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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生产管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0: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食品安全生产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近年来,我国部分中小型食品加工企业管理整体上已有很大改观,开始重视引入现代化的生产设备,厂区和车间的环境建设也可基本满足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然而,由于食品生产过程比较复杂,现有中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多注重抓生产和销售,因此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还是薄弱环节。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外界污染因素和内在微生物代谢或毒素引起的。外界因素主要包括原料生产环境、加工条件、加工环境、仓储管理和人为操作等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内在因素则是由食品原料性质导致的,如微生物繁殖或代谢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内源酶的表达引起的品质下降等。因此,要保障食品安全,则必须对引起食品安全问题的外界因素和内在因素进行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我国现有中小型企业在食品安全生产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仍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加工条件差,自动化程度低

加工过程是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要在加工过程中有效保障食品的安全,则必须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安全管理:①对食品加工设备和装置的安全管理。食品的加工离不开加工工具或机械装备,它们是与食品直接接触最多的外在因素,因此加工设备的卫生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食品的安全。2013年的恒天然奶粉原料检出肉毒杆菌事件正是因为对管道清理不彻底引起的。②对加工环境的安全管理。加工环境是指生产车间内的整体生产环境,包括车间的通风条件、排水条件、整体卫生条件等,良好的加工环境可以有效避免产生食品安全问题。③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监控。要保障食品的安全生产,就需要对整个加工过程进行有效地安全监控,建立食品质量追溯系统,规避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然而,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在食品加工生产中的手工操作较多,设备自动化程度较低,加工设备和加工车间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整体条件相对落后。问题主要有:①在加工设备和装置方面,某些加工设备较为落后,有的生产设备和加工工具已出现了锈蚀,这为食品的安全生产带来较大的隐患。②在加工环境方面,一些企业车间天花板或地面均有不同程度的破损,车间设计上多处存在卫生死角,通风条件差,车间排水不畅、地面有积水,非加工材料外露且极易脱落飞散至车间各处而造成食品污染;在环境维护上未对环境空气进行微生物检测,未进行日常食品接触表面的涂抹测试以及空气沉降菌检测等,这些较差的加工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和问题。③在生产过程的监控方面,目前多数中小型企业仍未实现自动化生产,工厂内生产食品安全的监控基本靠人工,某些关键数据的记录仍为手工记录,这对食品安全情况的准确判断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1.2企业监控设施建设不完善,缺少对样品的基本检测能力

品质监控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判断产品安全性和品质稳定性的唯一方式。通过品质监控,可以避免因食品原料、包装等问题或生产加工、运输、储存过程中存在的食品安全危害。而要实现对产品品质的有效监控,则需具备以下条件:①成立品控部门。品控就是对产品品质和安全的控制,主要负责原料把控、生产加工、产品制成、成品检测到成品入库以及售后质量的跟踪。②建立在线监控点。对某些影响产品生产的关键点实现在线监控,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由于中小型食品企业投入资金相对较少,在品质控制相关部门、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和技术瓶颈。调研的多数食品企业基本不设品质监控部门或在线监控系统,缺少对产品品质的安全检测和监控。即使一些企业建有产品品质控制实验室,但也因为检测设备价格昂贵或技术人员专业水平的缺失而使企业对食品的检测能力几乎为零,如某些食品生产企业甚至连大肠菌群这样基础的指标检测能力都没有。有研究表明,企业对其产品品质的控制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身的规模及其组织。而中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因此其对产品品质的控制往往没有特别重视,进而容易产生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1.3企业管理不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良好的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食品加工和流通过程中,由于包装、储藏、运输等设施落后和管理不善,也容易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使食品生产产生较大的隐患。要在管理方面有效保障食品的安全,则需要对车间管理、仓储管理、物流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分别建立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机制。①仓储管理:包括对加工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和其他物资的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应该针对每种物资的不同性质和储藏要求进行分类储藏和管理,防止因储藏不当而产生交叉污染。②车间管理:包括产品生产时的原料、辅料和其他物资的位置管理,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与外界的流通情况管理等。③物流管理:是指原料、配料、半成品和成品在运输过程中按各自的物流条件进行运输,以防止出现安全问题。如冷冻食品则需要采用冷链运输等。④消防安全管理:即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对消防安全方面的有效管理和实施。调研发现,由于缺乏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中小型食品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也存在较大的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比如,在仓储管理方面,多数中小型企业将不同的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和个人物品混乱放置,未进行严格分区,极易造成产品的交叉污染;在车间管理方面,设备清洁剂等化学用品随处摆放,未设置固定区域、防护及标识;在物流管理方面,物流通道对外门随时敞开,车间与外界联通,极易造成交叉污染;在消防安全生产方面,制冷机房内随意放置保温箱板,车间内插座随意安装,部分消防器材缺失,生产车间的消防通道或消防栓被遮挡等等,这些安全生产隐患的存在很可能为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1.4专业技术人员缺失,安全意识淡薄,整体水平低下

专业技术人员是体现一个企业加工技术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从业人员的素质及专业水平能获得较大的提升,则食品安全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地解决。要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需要配备以下类型的专业技术人员:①工艺生产人员:主要负责在生产车间对产品进行加工生产;②化验分析员:主要负责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测和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和检测,保障食品的安全;③生产工程师:主要负责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和管理,保障车间生产的良好运行。调研发现,从现有员工来看,多数中小型食品企业仅配备了生产人员,而且多数生产人员并非专业技术出身,仅通过简单的培训就立即上岗。并且现有的生产人员文化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对于安全生产的意识也十分淡薄。例如在生产时工作服穿戴不规范、佩戴首饰、使用非食品专用刀具等。另一方面,化验分析员和生产工程师在多数食品企业中严重不足。未配备化验分析员,则无法对原料或成品中的基本指标进行检测,没有这些基本检测数据,也就无法证明产品是否安全;生产工程师的缺失,则不能对生产设备进行有效地维护和管理,生产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只能选择停产,进而可能会对企业造成较大的损失。

1.5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到位,管理制度有待提高

为保证食品安全生产,近年来我国不断出台和完善了关于食品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等。政府也在不断加大检查和监管力度,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保障食品安全。而企业生产过程中,如果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执行和管理,则基本可以有效保障食品安全,避免安全问题的出现。然而在调研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对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整体素质水平较低,主要是企业对员工的教育不足,从业人员不熟悉国家相关食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少企业在生产中并未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执行。多数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认识不够深刻,理解有待加强。企业内部基本没有建立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未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消化吸收,以转化形成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这种对食品安全生产的认识和管理意识淡薄问题,导致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进而使生产可能产生巨大的安全隐患问题。

2中小型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对策

篇2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和效益,保障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组织和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者按照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促进营养、卫生、安全的食用农产品的发展。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与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检验,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一)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种子(包括种畜禽,下同)、肥料、农药、兽药(包括鱼药,下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食用农产品生产地方标准的拟订和实施,绿色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技术推广等。

(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水产品的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水产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生产地方标准的拟订,绿色农产品(水产品部分)产地认定和技术推广等。

(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生产地方标准的拟订,绿色农产品(林产品部分)产地认定和技术推广等。

(四)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等。

(五)省食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等。

(六)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国家标准的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加工的质量卫生安全抽查和监管等。

(七)省工商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假冒伪劣产品、无照加工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八)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及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等。

市、县(市、区,下同)农业、渔业、林业、经贸、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计划、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食用农产品基础设施的扶持、经费的投入以及其他相关的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依法对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实施监督检验。

第五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行业协会。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行政机关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督促会员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等。

第六条 政府鼓励并扶持有关合作经济组织和检验机构等组织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提品运销、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第七条 转基因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必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或标注。

第二章 食用农产品生产

第八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农业、渔业、林业、环保、食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食用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生产、加工、包装、储藏保鲜、检验检测方法等地方标准。

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质量卫生要求。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灌溉用水、养殖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废液、放射性废水、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有害气体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健全全省农业生产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对全省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的土壤、水等生产环境进行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

农业生产环境和场所中的重金属、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进行蔬菜、瓜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

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适期收获、屠宰、捕捞和采集,提高食用农产品品质。

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收获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间隔期。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的屠宰或者捕捞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休药期。

第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农膜。禁止滥用兽药、农药及其他危害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国家或省批准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二)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下同)等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三)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四)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十四条 绿色农产品实行产地、产品认定制度。绿色农产品产地认定由省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绿色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证书由省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为3年。期满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

绿色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使用绿色农产品证书、标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绿色农产品标志可以在被认定产品的产品包装、产品广告上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二)不得转借、转让绿色农产品证书、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者冒用绿色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证书和绿色农产品标志。

第十六条 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生产安全跟踪制度。生产过程中应当有完整的生产活动记录,包括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以及防疫、检疫情况,土壤、水等生产环境检测情况。

鼓励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实行生产安全跟踪制度。第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对生产的蔬菜、瓜果、水产品、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产品质量合格证制度。

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加工

第十八条 实行定点屠宰的牲畜宰前必须进行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需要检测的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目录,由省农业、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禁止屠宰明知使用过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的食用动物。第十九条 加工、贮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机械设备、工用具、包装材料等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

食用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在水产品、畜禽产品、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加工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水产品浸泡过程中使用甲醛、甲醛次盐酸氢钠;(二)水产品腌制过程中使用敌敌畏;(三)加工过程中使用色素;(四)使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章 食用农产品销售、使用

第二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销售使用过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二)销售使用有害有毒物质进行过初加工或加工的食用动物产品、水产品、蔬菜等食用农产品;(三)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四)销售禁止销售的假冒产品及其他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食用农产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情形。第二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验制度,对进场交易的每一批产品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检验合格的,准许销售;(二)检验不合格的,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三)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取消该经营者进场交易资格。绿色农产品可以实行抽检或者免检。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应当建立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与销售摊点签订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质量安全责任,具体办法由省食品、工商行政部门制定。オ

销售摊点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检疫证等有关凭证。销售摊点对其销售的产品应当附具注明商品名称、摊位号、销售日期等内容的销售标志。

第二十四条 超级市场、配送中心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负责,建立相应的产品验货、检验制度,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卫生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体供应伙食的单位应当建立购货台账,注明所购商品名称、产地、数量、日期,并附贴检疫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有关证明。不得采购无检疫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食用农产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外,承办单位还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留样备查;有条件的,可以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渔业、林业、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时,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进入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场所、仓库进行检查、抽样;(三)对涉嫌违法生产、加工、销售或使用的食用农产品采取登记、保存等措施;(四)监督销毁禁止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计量认证后,方有资格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从事食用农产品的检测。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取得省农业、渔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后,可以接受相关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委托,从事食用农产品监督检验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环境的监督检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验。食用农产品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验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农业、渔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要定期进行监督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品名、品牌、生产单位和地址。

第二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从事食用农产品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消费者有权就食用农产品质量、保质期、安全性等有关问题向生产者、加工者和经营者查询,向农业、渔业、林业、食品、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应如实回答消费者的查询。接受投诉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发生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渔业、林业、食品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报告的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调查事故原因,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及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行为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一)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饲养食用动物的;(二)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饲养的食用动物产品,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该产品及其制品的;(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以刑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环境保护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或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获、屠宰、捕捞或者采集,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已经收获、屠宰、捕捞或者采集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二)已经销售的,责令其限期收回,并予以销毁。对前款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绿色农产品证书及标志,并向社会公布:(一)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的;(二)扩大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范围的;(三)擅自转让、转借绿色农产品证书、标志的;(四)产品监督检验两次以上不合格的;(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能再使用绿色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的。

有前款第(二)、(三)、(五)项规定情形的,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可处以20xx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收缴伪造、假冒的绿色农产品证书或者标志,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

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屠宰的畜禽未经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销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三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级市场、配送中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进场交易或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进行质量检验的,由工商或者食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畜禽、蔬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中含有重金属、农药残留等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由农业、食品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可处以1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政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指定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实行定点屠宰的牲畜进行宰前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农业、渔业、林业、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监督管理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监督管理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重金属、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检测的;(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绿色农产品产地认定的;(三)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四)对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没有移交的;(五)向社会推荐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以及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六)对消费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举报,没有依法及时处理的;(七)因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下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有前款规定第(七)项情形的,对上述监督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牛奶、畜禽、水产等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绿色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定合格获得认定证书并允许使用绿色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只经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用农产品安全消费1.什么是安全的食用农产品?

2.我国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现状如何?

3.如何安全消费食用农产品

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标志是什么?

5.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特点和关系是什么?

6.食用农产品标准包括哪些?是如何分类的?

7.食品标签中的HACCP、GMP、.SSOP、ISO等标识代表什么含义?

8.常见的食用农产品标准代号有哪些?

9.《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哪些要求?

10.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哪些农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11.买到假冒劣质农产品后该怎么办?

篇3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乡镇;监管

中图分类号 F32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3)24-100-02

1 睢宁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

睢宁县隶属江苏省徐州市,位于徐州市东南、徐连经济带的中心区域,是江苏省规划建设的3个特大城市圈之一的徐州特大城市圈“一城两翼”的重要一翼。该县土地面积1 773km2,总人口132.51万,辖16个镇,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403个行政村。耕地面积10.67万hm2,是典型的农业大县,先后多次被国务院及农业部授予“国家商品粮生产基地县”和“粮食生产先进县”称号,被江苏省政府授予“设施蔬菜生产第一县”称号。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产品(食品)消费安全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管,保障和维护广大城乡居民的消费健康,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近年来,地方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实事工程来抓,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县、镇、村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管理措施不完善、监管手段不配套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持续开展。

1.1 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使农产品安全监管关口前移 按农业部及省农委的文件精神,2011年底我县各镇均在镇农技服务中心相继挂牌成立了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结合“五有”乡(镇)站建设和利用省奖补资金,配置了必备的服务设施,建立了镇级农产品安全监管员和村级协管员队伍,对镇域农产品生产开展日常监督巡查和技术服务工作。至2013年9月,市、县按照“江苏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标准,分别就组织保障、制度建设、日常监管、标准化技术推广、质量安全等进行综合评价,考评结果,合格镇10个(70~80分)占62.5%,其中优秀镇3个(90分以上),占合格镇30%。说明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已经起步,使监管关口前移。

1.2 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镇,并发挥了积极的示范促进作用 2012年以来,分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镇3个(魏集镇、王集镇、双沟镇),在镇农技中心建成镇中心检测室3个,建立蔬菜基地农残检测点9个,均配有实验操作台、农残速测仪、样品冷藏箱、冰箱、电子天平等检验检测设备。在示范镇示范推广应用技术标准,开展农药残留检测、投入品控制监管,规范使用包装标识等,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这些对增强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农产品安全监管能力均发挥了积极的示范促进作用。

1.3 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 近年来,我县蔬菜生产(尤其是设施蔬菜)发展加快。全县蔬菜年种植面积2.67万hm2以上,设施蔬菜(瓜)种植面积0.8万~1.0万hm2。蔬菜优质栽培技术服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成为农业发展的工作重点。多年来,通过政府的政策扶持、财政项目支持等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建设。通过技术标准(规程)应用、开展农药残留自检和监督抽检、建立生产农事档案、规范使用包装标识等规范生产行为,提高企业(基地)产品质量意识和监管能力。目前,全县规模基地技术标准普及率85%以上,建有蔬菜基地农残检测室11个,占规模基地的30%左右。建设示范基地对提高优质农产品的生产水平及合理投入品控制起到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2 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乡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步伐加快,我国农业也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农产品数量不足的问题得到了明显缓解,但质量安全问题又日益突出,人们不仅追求数量营养,更关注质量安全,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加快农业生产从数量营养型向质量安全型转变已是刻不容缓,加强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也成为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是强化源头监管的重要环节。因此,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建设,落实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设置、设施配套和资金投入,增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整体能力,对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显得尤为重要。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镇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1 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 县、镇农技推广网络呈“线断、网破”状态。目前镇级农技推广服务中心人、财、物均归镇政府管理,在编人员一般10~12人,实际在职只有3~5人;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性大,工作重点多为政府日常事务,技术推广实际处于应付状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又普遍为兼职,镇农技推广服务部门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人员和精力难以保障,有些乡镇的农产品安全监管没有固定工作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设施简陋、基础薄弱,不能适应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内检员和检测设备配备不全,有的生产基地没有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企业质量安全自我把关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3.1.2 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较为淡薄 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强是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因素。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基层干部特别是乡镇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重经济增长,轻质量监管现象普遍存在。从而在工作中没有将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摆上应有的位置。二是广大基层群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农业仍处在分散经营状态,广大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缺乏约束力,很大程度上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有序推进。部分群众特别是作为生产者的农户和企业,对什么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有何标准和要求等等知之不多,或者不甚了解,对加强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也缺乏信心。三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农业企业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但农业企业,尤其是初级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普遍规模小、产业化程度低。由于目前产品质量与市场价格没能有效对接,市场优质优价机制未形成,受眼前利益驱动,致使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认识滞后、措施不力。

3.1.3 资金投入不足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缺少资金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宣传培训、监督巡查、监测抽检、村协管员补帖等)均未能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因地方财政紧张等诸多因素制约,短期内很难得到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

3.2 对策与建议

3.2.1 加大工作目标考核力度 一是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明确责任,督促其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增加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人力、物力支持和资金投入。二是加强对职能部门日常监管工作的考核,制订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考核目标与方案,促进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

3.2.2 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目前镇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现状不能适应农业新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的要求。在可能的条件下,对镇农技中心实行县农业职能部门与镇政府双重管理机制,有利于人、财、物的调配,利于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与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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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各方责任,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现就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约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约谈的原则和目的

按照“依法规范、及时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防控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为目的,针对食品生产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其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约谈的范围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约谈:

(一)食品生产者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国家、省、市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的食品生产者,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

(三)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

(四)监督抽检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取得生产许可后,食品生产者不能持续保持食品安全必备条件和要求的。

(六)食品生产者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约谈原因、目的等事项。

(二)了解有关情况,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

(三)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四)听取被约谈人的陈述。

(五)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四、约谈的方式

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安排2人以上参加约谈,约谈成员与被约谈人或被约谈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现场约谈等方式进行。

五、约谈工作分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者(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要求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直接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约谈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同志主持进行,必要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主持约谈。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约谈时可邀请监管部门其他人员参与,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参与约谈。

六、约谈的程序及后续处置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形式书面通知被约谈人。被约谈单位接到《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后要填写《送达回执》。对拒不签收的,约谈单位要予以记录。

(二)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并认真填写《食品安全约谈记录》,由约谈和被约谈双方签名后存档。被约谈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并经现场主持人签字确认。约谈单位可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保存有关音视频资料。

(三)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及时向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并在约谈要求的时限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约谈单位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采用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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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机构建设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必须明确相对固定的监管服务人员2名以上,并指定负责人。

(二)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配备快速检测设备的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工作间;监管、检测等资料应单独存放。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的领导,将其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监管、检测、培训、宣传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落实监管责任

(四)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要明确一名负责人。

(五)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要合理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岗位,落实岗位责任,确保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岗位,有职、有责。

(六)强化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开展宣传培训

(七)积极参加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全面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

(八)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和农业标准化技术宣传,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宣传活动。

(九)加强对辖区内主要农业生产主体的培训活动,每年对辖区内村两委成员、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等生产主体的技术培训不少于二次,推广标准化生产新技术,普及科学种养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

四、强化巡查检查

(十)定期对辖区内农民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进行巡查、检查和指导,并规范填写巡查记录。强化对小规模生产户的巡查与服务。

(十一)对辖区内即将上市的农产品要不定期开展监测,发现不合格产品要及时依法采取措施。

(十二)对辖区内生产经营的农药、肥料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

(十三)结合日常监管,对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并视情况组织开展集中排查。

(十四)对排查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可以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实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置或上报。

五、搞好会商分析

(十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商分析会,分析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问题,部署落实下一阶段工作。

(十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商分析会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也可委托分管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召开。

六、完善相关制度

(十七)应急处置制度。乡镇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统一指挥。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发现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介入、处置、并及时汇报。及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十八)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完善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参与的三方考评机制,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量、工作实绩和农民满意度作为责任农技员的主要考核指标,并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