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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精选(十四篇)

时间:2023-12-02 15:48:21

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

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精选篇1

民商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在民商法中所调整和规制的范围主要是市场经济中所运行的主要因素。如民商法的主要适用范围,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主要资格,促使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赋予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对于其财产关系应当通过民商法更加规范化,保障交易是处于安全状态;在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行为,应当通过民商法更加规范化,有利于保持交易处于良好的秩序状态中。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全都依赖于民商法,可以给市场经济带来巨大的效应。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阶段中,已经在不断将该制度完善,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已经初步的建立成型,主要有市场主体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但是,从其现状分析来说,我国民商法规范力度不够。在投入我国社会经济和司法实践过程中,从规范的质量、数量、体系等方面来说,明显达不到社会经济体系的需求。主题体现在如下方面:(1)民商法体系欠缺,基本法建设不够严谨,法律条文不足,大部分都是司法解释;(2)立法内容较空洞;(3)社会实践力度不够;(4)政府部分对于一些民法制度并没有严格执行,配合力度不够。所以,我国民商法在面相世界经济的发展时,是一个全新的挑战,但是也从中发现,我国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将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提高民商立法的数量和质量。

二、我国民商法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

对于我国目前的社会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言,民商法律制度是其中的基础性内容,但是民商法中存在许多的不足,对于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不能满足,主要问题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民商法制度老化

大部分的民商法建立都在改革开放前后,只是将当时的计划体制和要求体现出来,在我国时代的进步下,国内的经济不断提高,民商法逐渐不能满足现阶段的需求,目前存在的民商法并没有从本质上进行改革。国内出现了“国家立法明显落后,市场经济发展较快”的现象,守旧的法律规范并不适合现阶段的发展,所以才出现了很多经济不符合规范的情况。

(二)立法体系散乱化多样性、复杂性是民商行事行为中的特性

由于法律规定和体系存在较大的缺陷,导致现在存在的民商法的立法体系统一的管理,没有进行规范化的调整。虽然国家在不断的出台新的法律规程,但是在其中还是有很多地方没有详细的提出,只解决了燃眉之急,满足了部分法律制度的空白,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问题,国家很多时候只是为了一些条例、规则、方法、意见等进行一个解释,专业化不够,其中还与之前的一些制度相似,虽然多次进行了民商事关系确立,但是对于民事关系和民商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

(三)立法倾向行政化目前在现在的民商法中,行政化倾向较为明显,主要是由两方面引起的:一是在进行民商立法的过程中,通过行政法规形式表达出来,比如通过《土地管理法》来体现了土地法;二是政法在现行民商事法律制度中也存在。比如《民法通则》中明确了罚款、扣留的规定。绝大多数的民商立法都是由行政部门进行初步的建立工作,不利于正确的民商法律制度形成。

三、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策略

在国民商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阶段中,凸显出了许多的问题,因为针对我国民商法中所存在的劣势,本文根据民商法创新、对民商法体系调整、以及该法律的完善过程中,提出了如下解决措施:

(一)加强民商法创新

目前社会高科技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正处于高速运转的状态,所以我国立法机构应当跟随时代的变化,转变法制理念,进行民商法创新,制定出符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制度。将我国民商法制度完善,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基础上,应当加强民商法的创新力度,将立法和经济发展之间的距离减短,尽量将详细的、具体的规范内容提出来,降低民事立法中所造成的问题。

(二)调整民商法体系民商法体系调整

在我国完善民商法制度和发展中必不可少,将民商法中所有的法律法规的关系协调好。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在这个过程中,不应当采取应急的方式进行立法,应当尽量细化法律法规。从传统的立法基础上,将其中存在的不足完善,制定一个民商法立法的总体规划,让各类法律法规相互辅导,相互作用。

(三)建立民商法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进步

如何是将民商法作为依据来进行了,为了能够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相关的市场经济法律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公平公正的运行,建立健全民商法立法是必要手段,应当将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加快立法效率。通过立法体制将民商法完善,提高立法进行的步伐,使民商法的法律体系更加规范化,促进民商法立法的进度,将适合我国社会体制发展的机制制定出来。在民商法律运行中司法机关应当维护运行机制正常运行,并不受到外界一些因素的非法侵扰,如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群体,保障民商法的公正性,带动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加快进度。

(四)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

完善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实现依法治国方针的重要手段。其中该机制基础性保障内容有:国家最高法律机关行使立法权,将法律体系制定出来,将完整的法律体系建立出来,为社会提供依据,并在实施阶段中严格监督;保障行政机关根据法律使用自己的权利,但是行政长官并不具备任何特殊权利;审判权和检查权是司法机关单独进行使用的,其中并不不会受到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群体的干扰,将公平、公正进行到底,其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打击司法腐败情况进行;社会组织以及广大公民,应当树立遵纪守法意识,主动遵守法律,提高法律意识思想,对于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工作上应当进行监督,对于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的公职人员应当举报,对我国的法律权威应当积极保护,维护大家的家园。这能国家才能得到进步,才能够对于违法行为能够按照法律制裁,有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惩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定当追究。

四、结语

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精选篇2

一、引言

我国经历了快速增长时期,跨入“十三五”初期随即将进入中高速增长新常态。国内生产总值发展到今天的世界第二的现实情况下。看到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不得不考虑:西方经济学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产物,而要解决好我国经济问题不能仅仅在西方经济学中寻求解决方案。因此,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呼之欲出,而首当其冲的是解决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基本路径及其阶段重点。

二、文献综述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生产力,不论社会前进,还是新旧社会交替都是通过生产力发展所推动。发展生产力是任何社会形态的共性,对于社会主义这一先进社会制度,其内在本质就是要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2]

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指出:“生产力中包括科学”,并点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自然科学在机械生产发展过程中被自觉应用。邓小平根据当代生产力发展规律和时代特征,又进一步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其后江泽民又明确指出:“由于科学技术在现代生产力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其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1]

如今,创新驱动的发展模式还尚未形成,企业在核心技术上的创新能力还远远不够,企业的竞争能力还有待提高;导致长期以来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不论是大学还是科研机构都偏低,不能有效支撑经济发展。[3]

三、发展路径及其阶段重点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是特指狭义的发展初期的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仅仅指从建国时期到21世纪中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个历史阶段。经济发展路径不完全等同于发展路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发展路径是在发展路径的大框架下所进行,经济发展基本路径仅仅是发展路径中某方面的具体。将经济发展路径分为三阶段,即第一阶段为从1949年到1978年,以达到全体人民温饱为核心的初等幸福为目标,中心任务是建立完整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民经济体系;第二阶段为1979年到2021年,以全?w人民小康为核心的中等幸福为目标,中心任务是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全面对外开发以提高整体社会生产力,初步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第三阶段为2022年到2049年,以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达到以丰裕为核心的适度幸福为目标,中心任务是通过创新引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五大建设,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一阶段,新生的中国刚刚建立,生产力发展起点是一穷二白,几乎没有现代化工业,科技教育落后,又遭到严重的外部封锁,这一阶段发展生产力的中心任务是建立完整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民经济体系,包括:自力更生积累生产资料,提供国民经济发展物质基础;实现国家工业化,集中资源建立独立的工业体系;实现农业近代化,改良农业生产技术;初步实现城市化,初步缩小城乡生产差距;普及基础教育,建立完整的教育体系;建立科技基础,在少数领域取得技术突破等等。

第二阶段,整体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这一阶段发展生产力的中心任务必然是全面对外开放以提高整体社会生产力,初步实现国民经济的现代化。实施多元立体的、后发跳跃的产业演进战略;实施模仿、集成、自主创新并举的技术进步战略;实施统筹渐近的、互助一体的城乡发展战略;实施非均衡的、整体协调的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和平开放的、内外合作的对外贸易战略;实施基础设施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完整发达的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完备的高等教育体系,达到高等教育普遍化等等。

第三阶段在自力更生基础上全面对外开放,提高整体社会生产力,缩小与主要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发展差距,国家综合实力全面提高。发展更高层次社会主义国家主导的开放型经济;同时,切实推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五大建设,支撑高水平生产力全面发展。

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精选篇3

关键词:市场经济 民法 价值 调整

引言

相对于其他法律类型而言,民法是发达国家制定最完备、最基础的法律,因为这些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都比较早,另一方面,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越发复杂与深入,更加要求民法的健全与完善。就我国民法的发展而言,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是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民法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要反映社会经济关系,并且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恩格斯指出:“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根据我国现行的政治与经济特点,我国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健全,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民法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有着密切联系、息息相关,社会经济越是发展、活跃,民法的作用与意义就越突出。而民法的发展也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和发展的。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在市场经济中,民法具有深刻的意蕴。

(一)民法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是以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并是规范商品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民法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经济市场长期采用行政权力优先与命令下达的形式控制经济的运行,民法中忽略了经济的作用。民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地位,同时关系到整个法律是否科学合理。民法创立的许多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逐渐被其他法律接受和吸收,这就决定了民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和基础性地位(徐晨曦等,2004)。民法中的平等、等价、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市场经济中都有充分的展示。从今天世界各国立法的经验来看,大陆法系都是以民法典的颁布作为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法律体系作为法律的内部结构,分成不同部门,具有系统或整体性,是现行法。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即根本法、基本法、单行法。民法在各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一直处于基本法律位置。

(二)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是规范商品关系的最佳选择。民法为适应这一要求进行广泛的生产经营决策和市场选择。民法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基本法律规范,主体必须具有依法从事经济活动的广泛行为的自由。主体地位平等,改变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使民法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变的需要。市场经济关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可以看到其内在的逻辑联系。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实现个体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但是,民事范畴也具有一定的非权力性,这种非权利性集中表现在平等自愿、自主诚信、对等补偿性的方面。而毫无疑问,市场机制能够自发地调节经济运行,使多种要素达到平衡状态,这种平衡状态中,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手段配置资源,参与其中的个人和企业居于主体地位,享有权利并获得切实的权利保障,正因为这样,民法与市场经济能实现很好的契合。

(三)民法是维护人身与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系

人们在市场经济中进行一定的商品交易活动的同时,通过各种内在关系与外在的环境构成了国民经济的大市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在这个市场中,最重要的财产权与人身权是市场经济不容忽视的。而财产权、人身权制度都是由民法规定的。民法对财产权和人身权形成有效保护,对这些权利的充分保护本身即构成了交易的秩序,亦即维护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此,在确定民法的根本理念中,应该与国民经济的基础达成一致,就是要以保护个人财产与人身权利为目的。另外,市场经济主体通过独立、自主的主体进入市场,有主体制度的确认和保障,民法给主体提供了这种依据。正因如此,使市场经济能够有序地正常开展。例如,《民法通则》对法人的成立、合并、分立、终止等规定,是对法人制度的基本规定。在市场经济中,法人主体在进入市场过程中具有独立的商业行为,能按照市场的规律处理一些经济发展的问题,获得等量的经济报酬。

市场经济中民法价值理念的选择

法律是现实的社会人秩序追求与制度选择,而制度的时间是以法律价值理念为前提的,并在其支配下把市场经济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且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得到正义公平诚信需求的满足时,人的理想与对人命运关怀才能实现,这样形成人内心的确信,最后又回到法律的价值理念。

(一)主导威严

法律至上理念的产生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取得实效的内在资源。追求法律制度正义与追求执法程序正义始终是法的正义价值取向。法律必须有权威,社会人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当社会人通过一定的法律实践,在其心理层面上就会留下对这些法律的情感标记,有了这种情感,容易产生对市场经济法律需求感,进一步确认了法律的威严,实现在市场经济中民法的权威性,调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倡导透明

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来自市场主体,法律是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则,所有市场主体都必须遵循。法律必须具有公开、透明的品质,公众作为市场中的组成分子,是实际法律的使用者,他们有理由获得一定的法律与法规的具体规则,这就需要把这些法律性规范文件公开化,让其他成员了解一定的法律的内容与法律环境,提高市场经济的透明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就是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公布其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三)张扬正义

正义外在的显示是一种体制,内在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正义的理念与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哲学的代表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正义。另外,可以把正义作为检验或评判法的优、良、恶、劣的标准,同时,正义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重要力量,一旦正义与法相融合,就可以使法得到与时俱进的新的活力,使法律正义得到进一步的张扬;“正是正义观念使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之上”(E・博登海默,2004)。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理念改革的先兆。

(四)促进公平

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法制体系,首先要体现的就是公平的理念。而所谓的公平,就是要利益分配的均衡、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获得的机会均等,这里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公平和社会与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公平。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人们最注重的就是公平、诚实和守信,诚信经营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而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就是要保护诚信经营,处处体现公平的原则,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不能,人人机会平等,在收入分配上,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让弱势群体得到保护,这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应有之意。

(五)保护利益

市场经济下的法制体系应该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追求的目标。在保护个体通过正当手段实现个体利益的情况下,将社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作为最终的诉求。在我们建立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下,不允许出现将个体的利益凌驾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的情形,任何社会个体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总的来看,应该保证局部利益服从于整体利益,长远利益高于短期利益,只有在这种情形下,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和公共道德的维持。需要指出的是,利益是个宽泛的概念,不仅是指经济的利益,而且还包括安全利益、道德利益、社会资源利益和文化利益等。

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调整路径

(一)更新法律观念

转变裁判法学观念,树立预防法学观念。针对市场经济中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一些预防与控制的措施,能及时根据市场的变化规律来对法律体系做调整与预境。树立契约观念。市场经济发展客观上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摆脱人身依附和等级锁链,享有独立的人格,依自己的意愿参与市场竞争,在交易中彼此处于完全平等的状态,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契约,实现商品交易的全过程(林春彬,2001)。

(二)加强立法、执法、司法的变革

通过变革使民法能成为市场经济中一整套相对独立的体系,在市场经济中,虽然法律的各个部门之间会产生一些责权部分,或者复杂的部门关系,但是要围绕市场经济的发展,变革政府的职能,使得这种职能实现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来保持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要在市场经济中完善这些执法部门自身的法律与法规,使之能面对复杂的市场关系而形成一定的翻印机制,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完善民法典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坚持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经济基础,如保留典权等法律制度,而且要注重吸收民法通则等民事立法中行之有效的体例和规定。针对已确立的原则和制度,应制定完备的物权法体系。民法典的完善正是对基本法律的保障,实现基本法律的正常运行,保持基本法的完备,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指导与调控作用,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建立与健全物权法

民法上所称的物权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物权法的建立是市场发展的重要选择,因为在市场经济中,财物的归属问题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核心问题。彻底摒弃否定和漠视物权的旧观念,确立中国的物权法律制度。同时,要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做出一定的选择。选择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物权法。应制定完备的物权法体系。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期待,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李志福,2002)。

(五)制定和完善各种民事单行律和法规

民事单行律和法规组成了强大的市场经济的法律大体系与系统,因为市场经济涉及的面较广,需要各种法律体系来对其进行调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比如婚姻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婚姻有的已经不单是双方之间的感情关系,还涉及到非常复杂的经济问题,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带来人们观念的变革与财产的纠纷随之而增多,特别是一些跨国的婚姻,更是与市场经济中的其他问题带有很多的联系;再如合同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合同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合同法也要针对这种变化而作出适当的调整。1999年月15日,在总结原有的三个合同法司法实践经验基上,我国废止了原有的三个合同法,从而消除了市场经济交易规则间的分歧和矛盾,缩小了我国与先进国家的差距,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工作的重大进步。这些法律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地完善与充实(傅健,2000)。

参考文献:

1.徐晨曦,张泽,张军.也谈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12)

2.[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林春彬.市场经济与民法[J].滁州师专学报,2001(3)

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精选篇4

[论文摘要]完善广西少数民族经济立法是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构建和谐广西和推进广西少数民族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目前广西的少数民族经济立法存在着立法体系不完善、自主性和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经济立法应突出地方民族特点,完善广西的少数民族经济立法体系。

[关键词]广西;少数民族;经济立法;经济权利

广西是多民族聚居的沿海少数民族自治区,世居民族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另有满、蒙古、朝鲜、白、藏、黎、土家等40多个其他民族成分。少数民族人口1711.05万(自治区统计局的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其中壮族人口1444.85万,分别占自治区总人口的37.18%和31.39%。广西具有经济发展要求迫切、经济发展潜力显著、经济发展压力较大等特点。近年广西民族地区加快以市场为导向的各项改革,不断发展民族经济,贫困人口下降,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但由于地理、人文、历史等多种因素制约,广西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产力水平依然较低,在全国经济发展水平迅速提高的情况下,广西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差距有拉大趋势。广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稳步发展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分析广西民族经济立法现状,探究完善广西民族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及实现路径,以地方民族经济立法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基本含义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是中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的总称,是我国经济立法在民族地区的特殊表现,即它是带着“民族”印记的经济立法。因此,根据我国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将少数民族经济法定义为由国家机关制定和批准、规范和调整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权益,调整少数民族经济关系的特殊法律规范的总称。①对少数民族经济法概念的理解,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少数民族经济法的立法主体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少数民族经济法是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立法主体及其立法权限应有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在现有立法体制下,其有权立法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中央立法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主体,主要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制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和民族立法的特点,少数民族经济立法应该遵循一般立法程序和特殊立法程序。一般立法程序包括立法准备阶段、立法确立阶段和立法完善阶段;特殊程序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少数民族经济法必须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譬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三,少数民族经济法调整对象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关系。民族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类,即横向的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的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民法和商法分别调整横向的非营利性经济关系与横向的营利性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少数民族经济法调整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即国家在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监督、管理、奖励、限制等关系。

第四,少数民族经济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权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稳定、协调和发展。从主体论考察,民族经济权益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民族生存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各种经济资源、经济条件和经济机会的总和,这不仅是少数民族基本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少数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重要标志。从这个角度来说,少数民族经济法是维护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权益的制度保证,也是当前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途径。少数民族经济法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协调民族经济权益分配的法律机制,通过确认、调整、保护民族经济权益关系,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广西少数民族经济立法的必要性

(一)保障广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1.广西是少数民族自治区,有着及其丰富的自然资源,但由于自身相对落后的经济技术条件,大部分资源尚未得到有效开发,对经济发达地区有着巨大吸引力。丰富的自然资源是广西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但任由市场自由配置,可能造成自然资源掠夺性开发的严重后果。同时,迫切希望脱贫致富,在面临严重经济发展压力时,有可能低价出让各种自然资源,造成自然资源的极大浪费,导致资源得不到最佳配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必须充分发挥“看得见的手”的调控作用以规避单纯市场竞争的缺陷。

2.广西市场秩序欠完善。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追求最大利润而不择手段,妨碍其它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机会,甚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有效合理配置,调整民族地区产业结构,构建民族地区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必须加强广西民族经济立法,创制规范民族地区资源配置、产业结构调整、市场竞争利谐秩序创建的地方性民族经济法规和政府规章,为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适宜的法制环境。

(二)推进广西民族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

民族经济法制是民族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的民族法制离不开民族经济法制的支撑。“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在民族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民族地区的法制建没取得了不可低估的成就,但各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制环境在民族地区还远未形成”。依法治国原则具体贯彻到民族经济立法领域,就是要逐步改变用政策处理民族经济关系和经济问题的习惯做法,将民族经济关系和经济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应该享受到的权利能够在实际中享受到,不被某些部门、地区政策所代替或修正。民族经济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中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加强广西民族经济立法不仅有助于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提高少数民族生活水平,而且有助于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的提高,增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认知力,使他们产生更深层次的法律需要和更为广泛的民族立法呼唤。目前广西民族经济立法还存在种种不足,民族经济立法在整个广西地方立法中所占比重偏低,这不仅不利于广西的经济发展,也不利于民族法制体系的健全。因此,完善民族经济立法是推进广西民族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

三、完善广西少数民族经济立法的路径

《宪法》序言指出:“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宪法》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35条,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规定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自主权。譬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第29-3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的基本建设项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

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加强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的民族社会,立法必须先行。

(一)充分运用经济自治权,提高广西少数民族经济立法质量

我国《宪法》第118条规定:“民族自治自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民族区域自治法用了大量的条文将宪法的这一规定具体化,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订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的自主权,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自治权,保护和开发利用本地方的自然资源的自主权,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自主权,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的自主权,开展对外经济贸易的自主权等等。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了界定和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基础,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和划分。中央有义务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各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经济发展事务的权利,积极行使自治权,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全面发展。在这里,关键问题是民族自治地方如何运用这些经济自治权利,这就要求建立健全一些有利于促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实现的制度,也要求广西的自治机关在经济立法过程中,认识到经济自治权的重要性,并在法规条款中很好的体现出来,使经济自治权真正落到实处。

(二)立足广西实际,突出少数民族经济立法特色

广西的民族经济立法机构必须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立法权限,立足本民族与本区地实际,将民族特色与地方特色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所急需的各类地方性经济法规。

广西虽有地处偏僻,交通不够发达便利等劣势,但也有多方面的经济发展优势,尤其是资源优势。例如,旅游资源种类齐全、品位很高,广西居住着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和仡佬等12个少数民族,还有从外地迁入的少数民族13个,族源历史悠久,壮族、苗族、瑶族等10个少数民族仍然保留着本民族语言,其文化艺术、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具有浓厚民族特色。

广西林业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高;矿产资源丰富,种类繁多,储量较大,是我国10个重点有色金属产区之一。有色金属矿产凸显表现为,目前境内已经发现了锰、铝、锡、铁、砷、膨润土、钒、钨、铟、铅、锌、锑、银等145种矿种,现已探明97种矿藏储量。部分矿藏储量更是位居全国,甚至世界前列,所以广西亦称“有色金属之乡”。资源优势及其他方面的经济发展优势是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凭借,也应该是广西民族经济立法的特色所在。广西民族经济立法,必须立足于广西实际,挖掘潜藏的各种优势,突出广西民族经济立法的特色。

具体而言,与广西的优势开发相适应的民族经济立法应包括如下方面:一是发挥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优势的民族经济立法。当前已经制定的广西旅游经济法规有2008年颁布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今后可以在已有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少数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开发、保护与管理条例,对广西的旅游资源进行更加合理的开发、利用与管理。

二是发挥广西林业和植物资源优势的民族经济立法。广西目前己发现野生植物8354种,居全国第3位。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有122种,占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种数的31.6%,居全国第2位。金花茶、银杉、桫椤、擎天树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有中草药物种4623种,居全国第2位。全自治区森林面积982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41.33 %,居全国第6位。丰富的林业和植物资源对于广西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过去广西也制定了不少林业条例或林业管理条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但注重的是政府管理权力的设定,而对于林业和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定得不够具体详细,资源优势没有凸现出来。发挥民族地区的林业和植物资源优势,必须制定相应的森林资源开发条例、药材资源开发条例等,实行林业与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举。

三是发挥广西矿业资源优势的民族经济立法。广西矿业资源丰富,故应结合本地特点制定相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条例。值得注意的是,突出广西民族经济特色的民族经济立法并不仅限于发挥广西资源优势的经济立法。少数民族经济立法的特色首先来自于民族地区的客观实际,任何脱离民族地区客观实际的立法都不可能突出其民族与地区特色,而立足于民族地区客观实际、切合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的经济立法,不论其是发挥各方面优势的地方经济立法,还是弥补民族地区各方面劣势的地方经济立法,都有可能是突出地方

民族经济立法特色的立法。因此,广西少数民族经济立法特色的突出不仅需要加强发挥全区各方面优势的经济立法,也需要加强弥补广西各方面劣势的经济立法,共同推进广西少数民族经济立法的发展以广西民族经济的发展壮大,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共同富裕。

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精选篇5

关键词:民法;法治建设;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权利观念

宪法确定我国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为我们描绘了法治国家的蓝图,指明了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建设的理想。“我们希望法治精神弥漫全国,也希望有一个以人权为唯一正当政治目标、以人民意志为唯一权力来源的法治政府,还希望建立一种消除任何权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体制,因为这些都是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依法治国是实现这一理想的阶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与人类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键和最基本的标志。在众多的部门法中,发展历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民法。民法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市民法的简称。古罗马地处地中海沿岸,经济形式以商业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间由于交换形成了市场,这就是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罗马法是当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商品经济最一般的规律。尽管后来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及前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体现了本国区别于它国的特殊的经济制度,但商品经济是其共同的经济形式,从罗马法流传下来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与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债权制度等)都驻扎在这些国家的民法中。我国的民法也不例外。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没有形成商品经济,民法作为调整手段发展也相当薄弱。但解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由于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渐受到重视,《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就是体现,老百姓也逐渐认识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们翘首以待《民法典》出台,因为它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然而利欲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他人利益即权利的侵犯,这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冲突有时市民无法自己解决,为了和谐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们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授权给一个组织以解决这个难题,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组织就是国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可见,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个人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合理地追求着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先有市民社会,后有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那么,这样的政治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选择的进路,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归选择。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我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自发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规范与引导。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现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会的表现形态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场经济培养了人们独立的人格、主体的意识与自决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种与国家相对应的力量即市民社会,以真正实现社会自治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因为市民社会越完善,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会是对国家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历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用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价值及具体制度来保证私法主体的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界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来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尊重私权,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实质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越发展,市民社会越发达,政治国家的领域也就越狭小,民法成了市民社会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可见,确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体现。

三、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益的关注更自觉、更积极,对法治的要求更强烈,民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为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成熟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资格为首要任务。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律资格相当于为市场经济注入鲜活的血液,它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起来。这种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培养了人们独立人格与自由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张扬个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满足了民法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内涵,从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们的思想,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次,民法以通过设置并不断壮大民事权利的方法,使人们得以自由地从事民事行为并受到民法的保护。再次,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制度与原则来对多元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最后,民法的责任制度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总之,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设是人的工程。民法推进人的观念革新

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精选篇6

文章论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法治国家,是指依靠法治理或管理国家;依法治国应该正确认识什么是法;要正确认识什么是法,必须明确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概念和特征;实行依法治国应该正确认识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充分发挥经济法的重大作用;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制定《经济法纲要》。

[关键词]

依法治国;法的概念;法的特征;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重大作用;经济法纲要

一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宪法和法律依据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将其作为宪法的第5条第1款。这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破天荒的大事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条规定:“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宪法》第5条和《立法法》第1条的规定为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二)党的政策依据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党的政策依据。2002年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0周年的大会上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冶。2012年11月党的十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冶。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冶,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可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法治新时代,进一步夯实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政策基础。

二依法治国的内涵

依法即依靠法。治国即治理或管理国家。依法治国,是指依靠法治理或管理国家。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一种治国方式。法治国家,是指依靠法治理或管理的国家。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在于是否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宪法能够实实在在发挥作用的国家,就是法治国家。即宪法得以信仰,宪法得以遵循。《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冶因此,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是:(1)依法治国的“法冶是指广义上的法律,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2)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主体地位。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4)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5)立法机关要依据《宪法》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6)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依法治国应该正确认识什么是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的关键语词是“法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正确认识什么是法,否则,就不可能正确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些学者把非国家机关制定的规则视为法,把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也视为法。这是对法的不正确理解。依法治国的法即广义上讲的法律。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律平等。冶其中“法律冶,是从广义上讲的。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狭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冶。

四要正确认识什么是法,必须明确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问题的重要性法的概念问题是法学理论中的首要问题。只有深入研究并正确了解法的概念,才有助于正确了解法的特征和法的其他理论问题以及法的实际问题。这是发展法学的需要,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的需要。明确法的概念和特征是正确认识作为法的组成部分的经济法等各种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征的前提。

(二)法的概念关于法的概念的定义,著名法理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孙国华教授在《法理学》一书中指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冶著名法理学家吉林大学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第2版)中指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冶本人在《国家协调论》一书中指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冶[1]

(三)法的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列宁指出:“以国家机关的名义,以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名义颁布的法案冶。“新政权颁布了符合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希望的法律冶。“必须恪守苏维埃政权的法令冶[2]。苏维埃政权“颁布过的法令,确定了的法规冶[3]810。同志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任务是:制定宪法;制定几个重要的法律……。冶[4]349这表明,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著名法理学家北京大学沈宗灵教授在他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指出:“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例如道德、宗教规范,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其他习惯礼仪等的差别。冶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第2版)中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非国家主体创造或发展的规范体系排除在法的范围之外。冶笔者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法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制定的法即制定法。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国家认可的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习惯。判例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判例。不是法定的国家机关无权制定或认可法。2、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一书中,对资产阶级观念进行批判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冶[5]列宁指出:“法律是什么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冶[3]48“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冶“新政权颁布了符合于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和希望的法律冶[2]14,117。同志指出: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是欺骗和压迫多数人的。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冶“我们的宪法草案公布以后,将会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拥护,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冶[4]326,328这表明,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沈宗灵教授在他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冶。“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决不是‘超阶级爷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说,代表了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冶笔者认为,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也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就是法的阶级本质,也是经济法和其他法的阶级本质。如果认为法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意志冶的,认为经济法是“社会公共意志冶的体现,否认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的阶级本质,那是一种超阶级的观点,是不可取的。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列宁指出:对于“违反苏维埃政权的法律冶必须“给予他们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冶“一般是用什么来保证法律的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冶[2]139,141指出:“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冶。“严重违法乱纪等严重罪犯以及公众认为坏人的人,必须惩办。冶[6]这表明,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沈宗灵教授在他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指出:“法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也即对违法行为实行不同形式的追究以至制裁。冶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第2版)指出:“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冶笔者认为,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法是为了法的实施。实行依法治国,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非国家机关制定的其他社会规范也是为了其实施,但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例如,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由各该组织的内部纪律保证实施的。4、法是由特殊的社会规范组成的(1)社会规范的概念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内部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2)法律规范的特征组成法的社会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法律规范。其特征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有三个部分组成:假定是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该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中指出人们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中指出,对于合法行为的有效性的承认、保护,以至对于行为人的奖励和对于违法行为的有效性的否认,以至对于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的部分。

五实行依法治国应该正确认识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充分发挥经济法的重大作用

(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于是也可以认为,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指出,经济法是我国的一个“法律部门冶。我国的法学名著,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孙国华、朱景文主编的《法理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汇编》(第2辑),张福森主编的《干部法律知识读本》,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一致认为经济法是我国的一个法律部门。凡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既不交叉,也不重叠。2、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一个法律部门的重要性如何,决定于该法作用的大小。经济法的重大作用包括:保护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三)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是指经济法体系究竟是由哪些层次、哪些门类的经济法部门组成(或构成)的。形成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依据,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结构。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内容包括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监管法是属于经济法体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它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市场监管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市场监管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对于市场监管法,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等,然后,可以继续划分。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宏观调控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法是属于经济法体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它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宏观调控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对于宏观调控法,按照调整对象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计划法、财政法、中央银行法、价格调控法等等;然后,可以继续划分。

(四)充分发挥经济法的重大作用如前所述,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因为经济法具有重大作用,实行依法治国应该充分发挥经济法的重大作用;否则,就不可能很好地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六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制定《经济法纲要》

(一)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定《经济法纲要》党的十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冶,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冶。我国《立法法》第1条中规定:“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冶这表明,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符合中国国情的,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体系。规范性文件体系包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宪法》以及《宪法》统率下的基本规范性文件、主要规范性文件、辅助规范性文件等。《经济法纲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纲要》的简称,《经济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简称。它们属于《宪法》统率下的基本规范性文件。当前,应抓紧制定《经济法纲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制定《经济法典》。这都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冶的需要[7]。

(二)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完善中国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制定《经济法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力争在‘七五爷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冶。中共十三届七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八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八五期间,要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冶上述重要文件提出的经济法规体系,即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成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完善中国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经济法纲要》将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基本经济法规范性文件,相对于其他层次的经济法规范性文件来说,其调整对象范围广、稳定性强、法律效力高,是处于统率地位的基本法律[7]。在多层次的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中,如果没有《经济法纲要》,就缺少了最主要的、关键的一个层次,表明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尚未建立,更不完备。所以,制定《经济法纲要》是完善中国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的需要。

(三)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制定《经济法纲要》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冶,“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冶。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制定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基本法律《经济法纲要》。这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更好地发挥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的整体功能:完善市场监管,实现市场功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这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能够有力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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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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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文稿:第4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10.

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精选篇7

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键和最基本的标志。在众多的部门法中,发展历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民法。民法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市民法的简称。古罗马地处地中海沿岸,经济形式以商业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间由于交换形成了市场,这就是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罗马法是当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商品经济最一般的规律。尽管后来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及前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体现了本国区别于它国的特殊的经济制度,但商品经济是其共同的经济形式,从罗马法流传下来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与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债权制度等)都驻扎在这些国家的民法中。我国的民法也不例外。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没有形成商品经济,民法作为调整手段发展也相当薄弱。但解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由于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渐受到重视,《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就是体现,老百姓也逐渐认识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们翘首以待《民法典》出台,因为它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然而利欲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他人利益即权利的侵犯,这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冲突有时市民无法自己解决,为了和谐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们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授权给一个组织以解决这个难题,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组织就是国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可见,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个人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合理地追求着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先有市民社会,后有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那么,这样的政治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选择的进路,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归选择。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我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自发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规范与引导。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现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会的表现形态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场经济培养了人们独立的人格、主体的意识与自决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种与国家相对应的力量即市民社会,以真正实现社会自治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因为市民社会越完善,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会是对国家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历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用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价值及具体制度来保证私法主体的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界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来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尊重私权,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实质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越发展,市民社会越发达,政治国家的领域也就越狭小,民法成了市民社会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可见,确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体现。

三、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益的关注更自觉、更积极,对法治的要求更强烈,民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为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成熟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资格为首要任务。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律资格相当于为市场经济注入鲜活的血液,它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起来。这种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培养了人们独立人格与自由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张扬个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满足了民法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内涵,从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们的思想,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次,民法以通过设置并不断壮大民事权利的方法,使人们得以自由地从事民事行为并受到民法的保护。再次,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制度与原则来对多元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最后,民法的责任制度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总之,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设是人的工程。民法推进人的观念革新

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精选篇8

时期,左倾错误比较严重,走左倾路线的行为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不良影响。为此,中国共产党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针对性方针,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具有高可行性的民商法律制度,这些制度的制定实施,推动了农业的发展,减少了基础建设的投资,克服了共产风和平均主义的盛行,也抑制了通货膨胀,平衡了财政和信贷,起到了繁荣市场,改善人民生活的作用。新中国的民生法律的制定和发展过程中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同样遭遇了挫折,碰到了一些问题。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领导人过于实际的思想以及不遵循经济的发展规律,还有一些政治方面的斗争,导致了在经济建设中出现了严重的错误。例如,“”上面提出的有关集中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工业型国家的指导方针,社会实际发展中,却因急于求成,出现了“”的现象。错误的思想导致错误的经济建设行为,大炼钢铁,大搞群众运动的形象,严重地违背了经济的发展规律,造成了国民经济的严重损失。人民的生活陷入了困境,还出现了经济关系上的闭关锁国,且民商法律制度也被人们抛之脑后。

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及《民法通则》的颁布

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拨乱反正”使得我国经济发展又重新迈向了正常发展轨道。十二届三中全会中所提出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突破了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对立的观念,且在此还提出了商品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强调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我国国民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此时的民商法律更好的调整了商品经济的关系,且民商法律制度的制定为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被列入立法议程中的民商法律制度有所有权制度、法律行为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主体制度、商事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和财产继承制度。其中《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台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台赘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舭和国商标法》相继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在1986年4月12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上通过的。该法在同一天颁布并在198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部法律是中国民商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它不但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还象征着文明的进步,也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保证。这项法律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第一,确定了民法的等价有偿、诚实信用、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平等自愿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的调整范围问题得到了解决。第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得到了确立。第四,确立了自治的民法精神。第五,权利本位的民法体系被确立。

三、中国民商法律制度的全面建设

在十四大上,中国共产党列出了新中国经济发展道路中遇见的问题,得出了一些宝贵的经验。这次会议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对如何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商法律体系的问题,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要求。近年来,中国的民商法法律制度进入了全面建设时期。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制定实施,更好的满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求。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更好的满足了现代文明社会和谐、平等、民主的婚姻家庭关系需求。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起草确立,更好的适应了逐步完善的民商法律制度需求,目前其他商事法律工作仍处于进行当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更好促进民商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需求,已被列入国家议事日程。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更好的神话了所有制的改革,同时为逐步完备的物权制度提供了有效的需求。

四、结语

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精选篇9

经济统计指标休系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反映国民经济现象数量特征的统计指标构成的体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统计学必须突破以往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建立的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的框架,设置一套从宏观角度出发的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科学的经济统计指标休系。

一设置一个科学的经济统计指标体系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一体系的确定与完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具体实际

要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尤其是其再生产理论为指导,全面、系统地反映社会再生产的规模、水平、增长速度、比例关系和经济效益.社会再生产的运动过程:剐受置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的依据,只有掌握正确的社会再生产的理论,才能制订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把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具体反映出来,即把生产的基本条件、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的过程,再生产的规模、水平、速度、比例和效益具体反映出来.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为指导,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因此,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的建立要能够反映出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毫无疑问,只有将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正确确定统计指标的内容、口径和计算方法,才能体现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要全面反映国民经济现象和过程各个方面的数,表现和数里关系

经济统计指标体系不仅要反映社会再生产的主要过程,而且还要反映国民经济现象和过程所有方面的指标.因此,这个指标体系的设置必须是既能反映生产力,也能反映生产关系;:既能反映经济基础,也能反映上层建筑;既能反映社会经济状况,也能反映同社会生产、生活有关的自然环境状况等,然后按主次轻重建立一个多层次、多系统的指标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必须研究各个指标的内在联系和主要的比例关系,进而才能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综合平衡统计指标体系。

(三)要从宏观角度出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和加强国民经济的宏观控制、调节和管理

设置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形成一套从宏观角度出发的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科学的经济统计指标休系。要做到这一点,其一,要有反映市场经济特点的多种指标;其二,要有适应国家加强宏观控制与调节的各种指标;其三,要有反映宏观经济效益的指标;其四,要有反映人民生活方面的指标,等等.另外,经济统计指标休系的设置还要考虑国家管理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这个需要休现了统计的目的性.从宏观认识对象本身来讲,它有无数的标志,可以设计许许多多的指标来反映它,选择哪些指标来进行考核或进行观察,以哪个作为核心指标,怎样确定这些指标的口径、计算时间和计算方法,都要考虑国家管理经济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四)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确立后既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又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作适当的补充或修改

反映国民经济总体现象的统计指标和统计指标休系建立后,在一定时期内,它在涵义、范围、计算方法、不变价格等方面应保持相对的稳定,这样便于积累资料和保证资料的可比性.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现行经济统计指标休系可能会出现不能完全满足客观要求的情况,因而对原有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必须作适当补充或修改。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时期,对原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的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必须做适当的修改与补充。按照计划经济模式建立起来的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存在着不完善、不配套、不衔接、不同步、不标准、不适用等诸多弊端,急需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综合配套性的改革,以剔除过时的、繁琐的、不切实际的、不科学的统计指标,补充和增加反映市场经济运行的指标.

此外,建立科学的经济统计指标体系,还必须对国民经济活动的成果及其经济效益作出综合的分析和评价,并使之合乎与国际统计资料对比的需要。

二当前我国要建立的经济统计指标体系,既要区别于传统计划经济的模式,同时也要区别于国外的模式.要在总结我国统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统计指标体系.

目前世界上存在着两种主要的统计指标体系模式,即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模式及西方国家的模式。

原苏联和东欧国家模式的统计指标体系主要有3部分指标:反映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的指标;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情况的指标和反映人民生活条件的指标。其主要特点是既反映了社会生产领域,又反映了非生产领域,在结构上具有完整性;经济统计指标的总休构成了国民经济平衡表的内容.适合编制国民经济平衡表的要求。同时,该指标休系中的各种指标,特别是有关反映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及其结果的指标,是根据马克思的基本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反映了社会生产的全过程,即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投人生产到社会产品和国民收人的最终使用。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方国家的统计指标休系模式主要是从经济,社会、科技等3个方面来反映整个社会及经济状况,在结构上是分散型的,其经济统计指标体系是为适应它们的“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而制定的。西方国家的国民经济核算主要是商品、资金、投资、劳务等基本经济活动的核算。因此,在西方主要国家的经济统计指标体系中,设置了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政府消费支出、个人消费支出、国内固定资产总投资、商品和劳务的出口以及其他有关各个指标。

我国的经济统计指标体系过去基本上与原苏联和东欧国家模式相类似,这跟50年代学习苏联,比较长的时间搞计划经济有关.我国的经济统计指标休系比较长时间受到原苏联模式的影响,甚至采用的编制技术和概念也是基于原苏联的实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人,我国经济统计工作者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运用的经验基础上,吸取了原苏联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指标休系的一些长处,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SNA体系(国民帐号休系)的优点,对我国的经济统计指标体系进行了逐步改进和完善,把如何建立我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作为研究的重点。1978年以来,我国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开始了作为全面市场改革组成部分的统计休系改革,目前正处于向国际上普遍采用的SNA体系的转变过渡阶段。我国统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种以联合国国民帐号休系(SNA)为基础的中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基本上采用了1993年SNA的基本核算原则和核算方法。但是,由于考虑到应保持我国国民核算资料的连续性和同实行MPS休系(物质产品核算休系)国家国民经济愧算资料的国际可比性,并考虑到宏观经济分析和管理部门的应用习‘喷,因此,我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与1993年SNA相比尚存在一定的差异,即保留了传统体系的某些核算内容和方法。例如,1993年SNA把固定资产在生产中的使用费称为固定资本消耗,而我国现行的统计指标休系仍称固定资产的使用费用为固定资产折旧;又如1993年SNA建议可以采用两种价格为市场生产的货物和服务的产出价值,即基本价格和生产者价格,而我国现行的统计指标休系关于相应产出价值的估价只用了生产者价格,没有采用基本价格,等等.这说明我国现行的统计指标休系还受MPS休系的影响,其主要原因是数据采集体系是在原有MPS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会计、税收等方面制度的改革正在深化,统计尚未完全从这个不断的改革进程中调整过来,目前还有许多如金融、外贸、价格等方面的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例如,目前所采用的价格还不是完全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必须尽快取消双轨价格,加快建立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自经济改革将某些产品引人市场机制以来,由于部分产品的价格由市场来确定,因而对价格统计的需求进一步扩大,这就需要通过在各种市场上采集价格来编制扩大的城乡价格指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我国现行的经济统计指标体系予以相应的拓宽,使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真正成为衡量和管理日益市场化的经济发展的工具。

三根据经济统计指标体系设置的原则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笔者初步认为我国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可考虑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反映社会再生产条件的指标体系

1.反映人口数量、构成和变动的指标体系

如人口数量;人口的性别构成、年龄构成;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人口迁人率、迁出率、净迁移率;人口总数预测、出生人数预测、死亡人数预测等指标.

2.反映劳动资源总量及其构成和变动的指标体系

如劳动力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构成;劳动资源的地区和部门分布;劳动资源增减;劳动力需要量和利用等指标。

3.反映自然资源的指标体系

如土地资源面积、森林总面积、森林覆盖率、木材蓄积量、矿产储量矿产能利用量、水力资源蕴藏量、水力资源有效利用率等指标。

4.国民财产统计指标体系

(l)固定资产数量、构成和利用指标体系.如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固定资产磨损率、固定资产利用程度、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房地产的开发与利用等指标。

(2)流动资产指标体系。如流动资产价值总量、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和周转天数等指标.

5.金融资产统计指标体系

如金融资产总额、金融负债总额等指标.

6.投资统计指标体系

如国内投资总额、国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国际投资额和投资结构分析、国际投资的利润和利润率等指标。

(二)反映社会产品生产成果的统计指标体系

1.社会产品产量的统计指标体系如社会各物质生产部门总产值、商品产值、商品率以及净产值、增加值等指标。

2.服务部门统计指标体系如社会劳务总值、社会劳务净值、社会劳务增加值等指标.了.国民生产总值统计指标体系如国民(国内)生产总值、净值等指标.

(三)反映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产品流通的统计指标体系

1.商品流转统计指标体系

如商品购进量、销售量、调拔量、库存量等指标.

2.货物运输统计指标体系

如货物货运量、周转量、周转期、运行密度等指标.

3.物资供梢统计指标体系

如物资供货量、进货量、消费量、库存量与库存总值、产品供货合同执行情况等指标。

4.由卜电统计指标体系

如邮电业务量、通讯网、邮路及电路、通讯水平等指标。

(四)反映社会产品成本的统计指标体系

如生产成本、完成成本、平均成本、机会成本、原材料费用指数、活劳动费用指数等.

(五)反映社会产品价格的统计指标体系

如收购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市场价格、生产价格、基本价格、均衡价格、商品平均价格、商品差价和比价、价格指数等指标。

(六)反映国民收入的统计指标体系

如国民收人生产额、使用额、积累基金、消费基金等指标。

(七)反映财政、信贷、金融、保险的统计指标体系

1.财政统计指标体系

如财政预算内(外)收人、财政预算内(外)支出、财政收人占国民收人的比重、基本建设拨款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预算外预算内资金的比例等指标。

2.信货统计指标体系

如信贷资金来源、信贷资金运用、平均贷款余额、贷款周转速度等指标。

3.金融统计指标体系

如货币供应量、货币流通速率、金融市场的利率和汇率、证券价格、股票价格、证券益率、货币汇率指数、股票指数等指标.

4.保险统计指标体系

如保险种数、保险金额、保险费收人、赔款件数和金额等指标.

(八)反映居民生活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

如居民的收人水平、居民的消费水平、居民的消费构成及其变化、平均每人居住面积、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基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居民货币购买力指数、恩格尔函数、需求弹性系数等指标。

(九)反映对外经济的统计指标体系

1.对外贸易统计指标体系

如出口成交额、进口定货额、进出口贸易总额、对外贸易差额、进出口商品价格、进出口物量指数、进出口价格指数和贸易额指数、进出门商品贸易条件指数等。

2.国际收支统计指标体系

如国际收支经常往来项目、资本往来项目、储备增减变动额、顺差和逆差等指标。

(十)反映宏观经济效益指标体系

1.反映生产方面经济效益指标体系

如社会总成本净产值率、社会总成本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社会劳动生产率、社会物质消耗率、原材料(能源)节约额、能耗降低率、生产性固定资产利用效率提高程度等指标。

2.反映流通方面经济效益统计指标体系

如流通费用率、流动资金周转速度、流动资金占用率等指标。

3.反映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效益指标体系

如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系数、固定资产年平均报酬率、固定资产支付使用率等指标。

4.反映消费方面经济效益指标体系

如人均国民收人、人均消费资料等指标。

5.反映技术、信息经济效益指标体系

如技术、信息对国民收人增长速度的贡献、年技术进步速度、产品质量提高率、开发新产品带来的成本降低额与利润增加额、新产品利润占全部产品利润的比重、固定资产更新率等指标。

(十一)反映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统计指标体系

1.反映商品供需平衡统计指标体系

如本期商品可供量、本期商品实际供应量、本期有货币购买力的商品需求量、本期已实现的商品购买力、期末结余的商品购买力等指标。

2.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总过程统计指标体系

如国民经济活动条件的平衡、社会总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国民收人的生产、分配和使用的平衡、国际收支平衡等指标。

(十二)反映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分析的指标体系

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精选篇10

依法治国与法治的概念在内涵上是相同的,因为法治本身表达了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注: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法治应成为我国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的观点,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有关依法治国问题学术界曾展开过热烈讨论,本文对此将不作系统探讨,下面仅就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问题谈几点看法。一、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首先须有法可依。这就需要加强立法,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将是杂乱无章、相互冲突的,同时也会留下许多法律调整上的漏洞,进而严重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法律体系,王家福教授等曾在《论依法治国》一文中列举了应完善的法律包括九个方面,即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会保障法。(注:王家福、李步云等:《论依法治国》,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这种概括是极为全面和精辟的。对此, 我个人深表赞同。但我认为,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值得探讨,这就是:在众多的经济立法中,应当突出哪个方面?是应强调民商立法及其原则和精神,还是应强调以政府部门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行政立法以及其采纳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这其实是关系到我国立法方向的重大原则问题。笔者的观点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应当是以民商法为重心的法律体系。这是因为,民商法作为调整各类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关系,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乃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规则,或者说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是以法律,特别是民商法规则的健全程度为标志的。如果我们的经济是以平等、等价有偿以及自由竞争为内容,并由市场引导生产要素的自由流转和组合,则必然要加强民商法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和健全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公司法、合伙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没有健全的民商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 民商法的重要性不只体现在它对市场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上,还表现在它对法治社会的建立所产生的巨大作用上。我国的社会实践以及学者们的研究都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即民商法以其对人格平等和自由的确认,对主体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充分保护,对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要求,对交易安全的保障和对交易便捷的推动,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乃是民商法的完备和充分实施。只要我们不再是把法治作为手段,而是将其奉为社会发展的目标,那么,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价值的民商法在社会生活中即应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健全法制,很大程度上应当是指健全民商法。 应当看到,民商法与经济行政法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两者的协调一致和有效的综合调整,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基础。然而,民商法的许多规则及原则,有可能与政府部门的某些规章所确立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具体而言: 第一,民商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它确认了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债权、人格权及知识产权等各项民事权利,并对这些权利实行平等的保护。因此,民商法被称为“权利法”或“保护权利的法律”。而政府部门所制定的许多规章,注重的是对被管理者的管理以及对被管理者从事某类民事活动的限制。毫无疑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民事主体施加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整从来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限制过多或不合理,则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并且对公民或法人基于民商法所享有的合法权利造成不适当的限制。 第二,民商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市场是由无数的交易行为构成的,而交易的法律形式便是合同。鼓励当事人缔结合法的契约并保障其实现,必然会促进交易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因此,市场经济必须以合同自由为其基本原则,必须确保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思从事各种合法的民事行为。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大量民商法律的颁行,已使在计划体制下受到严格限制的交易当事人享有越来越多的合同自由。然而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仍然受到了过多的限制和干预。(注:刘海年等编:《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

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精选篇11

论文关键词 民商法 信用体系 诚信

完善的信用体系能够保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随着全球性经济交流的日渐深化,由信用缺失而引发的恶性事件正逐步增加,地沟油、皮革胶囊、三聚氰胺奶粉的出现无不刺激着公众的神经,构建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已迫在眉睫。民商法将“诚实”和“信用”作为基本原则,对于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市场环境的净化、人们价值观的树立均有有效促进作用。本文从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入手,探讨信用体系构建的意义,提出了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路,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学理性参考。

一、民商法对信用概念的界定

义务的履行情况是民商法中评价国民信用的依据。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是信用最基本的问题,具体内容有:第一,一旦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之后,当事人(亦即民事主体)就负有义务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事项,其中包括按时足额偿还债务和违约的赔偿责任;第二,为了规避风险,签订书面合同或口头协议的双方,最好充分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在这种情况之下,信用代表了民事行为人的偿还债务能力。现今国内民商法对于信用一词,并没有形成大家均认可的统一定义,有的学者认为“信用”是反映民事行为人经济偿付能力的经济评价;有的学者则认为“信用”是在民事行为人经济实力基础上得到的社会信任和评价。

二、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意义

本着“诚实”和“信用”原则以促进交易的公平性为目标构建的信用体系,有助于透明化、自由的经济环境。对于消费者而言,只要自己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和较好的信用度,及能够获得一定额度的信贷额度,提前消费,提升生活水平。对于企业而言,只要企业有良好的信用,完善的内控制度,就能够获得一定额度的贷款,以较低的成本发展业务,促进销售;同时企业还可以以此体系评估交易风险,更高效地做出决策。对于政府而言,完善的信用体系有助于政府形象的建立和维护,内部工作效率的提升,降低内部腐败发生的可能。相应的,如果没有健全的信用体系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交易市场就会产生动乱。故此,保障信用体系的建立,促进信用体系的完善,构建规范有序的经济市场,实现不同经济体或个人的公平、和谐交易,是民商法的最终目的。简而言之,民商法明确信用体系和制度的最核心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

三、当前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今,国内学术界对信用原则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定义,甚至还没有一个相对合理的解释。现在很多人对信用原则的具体含义进行论证分析进而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同时对信用原则的定义的诠释没有一个明确、有说服力的观点,以前我国在民商法这部法律中也没有很明确对信用原则的定义进行规定,导致的很严重的一个后果,多数中小企业都据其曲解的信用原则展开运营,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信用体系构建工作。现今施行的民商法条例中,明确定义了“信用原则”,且确定信用原则为其第一原则。可是,从全国整体法律体系来讲,国内其他法律在信用体系问题上,与民商法存在分歧甚至冲突,鲜有法律将信用原则作为其法律解释和执行的第一原则。这说明,我国的法律体系本身在信用体系内容方面,存在较大缺陷。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未来很长时间中,我国经济仍将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潜力巨大的,但是信用市场很混乱,在建设信用市场方面经验几乎是空白的,没有任何的经验,甚至可以说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非常的混乱,我国经常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苏丹红、三聚氰胺等此类的事情层出不穷,说明国内的确存在一定的信用危机,同时反映了我国信用体系法规的不完善和体系建设的滞后。

四、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

(一)强调和提高诚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债权法律的健全和执行,是保证诚实信用这一民商法首要(也是基本)原则的前提。重视强化城市信用体系构建,细化探讨分析与之相关的基本、原则性问题,能够显著增强法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首先,应该固化强化信用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一,对民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划分;第二,严打地方保护,杜绝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最大化开放市场,减少投机经济行为,做好市场引导,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第三,建立完善司法救济体系,提高政府政策的透明/公开程度,鼓励民众参与。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巩固诚实信用的第一原则、基础原则地位;另一方面,要贯彻执行物权、债权、人格权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同时,还要尽可能将评判标准、执行标准进行量化,增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执行性。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明晰民事当事人双方应该承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还能够减少经济活动的政府参与和政治性保护,减少外部非市场因素影响,减少企业的短期性投机经济活动,大力加强对长期经济活动的支持力度,同时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同时司法救济制度、法官判决的透明化和公开,还能提升法律规定的可行性。

(二)在民商法中加强信用权建设

信用权立法中最核心的内容有:首先用专门立法构建信用权;其次可以将信用权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一种新的人格权。社会个体都能够充分享有权利,更好的展开经济和市场活动,在有序的经济市场环境下,诚实守信构建的基础平台上,创建一个更加规范的、更加完善的市场。信用权一词在法律中出现,为信用权益保障提供了依据,有助于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相关法律调理的调整、草拟和订立,定义信用权的原因也正是试图订立原则性法律调理,助力搭建信用体系的法律框架,恰恰吻合时代需求,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大意义。享有信用权是国民或企业开展交易的前提,每一个国民或企业,都要自觉遵守法律要求,依法行使信用权,其合法信用权也受到法律保护。诚实守信的经济秩序,有助市场经济发展,提倡信用权,构建相应法律体系,保护企业和个人合法经济活动和利益很有必要。

(三)构建针对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

1.加强针对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诚然,如今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很不完善,各方面体系制度并不健全,信用丧失、违约、恶意欺骗定金等现象难以避免。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缺失或不健全,必然限制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对经济体也会造成负面影响。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之一,企业自身的信用也会反过来影响社会整体信用体系。换言之,加强企业自身的信用构建,有助于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构建,破坏企业自身信用,则会破坏社会整体信用体系。从法律角度而言,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也承担着信用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必须接受相应的法律惩罚,这也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本问题。当前,国内信用短缺的实际决定了企业信用保护的倾向。总之,企业/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直接影响社会的经济交易安全性,每一个个体的信用度高低均直接影响社会整体信用和经济发展。换言之,企业/债权人或其他机构和人员偿还债务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信用高低。而债务偿还能力又由两个因素决定:包括企业领导人决策与协调能力、员工执行力人在内的人为因素;企业自身资本这一客观因素。

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精选篇12

一、传统经济法体系的缺陷

1.指导思想不正确。传统经济法体系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认为计划法在经济法中占据重要地位,是经济法的“龙头法”,其他经济法都以计划法为轴心而展开,并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的本质特征,也是与资本主义经济法体系的区别所在。这是传统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反映,自然,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也为经济法体系所分享。随着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传统经济法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已逐渐丧失,内在构成要素在不断重组,正日益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尤其要指出的是,传统经济法体系尽管把计划和计划法奉为至上至尊,但对计划本身缺乏科学的理解,视计划为指令、集权、数字,把计划当作是可以不受市场规律制约的包揽一切的东西,这种经济法体系是注定难以建立的。而实质上,我国从来也没有制定过真正意义上的计划法,所谓的计划法只不过是各种行政命令,因此,以计划法为“龙头”建立经济法体系事实上只能是主观空想罢了。

2.按“身分”立法。如按所有制进行企业立法,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等等。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地位不同,权义有别,税负不一,保护各异,区别对待,这样必然导致经济法体系的内在不和谐、不统一。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从“身分”到“契约”,从不平等到平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立法不应根据“身分”而应根据“行为”统一进行,因此,按“身分”立法所构建的经济法体系是与市场经济要求背道而驰的。

3.缺乏科学的标准。到底哪些法律法规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缺乏科学的标准,构建经济法体系具有极大的任意性。有的不属于经济法体系的被纳入其中,如合同法等,有的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却被拒之于外,如产业政策法等。这必然导致经济法体系与相邻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体系的瓜葛难解,引发法律部门之争,甚至扰乱现有的整个法律体系,进而也影响到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的根据。这从根本上违背了建立经济法体系的初衷。

4.具有严重的封闭性。传统经济法体系刻意强调姓“社”姓“资”(但并不清楚什么是“社”什么是“资”),过分注重“中国特色”(但有时是误解它滥用它),着力区分涉内法与涉外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借鉴国外先进经济法经验制度文化技术不够,缺乏国际通约性,难以与国际接轨,甚至有时我们所建立的经济法体系与国际上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相去甚远。现代社会是开放的国际性的大社会,立足于这种社会的经济法体系必须是开放的、面向世界的,那么封闭的经济法体系必然会与世隔绝、窒息生机。

二、建立经济法体系

系的条件

经济法体系的建立不是主观设想,它需要种种现实的条件:

1.一国或该国的执政党奉行一种比较成熟、比较稳定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体系是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切实反映,如果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尚不成熟、难以稳定,那么经济法体系也就不可能真正建立。比如我国,早在1985年就提出“力争在‘七五’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但至今还未建立,为什么呢?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法律体制不断改革的过程中,这一改革过程,是一个多种目标模式不断提出变换,不断选择筛选的过程。一个改革的社会,是一个日日不同、新新不已的社会,是一个“批判的”社会,“破坏的”社会,是一种经济法体系“推覆”另一种经济法体系的社会。经济法体系尽管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没有相对的稳定性就没有经济法体系。成熟的、稳定的国家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是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大前提。

2.本学科的研究要达到相当的程度。经济法体系是经济法认识的精深化和系统化。经济法体系的建立本身就表明该学科的研究达到了相当精深、系统、科学的程度,经济法学科的研究程度直接影响到经济法体系的建立,没有相当精深、系统、科学的经济法学研究,就不可能建立经济法体系。而我国经济法体系之所以至今尚未建立,一个根本原因也在于此。

3.国家经济法立法具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国家经济法立法直接影响着经济法体系的建立,一般地说,经济法体系是国家经济法立法结果(制定出来的经济法律法规)逻辑化体系化的产物,因此只有国家经济法立法具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才能建立经济法体系。其中的数量,是建立经济法体系的必要条件,国家经济法立法没有具备一定的数量,许多经济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尤其是那些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就没有必要;其中的质量,是建立经济法体系的可能条件,如果国家经济法立法必须具备一定的质量,包括经济法立法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有整体立法规划,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比较科学,相互之间比较协调,否则,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就没有可能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立法严重滞后,许多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如计划法和反垄断法还没有制定出来,缺乏正确的指导思想,没有整体立法规划,这是我国经济法体系难以建立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标准

建立经济法体系不是任意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

1.多样性与统一性。经济法体系是多样性的统一体。建立经济法体系,前提条件是存在多种多样的经济法律法规,达到一定数量,形成一定规模,没有多样性就没有经济法体系,多样性是建立经济法体系的必要性,也是经济法体系统一性的基础。所谓的统一性,是指经济法律法规尽管是多种多样的,但经济法体系并不是它们的随意堆积,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内在统一的,这种统一表现在:经济法律法规是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统一立法权制定的,杜绝了法出多门;经济法的基本观点思想制度是统一的;各经济法律法规内部是统一的;各经济法律相互协调衔接,不互相冲突;一国只有一个经济法体系。没有统一性,建立经济法体系就没有可能性。2.稳定性与变通性。经济法体系是稳定性与变通性的统一。所谓的稳定性,是指经济法体系应有自己肯定的范畴、确定的原理、明确的宗旨、固定的对象、稳定的法规,一种变动不居的东西,是不成形不成体的东西,根本构不成什么体系。经济法体系必须是一种稳定的东西。否则,就没有权威性。所谓的变通性,是指经济法体系不是铁板一块、封闭僵死的,而是开放发展、吐故纳新的,它能因适应社会变化而不断完善。经济法体系应当具有一定的变通性,否则,就没有适应性。

3.现行性与超前性。经济法体系一般是由现行的有效的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经济法体系具有现行性。但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最活跃、最善变的社会关系,因此经济法体系没有一定的超前性,就会导致经济法体系不断解构和重组,这不利于建立稳定的经济法体系。基于此,经济法体系不仅要面对现实,而且要预知未来,建立经济法体系必须把现行性与超前性结合起来。

4.国内性与国际性。经济法体系一般是由一定范围内的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经济法体系应体现本国特色,具有国内性。但由于当今社会,商品资本技术人员不断国际化,一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日益接轨,这就要求立足于这种社会的经济法体系必须与国际惯例、国际规范及国际标准相衔接,借鉴国际先进经济法制经验制度文化技术,为我所用,经

济法体系应具有国际性。现代法律与现代法律体系应是本土化和国际化的内在融合。一国要跻身于世界,立于民族之林,重要的一条就是法律(包括经济法)要面向世界,同国际接轨。法律是否开放是衡量国家社会是否开放的重要标准,没有同国际接轨的法律体系,国家社会就丧失了走向世界的桥梁和通途。

四、经济法体系的建立根据和构成

经济法体系到底包括哪些构成要素?这就是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根据和构成问题。

确立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根据是其调整对象,因而,建立该法律部门的体系和根据也一样只能是其调整对象。一个法律部门的体系实质上就是其调整对象的具体展开和逻辑化体系化。

我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盲目性垄断性的社会关系或简称为计划关系和反垄断关系,因此调整计划关系或反垄断关系的经济法主要由计划法和反垄断法构成。

(一)计划法。

计划法是关于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平衡社会总供求、确定重大比例关系、优化产业结构、协调国内外贸易,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协调发展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依法进行规划,必须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纲领和行动指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要规定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经济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战略布局、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基本政策等重大事项。

2.财政税法。有国家政策的存在,就有财政税收及其法律问题。财政税收及其法律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关系到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效益,影响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税法包括预算法和税法。预算法要规定预算的制定、执行、监督、责任,保证国家预算收支平衡。税法要规定税制、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减免、违法处理等内容。

3.银行法金融法。市场经济是一种货币(包括有价证券)经济,货币是市场经济的血液,它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从事货币管理经营的银行和金融业以及由此而来的银行法金融法就显得极为重要。银行法要规定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性质、权限、机构设置、监督、管理、责任等等内容。金融法要规定金融管理、证券经营服务与交易管理等内容。

4.产业政策法。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条件之一是产业结构必须保持优化,为此,就必须制定各种产业政策及产业政策法。市场经济作为法制(治)经济,其根本要求和表现之一就是产业政策法制(治)化。产业政策法要规定产业结构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以及各种具体的产业政策法,如工业法、农业法、商业法、林业法、牧业法、渔业法、资源法,交通法等等内容。

5.外贸管理法。当今社会是开放的国际性的大社会,任何一国发展经济都不能闭关自守,而必须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制定外贸管理法。外贸管理法包括涉外货物贸易管理法、涉外技术转让管理法、涉外服务贸易管理法、涉外投资管理法等。

6.社会保障法。在现实生活中,难免各种天灾人祸,总有许多社会不幸者,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造成了大批的市场失败者,对于这些社会不幸者和市场失败者,任何一个文明进步人道的社会,都应提供社会保障,给予救济和帮助,让他们过上作为人的体面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保障法要规定劳动就业保险、劳动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内容。

(二)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关于反垄断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垄断是一种独占未制现象,它阻碍经济自由、限制经济竞争,破坏经济民主、扰乱经济秩序、妨碍经济正义,反垄断是恢复和保证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根本措施,反垄断法是“自由企业大宪章”。反垄断法要规定反垄断的目标、反垄断的对象、反垄断的机关及其权限性质、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等内容。

(三)计划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计划法和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构成要素,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1.反垄断法必须以计划法为基础。①计划法作为一种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民主和秩序,这就为反垄断法所追求和维持的自由竞争提供了环境;②计划法是一种宏观调控法,保证着社会总供求的平衡、消除了外部不经济、稳定着货币、控制着通货膨胀,这些条件是反垄断法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所必需的;③计划法包括的产业政策法,它规定着国家产业结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战略,保证着产业结构的优化,这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因为反垄断法本质上也是一种产业政策法;④计划法规定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这为反垄断法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指明了方向,避免了盲目的、无谓的竞争,使自由竞争在预期的领域高水平的层次上进行;⑤计划法包括的外贸管理法,已对于保持国内外贸易均衡,协调国内外竞争,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扶持民族经济,都具有重大意义,反垄断法要真正维持自由竞争必须透彻领悟把握上述重大意义;⑥计划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它为市场主体提供着最权威的政策,反垄断法的制定和执行都以此为指南;⑦计划法包括的社会保障法,它维持着社会稳定,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反垄断法所维持的自由竞争不可能真正实现。

2.计划法必须以反垄断法为条件。①计划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反垄断法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来实现,自由竞争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内驱力;②计划法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法,要真正实现创造和维护市场平等、自由、民主和秩序的目的,离不开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尤其是反行政垄断为计划法的宏观调控提供了缓冲制约机制,使宏观调控不致于蜕变成经济集权和经济专制;③计划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纲领,一个核心内容就是组织指导维护市场自由竞争,这一核心内容需要反垄断法将其具体化和现实化;④计划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纲领,它的制定需要根据反垄断法所维持的自由竞争反馈回来的信息进行,自由竞争是市场的裁判,脱离自由竞争所制定的任何政策往往都是主观臆断的;⑤计划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所反的垄断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反垄断法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措施;⑥计划法中的外贸管理法必须跟反垄断法结合起来,对外贸易管理不是封锁国内市场、不参与国际竞争,否则,就是关税壁垒,“关税是垄断之母”,从而构成反垄断法的对象。对外贸易管理必须根据是否有利于国内外市场自由竞争而进行。

五、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所调整的计划关系和反垄断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的关系,可以说,经济法是在民法和行政法的“夹缝”中挤出来的,因而也就一直倍受民法和行政法的排斥和非议。在建立经济法体系这方面,一直就存在着一个重要问题,即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两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

1.经济法独立于民法。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所决定的:①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等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一是它的平等性,一是它的私人性;而经济法调整的是计划关系和反垄断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一是它的管领性,一是它的公共性。②两者的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计划和反垄断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计划机关和反垄断机关,这两者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③两者的权利不同。民法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可以约定,自由行使,可以放弃或转让;而经济法的权利是一种社会公共性权力,依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让。④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知识产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计划法和反垄断法构成。⑤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臬,是一种自主性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法,它以公众为主体,以公益为本位,以社会整合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

尽管民法与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相关。由于民法与经济法共同扎根于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既不是纯粹的市场调节经济,也不是片面的国家干预经济,而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密切结合的混合经济。民法与经济法分别是这种混合经济的两个方面的必然产物和法律表现,混合经济的内在统一性要求民法与经济法必须相互配合。

2.经济法以民法为依归。这是由民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①民法是一种生活中的法。在所有的法律部门当中,民法最关乎人们的日用常行,民法来源于生活,民法本身即是生活,民法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术。民法是生活的范式,是人间指南、人生向导。在现实生活中,民法是无人不涉、无事不涉、无时不涉、无地不涉的法律规则,民法是生活的必需品,没有民法人们就不便生活,甚至无法生活,民法是生活中的活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主要是依民法而生活。相比较而言,经济法似乎是一种“官法”,只涉及“官家”、“国计”,而不关切“民生”。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觉。经济法既涉及“国计”又关切“民生”,只不过,它是通过涉及“国计”而关切“民生”。为了保证经济法通过涉及“国计”而能真正关切“民生”,经济法应该向民法学习,祛除因涉及“国计”而沾染上“官气”,走向生活化、平民化。

②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民法是对市场经济要求的记载和表述,是将市场经济关系翻译为法律准则,民法与市场经济共衰荣、同命运。民法涵摄着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如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责任制度,这是人们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最基本的法律准则,市场经济的生存和发展必然要求民法的生存和发展,没有民法就没有市场经济。在市场体制下,必须把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结合起来,但这种结合必须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国家干预应依存于服务于市场调节。这就决定了根源于市场调节的民法和根源于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的关系,即经济法应依存于服务于民法。

③民法是一种进步的法。民法蕴含着体现社会进步的人类永恒的基本理念,这就是独立平等、自由、权利、责任。民法只能存在于具备上述基本理念的社会,民法是上述基本理念的法律化。上述民法的基本理念也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民法视意思自治为圭臬。所谓意思自治,就是人们在法定范围内,自己的事由自己作主,自己为自己谋利,自己对自己负责,这是一种进步的法律观和人生观。经济法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为民法的意思自治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民法信奉主体平等,人格神圣,“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是民法的最高命令,民法闪烁着人性的光辉,是一种“人法”,民法也是一种“人权宣言”,民法解放人、保护人。这也是经济法的终极目的。民法作为一种生活中的法,具有强大的实践力,它把独立、平等、自由、权利、责任等人类永恒的基本理念规则化、大众化、通俗化,赋予它们生活气息、现实内容,从而使它们走进生活、深入人心、变为行动,在这方面,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主要制度也必须以民法为中介才能走向生活化现实化。民法是一种世界性的法律,民法根源于人类生产生活的共同实践,民法准则是某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则,它不是那种封闭的狭隘的地域性的东西,它向世界开放,吸收全人类共同的智慧,民法文化是世界文化,它标志着人类最先进的法律文化。就此而言,经济法应该以民法为师。民法体现着时代精神,随社会进步而进步,在历史上,民法是促进社会进步的有力杠杆,它对于促进社会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从家族本位到个人本位,从人治到法治,从身分到契约都是重要的法律武器,民法是对时代精神尤其是独立平等自由责任这些时代精神的不懈追求。让民法始终体现时代精神促进社会进步,是经济法的职志。民法蕴含着自由竞争机制,这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须臾不可脱离的动力,民法把自由竞争贯彻到现实生活的各个领域,使人类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焕发出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带着人们步入繁荣之途。而经济法之所以要进行计划和反垄断,核心目的也在于创造和维持民法的自由竞争。

④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民法是生活的宪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主要与民法打交道,人们通过民法而认识法、践行法,其他法律通过民法而为人们所认识所践行,因此,没有民法,其他法律就阻塞了走向现实生活的通道,丧失了为人们所践行的途径。人们对民法的认识关系到人们对整个法的认识,没有民法,其他法律就会成为与人们的生活不相关的东西、可有可无的东西,甚至是强加的,一句话,没有民法就没有法律。就此而言,民法是经济法之渊源和经济法之基础。

2.民法以经济法为条件。这是由经济法的性质决定的:

①民法的基础需要经济法去奠定和维持。民法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之上的,没有平等自由就没有民法。但在现实生活中,连两片相同的树叶都没有,作为万物之灵长的人,更是千差万别,因此,作为民法基础的平等自由并不是现实天然存在的,民法只能存在于千差万别的人们之间。如果说起初人们之间的千差万别由于没有充分拉大从而没有动摇民法平等自由的基础的话,那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之间的千差万别就不断拉大,从而使作为民法基础的平等自由化为乌有。而且,民法即使是建立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之上,但由于民法是一种竞争法则,优胜劣汰,最终也会导致人们之间不平等不自由,同样会破坏民法自身存在的基础。正是由于民法存在的基础并不天然存在,民法又会破坏自身存在的基础,因而必须依靠经济法,经济法通过计划法和反垄断法,创立人们之间的平等自由,从而为民法奠定和维持存在的基础。

②民法信奉独立平等自由责任,体现着社会进步的要求,在历史上也促进过社会进步。但民法的独立平等自由责任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这种个人主义实质上是一种社会达尔文主义,任凭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这样民法本质上就成了一种“丛林法则”,它只能保护市场优胜者,而市场失败者不在民法视野之内,它不能考虑市场失败者所遭受的苦难,民法最终会蜕变成极少数人的特权法,而不能同情兼济绝大多数市场失败者社会弱者。为了扶持市场失败者,救济社会弱者,必须实行一套与民法有所不同的法律,这种法律就是经济法,经济法通过扶持市场失败者,培植他们的竞争力,救济社会弱者,维护他们的基本人权,让他们重新获得均等的机会参与自由竞争。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本位法,只有经济法才能确立每个人作为人的主体地位,保护每个人作为人的应有权利,从而真正解放人、解放社会。

③契约是民法的心脏,真正的契约只能建立在完全平等自由的主体之间,但在现实生活中,人

们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个人能力均不相同,因此契约只能存在于缔约能力不同的主体之间,这种契约并不是真正平等自由的,因而,这种契约含有局部地放弃平等自由的因素,特别是到了垄断阶段,契约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契约已蜕变成了经济强者支配经济弱者的单方面的恣意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著名法学家吉尔莫认为“契约死亡了”。那么,如何使“契约再生”呢?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依靠经济法进行国家干预以创造和维护人们之间的平等自由,进行反垄断以抑制经济强者的市场支配权,通过规定标准合同以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没有经济法就没有契约自由。

④民法视意思自治为圭臬,但每个民法主体都只能从自己的利益、自己的知识和自己的境遇出发进行意思自治,它们对于纷繁复杂的宏观市场关系,难免处于无知状态,民法是一种微观自治法,就每个民法主体自身来说,也许是有计划有秩序的,但就整个宏观社会来说,难免处于无计划无秩序状态,在这种宏观失控的混乱社会中,民法的意思自治犹如在巨浪翻腾的大海中驾驶的无舵小船,凶多吉少,这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要真正实现民法意思自治,必须依靠经济法,经济法是一种宏观调控法,它由作为整个社会总代表的国家站在全社会的高度进行总体规划、宏观调控,为在无知世界中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科学的权威的信息以供参考,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民法的意思自治才有意义。

⑤民法是一种竞争法则,必然导致优胜劣汰,经济集中,最后形成垄断,垄断反过来抑制市场竞争。垄断是民法异化的产物,是一个依从民法规则所导致的非法后果,而民法自身又无法克服。要重新恢复市场竞争,必须依靠反垄断法。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把反垄断法看作是“自由企业大宪章”、“经济宪法”,原因就在于反垄断法所创造和维持的自由竞争之于民法的竞争在垄断防止具有根本性的先决性的意义。

综括上述两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可以打个比方:如果民法是红花的话,那么经济法就是绿叶。经济法就是要为民法机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经济法分离于行政法。

社会演进以及由其所导致的法律变迁大体上呈以下发展趋势:在自然经济阶段,行政权力管理一切。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主要是行政法,行政法包罗一切,不存在其它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法制不发达、不完善阶段。在商品经济(市场自由竞争)阶段,由于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划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确立,立法权、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立出来,行政权的范围日益缩小,行政权的行使不断受到制约,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由于行政权的缩小而缩小,许多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如民法、商法等等。这在法律进化史上就是公私法的划分。在市场经济的垄断阶段,由于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了具有盲目性垄断性的社会关系,提出了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反垄断的普遍要求,要满足这种普遍要求,仅靠过去那种临时性的、个别性的、行政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普遍性的、法律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了,这个法律部门就是经济法。

2.经济法独立于行政法。

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以后就独立于行政法,这是由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所决定的:①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管理各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行政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盲目性垄断性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是行政管理的产物而是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它具有普遍性。②两者的主体不同。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而经济法主体主要是与计划和反垄断有关的当事人,介入其中的国家机关也不尽是行政机关、行政人员甚至主要不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③两者的权力不同。行政法的权力是一种行政权,这种权力所管理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性,法律要么无从规定要么只能原则规定,因而它的行使不能恪守严格规则,只好自由裁量,行政权本质上是一种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权是一种主导性权力,它决定支配其它行政法主体的权利。而经济法的权力不尽是行政权,这种权力作用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性,法律可以作出详尽的规定,经济法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在经济法关系中,经济法权力不是本位性的权力,这种权力依存于服务于其它经济法主体的权利。④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侵犯人们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其加以规范和约束,规定行政主体的资格,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保障行政受害人的诉权,这样,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就成了行政法的基本构成要素。而经济法调整的是计划关系和反垄断关系,其构成要素主要是计划法和反垄断法。⑤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众所周知,行政法是公法。而经济法,由于其主体主要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与计划和反垄断有关的当事人,是普遍的社会性主体;其体现的意志不是行政机关的意志,也不是国家意志,而是社会公共意志;其追求和保护的利益不是行政机关的利益,也不是国家利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其法规不是公法的强制性规范,不完全实行“凡是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公法原则,经济法规范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是一种弹性规范;其调整机制不是行政管理的强制命令,也不是公法的他律调整,而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因而经济法是社会法。

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精选篇13

【关键词】 国民经济动员 应急功能 衔接 应急管理

当前,理论界对国民经济动员参与发挥“应急功能”有两种思路:一是打破现有国民经济动员体制和政府应急体制界限,将二者有机整合起来,形成应战应急一体化的综合体制。另一种思路是依托现有国民经济动员体制和应急体制,从相互衔接而不是相互替代的角度来构建国民经济联合动员制度。上述两种思路各有利弊,但从我国国民经济动员体系和应急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后一种思路比较切合实际。一方面,从国民经济动员自身建设来看,应战功能仍是国民经济动员体系的主要功能。目前,经济动员系统仍未完成与军队新军事变革相适应的信息化转型,在应战功能尚未完全健全的情况下过分注重应急功能必然影响国民经济动员应战能力,出现舍本逐末的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的应急体系经过长期建设,已经形成了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完整体系,短期内进行体制变革的难度较大。

一、注重职能衔接,促进分工合作

从工作职能上对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和国民经济动员体系进行区分是实现两个体系衔接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二者职能一致,重复建设,那就谈不上相互衔接,正因为在职能上可以互补,衔接才成为现实的需要,才有可能实现。区分国民经济动员体系和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的工作职能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按照应对对象的不同适度进行区分;二是按照应对的不同阶段来进行区分。

1、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区分国民经济动员体系和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职能

《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指出: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于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而言,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一般有能力独自处理,不需要国民经济动员体系的协助,除非政府应急管理体系提出要求,国民经济动员体系不需要响应。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为尽早控制事件,消除突发事件的不利影响,国民经济动员应该启动响应机制,协助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应对突发事件。因此,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以应对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为主,而国民经济动员体系则以应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为主。

2、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阶段区分国民经济动员体系和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职能

关于应急管理的阶段划分,在应急管理理论中有多种划分方式,较有代表性的有三种。芬克的四阶段模型:征兆期、发作期、延续期、痊愈期;米特罗夫的五阶段模型:信号侦测、探测和预防、控制损害、恢复阶段和学习阶段;伯奇和古斯的三队段模型:危机前、危机和危机后。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的应对分为四个阶段:预防与准备、监督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本文的分析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划分方式。

根据不同的阶段来区分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和国民经济动员体系职能,就是将不同阶段中的主要工作进行分类,并依照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和国民经济动员体系的不同特点和优势来进行分工。在预防与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和监控;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演练;购买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加强应急教育,培养群众安全意识;完善应急储备;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开发研究应对突发事件的设施设备等。该阶段国民经济动员体系的主要工作是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储备体系和进行应急演练,其他的工作应该由政府应急管理体系来完成。在监督与预警阶段,主要工作有相关信息的收集与报告;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信息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根据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进行预警。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应该都由政府应急管理体系来承担。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的主要工作对两个体系而言没有多大差别,应该由两部门合作完成。在事后恢复与重建阶段的主要工作有:损失评估;灾区重建;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安置善后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等。这一阶段国民经济动员的主要任务是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通过上述对应急各个阶段工作的分析,可以发现,国民经济动员体系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主要工作表现在预防与准备阶段和应急与处置阶段。从职能上看,国民经济动员在应急中应重点加强的职能是进行应急准备(主要是制定预案、完善储备、加强演练)和应急处置。而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应重点加强的职能是应急预防、应急监测、应急预警、应急评估和善后安置。针对国民经济动员体系和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的不同特点,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进行区分,可以强化各自优势,减少资源的重复配置,提高应急效率。

二、注重制度衔接,强化沟通协调

1、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的本质是构建国民经济动员与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之间的共同决策指挥机制。当前,我国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需要,已经成立了自成体系的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并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独有的组织体制、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这就使得国民经济动员体系在与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共同应急时,存在较大的体制阻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从国民经济动员体系和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中选择相关领导共同决策和指挥应急工作,可以综合考虑两个系统的不同情况,减少阻力,最大程度形成应对合力。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是:平时研究国民经济动员的有关重大问题,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战略规划,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的整体资源;非常时期协调调动一切动员资源保障应对战争和突发事件需要。

2、信息共享制度

信息共享制度是指国民经济动员体系与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在各自拥有信息资源上的交流与沟通。信息共享是整合各类资源信息,实现精确有效动员的必要条件。在信息时代,如何从信息海洋中收集、处理和甄别有效信息是任何组织生存发展所面临的重要事务。但是,面对日益增加的海量信息,任何组织都不可能拥有所有信息,信息总是不完备的。国民经济动员与政府应急管理同属于国民经济应变力的范畴,都是应对国家危机(包括突发事件和战争),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力量。因此,对二者来说,信息共享显得尤为重要。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改变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应急信息系统与动员信息系统的现状,建立共享互通的信息网络通道,是实现信息共享制度的关键。要继续加快国民经济动员信息化建设,做好软件总体规划和标准化工作,建立互相兼容的信息操作平台,预留与应急信息系统的对接接口,真正实现系统互连、数据兼容。

3、资源共用制度

资源共用制度的实质是国民经济动员体系与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在应战和应急过程中可以相互使用对方物质资源。为满足各自工作所需,国民经济动员体系与政府应急管理体系都各自成立了物资储备体系。在应对危机过程中,特别是重大突发事件时,单凭一方的物资储备可能难以在品种和数量上满足应对需要,客观上要求整合两个部门的物资储备体系,共同应对危机和突发事件需要。实现资源共用必须了解资源的分布状况和结构特点,还涉及到生产、筹措、运输等问题,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资源共用制度就是要从制度上规范相关的职责权限、运作程序、工作方法等,为国民经济动员系统与应急系统共同使用资源创造条件。

三、注重预案衔接,形成应对合力

近年来,根据军事斗争准备需要,各级经济动员机构组织拟制了国民经济动员综合预案、专业预案和企业预案。为应付突发事件,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了各种应急预案,形成了较为全面、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当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应战预案与应急预案自成体系。因此,将国民经济动员应战预案与应急预案衔接起来,形成配套体系,是提高国民经济动员应急能力的当务之急。一是在完善国民经济动员预案体系中增加国民经济动员应急预案。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现实需要,分类、分级形成综合配套的国民经济动员应急预案,使得国民经济动员预案体系不仅能够保障应战需要,而且能够保障应急需要。二是在国民经济动员现有预案中增加服务应急需要的内容。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与应急机构协调的方法和程序;国民经济动员能力(包括动员储备、国民经济动员中心、专业保障队伍、综合保障基地)应急使用的方法和程序;国民经济动员系统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方法和程序。

【参考文献】

[1] 朱庆林:中国国民经济动员应变力研究[M].军事科学出版社,2007.

[2] 朱庆林:纳入机制模式:新世纪中国国民经济动员建设的必然选择[J].军事经济研究,2002(2).

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精选篇14

 

关键词:社会经济结构;协作型治理

1 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新中国建立以来未曾有过的重大变化:在所有制结构上,私有制经济已取代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且私有制的比重还在进一步提高。在收入分配结构上,已形成了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格局。在阶级阶层结构上,已形成了“金字塔”型,新资产阶级兴起,工农大众弱势化。在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的关系上,高速度带来了高能耗、高污染,使GDP的增长大打折扣。在内外经济关系上,我国国民经济正面临着日趋附庸化的严重危险。

经济的变化带来社会利益格局、结构和功能的变化,从组织到地区,到整个社会的资源整合方式进行由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的转变。各方面的利益被充分的显现出来,利益主体多元化。当前我国的社会结构。已形成“五大等级”“十大阶层”的“金字塔”(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调查报告),人们被分化成了不同的阶层,即使同一阶层的人们之间,利益需求也不完全统一,个性越来越明显,社会的复杂性也随之增强,正在由统一向分化转变。我国社会组织的运行机制乃至性质发生了变化,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隶属于国家的管理型单位变为利益型单位,中心任务则更多是满足成员需要及谋求组织自我发展。整个社会整合正在由行政性社会整合向契约性社会整合变革,市场中的契约性关系,以及建立在契约性关系基础上的商会、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都在整合经济活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以,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社会自主性的增强和结构的分化,要求政府必须尊重市场经济的发展,注重社会力量的发挥,以契约为基础,运用与社会组织、公民社会合作的协作型方式整合社会资源。

2 建立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协作型政府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政府通过政治手段的倾向对于其他领域的强势统治开始相对弱化,中国政府职能从改革前的以政治职能为轴心整合经济与社会职能,经过改革推动的以经济职能为轴心整合政治与社会管理职能,转变为现在正在展开的以社会管理职能为轴心整合经济与政治职能。 政府的职能更多的是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治理手段,也发生了变化,将由政府治理模式传统的管理型向现代的协作型方向发展。其中有几个关键点是值得注意的:首先要彻底转变政府职能,从经济领域弱化出来,就必须加强市场自身的建立和完善,市场完善了,政府自然就没有干涉的空间,政府职能的转变就会彻底。其次,政府要改变垄断的行政模式,强化社会自治的能力,采取和社会共同管理的方式。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以个人权利为基础、以民间组织为主要特征的“公民社会”逐渐兴起,他们正在承担着具体的、专业性的社会管理职能。而政府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利用社会力量,向协作型治理模式转变。

笔者认为在具体努力上要培育或完善实现协作型行政的基本要素:

2.1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由单项制度的安排转向以结构性改革为核心的制度创新阶段。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是发展的不平衡,市场经济完善,一方面要求实现政企、政资分开,减少行政的直接干预,使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不断要求有效地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既要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和规则,又必须在西部大开发中实行有差别的区域政策。区域协调发展和居民共同富裕成为我国未来改革和发展的一条重要原则。改革实际上是利益结构的调整,改革逐渐形成了新的利益格局。由于分配制度改革不到位,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均衡问题越来越突出。积极寻求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合理的财产分配关系,科学整合利益群体,为人们进一步创造获得利益的空间。改革的实质就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是实质性推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条件。

2.2 培育协作型的公民社会

“协作”顾名思义是至少两个主体的共同行动,所以,加大政府以外力量的发展是必要的。公民社会的出现,决定了其在政府治理中的作用和角色。一个活跃的公民社会,可以通过传送民众中各个不同部分的需要和表达他们的利益而有利于改善民主政体的运作。培育公民社会,首先,在全社会培育一种开放的的公众参与环境,积极动员与吸纳最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到公共行政过程中。其次,是要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并加以落实。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公民社会的迅速崛起已是不争的事实,它对中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日益重大的影响。但基于历史传统和政治体制的原因,中国公民社会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其制度环境的许多问题和困难。为了促使正在兴起的中国公民社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政府应当在深刻认识公民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对公民社会的态度,对公民社会给以正确的定位和合理的分类,加紧修订和完善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从审批、登记、注册、监管、经费、税收等方面对民间组织既积极支持、热情帮助,又正确引导、合理规范,营造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使公民社会更好地与政府合作,齐心协力建设一个民主、公平、善治、宽容的和谐社会。

2.3 建立民主法治政府

民主从根本上说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其理念是主权在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政治要求遵循公正、合理、普遍、透明的程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以及对少数的尊重与保护,实行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约机制;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及利益主张均可以得到充分表达和平衡,各种不满、怀疑和对抗都应该消化在民主过程之中并保持在一种秩序的范围之内,各种利益冲突与争执都应该通过民主机制得以和平解决。强化公民的参与决策的机会和体制。法治政府,一方面政府本身机构的设立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行政人员的自由才量权也是受到法律的制约。另一方面,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剥夺;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都处在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之下;各政治主体依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行使政治权力,法律是一切社会主体的最根本行为准则。同时,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都通过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予以有效地调整,各种社会资源和利益都通过法律机制予以公正、合理分配,权力的失控通过法律途径加以矫正,受侵害的权利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参考文献

[1]吴志成.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3).

[2]张康之.走向合作治理的历史进程[J].湖南社会科学, 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