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22:0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新业态税收征管问题研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国际借鉴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2015年12月27日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上表示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预计达20.8万亿元。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都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并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201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积极支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如何有效地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管理已成为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税制要素方面
1、征税对象难明确。因为电子商务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买方和卖方不需要进行面对面的洽谈,一切行为都是通过数字化的信息在网络上传递的,这就对于征税对象的性质捉摸不定,因为所有的有形商品交易都将转化为无形的,导致劳务、特许权等的概念无法明确,税务机关处理时也会无从下手。
2、纳税地点难确定。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中,纳税的管辖权的确定一般以属地原则为主,即按照注册地或者经营所在地来确定纳税机关的管辖。但是电子商务行为由于其隐蔽性和快速流动性以及虚拟性等等的特点,造成根本无法准确确定其纳税的地点。例如,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在全球的任意地点设立公司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这样电子商务行为交易的发生地和具体消费地不能明确,那么就造成税收管辖权不能确定,无法很好的实施征税的活动。
3、纳税主体难认定。电子商务由于数字性、隐蔽性和流动性的固有特征,买方和卖方一般都会采用隐瞒自己真实身份、特点、地点以及具体的行为,纳税主体不好具体确认,此外,电子商务平台减少了很多的中间环节,但是买方和卖方是处于不同地域的税收征管的管辖权范围之内,造成了主体确认的困难性,对税收的征管行为加大了难度,也对传统的税收制度和理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4、纳税环节难区分。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中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由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或者是钱货两讫的时间决定。但是在目前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少开具发票或者现金收入的凭证,这样就无法确定纳税的期限。其征税的税基在隐蔽性、流动性的互联网交易中就容易消失,就会加大逃税避税的可能性,税收流失的现象就会出现加剧,不仅税基的消失会影响征税,中间环节的去除导致了相关的课税点也消失,这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二)税制原则方面
1、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对效率原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传统商业交易行为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不同点上。首先,采用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导致对税收的管理很难实施也加大了成本的投入。其次是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带动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作为适应“互联网+”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所以对于税收管理制度也要在科技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予以创新提高科技的含量,这样就可以更好的实施税收的征管工作,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对税收征管公平的影响。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行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虚拟性以及快速的流动性的特征,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的制度并没有囊括对于这些特点的规定。这样的特点导致电子商务企业大多建立公司选择在税负低的地区,只要进行简单的网络服务器的设置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业务,有效地逃税和避税。这就会造成传统商业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影响征税的公平原则的实施。
二、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一)美国。美国在全球的网络市场中占有主导的地位,为了保证其领先的地位和市场的占有率其主张对于电子商务少征税或者索性不征税,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美国率先对电子商务问题进行规定,出台了互联网免税的规定、全球的电子商务选择性征税等规定,而且积极促进世贸组织对于网上交易免税的规定。美国对于电子商务问题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原则和特点进行规定,提倡税收的中性原则以避免征税行为对经济造成的影响。美国所支持的这些观点只是为了避免对经济造成不良的影响,是出于对自己国家的利益考虑采取的措施,直到201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2013市场公平法案》,允许各州政府可以对电子商务企业跨区进行征税,主要涉及消费税,但目前仍有一些州没有开征,因为美国众议院并没有通过这项议案,说明对于征收网络消费税在美国还是意见不一的。
(二)欧盟及其他经济组织。欧盟在总体上是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的,但是为了避免对市场造成大的影响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欧盟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持有的是保持税收的中性化原则,避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的措施。在落实到具体化的程序中,就表现在无纸化记账的方式和税务报表电子化填写的方式等,为的是操作更加的简单、方便、易于操作。在二十一世纪初的时候,欧盟了对于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定的方案,关于电子发票的具体实施和操作等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面的有关方案和指导意见。2015年1月1日起,欧盟规定在欧盟境内网上购物,增值税将执行买家所在地税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所规定,在加拿大的会议上提出了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框架性的条件并且成立了五个技术小组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性的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文件,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一些有关的概念和运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三、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制度的优化建议
(一)完善纳税主体登记制度。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区别于一般的企业另行登记,了解电子商务企业的具体数量和经营发展的状况,就能更好地实施税收的管理工作。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域名注册机关的协调工作,不仅要对纳税主体的纳税申报的一般性材料有所要求还要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网址、域名以及其他网络上的情况进行登记,税务机关要对网络信息与域名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相互核实,从而更准确地把握电子商务企业的准确信息,为更好地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
(二)强化网络电子申报制度。为了加强对于网络发展及信息化产生的电子商务的问题,所以要加强对于税收征管的信息化的发展,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结构、税务机关与企业、支付机关等相关机关的信息共享与交流,建立网络申报系统并通过网站进行相关的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形成电子化的分级的纳税申报的制度。
(三)健全电子发票凭证制度。电子发票与传统的纸质类的发票相比具有降低成本、节能减排、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特点,可以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极大的便利,强化管理,减少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纳税主体可以通过登录税务机关的网站查找电子发票,并根据实际情况输入相关的数据进行纳税,税务机关也可以利用这个网站实时的查询纳税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纳税的信息,有利于双方之间的资源的共享和税收的有效征收。(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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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S2b2c;社交电商;税收征管
1我国社交电商发展现状
根据《2019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的统计,2019年社交电商交易额占整个网络零售销售额的20%,当时预计2020年会超过30%。其中社交电商行业的佼佼者云集和拼多多都已经在美国成功上市,社交电商正以迅猛的速度在发展,已成为电子商务不可忽视的规模化、高增长细分市场。目前社交电商的运营模式多样化,有微商型、会员分销型、拼团型及导购型等,其中以云集、贝店、斑马会员等为代表的会员分销型社交电商,可以使会员实现“自购省钱、分享赚钱”,因此发展势头强劲,其模式内核即为S2b2c型社交电商:S即分销平台,由S(Supplyplatform)连接商品供应方、为小b(business)店主提供供应链、物流、售后等一系列服务,由S和小b共同为c(customer)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这种模式比传统电商模式B2C及C2C等在价值链条、运营模式、盈利分配方面都更加复杂,因此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2S2b2c型社交电商的特点
2.1价值链条比传统电商更复杂。相较于传统的B2C电商模式,S2b2c型社交电商多了分销平台S和小b店主这两个角色,其中S一般是正规注册的公司,办理了税收登记,受相应税务机关的直接管辖,纳税行为一般比较规范,重点在于小b店主。小b店主运用自己的私人流量和影响力,为S吸引顾客(c)。小b无须囤货与发货,只要引导c在S上成功购买产品或服务即可获得相应的佣金收入,S平台提供采购、物流、数据处理及售后等一系列供应链服务。这就使得S2b2c型社交电商的价值链条不同于传统的电商模式。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那么小b获得的佣金也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跟实体经济的店主相比,小b虽然在各大平台上是店主身份,但不需要实体店铺也大都没有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自然也没有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鉴于互联网的无纸化、隐形化、不好监管等特点,现行税法对于小b店主的纳税问题尚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随着社交电商行业销售规模的不断增长,必然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日渐流失,也不利于市场的进一步深入、有序、健康发展。因此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引导并规范社交电商行业中小b的涉税行为迫在眉睫。2.2S2b2c型社交电商的盈利模式及分配方式的特点。目前,S2b2c型社交电商的盈利主要来源于会员礼包及平台商品的销售,这两类本质上都是销售商品,不同之处在于,会员礼包是顾客获得分销平台S会员资格而必须购买的特定产品。比如云集,目前如果想成为云集的终身会员,可以选购几款一定价值额的特定礼包产品或在一定期限内购买平台任意商品累计达到一定额度,因此其核心依然是销售商品。以云集为代表的会员分销型社交电商就是典型的S2b2c型社交电商模式,跟京东、唯品会这些传统电商不同,云集不直接面对顾客进行销售,而是赋能于小b店主,顾客c购买的产品均是在小b名义的店铺里,由小b来直接面对c。这样一来,顾客c基于跟小b的社交关系和推荐产生购买行为,而顾客c下单后,平台S和小b共同服务于顾客c,这打破了传统商业冰冷的买卖关系,加入了社交情感因素,因此在这样的模式下,顾客可以更精准地获得想要的产品和服务,平台也可以更好地为顾客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这样不仅提高了顾客对平台的黏性,同时降低了获客成本,实现了双赢。而小b店主只需将商品信息分享到社群、朋友圈或直接发给朋友,朋友购买后,小b店主即可获得佣金;同时,朋友成功购买后,还可邀请其成为自己线下的新店主,之后还可持续获得新店主在平台上购物的销售佣金。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S2b2c型社交电商与传统B2C电商盈利分配方式不同,传统B2C电商模式下,商品销售利润全部留在B这里,而S2b2c型社交电商模式的商品销售利润一部分留在了S平台,而另一部分则分给了小b店主。就目前来看,有部分小b店主的收益金额是非常可观的,但是由于税收监管政策的缺失,这部分收益正处于税收的盲区。根据《2020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春季版的统计,2019年社交电商从业者人数已经接近5000万人,2020年这一数字将继续增长,中国全民社交电商时代已来临。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进行扣缴的情况下,个人需要主动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但在实际中,由于S2b2c型社交电商是一种新电商模式,税收法规中还没有明确此类行业的具体征管办法以及此项所得应属于什么税目,税率又如何确定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更加没有涉及,只是一些比较笼统的规定。这就造成平台企业S没有明确对应的税法条款可依,在很多事项上没办法精确处理,比如分销商小b的所得,是按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纳税并没有明确规定,财税人员很多时候也没有履行小b店主的个税代扣代缴义务;另外,大部分小b店主往往纳税意识薄弱,甚至根本不懂税法,当然也不会主动去进行个税的汇算申报,这样就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
3S2b2c型社交电商税收征管的难点
3.1税务登记。我国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但是就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很多小b店主并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也没有缴纳过相应税款,原因是虽然《电子商务法》有相关条款规定,但具体执行还需要税务机关的监督。对税务机关的很多人员来说,一方面并不熟悉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的内在价值链和利益分配模式;另一方面想要取得平台上所有小b店主的信息也具有一定阻碍和难度。同时小b店主分布在国内甚至国外各个地方,仅通过互联网即可开展经营,这对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3.2增值税“以票控税”的制度不适用。“以票控税”的增值税税收监管制度,在实体经济及传统电商模式下,起到了保障税款应收尽收、避免偷税漏税的重要作用。但是在S2b2c型社交电商模式下,顾客名义上是在小b店主的店铺购买商品,大部分情况下,顾客不会主动索要发票,那这部分销售则无票可依。虽然我国增值税申报相关法规也规定了,无票收入也要申报纳税,但因为没有发票作为依据,销售数据就很容易隐瞒少报。另外,平台S通过小b销售商品给顾客c之后,一般都需要支付部分返利给小b,而小b一般为未进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虽然收到了平台S给付的佣金,但在目前的发票管理制度下,无法开票给平台S,这样造成了平台S的增值税税负较重,不利于进一步健康发展。3.3小b店主的个税适用税目问题。小b名义上是店主,但实质上大部分是从事社交电商的自然人,从实质上看,小b一般没有跟平台S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按点上下班,工作时间和地点都是自由的,甚至分享赚钱还是自购省钱也完全由自己决定,从这个角度看,小b店主的佣金收入更倾向于“劳务报酬所得”。但是就店主身份来讲,小b店主应该进行工商登记后成为个体工商户则更符合其形式身份,也更便于进行税收征管和监督,那么这种情况下,小b店主的收入则属于“生产经营所得”。但目前由于针对性的政策缺失,小b店主的所得没有明确的税收规定,因此其征收也是无准确依据,政策的缺失直接造成了税款的流失。3.4依法主动纳税意识薄弱。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源很大一部分来自工资薪金所得,而这部分所得相应个税的缴纳一般是由单位进行代扣代缴,所以很多人没有主动进行个税申报和缴纳的意识。另外,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一般是包含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所支付的价款里,所以很多非财税专业人士对增值税非常陌生。加上我国公民普遍主动纳税意识薄弱,这体现在公民日常消费时,有很多商家都会提供开票和不开票两种价格,而显然不开票的价格是非常具有优势的,那么很多情况下,大部分公民一般都会选择不开发票。所以当自然人公民成为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的从业者———小b店主的时候,由于本身就不懂税法,再加上整个社会主动纳税的氛围和意识比较薄弱,所以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小b店主一般都没有主动纳税的意识。
4S2b2c型社交电商税收征管的建议
4.1创新税务登记制度和手段。目前,税务登记还是以纳税人主动申报登记为主,但是在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里,由于小b店主的特殊身份加上税法知识和纳税意识的缺乏,建议税务机关充分发挥主动监管的优势。首先,对于小b店主做到事前引导,也就是小b店主在分销平台S上进行注册的时候就直接设置税务登记步骤,这样一方面可以培养小b店主的主动纳税意识;另一方面简化了税务登记的后续步骤。其次,可以做到事前控制,为接下来的税收征管打下良好基础。税务登记具体步骤建议简化,不一定非要到税局网站上,可以设置税务登记小程序,便于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手续。4.2创新“互联网+”下的增值税税收征管制度。传统的“以票控税”制度不仅不利于“互联网+”形式下新型商业模式的增值税税收征管,反而会导致征管效率低下。建议针对新业态采取创新的增值税税收征管制度。一般平台交易体系对销售成交支付数据、物流数据等信息都有完整的记录和存储保护,结合电子发票的全面推广,“数据管税”已经具备各方面条件。基于大数据统计分析等技术,直接对分销平台S的后台交易数据以分类统计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增值税税款征收,不需再依赖于发票这种形式介质,直接根据真实的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提取相应的税收征管所需信息,不仅更准确而且更高效。当然实现这一点,不仅需要技术和制度的创新,更重要的是征纳双方观念的改变与提升。4.3加大税收优惠力度。S2b2c型社交电商基于“自购省钱、分享赚钱”的理念,吸引了一大批自由职业者,在肺炎疫情期间社交电商行业在物资供应方面也发挥了很大作用,不仅及时供应了物资,同时也为一些受肺炎疫情影响没有收入或收入减少人群提供了一份事业机会和收入来源,为社会提供了很多就业机会,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缓解了社会矛盾,为维持国家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所以要鼓励和支持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的发展,对于行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小b店主,在不断规范依法纳税行为的同时,加大相应的税收优惠力度,非常有必要和现实意义。比如在小b店主的个税收缴方面,提高免征额度,同时降低相应税率。对于增值税,可以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b店主免征收增值税等。4.4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民主动纳税意识。目前,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的小b店主大都为自由职业者或其他个人,纳税意识薄弱,纳税知识缺乏,对税收征管带来很大阻碍。首先,要通过平台S进行相应的税法政策宣讲和考试,让小b店主明确自己的纳税义务与适用政策,及时进行税务登记,为接下来的税收缴纳打好基础;其次,税务机关要加大对S2b2c型社交电商从业者的税法政策辅导,鉴于从业者分布在各个地方,建议采用网络直播视频课程、定期推送相关政策法规等方式,对从业者进行宣导,让从业者明确自己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申报缴纳的方式方法等,同时进一步简化申报缴纳流程,方便纳税人进行税款申报和缴纳;最后,全社会要强化税收法规普及宣传以及纳税光荣、纳税就是在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的意识,让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依法纳税及税收对国家财政和基础建设的重要性有更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更加积极主动地去申报缴纳税款。
5结论
S2b2c型社交电商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相较于传统的电子商务,价值链条更复杂、涉及的利益方更多,对税收征管带来很多新的挑战。因此必须针对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的特点,尽快制定具体的税收法规政策,改革相应制度并提升相关利益方的纳税意识,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并引导行业向更健康、持续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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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国不断推进经济转型的背景下,河北财政收入在经济转型中面临较大的冲击,致使财政收入增长乏力。本文从河北省经济转型特点入手,客观分析河北财政收入面临的挑战,提出从稳定税收收入、强化非税收入征管、规范承接京津产业、挖掘潜在财政收入等方面保持河北省财政收入平稳增长的对策。
关键词 经济转型;财政收入;稳定机制
【作者简介】李立媛,河北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政策;张亚凯,河北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制度比较。
一、河北经济转型的特点
(一) 联动性结构调整
河北的经济转型不同于其他省份,这是因为河北经济转型不仅包括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包括承接京津产业所带来的产业结构的调整。
1.产业结构的调整。河北过去以及当前的产业结构以二次产业为主,截止到2013年,河北二次产业的比重仍然占52.1%。从一定意义上讲,二次产业在河北经济增长中发挥着支柱性作用,其中钢铁、煤炭又是二次产业中的支柱行业。经济转型是以科技含量高的产业替换当前技术含量低、高耗能、重污染的产业。为此河北省政府已经出台了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措施。以钢铁为例,2013年6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明确指出,河北将不再审批钢铁冶炼等产能严重过剩产业,到2017年,全省要削减钢铁产能6000万吨以上;201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同意河北作为国家钢铁产业结构调整重点省,通过实施“五个一批工程”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总体来看,河北省产业结构调整实质上是二次产业内部结构的优化升级,二次产业的绝对优势地位总体不变,但是二次产业中支柱行业会有所改变,在调整过程中会出现经济波动,从而不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2.承接京津产业带来的结构调整。京津冀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加快了河北省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河北省已经在积极打造各类示范园区,吸引京津产业的进入。如在产业先行的理念下,京津冀三地共同搭建了10个科技创新平台和20个产业合作平台,有序促进产业转移。2014年11月在河北省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园区建设经验交流暨军民两用技术成果对接会上,河北省工信厅副厅长、国防科工局局长徐振川提出,河北要成为“承接京津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的契合点、推动全省工业转型升级和项目建设的着力点、做大做强军民融合产业的支撑点、推动县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的突破点”。2014年12月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宋立民介绍说:“河北省打造了40个承接产业转移的平台,主要面向京津,把先进的装备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来。”京津冀下一步发展需要高起点规划和布局,而不是简单地产业转移或者数量的扩张,要在符合生态环保的前提下,不断催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实施产业升级计划。京津产业的进入,将推进河北向科术含量较高的产业优化转移和升级。从长期来看,京津冀一体化顺利推进将有利于河北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进而有助于河北省财政收入的增长。
(二)“激进式”经济转型
河北经济转型任务大、时间紧,维持经济稳定增长的难度较大。当前河北经济转型并非一场经过长期积累后的过渡,而是一种“强迫式”经济转型,这是因为河北当前的主导产业仍然是以钢铁为代表的高耗能、重污染、低效益行业。经济转型中的限制政策对主导产业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进而使主导产业拉动的经济增长速度大幅降低,导致财政收入增长乏力。激进式经济转型带来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消费结构与产业结构的不匹配,使得消费结构与待构建的新经济结构如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严重脱节,从而不利于经济增长,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垂直下降。
二、河北财政收入面临的挑战
(一) 减税效应加剧
1.产业结构调整对税收收入形成直接减税效应。当前河北工业企业的产能受到大幅压缩,尤其是高耗能产业如钢铁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原油加工业等产业较为明显。以钢铁为例,当前河北钢铁产业不断经受“伤筋动骨”之痛,与之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如采掘业、煤炭业、汽车制造业、建筑业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从税收角度讲,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等大小税种收入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减收效应。
2.产业调整对税收收入形成间接减税效应。不可否认,承接京津产业转移可以促进河北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经济转型步伐。但是河北在承接京津产业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税收减收风险。这是因为在京津产业进入河北的过程中,不但涉及许多关联或非关联大型企业间数额巨大的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问题,而且也存在个人财产转移问题,这些问题都比较隐蔽,在税收征管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会导致税收收入的降低。
此外,受经济转型的影响,河北钢铁集团、开滦集团、冀东水泥、首都钢铁集团等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受到了较大冲击,从而导致财政收入增长不稳定。
(二)“有害政府竞争”风险
在承接京津产业过程中,为减弱京津产业的“反磁力”作用并吸引京津产业入驻,河北各级政府都在出台优惠政策、降低进入标准、建立承接平台。如2014年廊坊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就有913项,搭建新兴产业示范区仅固定资产耗资就达29亿元;2014年保定为打造河北“中关村”,投资340亿元构建创业科技基地;2015年河北经贸洽谈会上,衡水为承接京津产业总投资达1081亿元,而引进资金却为730亿元。地方政府竞相直接投资打造承接平台其出发点是对的,但要有“度”的把握,否则容易形成“有害政府竞争”风险,最终造成严重的财政赤字和大量地方债务。
(三) 潜在财政收入不稳定
充分有效的消费结构可以带动对应产业结构的繁荣发展。当前,河北省主导产业低迷,导致职工工资较低,反映到市场经济中就是消费不足,无法带动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崛起,无法拉动经济实现新增长,最终使财政收入难以稳定增长。
三、河北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路径选择
(一) 稳定税收收入
1.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一是督促大型重度污染性工业企业实行节能减排、技术更新,逐步推进由生产型企业向深加工企业发展,实现产业链延伸和产业转型升级,如转向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的高端装备制造,确保企业总体效益的稳定,从而保证税收的稳定增长。二是引进高新技术,承接京津转移产业,实现产业链对接,提高产业的技术含量,增强企业活力,保证企业能够正常运转的同时,实现由“低质多产”向“高质优产”转变,从而确保转型过程中税收收入的稳定。
2.强化京津产业税收监督。在承接京津产业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京津产业对接过程中的税收监督检查,尤其加强对大型企业间对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股权转让、财产转移等隐形资金流动的督查,避免企业交易过程中诸多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3.严格各类税收征管。要严格贯彻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的原则,合理安排征收费用的列支结构。如在组织财政收入前,认真贯彻预算法精神,从本地财源的实际状况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财政收入目标任务;在组织财政收入过程中,增强对地方大小税种的管理,提高税收的征收质量。
(二) 强化非税收入征管
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保证应收尽收,足额入库。取消所有单位的收入过渡账户,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征管模式,使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规范非税收入执收行为,加强非税收入项目库动态化管理,及时清理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对保留项目明确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和执收单位,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非税收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除有特定用途的非税收入或个别需要补偿征收成本支出外,非税收入原则上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不与征收部门的支出挂钩;强化票据源头控制,按照“归口管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原则,规范财政票据发放、核销、验旧换新工作,切实将票据源头控收管理落到实处;构建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平台,通过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银行间信息联网,实现非税收入征缴电子化、数据传输实时化,确保非税收入及时、准确入库。
(三) 规范承接京津产业
对于承接京津产业,省政府要控制和管理好各地方政府的直接投资和优惠政策的数量和质量,尽量降低“有害政府竞争”风险。各地区要立足本地优势,做到因地制宜,充分依托本地优势大力发展与所承接产业的产业,如农业比重较大地区应当立足农业承接大型加工业。要加强对各市区承接条件如技术、人才、产业集群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审查评估。此外,承接京津产业需要理顺京津冀产业的发展链条,形成京津冀之间上下游联动的对接与互补,在一体化发展进程中,通过创新培育出区域新增长点。
(四) 挖掘潜在财政收入
改善消费结构,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和水平是拉动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增长的有效途径。要想方设法促进居民消费,如实现京津冀产业对接和转移的前提条件是交通便利、互联网发达、产业链齐全等,河北可以利用这一优势,与京津两地实现合作共建,合作方式可以是北京和天津出资金,河北出劳动力。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财政过多支出,还可以增加河北居民的整体收入,提高消费能力,从而促进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要加强互联网建设,实现京津冀联网共享网络资源,增强居民网上消费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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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应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续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亦是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头戏。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上海率先破冰。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进展回顾
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并将其纳入“十二五”规划。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对试点有关事项做出了较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率先选择交通运输业等“1+6”行业进行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2012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宁波、厦门、深圳等10个省市。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主要意义为:
1、经济结构调整的税制改革需求
我国经济结构主要服务对象之一是第三产业,该产业基本上都在营业税的范围之内,对于任何提高现代化服务产业的发展水平,需要通过税制改革予以实现。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是重要的税制改革模式之一,这种模式符合科学发展财税制度的要求,促进了社会的专业化分工和企业的现代化发展。
2、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随着经济业态的多元化发展,现代市场行业面临越来越多的重复征税问题,营业税、增值税两者采用分别征收的方法,加剧了重复收税的不合理趋势。目前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是各个行业发展的障碍,譬如服务行业,相比于其他国家,其发展程度很低,其中既包括低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因素,更重要的是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具有避免重复征税的功能,面对经济发展的新业务和新模式,营业税的课税范围由此得到调整。
3、有利于优化出口结构,推动服务贸易发展
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文件规定,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研发服务与设计服务的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零,实行免抵退的办法。即有关服务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提供服务对应的外购业务所含进项税允许企业抵减,未抵减完的部分可以申请退税。按此政策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内来说有利于促进本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外来说有利于形成国际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企业应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企业来说可能会面临着亟需调整与解决的新问题、新矛盾。企业应该在认可这项利国利民政策的基础之上积极寻求应对策略和解决办法。
1、充分利用合同政策和费率政策的转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收入核算、购入服务或服务成本的核算、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核算等按总金额扣减销项或进项来核算,较原营业税下按总金额核算不同。企业应本着税收筹划和安排,在供应商和客户等上下游企业中,通过全流程分析、测算,达到规范执行政策,谋求降本增利空间,对业务部门加强指导。对于相关合同签订程序,应增加财务审核流程,将税负降低惠及业务成本的要求贯彻到业务起点,即合同签约时点,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优惠。
2、准确规范会计核算,为纳税提供财务数据支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从整体上减少重复纳税,但是具体到不同企业,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受益程度也不一样。可以肯定的是能够准确规范会计核算的企业受益会较多。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业务种类进行合理有效地划分,加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的明细核算,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等。另也要重视“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会计科目下的明细核算,对取得的不同税率不同服务,及相同服务不同税率的进项税及企业开展不同业务发生的销售额所对应的不同税率的销项税,需要更加明细地核算,为相关税务政策的运用,提供详实有效的财务数据支撑。
3、严格管理,防范增值税发票风险
增值税具有“环环征税,层层抵扣”的特点,增值税下企业发票风险管控的范围更广,要求也更高。企业应当视空白税票如同现金管理,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存放地点须具备防盗报警等安全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营业地点开具,不得带出企业。企业应定期对涉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专用发票开具过程中收款凭证、销售订单、发票、提货单四单匹配。
4、用服务外包解决进项税
若企业取得的正常专用发票进项税不够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条件考虑将部分服务项目外包,这样会有效降低增值税。在服务项目外包过程中还须认真考察承包企业的资质、信用等,确保承包企业能够提供符合本企业要求的产品,否则虽然进项税问题得到缓解,企业自身却因为供应商服务质量等问题让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结果将是得不偿失。
5、加强内控和内审的有效性,强化企业监管力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针对曲解政策擅自扩大抵扣范围等新情况,企业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内部审计要融入到企业内部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工作中,构筑制度防线,防范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缴税款等现象,确保增值税的准确性。
总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重大举措,初衷就是为了逐步推进税收制度改革、降低企业的税负,为自由竞争创造条件。不同的企业在改革中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应当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认真的对待。(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1]111号,2011,11,16.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涉税数据;涉税服务
一、引言
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带领我们步入了全新的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时代与传统的数据时代相比,具有巨大的优势,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公共部门都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为其创造更多的价值。当前涉税服务行业的发展方向是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构筑智能化、个性化涉税服务体系,然而传统涉税服务已无法满足其多样化、个性化涉税服务需求,因此结合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对其进行优化已不可避免。在此背景下,中央政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促进大数据发展,推动涉税服务优化,其中2015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推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涉税服务行业运用大数据技术创新涉税服务,标志着我国涉税服务行业发展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近年来财税学界对大数据与涉税服务的研究逐渐深化,大多数学者的研究主要是沿着大数据创新涉税服务的战略意义、问题分析、优化路径开展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关于大数据创新涉税服务的战略意义方面,李林军(2016)认为信息化不仅是手段、工具,更是理念、模式、产业链的创新,税务师行业的“互联网+”将对财税服务行业的转型升级产生深远影响;李忠尔(2016)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整个社会正在步入信息社会,充分运用网络的优势,构筑新的服务业态,对于优化涉税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大数据时代涉税服务的问题分析方面,乔游(2016)认为数据的安全性与隐私性问题是目前公认的制约大数据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使互联网在政府领域的应用推广面临巨大挑战;雷炳毅(2016)指出在大数据时代下涉税服务行业收集数据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就影响了涉税信息的全面、准确,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大数据时代信息采集工作最大的阻碍;王向东(2014)指出当前涉税服务人员对于大数据并不熟悉,对大数据的内涵、大数据技术的功能了解甚少,对大数据重视程度不足;对大数据时代涉税服务优化的建议方面,杨华(2011)提出应优化社会化纳税服务环境,为税务机构拓展执业范围和服务空间积极创造条件,在税收政策咨询、税收资料使用、信息技术利用等各方面为税务提供方便;李渊(2016)在大数据的分析和挖掘上要不断研究和探讨,建立涉税信息的大数据库,把分散到各个应用系统的数据集成、整合和统一管理,为数据分析和挖掘提供基础保障;丁芸(2015)认为财税服务借助互联网融合、平等、开放等特性,将信息和数据转变为创新财税服务模式的新动力,财税服务的创新应注意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纳税人为中心,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针对用户需求设计产品。通过梳理国内学者对大数据时代下涉税服务的研究成果发现:大多数学者关注的重点更多集中于大数据与税收征管领域,而对大数据时代下涉税服务行业发展关注较少;对于国外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借鉴不足。与现有的研究不同,本文关注的是大数据创新涉税服务领域,通过分析目前我国涉税服务在大数据时代下所面临的挑战,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综合来看,涉税服务行业应当充分发挥大数据海量性、分散性、多样性与处理速度快等特点,积极推动涉税服务的优化。
二、大数据时代涉税服务面临的主要挑战
涉税大数据贯穿于整个涉税服务过程中,直接影响涉税服务效率和涉税服务质量等方面。大数据时代下涉税服务面临的主要挑战,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涉税信息采集的挑战
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社会分工细致化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支持,纳税人的经营范围越来越广泛、复杂化,经营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核算方式也逐渐由传统的纸质记录向信息电子化、无纸化方向发展。这些变化导致税源进行跨境、跨省、跨市流动性增强,税源的隐蔽性增强。同时,由于管理体制、法律缺失和各部门各领域主导系统开发管理等原因,信息孤岛、信息壁垒现象较为严重和突出,税务部门与涉税第三方、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也较为严重。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征纳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税务人员具备充分的税收知识与专业的税收征管经验,并拥有部分税收政策的解释权,因此在政策的把握与运用方面优于纳税人。但是在纳税申报信息的掌握方面,税务部门却处于弱势地位,纳税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对于自身的经营状况肯定最为了解,但出于利益的考量,并非每个纳税人都会按要求披露所有的信息,他们很可能只会提供对己方有利的信息,使得税务部门无法全面的获得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二是税务部门与涉税第三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少不了与其他经济部门打交道,如企业涉及货币资金的活动与银行密切相关,经营业务范围变化等事项与工商部门相关联,另外与房产、海关等部门也息息相关。本来即使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全或失真,我们都可以通过第三方提供的数据进行有效的核查,但由于目前几乎各个部门各自收集的信息只是由本部门使用,而不是各个部门共享,给涉税信息采集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二)涉税信息安全的挑战
涉税信息多为纳税人的敏感信息,从企业的角度出发,涉税信息不安全容易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状态以及声誉等遭受损失,因此纳税人对于涉税信息安全往往都有着很高的要求。而在大数据时代,涉税服务行业获取的涉税数据具有透明化、公开化的特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很容易会被除税务部门和纳税人自身以外的其他个人和部门获取,这使得纳税人的隐私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例如,当前金税三期系统已经全面上线,但是除增值税发票升级版中应用了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身份数字认证系统外,其余各种保留的应用软件都没有纳入身份认证系统的管理。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下,传统的“用户名+密码”登录网上办税平台模式已不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安全的新要求,涉税信息安全面临潜在威胁。此外,由于涉税数据量庞大而且关联性强,在大数据逐步走向开放的过程中,网络黑客可以较为容易地利用挖掘工具和程序破译诸如客户银行账户之类的重要信息,给纳税人造成经济损失。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做好纳税人涉税数据的保密工作一直是制约涉税服务发展的重要问题。
(三)涉税服务人员专业素质的挑战
在当前实践中,涉税服务人员对于大数据的理解仍处于较浅层面,对涉税数据重视程度不高,大多习惯于按照以往经验办事,缺乏大数据理念。随着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量企业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数据存在于企业财务核算系统、ERP系统等管理信息系统内部,而许多涉税服务人员对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缺乏了解,对如何运用现代的数据分析工具来认识、说明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比较欠缺。此外,涉税服务人员对于以往年度的涉税数据关注度较低,缺乏数据的敏感性,对于涉税服务工作的规律性把握不足。
(四)涉税服务大数据信息系统建设的挑战
在大数据时代下,涉税服务行业急需建立起智能化、数字化的涉税服务大数据信息系统。大数据技术为涉税服务迎来了新的契机,通过数据信息的采集和传输,涉税服务和税务产品将会在行业之间、用户之间以及用户与政府之间进行融合,将提升涉税服务每个环节的价值,推动涉税服务的创新和变革。当前涉税服务行业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难点集中在中小型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化程度不足,由于涉税服务大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初期投入大,大多数的中小型税务师事务所缺乏足够的财力、技术以及相关专业人才去建设大数据信息系统。
三、大数据时代涉税服务的国际经验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许多国家不断优化升级涉税服务,给我国提供了大量的有益经验。其在涉税信息数字化建设、涉税信息人才培养以及涉税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的作法。
(一)涉税信息数字化程度高
涉税信息数字化是大数据创新涉税服务的基础。美国政府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就开始建立涉税信息数据系统,并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工商、房产、金融、海关等第三方部门共享数据的义务。德国涉税数据信息化程度也很高,其基层税务部门以公民的身份编码为基础建立起个人税务信息平台,并已经实现了电子化的纳税申报,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欧盟建立起其成员国涉税数据共享系统,用以监督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纳税人行为,在解决欧盟成员国所面临的国际避税问题方面成效显著。
(二)涉税信息人才培养体系健全
大数据的发展趋势不可阻挡,在人才管理领域,急需培养一批懂得大数据、善于研究大数据的数据科学家。在大数据时代,最核心的资产是涉税数据和数据科学家,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将为全社会提供数以亿计的工作岗位。发达国家在培养大数据人才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例如美国政府在大数据人才培养方面,通过与高等院校的合作,建立大量的高水平数据科学家人才库,如斯坦福大学、约翰・霍姆金森大学、西北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大学等高校,开设了大数据分析相关专业培养适应大数据时代税务管理现代化发展的人才。
(三)涉税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完善
美国中央情报局前雇员斯诺登与美国安全局导演的“棱镜门事件”折射出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缺陷,使得人们对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性感到担忧。在全球错综复杂的国际背景下,许多国家纷纷从“战略”的角度来构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如美国乔治梅森大学法学院2012年设立的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项目中取得多个学术研究成果,包括非对称安全理论、网络安全保障的公私合作研究、安全风险披露模型等。不仅如此,哈佛大学、印第安纳大学、斯坦福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等美国著名高校法学院也针对网络安全问题设立了研究项目,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另外,美国政府为了更好地维护涉税信息安全,还建立起了严格的涉税信息安全规章制度,规范了大数据信息生产者、管理者、使用者及相关机构的行为,使他们能够切实承担起保护信息安全的责任;澳大利亚建立了备份运行系统来防范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数据的丢失,所有联入网络的计算机都必须安装防火墙以及正版的杀毒软件不然会被相关部门处罚,其他诸如口令保护、权限保护、电子通行证等我们都现在很熟悉的措施也被澳大利亚反复强调并勒令执行。这些都将有效保障了税务系统的信息安全,防范安全危机的发生。
四、大数据时代涉税服务的优化路径
在大数据时代下,通过分析多样化的涉税数据发掘其内在规律是当前涉税服务工作的重点,运用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创新涉税服务,是实现涉税服务优化的重要路径。结合国外涉税服务以及大数据发展的经验,对我国大数据时代下涉税服务的优化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推进涉税信息有效整合
涉税信息数字化是指将各类复杂多变的信息转变为可以度量的数据。数字化的前提是标准化,无论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信息还是第三方涉税信息,必须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进行采集和存储,才能够实现数字化应用。目前,涉税服务行业虽然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了海量信息,但由于未能进行标准的数字化处理,无法有效地整合利用信息,制约了应用和管理效果。针对目前涉税服务行业采集涉税信息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孤岛”的现象,如果仅是依靠传统手工做法,势必耗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对数据的分析和应用也会存在不足。因此,涉税服务行业必须借助计算机技术,对数据进行导入、集中、自动关联与分类应用;同时,对公共税务服务的数据内容进行开放化管理,方便客户进行下载和查询,提升客户的满意程度。通过实现数据公开化来让纳税人客户积极参与到涉税服务决策的制定过程中。借助大数据技术支持,不仅可以提高涉税服务人员的工作效率,还能准确、及时地了解纳税人税源状况,更好的为纳税人提供全面精准的涉税服务。
(二)完善涉税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信息具有透明化、公开化的特点,使得如何保护好纳税人隐私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认为涉税服务行业应从三个方面加强对纳税人隐私的保护:一是与政府部门积极协调,建立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以此来规范涉税服务行业的发展,避免纳税人隐私的泄露。为了规范涉税服务行业的执业行为,我国应尽快出台包括《注册税务师法》、《税务程序法》在内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约束涉税服务行业,为我国涉税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完备的法律环境;二是应当积极完善涉税服务大数据模式下的基础设施,以此来为纳税人的隐私保护提供设施基础。涉税服务行业应加强网络安全系统硬件和系统安全软件平台建设,加大大数据信息系统维护等资金的投入力度;三是积极加强涉税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加大对工作人员涉税信息安全的培训力度,使得涉税服务人员充分认识信息安全的重要性。通过专业技术的运用不断完善涉税服务中出现的漏洞,不给窃取信息者以可乘之机。
(三)加大涉税服务人员培训力度
大数据时代的核心不是比较取得数据量的多少,而是充分发掘数据的潜在价值,使其发挥最大作用。大数据思维是将总体数据的收集、挖掘、整合与处理,进而采用随机采样对数据进行有效处理。目前涉税服务人员对大数据的运用仍不足,对大数据的认知水平有待进一步的提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加强数据分析,首先要解决的是思想观念问题。为此要在涉税服务行业深入普及大数据相关知识,引导涉税服务人员正确理解大数据的核心理念,培养大数据的思维方式,力争在涉税服务行业营造一个“用数据来说话、用数据来管理、用数据来决策、用数据来创新”的大数据文化氛围,为涉税服务大数据建设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大数据思维及其运用,不仅有助于涉税服务行业的工作效率提高,更能有效推动涉税服务信息化、现代化的进程。
(四)加强涉税服务行业信息系统建设
涉税服务行业信息系统包括税务数据库(包括税收法规政策资料库、人才库、方案库、客户档案等)、企业信息采集分析子系统、税务风险评估分析系统、税务审计查账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在内的完善的信息系统。建立一套完善的大数据信息系统,不仅利于掌握每个企业的具体资料,并针对实际经营活动状况为每个企业提供适合自己的个性化服务方案,从而保留客户资源,避免客户的丧失和流动;而且利于税务师事务所更好地掌握企业的税务风险点,规避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同时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以此为契机,拓展税务风险防范的高端业务。这样一来,在企业和税务师事务所之间建立了一个良好的信息化平台,不仅促进了双方各自的发展,而且为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奠定了基础。因此,涉税服务行业应加强大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纳税人、税务机关与涉税服务行业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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