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技术学习,不断提高管理及操作人员的素质。旅游设施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要事先向使用该设施的旅游者告知相关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明确地向旅游者说明或者警示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明确地向旅游者说明或者警示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如病人、老人、儿童不宜参加强刺激、高惊险的游乐活动。

参考文献:

[1]《解读》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13.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实用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3]杨富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安全运营的意义精选篇14

关键词:公共产品;生产力;资源配置

轨道交通由于具有快速、环保、运能大等特点,已成为各大城市发展公共交通优先考虑的项目。据统计,我国现有20多个城市正在建设或规划建设地铁等轨道交通项目,在建线路总长度超过390公里,有1500公里线路正在规划建设中。轨道交通在给人们带来便捷舒适的同时,也面临着由于人、车辆、机电以及社会灾害等因素而导致的安全问题。

轨道交通的安全性,对城市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有必要从经济学角度对轨道交通安全问题作出一些思考。

1轨道交通安全的“公共产品”特性思考

“公共产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非竞争性是指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就是同一单位的公共产品可以供许多人共同消费,某些人对该产品的享用,并不影响他人的享用;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一旦提供给公众,不论何人都可以享用,任何人不得加以排斥。

安全属于社会秩序的范畴,是对人、对财产、对环境保护类的无形产品。轨道交通安全具有“公共产品特性”,表现在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不会因一些人的“消费”而影响其他人的“消费”。但是,会因某个人或某一些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导致安全这一公共产品的隐性短缺或显性短缺。例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在没有形成事故以前,个人是“免费”消费着他人所制造的“安全”这一产品。但若个别人不遵守安全规程甚至违法犯罪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将会危及无辜,不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同时会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例如,今年7月份英国伦敦地铁爆炸;1995年3月日本东京地铁毒气;2003年2月韩国大邱地铁纵火;2004年2月莫斯科地铁爆炸、大火等案件,伤亡惨重,损失、影响巨大。

地铁公司作为企业,其力量毕竟有限,不可能无限制地承担这类公共安全的社会责任。市场取向的改革带来了发展和繁荣已被实践证明,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公共产品的特性导致市场失灵,使政府调节成为必要。关系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共交通安全问题,单个企业无力承担起全部义务,政府应当作为公共产品来供给。

公共产品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公共产品是指政府通过微观参与提供生产性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的投资与建设可由政府部门负责,授权地铁运营公司以经营权,并将基础设施以租赁形式租赁给地铁运营公司,象征性地收取租赁费。由于轨道交通安全所具有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国有企业能够更好地完成相关任务。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比任何个人更有全局观念,更关注社会的均衡发展与民众的利益,能够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社会效益。相对而言,非国有市场主体往往更注重经济效益,不愿意为承担社会责任而承受利益损失。因此,从轨道交通安全所具有的“公共产品”特性出发,经营轨道交通产业一般仍应以国有经济为主,有条件地允许一部分非国有经济的介入。

广义的公共产品除了基础设施外,还包括立法执法、反恐防暴、公共政策、各项制度安排等。针对地铁运营中可能发生的灾害性事故,需要政府向社会提供防治这些社会性灾害的公共产品。为保证轨道交通运行的安全,越来越需要政府提供如公共政策、政府规制等广义的公共产品。公共政策是政府实施调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可以为轨道交通各经营主体提供行为规范、基本准则和行动指南,并为广大乘客制定安全乘车的行为依据。政府规制作为政府的一种治理工具,意味着政府通过制定特定规则约束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也就是要约束因为个人利益最大化动机的过分膨胀而导致他人与社会公众安全利益受损。

在保证轨道交通安全问题上,政府的作用应当进一步加强,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不断推进政策创新,保证公共产品供给的安全性。

2轨道交通安全的生产力特性思考

安全不仅仅是一种技术物态和条件,还是一种具有经济效益的活动,是通过对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合理组织、控制和调整,以减少事故和降低事故损失,达到人、技术、环境的最佳结合,间接促进了经济增值的一种活动。安全活动既具有自然属性,又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进行的有目的的活动,它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同时,还受到社会生产关系的影响,因此,安全具有生产力的特性。

生产力是生产能满足人类需要的有用物品的能力。轨道交通安全具有生产力特性,一方面是指它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属性,由于轨道交通安全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已成为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轨道交通安全状况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从一定程度上讲,轨道交通安全程度是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

生产力是由人的要素和一系列物的要素结合而成的有机体系,轨道交通安全也是受到人、车辆、机电等人的和物的因素的作用。近年来,国内外轨道交通事故分析证明,这些因素是导致轨道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从人的因素看,既有因乘客未遵守安全乘车规则所导致的事故,也有因为工作人员职责疏忽而引发的险性事故。从物的因素看,车辆、轨道、供电、信号等故障都可导致事故的发生。

生产力反映的是人类的劳动能力,生产力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人类劳动能力的发展,是人类科学知识、实践经验、操作技能和社会结合能力不断累积和提高的结果,因而人是生产力中的首要因素。

统计表明,几乎每一起重大事故都与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有关,所以抓运行安全首先要抓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包括法制教育,技术教育,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工作人员牢记“安全第一”的运营准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心存侥幸和麻痹大意。

迅速的反应和正确的措施是处理紧急事故和灾害的关键,只有增强员工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才能把事 故与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了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除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还必须进行事故应急处理模拟演练,逐步提高各有关专业和工种工作人员的应变能力、协同配合能力和对事故的综合救援能力,

达到锻炼员工队伍的目的。

为了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和运输效能,提高生产力水平,还必须抓住其他车辆、轨道、供电、信号设备等一系列物的因素,因为这些因素都直接关联到列车的安全运行,必须引起建设和运营企业的高度重视,采取相应对策。

生产力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人的能力的发展,而人的能力的发展又归根结底是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通过革新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扩展新的劳动对象、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促进管理的科学化等多种途径,被运用于生产过程,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多地取决于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取决于科学技术在生产上的应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它的作用渗透于轨道交通安全的每一个要素,离开了现代科学技术的综合应用,安全运营就不可能得到强有力的保证。首先要用科学技术促进人员素质提高,用科学的理论和正确的思想观念教育广大员工,使他们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工作方法,掌握岗位所需的科学知识和技能。其次要提高车辆等装备的科技含量,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运营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其中采用自动化程度高、安全性能好的系统设备,是提高运营系统安全性的重要基础。现代城市中,地铁是人流最为密集的公共场所之一,其可靠运行是地铁安全运营的前提条件。把这些机电设备纳入统一的智能化的管理,通过自动化系统对这些设备进行科学高效的监控管理,是确保地铁内安全的关键因素。

3轨道交通安全的资源配置特性思考

满足人类欲望的物品可分为“自由物品”和“经济物品”。“自由物品”是指人类无需通过努力就能取用的物品,如阳光、空气等,它的数量是无限的;“经济物品”是指人类必须付出代价方可得到的物品,即必须借助生产资源通过人类加工出来的物品。相对于人的无穷无尽的欲望而言,“经济物品”或者说生产这些物品的资源是不足的,稀缺的。从经济资源稀缺性的事实出发,就产生了资源配置的问题。

轨道交通安全属于“经济物品”,它是通过政府、企业、乘客和车辆、轨道、控制系统等一系列因素相结合而生产出来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社会对安全的投入受到客观经济水平的限制,它的数量不是无限的,如何在有限的安全投入下,获得最大的安全效益?这使轨道交通安全具有了资源配置的特性,即必须在现有的条件下,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增进轨道交通的安全,实现最优化。

安全资源配置是安全活动与安全产品生产之间的资源配置比例和安全活动各环节之间的资源配置比例问题。可以这样认为,轨道交通的设计和建设属于安全产品的生产,而轨道交通的运营则属于安全活动。

一方面,在一定时期可控资源是一定的,这些资源一部分配置在产品生产上,另一部分配置在安全活动上。产品生产与安全活动之间的资源配置比例决定着生产与安全之间能否协调统一,决定着轨道交通安全所能达到的广度和深度。所以,在安全资源配置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安全资源配置问题首先要解决多少资源配置在产品生产上、多少配置在安全活动上,安全资源配置应该以最优化作为配置效率的标准,以实现安全产品生产与安全活动的协调统一。

过去,政府或企业抓轨道交通安全基本不介入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只是在投入运营后承担起安全监管或实施工作,将安全资源倾力投在运营中,这是不合理的配置方式。实践证明,运营环节能否正常和安全,和前期的方案论证、设备和信号的选型、以及设计和施工环节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因此,在轨道交通建设、开通运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一体化”经营的优势,在设计、建设、运营中,有效实现安全资源的合理整合,通过运营部门全过程参与新线的设计、建设和调试,将运营现场的经验与实际问题带到设计工作中,使设计充分考虑运营安全的需要,将安全的关口前移到设计、建设阶段,把对事故的事后的弥补转变为事前的主动控制,使安全资源在安全产品生产和安全活动中得到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