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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精选(十四篇)

时间:2023-10-12 15:35:52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精选篇1

关键词:政府采购;行政管理;监督机制;优化

现代社会经济制度体系,是政府和市场两种最基本的具有各自特点的制度组成的混合经济制度。政府处于国家权力执行者和管理者的地位,政府经济职能的配置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运作的规律性,否则有可能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阻碍经济的发展。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建立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就是希望通过对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公共管理,使经济活动处于有序状态,来实现政府经济职能。而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的健全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遏制寻租行为的有利保障。

一、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逾十年。而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也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16381.1亿元,年增长率基本保持在20%左右。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1.7%和2.9%①。在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支出占GDP的比重一般为10%,占每年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平均为30%[2]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是衡量一个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的重要标志。

(二)政府采购制度。所谓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包括政府在内的公法主体将其在日常公务活动中、介入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中需要签订的各类有偿合同公诸于众,以公开招标等方式从国内外市场择优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就是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章和办法的总称。

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定之前,缺乏对采购活动的有效监督,采购活动透明度低,财政资金浪费,寻租现象普遍,腐败大量滋生。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透明”、“平等竞争”、“公平”、“诚信”作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则性要求②。由于政府采购支出规模大、种类多,完善的监督机制是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防止寻租腐败的重要保障。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够健全。(1)政府采购存在法律盲区。相对于政府采购实际工作,《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活动的规定不够全面,且部分定义较为模糊,因此在实际政府采购工作中会出现无法可依或模棱两可的情况。(2)《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相互交叉。两部法律皆是对公共采购行为进行约束,两者既包容又排斥。《政府采购法》主要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而《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要求。招标投标只是政府采购方式中的一种,只有实行招投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才同时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二)监督管理实际工作难保公正。根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分工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采购当事人,即使用者、操作者和监督管理者。使用者指采购方;操作者一般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机构等第三方中介组织;监督管理者一般为财政部门。有些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隶属于当地财政局,操作者和监督者无法分离,很难保证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三)对寻租腐败惩治力度不足。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容易导致各方当事人为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寻租,形成政府采购腐败,这是我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的重点整治区。Jean-Jacques Lafont与Jean Tirole最先将激励性机制框架的概念引入政府采购中,他们认为阻碍组织良性发展的根本症结在于组织中的串谋行为即商业贿赂行为:行贿者获得采购项目,受贿人寻得租金。《政府采购法》中第七章监督检查虽有提及给予通报、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类情形,但总体说来处罚细则太过概括,处罚方式和力度威慑力不够。

三、政府采购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够系统化。虽然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在西方已有悠久历史,但在我国才可谓初具雏形。旧体制下才传统财政观念是重收入、轻支出,所以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较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并未全面客观地根据我国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制定系统化的法律体系。

(二)监督管理权限分散。采购前、采购中、采购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分散,前期编制预算审批监管环节对采购计划的约束力不够;纪委、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联系不够紧密,分工不够明确。

(三)专业水平与执行力度不足。政府只是一个抽象的概

念,在现实中,政府是由政府中的政治家和公务人员组成的。而他们也是经济人,同样具有一般经济人的特征,也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求,所以即使用法律和道德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难免在政策执行上也会存在一定的偏差。况且各方工作人员也存在知识局限、精力有限的情况,他们大多仅从财政支出的角度去看待政府采购一系列问题,而没有充分结合具体市场情况去深入研究,具体分析。

四、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管理机制优化建议

(一)健全政府采购配套法律监督管理机制。法制化是完善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和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的前提。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更加印证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经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政府采购不仅仅是单纯的买卖行为,更是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模块。法制化的建设使政府采购活动更加规范,加大权威惩处力度,可很大程度上预防职务犯罪。

(二)管权分离,责任明晰,监督合力。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职能决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设置。将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设置在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财政资金支出预算进行编制和审批,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各环节工作人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三)遏止寻租,建立四维监督模式。在财政部门挑起监督管理工作重担的同时,应联合纪检、监察、审计建立起四维监督模式,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管。应当从法律上加强对商业贿赂当事人的惩处,以《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政府采购监管制度的相关要求作为依据,指导前期对编制预算的审批监管工作,同时对整个采购活动实施环节中的人、财、物进行系统性监管。

五、结语

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通过健全的监督体系,让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实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其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的目标。政府采购具体工作错综复杂,必须持续优化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精选篇2

关键词:高校政府采购管理 内部监督 监督机制

政府采购是我国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财政资金实现购买、租赁、委托,从而获得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属于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机制。高校运用的教育经费为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随着高校制度变革的不断深化,各大高校规模逐渐扩大,所需资金日益增多,资金流的增加对高校采购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些年来,我国诸多高校均实行了集中采购,其限额以上的各种设施设备、大宗物资、基建工程等相关采购均以公开招标形式开展,这为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高校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内部监督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探讨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对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工作水平提升有着极大推动作用。

一、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

政府采购工作实践性极强,而政府采购与监督工作的开展应强调制度的重要性。《政府采购法》为其基本法,但许多内容均是原则性条款,实际工作中缺乏执行性,很多高校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得采购工作本身没有固定的程序和依据,监督也就变得流于形式,没有系统性。比如政府采购的预算监督,通常高校资金来源多,准确、有效的估计资金到位时间存在困难,很难编制准确的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预算监督也就无从谈起了。学校内部集中采购机构工作制度不完善,导致了学校内部采购监督制度不健全,难以形成有效的互相监督与制约。

(二)采购组织体系不合理

高校中的采购组织体系尚待完善,比如并未深层贯彻政府采购要求采、管分离原则。通常政府采购存在三个当事主体,管理监督者、执行者、使用者,诸多高校中的采购管理监督与执行工作并未深层分离。大多数高校均是以项目进行分类的,均是将集中采购分为归口基建、房产、设备、后勤,以此为职能部门进行管理,亦或者是成立专门的采购中心,形成集中归口管理及实施,可以说是同个采购部门对需要采购的项目进行管理与执行。管理与采购工作不分离,会导致采购方式确定任意性大,这时的监督工作缺乏客观性与公正性。也有许多高校采购者及采购部门均兼顾着合同签订与验收、付款等方面工作,从而导致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非常缺乏。

(三)采购监督工作不全面

许多高校的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内容很多,可包括采购预算计划编制、论证立项、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信息披露、供应商资格审查、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与验收及结算、效益评估等方面工作。政府采购监督应强调整个过程的监督,要着眼于采购计划编制工作开始监督。采购工作中应保证监督极具力度,确保采购活动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我国许多高校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及审批程序根本没有相应的监督,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及执行任意性较强,且没有有效的约束力,更缺乏对招标准备工作公平、公证的监督,投标人资质审查监督工作不严格。许多高校采购监督部门仅注重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评标工作,且许多高校采购监督部门不参与采购方式审批,就会导致非招标采购活动成为监督盲区。

(四)信息来源不及时

高校采购机构与监督管理机构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沟通方式与制度,这时的执行工作与监督工作脱节,监督滞后,对采购工作不能形成有效的制衡。亦有许多高校并不注重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或者是政府采购法规与制度、流程均未被及时披露,导致采购工作不透明,缺乏应有的监督。

(五)政府采购监督方法不足

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均是以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所采用的监督方法仅强调采购项目监督的重要性,大多是仅施以评标监督、参与验收监督、对招投标档案文件事后抽查,这时便缺乏完整的监督机制,监督方法有待完善。

二、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问题处理对策

(一)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性

高校展开政府采购工作时,首先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方案,确保各项采购制度落到实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度,根据采购需求编制相应的采购预算,以此提高采购工作可操作性,以便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完善的预算制度应强调预算主体与内容的重要性,要严格审批程序和预算调整程序;政府采购项目应全面调研论证,并编制详实的调研报告,组织专业人士对报告进行审核论证;经论证后,通过审核的项目方可展开实施;政府采购项目调研论证与计划制定应与教学科研工作需求相结合,尽可能大的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应对高校政府采购范围及其形式严格规定,并对其施以明确的界定,从而有效加强其范围规定有效率,以便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工作的可靠性;对采购程序及其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并与各个部门积极配合,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工作,从而形成合理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投诉、举报、处罚制度,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尽可能防止社会中违法乱纪行为进入学校,提高高校建设水平。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监督组织体系健全性

应根据实际情况健全高校内部政府采购管理监督体系,从而全面掌握高校政府采购各项工作流程。具体而言,应以高校实际发展情况编制相应的政策制度,并严格明确工作程序,构建信息反馈途径,以增强对采购部门及监督部门工作的严格管理。必要时应构建采购中心,从而合理指导政府采购部门各项业务有效运营,构建完善的高校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与组织体系,确保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工作有序运行。

(三)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全程性

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主要是申请、采购、验收、付款等项工作,涉及到项目使用单位、采购、验收、财务等部门。监督工作实施应注重各部门各司其职,确保采购工作均经过授权批准,以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工作符合各项规定,而这些工作均应于事前、事中、事后以针对性措施进行监督。其间事前监督工作应尽可能防止所购物资,设备无法满足各项需求或采购工作重复浪费,要有效确保采购项目中的购置计划与资金均符合实际情况,从而有效防止采购工作不按计划进行,或是缺乏充足的经费采购;再是以采购实际情况立项,确保其符合各项规定,但实行之前应严格论证监督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事中监督应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及供货商,确保采购决策与招标工作科学有效,应高度关注有无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所选择的采购方法是否合适,对达到法规与学校采购制度规定金额以上的项目进行招标采购,保证招标采购工作按规定运行;事后监督则应强调合同、验收、付款审查、履约情况的及时跟踪,高校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应以合理的监督措施展开监督,要及时发现其间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策略,注重校内采购部门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学校也应对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落实严格监督。

(四)加强政府采购信息沟通与披露及时性

高校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对各项采购活动严格监督,且增强学校政府采购职能部门及监督部门各项信息的沟通。应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政府采购定期报告制度,高校政府采购部门应选择规定时间为相关部门上报已经完成的采购情况。学校政府采购领导部门要尽可能掌握实际情况,从而选择重点项目展开事后监督检查工作,亦或是严格监督采购项目事前工作,确保采购项目事中监督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实际情况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应于学校局域网上展开政府采购信息查询与统计、交易等功能,而这强调的是电子化政府采购。通常政府采购会采用不同的方式,应以电子系统确保操作工作有序开展,从而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统一,保证各项工作安全通畅,高效便捷。高效政府采购部门应于规定时间,把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与项目、程序、要求、结果等信息尽数公开,从而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五)加强高校内部政府采购监督方式创新性

为了提升高校政府采购监督水平,应根据实际情况创新高校内部政府采购监督方式,其间主要是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全员监督等项工作。专项检查工作包括纪检、财务、审计、资产等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结合成检查组,从而严格检查政府集中采购部门及其项目使用单位,确保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检查科学有效。日常监督则强调将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问题纳入审计工作中,并根据实际情况构建合理的日常监督机制。此种日常监督工作对学校内部集中采购机构各项工作有效控制,并提高政府采购人员工作效率;日常监督结果有其特定的格式,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报告,再将各种数据信息于全校范围内公布;全员监督注重采购组织单位聘请具有相关学科技术资格且经验丰富的教学科研人员,让其检查高校中政府采购工作。监察员应对学校内部的各部门进行定期不规定的检查,且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利,政府采购监察员应将学校的实际情况上报给领导小组,再对业绩好的监察员给予相应的表彰。

三、结束语

健全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十分重要,可有效提高资金应用效益,以确保高校政府采购行为公平、公开、公正,这亦是高校政府采购工作应不断完善的一项工作。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能够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有效运转,而我国高校政府采购水平不断提升,但其内部监督机制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本文探讨了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问题处理对策,注重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性的加强,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监督组织体系健全性,并充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沟通与披露及时性,加强高校内部政府采购监督方式创新性,为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水平的提升提供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司伟娟.浅析高校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J].财会研究,2014(06)

[2]王晓燕,万国良,李青.构建高校绿色采购监督机制探讨[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4(07)

[3]师秀清.高校政府采购制度的应用及完善[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2(12)

[4] 刘威,葛文宏.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J].中国市场,2014(49)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精选篇3

【关键词】 政府采购 加强 内部审计 监督 财政资金

【中图分类号】F251.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形势的需要,政府采购是必然出现的产物。在三十年间,政府采购发展速度很快,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已经进入成熟阶段,这意味着政府采购部门机构建设基本完成,政府采购总量大幅度提升。但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人员的腐败现象屡禁不绝,监督机制问题重重,现有的监督机制根本无法满足现实需要。所以针对政府采购作业中现有种种弊端,必须加强监督机制。内部审计主要注重审核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情况、审计人员的工作计划是否完成和政府采购人员的工作成绩等,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的作用不可忽视,本文将探讨如何在这一环境下加强内审监督的措施。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与特点

一般来说,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利用财政性质资金从产品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活动以便开展日常政务的工作。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政府采购不仅仅指购买产品这一活动,实际上还包括采购政策、流程、过程、管理四个部分。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前者分为两种,即集中性采购机构和非集中性采购机构,它不仅能自主采购,还可外部给拥有政府采购业务承包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产品购买活动。

政府采购的含义和性质可以呈现其具有的特点,归纳四个特点如下:

1. 资金来源是公共的

财政资金是政府购置商品的主要资本出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其是通过向我国公民征收税金来集成的。与私人资金存在差异,税收无疑是包含一定公共性质,这就决定了政府用来购买商品的资金也有一定的公共性。

2. 采购过程是公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政府采购这一活动必须遵守公开透明的基本准则。这一准则要求从事采购活动的人员必须公开产品购买过程,在公众监督下实现购买行为,不得私下从供应商处发生交易。所以政府采购过程具有公开性,尽管这一工作有六种形式,但是公开招标是其使用最多且质量最高的工作形式。

3. 采购目的是非盈利性的

政府采购主要采购办公用品和公务用车,或一些公共性质的服务和工程,而非采购私人用品。采购工作的目的是达到公共效益最大化,而非要最大限度的获取私人利益,这是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的最大区别。

4. 采过程要有政府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政府采购先后颁布了四十余部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活动进行管理,保障了采购人员进行采购活动时有法可依。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政府采购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整个采购过程中接受政府监督,避免腐败行为,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具有政策性的特点。

二、政府采购管理的监督问题

1. 政府采购管理的实践

在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由各地区自主制定采购法规变成国家监管部门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多部法规。随着有关法律规章的颁布,这一活动渐渐进入法制化时代。传统的一体化的政府采购机制也变为管理和采购相离、互相约束的机制,采购单位不可以与行政单位有上下级联系,工作职责明确,没有利益纠纷。采购机构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管,这种种改变完善了政府采购机制,极大的推动了政府采购这一事业的迅速发展。

2. 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机制现状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即监管政府采购人员进行商品购买活动的途径。也是对政府产品购置行为的整个过程实行监管和审查的规章制度。在采购工作中,这一监管机制十分必要,有力的监督制度是开展政府产品购置工作的基础。因为政府不仅是采购这一活动的消费者,政府还是监督者。所以政府采购的监督制度和别的监管体系不同,其既有权力监察的特点,也有义务监管的特点。前者是公共性质权力对政府采购监管制度研究采购权力的监察与督促,主要是相关机关的监管、财政单位和司法单位等的监察。后者是具备法人性质或者公民性质的权利对政府采购权力的监察与督促,主要是供应商投诉机制及居民投诉机制。这两种特殊的监督形式都是政府产品购置具备公开性的特征决定的。

此外,政府采购的每一个流程都具备严格的监管形式,从其立项开始一直是存在监察与监管,整体购置过程的具体环节都没有脱离监督,所以政府采购具有全程性的特征。

3. 政府采购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监督问题

尽管政府采购制度取得巨大成功,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促进了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但伴随着政府的采购范围持续延伸,购置种类越来越多,其使用资金也越来越多,采购管理工作方面面临更多的挑战,政府采购管理过程中屡屡有问题出现,在社会上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腐败现象屡禁不绝。政府采购问题的复杂性特点还需国家和社会采取合理措施,加强内外部监管力度,不断健全采购监管体系,以便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避免腐败现象,做到科学购置、健康购买和阳光采购。

在法律法规方面,政府采购工程的立项未作出对应的流程规则,出现立法空白,导致正度产品购置的立项缺少合理的实证,往往容易受其他方面因素干扰,出现偏差。在采购人员方面,政府没有注重对其实行教育培训,导致这些人员缺乏特项训练和法律意识,不了解采购目的,经常出现改变采购计划、盲目采购和重复采购现象,而不是依照法规进行采购活动,极大的影响了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在采购监管者方面,职责划分不清晰,没有设置职守落实的规则,不规范的工作体制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在管理者方面,管理部门职责重叠,缺少统一的管理部门,常出现推诿责任的现象。

三、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的措施

审计是经济监督活动的形式之一,从职能上看,审计的职能有多种,而经济监督是审计的最基本职能。而内部审计,可以理解为一种独立的监督行为,内部审计可以检查内部牵制制度是否有效,也可以监督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但是,内审同样有缺点,其机构的独立性很差,这一点不能和外部审计相比,实际上内审的结果在社会上没有公证作用。

内部审计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预防保护作用。这种作用无疑可以减少资金损失,避免重复采购和盲目采购。评价鉴证作用。内部审计可以便于领导考察审计人员的工作成绩,对其工作成绩做出合理评价,监督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这一活动中的使用情况,监督审计人员工作计划实行状况。

与外部审计相比,内部审计的特点:第一,范围和作用的侧重面有所不同。内部审计主要注重审核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情况、审计人员的工作计划是否完成和政府采购人员的工作成绩等,内审是事前事后审计并举的,其行为是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发现错误,并为领导和工作人员改正错误提供建议。第二,从工作深度上看,与外部审计相比较,内审机构更加细致深入。由于内部审计机构更加熟悉部门内部的状况,往往能够为外部审计提供细致入微的资料,使审计工作更加利的开展。

关于在政府采购这一活动中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 领导重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实现高效的内审监督的关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在部门中的作用不可忽视,领导重视是十分关键的,往往直接导致事业能否高速发展和问题能否快速解决。政府中负责产品购置活动的直接领导应当密切关注这一事业的进展,注重完善其监管体系,避免腐败现象滋生,推动这一事业的发展。在具体行为上,领导可以通过对采购人员的专业培训和采购监督人员的思想教育,加强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认知程度。领导可以督促内审机构的相关员工,制定合理的作业计划,实行激励制度,考察审计人员的作业成绩,对其工作成绩做出合理评价,监督采购预算使用情况,监督审计人员工作计划实行状况。除此以外,领导更要以身作则,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拒绝利益方面的诱惑。因此要实现有效内审监督必须要提高高级管理层的认识,争取到他们的最大帮助。

2. 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加强从事人员的工作热情,减少腐败现象。在内部监督机制上,我们可以设立内控机制,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可以促进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各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整体作用,进一步增强对政府采购管理的监察与督促,促进这一事业的快速发展。随着时展和科技的进步,审计工具不断更新,工作方法越来越标准,审计部门可以独立进行综合审计业务。内控机制和内审的建立和实施,达到内强素养、外树形象的目标,进一步加大了对政府采购人员和监督人员的管理力度,更加有助于增强内部审计监督效果。

3. 做好事前预防

相比较于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的特点是事前审计和事后审计并举,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上,内部审计可以注重预防机制的健全,加强事前的参与度和采购过程的监控。在具体工作内容上,由于内部审计主要注重审核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成绩等,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可以提高参与采购人员对政府采购的认知水平,有利于采购程序的进一步规范化,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避免违规违法现象频频出现,做到阳光采购。

参考文献:

[1] 延晓刚. 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分析[J]. 山东工业技术,2015,(7):174- 175.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精选篇4

[论文摘要] 尽管我军军事采购监督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这种监督制约机制仅是军队内部层级管理体制的体现,是依据职能分工进行机构分置的一种硬性的架构安排。这种硬性监督架构的内置性,以及对软性制度约束的漠视或怠慢往往导致监督乏力或监督缺位的后果。针对采购监督的外部性主体的缺位和软性制度约束不健全的问题,文章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军事采购监督机制是军事采购市场化改革齐头并进的一个配套部分。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军事采购监督机制,无论是基于军事采购工作和国防建设的实际需要,还是从完善军事采购法律制度的层面来考虑,都显得十分必要。

一、军事采购监督机制的现状

目前我军军事采购监督已经初步形成了机构设置上的相互制约机制。其特点是:

1.业务主管的多级性。就全军而言,军事采购工作的业务管理已经建立了总部、军区级单位和部队三级管理体制。军事采购的第一级主管部门是总后勤部的物资油料部和基建营房部,分别负责全军物资采购和工程采购的业务管理,分别汇总、报批物资综合采购机构集中采购计划和工程采购计划,审定采购方式等。第二级主管部门是军兵种后勤部、军区联勤部物资油料部和工程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物资和工程采购的业务管理。第三级主管部门是军级以下部队和相当等级单位的物资和工程采购管理部门。军以下部队的采购,按照逐级负责、集中需要、集中采购、集中支付的原则,由各大单位结合实际做出具体规定。

2.采购经费管理的独立性。事业部门(即提出采购需求的部门)只负责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计划,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草案,指导采购机构做好本部门招标等工作。而对采购从预算的“源头”上到结算的“末端”上的全程的财务监督,对招标文件和合同草案的有关经费条款的审查,以及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的办理统一由各级后勤(联勤)财务部门负责,基本上实现了采购中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分头负责。

3.审计监督的全程性。军队各单位和各部门组织采购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军队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监督贯穿于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

二、军事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上述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军队内部层级管理体制的体现,是依据职能分工进行机构分置的一种硬性的架构安排。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制度监督不健全。制度监督就是一种软约束。法律是首要的制度。最近几年尽管军队出台了一些军事采购的规章制度,然而到目前为止,军事采购的基本法律——《军事采购法》还未出台。现有的制度约束仅仅是在总部出台的一些军事规章的层面上。由于法律层次不高,立法技术存在问题,所以很难对军事采购活动产生较好的制度约束和监督作用。

2.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不力。一是内部监督没有独立性。实践中,内部监督主体隶属采购部门或“两块牌子一班人马”,内部监督失去了独立性。二是采购程序的不规范,导致制度性监督不到位。在采购的具体实施中,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不严,有的单位计划性差,往往以部门预算代替采购计划,先采购后立项,无预算采购和超预算采购现象比较多见。

3.军外监督缺位。无论是财务管理部门还是审计监督部门均是军事机构,他们作为采购的监督主体与军事采购部门同属军方。在采购活动中,相对于供应商,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因此军队监督部门在进行(主动)监督执法时,很难真正的体现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这种对立以及对待被监督的采购双方当事人的超脱与公正。

4.缺乏对供应商的救济机制。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质疑和投诉的救济机制。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附则里专门做了“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的规定,因此,这些救济的规定对军事采购活动并不适用。另外,尽管军队招标采购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可以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但这些监督主管部门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实践中国家行政机关对军队招标采购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且多是事前的审批管理,因此非工程的招标采购的供应商就成了行政救济的盲区,而且工程采购过程中的监督执法也很难奏效。更何况《意见》根本不涉及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监督执法。

三、完善军事采购监督机制的思考

1.建立供应商的救济制度。借鉴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模式,可以考虑尽快加紧制定《军事采购法》,在《军事采购法》这一层次立法中专设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这两章。目前,在军事采购中建立质疑和投诉这种救济机制,困难主要集中在向谁投诉的问题上。参照《政府采购法》,要使投诉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投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受理投诉的主体应有法律赋予的监督执法权;二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对投诉的事项进行最终的救济,即如果受理投诉的主体怠于履行职责或错误履行职责还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然而目前军事采购的监督主体尽管有军事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执法权,但是由于这些军事监督主体不是行政法所指的行政主体,因此当他们不作为或为而不恰当时,供应商不可能再通过行政诉讼这种最终的司法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军队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武装团体,其有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自身的结构特征和军事审判体制,鉴于此,可以考虑将军事采购领域中与军事行政救济纠纷有关的军事行政诉讼纳入军事法院审判受案范围。目前最高法院已就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作了批复,肯定了军事法院对军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将军事采购的监督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但不作为或为而不恰当而引起的纠纷归入军事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军事审判的管辖,既有必要也是可能的。

2.强化内部监督的制度约束,建立外部监督机构。监督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军事采购内部监督的机构设置如前所述形式上已基本建立,其完善应着重在制度层面。具体包括:(1)确立采购结果的连带责任制。(2)确立采购结果公示制度。(3)确立采购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制度。(4)明确并落实各项规则,即对采购机构各部门的岗位设置和操作流程,采购业务人员的资质要求,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追加采购的基本工作程序,采购监督检查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加强末端的执行力和责任意识。(5)采购部门应重视供应商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外部监督包括审计、纪检、财务、社会监督。但是由于审计、纪检、财务监督部门都是军队的机关,只具备相对独立性。并且军队采购信息有着相对的封闭性,社会监督很难奏效。因此,外部监督应进一步强化其独立性和效果。建议建立由多个军外主体如经济学者、法律学者、公证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联合监督的外部监督机构。

3.健全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军事采购的监督对象有对军事采购计划的监督和对军事采购程序的监督,有对集中采购的监督和分散采购的监督。对于军事采购的过程而言,军事采购监督应针对一些特别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加强监督力度,如军事采购的预算编制。另外还应重视对采购方式的选择、供应商资格的审查、供应商的交货和验收等环节的重点监察。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监督而言。集中采购采购人的行为对采购的过程起着主导的作用,因此采购人行为应是监督的重点。在集中采购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评标委员会也应是监督的重点。分散采购赋予了采购人较大的决策自由度,全面的监管具有一定难度。因此应重视采购人员业务素质的考核以加强其自律,监管的重点应是采购方式的选择,特别是对定点采购方式的监管。

参考文献:

[1]周建文庾来顺戴雪清:“建立和完善军队采购监督机制”《中国物流与采购》,2004(6)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精选篇5

【关键词】武警部队;物资采购;审计;监督

近期,从战区审计结果来看,武警部队各单位经费中采购经费占了近60%,显然采购成为审计重点,采购监督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中央军委和武警总部颁发了多项物资采购法规,对加强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透明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从采购实践看,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现象。为保证武警部队物资采购依法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必须全面强化采购监督管理。但是目前仅依靠事后审计来监督武警部队采购活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基于审计视角建立物资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它不仅是物资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武警部队物资采购监督方式识别综合分析

武警部队物资采购监督的构成因素,以及监督形式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关系,本文将武警部队物资采购监督运用的主要手段归纳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具体描述如下:

(一)内部监督指来自于武警部队系统内部的监督。武警部队物资采购内部监督手段,具体表现在以下四种监督形式:一是业务监督。指采购机构对整个武警部队物资采购各业务环节进行的具体性、实时性的监督。这种层次的监督发生在业务开展的同时,涉及面广,一般由基层的管理人员或者业务部门组织实施,且与业务活动结合在一起。因此,业务监督使整个采购监督的力量深入到最基本的采购运作流程当中去,大大增加了监督的全面性,也容易使一些差错及时被发现和纠正,防微杜渐。在武警部队采购监督体系中,采购业务监督处于基础地位。二是财务监督。指武警部队各级财务部门履行财务审核把关的职能对采购预算、采购合同、采购资金支付等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在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活动中,财务部门一是着重监督检查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预算和计划,检查物资需求部门有无虚报采购项目,是否将本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在编制需求预算时置于集中采购之外,或将集中采购项目拆解,使采购项目价值低于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限额标准,以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二是严格审查采购合同中有关资金内容的条款和各种资金付款凭证,防范资金支付风险,保证结算资金安全,及时结付;三是定期检查采购合同履行和采购资金支付情况,对重点项目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方面。三是行政监督。指武警部队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制订和有关武警部队采购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实施对武警部队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内容包括:研究制定集中采购目录、门槛规模;严格规范武警部队采购和资金支付方式、程序、步骤;负责审核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机构、参与武警部队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建立对采购机构、采购进程的动态监管制度,对采购过程中标书文本、评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等审查备案;受理供应商对采购的投诉等。四是纪检监督。指武警部队纪检监察机构对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活动中执行国家和武警部队有关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军纪的情况实施的监察,它在武警部队采购活动中实现的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具有教育、督促、保护、惩处的功能。

(二)外部监督指来自于武警部队系统外部的监督。指武警部队系统以外的监督主体对武警部队系统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外部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依法对武警部队系统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相对于内部监督而言发,外部监督有很强的独立性,受武警部队系统中行政机关的影响较小,便于更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一是审计监督。指武警部队或其他权威的专职审计机构或采购组织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条例和有关规定,通过审计的方法对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审查监督,鉴定出采购执行和运作的优劣好坏,并形成控制决议和方案,确保采购工作的合理、合法、真实、高效。二是司法监督。指按现行的司法制度体系,通过法律审判程序或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启动对武警部队采购当事方行为纠纷的裁定。三是社会监督。指为武警部队提供所需物资的供应商以及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包括舆论机构)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运用各种方式对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活动实施的监督。武警部队物资采购社会监督的方式有意见、议论、质疑、投诉、评价等,包括通过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方式。武警部队物资采购社会监督具有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方式的公开性、监督影响及时性、监督效果的威慑性的特点。

二、建立武警部队采购监督管理体系的措施

(一)明确监管主体,强化责任追究。根据武警部队物资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各级纪律检查部门、财务部门、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是部队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主体。提高部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强化采购监督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采购监督主体的问责范围,规范采购监督主体的问责程序,加大采购监督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纪律检查部门,要对涉及物资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廉政、勤政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法规执行情况和重大采购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并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查处和打击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财务部门,要对物资采购活动中有关财务活动的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察和督导,对采购目录执行、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经费支付情况进行监督,运用财务调控手段从采购源头和末端约束采购违规行为。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要对采购实施情况,特别是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执行,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管。审计部门,要对采购工作程序和制度的健全与落实进行监督,对涉及物资采购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并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要合理界定监督管理主体和采购机构的职能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下放具体管理事项,把供应商遴选、评审专家抽取、商务谈判、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业务工作交由采购机构承办,切实激活采购机构依法自主运行和规范组织采购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细化监管内容,抓住关键要点。根据物资采购活动组织实施的完整过程,采购监督管理的范围,可具体划分为采购目录、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实施、采购合同、质量检验和资金结算等七个主要方面。对物资采购目录,要重点监督检查采购目录拟制的依据、程序,以及采购目录的执行和其他有关情况等内容;对物资采购预算,要重点监督检查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经费来源、采购项目、审核审批、调整下达和执行情况等内容;对物资采购计划,要重点监督检查采购需求计划与批准的采购预算项目的符合性,采购计划汇总、审批和下达情况,采购方式确定的依据及合规性,采购计划执行与变更等内容;对物资采购实施,要重点监督检查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采购文件的编制及信息,供应商资质审查及遴选,评审专家资格审查及选取,采购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评审标准的制定,采购评审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等内容;对物资采购合同,要重点监督检查采购合同签订的条款,采购合同的格式及效力的合规性,采购合同条款与采购文件的符合性,采购合同审批与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采购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单一来源采购合同价格的确定,补充采购合同的订立等内容;对物资采购质量检验,要重点监督检查采购项目质量技术标准的执行,采购产品的出厂验收,非标准或有特殊要求产品的质量检验等内容;对物资采购资金结算,要重点监督检查物资采购资金结算的途径、方式、凭证、手续、时限和资金核算等内容。

(三)拓宽监管渠道,利用社会力量。武警部队物资采购,作为将社会物资资源转化为部队保障力、战斗力的桥梁和纽带,直接根植于经济社会中,是警地双方共同参与的一项军事经济活动。规范物资采购行为,还必须完善采购工作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供应商和社会各界的作用,提高部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的广泛性。要充分利用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通过在指定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的采购法规、采购信息、采购程序、采购结果以及举报电话等内容,客观上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以保证采购工作人员的廉政、勤政、务实和高效,达到以监督促管理的作用。要结合我国加入GPA开放部分军事采购市场的需要,逐步引入公证制度,通过对部队物资采购的投标公证监督、开标公证监督、评标公证监督和对部队物资采购合同的公证监督,利用司法力量来规范和约束物资采购行为,切实提高依法采购的执行力。要借鉴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以供应商质疑、投诉为主渠道的监督机制,赋予供应商要求审查采购方式选择、评选程序、废标决定、拒绝邀请等权利,明确专职的采购投诉处理机构,通过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确保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在采购合同生效前及时纠正物资采购机构错误的行为、决定和程序。

(四)创新监管方法,适时综合运用。武警部队物资采购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单位各项事业建设密切相关,备受各级关注,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提高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的实效性。一是全程监督法:从编制采购文件开始,邀请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全程参与选取供应商、受理标书、确定评标委员会及具体评标人员、组织评审、公布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验收货物质量,以及集中支付采购资金等各类采购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跟踪监督。二是源头控制法:从采购源头进行事先防范和管理。主要包括:加强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监督,防止超预算、超计划采购;加强对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监督,防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购置不合支出标准的高档、豪华物品及奢侈性物品;加强对供应商准入的监督,防止以虚假材料骗取准入资格,混入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或信誉程度较差的供应商。三是专项检查法:根据形势需要和行业特点,针对部队物资采购工作面临的一些全局性、普遍性问题,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组成调研组,有选择性地对其实施专门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四是座谈交流法:定期召集部队物资采购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听取各方关于做好物资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查找采购工作薄弱环节与健全采购法规制度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采购工作落实。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精选篇6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从1995年起在部分地区试点到2001年全面推广,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应该说,政府采购在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节约财政开支,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应当看到,由于政府采购行为是由原来各单位自行采购变成集中采购,权力过分集中,不可避免地滋生了新的腐败土壤。因此,建立完整、规范的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

一、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我国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建提供了一个框架。但在实践中,政府采购的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执行中还存在有法不依的问题。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轨时期,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人治与法治并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违规操作的问题屡禁不止,一些严重的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为此,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才能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作。

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设立的原则

1、监督者与操作者相互分离原则。政府采购一般有3个当事主体:管理监督者、操作者和使用者。管理监督者主要是财政部门;操作者一般指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招标中介组织;使用者主要是指采购单位。如果管理监督者与操作者不能相互分离,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就很难保证其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2、依法监督原则。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虽是不可缺少的监督手段,但必须强化法律这个主要手段。从趋势上看,应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依据法律开展监督工作。

3、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原则。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必须借助现有的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力量,建立以财政监督力量为主,其他专业监督部门力量为辅,社会中介机构监督力量为补充的监督队伍体系,做到内外结合,专兼结合。

4、事前和事中监督为主原则。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要从编制采购计划环节就开始实施监督,在采购过程中,要保证有相应的监督力量参与采购活动全过程,注重“防”和“堵”,使监督的关口前移,而不能把主要监督力量放在事后的“查”和“罚”――“亡羊补牢”固然需要,但“防患未然”却更加重要。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想

(一)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首先要解决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问题。政府采购行为是从政府采购计划到采购完成全过程行为的总称,涉及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因此,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应该是对政府采购所有当事人和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有:集中采购机构、预算单位、供应商、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和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部门及机构。按过程划分,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有:对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监督、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各程序的监督等。其中,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和对政府采购程序的监督是政府采购监督的重点,但对政府采购其他对象的监督同样不可偏废。

1、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的客体是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具体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直接操作政府采购的具体业务,监督的具体内容如下:

(1)对采购人员行为的监督。首先,要制定相应的采购人员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应对采购人员建立廉政档案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其次,采购中心要有一套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操作流程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对评标委员会的监督。要建立更大规模的、可操作性强的专家评委数据库,同时要实行评委的有关回避制度和过错惩处制度,以确保评标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2、政府采购程序的监督。根据我国政府采购现状,目前应确立和完善以下制度:一是公开招标制度。应当进一步确定招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的位置及工作相互衔接和配合的方法,明确技术规格设计的原则、方法和应参照的国家标准等。二是供应商评审制。规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度。供应商必须凭资格证书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甚至吊销其资格证书,从而加强对竞标主体的监管。三是交货追查制。在采购中心设立“采购货物中转站”,规定供应商必须把中标货物先送达采购中心验收后再由采购单位领回复验。这是一项防止供应商和采购单位串通调包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以随时抽查用户,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四是审计监察制。审查采购部门的政策与程序,审核采购的数量和成本价格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财务事项;考察投标企业的组织结构、工作效率、考核方法等管理情况,考核采购部门的工作计划和进度。

(二)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政府采购的监督由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部分构成。内部监督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采购计划、项目实施、合同审核、资金支付等过程的分离,从而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和控制机制。外部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人大、司法部门、公证部门、新闻舆论以及公民、纳税人、供应商和特邀监督员等。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计委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部门主要对政府采购活动和人员进行审计和监察。这些政府采购的监督是以政府机关为主体的行政管理性监督,而政府采购的监督则将供应商、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纳入进来,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从而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方位监督。

(三)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采购法对集中采购目录做了详尽归类,尤其对采购预算、采购方式、资金结算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擅自变更合同项目、先斩后奏、瞒报少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为杜绝此类行为,采购人上年末或当年初必须依法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政府采购报批程序,按预算有计划地进行政府采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履行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合同,按约支付采购(服务)费用,政府采购机构随时进行监控,避免采购人久拖不结的货款变为机构经济责任风险。

(四)利用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双重手段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

1、加强政府采购的地方立法。应当健全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依据《政府采购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法规。一方面通过法规明确行政监督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具体职责;另一方面通过法规明确政府采购的一些配套操作程序,以规范采购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在工作中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除此以外,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采购部门定期向人大报告制度。

2、完善政府采购的救济机制。建立畅通的以供应商为主体的质疑、投诉渠道的监督机制,是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制度保证。没有完善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就无法通过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来监督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参与者不损害自己的正当权益,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的监督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因而,应当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作用,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作者单位:胶州市财政局)

参考文献:

[1]王亚星.政府采购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2).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精选篇7

一,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采购监督体制不完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法》同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机构,它的职能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以人的身份办理政府采购事务,并以非营利事业法人资格的身份对其采购活动承担风险和责任。而现实情况是,有的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没有单独设立,或者虽然分设,但职责界定不明确;这种做法首先与《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不一致,另外,监督部门与采购机构在职能上是一种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在具体采购事宜中,必然会因部门惯性作用,导致监督部门对采购部门监管的掣肘和弱化,同时也不利于采购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二)政府采购队伍素质不高、专业化人才匮乏。我国大部分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基层单位的采购人员熟悉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和紧缺经济时代的采购方式,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买方市场的采购方式所必须具备和掌握的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知之甚少。目前,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中心严重缺乏具有商业贸易、谈判技能、产业政策、国际贸易知识以及精通招投标、大型工程项目采购、质量控制和熟知高新技术产品主要性能、技术参数等的技术人员,而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

(三)对供应商监管不力。目前大多数采购中心人员较少,对采购全过程的监督明显力不从心。在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的监督仅限于协议的签订,而具体执行过程全凭供应商的自觉。采购中心虽然建立了政府采购投诉制度等措施,但往往是被动监督的成份较大,在采购活动中不能执行严格的检查,对违反协议的行为也不能实施有效的处理处罚。由于对供应商的监督流于形式,导致一些采购项目出现了质次价高或服务质量不高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采购人的积极性,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整体推进。

(四)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还不到位。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是《政府采购法》赋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在日常工作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忙于政府采购日常事务,往往忽视了监督和管理,这对政府采购工作发展是非常不利的,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重视政府采购监管的作用,树立依法行政、依法采购、与时俱进的思想,把握好监管重点,服务于政府采购大局,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遏止腐败。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还是一个薄弱环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仍然难以完全到位。从各方面的投诉情况来看,当事人(中介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评标方法欠科学,评审质量还有待提高,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政府采购机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两个方面。采取切实的措施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改进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二,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适应政府采购特点的内部控制环境

任何政府采购活动的控制都存在于一定的控制环境之中,所谓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环境,是指对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的统称。它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其他控制能否实施或实施的效果。它既可以增强也可削弱特定控制的有效性。要建立健全适应政府采购特点的内部控制环境,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建立供应商诚信制度。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参与,不仅给政府采购带来无限生机,也给政府采购带来了竞争和活力,政府采购活动离不开供应商的参与,因此,加强供应商管理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环境的尸个重要方面。加强对采购机关采购人才的管理和建设。随着政府采购规模、范围和领域的延伸,政府采购需要大量的既懂招投标、合同、法律、市场调查,又懂机电、建筑等行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提高透明度。政府采购的公开和透明,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没有全方位公开和透明作为保障,政府采购就不可能真正符合社会公众的要求,也不可能实现科学化采购。要提高“透明度”,首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必须透明;其次,政府采购需求信息应该透明,这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第三,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方法与标准透明,可以避免对不同供应商采取不同方式造成供应商之间不能平等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第四,政府采购的过程透明,人们才能对采购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出现的问题;第五,政府采购评标的方法与标准透明,供应商才能更好地有针对性投标,评委才能有明确的评标尺度,社会各方面才能更好地监督评标的公正性;第六,政府采购的结果透明,能使投标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对照自身情况,衡量采购结果是否存在问题,从而进行有效监督;第七,政府采购的记录透明,既可以作为查询政府采购行为是否公正的依据,又可作为总结采购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采购行为的宝贵资料;第八,政府采购纠纷处理结果透明,以便投诉方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公众了解仲裁结果,了解是非对错,同时,也是对仲裁是否公正进行有效监督。

(二)加快政府法律体系建设。特别是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政府采购具体程序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文件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方面的单行办法或具体规定的建设。同时,做好《政府采购法》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做到相互协调,彼此补充,为政府采购市场的繁荣和规范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职业道德是控制环境的重要方面,是建立合适的控制环境的基础。政府采购人员代表政府采购从事采购活动,应当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应当奉公守法、廉洁自律、树立政府采购良好形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维护

采购人的利益;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珍视和维护政府采购人员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职业水平;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因此,要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形成一种诚信、公正、公平的环境,通过道德的力量约束每个人,使每个人具有良好的动机和思想。

(四)规范政府采购控制程序。政府采购控制程序,它是由为合理保证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而建立的政策和程序组成。它既可应用于政府采购的某项交易活动中,也可以融合应用于控制环境或会计系统的特定组成部分。一般包括交易授权、职责划分、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与使用、独立稽核五个方面内容。笔者以为政府采购控制程序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流程。一方面请购、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应有交易授权,有相关主管人员签字;另一方面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批、采购与验收、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应适当分离,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是划清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执行采购计划、监督、验收等职能的界线,形成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即:(1)财政部门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批、监督检查和政府采购市场准入,但不直接参与具体采购事务,其中监督检查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管理、受理供应商投诉、审查供应商准入资格等。(2)政府采购机关负责管理和组织采购工作,但无权支付贷款。(3)采购单位负责验收货物。(4)财政部门国库支付采购资金。

三是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做好“源头控制”,完善预算编制程序。在财政预算和采购单位之间建立复核制度。每一财政年度终了时,财政部门总预算、国库支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预算单位之间定期对帐。

三,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建立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政府采购涉及面广、环节多的特点,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应充分调动各方面监督力量的积极性,形成有效而严密的监督之网,使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真正到位。

(二)是建立采购单位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内部监督机制,使之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整个过程中。政府采购涉及多个环节,靠外部的监督管理虽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有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在采购过程中,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互结合、相互制约,确保采购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廉政。

(三)是制定标书范本。制定统一的标书范本,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只需根据具体的采购项目,填写技术参数,以便招标文件的审核和投标商的响应,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是成立标书审核专家组。标书是否有倾向性,需求是否合理,应在招标前由审核组审核。由于标书中有关需求、技术参数等专业技术强,一般人员难以胜任审核这些标书的工作,所以,标书审核组应是由经挑选的、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相对固定的有关人员组成,增强审校组的权威性。

(五)是制定科学的、合理的、操作性强的评标办法。不能为满足采购单位或采购机构的需要,在资格预审中将入围标准定得过高,把大部分投标人拒之门外,以减少人为造成招标失败的情况出现。评标各因素的权重,要科学地制定,以确保政府采购能采购到性价比最好的货物、服务、工程。

(六)是根据不同的监督对象,实行有效的监督。对采购单位,采用多种形式对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情况、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等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对供应商监督,要求协议供货的货物价格在网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作不良记录,严重的2年不能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采购机构,重点抓好招标的监督。招标公告和评标结果报管理部门备案。凡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要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专家。对集中采购机构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布。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除接受纪委、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外,欢迎社会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精选篇8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通过并逐步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开始处于全国发展阶段。而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能够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本文以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成为基础,通过法律分析并结合现实具体情况详细论述其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问题;对策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成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指各监督主体对政府采购法律、具体操作程序及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具体包括对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即各级人大、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对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法律执行、信息、投诉处理的监督;也包括对采购机构的监督,即各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公证机关、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及采购人、管理人员及评标委员会和分散采购机构的监督;还包括对供应商的监督,即监督管理机构、采购机构、公证机关、纪检监察对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的监督。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通过《采购法》、《审计法》、和《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已基本上构建了三个层次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但是现实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对监督机制的有关质疑和投诉仍屡有发生,看似完善的监督机制实际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采购法》存在缺陷。作为我国政府采购和监督的依据,《采购法》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但是此法中存在着众多不明确的规定。比如:第4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就对工程外的服务货物的公开招标方法规定不明;第13条各级人民政府是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其他有关部门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到底所指何部;第59条规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执行情况、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这仅仅是一种事中监督,对事前事后监督的规定的缺乏将大大减少监督力度;第67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到底如何进行“职责分工”;其次是权力虚设问题严重。看似三个层面的监督机制却由于各种原因,实际监督权力形同虚设。本应着重于政府预算监督人大,由于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其否定预决算的法律后果和激励机制,积极性严重不足。《监察法》虽对行政人员违法处罚有规定,但监察机关无权监察除规定外其他人员的行政行为,同人大情况相似,缺乏具体的分工、激励机制和更高的法律约束,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而作为最基层的重要监督手段的社会团体,却由于《采购法》等法律的宣传力度不足和公民维权方式规定的缺乏,无法通过有效渠道使媒体、公众进行有效监督。最后是救济机制——保证以供应商为主的采购主体的利益和监督权利的制度的不完备。根据《采购法》第57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内,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此条例固然为政府采购做出一定保证,为供应商提供一定的权益保障,但时间期限仅为三十日,对于复杂的或回复不及时的情况,难以保证供应商权益。第六章第51—58条表明,供应商在对采购活动有疑问、认为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可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若不满其答复的,也可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甚至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讼,但都对相应的时间做出了限制,并且由于采购人、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同属政府部门,人民法院与财政部有紧密的财务关系,要让供应商在狭缝中获得有利的保障实属困难。

对策

为深化政府采购机制的建立,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必须是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基于政府采购的发展变化性与《采购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建议采取“结合型”的立法模式,不单对政府监督机制进行立法,还应特别颁布某些实用范围较小的法律,及时颁布有关细则加以细化完善,保证一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对于《采购法》与其他法律相冲突的地方,应以现实情况为基准,尽快颁布新法律解决矛盾;其次是明晰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完善内部监督。以法律明确规定具体的监督部门、职能划分和激励机制,提高紧迫感与积极性,并加强内部互相制约与监督,采取定期汇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大违规的行政处罚减少腐败;再次是加强政府采购外部监督建设。完善公民民主监督机制,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提高民主参与意识,并构建相应的制度设施,定期收集意见,从法律层面细化审计部门的职责及处罚规定,加强内部再监督及互相监督,设置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定期不定样的考核制度,确保人员素质最优化;最后是完善救济机制。建立听证制度,公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完善供应商补偿机制,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时必须给予有效的补偿,保证供应商质疑、投诉通道的通畅,适当缩短回复时间,明确规定回复要求,加大回复不及时的惩罚,减少由于公共部门的怠惰与缺乏监督对供应商权利的侵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杨玉梅.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经济问题探索.2006年第4期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精选篇9

关键词: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 措施

一、对政府采购监管的初步认识

(一)政府采购监管的含义

政府采购监管主要指法律规定的立法和执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项政策、法律、计划、工作任务和具体行为的贯彻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二)政府采购监督的分类

政府采购监督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合规性的监督,二是有效性的监督。

1.合规性的监督是指对政府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的方法,政府采购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监督。其重点是关注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是否按照规章制度去实施,这应该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

2.有效性的监督则是在合规性监督的基础上,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监督,其关注的重点是如何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即政府采购资金预算是否科学合理,部门或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切合实际,政府采购的过程是否顺畅有序,政府采购资金的运作是否高效,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

二、当前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监督法规不健全

自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政府采购关于监督的各项法律法规也在实践中不断的建立和完善。但这些法规只是提供了原则性的框架,缺乏与之配套的具体实体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导致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在实施监管过程中不知有哪些职责、该具体如何执行或即使发现了问题,因缺乏处罚依据,只能是不了了之。

(二)处罚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不到位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处理结果的执行很难到位。由于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致使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难,执行难,没有明显的法律威慑作用,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另对当事人的乱投诉、不按时履约等不诚信行为也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或者执行力度不强。

(三)实际执行中的问题

1.供应商资质审核不规范

一方面部分采购执行部门工作人员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资质的初步审核不够仔细,使得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报价,导致不中标的供应商抓住把柄,提起质疑与投诉;

另一方面对供应商资质审核不够重视,只是在经过采购执行部门工作人员初步审核过后,不再将资质证书等正明文件现场提供给专家和评委审核,使得评标委员会得不到足够的信息加以评标。

2.采购基础工作不够规范

(1)采购文件编制不合规范

a.(招标文件)制作不严谨,数量,规格,技术指标有时发生错误,使得评标没有依据,评标委员会很难做出评标结论;

b.由于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制作不严谨,出现差错从而埋下隐患,被不中标的供应商抓住把柄,提起质疑与投诉。

(2)采购合同签订不合规范

a.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一旦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采购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审核工作不够细致,致使有些签订的采购合同关键条款与标书内容有一定出入;

b.采购合同签订日期和送达备案时间远远超过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签定时间相差半年以上;

c.招标采购签订合同以后,采取变更设计方案或者以工期要求紧迫等原因分批、分项的签订补充合同,超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补充合同不超原签订合同10%的比例。

(3)采购合同备案不规范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后七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但是有的采购执行部门的大部分合同做不到这点,都是事隔月余甚至数月有余,需要立刻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时,才匆匆将采购合同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常常使采购管理办公室不具备足够的时间来进行审核采购合同。

(4)采购档案管理不规范

一是部分责任单位采购过程中没有文字资料或者记录不全面,没有组织采购的文字痕迹。

二是部分责任单位采购档案资料分散,多地点存放,系统性不强,没形成完整的政府采购档案。

3.忽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1)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不准确,突出的现象有一是做数据,为了某种目的,报表上的数据都是按主观意图做出来的;二是估数据,有些部门单位的统计人员不认真仔细的做工作,以估计代替了统计;三是数据汇总错误,导致采购信息统计质量不高。

(2)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利用不到位。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统计,不只是为了上报,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这些信息的价值,也就是要通过对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来促进政府采购工作,但是很多部门单位不对统计报表进行文字分析,也有的虽写了分析,只将有关数字复述一遍,没有实质性内容,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分析完全成了形式。也有虽提出改进措施,但未去认真落实,信息利用半途而废。

三、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思考及建议

(一)加强内控机制和制度规范建设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首先要有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的法律体系。因为只有具备了完善的监督法律体系, 监督部门在行使监督权时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因此要适时推进采购制度体系建设,明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权力和职能,保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震慑性,以利于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监督应有的作用。

(二)建立动态化监控机制,实施有效监督

实行从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事项审批、采购操作执行、项目评审决策,到合同履行验收等重点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 全程监督,并发挥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等财政手段的作用,及时预警、发现和纠正发现的问题,切实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三)强化事前监管

对从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认真的审核,对其项目立项决策、设计论证及审批、编制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等依据、数据是否真实、充分、准确,是否有利于本单位的发展需要;在下达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的同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进入采购程序。强化采购预算编制,提高政府采购计划的约束力。

(四)事中监管

1.对具体采购实施环节监督

在采购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资质审核、供应商信息库建立、前期考察、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过程管理、合同签订等各个环节,采购执行机构是否依法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方式,是否公正、公开、公平等合规性监督。特别还要注意采购质量和效率以及政策的体现,政府采购过程中本着同质优价、同价优质的原则,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商品等等。

2.重点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督

对于招标财股项目需要格外注意评审过程的监管。评标评审前宣布评审纪律,评标评审专家和全体工作人员作书面纪律承诺,与采购有关事项有利害冲突的必须回避。评标评审过程采取电子监控,提高评标的透明度,防止出现行为。

3.加强采购合同的审核与监督

对重大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采购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采购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与关规定,组织对合同内容进行经济、政策、法律方面的审核。

4.加强采购项目验收管监管

验收是项目执行的另一重要环节,也是监督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最后的验收环节是整个采购活动的重中之重。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力量要求已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需要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同采购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按一定的程序进行。

(五)强化事后监管

建立和形成事后的报告分析制度。主要是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绩效分析及信息反馈。为后续安排提供依据、参考和建议。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指标考核体系,对政府采购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判断政府采购规模的合理性、有效性,以提高监督有效性。

(六)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切实强化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加强采购管理部门、审计、监察、等各自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职责的同时,建立上述各部门都参加的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的协调与配合,实施综合性监督检查,增强联合监督的效果。

总之,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约束机制必须严密有力并监督到位。监督制度建立以后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采购就是监管与执行有机结合的整体,监管与执行应当并重,二者不能偏废。只有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政府采购的职能作用。

参考文献:

[1]杨玉梅.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J].经济问题探索,2006 (4).

[2]何红锋,张璐. 我国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 (5) .

[3]胡伟,程亚萍.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之重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 (9) .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精选篇10

关键词:采购;管理;监督审计

一、采购管理机构的现状

1.采购人员不配套,缺乏专业性

我国物资采购管理在人员编制上,,没有根据用人单位或部门的需求定位配套,在工作职责上一人身兼数职现象严重,缺乏对业务的专业性与应对市场分析的判断力。正常的采购部门担负着编制采购计划、制作招标文件及组织投投标、社会市场调研及市场询价的业务范畴,在其人员配置上远远达不到工作的正常需要。不但缺乏相应的专业性知识,更达不到丰富的工作经验及组织协调能力。在采购过程中,人员的服务意识淡薄,采购人员面对供应商询问、质疑表现不耐烦,拖延采购的时间周期,使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打折扣。

2.采购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

随着我国《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及《采购法》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我国采购管理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全程监督机制,对于促进采购业的健康发展和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些企业单位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未能制定出一系列的采购管理制度;采购规则和操作规程;采购人员岗位职责;采购绩效评估制度等配套机制,导致采购内部管理运行严重“失控”状态。

3.采购内部监督力度不够

按照加强物资采购的审计监督,有利于消除采购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保证各项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按照《采购法》的要求,单位监察审计部门应对相应的采购及招投标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就日前情况来看,多数企业在其行为上参与得多,监督得少。如在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中,只担任了现场的监督员,忽视了事物的全过程监督审计,对事前事后的相关工作不知情,在某些采购环节上甚至出现了对工作“失控”的状态。具体体现在企业或部门不重视采购管理的事后检查和验收工作,验收人员不配套,验收程序不规范,验收结果不明确;有些设备采购后,未能计入固定资产账目,甚至无验收程序等等。

二、监督审计的重点环节和审计内容

1.对采购立项监督审计

作为监督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一是要审查采购项目在程序上严格把关。采购计划是否有依据,采购内容是否为当前工作所必需。从采购的申请、专家论证到可行性研究,市场调研等方面进行监督,保证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合规性。二是审查采购项目在价格上严格把关。采购小组应组织市场询价,社会跟踪调研的相关渠道,在掌握市场调控政策的同时,对采购价格进行控制,最后确定审计意见和建议,有效减少采购资金。三是要审查采购项目在数量上严格把关。从市场经济效益出发,即考虑经济原则,又要满足计划的需要,有些企业或单位部门存在着计划中虚报采购数量,贪多求大,如果在此轻视审计监督这一环节,就会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

2.对采购招投标监督审计

作为监督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一是审查有关采购招投标文件的完整性。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文件内容及相关条款严格把关,逐条逐项进行审查,确保采购合规、合法性。二是监督审查招投标方式的合理性。不管是何种方式的招标都要严格履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保证标的正确性、严密性,防止串标、陪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参与的有效性。三是监督审查评标委员会及专家的合规性。按照相关要求,对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及内外部门的聘请比例、内审人员是否参与等等环节,审计人员要采取相应方式予以确认。四是监督审计开播、评标、定标的严密性。严格公平、公正、公开的评标原则,审计人员认真记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好监督工作。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监督,为审计监督把好控制关。

3.对采购合同的监督审计

作为监督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一要审查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二要审查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如合同价格、数量和质量,付款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特别是付款方式一定表述清楚,避免瑕疵,合理掌握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采购资金的正常运转,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三是审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完整性。在履行相应承诺的同时进行相应的售后服务、投标承诺,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内容明确协商,做到互利互为。

三、加强采购监督审计管理的相对措施

1.建立健全采购内部控制的制度

一是从采购的重点环节分析,从建立内控制度入手,严格执行招投标采购的相关制度,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过程透明;监督到位;保证招投标的准确性、合理性,从而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二是对采购实行全过程监督,打破以往的注重事前监督,忽略事中监督,事后检查验收的环节,造成质量不达标,资金无法控制的局面。三是建立采购效能监察体系,采购成本的高低是直接影响企业效益的重要因素,加强物资采购中的效能监察,防止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推动采购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2.加大采购监督审计力度

一是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素质。从业务知识、规章制度入手,分层次、有重点地加强企业及部门员工的培训教育,在内部形成自觉遵章守纪的氛围,在采购管理和监督审计方面强化责任意识。二是岗位设置方面,采取定期轮岗制度。企业员工实行轮流上岗制度,这样,使员工在不同的工作岗位可以掌握更多的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有效监督管理,避免工作失误现象的发生。三是建立风险防控系统,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启动采购预案监督体系,有效预防违法违规不正当的采购现象,为从源头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及发展提供强有力保证。

3.完善采购监督制约机制

根据《采购法》,作为采购监督审计的主管部门应由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一是在部门的职责范围上建立及明确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在采购程序、工作纪律、人员培训、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上出台一系列的制度。监察审计部门应跟踪进行实施监督。二是明确采购工作的组织体系,建立采购领导机构;完善采购管理运行体系,出台各种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有了规范的监督机制,并在工作中严格推行,实现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管理事物的行为,这样,采购监督的工作就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建立采购审计制度。对重大物资采购活动和采购业务定期开展专项审计,跟踪审计评估报告。通过检查督促的方式,使得采购监督工作达到现代管理的基本要求。

4.推进采购监督管理的信息化

一是建立物资管理信息系统,采购管理计算信息化,彻底改变传统的手工作业,实现物资采购管理数据信息共享。在一定范围内达到供应与需求、供应商与供应产品、业务操作与分析结果、价格与质量等信息公开化。既可以促进信息流动,又可以实现多层面、多视角的监督。二是推进网上采购,网上采购不但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也达到了公开采购目的,运用互联网的优势条件,实现了网上询价、比价;技术咨询、技术交流的服务。省时省力,是加强采购监督的利好办法。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采购制度发展壮大,采购行为逐步规范,加强企业物资采购监督工作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日前从采购管理的现状看,完善我国采购行业的监督机制和内审制度必在可行,这有利于推动采购行业的健康发展,引进市场竞争力提供了有力保障。根据现有采购市场的需求和物资采购的变化,赋予了采购行业的人员自主选择供应商和确定物资采购价格的权利。因此,建立有效的企业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尤为必要,采购监督审计将成为企业内部监管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赵东彪.浅谈强化企业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3-07.

[2]沈晓敏.浅谈如何优化建筑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13.

[3]张旭春,薛明,阚淑玲.加强企业物资采购监督与管理的途径.今日科苑,2007-10.

[4]叶秀萍.构建企业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中国内部审计,2006-03.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精选篇11

关键词 欧美国家;政府采购;启示;管理视角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眼文章编号?演1673-0461(2013)06-0011-04

一、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兴起了一次前所未有的变革,这就是政府采购改革探索。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改革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试点始于1996年。199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1亿元,其后,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长,到2004年突破2,000亿元,而2005年财政部统计全国政府采购实际规模达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也由从初期的简单货物扩大到许多工程和服务领域。2003年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明显增加,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分别为54.4%、39.3%和6.3%,分别比上年增长43.3%、115%和34.3%,2004年三者的比重分别为49%、 44%、 7%。2005年,工程类、服务类的比重分别为45.2%、6.7%。

尽管我国的政府采购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同时,其存在的一些弊端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从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之后,财政部又颁布了一系列制度办法,但是,目前制定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法律约束功能。②采购流程中运作不规范。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采购如何运作没有统一规定,如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责划分不清、采购方式选择具有随意性等。③采购人员素质较低、专业人才缺失。我国政府采购没有建立专家评委信息库,最终实施政府采购的是政府工作人员;而绝大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都不熟悉,没有经过合理有效的选拔、培训程序,这样就构成人力资源的障碍。④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我国部分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机构和管理机构是同一机构,相当于自己监督自己,更谈不上透明。而且,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分工也不够清晰。⑤没有完善的信息系统,信息流通不畅。我国政府采购尚未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使得信息不能及时到达采购相关各方,以致相关各环节效率低下,而且违背了公开的原则,为腐败现象的出现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欧美国家政府采购的经验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18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它随着国家管理制度逐步规范,如今已演变成兼有财政支出管理和国家宏观调控双重功能的重要工具,对我国政府采购的有效实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及明确的采购原则

西方各国中,英国和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相对而言比较完善和成熟。早在1782年英国政府就专门成立了“文具公用局”,负责采购政府所需的货物和投资建设项目,并规定一套政府采购特有的采购程序和规章制度;美国18世纪末就开始制定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目前涉及的政府采购法律就有500多部,比如美国依据《联邦采购法》,制定了包括招标采购官员的《采构工作手则》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可以说,在政府采购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方面,美国现居于世界的领先水平。

2. 健全的采购管理方式及程序

在欧美国家,公开招标被公认为是最简单、最有效的资源优化配置采购方式,其他采购方式都因存在人为因素被严格控制。此外,欧美国家有较健全的采购程序,比如美国的政府采购过程分为确定采购需要、签订采购合同、执行采购合同三个较完整的阶段,德国则分为信息、开标、评标和定标、检查监督、资金拨付4个完整阶段。欧美国家完整的政府采购程序,使其政府采购工作能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不断前进。

3. 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及队伍

欧美各国一般都有由政府设立的专门从事政府采购的机构及专业的采购队伍,以充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大、采购程序标准化、便于监督的优势。比如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在财政部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司;美国在总统行政预算办公室设立了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另外,美国目前拥有一支30,000名采购专家和15,000名采购官员构成的庞大采购队伍,而且它在一些大学中开办了政府采购的专业培训,或通过组织相关的研究协会来切磋采购方面的技术,这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4. 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管

欧美国家都建立有一套较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该体系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有效控制,保障它们的政府采购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例如,美国政府采购把从供应商的确定到政府采购参与人员的管理,都纳入了其监管系统的监管范围之内。如供应商评审制度规定,凡有意向政府部门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企业,需通过国家标准局所定的相关审查项目后才能进入合格供应商名单,这样保证了供应商的竞争公平性;另外,为控制和防范政府采购舞弊,美国采取法律制度、外部监督及内部控制等措施,对采购专业人员和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采购人员进行专门的教育与训练。

5. 较完善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电子化信息技术的运用是各国政府采购发展的一大趋势。1999年开始,美国政府采购开始全部采用电子商务方式,建立了“采购改革网络”。目前,美国小额政府采购基本实现了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通过互联网完成了政府采购电子信箱、资金划转及其他政府采购方面的信息交流。此外,英国财政部也要求政府各部门利用畅通的电子信息网络,通过网上交易简化实物交易过程中的繁琐环节,利用因特网传送文件,以节省政府消费支出。

三、从管理学视角分析欧美国家政府采购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在我国实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无论是政府还是研究学者,对其更多地关注在于政府采购法律和制度如何进行健全和完善。而就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实际状况,政府采购作为一种约束和规范政府购买活动的财政支出管理实践,从管理的角度来分析如何借鉴国外政府采购的实践经验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也是十分必要的。因而,以下笔者将从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素质提升、监督管理以及信息平台系统构建4个角度来分析国外政府采购的实践经验对中国的启示。全国各地可对各地试点中采用的新点子、好办法要及时宣传、推广,最终建立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1. 完善政府采购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机构管理的有效性

我国的政府采购在有《政府采购法》做指导的基础上还应该尽快出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等关于《政府采购法》的配套制度,对政府采购工作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使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政府采购操作程序的规范统一,尽力做到合法、科学、高效。

同时,借鉴欧美的经验,我国也应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督机构进行分别设立,并划分设立后的职能。可考虑在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它是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性机构,主要负责参与制定政府采购法规、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办法,监督、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保证采购过程资金的有效使用和交易的公平性,协调与其他主管部门、采购执行机构的关系等。另外,在我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均不具备执罚职能,对违反政府采购政策的部门和单位如何处理,尚无明确规定,很难实施处罚和惩戒。因此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制定申诉机制。县(市)一级的机构设置,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这样既可以提高管理效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舞弊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2. 加快政府采购人员素质培养和提升

(1)加强政府采购人才培养,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从事政府采购的各部门和各级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工作的好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注意发挥或调动社会上有资质、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协会)的力量,联合开展不同类型的专题研讨、培训或组织中外专业机构及人员交流考察活动。另外培训要分层次,即负责大宗采购或特殊商品采购的人员可由中央政府负责培训,小额商品采购的由此促进相关人员业务素质的提升,使我国政府采购各级专业人员在较短时期内得到学习和提高的机会。

(2)建立采购专业人才库,解决人才评委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建立政府采购完整的人力资源数据库,更好地进行人才管理。其基本内容包括在职人员基本情况、离职人员信息、员工工作动态跟踪信息、人才储备信息等。对政府采购专家进行分级建库是管理人力资源数据库的一种有效方法;而且根据采购项目评审的难易程度,我们便可从已建立的高中低专业人才库中抽取适合的专家人才担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组。这样不但可以使专家人才状况更系统化,而且便于对专家队伍进行有效开发和管理。

开发和管理政府采购专家队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①开展量身定制的培训,对进入专业人才库而有可能成为评委的人员进行职业操守方面的培训。②实施考核,对专业人才库中所有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③引入奖惩机制对专业人才进行管理,如:被录入专业人才库的人员,要对其入库时间进行限制,对于考核成绩连续很低或违背了职业操守的一定要淘汰;而对评委履行职责好的可以实行连任或颁发奖励证书。

3. 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监控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

(1)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可以从主体和客体两个角度进行,主体监督主要是从监督者的角度出发,客体监督主要是从被监督者的角度出发。

第一,完善政府采购主体监督机制。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包括内外两个部分,完善内外双层监督机制,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才能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方位监督。政府采购的内部监督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采购计划、项目实施、合同审核、资金支付等过程的分离,从而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和控制机制。外部监督起到促进作用,主要是来自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公证部门的专业监督,以及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供应商、采购机构等部门或个人的非专业监督。

基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财政理念,本地区公众对于政府获得的当地税收的使用方向应有知悉和监督的权利,另外,审计部门监督的任务应高度重视:一是在监督上要突出重点, 把招标数量大、有影响的采购作为重点。二是要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审计试点,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探索审计路子。总之,应充分发挥这些监督主体的作用,在更大范围内对政府采购活动形成一种立体式的监督。

第二,完善政府采购客体监督机制。完善的监督机制必须要有明确的监督对象。政府采购监督应该针对所有采购当事人以及从采购计划到采购完成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主要包括对采购人、评标委员会、供应商、采购资金以及供应商评审等的监督。具体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明确采购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使采购人员的行为规范化;完善供应商资格评估机制,检查投标商是否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条件;对整个采购流程和专用资金进行有效监督,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超过规定金额的商品采购要采用招标的方法集中采购,采购透明度的增强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加强对采购信息的公布,避免暗箱操作行为等。在这采购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这就需要专门的政府采购仲裁委员会,按规范的工作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解决各种争议和矛盾。

(2)政府采购的绩效管理机制。政府采购绩效是对政府购买性支出一种评价。根据经济学理论,政府采购活动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兼顾经济性和效率性的统一。在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我们应关注如下几方面的总体绩效评价指标:①经济指标,表示投入成本最小化程度,主要关注的是成本和产出之间的关系。②效率指标,即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是评价政府采购绩效的核心指标。③效益指标,指产出最终对实现组织目标的影响程度,如产出的质量、期望得到的社会效果和公众的满意度等。该指标应针对政府采购自身特点设置。④主观评价指标,是相关人对政府采购的主观判断,可以弥补定量指标的不足。它对评价结果进行的定性分析与验证进一步完善了评审结果,使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论更加的全面准确。在以上总体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我们建议对各类采购支出进行分门别类的评价,其结果将按一定的权数嵌入总体绩效评价体系中,使绩效评价体系形成多层次的系统。此外,项目绩效评价体系主要针对具体的项目,充分考虑到项目的经济性、项目的社会性、项目成本与效益的可计量性和项目的规模等因素。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精选篇12

一、政府采购风险的表现形式

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一是经济性和有效性,二是鼓励竞争,三是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防止其被挪用和流失。另外通过政府采购,政府可以实现宏观调控、预防腐败、推动社会就业、诚信建设、减少公共购买中的权力寻租等目标。政府采购风险就是实施政府采购的结果未能达到上述预期目标或与目标相背离,是由于政府采购运作过程中因制度设计和运行失当、管理缺陷以及外部事件冲击等不确定因素导致采购失败,从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

政府采购风险从大类可以划分为系统风险和个别风险两类。系统风险是指国家的政局变动、制度改革、政策变化、国民经济的剧烈变动等因素带来的风险,具有不可控制性,难以防范和控制;个别风险是由于不确定因素影响带来的,它是由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给集中采购机构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个别风险如能采取有效措施是可以防范的。实践中政府采购风险可以归纳为运行管理风险、人员道德素质风险、信息风险、决策风险、监管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几种。具体表现形式有:采购信息没公开,采购政策不合理,采购程序不规范,评标过程不公正,节资率低,采购成本过大,招标后废标,合同执行中出现预算大幅度增加或减少,产生履约纠纷等等。

一般而言,政府采购风险具有隐藏性、突发性和连续性等特点,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在国外政府采购运行中是经常发生的,我国有些地方也已发生,但通过不断完善制度等手段还是可以规避风险的。

二、政府采购风险产生的原因

从政府采购目标来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已有效地降低了政府的采购风险,但是政府采购是一种购买行为,又以公开招标为主,从招标信息的公开到履行合同的整个采购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所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复杂多变,采购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不可避免地导致存在某种潜在的风险。分析政府采购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制体系有待完备。政府采购管理体系通常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四个层次构成。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三年后的今天,随着各项法规陆续出台,整个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原则、基本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政府采购活动指明了工作方向和目标。但现有的有关制度建设只是搭起了基本框架,而政府采购各环节的有效运作和“链接”,还需根据这一基本框架并结合管理要求进行充实和细化,使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和有效,保证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出台后关键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没有出台,各地为了规范采购管理,结合当地实际采购活动对信息、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和供应商投诉处理等关键环节,以及非招标采购、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申报审批等重要行为积极探索,制定了一些单行规定来指导具体的采购实践。这些规定在指导采购活动的某一关键环节起到了重要的控制作用,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致使这些规定缺乏权威性、统一性、科学性、完整性或衔接性,对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无法系统、全面和有效地防范和控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尚存缺陷。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来看,存在执行采购预算不够严谨;缺乏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评价工具,采购带有主观随意性、权力干预性;尚未理顺和整合采购内部控制的职责、权限管理的关系,相互推诿扯皮;注重采购范围(目录、项目)的内部控制,而轻于对内部违规现象的处罚,存在 “避重就轻”和做“老好人”思想;虽然出台和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章程,但往往执行难,一些单位或人员为了小团体或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也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推行和管理带来消极影响,等等。这说明内控制度没有渗透到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没有形成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控制机制,没有把内部控制细化到实务操作中具体责任人,细化到详尽的政府采购每一个步骤。

(三)监督机制有待加强。一是监督检查机制缺乏独立的监督主体。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第七章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对象的主管机关,是政府采购监督主体。但依据《招投标法》,各级发改委和相关的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相应的公共采购行政规章,分别管辖属于自己的公共采购项目。可见,公共采购市场中的监督主体实际上尚未统一,有关基础设施建设、供水、供电、供热等政府公用事业的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稀缺资源和国家利益的公共采购项目等,存在多元监督主体,大部分还没有进入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视野。二是监督检查机制缺乏统一的监督规则。采购法虽赋予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但缺乏监督的实质性内容和具体程序规则,对各级财政部门如何进行监督没有具体的、有效的、强制的监督措施,因此,不能将监督落到实处,也不能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更何况财政部门与采购部门与采购人(政府机关)行政层级平行,缺乏行政管理的权威性,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三是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难以保证实质性效果,腐败、商业贿赂、吃回扣等现象或多或少地禁而不止。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作为法定的监督主体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纪检、监察部门只是在招标活动中被财政部门邀请参与现场监督,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因监督范围广、内容多、工作量大,不可能面面俱到,可能会出现监管“缺位”。

(四)预警机制没有建立。目前我国对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没有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有些地方过分强调政府采购节资的效果,走入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其社会效益的误区;对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如购买节约环保产品、保护中小企业、支持地方经济事业发展等没有充分考虑;对采购方式的使用没有科学的界定标准,如过多过滥的定点采购实际上是赋予了供货商一种市场特权,形成了与公平竞争相左的市场垄断,最终暴露出价格高、服务差、买卖双方私下串通等问题;对办公设施的配备没有合理的标准,超标准配置办公设施虽然就市场价格而言节约了大量资金,但整体而言造成了资金的浪费;衡量一件采购产品的好坏,没有行业内提供的参考标准和第三方评测机构做出的产品评测,只听厂商的一面之辞,面对厂商提供的看不见、摸不着的性能指标,比如虚报的打印机硒鼓寿命、笔记本电脑电池使用时间,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等等。对于这样的问题如果能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指标评价体系,对政府采购的目标结果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建立政府采购预警机制,相信就可以避免其带来的风险。

(五)宣传教育不到位。政府采购涉及的方面多、金额大,在我国又是一项新的改革,起步较晚,应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才能得以顺得推行。目前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看,对政府采购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一是还存在对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认识不足,尤其是基层的领导不重视,导致政府采购改革在某些地方或单位推行困难;二是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不足,致使其综合素质和能力不高,抵御风险的意识不强,采购行为不规范;三是对供应商的宣传教育不够重视,供应商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之一,是政府采购不可缺少的,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了竞争和活力,但是在采购活动中为了争取更大的利益,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相互串通、在采购活动中陪标等风险问题,一直以来是难以提前了解和解决的,也没有很好的办法进行处理。

三、控制和防范政府采购风险的对策

针对以上政府采购风险存在的原因,要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政府采购风险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法制体系,规范操作程序。加快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尽快制定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单行办法或具体规定,包括政府采购具体程序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文件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形成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以财政部相关办法为主干、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环节控制为重点的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积极发挥省级主动性,依据大的法律框架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注重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抓紧制定内容完善、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重点研究制定“集采机构的考核”、“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责任追究”、“采购方式审批和特殊采购事项管理”及“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和控制”等办法,用小的规章制度最大可能地补充、指导具体操作,形成一套完整的、实用的、可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做好政府采购法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做到相互协调,彼此补充。在法制化的基础上,实现优化操作流程、公开办事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加强风险防范、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若采购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违规操作,就可能承担法律的风险,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狠抓源头管理,完善预算编制。一是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做好预算编审工作,提高采购预算质量。二是把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每个部门和项目。三是强化政府采购年初预算的约束力和在操作上的指导性,控制有关采购人临时追加采购预算,严格预算的执行。

四是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实施概算、预算及决算控制,预决算及资金控制应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三)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规范采购行为。首先,严格职权划分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政府采购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对代表政府利益的各方之间,应明确各自职责,如财政部门负责采购计划、采购预算审定,但不直接参与具体采购事务,仅凭采购中心和采购人签单支付采购款;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采购规章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关系;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采购人员培训等。其次,实现政府采购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即采购、付款、验收三权分离;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人、使用人与定标人相互分离;采购中心机构内部采购、合同审核、验收岗位的分离。第三,要督促各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优化操作流程,公开办事程序,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防范采购过程中的风险。第四,完善政府采购决策、实施阶段内监管措施。在政府采购决策立项阶段,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的规范性;要把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实施阶段,则应建立、健全“监标委员会”制度,合理划分合同签订权与合同质量验收权。

(四)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有效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保证。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完整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实现内部监督制衡主要靠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内部控制机制来完成,这里所强调的主要是外部监督控制。政府采购法对外部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从以上可以看出不同的监督主体的监督内容和角度是不同的,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负有举足轻重的责任。所以,要强化财政部门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建立职责定位准确、分工合理明确、程序清晰合理和协调配合有序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做到监管到位。一方面以审核、备案、反馈制度为主要形式,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另一方面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制度和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制度,完善事后监督,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清楚自己的职责,将着力点放在制度建设、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机构考核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而不是将过多的精力陷于标书审查、现场监督等环节,抓住监管工作的主要矛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另外,纪检、监察、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也要明确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其对政府采购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 (五)建立指标评价体系,完备预警机制。要建立政府采购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的综合、全面、协调提高。对政府采购的效益评价,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该采购项目是否必要,总额是否适度。二是采购方式是否适当,成本和效益之间的投入产出之比是否实现最大化。三是在采购项目的购买标准上,如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配备标准,严格在标准内配备能满足单位需要的货物、服务等,避免浪费。四是注重政府采购的成本分析,既重视其显性成本又不忽视隐性成本。五是注重政府采购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重视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引导购买国产品牌、自主创新产品、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及注重环境保护等。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精选篇13

政府采购工作是各级政府机关职能落实管理的重要衡量指标,也是广大社会群众较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近些年来,暗箱操作、公款私用、资金挪用、滥用权限等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问题层出不穷,不仅影响到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的开展,也给政府形象以及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加强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尤为重要。本文就我国目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并就如何更好的提高政府采购管理监督的效果水平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以期更好的提高政府采购的实效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推动我国“阳光政府”的持续、良性建设。

【关键词】

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问题;措施

政府采购,也叫作“阳光下的交易”,是政府机关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的一种十分必要和重要的管理手段。它不仅关系到政府机关的管理发展以及职能发挥,也极大地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建设发展。因此,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简单分析和总结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并研究和探讨如何更好的强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水平和效果,从而更好的促进和推动我国政府机关的现代化、高效化建设发展。

一、我国政府采购管理的现状

随着国家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关注和重视,我国大部分地区行政机关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已经初显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具体表现在:

(一)缺乏正确的观念认识

目前,我国许多政府机关领导由于缺乏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正确认识,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不了解、不清楚,在选择供货商时不进行规范、严谨的招投标,对采购的前期计划、预算以及后期的物品(资产)应用、收益等情况不关注、不重视,导致政府采购管理的涉及范围较窄,工作不全面、不到位。

(二)缺乏公开透明的采购流程

目前,随着“阳光政府”工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已经开展试行定期公开制度,但其透明度仍然较低,其采购的流程、内容、审批等工作仍然缺乏全面的监督管理。同时,大部分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范围窄、规模小、业务分散等特点,导致对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无法形成合力,从而造成政府宏观调控无法正常发挥其监督导向作用,而这些都容易导致政府采购工作出现、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还会造成政治危机。

(三)政府采购的信息化程度不高

现代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时代标志就是信息商务的应用,即将采购工作从选择供货商到确定采购以及之后的物品输送等环节都通过计算机网络来沟通完成。随时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普及,虽然大部分行业都已经开始普遍采用网络办公,国家政府也推行了“无纸化办公”,但在政府采购方面的信息化程度仍然偏低,采购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不高,政府机构内部无法实现政府采购的统一化、标准化调度和管理,从而导致政府采购工作往往出现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问题。

二、强化政府采购管理及监督的措施

针对当前我国各地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各级政府机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不断提高和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效果水平,从而更好的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科学化、公开化和有效化。具体措施如下:

(一)创新和强化政府采购管理意识

各地政府机关领导人员要认真了解和学习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工作的目的、内容、标准和办法等,在思想上加强重视,并给予制度、资金以及人员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和投入,从而有效保障和推动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还要积极加强在理论观念上的改进和创新,确保在管理监督思想上紧跟社会发展趋势,与时俱进,从而积极提高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制度体系

各地政府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政府采购管理的工作性质、岗位职责、具体流程以及监督标准等,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严格规范政府采购在计划、审批、采买、存储、使用、核算等环节上的任务流程,加强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的执行力度,从而更好的确保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工作的有效性、时效性和规范性。

(三)提高政府采购的信息化水平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采购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在资金、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投入,加强对采购信息网络平台的构建和完善,健全和更新采购工作的各类信息数据库(如目录数据库、资产应用数据库、人员数据库、薪资数据库等),并通过专业技术将其进行数据链接和资源共享,提高各部门、科室采购信息的统一性和关联性。同时,还要着重加强对采购信息网络安全的关注和重视,聘请专业网络技术人员对采购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进行防火墙、杀毒软件、网络权限、加密软件等安全技术的设置和升级,提高管理人员的网络信息安全意识,以便更好的提高政府采购的信息化水平。

三、结语

采购工作是各地政府日常管理工作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各类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落实的重要物质基础保障。因此,国家及各地政府机关必须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视和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意识,健全管理监督制度,增强政府采购的信息化水平,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工作向着公开化、现代化、透明化、法制化的方向不断迈进。

作者:王艳杰 单位: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参考文献

[1]朱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J].中国外资,2012(02):19-21.

[2]刘军民.GPA谈判背景下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若干重点问题探析[J].地方财政研究,2012(12):11-17.

[3]张敬.再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J].财政监督,2014(30):62-64.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精选篇14

一、政府采购风险的表现形式

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一是经济性和有效性,二是鼓励竞争,三是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防止其被挪用和流失。另外通过政府采购,政府可以实现宏观调控、预防腐败、推动社会就业、诚信建设、减少公共购买中的权力寻租等目标。政府采购风险就是实施政府采购的结果未能达到上述预期目标或与目标相背离,是由于政府采购运作过程中因制度设计和运行失当、管理缺陷以及外部事件冲击等不确定因素导致采购失败,从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

政府采购风险从大类可以划分为系统风险和个别风险两类。系统风险是指国家的政局变动、制度改革、政策变化、国民经济的剧烈变动等因素带来的风险,具有不可控制性,难以防范和控制;个别风险是由于不确定因素影响带来的,它是由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给集中采购机构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个别风险如能采取有效措施是可以防范的。实践中政府采购风险可以归纳为运行管理风险、人员道德素质风险、信息风险、决策风险、监管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几种。具体表现形式有:采购信息没公开,采购政策不合理,采购程序不规范,评标过程不公正,节资率低,采购成本过大,招标后废标,合同执行中出现预算大幅度增加或减少,产生履约纠纷等等。

一般而言,政府采购风险具有隐藏性、突发性和连续性等特点,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在国外政府采购运行中是经常发生的,我国有些地方也已发生,但通过不断完善制度等手段还是可以规避风险的。

二、政府采购风险产生的原因

从政府采购目标来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已有效地降低了政府的采购风险,但是政府采购是一种购买行为,又以公开招标为主,从招标信息的公开到履行合同的整个采购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所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复杂多变,采购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不可避免地导致存在某种潜在的风险。分析政府采购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制体系有待完备。政府采购管理体系通常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四个层次构成。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三年后的今天,随着各项法规陆续出台,整个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原则、基本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政府采购活动指明了工作方向和目标。但现有的有关制度建设只是搭起了基本框架,而政府采购各环节的有效运作和“链接”,还需根据这一基本框架并结合管理要求进行充实和细化,使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和有效,保证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出台后关键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没有出台,各地为了规范采购管理,结合当地实际采购活动对信息、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和供应商投诉处理等关键环节,以及非招标采购、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申报审批等重要行为积极探索,制定了一些单行规定来指导具体的采购实践。这些规定在指导采购活动的某一关键环节起到了重要的控制作用,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致使这些规定缺乏权威性、统一性、科学性、完整性或衔接性,对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无法系统、全面和有效地防范和控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尚存缺陷。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来看,存在执行采购预算不够严谨;缺乏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评价工具,采购带有主观随意性、权力干预性;尚未理顺和整合采购内部控制的职责、权限管理的关系,相互推诿扯皮;注重采购范围(目录、项目)的内部控制,而轻于对内部违规现象的处罚,存在 “避重就轻”和做“老好人”思想;虽然出台和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章程,但往往执行难,一些单位或人员为了小团体或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也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推行和管理带来消极影响,等等。这说明内控制度没有渗透到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没有形成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控制机制,没有把内部控制细化到实务操作中具体责任人,细化到详尽的政府采购每一个步骤。

(三)监督机制有待加强。一是监督检查机制缺乏独立的监督主体。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第七章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对象的主管机关,是政府采购监督主体。但依据《招投标法》,各级发改委和相关的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相应的公共采购行政规章,分别管辖属于自己的公共采购项目。可见,公共采购市场中的监督主体实际上尚未统一,有关基础设施建设、供水、供电、供热等政府公用事业的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稀缺资源和国家利益的公共采购项目等,存在多元监督主体,大部分还没有进入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视野。二是监督检查机制缺乏统一的监督规则。采购法虽赋予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但缺乏监督的实质性内容和具体程序规则,对各级财政部门如何进行监督没有具体的、有效的、强制的监督措施,因此,不能将监督落到实处,也不能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更何况财政部门与采购部门与采购人(政府机关)行政层级平行,缺乏行政管理的权威性,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三是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难以保证实质性效果,腐败、商业贿赂、吃回扣等现象或多或少地禁而不止。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作为法定的监督主体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纪检、监察部门只是在招标活动中被财政部门邀请参与现场监督,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因监督范围广、内容多、工作量大,不可能面面俱到,可能会出现监管“缺位”。

(四)预警机制没有建立。目前我国对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没有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有些地方过分强调政府采购节资的效果,走入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其社会效益的误区;对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如购买节约环保产品、保护中小企业、支持地方经济事业发展等没有充分考虑;对采购方式的使用没有科学的界定标准,如过多过滥的定点采购实际上是赋予了供货商一种市场特权,形成了与公平竞争相左的市场垄断,最终暴露出价格高、服务差、买卖双方私下串通等问题;对办公设施的配备没有合理的标准,超标准配置办公设施虽然就市场价格而言节约了大量资金,但整体而言造成了资金的浪费;衡量一件采购产品的好坏,没有行业内提供的参考标准和第三方评测机构做出的产品评测,只听厂商的一面之辞,面对厂商提供的看不见、摸不着的性能指标,比如虚报的打印机硒鼓寿命、笔记本电脑电池使用时间,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等等。对于这样的问题如果能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指标评价体系,对政府采购的目标结果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建立政府采购预警机制,相信就可以避免其带来的风险。

(五)宣传教育不到位。政府采购涉及的方面多、金额大,在我国又是一项新的改革,起步较晚,应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才能得以顺得推行。目前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看,对政府采购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一是还存在对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认识不足,尤其是基层的领导不重视,导致政府采购改革在某些地方或单位推行困难;二是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不足,致使其综合素质和能力不高,抵御风险的意识不强,采购行为不规范;三是对供应商的宣传教育不够重视,供应商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之一,是政府采购不可缺少的,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了竞争和活力,但是在采购活动中为了争取更大的利益,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相互串通、在采购活动中陪标等风险问题,一直以来是难以提前了解和解决的,也没有很好的办法进行处理。

三、控制和防范政府采购风险的对策

针对以上政府采购风险存在的原因,要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政府采购风险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法制体系,规范操作程序。加快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尽快制定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单行办法或具体规定,包括政府采购具体程序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文件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形成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以财政部相关办法为主干、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环节控制为重点的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积极发挥省级主动性,依据大的法律框架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注重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抓紧制定内容完善、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重点研究制定“集采机构的考核”、“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责任追究”、“采购方式审批和特殊采购事项管理”及“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和控制”等办法,用小的规章制度最大可能地补充、指导具体操作,形成一套完整的、实用的、可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做好政府采购法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做到相互协调,彼此补充。在法制化的基础上,实现优化操作流程、公开办事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加强风险防范、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若采购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违规操作,就可能承担法律的风险,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狠抓源头管理,完善预算编制。一是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做好预算编审工作,提高采购预算质量。二是把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每个部门和项目。三是强化政府采购年初预算的约束力和在操作上的指导性,控制有关采购人临时追加采购预算,严格预算的执行。

四是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实施概算、预算及决算控制,预决算及资金控制应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三)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规范采购行为。首先,严格职权划分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政府采购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对代表政府利益的各方之间,应明确各自职责,如财政部门负责采购计划、采购预算审定,但不直接参与具体采购事务,仅凭采购中心和采购人签单支付采购款;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采购规章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关系;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采购人员培训等。其次,实现政府采购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即采购、付款、验收三权分离;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人、使用人与定标人相互分离;采购中心机构内部采购、合同审核、验收岗位的分离。第三,要督促各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优化操作流程,公开办事程序,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防范采购过程中的风险。第四,完善政府采购决策、实施阶段内监管措施。在政府采购决策立项阶段,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的规范性;要把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实施阶段,则应建立、健全“监标委员会”制度,合理划分合同签订权与合同质量验收权。

(四)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有效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保证。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完整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实现内部监督制衡主要靠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内部控制机制来完成,这里所强调的主要是外部监督控制。政府采购法对外部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从以上可以看出不同的监督主体的监督内容和角度是不同的,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负有举足轻重的责任。所以,要强化财政部门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建立职责定位准确、分工合理明确、程序清晰合理和协调配合有序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做到监管到位。一方面以审核、备案、反馈制度为主要形式,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另一方面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制度和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制度,完善事后监督,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清楚自己的职责,将着力点放在制度建设、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机构考核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而不是将过多的精力陷于标书审查、现场监督等环节,抓住监管工作的主要矛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另外,纪检、监察、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也要明确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其对政府采购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 (五)建立指标评价体系,完备预警机制。要建立政府采购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的综合、全面、协调提高。对政府采购的效益评价,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该采购项目是否必要,总额是否适度。二是采购方式是否适当,成本和效益之间的投入产出之比是否实现最大化。三是在采购项目的购买标准上,如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配备标准,严格在标准内配备能满足单位需要的货物、服务等,避免浪费。四是注重政府采购的成本分析,既重视其显性成本又不忽视隐性成本。五是注重政府采购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重视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引导购买国产品牌、自主创新产品、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及注重环境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