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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车辆管理精选(十四篇)

时间:2023-09-28 09:24:13

道路车辆管理

道路车辆管理精选篇1

1.1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内容

车辆技术管理包括运输车辆的选购、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首先,车辆的选购需要满足运政管理及经营运输的实际需求,所以应特别关注道路运输实际状况调整车辆比例与选配类型,其中车辆结构的配置需要具备安全性、耐用性、环保性、节能性等技术性能,一方面确保车辆运输过程中的实用性,另一方面节约车辆的选购成本,尽量降低成本消耗。其次,正确使用车辆,只有在充分了解车辆实际性能和运行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出车辆的运输性能,管理人员应特别注意防止车辆过度超载或者疲劳运行,综合考虑运行周期内便于维修的车辆,并经常进行车辆的检查、维护,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最后,车辆的报废更新应具有明确的档案记录,另外,考虑到运输车辆的成本问题,可以适时改造车辆或者及时报废车辆,车辆的技术改造关键在于准确把握车辆改装的恰当性。

1.2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

车辆是道路运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车辆技术管理是对车辆实施综合管理的过程,其技术管理就是为汽车运输活动提供低耗高效并且安全可靠的运输能力,其中必须坚持的管理原则包括安全性、效益性及适用性。安全性是确保车辆运行管理的基本保障,只有做好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才能够充分发挥车辆的性能,提高车辆资源的利用率;效益性原则是指车辆运输中经营与成本的协调关系,在开展车辆技术管理中,要确保以最少的能源消耗和合理的优化配置来完成车辆运输任务。另外,车辆购置的成本及运行中的维护等必须以效益性原则为前提。适用性原则也是促进车辆运行效率提高的关键,车辆技术管理应在满足运政管理需要的前提下,对地理环境的桥梁、气候、燃料供应等进行合理的优化配置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2当前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现状

2.1运输车辆的维护意识不足

当前的道路运输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受经济条件的束缚,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车辆故障出现以后才实施维修检查,这种车辆维修方式将严重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目前,大多数运输企业的汽车修理车间比较落后,其中的检修设备和维护设施也不健全,直接导致了汽车维修效率的降低。另外,在当前运输车辆进入机电一体化的模式下,很多车辆维修人员仍然采用“耳听、眼看、手摸、鼻闻”的修车经验进行维修作业,无法为车辆维修提供准确的检修保障。阻碍了车辆维修人员的专业发展。

2.2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不完善

车辆技术管理的职能主要是对车辆实施维修、管理、调配等,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实现车辆技术管理目标的重要方式,当前的车辆技术管理中缺乏对二级维护车辆的处罚措施,并且多以警告、罚款方式为主,惩罚力度不足将无法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部分车辆驾驶人员往往认为只要交些罚款就可以弥补过错,并且也影响了车辆维护自觉性的发挥。除了汽车企业自身要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完善,国家相关部分也应更加重视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2.3车辆管理与经营体制不协调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运输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当前,我国车辆技术管理体制与运输企业经营机制均已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是部分车辆企业认为维修不能为企业增加效益。因此,仍然将“重运行,轻维修”的车辆管理理念应用于车辆技术管理中,而汽车维修服务一旦被忽略,将直接影响汽车维修设备的采购和更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打击了维修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另外,车辆运输企业的内部管理模式比较多变,不利于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影响企业经营机制的良好发展。

3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措施

3.1深化车辆技术管理意识

车辆技术管理是汽车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深化车辆技术管理意识是完善道路运输企业管理的关键,因此,道路运输企业应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企业发展的首要位置,并在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中加强二级维护管理,以汽车企业的长远发展为出发点,重视企业车辆技术管理。

3.2规范车辆技术管理服务

运输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不断增加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知识足及管理水平高的专业车辆运输管理团队。首先,应对车辆的源头管理加以限制,合理调整车辆的出厂管理办法,依据车辆应具备的维修配置及相关参数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其次,车辆运输部门应及时检查车辆超载标准及油量消耗负荷,以适当的技术参数作为车辆安全运行的基础保障。最后,建立行业内部统一的信息服务机构,确保车辆维修过程的高效率、高质量,将车辆投资方的权益保障落实到实处。

3.3建立信息化系统,健全车辆技术管理

在车辆技术管理中实施新型化模式可以加强车辆企业各部门数据的密切联系,将车辆企业的各项工作融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车辆技术管理中的信息系统必须充分考虑信息系统建设中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比如,将日常车辆调配工作与车辆维修记录等数据信息自动升级到办公系统中,形成完善的档案管理。只有确保信息建设平台与档案数据的充分融合,才能最大限度的提升车辆技术管理中数据信息的全面连接。

3.4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

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应根据车辆的参数条件、运行性能等制定车辆运输的技术指标,并将车辆耗能、行驶里程、维修费用等技术指标详细的传达给驾驶人员及车辆维修人员,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指导,特别是特殊情况下的车辆运行安全,比如夜间行车、雨雪天气、山区行驶、长途行驶等情况下的安全驾驶事项,针对日常出现频率较高的汽车故障,汽车驾驶员应掌握基本的维修能力,以便应对紧急情况。只有坚持车辆的日常维护及例行检查,才能始终保障车辆在各项运行指标的合理范围内良好运行。

4结束语

道路车辆管理精选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较强项目部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钩机、铲车、三轮车等各类施工车辆。

第三条:本规定适应于公司所属各施工车辆。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对施工车辆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车辆负责人对项目施工车辆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质量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车辆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责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2、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3、组织驾驶员、维修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5、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项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车辆办公室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关准驾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1、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2、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

3、做好出车前安全价差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4、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九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带“病”车辆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场内道路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满足运输强度的需求,又要保证道路安全运输。

场内临时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1、路基坚实边缘稳定。

2、根据机动车辆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一般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机动车的车宽度的1.5倍,单车道应设有备车位置。

3、施工现场道路设置纵坡度不宜大于10%,特殊情况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5%道路回头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

4、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积水。

第十二条:在场内道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障碍、交叉道口、便道口和地形险峻路段,设置各种警示,限速等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第四章、道路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车辆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对施工车辆进行检查,日常巡视监督由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门负责,对发现的违犯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证件不全、超速行驶、超载等现象按照《场内道路损失安全违章处罚标准》进行处罚(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场内施工车辆行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交叉路口施工车辆先行,非重车让重车先行,小车让大车先行,施工车辆让老百姓车辆先行。

2、在坡道上行驶,非重车让重车先行,轻型车让重型车先行,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

第十六条:当班人员在工作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安全例检”的内容如下:

1、制动器性能完好无损,反应灵敏。

2、方向盘/转向器及雨刮器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3、水温、燃油、机油正常,各仪表显示正确。

4、各灯光信号(大小灯、转向灯、刹车灯及倒车灯)等指示灯正常。

5、前后轮胎完好,工作正常。

6、车辆有无其他异常情况等。

第十七条:所有机动车辆在非工作时应停放在安全区域,车辆应集中停放在制定的路段,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须停放时,车辆不得脱挡,且必须拉紧手刹车,切断电源,锁好车门,轮胎下垫好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至溜滑。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加强日常保养,车辆使用完后负责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一次系统的外观检查、清洗、维修保养人员每班应对使用后停放的车辆进行正常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施工车辆在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施工车辆除驾驶员以外,其他部位不准搭乘人员,驾驶室搭乘人员不得超过准搭人数。

2、向低处临空边缘卸料时,后轮与边缘要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在坚实地段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挡车装置高度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外轮侧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置专人指挥,夜间应有照明并设红色警示灯。

3、自卸车辆要确认车厢放下后,才能行驶,严禁举斗行驶。

4、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车辆颠覆。

5、当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做检修维护时,必须使用牢固的举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轮处前后两方向垫好三角木。

6、施工车辆在运输途中,驾驶员应确保平稳驾驶,正常施工道路上(平坦、宽阔、能双向行车)限速30公里/小时,弯道、道险路段保持慢行,限速15-20公里/小时。

第五章、交通事故

第二十条、驾驶员、操作员发生道路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项目部)车辆管理和有关部门。各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往现场,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的私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和职工未教育不放过;

3、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

4、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

第二十三条:酒后开车,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经济处罚,如发生重大、特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进公司车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道路损失安全违章处罚标准

序号

违章情况

处罚金额

处罚类别

备注

1

超速行驶

200元/次

个人责任

2

酒后驾驶

300元/次

个人责任

3

无证驾驶

1000元/次

个人责任

4

酒后发生轻微事故

1000元/次

个人责任

5

违章驾驶发生轻微事故

500元/次

个人责任

6

私自出车

100元/次

个人责任

7

驾驶室超员

100元/次

个人责任

8

穿拖鞋

100元/次

个人责任

9

私自将公车交给他人驾驶

200元/次

个人责任

10

不服从现场管理

200元/次

个人责任

11

损坏现场交通安全标识

100元/次

个人责任

12

不按规定停放

100元/次

个人责任

13

不按规定行驶

200元/次

个人责任

道路车辆管理精选篇3

一、超重的概念

对于超重的概念,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超重即为超载,只要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数额即为超重。另一种观点认为,超重应为超过城市道路桥梁限制通行的重量,或超过城市道路桥梁设计承载能力所要求的标准。

对这两种观点,在目前尚没有关于“超重”一词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查处超重车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城市道路桥梁,确保道路桥梁不受损坏,而超过城市道路桥梁限制通行重量或设计承载能力的车辆上路行驶,对城市道路桥梁的损坏极大。因此,从保护城市道路桥梁的角度去认定超重的概念,是比较适当的。

二、超重车辆对城市道路桥梁的损害

随着城市房地产开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大型运输车辆不断增多,超重车辆违章上路也日渐增多。特别是一些大型运输车、渣土车等超重超限车辆,受经济利益驱动,为了自己通行方便,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夜间执法空隙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违规通行。而超重大型车在道路桥梁上通过,不仅大大缩短道路桥梁的寿命,而且会增加桥梁突然倒塌的可能性。

2009年7月24日,天津市开展治理超限超载行动。截至9月2日,天津市治超指挥部共拦检车辆192449辆次、超限车辆达19422辆次、教育劝返16940辆次、卸载551辆次、交警处罚542辆次、投入治超人员23516人次。据统计,天津市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的道路桥梁维修,2003年至2007年累计投入7.2亿元之多,其中仅桥梁维修一项直接经济损失就达3.2亿元。

三、超重车辆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二条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已明确规定,超限车辆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管理查处。超重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既属于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又属于交警部门管理。由于执法权原因,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行为一般都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四、超重车辆管理现状及对策

说到超重车辆管理,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并未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城市道路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对超重车辆的查处。另外,因限载标准且缺少统一的规范,城市道路桥梁上很少有设置限制质量的标志牌,给查处带来一定困难。因此,一些地方在超重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方面的管理上几乎是空白,即使有,查处力度也不是很大。笔者建议,应从如下两方面加强城市道路桥梁上超重车辆的管理:

1.规范限载标准

城市道路桥梁设计规范中仅包含设计荷载,并没有规定限载标准,同样汽-20的新建桥梁,有标限载20吨的还有标限载30吨的,又如城市主干路桥梁设计荷载为城-A级,该限载多少吨呢?谁也说不清,有的标30吨、有的标40吨,很不规范。

城市道路桥梁限载标准问题,已经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上海市市政管理处在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荷载模型复核计算,制定了《上海城市桥梁限载标准》(SZ-C-E02-2007),为合理规范地设置限载牌提供了依据,也填补了我国在城市桥梁限载技术规程方面的空白。不同荷载对应的限载值见下表:

2.部门重视,联合执法

城市道路桥梁相关管理部门重建设、轻管养的错误认识一时难以改变,再加上超重车辆的管理涉及交警、城市执法、市政等多个部门,在没有综合执法授权的前提下,各部门只能各司其职、各执其法,很难进行有效管理,建议成立联合治理超限管理机构,对超重车辆进行查处。

五、结束语

道路车辆管理精选篇4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踢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上线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维修企业及价格结算人员,应严格执行当地交通部门制定的工时定额,并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工时费率标准收取工时费。

第三章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来执行,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专职的检测员,并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执行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检测费收标准收取检测费。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维护制度,并加强管理。车辆的二级维护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竣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办理签章手续。

第二十条从事驻在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源泉管理为主、路检路查为辅的原则,主要在车站、货场、驻地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交通稽查站等作业现场进行。对达到二级维护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的车辆,除车主应自觉按时维护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亦应及时督促车主按时维护。

第二十二条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主要检查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记录,并作为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维修企业,主要检查其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规范的情况、经营行为、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返修率和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应不低于85%。

第二十四条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主要检查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标准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营行为。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一)、维修企业不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作业,漏项或减项的,责令完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并处以每车次500一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可处以警告或30—50元罚款。

(二)、维修企业只收费不维护(买卖或伪造结算凭证、出厂合格证等),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三)、维修企业的二级维护质量低劣,返修率超过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处以l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四)、维修企业未实行出厂竣工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处以警告和1000—2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五)、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每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检测标准、检测程序和检测规范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处以警告和2000—5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每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九)、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业户在道路运输证维护记录栏内伪造签章的,处以500元罚款,并限期补做二级维护。

(十)、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在超过二级维护规定时间15日内,给予批评教育;超过15日的,在道路运输证上作违章记录,处以300元罚款,并要求其立即补作二级维护。

(十一)、对累计警告处分三次的有关人员,限期进行上岗培训。

收缴罚款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必须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道路车辆管理精选篇5

关键词:车辆技术问题;措施

一、车辆技术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车辆技术管理就是车辆从选购到报废的全过程,前期管理是车辆规划、选配、接收;中期管理是车辆的使用、检测、维护等;后期管理则是车辆的更新、改造、报废、封存、停驶等。在这一系列过程中车辆技术装备、车辆技术水平、车辆技术档案等也属于车辆技术管理的范围。提高车辆技术管理水平,也是为了确保车辆能够安全、高效地为人类服务。车辆技术管理的真正目的也是安全的生产、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一)重视度不足

企业方面,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只追求经济效益,轻视所售车辆的维护工作。不重视对驾驶人员要按时维护车辆的叮嘱,以及缺少关于维护车辆的宣传。一部分驾驶人员根本不清楚车辆维护的基本项目,例如车辆的清洁、加固和润滑。久而久之,车辆的技术性能降低,存在安全隐患,在驾驶过程中发生故障的概率升高,容易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车辆维护意识淡薄

运输企业存在着重使用轻维护的问题,大部分驾驶人员只顾使用车辆,而轻视对车辆的保养和维护。为了节省时间和金钱,常常是遇到问题才会去修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省去了维护保养车辆的环节,根本没有意识到车辆维护的重要性。其次,车辆的使用、维护、修理的各方面差异都比较大,难以统一和落实,这也是车辆未能正常维护的原因之一。

(三)没有严格的检验标准

运输管理部门制定了详细地二级维护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内容和要求。但落实不到位,许多企业并没有严格地按照标准实施,维护工作的基础管理不达标,员工的缺乏重视程度,另外检修维修的设施老化,一系列问题导致二级维护项目无法落实。车辆维护保养时也会出现漏项、缺项的现象,根本无法达到检验的标准。

(四)维修人员专业度不高

车辆的更新换代速度飞快,在新型车辆的维修和维护过程中就需要新的技术来支持。实际上,新型的汽车维修人才匮乏,运输企业内部多是年老的维修工人,其学习性、技术性都跟不上技术的更新换代。不了解新型车辆的结构和性能、不掌握新型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缺少必备的检测和维修设备,难以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无法保证驾驶车辆的安全性。

(五)车辆技术档案管理不完善

在信息化时代,车辆从购买开始到报废为止都应当有完善的档案记录。但大部分企业认为车辆技术档案不具有重要性,在记录时编写检测与维修记录应付检查,对车辆技术档案造假,应付检查。在真正需要车辆技术档案的时候,无法直观地看到正确的档案。关注车辆的变化动向,重视生命安全,认真记录车辆的检测和维护结果,保证结果的真实性,以便于掌握真正的车辆技术档案。

二、完善的措施

(一)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发挥

政府应出台详细地、标准地、更具有严谨性的法律法规条款,弥补之前操作性不强,细节不够完善的漏洞。加大惩罚力度,增强其权威性,督促企业能够按照标准进行操作。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奖惩制度

建立和完善经营标准,选出一部分经营过程中符合标准的企业,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让它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对经营过程中,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企图蒙混过关的加大惩罚力度。及时的检查监督、奖励惩罚才能让企业重视车辆的维护和保养,提高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心。明确考核的标准和流程,让相关人员清楚地认识到问题所在,提高自身的责任心。

(三)加大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力度

驾驶人员的文化水平不高,对车辆维护问题的认识参差不齐,有必要对其进行统一的培训教育。提高驾驶员对生命财产的重视度,让其充分了解对车辆定期维护和保养的必要性。举实际案例让其直观地感受到不按时维护的后果和危害,同时也要强制地开始审核制度,对没有按时维护的车辆进行处罚。

(四)定期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养

随着汽车工业技术的更新换代,许多维修工人跟不上技术的发展。企业应定期开展教育课堂,有针对性地对维修工人进行新技术的培养,让工人们的技术能跟上时代地步伐,不被时代所淘汰。汽车维修人员也应该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地提高学习技术的自觉性、及时地补充现代化知识,提高自己的维修技术,以应对技术的更新换代。

(五)完善车辆技术管理的档案

车辆技术管理档案记录了车辆的基本信息和使用情况,保证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是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记录车辆的主要性能和行驶情况,重视车辆技术档案以便于遇到问题和麻烦时,能够第一时间了解车辆使用情况,及时采取应对的措施。

(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政府、企业以及工作人员都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应对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针对不同车型、建立不同的管理体系。抛弃落后的、低效地、无法具体落实的旧方案。建立健全适合顺应时展的、符合实际情况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案,并严格监督落实。

道路车辆管理精选篇6

尊敬的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由我汇报今年以来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及客运车辆管理工作情况。

今年1-8月,全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99起、同比下降12.15%,死亡42人、同比下降33.33%,受伤662人、同比下降8.56%。主要做法及成效如下:

一、加强防范,构建市、镇、村三级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雷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以市分管领导为第一召集人、我为召集人,15个职能部门和18个镇(街)分管领导组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形成交通安全“党委政府主导、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全市公安机关实行“队所联责联勤”机制,全面推动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二是积极推进农村“两站两员”建设。拔出专项经费,充分发挥好专项资金的最大作用,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保障“两站两员”建设的设备购买、人员工资等。在18个镇(街)建立了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设立了专职交通安全员,475个村委会建立了交通安全劝导站,逐步形成交通安全“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格局。劝导员对村民的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及时进行劝导,确保了交通违法行为不出村,带“病”车不上路,把交通安全防控延伸到乡村一级。三是建立 “三道”巡防管控制度。公安部门对国道、省道、市内主干道路实行定期巡防,规定国省道辖区中队每天巡逻不少于2次,主干道路每天1次以上,县乡道路每天不少于1次,巡防组必须每天完成固定的查处、纠正违章指标,及时处置路障和排除隐患。

二、严查严管,持续改善全市道路交通环境。一是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现代化“智慧”管理水平。我市 “智慧新交管”建成,在城区布建闯红灯抓拍8套,建成1个市际卡口(执法服务站),依托电子警察、卡口监控系统进行“大数据”分析巡查,及时通过信号灯“绿波”调控等,城区道路交通拥堵全面减少,群众交通拥堵报警率大幅下降。二是加强重点部位源头管理。全市公安、交通、公路、应急等部门单位以急弯、陡坡、施工、学校路口等为重点,不间断地对全市境内公路进行排查整治。三是铁腕整治各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职能部门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依法治乱”等行动,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车辆、重要节点、重点人群,紧盯客车、校车、危化车,严查酒驾醉驾、超载超员、无证无牌等严重交通违法。今年以来,共查扣各类交通违法车辆19154辆,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70669起。

三、多措并举,强化对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车管理。   一是压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五到位”。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运制度。利用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平合加强对重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每月通报客运车辆超速、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和车辆不在线等情况,并按规定对运输车辆违章行为进行核查处理和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特别是“3.25”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我市立即成立以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为首的工作小组迅速赶赴现场处置,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要求,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抢救伤者等处置工作,同时走访调查企业和车辆管理情况,并与保险部门协调先期预付事故赔偿金350多万元,全力安抚事故死者家属情绪。“3.25”事故再次给我市敲响了警钟。接下来,我市深入剖析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进一步采取有效手段压减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狠抓事故隐患整改,不断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二是加强机动车相关行业的监管。不断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培训考试等行业管理,严把月检、季检、日检关,重点对全市客运车辆和校车进行交通安全监管。

四、突出重点,集中整治摩托车、电动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一是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每周定期开展集中整治摩托车、电动车联合执法行动,以打击取缔非法销售、改装商店和窝点为重点,规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严厉打击站场、商圈等人流车流密集区域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占道拉客及使无牌无证、拼装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和无证驾驶、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违法行为。据统计,今年以来,共查扣各类违法摩托车、电动车7713辆,其中非法改装车辆36辆,无牌无证车辆612辆;查处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盔交通违法行为1346起,劝导教育1589人次。二是强化农村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充分发挥“两站两员”的作用,深入分析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律和特点,科学安排警力,强化派出所警力参与交通管理,开展公安交警部门流动车管所下乡服务,加强道路的管控力度,确保重点路段、重点时段有民警执勤和巡逻,把交通安全防控延伸到乡村一级。

五、加大宣传,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一是联合教育部门在辖区中、小学开展“小手拉大手”宣传活动,通过为学生授课、播放教育片等宣传方式,提高学生们的交通安全意识;二是充分利用宣传车在各大广场、大街小巷内播放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及交通安全知识;三是积极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发挥新闻传媒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优势,在微信、微博、各大新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遵法守规明礼、安全文明出行。

虽然我市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部分乡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二是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事故占比较大;三是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基础薄弱。四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针对存在问题,我市将按照市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部署和今天的会议精神,着力抓好5点工作:一是提高站位,落实责任,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二是联管共治,综合施策,彻底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三是补齐短板,落实保障,全面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四是加强宣传,营造声势,大力提升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五是压实责任,严肃问责,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道路车辆管理精选篇7

随着我区旅游旺季的到来,旅游客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压力将随之增大。为切实做好旅游客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道路客运“六个必查”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保障疆内外旅游者的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相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针对我区道路运输情况和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及当前旅游的新形势、新特点,结合旅游市场规律,加大重点环节检查力度,对旅游客运企业切实做到乘车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驾驶员从业资格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施配备必查、车辆轮胎磨损情况必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加大整改力度,全力做好各项旅游安全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抓好道路客运安全措施的落实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交通运输部门一是要以更加扎实的作风、更加有效地手段、更加得力的措施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认真做好“六个必查”专项工作,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二是对辖区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按照避开夜间途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原则,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统筹规划、设立长途客车及旅客途中休息、住宿站点,为防止客车夜间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行驶创造必要条件。三是对开通旅游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危险路段上,要逐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安保设施。四是督促旅游客运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纳入各级监控范围。五是旅游客运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在旅游旺季做到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人与人见面,人与车见面,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公安部门一是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查关及驾驶人考试关。二是加强道路秩序管控。针对旅游客运车辆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最大限度地把民警和执法装备投放到客运、旅游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最大限度地加大旅游客运车辆的路面管控力度。三是要严格旅游运输登记和安全检查工作。对7座以上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逐一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驾驶员驾驶资格、车辆审验情况、旅游营运企业对驾驶人员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车辆承载人数、驾驶员驾驶时间、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车辆轮胎磨损状况。四是要继续落实旅游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情况,定期抄告和转递制度。对超员20%以上的客运车辆,除罚款外,要一次记满12分,并暂扣驾驶证。对发生超员50%以上的客运企业,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整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是要联合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对辖区旅游客运市场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对无旅游营运资质、车况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的旅游客运公司、汽车租凭公司一律清理出旅游客运市场。二是要加强对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要把导游作为旅游全程的交通安全监督员,明确相应职责,落实监督责任。三是要配合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加强对旅游车公司和驾驶员的管理,加大对旅游车况的检查力度,防止“黑车”、“病车”上路,防止疲劳、超速、超员驾驶。

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旅游客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及进整改隐患。

三、联合执法,全力以赴预防和减少重特大旅游客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部门在依法履职,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要做好协调工作,加强联合执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客运企业、旅游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管力度,引导旅游客运企业充分利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对旅游客运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严防旅游客运车辆因超速行驶、私拉乱运而发生群死群伤重大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重点旅游时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值班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联络畅通。同时,要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旅游线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安委会道路隐患排查方案的总体要求,积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对长途旅游客运班线事故多发路段,临水、临崖路段和险桥险段以及山区公路、低等级公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进行细致排查。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路段,要尽快增设限速标志和警示标志,施划减速标线和设置减速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路段

综合治理。五、进一步加强旅游客运安全教育工作

一是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旅游客运企业法人及全体人员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事故原因等形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增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二是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宣讲旅游出行的安全常识,及时向社会各个旅游景区的交通流量、交通状况和气象信息和出行提示,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三是要进一步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坚决不上超员车,不坐带病车,清除旅游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道路车辆管理精选篇8

第一章

车辆管理注意事项

第一条

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持车辆状况良好,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使用性能,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

第二条

对车辆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正确使用、合理润滑、精心维护、定期保养、计划检修、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原则。实行定人、定任务、定台账。督促教练员自觉做好“三检”制度(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检查)和爱车例保工作,要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第三条

车辆管理科必须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主要装备、性能、运行使用和故障记录等情况。

第四条

教练员要遵守车辆管理和保养制度,努力学习和熟悉掌握车辆使用、维修、操作知识和技术性能,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使用,确保车辆安全正常运行。

(一)每次发车前,教练员必须前后绕车巡视一周,认真做好出车前的安全检查工作,特别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轮胎、气压、灭火器、安全锤、安全带等关键部位的重点检查。

对机油、燃油、灯光和雨刮器要认真检查,决不能让车辆带“病”出车。

(二)车辆早上起动时应做到预热运动,低缓速升温,低档稳妥起步。

起步前必须检查制动气压,冷却温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其他仪表是否正常。

(三)车辆行驶中教练员要随时注意观察各仪表显示数据及信号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停车检查。

(四)教练员要按规定时速行驶,急加速、急刹车都会给学员及车辆带来损伤和恶果,保持车辆安全距离,车辆下坡时严禁熄火及空档滑行。

(五)教练员要使车辆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等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防止“四漏”,即漏水、漏电、漏油、漏气。

(六)车辆运行结束回场后,教练员要配合学员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并负责把车辆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检验员,以便及时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车辆技术状况。

第二章

车辆技术管理

第一条

建立健全车辆台账、设备设施的基础档案、技术档案;

第二条

制定车辆设备年度养护计划,车辆的一、二保计划,并督促执行;

第三条

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车况、车容、车貌、车辆设备进行检查,建立整改、维修台账;

第四条

车辆的安全生产检查,对违章作业和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第五条

负责对本校教学车辆新车入户、年检、年审、转户、报废及换牌换证工作;

第六条

负责本校教学车辆车载GPS系统的日常监控管理工作,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并做好监控日志记录工作;

第七条

负责购买车辆保险、通行附加费等工作;

第八条

开展车辆的爱车例保工作,并按规定组织检查和评比;

第九条

负责编制车辆建制表。

第三章

车辆技术条件

第一条

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的技术条件的规定:

(一)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规定。

(二)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的规定;

(三)客车车辆类型等级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的规定。

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一条

车辆管理负责人应根据车辆数量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所属车辆实施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教练车辆在50辆以上的车辆管理负责人应当设立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汽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车辆管理负责人应建立车辆维护、车辆检测、车辆档案、车辆燃料消耗考核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第四条

车辆技术管理负责人要及时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掌握车辆运行动态,做好车辆检查记录,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车辆管理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技能,使其正确和规范使用教学车辆。

第六条

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建立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和车辆技术管理信息平台,并及时记录车辆运行、车辆维护、车辆检测、车辆变动、车辆事故等信息。

第七条

车辆管理人员对教学车辆应当按照统一式样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车辆管理人员在办理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手续时,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

第八条

车辆管理人员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教学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教学。

第五章

车辆维护

第一条

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定期维护”的原则,及时安排所属车辆进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教学。

第二条

教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教练员负责完成。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作业由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完成。

第三条

车辆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规定的维护周期或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并将执行的车辆二级维护周期报车籍所在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道路运输企业维护站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维护作业,维护作业后应进行竣工检验,签发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应建立信息化报告制度,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车辆检测

第一条

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改组和技术等级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通过车辆技术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将检测和评定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车辆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道路车辆管理精选篇9

一、关于做好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意见

根据省交通厅、安监局、保监局《关于开展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交运安〔2007〕363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负责配发、审验、换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班车客运、旅游和包车客运的营运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进行把关,核收其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凭证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盖企业公章,下同)。具体把关的要求由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规定。

二、关于做好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的意见

根据省交通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意见的通知》(*交运安〔2007〕120号)的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负责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新投放的省际、市际、旅游客运车辆在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对已投放的此类客运车辆在第一次审验、换发《道路运输证》时,是否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情况进行把关,核收其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具体把关、核实的要求由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规定。

三、关于客运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道路客运经营和班车、旅游客车运力投放申请时,可以只核收客运企业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承诺书,但在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旅游包车客运许可证明》时,应当核收其由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原件,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收其复印件。有关公安部门的查询和证明材料的表达方式,省交警总队已在*交警安〔2007〕17号文中予以明确。

四、关于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征询问题

(一)道路客运企业在申请从事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及变更、调整经营许可事项时,可以向起点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递交《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并附有关材料。

(二)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或者收到省局发出的《道路客运经营征询函》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事项及所涉及的客运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建议。

(三)申请事项涉及以下内容的,省局应当征询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

1、新增客运班线、变更日发班次和班车数;

2、变更客运班车起讫站点(不包括城区和县城城关的站点,有关城区、城关的站点调整由设区市运管机构确定并在咨询函中体现,由省局确认)、主要途经地、停靠站点;

3、新增旅游客运车辆;

4、省局认为矛盾、热点的事项。

(四)对于变更起讫站点、主要途经地、停靠站点以及车辆更新、调换车辆等的申请事项,如起讫地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不一致,以调整、变更事项的事权地运管部门意见为重要参考意见,由省局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关于行政许可函件、决定书抄告问题

省局作出的道路客运企业设立批文和客运班线、旅游客运车辆投放“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省局认为是重要的更新、调整事项的通知函件,应当抄告起点地、终到地和有停靠站点的途经地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局同意外省入*省际客运班线申请的回函件,应当抄告终到地和有停靠站点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六、关于规范道路客运车辆更新、调换车辆和“减车增班”调整办理程序的意见

在经营期限内,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和省内市际旅游客车需要更新、调换车辆和“减车增班”调整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向起点地的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递交《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省局对其递交的材料核实后(必要时省局将征询终到地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的意见),即时打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旅游包车客运许可证明》。

(一)更新、调换车辆

1、应当符合的条件

⑴新的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不低于原车辆。

⑵新的客运车辆的座位数应当在原车辆的150%以内(含本数)。座位数超过原车辆150%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补充提供有关情况说明的材料。相关道路运管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进行引导,按照适量控制座位数的原则,在《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或《道路客运经营征询函》中提出建议。

⑶原客运车辆至更新或者调换车辆前未出现连续180天及以上停运或者班车未进站排班营运的情况。否则,视为已经自动终止经营或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吊销经营许可处理。

2、应当递交的材料

⑴《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经营许可事项变更、调整)》;

⑵原客运车辆的起点地、终到地《客运班车进站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⑶原客运车辆的起点地、终到地客运站最近1个月的结算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⑷新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与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⑸新客运车辆的《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⑹新客运车辆的禁止挂靠经营承诺书。

(二)“减车增班”调整

1、应当符合的条件

⑴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应当是在道路通行条件变好和班车多、日发班次少的同一条客运班线上且不影响群众出行;

⑵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办理手续前未出现连续180天及以上停运或者班车未进站排班营运的情况,否则,视为已经自动终止经营或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吊销经营许可处理。

2、应当提交的材料

⑴《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经营许可事项变更、调整)》;

⑵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起点地、终到地的《客运班车进站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起点地、终到地客运站最近1个月的结算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⑷涉及“增班”的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⑸涉及“减车”的客运车辆的《道路班车(旅游)客运终止经营申请表》;

⑹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的《道路客运班线标志牌》及许可证明。

七、关于强调做好道路客运车辆暂停经营管理的意见

在不影响群众出行的前提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旅游客运经营者拟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经营的,应当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向县(市、区)运管所提出申请,具体规定由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下同)提出申请,递交《福建省道路客运车辆暂停经营申请表》。经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报备手续;不同意暂停经营的,应当提供连续运输服务。

(一)持经审批的《福建省道路客运车辆暂停经营申请表》向起讫地、沿途停靠地的车站和相关的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不必向省局报备);

(二)将班车客运标志牌(或旅游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证》缴交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客运车辆暂停经营时间不得超过180天,否则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八、关于实行《客运班车进站证》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客运班车进站管理,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和外省入*的省际客运班车应当到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客运班车进站证》。有关《客运班车进站证》的式样、核发、换证等管理办法参照《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班车进站证的通知》(*运管道路〔2003〕113号)执行。

县际和县境内客运班车进站管理工作由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确定。

九、关于规范管理道路客运站依法安排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意见

(一)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根据辖区道路运管机构核发的《客运班车进站证》及时办理进站排班手续,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无证经营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二)道路客运站应当按照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监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公通字〔2001〕83号)的规定,对从车站始发的客运班车,要求客运企业提供运行线路是否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等客运班线信息,若发现客运班线将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路段的情况,安排的发车时间应当调整到出站后运行过程避开夜间(晚22时到早6时)运行此情况的路段;无法调整到避开夜间(晚22时到早6时)运行此情况路段的,不得安排发车。

道路客运企业应当监督本企业客运车辆、驾驶员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进站排班和报备变更、调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记载事项手续的客运班车,道路客运站不得擅自接纳(或继续接纳)进站排班。

(四)道路客运站应当及时公布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客运班车报停和180天内恢复营运的信息。

(五)道路客运站违反以上规定的,各级道路运管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在年度客运站站级复核时予以降级处理。

十、关于规范管理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进站排班和报备变更、调整许可事项的意见

(一)新增和变更、调整经营许可事项的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应当持以下材料分别到省、市、县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进站排班手续和办理变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记载事项的报备手续: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投入营运的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班车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所属客运企业委托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省局受理、登记后,出具《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进站排班通知函》或者《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调整、变更报备函》交给外省经营者。辖区道路运管机构根据此函件办理进站排班手续或者办理变更、调整经营许可事项的报备手续(具体办理程序、有关规定由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确定并报备省局)。

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进站排班(或变更、调整已报备)后5个工作日内将省局出具的《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进站排班通知函》或者《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调整、变更报备函》的回执联寄回省局。

(三)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变更日发班次、讫点及站名和变更我省境内主要途经地、停靠站点的,应当经双方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我省如同意,将向外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回函件并抄告我省讫点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记载的其他经营许可事项,可以由外省省级道路运输机构确定,但外省入*省际客运经营者也应当办理变更、调整报备手续。

道路车辆管理精选篇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道路车辆税收是指对我市范围内各类道路车辆应征的车船税,营运道路车辆应征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道路运输行业异军突起,道路车辆税收已成为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道路车辆运输行业呈现出经营流动性、营运收入隐蔽性、税源分散性特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普遍存在。这不但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而且造成了地方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对此,各级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的执法优势,积极支持地税部门建立部门配合、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提高道路车辆税源的控管能力。市政府成立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领导小组和工作考核督查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负责协调建立由地税主管,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人员参加的道路车辆税收专业化征管机构。严格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确保道路车辆税收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加强部门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

道路车辆税收按照“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协控、先税后检、过错追究”的原则,实施协控联管。各级地税机关与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实施计算机网络连接。在实行计算机网络连接之前,地税部门可先在公安交警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设置专岗,确定1-2名业务骨干与公安交警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合署办公,专门负责先税后检等涉税事宜把关和相关信息采集。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管理、保险、道路运输企业等部门要确定专人按以下要求如实提供给地税部门:

(一)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道路车辆税收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分类道路车辆登记信息和增减变更信息。

(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在每年的7月10日前向道路车辆税收主管地税机关提供《道路运输证》发放信息、年度审验信息和增减变更信息。

(三)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负责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道路车辆税收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交强险”销售信息。

(四)从事客运业务的客运公司、公交公司、的士公司、货运公司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合同法》规定,签订委托协议,认真履行义务。负责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道路车辆税收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承包”、“承租”、“挂靠”车辆明细清单和《个车营运收入核算表》。

三、建立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制度

(一)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环节,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收代缴应税车辆车船税;

(二)严格执行“先税后检”制度。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年检环节,对未持有地税部门开具《完税(免税)证明单》的车辆,一律不予车辆年检和核发有关证件;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在《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证环节,对未持有地税部门开具《完税(免税)证明单》的车辆,一律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

四、规范道路车辆税收征管秩序

(一)所有营运车辆,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并全部纳入电脑管理。

(二)对从事货运、客运业务且财务不健全的企业及个体经营、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的道路车辆统一应纳税定额征收标准。

(三)全市客运车辆应逐步统一安装税控器。

五、强化考核督查,实施过错追究

各级道路车辆税收考核督查领导小组,负责每半年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巡回检查,协调相关事宜,通报过错责任情况。

(一)市政府将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市公安交警部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认真履行责任、协税护税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交警部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及其先进个人,给予奖励(《道路车辆税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所属公安交警部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道路车辆税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道路车辆管理精选篇11

第二条凡在市城区道路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均应遵照本暂行制度。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区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乱停乱放的监管和处罚工作。

市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及城区主次干道两边人行道、街巷、公共场地各种车辆停车泊位的设置;同时在城区合理设置局部旅游客车专用泊位。

市城镇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城区车辆停放占道费的收缴工作。同时负责对摩托车、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人力自动车和其它人力车等)乱停乱放的监管和处罚工作。

第四条凡机动车辆需在城区道路停放的必需进入机动车停车泊位,依次按车行方向停放,车轮应全部停在泊位线内,严禁反向、逆向停车。

第五条城区道路划定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旅游车专用泊位除外)只允许停放小、中型客货车,严禁停放摩托车、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人力自行车和其他人力车)等其他类型的车辆。

第六条机动车如确需在没有划定停车泊位的路段临时停车,应紧靠道路右侧,驾驶人不得离车,开右车门上下客或接送物品,即停即走。禁止长时间停放,且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平安疏通。

第七条公交车应在站台停车上下乘客,禁止在站台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站台停靠时应紧靠道路右边人行道,不得占用车行道,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市内短途道路班线客车应在规定的招呼站点或进入机动车停车泊位停车上下乘客,不得乱停,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第八条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人力自行车和其他人力车)停放,应当依照划定的停车点定向(车头一律向外)整齐(紧靠路沿石或花坛)停放,不得随意乱放,街巷入口处严禁停放摩托车,严禁在人行道上停放除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

第九条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泊位和停车点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按规定有序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停放后关闭发动机,锁好车门;

(三)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试车、洗车、修车;

(四)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车辆;

(五)摩托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应自己锁好。

第十条车辆禁止在下列路段停放和装卸货物:

(一)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机动车道、会车道以及人行横道和施工地段;

(二)交叉路口、涵洞口、急弯路、桥梁、窄路(缺乏4米)陡坡以及上述地点50米内的路段,有禁停标志的以禁停标志为准;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消防通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地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

第十一条凡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和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点内停放的车辆必需缴纳停车占道费(具体收费规范详见附件)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车辆停放占道费主要用于城镇道路和交通管理设施的维护及管理劳务等。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本着“停车场低于小街小巷、小街小巷低于主次干道”原则对停车收费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收费管理人员必需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标志,实行规范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并按规定规范收取车辆停放占道费。对未佩戴统一标志或使用非规定票据及不按规定规范收费的停放车辆人员有权拒付。

第十三条违反本暂行制度规定,擅自乱停放机动车辆(含摩托车)予以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以15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四条违反本暂行制度规定,擅自乱停放非机动车辆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1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分的可以暂扣其非机动车。

罚没收入应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统一缴入市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镇道路设置、更改、涂抹停车泊位线或破坏摩托车、非机动车停车点设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条例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车辆管理精选篇12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是指在道路上以机动车为运输工具进行营业性的旅客运输活动。城市建成区内公共汽车的客运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道路客运安全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客运业主必将安全作为客运活动的首要目标,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客运安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员,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合格后,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查验卡》(以下简称《安全查验卡》)。

核发手续应当简明、快捷。更换客运车辆或者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重新换发《安全查验卡》。

《安全查验卡》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印制。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1月内应到核发单位办理年度续签手续。核发、续签《安全查验卡》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严禁下列车辆经营客运:

(一)货运车辆、两轮摩托车、拖拉机或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辆;

(二)报废车或以报废车零部件拼装的车辆。

第七条持A类驾驶证的驾驶员1年以上未驾驶大客车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后,方能驾驶客运车辆;持B类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的驾驶员,方能驾驶9座以上、19座以下的客运车辆;持C类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的驾驶员,方能驾驶8座以下的客运车辆。

第八条驾驶跨县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熟悉客运线路和路况,应跟随在该线路安安行驶1年以上的驾驶员行车1月以上,方可单独驾驶该线路的客运车辆。

第九条客运业主应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知识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登记备查。客运业主应建立旅客安全投诉制度,并应在其经营场所和营运车辆上公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投诉电话。

第十条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客运车辆未改变客运性质时不得退保。

第十一条客运车辆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在发车前向乘客介绍安全乘车要求,在高速公路、山区道路和其他危险道路行驶时,应提醒注意安全,指导乘客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客运车辆应按规定实行强制维护保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保持车况良好。

第十三条客运车辆维修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维修质量。由于维修质量原因发生的故障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车辆维修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修复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客运机动车不得设置或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设施或物品,并应在车内漆喷乘车安全须知内容。

第十五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过核载人数搭载人员,不得擅自改装、加装座位。客运车辆应在车身明显位置漆喷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和"严禁超员"字样。客运车辆的载质量不得超过核载人数与每人20千克随身携带物品的总和。

第十六条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驾驶无号牌的客运车辆;

(二)不准驾驶已达报废条件的客运车辆;

(三)不准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

(四)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客运车辆;

(五)不准慢行揽客、违章停车揽客、强行超车;

(六)不准超速行驶。

第十七条客运为主不得指使、强迫驾驶员和工作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作业。

第十八条在道路上往返行驶700公里以上或夜间行车3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轮换驾驶,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十九条公安交通警察应加强道路安全巡查,对违规客运车辆及时查处,并应强化对超长线路、危险路段、旅游线路和风景名胜区道路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道路建设、维护单位和经营业主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的国客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改造和维护等级道路,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对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的危险、病害路段应当重点整治、及时治理。对等级以外道路的危险路段,由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安全治理计划,逐步减少危险路段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客运安全监督检查职能,对存在客运安全隐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向客运业主发出整改通知,责令期整改。客运业主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或者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客运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查验卡》从事道路客运的;

(二)指使、强迫驾驶员和工作人员违法作业的;

(三)擅自改装、加装座位的;

(四)未在客运车车身明显位置漆喷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和"严管超员"的字样的;

(五)不按规定组织安全知识培训的;

(六)客运车辆上设置和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设施或物品的;

(七)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强制维护保养的。

第二十三条客运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规定实行违章记分:

(一)驾驶无号牌的客运车辆的;

(二)驾驶已达报废条件的客运车辆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的;

(四)驾驶未取得《安全查验卡》的客运车辆的;

(五)驾驶员未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客运车辆的;

(六)驾驶与准驾不符的客运车辆的;

(七)不按规定速度行驶或强行超车的;

(八)行驶时慢行揽客、违章停车揽客的。

对违反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暂扣车辆,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车辆经检验不合格的,强制维修;依照规定应当报废的车辆和用报废车零部件拼装的车辆,按规定强制报废;对驾驶员并处吊扣驾驶证3个月。

第二十四条客运机动车每超载一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客运驾驶员处50元罚款;同时实施违章记分处理,超载达到核定人数20%的记6分,超载人数未达到20%的记3分;并责令将超载乘客就地卸客转乘。转乘用由驾驶员承担。

道路车辆管理精选篇13

【关键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找准目标,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1.1严格把握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没有营运资格的,不准进行道路运输经营。从申请道路运输资格时就严格考察,一定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审批过程中严格把握好市场准入关,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能审批。

1.2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通过实行定期维护、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制度,确保营运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减少因机械故障而引发的事故。营运车辆是道路运输生产的基本要素,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直接影响汽车的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和经济性,是影响运输成本、交通安全、服务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键因素。所以说保障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是运输生产安全管理的核心。做好运输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为做好此项工作可以从三方面人手:一是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定期维护制度,提高二级维护企业的服务质量,确保维护到位;二是坚持和完善营运车辆检测制度,规范车辆检测行为,确保检测质量;三是严格执行客运车辆进出站的检测制度,规范客运安检站的经营行为,确保安检质量。

1.3严格落实驾驶员从业资格。实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上岗人员必须有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人员是从事道路运输的主体,他们的职业素质和技术以及安全生产意识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运输生产安全状况的好坏。因此,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是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

1.4强化汽车站的安全监督。汽车站在旅客上车时一定要做好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进站和上车,防止超重超载,禁止达不到技术要求的车辆进站,禁止没有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车辆。发车以前做好严格查对。

2.明确责任,落实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2.1明确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应设立专业管理部门,安排专业人员监督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成立安全生产小组和领导人员,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具体组织专业人员到岗位进行检查、监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人员和监督人员分开设置,具体责任落实到个人,管理业务生产和安全管理人员分兵把守,日常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认真分解工作职责,哪个环节出现问题直接找到个人,奖罚分明,有利于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明确了行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后,要以“三关一监督”为主要内容,督促运输经营者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安全措施,并以此为依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2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各级道路运输行管部门要严把市场准人关,把运输经营者资质条件作为经营许可和企业经营资质评定的重要内容。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同时,加强日常监督考核,一旦发现经营者资质“缩水”,要立即下发整改令,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降低其经营资质直至取消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3从审查车辆技术状况入手,加强车辆技术管理。营运车辆是道路运输生产的基本要素,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直接影响汽车的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和经济性,是影响运输成本、交通安全、服务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键因素。所以说保障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是运输生产安全管理的核心。做好运输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一是进一步加强对二级维护企业的管理,全面检查有无只收费不维护的现象,有无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现象,有无买单卖单现象,重点抓住维护前检验和竣工出厂检验的关键工序,并对机动车转向、制动等主要工位零件的配置渠道、产品来源、出厂地实行登记制,并在合同中标明。对二级维护的每道工序实行定人,定岗并进行签字。二是加强对检测站监管,重点加强对车辆技术检测的管理,检测中严格落实“谁检测、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测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对检测仪进行监测,实行动态监管。运管驻站人员严格把关,实行运管员、从业人员、营运车辆三见面的方式,逐车检测,逐车上线,逐车把关。三是对所有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二级维护情况严格审查核实,一一登记造册,规范车辆技术台帐。尤其落实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上线检测责任制,由驻检测办公室,对照台帐,对须检测和维护的车辆及时通知外勤协查。在检测、审查中发现不合格车辆,坚决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参加营运。

2.4抓安全生产必须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它是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岗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培训要采取业余自学和专业培训、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主要做法:一是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二是加强政策法规教育;三是加强汽车运用知识和设备操作技能的培训;四是强化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对营运车辆和运输服务行业进行年审时,要对从业人员执证上岗情况严格把关。

2.5 特别注意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行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业户、货运场站、信息配载站的监督检查,严格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业户,坚决取消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对达不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车辆,坚决停运整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

【参考文献】

[1] 赵兵;李艳;叶适适;;平阳道路运输行业的现状、问题和对策[J];交通世界(运输.车辆);2011年08期

道路车辆管理精选篇14

一、超重的概念

对于超重的概念,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超重即为超载,只要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数额即为超重。另一种观点认为,超重应为超过城市道路桥梁限制通行的重量,或超过城市道路桥梁设计承载能力所要求的标准。对这两种观点,在目前尚没有关于“超重”一词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查处超重车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城市道路桥梁,确保道路桥梁不受损坏,而超过城市道路桥梁限制通行重量或设计承载能力的车辆上路行驶,对城市道路桥梁的损坏极大。因此,从保护城市道路桥梁的角度去认定超重的概念,是比较适当的。

二、超重车辆对城市道路桥梁的损害

随着城市房地产开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大型运输车辆不断增多,超重车辆违章上路也日渐增多。特别是一些大型运输车、渣土车等超重超限车辆,受经济利益驱动,为了自己通行方便,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夜间执法空隙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违规通行。而超重大型车在道路桥梁上通过,不仅大大缩短道路桥梁的寿命,而且会增加桥梁突然倒塌的可能性。2009年7月24日,天津市开展治理超限超载行动。截至9月2171,天津市治超指挥部共拦检车辆192449辆次、超限车辆达19422辆次、教育劝返16940辆次、卸载551辆次、交警处罚542辆次、投入治超人员23516人次。据统计,天津市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的道路桥梁维修,2003年至2007年累计投入7.2亿元之多,其中仅桥梁维修一项直接经济损失就达3.2亿元。

三、超重车辆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二条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已明确规定,超限车辆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管理查处。超重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既属于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又属于交警部门管理。由于执法权原因,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行为一般都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四、超重车辆管理现状及对策

说到超重车辆管理,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并未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城市道路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对超重车辆的查处。另外,因限载标准且缺少统一的规范,城市道路桥梁上很少有设置限制质量的标志牌,给查处带来一定困难。因此,一些地方在超重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方面的管理上几乎是空白,即使有,查处力度也不是很大。笔者建议,应从如下两方面加强城市道路桥梁上超重车辆的管理:

1.规范限载标准城市道路桥梁设计规范中仅包含设计荷载,并没有规定限载标准,同样汽~2O的新建桥梁,有标限载20吨的还有标限载3O吨的,又如城市主干路桥梁设计荷载为城一A级,该限载多少吨呢?谁也说不清,有的标30吨、有的t,~4o吨,很不规范。城市道路桥梁限载标准问题,已经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上海市市政管理处在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荷载模型复核计算,制定了《上海城市桥梁限载标准》(SZ—C—E02—2007),为合理规范地设置限载牌提供了依据,也填补了我国在城市桥梁限载技术规程方面的空白。不同荷载对应的限载值见下表:

2.部门重视,联合执法城市道路桥梁相关管理部门重建设、轻管养的错误认识一时难以改变,再加上超重车辆的管理涉及交警、城市执法、市政等多个部门,在没有综合执法授权的前提下,各部门只能各司其职、各执其法,很难进行有效管理,建议成立联合治理超限管理机构,对超重车辆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