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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精选(十四篇)

时间:2023-10-12 15:36:19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精选篇1

但目前,青少年法制教育还面临许多挑战。单一传授性教学模式缺少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导致学生被动接受法律理论;有些课程编排与他们这一阶段的认知、情绪情感、道德发展以及社会性发展等特点相脱节,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和心理的动态发展性。而且近年来,青少年反社会行为如暴力、吸毒、病理性网络使用以及青少年自杀行为等认知-行为失调和行为失范问题频发,并呈现出低龄化趋势,其中很多行为失范问题是由于青少年法律意识不健全导致的。因此,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培养其法律意识迫在眉睫。

 一、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认知视角

心理学家埃里克森和皮亚杰认为青少年期是个体智力、控制力等快速发展,高级思维能力出现以及社会角色转化的重要时期,此阶段是个体形成重要社会意识的关键期,个体需要学习具有重要社会价值的知识与技能,促进其社会认知以及观点采择能力的发展,所以教育是此阶段促进青少年发展与成长的核心,是解决个体身心发展不平衡与矛盾的心理社会危机的重要内容,而法制教育作为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途径,也应该将其与个体认知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青少年思维发展与法制教育

青少年形象思维趋于成熟,形式逻辑思维与抽象逻辑思维开始占优势,辩证逻辑思维初步发展,思维特点呈现出“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思维能够使个体不限于具体的客体和情境,而可以运用假设检验以及抽象思维去解决问题,个体也能够对假设情境和问题在心理上进行建构重组,认识到逻辑上合理地解决问题的可能方法和途径。法律意识的培养也要尊重青少年思维发展的这一特点,此阶段的法制教育应注重的是与受教育者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般法律知识的传授,使青少年从元认知和元思维的角度去监控和评价所学的法律知识。

鉴于以上特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 青少年法制教育应从学生心智发展特点、原有知识结构角度出发,严格区别于法学教育,区分两者的概念,避免传授难度系数过大,理论性过强的法学知识;将法律理论与学生生活经验相结合,使用简单通俗的教材,精心编排学习专题并提供相关案例,采用与学生日常生活相近的案例和学生乐于接受的方式,运用灵活多样的多媒体等,尊重青少年思维的开放性和多样性,增强其法律认同感和法律思维的灵活性。

2. 注重法律问题情境的创设,因为“学习”是“社会实践的参与”,不是单纯的“内化”过程,法制教育更加要注重提升学生“扩张学习”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可采用虚拟或真实的教学情境,例如案例教学、角色扮演以及模拟审判庭等方法,将抽象的法律概念情境化、形象化。

3.可改进传统传授教学模式,运用启发式、情境式以及开放式教学策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师生互动,例如现场模拟法庭竞赛、法律实习以及青年法庭等活动,让学生通过边缘参与获得法律体验的同时也推动青少年自我意识、社会认知以及道德判断等方面的发展。

(二)青少年自我意识、社会性认知与法制教育

青少年期是自我意识第二次飞跃的关键期,个体自主性迅速发展,高度的自我意识使青少年过分关注自我,拥有个体独特感;伴随个体元认知以及心理理论的成熟,社会和习俗系统的观点采择使他们能够跨越情境的限制,透过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文化环境来认识和理解他人的观点和行为方式,在与家庭、学校和社会这些开放系统的交互作用中会形成一定社会规范和原则,而法制教育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应该与家庭、学校和社会相联结,共同努力提升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青少年时期的个体容易形成同伴关系和亲密关系,鉴于此,教育者可以将团体游戏或者团体活动等团体辅导形式内容引人法制教育活动课当中。设定某一法律活动主题,按照活动要求将所教授对象引人相应的活动团体或者将授课对象分成不同属性的小组,以涉及某一法律内容的相关事件为活动背景,教师作为活动引导者,营造氛围,引导个体在活动中针对某一事件进行开放地沟通、交流、讨论甚至是质疑和争辩;引导者应该接受成员们多方面的观点,较少做出是非判断,给成员们深入思考的空间,对法律知识进行批判性的思考。最后通过活动体验的总结和讲解,将科学客观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学习者,深入浅出,摆脱法律条规给人带来的距离感。

青少年法制教育过程中,家长的作用不容忽视。心智不完全成熟,判断力以及控制力较弱的孩子,面对外界的新奇与诱惑的冲击,容易受到社会不良信息的影响。有些青少年因不懂得法律法规或者藐视法律的存在,行走于法律的边缘,出现反社会行为,所以家长以及学校对青少年进行教育时,要兼顾智育与德育,给予孩子提升社会技能、发展综合素质的时间和空间,注重对青少年德育法制的教育和法律知识的传播,做到影响教育。

1. 教育部门可以动用社会力量来宣传法制教育,但不能将制裁及预防违法犯罪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全部,因为过分强调极端犯罪案例会在某种程度上异化青少年对法律的认知,让他们产生“法律就是惩罚”的心理误区。

2. 实现内容上和模式上的创新,例如,在公众场所张贴可细化到具体法律知识的条幅、宣传标语和彩色插图等,用这种阈下刺激的方式可以对青少年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3. 举行法制教育宣传以及公益活动,利用网络媒体优势制作法制活动宣传片,并在学校以及公众场所播放演示,增强社会法制宣传的广泛性、生动性和趣味性。

4. 要让青少年群体亲自参与到实际的社会法律学习活动中来,强化法治社会下法律在青少年头脑中的重要性并加以利用,将法律信念转化为实践,而不能空喊口号、流于形式。

(三)青少年道德认知发展与法制教育

青少年期个体道德认知处于自律水平,他们遵守现行的社会准则和习俗,会通过维护权威和秩序以及遵守社会契约和道德规范来满足社会舆论的期望,并按照一定的伦理原则和价值观进行道德判断。

所以青少年此阶段的法制教育应将法律规范的传授与道德判断相结合,要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异同,不能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等同。教育者在进行法制教育时可以引人“变式案例”教学,转换法律案例的非本质特征,这些非本质特征可以是法律属性也可以是道德属性,让受教育者在对这些特征进行归纳、演绎和总结的过程中分清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道德知识的本质与变式,引导学生对案例中的条件与结论进行合理归因,并形成法律意识。同时可以采用“合作式学习”,应学生实际和教学内容选择有价值和有影响的时事内容,师生共同参与,教学相长;教师应注重所学法律知识的质量和实用性,尽量让学生在课堂上消化吸收,也应给学生安排合适的问题和作业,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效果进行及时反馈和评价。

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情绪、情感视角

在成长以及适应的过程中青少年的情绪、情感和心境发展也存在动态变化,矛盾和两极化是处于“心理断乳期”的青少年个体情绪的主要特点,如果没有合理地调节和干预,会引发青少年时期的孤独、焦虑以及抑郁等心理问题,因心理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缓解与解决而导致青少年违反法律的事件也不在少数。所以,这一阶段的法制教育应该与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辅导相结合,关注个体的情绪情感变化,减轻硬性的法律知识给崇尚自由的青少年带来的消极的束缚体验。学校可以开设一个心理咨询平台,给青少年提供诉说烦恼、疑惑,甚至是负面情绪的机会,作为家长、班主任教师或者其他教育者,也应该尊重学生们的情绪表达,并进行相应的辅导;教师通过“以情优教”来提高学习效果的情感教学理念是被大多数受教育者所认可的,无论是教师、教材还是教学过程中所体现的情感都会优化教学效果,促进师生产生积极心向,有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所以,针对法制教育的学科性质,教师可以采用心理匹配策略、形式匹配策略以及赋予、发掘、展示和诱发情感等策略,克服重知轻情的现象,缩小青少年对法律法规产生的心理距离感。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行为与意志视角

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的攻击行为、冒险行为、违法行为以及心理社会问题等在青少年阶段要比其他年龄阶段更加普遍,而且青少年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增加,并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相比成年人,青少年意志力与自我控制能力比较薄弱,容易冲动和冒险;对社会规范的制约作用往往很敏感,当某些想法和意愿与社会规范产生矛盾和冲突而又不得不让步于法律规范时,个体感到自主性被削弱,在一定程度上会形成与遵从社会规范相反的心理和行为倾向,导致青少年与社会规范相背离。

相关研究表明:大部分学生有学习法律知识的心向,对学生和家长经过教育干预后,学生和家长增强了对法律规范的认识与情感体验,并获得间接的行为经验。所以,应该加强对少数抗拒法律学习的学生的学习态度、认知以及行为上的干预,通过合理有效的教育干预来促进其亲社会行为,可采用心理测量和教育实验相结合的方法,例如活动参与法、榜样示范法、假设推测法以及委托任务法等行为多样性训练和心理日记法等后果认知训练。也可以采取第一课堂教学与第二课堂实践交叉的教学形式:第一课堂注重法理传授,第二课堂组织学生参加法制教育课外实践活动等,兼顾理论渗透与实践运用,促使学生们将法律知识与社会规范同化为自己知识结构的一部分,增强其法律意识和修养。

四、结语

从心理学视角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尊重个体这一时期的身心发展特点以及变化,采取可操作性和有针对性的方法,例如认知干预方法、行为训练以及情感教学策略等促进青少年通过对认知、情感、意志以及行为的整合和构建,将法律知识与社会规范内化为自身经验并加以利用,最终形成完善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精选篇2

关键词: 青少年 法律权威 教育

青少年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所在。“少年智则中国智,少年富则中国富,少年强则中国强”。但是让人不得不重视的是近几年青少年法律权威意识淡薄,违法犯罪情况有上升趋势,如众人皆知的马加爵事件、刘海洋事件、药家鑫事件,等等。我们在对这些事件感到痛惜和惊叹的同时,也应看到目前青少年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的欠缺,进而引发我们对青少年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权威教育的反思。当前在青少年中强化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学校和理论界高度重视的研究课题。

一、青少年加强自身法律修养的积极态度

(一)拥护宪法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我国绝大多数青少年有良好的法治道德观念,这与我国持续性开展的普法教育,国家不断加强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体系,强化青少年知法守法教育是分不开的。青少年应拥护宪法这一我国根本大法,领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社会主义公民能够自觉遵纪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是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的长远目标。

(二)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当前,法律对青少年已具有权威性,也就是青少年已成为独立的行使法律权力,遵守法律义务的主体。每个青少年都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不得做出逾越法律规定的行为。大多数青少年已树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做事情讲法律讲证据,知法守法,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懂得运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令其在行使权利时能够“三思而后行”,不会做出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行为。

二、青少年法律权威意识缺失的现状

(一)法律知识匮乏

法律意识的养成离不开丰富的法律知识,这也是判断法律意识水平的一个重要准则。我国青少年已学过相关法律知识,但还尚未系统全面的把握法律知识。比如,在2002年发生了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向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泼洒掺有火碱和硫酸的饮料,致使多只狗熊受伤一事,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在对青少年就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的看法的问卷调查中,认为他是缺少道德修养的占27.3%;虐待动物的心理疾病的占24.3%;青少年好奇心的占2.6%;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和行为的占45.8%。刘海洋在被拘留后曾表示自己学习过法律知识,也知道民法、刑法等,但他却不认为伤害狗熊是犯罪行为。在经过批评教育后,他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由此可见,刘海洋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未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对于规范自身法律行为也就无从谈起了,因为他缺乏的是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判断能力。

(二)法律意识淡薄

2011年6月,曾经的北京大学学生连勇杀人的消息震惊了社会。人们纷纷质疑,北大学生怎么会杀人?其杀人动机原因更是令人费解。被害人乐乐和其他小朋友玩耍,在玩耍中不小心撞到了连勇,没能及时道歉,让连勇产生了“什么人都能欺负我,连小孩子都欺负到我头上”的变态心理,最终残忍的杀害了乐乐。相类似的案件,让我们不由得联想到西安音乐学院大学生药家鑫杀人案件,云南大学马加爵案件……这样的案件接连出现,正反映出青年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无知和漠视,肆意践踏法律,终究酿成了不可弥补的悲剧。当调查问到“如果遇到侵害或敲诈,你会怎么做”时,只有不到一半的青少年选择了报警,约为总人数的46.2%,由此可见,大部分青少年都没有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不容忽视。

(三)法制观念知行不统一

从调查结果看,当代青少年已普遍认识到了“守法”的重要性,但是由于认知程度参差不齐,部分青少年不具有“护法”“用法”“知行统一”的良好品质。调查问到“当你在商场购物,突然有两个保安上前跟你说:怀疑你偷东西了,并且要对你进行搜身”时,仅有54%的被调查者选择“诉诸法律,维护人格尊严”。青少年的法律知识已在不断提升,但时常知行不统一,理论与实际脱节,还没有形成自觉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意识。当青少年的个人意愿与法律和制度的要求相矛盾抵触时,往往以自我为中心,直至破坏社会公德和法律规范进而走向犯罪。

三、加强青少年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对策

加强青少年法律权威教育,不仅对青少年培养良好的法律的意识观念有重大意义,而且能更加有效地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社会的祥和稳定。

(一)国家的角度

1.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有法可依。当前,覆盖社会各领域的法律法规已基本完备,法律体系在整体层面上实现了科学统一。针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特点,及其可能发生的违法事件的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强化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的基础。只有构建全社会健全的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升立法水平,才能形成促进青少年健康向上、成长成才的社会外部环境。

2.树立法律权威,增强普法教育实效。加大力度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方面的宣传教育。对于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应定期开展法律知识的教育宣传活动,强化其法律教育。主动对行为欠缺的青少年以及解除劳教的青少年开展法制方面的教育宣传,使他们在思想观念上得到根本转变,使其走上正轨,做守法公民,以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发生,提高公民普法教育的实效性。

3.营造全社会人人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国家和政府需要在整个社会范围之中营造健康的法制氛围,强化法制方面的教育,以及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以社区为例,社区应该建立对青少年进行普法教育的相关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自我保护能力,探索构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区教育机制。社区、学校、家庭三方面联手,达到教育青少年的目的,给青少年成长成才提供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学校的角度

1.培养青少年法律权威意识是学校教育当务之急。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权威教育,对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制化社会,提升全民素质有重要作用。对此项工作学校更要引起重视,切实抓实。

2.高度重视法制教师队伍建设。学校要强化法律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探索构建人民警察和教师共同执教的教育机制,在校教师首先自觉做到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道德修养形象。学校要有一支法律知识丰富的专业教师队伍,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普法知识教育。

3.法制教育教学内容应有针对性。学校应该重视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使教学内容更贴近青少年实际,贴近现实社会,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具有说服力和影响力。

4.法制教育教学方法多样化。学校在重视法制教育教学内容改革的同时,也要注意教学方法的创新。比如组织青少年观看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和专题广播,组织案例教学,组织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有奖征文,开展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印发普法宣传书、开设法律咨询活动点、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让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中树立起法律观念。

(三)家庭的角度

1.父母长辈带头自觉遵纪守法。家长要注意自身的行为规范,争取在学法、守法上做好带头作用。父母是家庭生活的主体,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若能规范自身行为,树立良好的榜样,提高自身道德文化的素养,孩子就会受到良好成长氛围的熏陶,为其讲文明道德,遵纪守法打好基础。

2.注重提升家庭成员法律文化素养。要重视提升家长的法律文化修养,学校应定期和家长沟通联系,定期开展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交流座谈会等,也可采用法官上课,少年犯现身说法,观看教育影片等多种方式,让家长增强责任感。通过众多案例表明,很多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单亲家庭和父母有暴力倾向及过度溺爱、庇护,亲人法盲、法律意识淡薄,教育方法不当等错误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家庭在青少年的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个人的角度

1.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信仰。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让其主动参与到法律知识学习中,有效培养守法精神,强化法律意识,丰富法律知识,树立法律信仰。严格遵循法制规定和约束,维护法律尊严。在调查中,85.7%青少年非常希望提升自身法律意识。让青少年主动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明确社会责任感,从而正确指导个体行为。

2.培养权利意识和守法习惯。青少年是社会主义国家未来建设者和接班者,我们需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将其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工作有效施行。在普法规划中,青少年应作为重点教育对象,对其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其法制观念,培养权利意识,守法习惯,以及爱国意识,能够自觉守法,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事,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的基本标准,是对每位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基本要求。

3.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个别青少年之所以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主要还是对相关法制内容不理解,青少年之所以不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因为对法律相关规定知之甚少。正所谓“不懂法就是法盲”。假使学校内法盲众多,所占比重较大,学校又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加强管理,由此不断发生青少年违法犯罪事件,会危及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青少年正是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影响,是非辨别能力相对较低,尚未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此时,我们需要对青少年进行全面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提升青少年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意识,自觉抵御不良行为的影响,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我们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能够使其知晓法律内容,并深入了解其意义,进而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青少年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假使缺失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将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发展。要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并对其展开深层次研究,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意识,使其综合能力得到全面发展,将会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访全国普法办主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N].法制日报,2010-12-03(1).

[2]罗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治队伍思想政治建设[N].法制日报,2011-04-14(1).

[3]李伯黍.品德心理学[M].上海:华东化工学院出版社,2010(3):281-292.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精选篇3

[关键词]普法机制;青少年;法制教育

近年来,我国在教育体制改革中大力提倡对青少年的教育从原有的学历教育转入素质教育,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成为教育的基本方向。在此过程中,法律素质的高低不仅是青少年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极大地影响着青少年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在应试教育依然成为主导的同时,青少年违法犯罪低龄化和犯罪类型的多样化、犯罪手段的极端化无不警示着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强化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是当前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充分运用“五五”普法以来的普法经验,将法制教育引进校园并形成长效机制必要而迫切。

一、明确青少年法制教育四支队伍的职责任务,实现法制教育工作制度化

“五五”普法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不断建立健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制度,基本形成机动灵活,多层次、全方位的新机制,即四支青少年法制教育队伍(“关工委”、学校教育副校长、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学校法律顾问)、一个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一个普法网站,基本涵盖了青少年学习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使青少年学生比较全面地接受法制教育,对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挥“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下同)作用,竭诚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重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支持他们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贡献力量。”关心下一代委员会是在党委领导下,以广大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有现职同志参加的,开展关心教育下一代的群众性工作组织,是党和政府在青少年教育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关工委”主要职责之一是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优势,动员组织各行各业的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形成一支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同时还要求组织以老同志为主体的报告员、校外辅导员、失足青少年帮教员、家长学校教员,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以青少年和儿童为工作对象、以在校学生和失足青少年为重点的各类教育活动。这里的老同志主要指退休老同志、老红军、老教师等,他们具有崇高的革命理想,对共产主义事业具有坚定不移的信念、执著的追求和顽强的奋斗精神的政治优势,离退休的同志阅历丰富,具有工作、社会等方面的经验,为群众所接受的高风亮节、德高望重的楷模形象,他们退休后有大量的空余时间,而且人际关系熟,了解工作情况,通过他们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调查研究为党和政府开展这方面教育提出建议,协助有关部门促进一些实际问题的解决,以上种种都为青少年教育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二)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确保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

为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可聘请在职的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同志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有的放矢地指导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为保证工作质量,使法制副校长在增强青少年守法意识,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真正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要明确法制副校长的主要职责,建立学校与法制副校长的沟通联络,学校领导主动向法制副校长反映学校情况、学生动态,法制副校长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对“双差生”的帮教等工作,以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在校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发挥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作用,使之成为青少年学生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的骨干

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是从公、检、法、司等单位推选出的一部分有较好理论基础、有丰富实践经验、表达能力强的中层干部、业务骨干等组成的兼职青少年法制教育队伍,队伍的建立、人员的保证、为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从各地的情况看,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自“三五”普法以来得到不断充实和巩固,通过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调查研究制度、定期召开青少年教育经验交流会,实行法制宣讲团授课反馈制度等,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发挥应有的作用,将青少年学生课堂法制教育与课外法制教育实现最佳结合。

(四)发挥校园法律顾问作用,实现法律服务进校园

随着“法律进社区”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法律进校园已是大势所趋、水到渠成,法律服务送到校园,对解决校园内发生的法律纠纷,促进依法治教育有着积极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司法所指派素质好、业务精、作风硬的人员担任校园法律顾问,负责配合学校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接受法律咨询,提供法律专业意见、诉讼、协助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维护学校及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标准,实现法制教育工作规范化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四支队伍以制度形式确立下来后,面临着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实现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规范化的问题,只有高标准的要求,才能在实践工作中切实发挥这四支队伍的作用,应不断建立、健全青少年法制教育各项工作制度,以培养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目标,认真抓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合治理办公室、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坚持远期目标与近期目标相结合,确保青少年学生如期完成我国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

(一)明确工作标准,从规范化入手,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水平

1.要规范关工委、法制副校长工作标准,对青少年法律咨询辅导工作进行规范。作为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牵头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制副校长在实践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经验交流和培训工作,明确法制副校长的职责和任务,并制定法制副校长工作报表报送,监督制度,定期召开法制副校长工作座谈会,布置全年各项工作,使法制副校长充分利用职能优势,密切配合学校、家庭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强化法制副校长在“依法治校”工作中的重要性,同时良好地促进法制副校长工作重点和职责范围的明晰。

2.统一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的工作标准。为进一步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工作水平,应制定一套较完善的宣讲团工作标准,明确规定以下内容:(1)宣讲团要经常与学校共同研究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参与学校制定法制教育计划,指导组织实施;(2)要协助学校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工作,每学期对全体师生至少作一次法制教育辅导报告;(3)要保证上课质量,确保认真讲好每一次法制课,做到课前有备课,课上有教案,课后有小结,讲课稿不少于3000字;(4)应做到讲课时引用法律准确,案例真实,内容生动,教育效果好,受到师生欢迎;(5)要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做好学生违法犯罪的防范教育。将上述几个方面的要求作为法制宣讲团的统一标准,可以使青少年普法教育进一步规范化发展。

此外,还可定期编印青少年法制教育讲课参考资料,将宣讲团成员中比较好的讲稿加以整理、归纳,提供给大家作参考,保证讲师团成员不至于出现讲稿乏味的情况。还可以通过开展对学生和家长进行问卷调查的工作,了解青少年学生对法律的现实需求,根据学生年级及其知识接受能力的不同,制定出一套相对完备的渐进式法制教育教学模式,将初中三年级作为一个教学渐进周期,每学年作为一个教学渐进阶段,知识的深度和难度随着学生年级的升高不断加大,如在每个教学阶段内,学习一部分刑法知识,在一个教学周期,就能保证学习对刑法相关知识有一个较为完整、系统的认识。渐进式法制教育教学模式,能较大程度上改变以前法制教育教学模式的零乱性、松散性、复杂性。

(二)将法制副校长、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学校法律顾问纳入教师节表彰范围

为加强对法制副校长、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学校法律顾问的规范管理,提高其成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实效性,应将法制副校长、宣讲团成员、法律顾问纳入教师节表彰范围,对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能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成绩突出的同志由教育局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在每年教师节予以表彰,从而促进法制副校长、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学校法律顾问等工作的开展。

三、充分发挥课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青少年法律咨询的辅导中心作用,实现法制教育工作的阵地化

(一)以学校为主阵地,突出对青少年的正面教育

长期的工作实践证明,抓住了学生就抓住了青少年的主体,因此,有必要将青少年法制教育内容纳入各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把中小学生预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坚持做到人手一册普及法制教育读本,把法制教育列为学生的必修课,做到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普法开课率达到100%。与此同时,应将法制教育成绩列入学生德育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学校的主渠道作用,实现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进课堂,在教育中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教师主导学生参与相结合,课堂法制教育与课外法制教育相结合,开展预防违法犯罪的各种法制教育活动。利用这一主阵地,可有声有色地组织学生开展主题班会,专题法制教育、警示教育、以案讲法、以事论理等方式正面宣传法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二)突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青少年法律咨询辅导中心作用,扩大宣传教育成效

如何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提高教育的效果,一直是法制教育领域的一个重点。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可作为青少年教育实践基地的一个内容,成立法制教育基地,组织学生进驻,通过开展看一次法制教育影碟、参观一个法制宣传长廊、读一份法制教育画报、学一本法律知识读本、举办一个法制主题班会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营造出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利用这一载体,除有计划地分校、分班安排中小学生到青少年教育基地接受法制教育轮训外,还可举办青少年法制夏令营等活动,强化青少年在暑期的自警意识。若条件成熟,还可设立禁毒、反等专门教育基地,使专题法制教育主题更鲜明,更具特色和教育意义。

为及时解答青少年在学习活动中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在现有的“青少年维权岗”、“法律援助中心”等青少年维权组织成功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可设立专门的常设机构――青少年法律咨询辅导中心,及时解答青少年及其家长咨询有关青少年合法权益问题,配合学校、家庭开展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

四、全社会齐抓共管,实现法制教育工作网络化

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一个社会综合系统工程,应充分发挥关工委、学校法制副校长、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学校法律顾问的作用,利用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普法网站三个阵地,以社区为依托,协调社会、学校、家庭三方面的力量,形成教育的三位一体的合力和网络机制。

(一)充分发挥教育的合力和网络机制优势

除学校不断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外,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也应发挥职能作用,定期编印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资料为青少年学生提供辅导,由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结合自身工作计划主动送法上门,尤其是在寒假暑假前深入中小学教育广大学生,举办“法律知识”展示活动,开展“模拟法庭”和“法庭旁听”等活动。对因社会大环境和家庭离异、父母犯罪影响而造成的“问题”学生,法制宣讲团应本着“对每一位学生负责,对学生一生负责”的宗旨开展帮教活动,通过教育和转化使他们走出生活的阴影。法制副校长则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和对“双差生”跟踪活动,校园法律顾问定期到辖区学校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则根据青少年生理和心理特点,充分利用日益发展的互联网技术,通过普法信息网定期向青少年宣传法律知识,及时报道各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最新动态,还可采取QQ聊天的方式使网上法律咨询服务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更加贴近学生,更有教育实效。

(二)以社区为依托,抓好在校学生和社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精选篇4

一个国家国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国家的前途与社会进步。在现代社会,国民素质所包括的思想品德素质中的重要部分就是法律素质。我国已开展了二十多年的全民普法工作,依法办事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全国人民的法律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青少年作为一个群体,绝大多数是优秀的,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护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很多青少年法盲存在。他们对法律一无所知,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更有甚者,在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以后,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作完笔录后,竟然问办案的公安人员他是否可以回家了。再如,贵州一位二十岁的女青年仅仅因为两个年幼的女儿哭闹不止就杀死自己的两个女儿。还有一些省市城市及近郊专抢耳环、项链的作案犯等,大多是青少年。这些案例说明,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任重而道远。青少年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但现实生活中,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已经对整个社会造成了很多的负面影响,而这个问题主要的成因归根到底是大多数的青少年不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造成的。因此,在青少年中进行系统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是当前社会和学校教育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在我国,当代青少年的精神面貌和道德风尚主流是好的。但近几年来,由于价值观的多元化,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念,这些观念冲击着我们的传统观念,传统的价值观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再加上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给青少年带来的负面影响,特别是一些不良思潮和不良文化的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不断增多,而且越来越呈低龄化发展的趋势。因此,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讲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他们正处于生理、心理的快速成长、变化时期,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他们思想活跃、接受力强,常常把身边成人的行为作为模仿的对象,但由于明辨是非的能力差,无法分清成年人行为上的好坏就盲目地模仿;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的而又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他们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他们的身心又充满了青春的躁动,因此在思想上难免会随着情绪的变化而产生波动。外界的诱惑,社会转型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感到困惑。在接受新思想、新文化的同时,一些不良思想也影响着他们,好的思想、不良的思想,兼收并吸,使他们的世界观在形成的过程中发生偏差;遇事不考虑后果,想到什么就做什么,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行为还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特别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绝大部分青少年都是独生子女。家庭的娇惯、社会的影响,使部分青少年养成了懒惰、怕吃苦、不思进取等一系列的不良习惯。若不及时地加以引导,就会质变为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许多省市都发生过青少年的帮会活动,如偷盗、抢劫、杀人等违法犯罪现象,而且越来越频繁,手段越来越残酷,年龄越来越小。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这些青少年在犯罪之后,大多数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如何去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提供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方式、方法?我们又怎样才能帮助他们去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遏制住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呢?

(1)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理念、目的和方式进行必要地审视和思考,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贫富差距加大;另外,加上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使大量的农村人口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成为进城务工人员。由于这一系列的社会变化,使青少年群体在生活上、思想上都呈现出了多层次性,因此我们在普法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青少年群体进行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正确和科学的普法观念,加强青少年对我国《宪法》的学习,增强他们的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应该了解自己在自己的国家中能享有那些政治、经济、文化权利,那些是我们能够做的,而哪些又是我们不能够做的;同时,还了解自己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从而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

(2)对待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在形式、内容和方法上要创新,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提高青少年学法的兴趣,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积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针对不同的青少年群体,我们的普法工作者要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我们的青少年群体可根据家庭情况来划分,例如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家庭稳定的青少年,他们由于生活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值较高,因而能够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知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较高。这部分青少年犯罪概率较小,但也不能放松教育,他们也会因为一时的冲动而犯下不可挽回的错误,因此针对这部分青少年,可以通过理论学习加强法制教育。

(3)针对具有城镇常住户口而家庭不完整的青少年群体,这部分青少年由于家庭的破裂,跟着父亲或母亲单独生活,也就是社会上俗称的单亲家庭,他们由父亲或母亲单独抚养。由于父亲或母亲忙于工作,从而疏忽了对子女们教育,再加上父母亲在婚姻问题上的不当处理,给他们的心灵造成了很大们伤害,父母又没有及时的与他们进行沟通。这部分青少年容易形成偏执形性格,一旦遇到问题,挫折,特别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要加强他们对我国《刑法》和《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使青少年初步形成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了解《刑法》是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刑事法律规范;《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对有轻微违法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的行政规范,两者的共同点是对违法犯罪的人追究责任。通过学习,青少年可以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及鼓励的。增强自己对不良现象的抵抗力和免疫力,从而减少社会犯罪,促进社会安定。

(4)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大量的农民离开土地,背井离乡到城镇工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农民工。他们来到城镇后,为了生活,每天干着繁重的体力劳动,加上自身文化程度偏低,无法照顾和教育自己的子女,只好任由子女自由成长。有的农民工子女从小就要跟着父母去挣钱,看到同龄的城镇小孩所处的不同的生活环境,对他们也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于是,有的农民工子女在长大后,从而形成仇视城里人的心理,加上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对法律法规不了解,一旦与人发生矛盾,手段相当残忍,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对社会的危害相当大。针对这部分青少年的特点,他们应成为“六五”普法工作重点对象。我们不但要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还要组织他们参加法制社会实践,通过参观、访问、听专题报告、观看法制文艺演出、动手制作法制报等实践形式,帮助他们树立法治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使他们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精选篇5

关键词:足球;校园;青少年

中图分类号:G807.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6-1487.2017.02.032

足球运动作为世界第一运动,由于其在健身、健心和社会价值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而备受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邓小平同志就高瞻远瞩地提出足球运动要从娃娃抓起。党的十以来,党和国家领人非常重视我国足球的发展,多次指示要下决心把我国足球事业搞上去。青少年校园足球是足球运动的主体和抓手,是国家足球发展的基础和关键。为促进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发展,教育部于2015年1月成立了以国家教育部袁贵仁部长为组长的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在国家领导的关心下,在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的大力推动下,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正在如火如荼开展,取得了喜人的成绩。尽管我国校园足球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一部分学校对新时期校园足球认识还存在着偏差,影响了校园足球的发展 。为此,就校园足球的意义以及校园足球的特征、教育教学要求进行了探索,以期为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发展提供支持。

1 新时期发展校园足球的重要意义

1.1 发展校园足球是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重要路径

要将立德树人落实到实处,必须以实际行动践行立德树人的理念。校园青少年足球作为集体性运动项目,无论是在增强学生的体质方面,还是在提高规则性意识、遵守行为规范意识、尊重对手等“德”方面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立德树人理念的具体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2015〕11号)指出:“深化学校体育改革、培养全面发展人才,把校园足球作为扩大足球人口规模、夯实足球人才根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础性工程,增强家长、社会的认同和支持,让更多青少年学生热爱足球、享受足球,使参与足球运动成为体验、适应社会规则和道德规范的有效途径”。

1.2 发展校园足球推进学校体育工作全面发展的突破口

足球作为人民群众所喜爱、最具有影响力的运动,承担着推进学校体育工作的重任,成为了学校体育工作的突破口。正如刘鹏所言: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扩大足球人口、培养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更在于促进广大青少年全面发展。2015年8月出台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指出:要以普及校园足球示范,带动校园田径、篮球、排球等其他体育运动项目发展。

1.3 发展校园足球是提升学生身体素质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以后,非常关心我国学生体质发展状况和足球事业的发展,多次指示要下决心把我国足球事业搞上去,提高我国足球水平,以足球运动为突破口带动其它项目的发展,达到提升学生整体素质的目标。2013年颁布的《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的意见》指出:“足球对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独特的综合教育功能。广泛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有利于增强青少年学生体质,提升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水平”。校园的发展已成为承载着我国青少年身心发展、体魄强健的重任,关系到祖国未来的兴衰、中国梦能否实现的问题。

1.4 发展校园足球振兴我国足球的重要举措

发展和振兴足球运动,是建设体育强国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提升中国体育大国形象,实现体育强国梦的实际行动。我国足球在亚洲地位不断下降,与我国作为一个大国地位很不相称 。为此,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振兴足球作为发展体育运动、建设体育强国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总理高度重视足球等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工作,国务院多次专题研究部署,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为促进我国足球运动的发展进行长远谋划。

2 校园足球的基本特征

2.1 公平性是校园足球的本质特征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平等受教育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教育必须保证每一位学生平等地接受教育。青少年校园足球作为学校教育内容的组成部份,学校要努力保障每一位学生学习足球、参与足球比赛和活动的权利。但从2017年广东省校园足球推广学校检查认定工作来看,部份学校对校@足球必须要体现公平性特征的认识不足,校园足球成了少数足球水平较高同学的特权,而大多数学生的权利被剥夺、被忽视了。他们往往只重视学校足球队建设,忽视校园足球的普及工作,校园足球没有真正开展起来,校园足球资源被少数人所独享。显然,这种只重视极少数人参与足球,而忽视其它更多学生参与足球权利的做法是不能体现校园足球公平性特征的,也是错误的,是与国家的法律精神相违背的。因此,发展校园足球必须以保障大多数学生参与足球权利为前提,减少校园足球仅为少数学生所独享的现象。

2.2 普惠性是校园足球的重要特征

青少年校园足球与其它竞技足球、精英足球本质不同的是青少年校园足球要体现普惠性特征。所谓校园足球的普惠性是指通过开展校园足球运动让大多数学生从身心成长、运动技术技能上获得“好处”。从目前各地校园足球发展的实际来看,不少学校只重视校园足球的竞赛与训练,不惜重金聘请高水平教练甚至外教来教少数的足球精英,而忽视校园足球群体教学与活动。这与国家发展校园足球的初衷和目标相违背,这种只有少数人获益的足球不是真正意义的校园足球,只有让大多数参与进来,实现普惠才是校园足球的核心价值所在。

2.3 普及性是校园足球的基本特征

校园足球的普及就是足球要全面推广,让大多数同学学习足球、参与足球活动,而不是简单的少数人的足球。目前,不少学校将校园足球简单地理解为学校足球队的建设,所有精力、人力、物力都投入球队建设和比赛中去,没有重视足球的普及工作,校园足球文化气氛没有形成,很多同学还没真正认识足球,更不要说参加足球活动了。从我国发展校园足球的目标来看,发展校园足球就是要围绕“普及”做文章,通过普及让更多的学生认识足球、参与足球。只有参与足球的基数大了,一些具有天赋的学生就能自然而然地从中“突”出来。现在部份W校只重视球队建设,忽视校园足球普及工作的做法,是舍本逐末的做法,并不是真正的校园足球。

3 发展校园足球要遵循的规律

3.1 发展校园足球要遵循青少年的成长规律

青少年的成长规律是体育教学的重要依据,校园足球的开展必须遵循青少年的成长规律。从我省校园足球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少地方、学校对足球教学与青少年成长规律关系的认识不足,没有按照青少年成长规律去开展校园足球的教学与活动。如有些小学,一年级就开始学习射门、运球,甚至开展正式的比赛,教学内容上与初中并没有质的不同,少年儿童的球性、球感以及兴趣还没有发展起来就开展肌肉力量、耐力要求较高的技术、技能的教学,显然是与青少年身体成长规律不相适应的。从小学到时高中,校园足球教学必须遵照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规律循序渐进地进行。从球感、球性学习开始,逐渐过渡到简单的足球技术、技能学习,到需要一定的力量、耐力素质作为支撑的技术、技能学习,再到需要较高技术战术作为支撑的教学比赛。

3.2 发展校园足球要遵循教育规律

教育规律是指教育内在发展规律,从宏观上反映教育的客观规律,在微观上反映一个人的知识与技能的认知、发展与形成规律。青少年校园足球作为学校教育的内容从宏观上要根据校园足球的发展规律开展校园教学活动,从微观上开展校园足球教学必须遵循不同学段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从简单到复杂、从易到难开展教学活动,提高教学效率。目前,部份地区、学校忽视校园足球的发展规律,在宏观上拔苗助长,从微观上教学只重视技术、技能的传授,忽视学生技能的认知、发展规律,导致许多学生知其然而不知其所然,做大量艰苦的工作,但往往事倍功半。

3.3 发展校园足球要遵循运动规律

运动规律是指体育技能形成与发展的规律,校园足球既属于教育的范畴,也属于体育的范畴。因此,校园足球的教学与活动开展,既要遵循教育规律,也要遵循运动规律。从宏观上根据足球运动的规律组织教学活动,从微观上要根据足球运动技术技能形成规律进行教学。

参考文献:

[1] 王格.我国校园足球活动开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 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1(02).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精选篇6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依法治乡”、“以德治乡”的实施,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团县委、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县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青少年法律学校活动的通知要求,乡党委、政府决定,在全乡开展创建青少年法律学校活动。

一、活动目的

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是贯彻落实“四五”普法规划,构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有形载体。青少年法律学校立足基层,贴近青少年,通过开展多种形势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助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活动内容

(一)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

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主要在青少年相对集中乡镇政府所在地展开,并逐步向有条件的乡村延伸。青少年法律学校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有场地。可以利用乡青少年文化站、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场地、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及其他场所、中小学校假期和晚上的闲置教室。二是要有师资。志愿讲师或辅导员由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专业人员、现有的各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本地区有专业知识的青年志愿者、从事法律工作的离退休老同志组成。三是要有宣传教育材料。要根据青少年的需要,选用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宣传教育材料,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教育部、司法部、等单位共同组织编写的《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应作为青少年法律学校的推荐读物。四是要有规范的培训方法。要制定明确具体的培训计划,既要加大对青少年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又要加强对教师和辅导员的培训。

(二)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根据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青少年法律学校为阵地,大力开展各种法律宣传教育和法律实践活动。

1、以自我互动教育为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律学习活动。要组织青少年开展适合他们年龄特点的互动式法律学习活动,通过讲法律故事,举办法律讨论会、案例分析会、法律知识竞赛等主题活动,调动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帮助青少年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基本法律常识。

2、以体验教育为形式,开展多种类型的法律实践活动。要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法律实践,通过到少年法庭、律师事务所、看守所、戒毒所等单位观摩体验,组织罪错青少年进行现身说法,组织青少年开展模拟法庭、情景训练等活动,帮助青少年深刻理解法律,促使法制观念入心入脑。

3、以亲子双向教育为形式,开展潜移默化的家庭法律教育活动。要动员家长参与到法律学习教育中来,通过以家庭为单位,围绕法律与文化、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社会,举办重大法律事件讲座、组织讨论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活动,使父母与子女共同建立起一种内在的法律信念,从内心的深层情感上自觉接受法律,树立法律信仰,促进整个家庭法律素质的提高。

4、以集中授课为主要形式,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要聘请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的法律专业人员、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和其他法律志愿者,重点对闲散青少年、外来务工青年和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讲活动,帮助他们掌握与自己学习、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三)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为青少年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1、建立有效的法律服务设施。要依托当地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在青少年法律学校建立起方便有效的法律服务设施。在社区设立“青少年维权岗”服务站,设置维权信箱,建立专业人员定期值班制度,形成为青少年提供帮助的区域性维权网络。

2、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要组织政法系统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的法律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员,定期到青少年法律学校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为青少年解答学习、工作、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要建立固定的专家咨询队伍,对青少年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咨询过程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总结。

3、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要组织相关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到青少年法律学校,为青少年提供多种类型的维权服务。通过区域性的维权服务网络,经常了解本地区青少年的权益保护状况,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活动要求

创建青少年法律学校是一项长期活动,各单位要在共青团、司法行政、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县直部门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

(一)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创办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

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全乡范围内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要突出青少年特点,办出自己特色;要注重探索创新,讲求工作实效。

(二)青少年法律学校要和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要按照“四五”普法教育规划的要求,把青少年法律学校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中小学聘请法制副校长工作、青年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基层团建工作、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要将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工作情况作为申报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和青年文明单位的重要标准,严格考评。

(三)青少年法律学校要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中小学法制副校长要在青少年法律学校发挥重要作用,协调各个方面,把校内教育和校外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积极组织辖区内的中小学生参与法律学校的学习、实践活动。青少年法律学校教学内容要丰富多彩,形式要灵活多样,要注意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衔接,通过亲子双向、法制副校长、青少年法律学校等方式的教育,三方面相互补充,使青少年多方面接受法制观念,全面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

(四)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创建青少年法律学校活动

共青团组织要积极联系活动场地,配合各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组织授课人员,规范培训、活动办法;司法所要加强对法制学校的教学指导,配合做好教员的培训工作,并在活动中热情解答青少年的法律咨询,为青少年提供多方面的维权服务;各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积极支持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地区青少年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开展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各项活动。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精选篇7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多种因素中,忽视心理引导,家庭环境的影响,学校教育的失当,社会不良文化的侵蚀,是造成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直接原因,也是目前预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运用,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价值导向以及学习、生活和思维方式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互动性、隐蔽性,在改变青少年的学习生活方式的同时,网上文化侵略、网上黄色流、网上黑色信息、网上暴力文化也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目前,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和搜狐社区联合的“青少年网络使用状况”调查结果给出了答案,近半数调查对象接触过黄色网站。另有数据表明,中国目前上网的人数已超过6.49亿,网民群体以青少年为主,青少年每天平均上网时长为5.3小时,其中每天上网时长为8小时及以上的占37%,青少年上网的目的多为“好奇心,虚拟聊天、娱乐刺激”。

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

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必须当作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防范网络,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形成全社会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局面。

1.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两部重要法律,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要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青少年中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人的法制观念,营造全社会依法保护青少年的良好氛围,唤起全社会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在民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刑法、继承法等许多法律体系中,都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条款,这些条款也是两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紧密衔接起来,充分发挥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预防青少年犯罪还有赖于青少年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青少年政策尚不完善,必须尽快促进青少年立法,尤其是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审判、处理的立法,以建立青少年法律体系为目标,以逐个建立单项性青少年法规为抓手,加快青少年立法进程,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创造健全的法制环境。

2.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坚持综合治理与社区防范相结合。公安机关对发生的青少年各类刑事案件要快侦快破,并依法予以惩处。综治机构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打黄扫非斗争,对学校周边和社会娱乐场所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强化文化市场、娱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坚决打击制造、销售和经营各种危害未长年人身心健康商品的活动,引导未成年人远离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电话信息台等不宜进入和涉足的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和服务网,净化社会文化环境。要加强校园网、青少年网站建设,宣传普及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开展创建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活动,从正面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同时,以技术手段控制未成年人接触网上不健康的内容,设立网站安全规则,加强立法进程,规范网络行为。

社区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协调、管理、控制、组织等职能,把辖区内的学校、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方面力量调动起来,共同参与,群防群治。积极培育社区文化,广泛开展社区广场文化和志愿者服务活动,优化社区人文环境;社区应及时将活动情况反馈给家长和学校,成为沟通家长、学校与青少年之间关系的纽带。

3.坚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要强化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孩子的第一位学习、效仿者,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思想素质境界,检点自我言行,既重言教更重身教,合理确定对子女的期望值,了解父母有关的权利、义务及子女失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婚姻、家庭、事业与子女的关系,营造一个健康、高雅、文明、温馨的家庭环境,要加强家庭正面教育引导。在物质层面上关心子女,但更重要的是对子女健康人格及道德习惯的培养。

学校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交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针对性地开展管理教育,双向互动,形成合力,发挥育人的主渠道作用。要重视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加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聘用专业教师,实施正规化、系统化的法制教育。

4.坚持权益保护与自我保护相结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必须坚持社会保护与自我保护并举。实践证明,教育青少年学会自我保护,防范侵害,是做好预防青少年保护工作的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国际上开展青少年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关键性环节。预防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家庭、学校、共青团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要把提高青少年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摆在预防工作的重要位置,向广大青少年普及自护知识,教会他们自救互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教育青少年认识社会,拒绝诱惑,远离危险,防范侵害,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精选篇8

结合青少年身心特征和认知特点开展法制教育,着力提高青少年普法教育的实效性,不仅要靠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传授,同时也离不开青少年主体的实践。通过青少年法制养成教育,则可以进一步坚定青少年依法参与社会生活的观念、切实提高青少年的维权能力、牢固树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消除尚在萌芽状态的违法行为,从而使法制教育取得实效。

我们知道,法律不仅仅是一种意识、一门科学,更是全社会必须普遍遵循的社会规范。普法就要让青少年懂得,法律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关系,同时也规范了社会主体行为,它具体明确地规定了法律所保护、鼓励和抑制、禁止的行为,又深刻反映了法律所倡导和保护的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不仅是处理矛盾纠纷和认定刑事犯罪的客观裁量标准,也是评判公民行为的最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和公认性的基本尺度。青少年作为人生发展最为迅速、最为关键的时期,是养成教育的起始阶段,抓好初涉社会时期的养成教育,将为人的一生打下坚实的基础。可以这么说,伴随着青少年成长的过程而开展的养成教育,是对“实践育人”教育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提高法制教育效益的题中之义和重要途径。

青少年行为标准的评判主要有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两大类。所谓的道德是人们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相适应,由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保证实现的行为规则,如中小学生都有相应的《行为规范》要求。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规定。青少年基本行为习惯既是思想道德教育的落脚点,也是法制教育中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

青少年法制养成教育既包括对不良行为的矫正,也包括正确行为的指导、训练和培养。现在有一些青少年从小养成了许多不良的行为,学会了吸烟、喝酒、、打架、骂人等,有的甚至形成了恶习。很多不良的行为习惯常常会引起一个人的受害、失足和堕落,因此有必要强调养成教育在不良行为矫正中的作用。对广大青少年而言,既需要预防不良行为,更有促进好行为习惯养成的必要。青少年可以通过法制养成教育,将符合法律规范的美好行为习惯贯穿在人生的全过程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不仅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同时对改变社会的风气,提高社会的精神文明水平,现实价值和历史意义更为明显。从这个意义上看,青少年养成教育针对全体青少年而言,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均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制养成教育是计划性很强的工作,按照什么标准培养,培养什么习惯,用什么方法培养,普法过程中都要事先规划、设计好。家庭、学校和社区等都要根据青少年的年龄特点、心理状况和思想实际,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把最重要的一些法律要求制订成为明确而不含糊、具体而不抽象的行为规范,同时通过确立青少年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能动作用,通过开展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具有年龄情趣和时代气息的法制教育实践活动,让青少年在人生成长过程中时时有意识加以培养,处处加以引导和督促,养成规矩并逐步形成良好的习惯,最终使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转化为自觉行为。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精选篇9

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要以“普及法律常识、促进健康成长、共建和谐校园”为主题,结合校园实际,在全镇青少年学生中广泛开展以“学法律、明权益、讲义务、尽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为了明天、法进校园”,“学法快乐行”等丰富多彩的法治实践活动,坚持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进一步增强青少年学生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提高青少年学生的道德素质、提高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预防在校学生违法犯罪,使学校的德育工作、依法治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工作水平。

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要遵循青少年学生成长规律,从青少年学生特点和需要出发,依托全镇中小学校和各种教 育资源,创新教育载体,丰富教育内容,活跃教育形式,在 青少年学生中大力开展法治文化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在内容上要选择适合青少年学生身心特点,与其学习、生活密切 相关,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小学相 关学科所涉及的《宪法》、《刑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消防法》、《治 安管理处罚法》、《国防法》、《劳动法》、《禁毒法》、《道路交 通安全法》、《禁毒法》和反邪防邪等法律法规。

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预防为主、分层施教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开展行之有效的教育活动,为青少年学 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在校青少年学 生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结合学生的身心特点,逐步做到“三个有”:一要有统一的法制教育课程;镇法治办将组织人员编写《中小学生法制教育读本》下发各中小学,各学校要发挥《读本》的作用,确保人手一册,把法制教育进学校、进课堂落到实处。二要有法制教育师资队伍:“以法律进校园”活动为载体,组织政法干警和法律工作者进校园开展法制讲座,给教师上法制课,通过教师学法懂法来引导、带动学生的学法。三要有规范的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加强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各中小学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把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制定奖惩措施,明确工作要求。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必须要上2-3 次专题法制讲座,并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经常性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学必须配备法制副校长,中心完小学校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配备率要达到100%,村级小学必须明确一名法制辅导员。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把思想政治好,比较熟悉法律法规,工作热心的同志选配从事法制辅导教育工作,对不合格的辅导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

(二)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体验教育活动。要整合社会 教育资源,完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基地,通过举办模拟法 庭、学法兴趣领导小组、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途径,丰富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在全镇中学广泛开展“三拒三争当”活动,即“拒绝、拒绝、拒绝网吧、争当孝顺诚实的好孩子、争当尊师好学的好学生、争当文明守法的好公民”。根据活动的开展情况,在全镇评选一批“三争当”优秀青少年予以表彰。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精选篇10

青少年法治教育,是以青少年为法治教育为对象,以宣传教育为落脚点的一项关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目的在于青少年树立法治观念,培养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因此,青少年法治教育必须要针对青少年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国情开展法律进学校的教育活动。让民主法治观念深植在广大青少年的内心深处,产生法治教育的良好效果。

思考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理念和主要措施。法律进学校,对青少年在法治教育的内容、方法和途径上,着力重视青少年法治教育。坚持培养公民面向社会、实现价值认同的基本理念;着眼于对广大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

一是教育内容社会化,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我们应遵循两个原则:一符合社会需求。既要与个体行为社会化的基本规律和社会行为化要求相吻合,同时要与社会现实紧密结合,以有利于适应我国法制国家社会目标的实施与发展。二符合人的发展要求。充分考虑青少年学生接受教育过程的特点和规律,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二是注重课外教育,润物无声。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要十分重视课外教育在加强学生法律品格教育方面的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不是靠一门课程或多少学时的教学能够完成的。而应该是一个渐进式的,不断积累,逐步加以塑造的过程。因此,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力求课堂教学与校园法治文化环境相一致。校内的各种学术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服务等都有不同程度地发挥着法治教育的功能,传递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价值观。

三是教育途径综合化,强化渗透性的教育作用。法律进学校,依靠学校的课堂教育宣讲是推行法治教育的基本形式。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要通过多学科的渗透得到全面推行。学校除了开设专门的法治课程外,其他文理课程都要有相关法律问题的讲述。例如:政治课、历史课、职业道德课、思想品德课、地理课等,使青少年充分理解我国的政治法律文化传统。

四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丰富教学手段。沙湾区在25所学校均配有法治副校长,城区学校聘任法院法官为法治辅导员,开展法治教育。全区建立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1所,市级1所、区级3所,法律进学校示范点2所。法治宣传教育进校园;学生走进法院接受法治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设置学校学生“走进法庭”的现场训练。老师带领学生到当地法院旁听审判,然后根据学生所学法律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做到学以致用。组织学生到国家法律机关进行实地参观体验开设模拟法庭教育课,学校邀请律师、法官、警察和执法者等法制建设社会教育者走进课堂进行讲授法律知识课程,丰富课程内容,增加时效性。这些措施对青少年法律行为能力的培养和守法习惯的培养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思考二: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几点建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五个必须”的基本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走向法治国家的新起点中,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建设。引导青少年学生领会“四个全面”的重要思想,树立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一是对青少年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教育从青少年抓起,广泛开展青少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努力使青少年把对法治、法律的信仰,尊崇转化为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这不仅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相联系,而且还与社会现实相结合,也与人的社会化的基本要求相一致。能更好地帮助引领青少年融入社会,较快地完成自身社会化的转变,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

二是对青少年加强网络法治文化教育。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消除法治教育成人化标准,理论化形式,课堂化模式,快捷、准确地了解掌握青少年的思想动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网上法治文化教育宣传活动。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精选篇11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不断攀升的原因

1、社会亚文化管制乏力。由于文化市场的监管不到位, 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内容的报刊、书籍和音像制品随手可得,暴力性的行为被描绘为英雄气概,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生活方式被大肆宣扬和美化,诱发了青少年对暴力解决问题的推崇和对金钱、物质的病态向往。不良亚文化的管制乏力与快速传播,极大地影响了青少年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扭曲青少年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对其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

2、青少年心智不成熟。青少年是介于童年和成年之间的一个阶段,这一时期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心理不稳定,对社会现象的认识直观、肤浅,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抵御诱惑能力差;在处理问题时,缺乏冷静的思考和理智的分析,容易走极端,形成错误的结论,导致错误的行为。此外青少年时期,也是人生的生理发育期,身体机能的发育成熟对青少年的心理、情绪、行为等各方面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尤其是生理成熟与心理成熟的不同步,导致了心理和生理发展上的不平衡,从而形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生理因素。

3、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家庭是青少年活动时间最长、受影响最深的地方,良好的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近年来,父母关系不和谐和教育方法不当,已成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两大主要因素。据统计,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的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此外,一些家长违背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在教育子女时,或娇宠、溺爱,或简单粗暴,或放任自流,或期望过高,家长的种种不当教养方式已成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直接且重要的原因。在广东省的少管所中,80%服刑少年犯的犯罪原因与不当的家庭教养方式有关。

4、学校教育目标的偏离。学校是青少年接受教育、获取知识,并最终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的一个重要场所。然而当前,我国学校教育的价值目标出现偏离,更多的表现出功利性、利己性,缺乏社会责任感,轻视甚至是忽略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很多青少年学生没有法律常识,不知道什么是犯罪,对国家法律缺乏敬畏感。还有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对所谓的差生缺乏关心和耐心,放任自流,使这些青少年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收到了极大的伤害,有的自暴自弃,混迹于不良群体,并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

二、司法局关工委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应采取的举措

面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不断攀升的现象,区局关工委应采取哪些措施,消除犯罪诱因,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一是把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纳入年度普法规划。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做到计划、师资、内容、课时四落实,积极参加政法讲师团,努力搭建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平台,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是加强共建社区法制宣传工作。与社区签订共建协议书,制定社区法制宣传规划。举办一系列青少年感兴趣的社区法制宣传活动,比如邀请政法讲师团的老同志在周末、节假日开设青少年法制教育特色课堂;制作并展示法制宣传教育展板;举办青少年法制小故事演讲比赛,畅谈对法制的认识等等,提高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增强其自我保护的能力。

三是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组织老同志加强对青少年活动场所、校园周边秩序的义务监督,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根据文化部门对网吧、游戏机室管理的具体规定,认真开展对定点的营业性网吧、游戏机室的义务监督,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和除节假日外进入游戏机室的现象。做到监督工作合法化、经常化和规范化。

2、推进“送法进学校”活动,帮扶青少年健康成长

一是落实法制副校长制度。协助做好中小学校法制宣传工作,落实法制副校长,积极协助、配合法制副校长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知法、守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营造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

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进学校活动。 充分利用“禁毒教育周”、“12.4”法制宣传日等节日,积极开展“法律进学校”、中小学法制夏令营、法制小记者、小手拉大手、社会调查等活动,把法制教育与理想、道德教育和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熏陶效果。

三是与学校联合举办家长课堂。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模式,引导家长遵循青少年的心理特点、成长规律,有针对性的对孩子进行科学的教育。尊重孩子的人格,给予孩子适当的成长空间,对孩子的管理宽严相济,有张又弛,注重通过自身的模范行为,潜移默化的的影响孩子。

3、优化司法 行政职能,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一是建立青少年法律援助案件快速受理机制。以建邺区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平台,对涉及青少年的案件和纠纷,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援助,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积极主动介入,指派资深律师办理,并对办案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二是在调解家庭纠纷时,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当家庭关系不和睦、矛盾激化,发生离婚纠纷和变更抚养权纠纷时,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权益是双重伤害。局关工委可针对这一情况,组织区调解员参加培训课,帮助其了解掌握未成年的心理状况;并要求全区各级调委会将未成年人的抚养纠纷作为调解工作的重点,优先调解,在调处婚姻纠纷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对安置帮教对象子女的关爱帮困活动。局关工委应将帮教工作向家庭延伸,全面摸排安置帮教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并与社区、学校联系,有的放矢,制定帮教措施,消除不良的家庭环境带来的影响,多与孩子沟通,解除孩子的心理负担,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4、配合区局社区矫正机关,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关爱帮教

一是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根据区矫正局提供的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背景资料,综合考量其犯罪类型、教育背景和家庭状况等要素,因材施教,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并根据帮教情况及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精选篇12

一、我市开展青少年普法工作的基本情况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我市各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工作方针和部署,按照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坚持贴近青少年学习和生活实际,切实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一)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基本形成。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专门下发文件,作出重要批示。各级人大、政协经常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一直把青少年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学法计划,主动牵头组织,积极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各类学校普遍成立了法制教育领导小组,落实了法制教育的专(兼)职干部,专门负责学校法制教育的日常工作。各级政法、综治、文化、团委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创建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为促进青少年学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各类媒体和文艺团体也成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力量。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和法律保护工作,逐步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和共同行动。一个由党委政府领导,人大监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家庭、社会积极参与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在我市基本形成,并逐步完善。

(二)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扎实深入。各级各类学校充分发挥课堂法制教育主渠道的作用,将法制教育课列入学校教学计划,提出了具体的课时、内容和目标要求,基本上做到了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同时,各类学校坚持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利用课外活动、主题班会、专题讲座等形式,不断扩大学生的法律知识面。据统计,近几年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开展模拟法庭640场次、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30场次,开展“我与法律同行”征文活动300余场次,全市100%的在校中小学生接受过较为系统的法制教育。各县区还结合实际,建成了一批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法律服务热线等,为吸引广大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参加社会法制实践提供了新的载体。各学校普遍从当地政法部门或法律职业者中聘请高素质人才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目前全市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及城区的320余所中小学校均配备了兼职法制副校长。为了使这项工作走向规范,有些县区还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件,对法制副校长的聘任资格条件、聘请程序、工作职责、队伍培训、日常管理等方面作了统一要求,确保了工作落实。

(三)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一是初步形成了遵纪守法意识。对于什么是违纪违法行为,违纪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违纪违法将受到什么处罚等,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了明辨是非、预防犯罪的能力。二是提高了维权意识。对于依法维权的重要性,哪些是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法律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不少学生还直接运用于实践,通过司法程序讨回了“说法”。三是逐步培养了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治观念。随着法律知识的逐步积累,更多的青少年学生对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义务,对法的价值和权威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为全面提高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打下了一个较好的基础。四是青少年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还生动体现在他们广泛参加社会法制实践活动方面。他们积极参加“带法回家”、“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担任法制宣传志愿者等活动,宣传所学到的法律知识,不仅是法制教育的受益者,而且成为法律知识的传播者。

(四)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逐步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不少学校在总结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内在规律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从制度上规范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将青少年法制教育纳入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对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家长法制学校等阵地建设、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提出了明确要求。有的县区在探讨建立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测评、考核考试制度方面也取得了初步成效。这些制度的建立,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二、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一是学校法制教育有误区,重知识传授,重视学校升学率,忽视青少年健康全面发展,轻法制教育的现象在中小学校普遍存在;二是学校法制教育缺少课时、教材保障。按照教育部门规定,学校法制课时的设置有难度,教师只能结合班会及思想品德课时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老师在教授法律知识时没有适合学生特点的专业法制教材,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缺乏系统性;三是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辩是非的能力,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加之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也有不到位的问题,我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特别是团伙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普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把握重点,突出难点,进一步做好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校青少年学生是青少年的主体,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小学法制教育要运用生动、形象的教学方式,向学生普及一些简单、易懂的法律基本常识,进行法治观念的启蒙教育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使他们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中学法制教育要着重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基本教育,加强对《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青少年学生明辨是非、依法自我保护、抵御社会不良影响的能力以及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中专、职校和技校要结合所学专业知识,加强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教育。传授法律知识要与提高法律素质相结合,法制教育要和法制实践相结合,利用主题班会、团队活动、团课、少先队活动等途径,通过播放录像、电影、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设法制宣传园地等活动,对青少年进行生动、直观、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

进城务工青年、社会闲散青少年、罪错青少年等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点群体,也是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难点所在。要结合进城务工青年工作的实际,在建筑、服务等重点行业,通过编写教材,发放宣传册,开展公益性法制培训与咨询等方式,帮助进城务工青年提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根据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特点,以增强法制观念,预防违法犯罪为重点,组织教师、律师、社会工作者等有专业特长的青年志愿者,以“多助一”、“一助一”等形式,精心组织开展警示性、劝导性和渗透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普法办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街道、社区、步行街、农贸市场、车站、码头的法制宣传阵地建设,为社会闲散青少年学法提供便利条件。要认真研究罪错青少年的现状、需求及思想动态,结合社区矫治试点工作,开展亲情帮教和社会帮教,使他们能够体会家庭和亲情的温暖,体会全社会对他们的关爱,提高矫治效果。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社会秩序,依法维护自身利益,防止罪错青少年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丰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载体和形式。要利用宣传月、纪念日在社区和青少年较为集中的地方设置法律咨询点,组织丰富多彩的主题教育活动,通过向青少年及家长散发青少年法制手册,解答与青少年有关的法律问题,增强实际效果。要组织开展法制有奖征文、编印法制连环画、重点案例剖析、普法知识竞赛、图片展览、参观立法和司法机关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吸引广大青少年主动参与普法教育活动,帮助青少年掌握与自己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条件的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模拟法庭法制角色教育,组织青少年学生在活动中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犯罪嫌疑人等角色,使中小学生亲自体验各种法律角色转变带来的不同感受,从而增强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在教育内容上,要从内容成人化、单一化向符合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转变;在教育渠道上,要从单一的法制课教学,向各学科的渗透教育、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校管理育人等全方位教育转变;在教育方法上,要从单一讲授法律条文向促进学生理解法律精神转变;在教育形式上,要从传统灌输式教育向启发式、参与式教育转变;在教育效果上,要促使学生从单纯畏惧法律向既尊重法律权威,又能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转变。

(三)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制副校长对中小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机制,规范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职责及考核标准,确保法制副校长教学有计划、办公有场地、活动有安排、工作有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脱产进修、短期培训、专家辅导、以会代训等方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课教师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广大中小学法制课教师的法律知识和授课技能。要加强青少年普法讲师团队伍建设。结合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实践,推荐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充实青少年普法讲师团队伍,根据讲师团成员的专业特长和学校的需求,科学合理调配,确保每个讲师团成员每学期为学生作法制教育辅导报告不少于2场次。要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注重把具有法律专业特长、自愿参与普法活动、热爱普法公益事业的各方面力量吸收到志愿者队伍中来,定期深入学校、社区和农村,面向青少年积极开展法律志愿服务。同时,要引导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法制宣传,向家庭成员、同学、同伴宣传法律知识,参与法制建设,争做普法、用法的倡导者。

(四)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青少年教育基地、活动营地、青少年宫及校外教育阵地,通过举办各类法制培训班、讲习班、主题宣传活动等,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规模,让青少年通过各种途径接受法制教育,增长法律知识,抵制不良诱惑。要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及时更新各类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硬件设施和软件建设,在完善功能、规范运作上狠下功夫。要定期组织广大青少年学生到少年法庭、律师事务所、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戒毒所、劳教所等单位观摩体验,接受直观、形象的“现身说法”教育。要充分发挥媒体阵地的舆论导向作用,开辟青少年法制教育专栏专刊,制作系列专题节目,加大青少年法制宣传力度,并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违法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形成持久、有力的法制宣传声势,推动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舆论氛围。要重视互联网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作用,结合开展“绿色网吧”创建活动,加强网上的正面宣传和管理,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网络内容对青少年学生的负面影响。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精选篇13

多年来,通过我们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们在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同时也要看到,新世纪新形势下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学校教育不健全。学校教育是青少年道德教育的主要渠道,道德教育工作不仅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学校教育的核心。但是,学校现行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忽视了将思想道德教育的目标贯彻到学校全部课程的教学和各项工作中去,没有注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当中去,缺乏社会实践,致使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孤军奋战”,与其他学科的教育彼此独立,达不到预期的德育综合日的。二是家庭教育存在缺陷。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对孩子心理、性格和人格的影响是最直接的。在对待子女的态度上,有的家长对子女过分宠溺,容易导致孩子滋生任性、骄横、虚荣的心理和性格:有的家长对子女期望过高,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使孩子不堪重负,容易导致孩子要么性格孤僻、不易和人沟通,要么走上极端。有的家长作风不正,利用手中的权力索拿卡要、吃喝玩乐、挥霍浪费,子女耳濡目染,久而久之,思想也会受到腐蚀。

三是社会教育薄弱。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信息传播渠道、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一方面为当代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提供了现代化的手段,新的教育方法和理念。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有些传媒和出版商由于利益的驱使,极力向青少年传播和兜售充斥暴力和色情的音像制品,甚至反动的印刷制品、“口袋书”,也有的商家通过网络向青少年传播不良甚至反动的信息,给青少年的道德教育提出了更为艰巨的挑战。

二、采取“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导德育工作

在德育工作中引入“以人为本”思想,就是正确认识青少年的主体地位,把青少年当作朋友来看待,注重青少年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教育。“以人为本”思想的实质是以人的基本需求为出发点。应用到德育工作中就是:从人的发展需求出发,制定德育内容,设计、实施德育的方式。青少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不但应该具有从事生产建设的知识和技能,更应该具有社会主义的理想、情操和道德。用“以人为本”思想指导德育工作,首先要从根本上承认并确立青少年的主体地位,在教育实践中实现青少年的主体地位。所以,本人认为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教育内容和教育对象需求相适应。安排德育内容应从青少年发展需求出发,贴近他们的实际生活,符合其发展规律。青少年时期是人思想形成的关键期,也是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由感性到理性的过渡期,思想的可塑性和变化都较大,他们需要也希望有人能帮助和指导自己正确认识客观世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内在需求。

2.教育方式与教育对象要求相适应。教育实效很大程度取决于实施教育的方式是否符合教育对象的特征和要求。如果是青少年乐意接受教育、主动接受教育,教育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教育难以深入人心,无法唤起共鸣,效果自然不好。少年时期是生理的成长期和心理的形成期,对客观世界有了一定认识,但很不全面。他们好奇、好动、充满欲望,希望得到承认、把握自己。厌倦封闭式、死板的教育。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就要采取适合他们的开放式的、活泼的教育。

3.建立正确的师生关系。青少年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只有建立一种平等、互助、合作的师生关系才能保证其主体地位得以实现。在这种师生关系基础上,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的作用是引导和帮助。教育者的教育过程不是对青少年的制造和加工过程,青少年的学习过程也不是被动等待、“任人宰割”的过程。教育实践要紧密结合青少年的发展需求,想其所想,急其所急,投其所好,助其成材。只有这样,“青少年是教育的主体”才不是一句空话。

4.尊重青少年不是教育者的恩惠,而是青少年的权利。青少年是教育的主体,应该得到尊重,无论是人格上的还是利益需求上的都是青少年应有的权利。但是,尊重不等于放纵。尊重青少年的主体地位,满足其个人发展需求,不等于让青少年为所欲为、自由发展。“以人为本”的“人”指的是社会上的人,其发展方向和需求要符合社会规范。放纵其自由发展,不但违背了“以人为本”思想的实质,而且违反了教育规律,极易造成教育偏差和教育失误。

三、建立青少年主体参与的德育方式

建立青少年主体参与的德育方式,首要要转变观念。青少年是学校的教育对象,更是学校的主体。忽视青少年的主体地位将无法唤起其接受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甚至会使其对教育产生抵触。转变观念就是强化青少年的主体地位,提高其主动接受教育的积极性,增强学校德育实效。具体而言就是:正确把握教育方针,全面实现教育价值,建立以教育对象——青少年为主体,适合教育对象的教育方式和方法。这是一个认识性问题。这个问题不澄清,教育实践一定会出现偏差,不会收到很好的效果。作为一名教育者,不但要深刻认识这个问题,而且要把它全面落实到教育实践活动中。

建立青少年主体参与的德育方式,尊重青少年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尊重其客观发展的规律和需求,特别是要把握其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他们个体差异和个性、潜质的不同使他们对德育的需求也不同。德育工作者必须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来组织德育工作才会有实效。教育者既要考虑到未成年人品德发展不同年龄段的需求和特征,又要考虑到品德发展的关键期、成熟期,以便采取措施,促使其质变或飞跃,引导其健康发展。研究表明:当学校的德育工作与青少年的年龄特点、个性差异和需求相适应时,就会对青少年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否则相反。建立青少年主体参与的德育方式就是要认真研究青少年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尊重其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发展需求。也只有这样,才能使青少年喜欢德育,乐于参加德育活动,才能使德育收到实效。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精选篇14

一、新形势下青少年德育现状分析

多年来,通过我们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们在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同时也要看到,新世纪新形势下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学校教育不健全。学校教育是青少年道德教育的主要渠道,道德教育工作不仅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学校教育的核心。但是,学校现行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忽视了将思想道德教育的目标贯彻到学校全部课程的教学和各项工作中去,没有注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当中去,缺乏社会实践,致使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孤军奋战”,与其他学科的教育彼此独立,达不到预期的德育综合日的。 二是家庭教育存在缺陷。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对孩子心理、性格和人格的影响是最直接的。在对待子女的态度上,有的家长对子女过分宠溺,容易导致孩子滋生任性、骄横、虚荣的心理和性格:有的家长对子女期望过高,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使孩子不堪重负,容易导致孩子要么性格孤僻、不易和人沟通,要么走上极端。有的家长作风不正,利用手中的权力索拿卡要、吃喝玩乐、挥霍浪费,子女耳濡目染,久而久之,思想也会受到腐蚀。

三是社会教育薄弱。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信息传播渠道、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一方面为当代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提供了现代化的手段,新的教育方法和理念。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有些传媒和出版商由于利益的驱使,极力向青少年传播和兜售充斥暴力和色情的音像制品,甚至反动的印刷制品、“口袋书”,也有的商家通过网络向青少年传播不良甚至反动的信息,给青少年的道德教育提出了更为艰巨的挑战。

二、采取“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导德育工作

在德育工作中引入“以人为本”思想,就是正确认识青少年的主体地位,把青少年当作朋友来看待,注重青少年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教育。“以人为本”思想的实质是以人的基本需求为出发点。应用到德育工作中就是:从人的发展需求出发,制定德育内容,设计、实施德育的方式。青少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不但应该具有从事生产建设的知识和技能,更应该具有社会主义的理想、情操和道德。用“以人为本”思想指导德育工作,首先要从根本上承认并确立青少年的主体地位,在教育实践中实现青少年的主体地位。所以,本人认为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教育内容和教育对象需求相适应。安排德育内容应从青少年发展需求出发,贴近他们的实际生活,符合其发展规律。青少年时期是人思想形成的关键期,也是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由感性到理性的过渡期,思想的可塑性和变化都较大,他们需要也希望有人能帮助和指导自己正确认识客观世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内在需求。

2.教育方式与教育对象要求相适应。教育实效很大程度取决于实施教育的方式是否符合教育对象的特征和要求。如果是青少年乐意接受教育、主动接受教育,教育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教育难以深入人心,无法唤起共鸣,效果自然不好。少年时期是生理的成长期和心理的形成期,对客观世界有了一定认识,但很不全面。他们好奇、好动、充满欲望,希望得到承认、把握自己。厌倦封闭式、死板的教育。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就要采取适合他们的开放式的、活泼的教育。

3.建立正确的师生关系。青少年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只有建立一种平等、互助、合作的师生关系才能保证其主体地位得以实现。在这种师生关系基础上,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的作用是引导和帮助。教育者的教育过程不是对青少年的制造和加工过程,青少年的学习过程也不是被动等待、“任人宰割”的过程。教育实践要紧密结合青少年的发展需求,想其所想,急其所急,投其所好,助其成材。只有这样,“青少年是教育的主体”才不是一句空话。4.尊重青少年不是教育者的恩惠,而是青少年的权利。青少年是教育的主体,应该得到尊重,无论是人格上的还是利益需求上的都是青少年应有的权利。但是,尊重不等于放纵。尊重青少年的主体地位,满足其个人发展需求,不等于让青少年为所欲为、自由发展。“以人为本”的“人”指的是社会上的人,其发展方向和需求要符合社会规范。放纵其自由发展,不但违背了“以人为本”思想的实质,而且违反了教育规律,极易造成教育偏差和教育失误。

三、建立青少年主体参与的德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