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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教案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19 15:27:0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义务教育法教案,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义务教育法教案

篇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位学生发展为目标,统筹教育区域发展和城乡发展,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推动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全面总结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成果,查找存在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提高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和质量。根据检查要求,重点抓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区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区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程度调查等四个方面工作,切实提高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水平,2014年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验收,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力争下阶段高标准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实现义务教育发展高位优质均衡。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3月—4月)

1.成立工作机构,制发工作方案。成立区创建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明确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印发区创建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工作实施方案等;督促指导乡镇、区级有关部门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完善工作措施。

2.召开动员大会。召开创建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动员大会,全面启动并安排部署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迎检工作,层层落实目标任务。4月下旬,创建办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区创建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工作实施方案情况,了解掌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目标责任、出台相关措施等情况。

3.抓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迎接国家、省督导检查的重要意义,宣传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营造创建的浓烈氛围。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4年4月—5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照本单位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职责任务进行自查,总结本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解决办法并认真落实整改。自查工作于2014年4月2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于2014年5月1日前完成。

(三)接受检查阶段(2014年5月—8月)

1.2014年5月15日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全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检查要求,完成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档案资料准备工作。

2.2014年5月20日前,全面完成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迎接省、国家督导检查材料准备。汇总相关资料,整理完善各项迎检档案资料、报表,完成相关文件资料编辑工作。形成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汇报材料,完成专题片、展板、资料汇编、论文集制作。

3.市级复核。市对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全面复核。认真梳理市复核中指出的主要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区教育局做好跟踪指导,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整改工作。

4.查漏补缺,重点督查。

5.安排落实各项迎检工作,接受省、国家督导检查。

(四)工作总结阶段(2014年8月—10月)

1.根据市、省、国家督导检查后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意见和措施,并进行整改,向市、省教育督导团提交整改报告。

2.召开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总结大会,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按期推进自查整改和巩固提高工作,要建立创建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二)加大投入,提供保障。要继续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努力提高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确保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指标达标。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迎检工作的督查与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篇2

一、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一步增加对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将全区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责任明确、经费统担、保障有力、管理有序”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1.全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2.对符合条件的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标准的杂费。

(二)做好公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1.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拥有《残疾证》的本区户籍学生,免交课本费、作业本费;对少数民族学生免交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上述所需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对因病、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减免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学校给予酌情减免。

2.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残疾证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免费提供爱心营养午餐,每餐补助标准3元,每月66元,每年以10个月计算。

(三)确保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足额到位。

确保公办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小学生均600元/年、初中生均800元/年)足额到位。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财力增长及教育收费政策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使中小学公用经费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小学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中小学经费支出管理按照《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84号)执行。

(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及地方财力等因素,按年度测定并安排我区校舍维修改造计划,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五)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113号)精神,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我区公办中小学教师合理收入纳入区财政预算;积极探索和推进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六)明确义务教育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从20*年春季学期开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按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除了上述规定收费项目以外,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春(秋)游活动费、国防教育(军训)费、爱国主义影剧费、困难班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等代办收费和存车费、热(蒸)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三、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在区教育局设办公室。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二)强化经费管理。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和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中小学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各项收支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并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建立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不准挪用公用经费、校舍维修资金发放教师津补贴。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区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篇3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商务英语 翻译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9-0094-01

案例教学法是指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通过源于实践的典型案例,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之所以能在商务英语翻译教学中得以应用,这是由商务英语教学内容和特点决定的。商务英语最突出的特点即商务翻译技能与商务专业知识紧密结合。

一、案例教学法在商务英语翻译教学中的可行性

商务英语是以社会功能变体的英语为媒介、涉及商务专业知识和商务文化的英语,蕴含着较强的商务专业内涵和商务交际性。商品营销、商业谈判、贸易合同、旅游宣传、酒店服务指南、对外劳务合同等商务内容,无不涉及商务英语翻译的教学范畴。针对承载着大量商务实际操作内容的商务英语,其专业翻译教学,更要强化学生的翻译实践能力,采用案例教学法就尤为重要。

二、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1.选例精当、以点带面

商务英语翻译的特点为:accuracy(准确)、brevity(简洁)、clarity(明晰)、flexibility(灵活)。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选取商务特色鲜明的典型案例尤为重要。加以适当阐述翻译理论,达到讲练结合。如,摒弃机械背诵商务词汇,转而通过通过具体翻译案例,强化翻译的商务专业性和规范性。

2.取材生活、集中渗透

商务英语翻译涉猎广泛,案例教学可采取专题教学、集中进行案例编排和翻译练习。跃出书本,弥补新案例。越是贴近生活、越是可以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如根据地域特点选取身边生活常见的文本实例,完成翻译训练。笔者曾使用过的案例,列表如下:

考虑到学生的实际能力,完成全篇翻译有一定难度;同时,选用的部分“活生生”案例,本身就“错误百出”。因此,曾采用“翻译改错练习”的形式完成练习。通过改译和二次翻译加工,强化学生“翻译无小事”的意识。在借鉴和吸取翻译案例“反面典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积累同类案例的翻译技巧,提高商务英语翻译的综合能力。

3.多样考核、自主学习

增加自主案例分析的比重,更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商务英语翻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这更需要教学方式灵活多变。因而,课程设计中,要减少例句翻译为主的授课模式。例如:鼓励学生完成社会采风,把生活中的双语版材料拍照留存。注重培养学生善于观察、进行归纳总结各类翻译实例的能力。指导、组织学生讨论,并予以一定的考核加分。设置自主案例分析的教学环节,对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教学能力也是巨大考验。需要教师不断加强自身业务能力,调整、完善教学方式与理念。

同时,尝试利用网络资源,如充分利用相关的翻译学习网站。教师定期布置长篇的段落翻译任务,并限定翻译时限,由学生在网站独立完成翻译内容。教师进行网上评分,也可挑出部分译文,课堂上进行集中评议。纠正学生在案例翻译中分析的问题,拓展翻译思维。同时,根据学生在任务完成过程中的表现给予评价、打分,记入学生测试成绩。利用网站自动批改在线服务系统,敦促学生对译文多次修改,精益求精;同时也提高了老师批改作业的工作效率,值得尝试。

三、前景与思考

商务英语翻译不仅局限于某个行业,而是已深入各个领域、并正日呈现强大生命力。这一趋势,对商务英语的翻译也提出愈加严格的要求。将案例教学法引入课堂,形成适合商务英语翻译教学特点的案例,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与参与自觉性。我们也必须看到案例教学只是现代教学方法中的一部分,要使商务英语专业课教学更具趣味性、可操作性,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将特定的商务英语环境带入课堂,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及讨论,启发学生实践性翻译思维,这对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教学能力也是巨大的考验,需要进一步研究与实践,使之在商务英语翻译课堂上更加行之有效、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Nord, Christiane, 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 [M].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1.

篇4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均衡发展为核心,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城乡共进、分类指导、县域均衡、整体提高”为原则,以改善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为重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以《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和《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为准绳,准确把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评估认定工作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使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指标达到省级督导评估标准,确保顺利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并建立起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根据市教育局制定的《标准化小学评估标注》和《标准化初中评估标准》,按照“校舍安全,功能完善,设施配套,性能达标,满足需要”原则,依托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新“六配套”工程的实施,加快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步伐,确保2013年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建成标准化学校。

(二)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建设。按照“加强农村学校,优化城市学校”的工作思路,集中开展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攻坚行动,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农村薄弱校改造计划”和“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确保2013年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标。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建立城乡教育联盟,探索“城乡结对抱团、强帮弱、大托小”发展模式,继续实施城区学校和农村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的对口支援行动,健全完善城乡教师结对交流、城乡中小学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定期挂职学习交流培训长效机制,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序流动和共享利用,促进薄弱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坚持开展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开展争当“八个模范”、“八个先锋”的“当模范”、“做先锋”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做有尊严的教师”讨论实践活动,“十佳师德标兵”评选活动,“正一风、远两桌、禁三乱、少四厅”师德专项教育活动,增强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严格教育人事编制标准,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编制的核编工作,合理设置教师岗位,根据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及特殊岗位人员的缺额现状,优先补充薄弱学校和紧缺学科教师,逐步配备寄宿制学校生活指导、安全保卫、心理咨询、卫生保健等“四类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教师培训,以农村教师和薄弱学校教师培训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教师以“教育局为主导、以学校为单位、三年一轮回”的教师校本培训工程,形成以“国培计划”为导向,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以专题集训、省市调训、脱岗轮训等为补充的教师培训形式体系,使全县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并逐步达到小学教师学历专科化、初中教师学历本科化的教师配备发展性目标要求。要加强教育内部平衡调配,合理配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效解决中级以上职称限额不足、学科不配套和校际间不均衡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新上岗教师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农村教师到城镇学校跟岗学习制度,深入实施教育发展联盟责任区计划,广泛开展送教下乡活动,促进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合理流动,促进城乡之间、学校之间教师均衡化发展。

(四)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坚持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和划片入学制度,落实控辍保学各项制度措施,进一步严格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依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少年儿童、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确保中小学“四率”符合“两基”提高县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分重点、非重点学校和重点、非重点班;不得擅自举办各种名目的实验班;不得违规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继续推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招生录取方式和高长生招录制度。

(五)加强以寄宿制为重点的学校管理。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健全学校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寄宿制学校管理研究,深入开展校园文化创建活动,持续开展“保障校园民生推进行动”,进一步完善课余活动场所和少年宫为重点的课余活动服务平台,不断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建立寄宿制学校管理的有效模式,切实提高寄宿学校管理水平。全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积极实施校车安全工程,落实好营养餐改善计划,切实提高寄宿制学校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师生平安健康。

(六)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建立和完善学生德育教育长效机制,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积极探索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模式。严格课程管理,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积极开展中小学标准化心理咨询室创建和心理健康咨询辅导活动,坚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要聚焦有效课堂,强化课堂教学“链条式”和精细化管理。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严格执行《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中的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多项规定。要强化教研引领作用,常态化开展教研活动,带动城乡教育联盟规模发展。要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加强学生特长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义务教学办学质量。

(七)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水平。全面加强信息技术设施配备,进一步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重视教师信息化技术教学培训,全面构建信息技术资源开放体系,提高师生对信息技术资源的利用,努力形成“网络全覆盖,媒体班班通,人人会应用”的局面。

(八)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费投入。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积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义务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加大对农村教育和薄弱学校的投入倾斜。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定投入规定,确保“三个增长”要求,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逐年提高,确保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逐步提高。要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重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完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严格落实“两免一补”等教育惠民政策,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制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努力消除辍学现象。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投入和支出,成立教育核算中心,实行“校财局管”,规范资金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确保经费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3月1日-3月31日)

1.成立机构。成立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形成工作力量。

2.动员部署。召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题会议,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对全县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创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与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签订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3.学习宣传。编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手册》,以乡镇、部门为单位,组织学习《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等,通过媒体宣传、学校宣传、社会宣传等途径,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各项工作举措、发展动态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业务培训。由县教育局、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举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业务培训班,对乡镇、相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全面创建阶段(2013年4月1日-5月31日)

1.自查自评。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和学校对照《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指标及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弄清楚哪些方面达到了,哪些方面有差距,并向县均发办报送自查报告。

2.查缺补漏。对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梳理,弥补工作欠账,强化薄弱环节,主动解决问题。

3.县级评估。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教育、财政、人社、编制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对照评估内容和标准,对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安排整改提高。

4.接受市政府复查验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并配合市上做好核查验收工作。

(三)整改提高阶段(2013年6月1日-6月30日)

1.督查整改。针对市政府复查验收中指出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由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领导小组成员采取定点包挂和下发整改通知书的方式,督促指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和学校全面落实整改任务,确保25项评估指标全部达标。

2.完善提高。按照高标准通过评估认定的目标要求,选准焦点,创新亮点,塑造看点,深入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在夯实达标基础的同时,大力提高达标质量。

(四)接受“评估”阶段(2013年7月1日-2014年4月31日)

1.省级评估验收。全面落实迎评工作,接受省上的督导评估,确保2013年7月前顺利通过省级评估验收。

2.国家评估认定。针对省上督导评估中提出的要求和反馈意见,进行再整改、再提高,确保2014年上半年顺利通过国家评估认定。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国家在基础教育领域的一项战略性任务,也是政府履行公共教育职能的首要职责。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是继“两基”高标准通过国家验收之后,全县教育发展又一项非常重大的政治任务。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落实“十二五”教育规划的重点,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重点实施,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考核乡镇政府、部门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切实增强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推动力。

(二)靠实责任,形成合力。教育部门负责具体规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工作,准确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分析解决重点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发展改革部门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增加教育投入,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国土资源、建设部门要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统一规划,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优先提供必要的用地和其它建设条件。编制、人社部门要及时核定教职工编制和岗位职数,在教师补充、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对农村学校、教学点给予倾斜。公安、文化、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共同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打造平安校园。其它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相应职责,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各级、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努力形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强大合力。

篇5

一、何谓交易安全的保护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内在地包含着物权变动的过程市场主体通过频繁的物权变动建立经济联系,体现平等关系,实现经济目的。满足生活需求,得到各自在财产上的归属利益或利用利益。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出卖人、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客观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上的冲突,也就是说交易很可能会出现风险。

从实践中看。这种交易中的利益冲突很常见:如甲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乙又为丙设定抵押权,然后甲与乙的转让合同出现问题,丙的利益如何保护?又如乙将一部电脑卖给丙.但电脑是甲所有.乙没有对电脑的处分权.乙将电脑交付给丙的行为是否有效或者说丙能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丙的利益能否受到保护.如何保护?出卖人在商品交易中总是希望不丧失其权利归属的利益。要求静的安全.而买受人和第三人则总是希望法律保护其基于交易行为所取得的利益.要求动的安全静的安全以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为宗旨.力图维护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动的安全则以保护善意的交易者的利益为使命.意在促进财产流通和交易便捷.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如果法律不保护乙的利益.那么交易存在风险,如果法律保护乙的利益,交易安全得以实现。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秩序是否稳定和安全.主要看第三人的交易利益能否得到妥当的保护。

交易安全主要是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设计的法律制度,即保护动态的安全。各国法律设立很多制度模式为防止或减少风险,以确保交易安全,如制度、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制度等.但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中物权法的保护是不可替代的。

二、古代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当今世界,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系有两个: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均诞生在欧洲,并受两个时期不同社会结构的法律影响,这两个法律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研究物权制度中交易安全的保护一定要从这两个社会的法律开始罗马法泛指罗马国家的法律罗马法创立和发展出个人主义所有权制度.并建立起绝对保护个人所有权制度的法律体系罗马法开创了个人本位主义立法之先河在个人主义的观念支配下,罗马社会开始只承认罗马人享有所有权并受法律保护.而其他人,依照其他方式获得物.不被认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这就是罗马法的“物在呼叫主人”的原则,强调“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与他人”。因此,在古罗马,基于一个有瑕疵的买卖合同而进行的交易.不管其如何流转,所有权人都可行使物上追及权,要求财产受让人返还财产。这种模式过分注重对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即使第三人在交易中毫无过错.也避免不了最后遭受取得了的财产被剥夺、不能实现交易目的的危险所以.该种模式不利于稳定的交易秩序的建立,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随着日尔曼民族的入侵.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整个欧洲逐渐控制在日耳曼民族之下日耳曼民族逐渐将自己的法律带到整个欧洲,与原有法相融合而形成日耳曼法。日耳曼法反映日耳曼民族特有的生活方式和理念.即集体生活方式和团体本位思想日耳曼法中“所有与占有无明确区别.对于物有事实支配者.因而受保护。”这就是著名的“以手护手”的原则.即前手的交易瑕疵不及于后手.一旦直接占有人将动产让于第三人.即使是无权让与.所有权人也无权对第三人请求返还.而只能向转让人要求赔偿损失这种模式客观上保护了动态交易安全,满足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对所有权人过于苛刻,而且其不区分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有违交易公正。

三、物权行为理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为目的.与登记交付相结合的法律行为它最早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物权行为抽象原则(即无因性原则)与分离原则、形式主义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框架抽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效力不受原因行为影响.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便以清偿因债权行为所生债务为目的.其本身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或者说物权行为独立于作为其基础的债权行为:分离原则是指物权行为与其原因相分离.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形式主义原则又称公示要件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契约必须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实质上.物权行为是形式与意思的两面一体.换句话说.物权行为是转移物权的意思表示与交付和登记等公示方式的直接融合基于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标的物的原权利人,仅对让与人行使权利.而不得向自让与人处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行使。这样.第三人就受到了保护所以物权行为有良好的保护交易安全的效果.交易安全保护功能成为支撑物权行为理论存在的重要理由之一。

物权行为理论自创立以来.在世界各国就引起了较大争论法国、日本民法采用了债权合意主义,否定了物权行为:瑞士、奥地利民法采用了债权形式主义.对物权行为采取了折衷态度:德国民法无疑肯定了物权行为的理论.但在其法学界对此仍争论不休在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的声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在《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一文中指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课题组的见解代表了法学界大部分学者的意见.该论断也成为否定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重要理由有观点认为,物权行为理论虽然有利于维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但这种保护是以损害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为代价的在现代民法普遍建立起善意取得及公示、公信制度后.物权行为交易保护机能已被这些制度所抽空。

研究我国以往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不难看出我国也一定程度地承认物权行为的理论.只是文字表述上有所不同。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规定明确区分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所有权转移是以有效的债权行为为基础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混淆.既妨害了交易便捷,又使得它和社会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物权行为理论正顺应了要求交易便捷的社会需求.客观上确实是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根据物权行为理论,一旦物权行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完成.买受人就已获得了标的物所有权,他以第三人为相对人对标的物的再处分就是一种有权处分.这一点.不因为第三人是否知道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交易存在债权行为方面的瑕疵而改变,因此.第三人是否善意就不是立法者考虑的因素。笔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交易安全功能上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物权行为抽象原则导致出卖人的不利被夸大.即使的确存在对出卖人不利的情形.也未见得就有必要避免.因为出卖人的身份角色不是始终不变的但物权行为理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有些绝对化.应当适当修正抽象性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以实现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调整

四、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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