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12:2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婚姻新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去年以来,__县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广泛开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步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氛围,为加快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建设法治__,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可靠法治保障。
群众受教育
“一幅幅漫画与法制紧密相连,诙谐幽默,生动形象,题材丰富多样,教育意义深刻,我和同学在过路口的时候被这些漫画吸引了。”“流动”的“法治漫画长廊”让路过的学生赞不绝口。
记者在现场看到,“法治漫画长廊”全长100米,宽1.5米,共计20版大幅法制宣传栏,图文并茂,内容深入浅出,吸引了大批群众驻足。据介绍,“法治漫画长廊”由县司法局精心设计、制作,在不同时段、不同地点进行流动展览,开展法制宣传。
记者发现,“法治漫画长廊”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以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为主要内容,涉及劳动、交通、婚姻家庭、安全生产、人民调解、社会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反、禁毒等多个方面。
据了解,尽管宣传形式传统,但群众喜欢、乐于接受,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法治漫画长廊”在广安市“法律七进”流动现场推进会上,更是得到市、县领导的好评。
“我们将法治文化和法律知识传播有机结合,用生动活泼的漫画、通俗易懂的语言表现出来,使广大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制教育。”该县依法治县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据了解,从2013年12月至今,该县“法治漫画长廊”的足迹遍及大街小巷、城镇社区、农村院坝、中小学校,覆盖全县23个乡镇、15个社区、10余所学校,受教育群众近50万人。
百姓得实惠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治漫画长廊”中,一幅幅遒劲有力的法治警句,既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理念灌输到群众的头脑中,又给人以温馨的警示和美的欣赏。
该县利用“法治漫画长廊”,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进万家”、“法律七进”等主题宣传活动,在重要的节假日、城镇逢场日把法治理念和法律条文转化成群众喜闻乐见的漫画图片送到群众面前,直观地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使群众能够出门见法治、抬头看法治、茶余饭后议法治,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文化熏陶,增强法治观念。
不仅如此,“法治漫画长廊”还深入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宣传普及新颁布和修订的重要法律法规,引导群众自觉遵法守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今年市律师协会组织了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专业委员会,倡导律师们积极参加。我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参加了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刑法、劳动法、婚姻家庭、国际投资与贸易专业委员会,特别是劳动法和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我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包括参加会议讨论,执行电台值班安排,参加普法活动、新法律法规学习及资料收集等工作,专业委员会作为一个组织,是我们律师平时学习和交流的好载体,市律师既然搭起了这个平台,我们就应该很好的去利用,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内容就相对比较多,而且很针对我们平时的工作,对办案水平的提高和专业知识的积累有极大的提高作用。所以我觉得参加这些专业委员会也是我今年工作的一个内容,很受启发,效果不错。明年我将继续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的系列活动,以加强自己的工作能力的水平。
因为是自己独立执业的第一年,所以最担心的是业务量问题,担心自己的业务量跟不上。所以在最初的几个月,压力非常大。好在刚开始的那几个月,因为之前的很多工作延续下来,事情很多,一忙起来,就充实些,也没顾到那么多,只是自己在尽力做好目前的工作,当然在闲暇之余,也刻意的往业务量拓宽方面努力。很幸运的是,在2月份,通过努力,我接到了一份法律顾问的业务,一开始,因为双方都是初次接触,法律顾问的合同期限只有三个月,虽然是短短的三个月时间,却是非常珍贵的三个月。
当时该公司刚好有一个投资的项目要跟进,我全程跟进了合资前期谈判,合资合同的起草,新公司的注册工作等工作,得到了客户单位的满意和信任。很顺利的,又签订了三个月的法律顾问合同。然后在今年8月,新的法律顾问合同期限改为一年,这是我自己独立执业以后得到了第一个客户,我清楚自己应该做什么,平时我经常主动的和客户单位的联系人联络,询问最近公司的运营情况,在客户有具体的法律服务要求时,尽快的回复和反馈,同时基本保持每月到客户单位现场办公一天,解决一些问题。总之,有了这个良好的基础,也增加了自己的信心,工作更有动力,也更有成果。在今年8月份,我又有了第二家法律顾问单位,我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一定可以有所为。
今年在具体的执业方面,不得不提的是今年系列刑事案件的办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市警方展开了打击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动。因为在2015年我办理过一起伪造身份证的案件,当事人一直保存着我的联系方式,所以在去年年底的时候,我接受一起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件的辩护委托,委托人正是XX年那个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过来的。而之后,随着警方打击力度的加强,我在今年又接受了四起类似案件的辩护委托,基本上都得到了委托人的好评。所以我要总结的是,任何一个案子都必须认真去办理,用心去办理,因为很多都隐藏了巨大的案源线索,你把握住了,对自己的工作也是有益无害的。
确实,律师工作强调的是平时的积累,你不可能在碰到具体的案件时,再去搜集资料,找法律依据显然是来不及的,至少你在回答当事人的提问时不能顺利解决。所以我们在平时必须要重要学习,包括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实践经验的总结。现在网络发达,很多最新的法律法规都会在第一时间通过网络,也会有很多关于新法律法规的意见可以供我们参考,所以充分的利用网络资源,可以为我们的学习提供不少捷径。另外很多法院的网站也会有典型案例公布,学习这些案例,也可以积累我们的实践经验。我平时在工作之余上一些专业的法律网站看看,我发现对自己的工作很有帮助。同时我们也应关注一些时事新闻,因为很多新的政策的出台往往都会牵涉到法律的变化,多了解时事,可以锻炼我们的政治敏锐能力。
一、继承公证概述
继承公证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解决继承问题的方式,为了更好探讨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何种措施避免这些风险,需要首先明白继承公证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继承公证的概念
在我国民法中,继承是指作为个体的公民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依照相应的程序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所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在继承关系中是被继承人,而依照法律程序接受财产的公民则是继承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继承制度是为了明确死者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而继承公证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继承关系中的继承行为所设立的一种公证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比如《继承法》、《婚姻法》等。
(二)继承公证需要审查的基本内容
在继承关系中,公证的做出需要有一定的依据,这就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由公证机构进行审查,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继承人的基本财产情况的证明、产权证明等、是否有遗嘱及复印件,同时还有提供一些当事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证明。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申请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以及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公证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首先是有关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情况,比如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同时还要审查被继承人的遗留财产请况进行详细的审查,包括财产的数量、种类等,对被继承人拖欠的税款等款项,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办理;其次是对是否有遗嘱的情况作为重点进行审查,如果有遗嘱的,就要按照遗嘱进行办理,不能违背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愿,如果没有遗嘱则要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做出公证。再次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公民,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不是继承人,则不予受理。最后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或转继承人。前者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取得其应继承份额;后者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可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遗产份额。公证人员应依具体情况办理上述公证。
二、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风险
继承公证看似是一个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行为,但是由于社会中继承关系的复杂以及各种问题的逐渐凸显,因此继承公证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本文中成为继承公证的风险,以下就对一些主要的风险展开阐述。
(一)遗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风险
当事人要想通过公证机构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问题,首先就是要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用来证明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且合法,这是公证机构将遗产分割进行公证的前提和依据,为了更好的了解被继承人情况和继承人的情况,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公证机构应当尽量到遗产所在地或者继承人较多的地方进行相关事项的办理和查证工作。当事人应当根据上述的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或者委托证件等。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关事宜。但是,在审查和公证的工作中也应当注意一些问题,比如,遗产分割协议是否经过每个人的同意或者认可,对有遗嘱的处理情况是否遵循了遗嘱、有没有照顾到胎儿的利益等,这都是需要解决的一些实践存在的风险。
(二)法律适用存在的风险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以提高全镇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中心,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以法治实践、道德教育紧密结合的法治宣传教育,夯实以农村为重点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基础,营造人人学法用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推进各项事务依法规范和管理,不断提高我镇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工作重点
1、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能够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农村基层干部更要带头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忠实执行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
2、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学习宣传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
3、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要在继续对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村组干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基层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4、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着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围绕平安建设、和谐社会建设,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四、主要内容
1、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一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理念;二要加强机关人员学法制度建设,主要是进行法制讲座、法制培训和考试等,把学习法律知识纳入日常学习计划;三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理,把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作为“法律进机关”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
2、广泛开展“法律进乡村”的活动,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举办村干部、村民代表法律知识培训班,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围绕农村换届选举等工作,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法律工作者深入农村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为广大农民群众解答有关土地承包、农民外出务工、婚姻家庭、经济纠纷等方面的法律咨询。
3、广泛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大力推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一是组织普法宣传骨干为社区干部群众举办法制讲座,有针对性的开展普法学习。二是印发普法读物和宣传资料,为人民群众学法懂法提供学习素材。三是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学以致用。四是表彰学法用法的正面典型,批评违法乱纪的负面劣迹,提高人民群众法制意识。
4、广泛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坚持发挥学校第一课堂的作用,继续推进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依托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所等机构,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加大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建设,定期研究解决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学校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进一步规范法制校园环境,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提供法制基石。
5、广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大力推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通过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宣传法规知识。加强企业职工学法用法阵地建设,开通“职工维权热线”,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与司法救助部门的联系,积极为企业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救助,坚决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6、广泛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逐步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四有”——即有组织、有教材、有阵地、有考核。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开展法制讲座。各单位通过公示牌、宣传册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
7、广泛开展“法律进寺院”活动,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律素质。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认真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宗教教职人员法律意识,使他们爱国爱教,依法从事宗教活动。
五、基本要求
(一)坚持普法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六五”普法活动为契机,大力弘扬“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学法用法氛围,促进我镇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坚持普法教育与农村基层工作相结合。要坚持开展法律“七进”活动,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把法律法规以及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作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为干部队伍学法提供条件;建立和落实学法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农村基层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
(三)坚持普法教育与依法治镇、依法治村的法律实践相结合。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健全管理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四)坚持普法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不断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制度、法律顾问咨询制度等多项普法工作制度,使普法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五)坚持普法教育与宣传相结合。一是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普法相结合。在广泛宣传的同时,充分利用“3.8”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五一”劳动节、“6.26”国际禁毒日、“12.1”世界预防艾滋病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创新法制宣制教育形式,发挥宣传标语、板报等各种媒体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合力,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宣传实效性。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组织领导
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扎实开展“法律七进”活动,确保我镇依法治理各项工作全面落实,经镇党委研究决定,成立镇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安全稳定科,由李柏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法律七进”活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1、承担法治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2、拟订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阶段性总结报告和相关文件;3、组织落实有关规划、年度计划等各项任务;4、开展法治调查研究,制定有效举措,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5、对执行规划情况进行检查、总结、验收及表彰。各村、镇直各单位要调整和充实领导小组,并确定具体工作人员,切实承担起工作。
(二)保障措施
1、健全制度,抓好落实。建立健全“法律七进”活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和完善领导机构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和工作普查等制度,把普法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做到有部署,有检查,保障规划的落实。
2、健全机制,严格考核。逐步建立健全普法工作评估考核机制,开展普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考核工作,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成绩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之一。
一、民间借贷概念新解读
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金融机构借贷,指受国家金融机构监管的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小贷公司的放贷行为。《新法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该法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民间借贷主体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具体分为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和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六类借贷关系。
二、民间借贷抵押登记的历史及现状
1.民间借贷抵押登记的历史情况
民间借贷是民间自发形成的一种融资信用形式,“民间借贷”这一称谓约定俗成,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为社会广泛熟悉。前,民间借贷即已非常普遍,一般借贷双方都邀请没有相关利益关系的人见证,共同签署相应的借款合同,同时使用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出典担保借款,构成了中华法系特有的典权制度。后,50年代初期开展了不动产总登记,民间借贷抵押由登记部门向典权人颁发他项权利证书,证书上载明他项权利类型及债权数额等基本信息,成为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基础雏形。
2.民间借贷抵押登记的现状
目前民间借贷游离于体制之外,没有正式的监管形式,比金融机构借贷风险更高。有数据显示,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长期以来,为避免、减少纠纷,登记机构对于民间借贷抵押登记审查非常谨慎严格。199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1996年由中央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秩序为由而被认定为无效、被查处。有些部门规章对于民间借贷也有限制条款,2012年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这些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和登记实务界被长期实施、执行和遵守。部分登记机构大多也仅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为贷方)、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为贷方)的抵押权登记;因购销合同等民商事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合同义务,对义务履行的担保导致的抵押权登记予以受理。对于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为借方)、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为借方)、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的抵押担保,因制度禁止都不受理。1997年《合同法》和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加之市场经济实践发展的迫切需要,绝对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无效面临着法律冲突和实践的诘难,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人”不断拷问着“良法之治”还是“恶法之治”?《新法释》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明确了民间借贷的主体,拓展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为登记机构办理民间借贷抵押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不动产抵押登记中民间借贷合同的审查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主债权合同。《土地登记办法》亦规定,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持主债权债务合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材料。针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这里所指的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即包含借款合同。前述法规均明确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权登记时需要收取借款合同进行审查,以明确借贷的基础法律关系。笔者认为登记机构在受理民间借贷抵押登记时对于借贷合同的审查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
借贷合同有效才表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成立,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才能保证合同的履行,使双方利益得以实现。《新法释》在借贷合同效力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为借款已实际履行完毕,这是由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特征所决定了的;(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是新法释的重要内容之一;(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新法释》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由此可见,《新法释》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做了很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作为登记机构,对于借贷抵押的实体法律关系效力既无必要又无能力一一究问查明,但要根据前述法条规定注意两个要素:(1)借贷双方主体适格。这里的适格主要是看借贷主体如果是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在经营期限内,且不能有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的情形。(2)对于企业和其他组织,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筹款,借款用途系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
2.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利息
利率、利息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是《新法释》的亮点之一。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特别是浮动利率的实施,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变革势在必行。《新法释》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1)借贷双方应明确约定利息;(2)确定了民间借贷适用的固定年利率。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法律应予保护;24%-36%这一部分作为自然债务,取决于借款人自动履行的意愿;超过36%以上的,因为其已构成不当得利,法院会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虽然利率、利息不是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内容,但是如果登记申请人提交了未明确约定利息或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借贷合同,登记机构未及时指出,予以登记,很难说这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瑕疵;一但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往往会将登记机构卷入行政诉讼中。因此,登记机构需要对贷款利率进行审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合同,登记机构应不予受理,要求申请人依法更正,并不得确认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
3.民间借贷主体资格的审查
《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双方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新法释》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是《新法释》的一大亮点,与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1991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放贷主体应为具有金融许可的金融机构有了变化。不仅金融机构、典当公司、担保公司等企业可以为出借方,一般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可以为。因此,对于登记机构,应对民间借贷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即作为放贷主体,自然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组织应在其身份的合法有效期内,且未被吊销或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