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2 17:21: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符合礼仪的行为,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我在家中、院子里还有户外经常发现蚂蚁有单独搬运食物或集体拖拉食物的现象,这引起了我的兴趣。仔细观察又发现蚂蚁搬运食物时的动作很不一样。这其中有什么秘密呢?蚂蚁被称作动物家族的大力士,可是蚂蚁的力气到底有多大,我并不知道。查阅了一些资料也没有找到蚂蚁力量方面的实验性数据。对蚂蚁力量的描述多出现在科普文章中。科普文章中常常引用哈佛大学昆虫学教授马克莫费特的观察数据,即:蚂蚁一般可抬起自身重量的300~400倍以上的物体,拖拉自身重量1700倍的物体。可是文章中都没有明确指出是哪种类型蚂蚁的力量,测定蚂蚁力量的方法也没有介绍。小家蚁是一种合肥地区常见的小型蚂蚁,属昆虫纲、膜翅目、蚁科、切叶蚁亚科,是典型的社会性昆虫。能不能设计一个实验来研究小家蚁的负重能力和负重行为呢?我选择了家居生活中较常见的小家蚁为研究对象,尝试采用投食观察和录像分析的方法从小家蚁负重能力和负重行为两方面展开实验性研究,通过设定不同重量的食物来观察小家蚁的负重行为,从而了解到小家蚁搬运食物的最大重量、负重行为上的策略、有关行为信息以及食物的重量与其负重行为的选择之间的关系等。
研究对象、用具和负重材料的选择
研究对象:小家蚁(Monamoriumpharaonis L.)。小家蚁捕捉自家中的小院,经安徽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万霞副教授鉴定为切叶蚁亚科小家蚁属。
研究用具:分析天平(6SP200型)、放大镜、小刀、毛笔、试管、数码相机(SONY DSC-W5,带有录像功能)。
负重材料的选择:把各种食物(面包、煮熟的鸡蛋、葵花子、油炸馓子、米粒等)用小刀切碎分别投放到小家蚁经常出没的地面上,观察小家蚁的取食情况。在各种食物面前,小家蚁更喜欢搬运葵花子、油炸馓子、面包屑,但考虑到葵花子有吸湿性小、不易破碎、便于称量的特点,所以选择负重研究的主要材料为葵花子。
研究方法
选择葵花子作为小家蚁负重研究的材料,用小刀切碎投放到小家蚁经常出没的地面上,观察小家蚁搬运食物的负重行为。当食物被搬运时,记录其负重行为、搬运的路线、速度等。食物被搬运一定距离并记录完整后,用毛笔将蚂蚁及其搬运的食物一起装入试管并编号。观察结束后对试管中的蚂蚁和食物称重。
在大致了解小家蚁个体负重能力的基础上,在离小家蚁的洞口约0.5米的扇形弧面上等距离地放置6个食物堆,每个食物堆中有大小不同的食物颗粒10颗,其中一半为5.5mg以下,一半为5.5mg以上。连续观察1小时的时间内小家蚁个体在大小、重量不同的食物面前的选择情况并统计记录。
拍摄小家蚁的负重行为,回放并分析蚂蚁负重行为所包含的有关行为信息及蚂蚁在搬运时的分布特点。
结果及分析
小家蚁个体最大负重能力的测定和食物重量与个体负重行为、搬运速度的关系
采用投食观察的方法发现,小家蚁个体在搬运食物时,采取了2种负重方式:一是用其发达的上颚咬住食物,使食物离开地面并上举前行(以下简称上举前行);二是用其发达的上颚咬住食物在地面拖拉后退(以下简称拖拉后退)。2种负重方式都需要上颚的帮助,上颚在负重中起重要作用,其作用相当于人体搬运物体时双手的功能。
图1为上举前行(食物离开地面),图2为拖拉后退(食物在地面)。我在观察中从未发现蚂蚁有将食物放在身体上背着搬运的方式。大家常说的蚂蚁背食物的说法是不可靠的。通过多次的观察、记录、测量和称重,可以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小家蚁个体搬运食物时,上举重量的最大值约为5.5mg,是其自身体重的14倍左右;而观察到的小家蚁个体在地面拖拉食物(非上举、食物在地面上)的最大重量约87.5mg,是自身重量的22C倍。可见小家蚁不仅是个举重高手,也是个拖拉高手。通过相关数据的比较发现:小家蚁的力量与科普文章中蚂蚁的力量差异较大,这可能与不同种类的蚂蚁力量不同有关。
食物的重量决定了小家蚁个体负重行为的选择以及搬运的速度。当重量小于5.5mg时,其负重行为是上举前行的方式;当重量大于5.5mg时,其负重行为是拖拉后退的方式;当食物重量约为5.5mg时,小家蚁采取了特殊的搬运方式即上举前行、拖拉后退交替进行。可见食物的重量决定了小家蚁个体的负重行为。从实验结果还可以看出,搬运的食物重量越大,单位时间移动的距离越短,搬运速度越慢。
选轻策略
采用投食观察的方法,观察1小时的时间内不同小家蚁个体在扇形弧面上不同的6个食物堆面前的选择情况。可以看出:在1小时的时间内不同的小家蚁19次首先选择了质量在5.5mg以下的食物上举前行,3次选择了质量在5.5mg以上的食物拖行(其中2次在拖拉过程中放弃)。可见在负重行为的选择策略上小家蚁一般选择的是较轻的食物,被选择的食物一般在5.5mg以下,负重方式为上举前行。
蚂蚁算法(ant colony optimi-zation)告诉我们,蚂蚁总能找到运输食物回巢的较短途径的原因与蚂蚁传递的化学信息的多少有关。而小家蚁的这种选轻策略与蚂蚁算法中最短路径的形成的道理有相似之处。选轻在于提高搬运速度,缩短搬运食物到蚁巢的时间,此外在回巢途中碰到同伴概率也会加大,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留下和传递更多的化学信息,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同种蚂蚁参与运输食物,有利于食物堆的整体搬运。
个体负重的方式作为一种行为信息影响到其他小家蚁的行为
在研究拍摄到的小家蚁负重行为的视频资料时发现:在搬运食物时,当小家蚁的负重方式为上举前行时,相遇的同伴不会帮忙共同搬运;当负重方式为拖拉后退时,相遇的同伴往往会帮助来一起拖拉,由1只拖拉变为2只集体拖拉甚至更多只参与,即使拖拉的食物质量并不大,个体完全能搬运的情况下也常常出现。同时还发现集体搬运的速度比单独拖拉时加快了。可见个体负重行为可以看成一种昆虫的行为信息,如同蜜蜂跳舞一样。这种小家蚁上举前行的负重行为可以解读为:“我不需要帮助,我自己能行”;而拖拉后退的行为可以解读为:“我需要帮助,请帮我一起搬”。实验表明,不同的搬运行为信息会影响其他小家蚁的行为。
集体负重时蚂蚁在食物周围大致是均匀分布的
拍摄小家蚁的负重行为,回放研究时发现:集体负重时蚂蚁在食物周围大致是均匀分布的。图3显示了不同数量的小家蚁在搬运时的分布情况。
在观察过程中我发现蚂蚁在搬运食物回巢时,搬运的路线并不是单一的直线,而是较复杂的曲线。这种分布特点有利于运输过程中迅速改变运输方向。研究发现2只蚂蚁在搬运时,一般采取的方式是“八”字形左右分布;3只蚂蚁共同搬运时采取的是“Y”形分布;4只为“X”形分布;更多只则为周围均匀分布。从受力分析的角度来看,均匀分布受力方向分散,不利于物体向某一方向快速运动,但观察发现蚂蚁在搬运食物回巢时,并不是按单一的方向运动的,而是不断地改变运动的方向。其实,对蚂蚁这种微小的昆虫来说,食物搬运所处的环境是高低不平、常有障碍的复杂环境,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食物的搬运方向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多变的。均匀分布的负重方式,有利于蚂蚁迅速改变运动的方向来适应复杂的运输环境。蚂蚁是一种古老的物种,这种负重时的分布方式可能是小家蚁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形成的行为特征。
世界各国法院在裁决信用证议付相关的案件时,多能尊重UCP以及国际商会相关惯例及决定来考虑议付行为或议付行地位的确立,但由于各国司法的不同以及法院对这些国际惯例的理解不同,某些法院也做出了令国际银行及法律界不能苟同的判决。下面,就让我们对世界各国法院对与信用证议付相关的判案中的理念分别考察与分析:
银行是否可以在任何信用证项下均可进行议付?
世界各国法院对于银行是否可以在任何信用证项下均可进行议付的问题,意见基本一致即,只有在议付信用证项下,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才可进行议付。以下述案例为证:
在韩国输出保险公社诉被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市分行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中,受益人菲力帕克国际公司涉嫌信用证项下单据欺诈,法院裁定冻结了绍兴农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款项。法院分析了通知行及交单行韩国国民银行敦岩洞支店是否具有议付行地位以及韩国国民银行向受益人付款行为的性质后得出结论通知行不具有议付行的地位,因此不能获得开证行的赔付。
法院的上述结论是根据UCP500第2条及第10条(a)款的规定做出的。法院称凭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如果是议付信用证,则需由信用证内容明确表明。由于涉案信用证明确规定付款方式是由开证行承兑,属承兑信用证,因此也就排除了包括韩国国民银行在内的其他任何银行进行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根据UCP500,除非经开证行授权或指示向受益人的付款,否则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对信用证受益人的付款行为并不构成统一惯例下的合格议付行为。因此,在未获开证行授权的情况下,韩国国民银行向受益人贴现的行为虽然符合贴现行的条件,但并不能使其成为该信用证合格的议付行。
2003年发生于韩国的原告银行lndustrial Bankof Korea诉开证行BNP Paribas案例中,因受益人欺诈,开证行被巴黎商业法院下令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原告银行声称由于其是议付行,所以开证行应偿付英在信用证项下已支付的议付款项。韩国高等法院同样在分析了信用证的种类及原告银行是否具有议付行地位后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认定原告不具备合格的议付行的地位,因此开证行可以不必偿付原告。
韩国法院援引了UCP500第10条,指出:议付仅仅在被授权议付的银行支付对价时才成立,但该案信用证并未指定特定的银行为议付行,也未清楚地指定任何银行可以自由议付该信用证,相反,信用证规定只有开证行才可进行付款,而且单据的到期地点在巴黎开证行所在地。因此,该份信用证中无被指定银行或授权付款或议付的指示。原告在该案中的信用证项下无议付行的地位,对开证行而言仅仅是受益人权利的受让渡人,而且被告可以像对受益人一样对继承了受益人地位的原告进行抗辩。
新加坡法院在类似的案件中与中国及韩国法院的观点相同。2001年发生在新加坡的保兑行BanqueNationale de Paris诉开证行Credit AgricoleIndosuez案中,开证行因信用证欺诈而拒绝对其已承兑单据在到期日付款,但保兑行在到期日之前已预先融资给受益人,故以其议付行的地位要求开证行偿付。新加坡上诉法院认为保兑行未能证明信用证是可议付信用证,在议付信用证下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只要议付行善意地赎买了单据并且事先不知欺诈,议付行将有权在其将议付信用证项下单据及汇票提交给开证行后在到期日得到付款,且议付行这种获得付款的权力不受申请人、受益人或任何第三方欺诈行为的影响。但是,涉案信用证是一份迟期付款信用证,因此信用证的受益人只有在到期日才有权得到偿付,保兑行无权获得偿付。
美国权威法学专家James E.Byrne在评论此案时称,该判案实际上是采纳了Baaco Santander的判决规则,因此将新加坡与英国信用证法律的黑洞更深地联系起来。该案刻板地将信用证法律与票据法联系起来,使信用证法律愈加无可救药地复杂起来。该案对UCP500的修订产生了重要影响。UCP600第7条(c)款、第8条(c)款及第12条(b)款(即开证行指定一银行承兑汇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诺,即为授权该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其已承兑的汇票或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可以说是针对该案例做出的纠正性条款。
被指定银行是否仅仅声明其是议付行即可获得议付行的地位?
关于被指定银行是否仅声明其是议付行即可获得议付行的地位这一问题,各国法院意见较统一,即:仅仅声明是不够的,必须依靠事实来判定议付行的地位。
“要想成为合格的议付行,仅要求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向议付行开立是不够的,议付行首先应该证明自己购入信用证项下汇票时已经依赖了信用证中的议付条款。其次,议付行还应注意它议付的汇票应和信用证要求严格相符,才能获得开证行的偿付”(《信用证法律》,金赛波)。下面让我们来观察几个国内外相关案例:
在泰国银行香港分行诉山西省晋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案中,原审法院及上诉法院均依据《UCP500》第10条(b)款(ii)项的规定做出一致的认定:工行府西街分理处在该案中接受了受益人全套单据后,未支付对价,因而不是合格的议付行。
法院还指出,一家获得议付授权的银行之所以成为议付行,其前提是该银行必须对受益人立即做出付款或承担了无条件的付款义务,如果议付行不立即付款至少也必须承担了绝对的、无条件的在某已确定日期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在该案中,因信用证是自由议付,受益人选择工行府西街分理处议付,但是工行府西街分理处虽然作为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却并未支付相应对价,也并未作付款承诺,因此,工行府西街分理处不成为议付行,不应承担对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上述案例的裁决于2002年做出,但是,该案中中国法院关于议付行地位确立
的决定,超越了UCP500中关于议付的定义,更加反映了国际商会意见书及UCP600中的观点,即,议付意味着可以立即支付对价也可约定于将来的某一时刻(在得到开证行或保兑行偿付前)支付对价。
而在韩国中小企业银行诉口福公司、中行核电站支行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中,法院在判决时对于议付的判定不仅仅停留在是否议付行支付对价的层面上,还考虑了议付行及受益人之间的议付合同的协议。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中行核电站支行在该案信用证法律关系中并非议付行而仅是寄单行,其理由首先是核电站支行并未支付过对价,也未向受益人明确表示过同意议付,故并非UCP500意义上的议付行,虽信用证中约定的议付行为任何银行,中行核电站支行也做了审单、寄单处理,但由于其并非该信用证的保兑行,故其无必须议付的法定义务;其次,法院强调受益人与中行核电站支行之间无关于议付的书面合同,受益人也无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已形成了有关议付的合同关系,故中行核电站支行也无议付单据的合同义务。
被指定银行付款后是否即可认为是进行了议付?
既然议付是给付对价,那么,信用证中的被指定银行付款后是否即可认为其已经实施了议付呢?国际银行界及法律界对此问题分歧顿大,对银行界造成了业务上直接的、极大的影响。且以下述案例为证:
在申请人四川峨眉山进出口公司诉受益人韩国新湖商社、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中,尽管韩农协未在函电中声明其办理了议付,但是高法在此案中更加强调该行在信用证项下实质性付款的事实。
该案中,由于受益人在自由议付、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提交了虚假提单后却未出运货物,申请人于是请求法院判决开证行中止支付涉案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是,交单行韩农协声称其已善意地议付了单据,因此应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高法根据韩农协提供的对新湖商社议付的付款凭证,指出由于信用证为任何银行均可议付的信用证,韩农协进行了善意的议付,且议付符合UCP500的规定,因此认定韩农协取得了议付行的地位并拥有向开证行总府支行索偿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权利。
在荷兰富通银行诉中国工商银行满洲里分行、香港盟光国际有限责任公司案以及诉中国农业银行满洲里分行、香港盟光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满洲里贸发有限责任公司案(高级人民法院,2003)两个案件中,尽管富通银行声称其在往来函电中使用的“让渡”及“转让”措辞只是“议付”(付对价)的另一种表述方式,其已预先在信用证项下向受益人付款并获得了单据这一事实即构成了议付,但法院认为,由于被指定银行富通银行在其往来函电中明确了其受让渡人的地位,CP500第49条及第10条分别对让渡及议付做出相应的不同规定,二者显然是有严格区别的,因此该行是受让渡人而非合格的议付行;并且由于被指定银行提供的付款证明证据不足(其提交给法院的“付款证明”材料系复印件,无任何人签名和盖章,且文件题目是“债务贴现”,与该案信用证结算无直接关系),因此,即使被指定银行声称其已经付款,也无法认定其具有议付行地位。由于受益人实施了信用证实质性欺诈,法院裁决开证行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2004年发生在香港的诉讼CooperatieveCentrale Raiffeisen―BoerenleenbankB.A.(Rabobank)诉Bank of China案中,银行由于付款证据不足而丧失其议付行地位的问题,在香港审理的上述判例表现得却更加突出。
该案中,法院根据被指定银行提供的会计账薄的借贷方式来判断议付行是否进行了真正意义上的议付。法官判决,尽管被指定银行称其对受益人付了对价,但是,由于被指定银行并未遵循将对价先贷记受益人帐户的原则,因此,被指定银行的付款行为不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议付。
Rabobank在应中间商的申请,议付了其在背对背信用证主证下的交单时,将该议付款项用于支付背对背信用证子证的最终供货商。Rabobank发送给中间商以下“贷记通知”及“借记通知”:
香港法院根据上述会计凭证认定Rabobank没有对受益人的单据做真正的议付(付对价),因此没有取得在信用证项下向开证行索偿的合格议付行的地位。法院认为,主证明确规定其为议付信用证,因此在该类信用证中,Rabobank可被接受的议付过程是购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将扣减了提前付款的折扣后的议付款项贷记到中间商的账户上,从而反映中间商在信用证项下得到的付款是早于汇票的到期日的。如此付款后,Rabobank才能取代中间商在此交易中的地位,从而承担可能无法在主证信用证项下得到偿付但却必须支付子证项下相符单据的风险,但该案中并没有发生这样一系列事件。
关于该案例的判决,国际银行界及法律界至今仍颇有争议,认为Raobank付款的事实就可认为是议付,而不能凭会计凭证的借贷是否正确来判断。UCP600关于议付的规定似乎也未能解决述问题。
议付行议付后是否可以追索?
国际商会指出,根据议付行与受益人的约定,议付可有追索或无追索的。但是,各国法院有不同的观点。香港知名律师冯敬德先生在其《LEADlNGCOURT CASES ON LETTERS OF CREDIT》一书中指出在英国及香港法律下,如果不是因议付行的过错造成未收到付款(比如开证行,保兑行的倒闭或开证行/保兑行国家的外汇管制),则议付行通常对受益人拥有追索权。如果议付行自身疏忽以及未发现有效的不符点,则议付行很可能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实际情况如何呢?让我们看以下两个发生在香港的判案
在议付行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HongKong诉受益人Overseas Trading Co案(香港,1998)中,议付行对受益人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进行了议付,根据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议付协议,如开证行拒付,则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其议付款项。但是,受益人在单据遭到开证行拒付后拒绝偿还议付行的议付款项。议付行于是在香港上诉受益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级法院判决议付行胜诉。其理由是:根据双方的议付协议,议付行在开证行拒付时享有追索权。受益人未提供拒绝根据议付协议偿还议付款项的充分理由,受益人的证词“完全无法令人信服”。因此,在香港,如果受益人与议付行有约在先,法院还是会尊重双方的约定来判决是否议付有追索权。
但是,在Rabobank诉Rank of China案中,法官在裁决Rabobank不是合格议付行时曾提出一个观点:Rabobank没有无追索权地购买单据。尽管Rabobank在不同单据中声称其已“议付”,但是,并没在主证项下发生真正意义上的“议付”。因此Rabobank并未真正地议付。法官称 “在我看来,原告并没有对主证项下的单据付对价进行真正的“议付”,原告只有将贴现后的款项付给中间商后才无追索权地由此承担开证行拒付受益人的个人风险。换言之,原告凭开证行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借款给中间商,而没有“踏入中间商的鞋子里”(即取代中间商的地位),我不认为这符合UCP500第10(b)(ii)款“付对价”的含义”。
[关键词] 优质服务 电力行业
一、当前优质电力服务的重要性和面临的问题
优质电力服务早已在业内达成共识,但大多基层电力企业对电力服务定位不够准确,对优质服务的概念仍然停留在行风建设的层面上,尚未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思想意识。更多的基层单位对于优质电力服务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等等还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从而使得电力服务承诺难以全面落实。虽说各基层供电企业一致推行“首问负责制”的服务承诺,但在履行服务的具体细节上却备受争议,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步伐不协调,承诺往往成了一句空话。此外,由于上级单位对于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的标准尚未确立,在执行服务时片面追求做到高标准优质服务,或者超出责任范围提供无偿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供电企业的负担。可以说,优质电力服务关系到群众和用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电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同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十分重要、一刻不可忽视,必须系统地对优质电力服务的主要内容、行业标准、制度建设和舆论宣传做深入研究和设计,方能更有效地提升电力服务以及电力行业综合建设水平。
二、以电力客户为重点,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服务理念
国家电网不仅仅是全国资金密集、人才密集、科技密集的重要国有企业,同时也是客户数量最大、涵盖面最全、服务层次最多、服务要求最高的企业。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电能已经成为全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产品,电力供应与优质服务,也是衡量民众幸福感和满意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时电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将更加依赖于电力企业所提供的优质服务工作,电力企业自身发展与电力服务实现的社会效益相辅相成,可以说也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必须以电力客户为重点,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服务理念,把优质服务作为电力企业持之以恒的工作。电力服务具体到最末梢的执行单位,其发展是紧紧依附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并非独善其身就可以赢得高速发展,因此,电力行业优质服务要充分发挥电力企业与地方政府紧密联系的优势,要保持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了解地方经济动向,及时提供优质服务,主动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积极协助地方政府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在切实有效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获得自身的发展。
三、优质电力服务的主要内容
1.提高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电力供应安全可靠是优质服务的基础,只有力保生产安全、设备安全、供应稳定,才能使得优质服务底气十足。例如08年的1月中旬至2月初,我国南方地区遭遇大雪、覆冰凝雪等极端恶劣的冰冻雨雪灾害气候的突然袭击,据有关数据统计,遭到破坏的电力、交通等直接经济损失过千亿元。所以保证电力运行安全性和稳定性,无比重要。在提高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方面,重点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要建设特高压电网,完善能源输配送管理体制。电力发展的瓶颈在于电网长期投入不足、发展滞后,导致优化能源配置能力不足。建设特高压电网则是高效配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一个有效方式。特高压电网具有大容量、长距离及低损耗送电等优点,有了特高压电,坚强的电网就可以为水电、火电及核电技术的升级改造提供一个有保障的平台,从而不断将电网技术提高和创新到新的发展领域,实现电力行业整体技术升级;二是加强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影响电网运行的恶劣气候条件。首先要加强气象预测、分析和预报体系,使应急工作建立在科学预报的基础上。其次是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应急决策与指挥系统,科学总结历次自然灾害的经验教训,并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再次,建立必要的资金与物质储备,也是电网应急体系的重要环节。结合考虑建设成本的制约因素,启动一个资金、物质储备体系,可在极低的概率事件出现的时候进行必要的预防并减少灾害的受损程度,特别是针对历次灾害的重灾区域进行重点防治,加强该地区建设标准,依托其他地区的网络辐射,增强电网的整体稳定性,是一个切实可行的节约型措施。
2.提高电力行业公信力和美誉度。近年来,电力行业与电力消费者之间所产生的矛盾使得电力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欠佳,“电老虎”就是人们对电力行业形象的戏谑。只要一限电,人们立即联想到刻意制造的“电荒”,甚至把拉闸限电的现象理解成一种模仿性的“逼宫”行为,旨在电力涨价。这样的猜测虽然缺乏切实可靠的依据,但仍可从侧面反映出电力行业公信力的缺失、社会美誉度的下降。有鉴于此,早在2006年初,国家电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奉贤爱心、营造和谐”为主题的“爱心活动”,同时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发行一本名为《爱心平安发展》的读本,在各电力公司广泛学习。以民为本,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的时代意义极为深远。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国家电网公司建设“一强三优”(电网坚强、资产优良、服务优质、业绩优秀)现代公司的关键时期。在这个历史阶段,要大力弘扬“以人为本、忠诚企业、奉献社会”的企业文化和“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在全系统开展‘爱心活动’,全面实施‘平安工程’, 提升电力优质服务水平,切实提高电力企业的社会凝聚力。
3.提高电力行业优质服务制度建设水平。要将优质电力服务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等,建设成可操作性的规定,形成制度和规范,在全行业实施比较统一的标准和承诺,同时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并切实加强业内督查和绩效考核,以强有力手段推行标准执行制度,方能迅速发展并巩固优质服务。此外,制度的东西,最高形态就是形成文化,使电力企业每个从业者潜移默化自觉遵守。文化建设对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样重要。作为社会主义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文化,是激发和凝聚企业员工的归属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强大思想基础,是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精神动力。电力行业要大力加强企业治理,转变经营机制,突出服务意识,加强规范服务,努力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加快企业文化创新与发展的步伐,建立一套完整的“服务文化”使优质服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才能使电力企业的文化建设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
4.提高电网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水平。普遍服务是电力企业的一项基本服务内容。国家政策是确保所有用户都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可靠的、持续的基本电力服务。在新形势下,服务新农村建设是体现电力优质服务的一个重要标准。在新农村建设中,优质电力服务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有力保障,改善农村基础设施需要强化电网建设,改善农村发展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事业进步需要电力支撑,提高农民生活水平需要更高的电力服务水平。因此,全面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供电企业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是供电企业自身加快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电力企业应当从战略的高度明确所肩负的历史责任,建设适应新农村发展需要的农村电网,建立与新农村相适应的农电管理体制、农村电力服务体系,为农村电力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撑。
四、配合国家战略推行节能减排,整体提升电力行业综合建设水平
我国是一个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国家,人均资源拥有量仅有世界平均水平的40%左右,能源利用效率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更大。而煤炭加工过程中的煤烟污染是我国目前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小火电机组比重偏大则是加剧这一污染的重要原因。可以说,节能减排是未来关系子孙后代生存的大事,也是我国需要面对的国际责任,更是科学发展无可回避的课题。从全局来说,电力优质服务,也应将节能减排防止污染作为必备内容,有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达到降耗减排的目的,就是电力行业综合建设上水平的标志。电力资源的协调与发展一方面需要政府积极建立和培育节能市场,敢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说不,发挥政府在能源配置中的指导作用。要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方式的政策激励,进行行之有效的经济调度,对需要淘汰的小机组,不是用传统方法划清界线了事,而要采取分区、分省、分机组进行排序,分步解决,尽量做到解决一个,完善一个,不留隐患于未来。同时,政府也要协调好电源的跨区域平衡和就地平衡问题。地方电网的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方面和国家电网仍存在着较大差距,需要加强并且缩小地方电网与主干电网之间的差距,在主干电网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地区电网可以承担设计系数之内的应急需求。
参考文献:
【中国分类号】R5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511(2012)06-0015-01
1.临床资料
患者男性,27岁,主因“腹胀半年余”入院,入院前半年无明显诱因出现腹胀,以中上腹为著,向后背部放射,伴有纳差,每日进食4-5两,伴有胸闷、憋气,就诊于我院门诊,查腹部彩超:肝大,脾大伴脾静脉扩张,腹水。为求进一步诊治入院。患者自发病以来,精神及睡眠尚可,既往体健,否认肝炎、结核等传染病,否认长期饮酒史,从事药物检测工作,曾间断接触丙酮、硫化物等化学药品近1年,近半年无明显接触史,自发病以来体重减轻约20斤。
体格检查:T:36.5℃,BP:120/80mmHg,神清,精神可,皮肤、巩膜未见黄染,未见肝掌及蜘蛛痣,前胸、后背、双下肢可见散在皮肤色素沉着,心肺未见明显异常,腹略膨隆,未见腹壁静脉曲张,腹软,中上腹轻压痛,无反跳痛及肌紧张,肝、脾未触及,移动性浊音(+),肠鸣音3次/分,双下肢无水肿,未见下肢静脉曲张。
辅助检查:血RT:WBC:8.22*109/l,RBC:6.14*1012/l,HGB:184g/l,PLT:207*109/l,D-dimmer:215ug/l。肝功能:TBIL:33.6umol/l,DBIL:16.2umol/l,IBIL:17.4umol/l,TBA:27umol/l,ALP:142U/L,GGT:191U/L。肾功能、肝炎系列、血沉、结核抗体、免疫自身抗体、肿瘤标志物等均正常或阴性。腹水蛋白:39.8g/l。腹水常规:黄色透明液,总细胞:1880*106/l,白细胞:800*106/l,多核90%,单核10%。腹水细菌培养:未见需氧菌及厌氧菌。胃镜:未见食道及胃底静脉曲张。全腹CT平扫:肝硬化,脾大,腹水。全腹增强CT:肝损害,系膜、网膜密度增高,考虑水肿;脾大;大量腹水。
2.结果
住院期间给予患者利尿、抗炎等治疗后,复查腹水化验:仍提示渗出液,腹水蛋白:24g/l。腹水常规:黄色微浑液,比重:1.028,总细胞:2900*106/l,多核2%,淋巴细胞98%,腹水细菌培养:未见需氧菌及厌氧菌。考虑青年男性,既往无肝炎、血吸虫病、结核、肾病及心脏病病史,无大量饮酒史,高度疑诊为布加综合征,行血管造影:经右侧股静脉穿刺后置入5F猪尾导管于下腔静脉内T12水平造影示:下腔静脉血流通畅,再交换5Fsimonl导管分别超选三支肝静脉未成功。超声引导下经皮穿刺肝右静脉造影,示肝右静脉血流不畅,大量侧支形成,肝右静脉开口处形成盲端,以导丝探过闭塞处进入下腔静脉,以10-40mm球囊扩张开口处,再次造影示肝右静脉血流通常,侧支消失。最后诊断:布加综合征-肝右静脉狭窄。
介入治疗后患者腹水量逐渐减少,予以对症利尿、保肝等治疗1周后出院,出院1月后复查腹部彩超示腹水消失,肝脾肿大较前明显减轻,门静脉直径1.1cm,复查血常规:WBC:6.23*109/l,RBC:5.69*1012/l,HGB:155g/l,PLT:252*109/l。随访8个月,未再出现腹水,无腹胀、纳差、胸闷、憋气等不适,皮肤色素沉着较前减退。
3.讨论
布加综合征 (Budd-Chiari syndrome,BCS)亦称巴德-吉亚利综合征[1],是一种血管性疾病, 主要是由于肝静脉和/或其出口以上的下腔静脉肝段血栓形成或纤维膜性狭窄、闭塞引起的肝静脉流出道阻塞的门脉高压症。
本病病因大致可分为[2]:①先天性血管发育异常:下腔静脉隔膜形成、狭窄、闭锁(我国及东南亚多见);②占位病变阻塞或侵犯压迫血管:如肿瘤、脓肿、寄生虫囊肿等,③血栓性病变:各种血液高凝状态引起肝静脉内血栓或栓塞,如原发性骨髓增生症、阵发性血红蛋白尿、原发性巨球蛋白血症、妊娠或产后高凝状态等(欧美国家多见)。在膜性梗阻型布加综合征中,究竟是先有血栓,继而形成隔膜,还是先有隔膜,在此基础上继发了血栓仍存在争议,有学者推测血栓形成学说是最可能的形成机制[3]。该患者肝右静脉梗阻原因尚不确定,入院时查血常规提示HGB升高,治疗后复查HGB恢复正常,随访8个月症状未复发,既往曾间断接触丙酮、硫化物等化学药品近1年,近半年无明显接触史,是否与接触物相关,或存在其他导致凝血功能异常因素尚需进一步观察。且入院时可见皮肤色素沉着,治疗后明显减轻,目前文献尚无明确报道,猜测可能为原阻塞肝静脉通畅后血液循环得到改善。
本例患者腹部CT初诊断为肝硬化,但未见明显肝硬化体征,肝炎系列、肝功能均未见明显异常,否认长期饮酒史,腹水性质提示为渗出液,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中指出BCS腹水性质为漏出液,但临床及文献报道可见个别患者腹水呈渗出性表现,报道称其原因多为合并腹腔感染。本例患者入院后多次检查腹水性质均为渗出液,相关检查未见明显腹腔感染迹象,亦无明显腹痛及发热症状,血RT示白细胞及中性比值正常,腹水细菌培养均为阴性,给予抗炎等治疗后复查腹水性质仍为渗出液,故诊疗初期未考虑BCS,后经血管造影确诊。
综上所述:(1)BCS病因尚不明确,治疗后应定期随访,祛除潜在诱因,警惕高凝状态导致血栓形成,避免症状复发。(2)BCS通常腹水性质为漏出液,但个别患者可出现渗出性腹水,推测其原因可能并非单纯腹腔感染所致,提示临床医生对于不明原因的渗出性腹水患者不能除外布加综合征所致。
参考文献
[1]Murphy FB,Steinberg HV,Shires GT 3rd,et al. The Budd-Chiari syndrome[J].AJR Am J Roentgenol,1986,147(1): 9-15
关键词: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性;行政复议
一、海口市现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构建
1、海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成立
2008年9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海南省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之一。
2011年3月7日,在海南省政府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说明“抓紧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适当整合行政复议人力资源,科学调控行政复议力量,强化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工作体制。”①
2013年5月3日,海南省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②
2、海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海口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共计二十九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常务副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人,常任委员六人,皆由海口市法制局工作人员担任。非常任委员十八人,由七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六位律师、三位法学教授以及一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位民间机构(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
3、海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职能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市政府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负责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年至少召开1次。根据办公室的提请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疑难复杂或专业性强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议。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③
二、海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1、组织独立性不够
行政复议委员会既然在前文中被定位为“独立解决纠纷的组织”,就要求其法律地位一定要独立,这样才能够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不受到外来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而海口行政复议委员会在独立性上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经费问题。海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公场所由市政府解决。作为一个止争定纷的裁决机构,首先要求其在财产上具有独立性,当其财产的独立性被侵占,其裁决的独立性就会受到制约。海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剥夺了其独立的经费来源,使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公正性得不到保障。
第二,办事机构的问题。根据《通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海口行政复议委员会办事机构依附在法制局内,可以看出其并未成为独立的办事机构。
2、人员组成有待完善
根据《通知》中对于海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员设定,可以看出包括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在内共由二十九人组成,但其中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常任委员共11人皆由市法制局人员担任,而非常任委员共计十八人分别由律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民间机构人员构成。
第一,海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仍然是由行政机关人员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主要职务,而非常任委员虽然构成人员较多,但他们多为咨询性质。这样的人员构成难免存在“自己作为审理自己的法官”之嫌,降低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第二,海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共由二十九人组成,人员较多,使其在行使复议功能时可能会出现过程过于拖沓,致使复议效率低下,进程缓慢的现象发生。
3、行政复议委员会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根据《通知》,海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疑难复杂或专业性强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议。”但是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属于“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疑难复杂或专业性强”的受案范围。事实上,如果将所有行政复议案件都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审查,不仅会造成资源浪费,也会影响复议效率。但是如果对行政复议委员会所进行审议的复议案件范围界定不明,也使得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置流于形式,起不到实际效果。
同时,在进行行政复议前应该赋予当事人做出选择的权利,不能仅仅依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从而剥夺了当事人其他救济的途径。
三、完善海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几点建议
1、加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独立性
“如果外表显得是公正的,并且程序看来是公平的,则很可能得到公正、公平的结论。同样.外表影响共同体对于那些代表共同体行使权力的人所作决定的信心。”④在我国传统的行政复议制度中,行政复议机构正是由于缺乏独立的地位,使行政相对人担心暗箱操作而对复议的结果失去信心。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建立,根本原因是要打破原先的行政复议机构公信力低下的状况,建立一个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公正性、专业性的复议仲裁机构。
现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虽然具有了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利,但是由于其依然是附属于行政复议机关之下的一个部门,所以在根本上并未形成一个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能独立承担复议责任的机构。想要给予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的身份地位,就要重构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同时又要与司法权加以区分,使其独立于行政权的同时也独立于司法权,只有这样才能居中、不偏不倚的作出裁决。
在2008年的《通知》中曾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即在积极探索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方面,“要妥善处理好行政复议委员会与行政复议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关系,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讨论决定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重大问题中的作用,使行政复议委员会切实承担起其所属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以此为依据,对于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独立性,有如下建议:
首先,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实质性的复议机构,给予其确立何种复议案件需由其审议的权利。现行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市政府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而何种案件为“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仍然是由设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这种案件的选择方式很容易将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行政复议审议的附庸机构,只能被动的进行审议而缺乏实质上的主动审议权。因此,应该明确将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实质上的复议机构,赋予其主动审议的权利,而将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协助部门。
第二,从经费和办公场地上保障其独立性。现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在经费和办公场地上皆依附于行政机关,这在无形中是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裁决的制约。应当以独立的经费,独立的办公场地,排除一切可能由行政机关造成的干扰因素,从外部保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独立性。
2、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人员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居中独立”进行裁决的机构,首先要确保其人员构成的外部性,才能保证其在进行审议时不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扰,进而保证其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哈尔滨市第一届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除一名主任两名副主任外,共有18 名委员,其中市政府以外的法律方面的教授、学者、资深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外部委员”约占全部委员的81%,超过委员总数的一半。⑤具体措施有如下两条:
第一,增加委员的遴选机制。对于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为了显示委员的专业性和能够胜任的能力,必须要对其整体素质进行严格把关,形成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独立化”的复议队伍,在专业素质方面要求其具有能够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的职业经验和资格;在道德品质方面要求其必须品行优良,无不良记录和犯罪记录。
第二,拓展外部委员专业领域。行政复议内容往往涉及面广,部分专业领域要求复议委员在该专业具有较高的水平及经验,应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高校、科研机构、法律工作者、律师等相关单位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产生。但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中立性,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中熟悉法律知识的专家、学者、资深律师等社会人士不得少于外部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使得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在构成上更能体现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同时应当拓宽行政复议委员会外部委员的来源途径。挖掘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人才,优化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采取多种扩宽渠道的做法,委员会人员的广泛性得到保障,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复议结果的公正性。
3、赋予行政复议委员会自主决定受案范围的权利
行政复议委员会应该有权决定什么样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由它进行复议,而不是依据简单的“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疑难复杂或专业性强”的规定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选择后再交由其进行审议。这样的程序不但有悖行政复议委员会构建的初衷,又难免令民众产生质疑。
给予行政复议委员会自由决定受案范围的权利,不仅可以最大程度的扩大受案范围,使其自主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选择,而且可以保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独立性、主动性和权威性。(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青斌:《论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之完善》,《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二期
[2] 黄学贤:《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冷思考》
[3] 张胜利:《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实践与制度构建》,《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四期
[4] 沈福俊:《行政复议委员会体制的实践与制度构建》,《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九期
[5] 唐璨:《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创新与问题》,《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一期
[6] 吴志红、蔡鹏:《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六期
[7] 孙峰、杨帆:《伦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改革路径》,《政法探索》2012年第五期
注解:
①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的意见》(琼府〔2011〕11号)。
②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海府办〔2013〕86号)。
③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海府办〔201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