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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规范精选(十四篇)

时间:2023-10-13 15:38:01

采购管理规范

采购管理规范精选篇1

我国在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购买方式决定、资金支付、监督检查等工作都由财政部门掌握,权力相对集中,如何正确使用权力,避免公共权力对政府采购各个程序的干预,成为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度建设是使各项权力得到约束、制衡和监督,政府采购执行得到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保证。

一、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重要基础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国家制定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规章,这些是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依据。但这些法律规章只是从全国政府采购工作总体要求出发制定的,尽管在制定过程中尽可能考虑了不同地区、部门、项目的政府采购要求和特点,但相对于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而言,国家的法律规章的各项规定仍需结合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方式和管理特点,要求进行具体化,并作必要补充,以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能渗透到政府采购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这种对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体化的办法和措施,就是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所需解决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是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是贯彻实施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重要基础和保证。

(二)是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秩序的客观要求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各部门、供应商、招标投标机构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处理不当将会影响有关方面的利益,因此政府采购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来看,在采购过程中走后门、送回扣、假招标、扩大预算、高价围标低价抢标等腐败行为屡有发生,一些单位或人员为了小团体或个人利益,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也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推行和管理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程序、方法、要求等制度化、规范化,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范有序,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是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的要求

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通常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四个层次构成。显然,内部控制制度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原则、基本方法和程序作了规定,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制度保证,但只是指明了工作的方向和目标,要实现目标还需要根据规定并结合管理要求进行充实和细化,才能使政府采购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进而保证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是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我国加入WTO后,国外供应商与国内供应商有同等的“国民待遇”,可以平等地参与我国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同志在2001年上海APEC会议上承诺,到2020年,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因此,必须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才能避免在政府采购中行政干预过多,甚至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才能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渗透到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才能不仅有利于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更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树立政府形象。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即应当符合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依法办事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准则,也是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首要原则。因此,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以避免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经济秩序。

(二)适应性原则

即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体现我国政府采购的特点和要求,不能因追求先进而脱离我国实际,不能生搬硬套,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才能使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适应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并发挥作用。

(三)规范性原则

即应当全面规范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序进行。规范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一方面要体现控制的全面性。从控制范围看,内部控制应涵盖政府采购的每个过程、部门、环节和每个人,包括单位内部相互牵制和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相互牵制;从控制内容看,不仅要对具体业务活动进行控制,还要把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从时间上看,不仅要事中控制,还要实施事前和事后控制;从纵向层级看,要从一般员工控制逐步扩大到决策层甚至最高决策者,形成人人、事事、时时都能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另一方面要体现方法的科学规范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要符合并体现政府采购方法的科学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要符合并体现政府采购活动中诸如采购方式、评标方法等的科学性,不能与一些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会计、统计、管理学科的基本方法和要求相违背。

(四)科学性原则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科学合理的可操作性,政府采购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应有明确的程序,在各控制关键点或风险区域时段,要明确与该控制点相关的操作步骤、各步骤涉及的部门或岗位所应履行的职责权限。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便于操作和执行,缺乏和科学性和不易操作的管理制度,是不会有生命力的。

二是利于控制的相互牵制性。即一项业务活动必须分配给具有相互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位分别完成。在横向关系上,一项工作至少要由彼此独立的两个部门或人员办理,以使该部门或人员的工作接受另一部门或人员的检查和制约;从纵向关系上,一项工作至少要经过不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和环节,以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严禁一个部门既管审批又管执行,支付款项所需印章全部由一个人保管等行为。

采购管理规范精选篇2

关键词:学校采购;高效;商业谈判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1-0144-02

管理是一种对行为过程和行为目标有效控制的方式,是在行为实施中产生价值最大化的手段。高校采购业务作为高校管理过程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采购业务的自身特点全面纳人学校统一管理轨道,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归口、统一核算等方式强化管理,以确保采购业务的合法、规范和效益。就目前情况看,在健全采购业务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时,尤要注意的是:

1.学校采购的管理体制应重视采购规划指导

“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这里的“豫”非常重要,说的就是规划之意。所谓采购规划是指为实现高校建设和发展的既定方针所必需的有关采购目标、政策、程序、规则、任务分配、执行步骤、使用资源以及其他要素的复合体。采购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应着重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采购规划目标的构成。采购规划的目标是指学校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采购效果,通常应包括指导教育资源最合理的分配,充分发挥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潜力,达到教育活动的最佳效果等三个部分。制订目标时应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为依据,考虑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规模、特色建设和教育市场的情况,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保持协调。据此而形成一套完整的采购目标体系,并实行目标管理,这样才有利于对采购活动进行有效控制,避免盲目、重复采购。二是确定采购规划的执行步骤。目前高校包括人、财、物在内的教育资源总体上还是有限的,特别是教育经费的缺口较大,满足不了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加上采购项目本身的建设周期性,安排时应考虑与教育资源的协调,分轻重缓急逐年分步实施。为此,可根据规划年度的教学、科研工作需求计划和财力状况,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首先保证和服务于重点学科与特色项目建设。三是健全采购规划的实施机制。随着学校采购规模的扩大,需要沟通的问题也会增多,从采购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到验收各环节,不同层次和部门间的协调会越来越复杂。因此,规划的统一协调、刚性约束和采购信息沟通等机制显得越来越重要。

2.学校采购的运作方式

学校采购属政府采购范畴,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按采购标的的大小可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以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询价采购为主,分散采购只限于单一来源采购。根据学校物资需求特点,还可以采用协议定点和委托采购。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询价采购解决大型、贵重、进口和批量的采购项目,要有规范的操作程序,设立评标专家组和商务谈判组,吸收用户代表参加,根据标的大小还应邀请审计与监察部门派人参加。这样运作不仅是为了增加采购的透明度,更主要是杜绝违规操作,避免给国家和学校造成损 失。

一方面,高校物资供应机构经营化管理,不同于后勤社会化,它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仍是学校职能部门;另一方面,学校供应与管理要按规章制度去操作,并有用户、财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把关。借鉴国外经验,像美国这样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高校仍设置一个职能部门来承担采购供应工作。

3.学校采购的管理机构

学校采购的管理机构是学校法人授权对采购行为,承担组织实施、管理监控的职能部门。它要承担起项目论证、市场调查、招标评标和商务谈判,要办理好进口机电仪器、设备报批,免税,外贸,商检和验收索赔等工作,要制定规章制度,对学校各种采购行为实施管理和监督。这个机构的设置,在高校新一轮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各校处理方法不一样。

改革前采购管理职能与物资供应合在一起,而且和实验室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同在一个部门,它们共同形成了各种信息流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环链。现在有的将原实验室设备处中的供应部门剥离出来,划归学校后勤集团,管理职能仍留原机构中;有的将原来实验室设备处中供应部门减员减负,承包经营,原机构实行一处两制;有的将实验室设备处与教学、科研管理机构合并,个别学校采取一处两名;有的将供应部门“分流”,实验室管理也“剥离”,将采购管理与国资管理职能合并,成立新机构。

4.学校采购的谈判策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为学校物资采购管理人员搭起了一个施展才能的舞台。我们在技术物资的商业谈判中要求厂商给予最优惠的价格或者最大的折扣率,并尽可能在交货期、运杂费、售后服务等诸方面给予优惠条件。那么,我们如何去争取呢?通过多年摸索总结,我们把采购谈判中的策略和方法概括为“四有”,即有理、有据、有节、有义。

所谓有理,就是我们与厂商讨价还价的理由。

所谓有据,就是要有根据,就是我们在进入谈判之前应该占有,并在谈判中酌情运用的一切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比如对同类产品有哪些厂家、生产历史、生产价格、销售价格、经营状况等应有较为详尽的了解;对选定产品的厂家产品说明书、价格表、用户反馈意见,合同执行情况,售后服务措施等应掌握清楚;对当时物价指数、原材料市场情况、产品供求情况等也应尽可能了解,还有商家营销策略、国家税利政策,掌握这些信息要靠平时积累收集,其中有些要靠在谈判中注意探听、分析。不做任何准备,无疑会使自己陷于盲目和被动的地位。

所谓有节,就是谈判要求要适当,谈判方法要有节奏。一方面,我们要求厂商提供优惠条件不可无边无际地开口。这样往往会使谈判陷于无意义的僵持状态中,甚至不欢而散。事实上,在商业谈判中不同性质厂家、不同地区、不同批量、不同产品、不同时期其最终可能谈妥的优惠折扣率和其他优惠条件不一定完全相同。另一方面,谈判要求的尺度,要靠自己对情况的调查,对自己信心、能力的把握和经验积累。

所谓有义,就是我们谈判要有正确的出发点,正确的态度。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供需双方大目标是一致的。双方只有本着建立良好的互惠互利,携手共进的协作关系,才能通过谈判增进了解,培养友谊。总而言之,谈判是一种合作事业,必须追求共同的利益;谈判是一种行为过程,而不是一盘棋赛;在一场成功的谈判中,每一方都是胜者。不能把谈判对方当对手,而要看做朋友。因此,我们谈判态度自始至终应该是不卑不亢、沉稳豁达、热忱大度、彬彬有礼。

作者单位:平顶山工学院

参考文献:

[l]朱少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操作实务全书[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2:65-85.

[2]杨文士,李晓光.管理学原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44-45.

采购管理规范精选篇3

【关键词】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规范化

药品是医院为了保证医疗活动正常开展而储存的必不可少的特殊商品,是医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患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也影响到医院的经济效益及健康发展。而加强药品的采购管理,规范药品的采购行为,是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效的前提。现就医院药品采购的规范化管理作一初步探讨。

1 药品采购管理组织规范化

医院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成立药品采购管理组织,由分管院长负责,成员包括药剂科、纪检、财务科、审计科及临床科室主任等,负责药品采购计划、新药引进、供货公司评价、药品品种、价格,采购合同及付款等环节的审核、监督。制定了新药引进、药品采购、储存、出库、药品调剂及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使用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强化各流程的监督和制约,使各项管理制度合法、适用,全面系统,保证药品工作安全有序。

2 采购程序规范化

2.1 供货方的规范化管理 医院根据药品供应情况及医疗需求,按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建立合格供方管理制度、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审核制度供货公司的业绩考核制度等,确立药品采购主渠道,合理选择供货方。药剂科将供方的资料汇总整理,上报药品招标采购办公室,对供货方进行选择、评价。评价、选择的准则为:①药厂及经销商的生产、经营资质齐全,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或经营许可证,GMP或GSP证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质证明。②对供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所提供药品符合国家标准对供方提供药品的历史情况、质量状况、及其他使用者的经验,自身的顾客满意度水平、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的情况等信息进行评价。③对供方的履约能力、财务经营状况、价格及售后服务和支持能力如遇有药品近期发生不良反应等情况时供方的应变能力等条件进行评价[1]。经过评价、选择后,确立合格供方,并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建立合格供方档案,药剂科留存备查。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并由院长审批后生效,由药剂科负责合格供方的动态管理,每年对合格供方供货业绩进行评价,将供货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报院长审批后,取消合格供方。根据供货需求及合格供方选择评价方法增补新的合格供方。通过对合格供方的规范化管理,及保证药品采购过程的及时有效,保证临床使用药品质量,也使医院的药品采购管理合理规范。

2.2 采购药品规范化

2.2.1 建立药品采购审批制度 医院药品采购由药剂科专职采购员进行采购,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行使采购权。普通药品的采购授权由药库保管根据各部门申请及库存情况,每周制定采购计划,交采购人员报药剂科主任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根据医院的采购政策进行采购。新药的采购按照《新药引进管理制度》,由临床科室主任根据业务的开展情况填写新药申请表,报药剂科统一汇集整理,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由药剂科组织采购,临床急需、特殊需要药品由临床科室主任填写急、特需药品申请单,报药剂科主任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采购员方可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采购,包括麻醉、精神、毒性药品,易制毒药品、疫苗的采购等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购。

2.2.2 制定科学的采购计划,保持合理库存 药品采购在保证药品及时供应的同时, 要加速药品周转率, 合理控制库存。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提高药品占用资金的使用率。我们探索制定合理的采购模式,制定科学的采购计划。药库参照相对零库存的采购模式[2]及常用的ABC管理模式[3],在制定采购计划时充分考虑用药的季节性以及药品的有效期等诸多因素,根据我院基本用药目录及有关招标采购规定,每周制定采购计划,一般按照一月用量采购,对于一些有效期比较短、用量较为波动,采用少购勤购的原则,特需药采购为一次采购量,新药采购根据临床申请少量采购,并做好用药调查,及时与临床科室沟通,掌握新药的临床使用情况。对用量使用正常的新药进入医院药品基本用药目录常规采购。对半年用量很少的新药上报药事管理委员会淘汰使用,不再采购。

3 采购药品帐物管理规范

3.1 药品验收入库管理 对购进药品严格执行入库验收制度,由药库保管员及采购员根据药品随货通行单及发票核对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批准文号、数量等,特别注意核对效期、数量、产地等,对进口药品保存《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通关单》,对需冷藏的药品检查是否符合运输的标准。对实行批签发的生物制品核对《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及《生物制品检验报告书》,验收合格后填写相关验收记录,签字确认,交由药品会计入库。

3.2 药品出库管理 药库保管根据各领药科室提交的申请单,药库发药人员按领药单上的数量发放药品,发药时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出库单一式三份,领药科室和药库各保存一份,领药人员与发药人员各自签字后存档。一份交会计上报财务科。

3.3 药品储存管理 药品入库验收后,药库保管员根据药品的性状、储存条件进行分类存放、养护和发放。药库标识明确,按照药品的质量状况标识为待验区、退货区、不合格区、合格区、发货区。按“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发放药品[4]。药库每季度盘点一次,并有财务科人员参加监督核对。

3.4 药品采购记录管理 采购记录是证明药品采购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的前提。包括采购计划单、入库单、出库单、科室申请单、药品验收记录、采购合同、合格供方档案、药品的价格文件、相关药品的变更资料等由专人负责整理归档保存备查[5],记录必须真实、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并有相关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3.5 药品付款管理 由审计科对采购药品发票、入库单、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等相关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是否有相关人员的审批、签字,入库单的药品与计划是否一致,是否按照相应的合同条款执行,审核无误后,交由财务科进行相应的付款处理。

总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规范药品采购流程,对药品采购的各环节加强控制监督管理,才能保证药品采购工作的规范有序,保证药品质量,维护患者和医院的共同利益。

参 考 文 献

[1] 张文丽,嵇云. 医院药品采购质量管理中供方评价方法.医院管理杂志,2002,9(4):375-376.

[2] 毛晨梅,蒋云,王诚,等. 医院药品相对零库存在药品采购中的应用.抗感染药学,2009,6(1):69.

[3] 李滔,胡欣.医院药房库存药品ABC法分类管理.首都医药,2004,11(16):4.

采购管理规范精选篇4

我国在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购买方式决定、资金支付、监督检查等工作都由财政部门掌握,权力相对集中,如何正确使用权力,避免公共权力对政府采购各个程序的干预,成为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度建设是使各项权力得到约束、制衡和监督,政府采购执行得到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保证。

一、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一) 是贯彻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重要基础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国家制定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规章,这些是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依据。但这些法律规章只是从全国政府采购工作总体要求出发制定的,尽管在制定过程中尽可能考虑了不同地区、部门、项目的政府采购要求和特点,但相对于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而言,国家的法律规章的各项规定仍需结合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方式和管理特点,要求进行具体化,并作必要补充,以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能渗透到政府采购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这种对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体化的办法和措施,就是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所需解决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是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是贯彻实施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重要基础和保证。

(二) 是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秩序的客观要求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各部门、供应商、招标投标机构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处理不当将会影响有关方面的利益,因此政府采购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来看,在采购过程中走后门、送回扣、假招标、扩大预算、高价围标低价抢标等腐败行为屡有发生,一些单位或人员为了小团体或个人利益,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也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推行和管理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程序、方法、要求等制度化、规范化,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范有序,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 是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的要求

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通常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四个层次构成。显然,内部控制制度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原则、基本方法和程序作了规定,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制度保证,但只是指明了工作的方向和目标,要实现目标还需要根据规定并结合管理要求进行充实和细化,才能使政府采购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进而保证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 是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我国加入WTO后,国外供应商与国内供应商有同等的“国民待遇”,可以平等地参与我国政府采购招标活动(江泽民同志在2001 年上海APEC会议上承诺,到2020年,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因此,必须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才能避免在政府采购中行政干预过多,甚至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才能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渗透到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才能不仅有利于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更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树立政府形象。

二、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即应当符合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依法办事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准则,也是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首要原则。因此,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以避免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经济秩序。

(二)适应性原则

即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体现我国政府采购的特点和要求,不能因追求先进而脱离我国实际,不能生搬硬套,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才能使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适应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并发挥作用。

(三)规范性原则

即应当全面规范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序进行。规范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一方面要体现控制的全面性。从控制范围看,内部控制应涵盖政府采购的每个过程、部门、环节和每个人,包括单位内部相互牵制和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相互牵制;从控制内容看,不仅要对具体业务活动进行控制,还要把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从时间上看,不仅要事中控制,还要实施事前和事后控制;从纵向层级看,要从一般员工控制逐步扩大到决策层甚至最高决策者,形成人人、事事、时时都能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另一方面要体现方法的科学规范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要符合并体现政府采购方法的科学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要符合并体现政府采购活动中诸如采购方式、评标方法等的科学性,不能与一些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会计、统计、管理学科的基本方法和要求相违背。

(四)科学性原则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采购管理规范精选篇5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程序、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2号)等法律、规章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意见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1、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2、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月编制《*县政府采购申报表》(见附件1),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确认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二、进一步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1、依法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单位负责提出,但不得带有歧视性和倾向性,不得随意指定品牌或供应商。县招投标中心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县招投标中心应当予以指出并纠正。

2、依法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应当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首选采购方式,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县招投标办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应严格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2号)文件执行。

3、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或备案手续。采购单位对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或备案手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单位根据县财政局审核后的申报表到县招投标中心办理委托手续,与县招投标中心签订《*县政府集中采购委托协议书》(见附件2),委托县招投标中心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一次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县招投标办备案后可以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具体备案、操作等有关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33号)执行。

4、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县招投标中心对计划采购项目进行分类汇总,整合出科学合理的采购方案依法组织采购。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合理设定评标办法、评审程序、实质性条款等内容。切实做好采购文件的发售、开标评标的组织工作。

5、依法确认采购结果,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当根据评审小组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在评审小组推荐的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县招投标办、中心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采购单位及其领导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以后,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无故推延或拒签,损坏政府形象。县招投标中心对委托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认真审查,如发现与采购和响应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予以指出,并责令其纠正。

三、认真把握验收环节以保证采购质量

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应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并在《*县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见附件3)上填写验收意见。一般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以保证采购质量。

四、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集中支付

1、全面推进采购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应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财务结算未进县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包括镇乡、街道和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在报送《*县政府采购申报表》的同时将采购资金划入*县会计核算中心,开户行:工商银行,帐户名称:*县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帐号:*,由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支付。

2、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将《*县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到县招投标中心备案,县招投标中心在《*县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上填写意见。

3、采购单位到县招投标中心备案审核后,凭采购发票、《*县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支付采购资金给供应商。

采购管理规范精选篇6

关键词:煤炭采购 管理 三公开

2003年,中石化荆门分公司新建CFB锅炉,采用燃煤发电供能,需要采购大量煤炭保证生产供应,开始启动煤炭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通过一段时间的管理,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一是供应商管理混乱。大量煤炭供应商蜂拥而至,最高峰时达13家之多。他们完全因市场而动,利益至上。市场萧条时,想尽办法拉关系,打招呼,争取不多的供应份额;市场俏销时,或以次充好,或要求涨价,且保供不力。二是煤炭质量忽高忽低,不易控制,严重状态时,直接影响CFB锅炉正常运行。三是采购成本偏高。由于管理制度不太健全,供应商考核体系尚待建立,价格管理方法不多,控制采购成本难度较大。

针对这些问题,中石化荆门分公司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明确指示:“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实现煤炭阳光、规范管理。”

一、公开供应商选择程序,优选战略供应商

按照大矿化、主渠道化,积极培育战略伙伴供应商的原则,兼顾来煤方向、运输方式、煤炭质量、煤炭价格、保供能力等多种因素,中石化荆门分公司将待选供应商在煤炭专项管理小组会上进行公开,并将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通过一段时间的“梳理”,对筛选出的十余家供应商进行公开择优,使其保持在四家左右,并建立《供应商动态考核制度》。

与此同时,在年初与供应商签订的年度协议中规定详细的奖惩条款,每月办理结算时,严格按合同中的奖惩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奖惩兑现,促使煤炭供应商进一步改善质量,保证供应,相关资料建档保存。

二、公开计划制定和价格确定过程,严把采购成本关

为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中石化荆门分公司专门成立了由机动工程处、动力厂、监察处、计划处、运销中心、装运车间、物资装备管理中心等七家单位组成的用煤计划管理专项小组和由物资装备管理中心、机动工程处、动力厂、企管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质量管理中心组成的价格管理专项小组,采取集体决策,并对计划和价格的决策程序公开。

针对计划管理,专项小组每月25日左右,召开下一月度用煤计划会,综合考虑生产需求数量、库存情况、在途数量、市场行情、运输和接卸能力等多种因素,制定合理的月度煤炭采购计划总量。然后依据对每个供应商的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每个供应商下一月度的供煤计划并报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执行。

针对价格管理,价格管理专项小组依据中石化物装部每月的月度煤炭采购参考价格,结合荆门周边市场行情及兄弟企业的采购价格进行分析,确定到厂煤炭的合理采购价格。

三、公开“采制化”过程及考核结果,确保购煤质量

煤炭质量直接关系CFB锅炉运行效率。中石化荆门分公司主要采取用煤单位和化验部门共同采样、共同制样、分别化验、结果数据比对监督,每月向煤炭专项管理小组公开的管理方法,确保购煤质量。为做好考核结果的公开工作,物资装备管理中心每月将供应商煤炭考核情况汇总成表格,送呈各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实践证明,上述措施的落实,有效保证了CFB锅炉的稳定运行,提高了综合效益。

四、三项措施推动“三公开”持续开展

(一)从教育引导入手

近年来,中石化荆门分公司持续开展“教训就在身边,诱惑就在眼前,陷阱就在脚下,成败就在手中”的警示教育,有效利用集团公司下发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开展案例教育,让岗位上的干部职工从中受到警醒,知道推进“三公开”,是从制度上设置防线,保护干部职工。

质量管理中心、动力厂在煤质分析岗位的墙上挂上“自重、自省、自警”和“公心、公平、公正”的警示牌,在煤质分析岗位人员操作台上和煤质分析管理人员办公桌上分别放上廉洁自律承诺牌。专抽调责任心强,政治觉悟高的同志进入煤炭管理岗位。与管理人员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定期组织岗位人员进行专题座谈,邀请纪委同志进行专题讲课,不断增强这些岗位人员的廉洁从业责任和意识,努力从源头上防范违纪违规情况的发生。

(二)用制度约束固本

几年来,中石化荆门分公司在坚决执行总部关于煤炭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对煤炭采购供应的全过程不间断的建章立制,规范煤炭采购的计划、发货、卸车、采样、制样、化验、入库、结算、付款等环节,形成有中石化荆门分公司特色的煤炭采购全过程规范管理办法。

首先,该公司对煤炭管理办法不断进行完善。2007年下发了荆门石字[2007]74号《关于修订印发煤炭管理办法的通知》,使之更加符合荆门石化的管理实际。

其次,针对煤炭管理各环节,逐步进行了制度完善。在计划管理上,建立了用煤计划专项管理办法,对工作内容和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在采购管理上,严格按照总部煤炭组织集中采购程序在ERP和中石化商务网上进行操作。针对煤炭质量,在与供应商签订煤炭采购合同中,将入炉煤的低位热值、全水份、含硫、挥发份、灰份等指标进行量化要求,明确规定扣款额度。

在计量管理中,制定了规范的计量监督程序。汽车煤炭进厂由运销中心、动力厂两家单位共同监磅称重计量,对每车称重数据共同签字确认;火车煤炭进厂由计量中心、动力厂共同监衡称重计量,对称重数据共同签字确认,保证煤炭准确计量。

针对采、制、化各个关键环节,中石化荆门分公司制定了《煤炭质量分析实施细则》、《无烟煤入厂计量、采样管理规定》、《锅炉车间煤场进(上)煤管理规定》、《入厂煤采样化验管理制度》、《采样化验“十不准”》、《化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等制度,加强对煤炭质量分析全过程的监控。

(三)让监督保障有效

在不断健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中石化荆门分公司效能监察办公室全程参与过程监督,促进“三公开”工作的持续推进。

一是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煤炭管理专项效能监察的通知》,成立了价格监督组、质量监督组、计划和数量监督三个专业组,对9个监察点和监察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要求,效能监察人员进入到煤炭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确保各环节操作程序合规。

采购管理规范精选篇7

为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管理,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枝江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范围

凡由镇财政和村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各类采购项目,国有、集体资产、资源的产权交易、经营权出让等活动都必须纳入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具体范围和额度标准为:

1、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单项合同估算造价限额在30万元以下镇、村项目。

2、政府采购项目:由镇财政、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纳入镇政府采购目录的所有货物、服务采购。

3、资产资源出售、出租项目: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的资产、资源出售、出租、出让、许可等项目。包括:

(1)镇、村集体资产的出售;

(2)镇、村集体房屋、场地、山林、渔塘、水库、沙场、采石场、林木、果园等资产资源的出租;

(3)镇、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

(4)特许经营、使用权的转让许可等;

4、其他有必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5、因工程专业特殊、时间紧迫和条件限制等原因,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或其他采购、交易活动,必须报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审批程序

6、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招投标活动及政府采购行为的审批及实施。

7、拟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行为的单位,将本单位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行为的具体内容、资金来源、单位意见等具体事项,按程序依次报主管或分管领导、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心、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必须在镇审批前按规定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批准。

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的组织

8、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需报市级批准的,在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9、经审批后的项目,由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四、质量监管

10、工程建设和政府集中采购行为须成立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对质量进行日常监督。质量监督小组由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心召集相关技术人员、业主及中标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职业监理。

11、质量监督小组对本项目的质量全面负责,并可采取预留项目建设质保金,实行奖罚等措施来加强质量监管。

五、工程量变更

12、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行为事前应制定详细、完整、科学的方案并附项目清单。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府办发[]54号)相关规定执行,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实行固定总价包干,原则上对工程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带来的风险不予调整。

13、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及政府采购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合同约定。

14、单项工程增加额度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或大于1万元时,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填制《镇工程建设工程量变更审批表》,经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其增加的工程量按枝府办发[]54号文件计算。对于增加或变更工程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其增加工程一律不纳入结算范围。

六、相关费用

15、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及政府采购行为实施中的具体费用进行严格控制,列入本项活动的间接费用。

七、验收结算与审计

16、项目实施结束后,由施工方申请,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全面验收。验收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等检查评定。项目清单以外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予验收。

17、验收结算专班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结算报告;不合格或者部分不合格的由承建单位限期整改,再次验收合格前停止支付一切款项。逾期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规定标准的,定为不合格。由承建方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业主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诉求补偿或赔偿的权利。

18、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结束后,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严格审计。

19、审计结束后,由业主单位凭项目合同、验收结算报告、审计报告及正规发票等进行报帐。

八、纪律要求

20、参与竞标单位在开标前有舞弊行为或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变相贿赂的,一经发现五年之内不得在境内参与招投标和从事工程项目建设。

21、中标单位中标后与业主签署廉政合同,并严格遵照执行。

采购管理规范精选篇8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龙游县招投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性基金、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拨款等财政性资金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资金。

本办法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采购小组人员、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五条本县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协议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由县财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拟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本辖区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受县政府委托,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规则,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方案、公告等)备案,同时负责全县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协调处理交易活动纠纷,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县财政(国资)、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龙游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各自职能职责履行或协助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招投标中心是全县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全县政府采购的服务机构和集中交易活动场所。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采购活动均应在龙游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县招投标中心进行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也应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分散采购,特殊情况经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中介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协议应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同一供应商不能以不同身份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的供应商,以及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

第十三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规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四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采购供应商及接受委托进行采购的中介机构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及承揽相应业务前应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交易资格确认,并承诺自觉遵守龙游县招投标市场的有关规定。

采购机构应当通过资格招标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或采购机构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从中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为完成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急需采购的;

(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虽然达到了招标采购的数额标准,但由于所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以及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大等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家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完成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急需采购,但按招标、竞争谈判程序又难以完成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条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一条协议供货,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

纳入省、市、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严格依照《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并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协议供货情况。

采购人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或规定总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纳入协议供货的范围,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在编制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批复程序,按部门预算编制、批复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自接到县财政部门下达部门预算后30个工作日内,按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审批后抄送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县招投标中心。

县招投标中心按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人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者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在组织货物、服务采购活动前应提出政府采购申请,由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进行核准。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货物、服务的特点编制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并应在公告前或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前以采购文件补充文件形式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或参与采购活动时应提交采购担保。采购担保可以采用保函或者保证金的方式。采购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其额度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但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采购保证金由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管。经告知采购人,采购保证金在采购人与确认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或参与采购活动后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成交的,成交结果无效,所缴纳的采购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不良行为记分规则予以记分、公示。

第二十八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二)发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或政府采购投标邀请书。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有关规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县招投标中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等。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在评标中不得改变。

(四)发出政府采购成交确认通知书,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3家以上的投标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采购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采购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的评标、谈判、询价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谈判、询价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负责。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采用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谈判(询价)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中的专家由采购人从县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县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不能满足需要的,经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采购人可以按有关规定从市级及以上专家库中抽取。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采购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具体负责实施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意向供应商确认后,分散采购的单项或集中采购的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到10万元以上的,采购人应将意向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及评审结果在县招投标中心及其他指定的场所、媒介至少公示3日。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15日内,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情况书面报告。

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未通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采购人可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经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政府采购成交确认通知书。

成交确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确认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确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与确认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确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承诺文件及成交确认通知书规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约定加强合同履行管理的条款。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工作。

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县招投标中心应于次月2日前将上月政府采购合同(含协议供货项目)录入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三十九条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有争议的,可以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合同当事人按采购文件、供应商的承诺文件或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协商解决;

(二)合同当事人解决不了的,可提请采购人主管部门或采购机构协调解决;

(三)经上述程序处理未果的,可提请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四)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未果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组织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验收小组原则上应由采购人代表、采购机构和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记录。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分别签署验收意见后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财政(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经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以下文件资料同供应商进行资金结算:

(一)政府采购合同;

(二)质量验收报告;

(三)验收结算书;

(四)按规定支付款项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五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采购机构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六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在招标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九条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供应商及中介机构的准入和清出管理,实行信誉记录和信誉评价制度,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供应商和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参加政府采购情况进行全面跟踪记录。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一条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采购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按规定或约定履行采购人的权利义务,不得越权;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不得同时接受同一项目的采购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采购业务。

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第五十三条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一)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四)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基础工作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服务质量情况;

(八)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给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有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予以市场准入限制。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采购管理规范精选篇9

关键词:采购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

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机构规范化建设,是武警部队后勤正规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机构改革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改革不断深化,采购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加强,采购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越来越受到各级党委、首长的关注。但是随着采购规模逐年扩大,采购过程中因采购机构原因引发的诸如质疑投诉多、采购效率不高等问题,不仅影响了采购机构职能的发挥,也不利于物资采购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因此,正确认识采购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采购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推进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改革,进一步提高武警部队后勤保障能力有着重大的影响。

一、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改革起步晚、起点低,涉及职能机构较多,各单位实际情况与改革环境差异较大。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武警部队采购规模的逐年扩大, 采购过程中因采购机构自身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而引发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步显露出来,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改革的健康稳步发展。

(一)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目前,武警部队颁发的有关文件和相关配套规章,明确要求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办公场所、配备齐全的办公设施。由于采购机构的编制体制尚未落实,绝大多数单位采购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滞后,相应的配套设施缺少。如,有些单位没有档案室、没有谈判室,或者没有指定的开标场所;有些单位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不齐全;有些单位则没有采购业务专用车辆等。采购机构基础设施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采购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采购机构操作运行不规范

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一方面由于专业采购人员匮乏,采购活动的组织还不够规范。另一方面,部分单位执行采购程序不严格,执行预算不够准确。少数单位在物资采购中不按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把物资集中采购简单地看成为派人上街买东西。有的采购机构,慑于机关某种权力,不按规定程序、方式、要求组织规范的采购。

(三)监督制约不到位

在采购管理上,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按照法规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强了检查与监督工作,有力地促进了采购工作的规范进行。但从目前情况看,仍然存在着对采购机构的操作运行和采购流程监督不力,出现越位错位、管理不到位、检查不深入、监督不及时以及社会监督不够有效的问题。有的单位该集中采购的物资没有实行集中采购,或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作为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由于缺乏政策支撑,对违规行为缺乏制约手段。有的采购机构既是采购的组织者,又是决策者的双重身份导致了采购运作不规范。

(四)采购队伍整体素质不够高

目前,武警部队除总部物资采购站以外,总队级单位物资采购机构尚无正式编制,导致采购业务人员严重流失。此外,在成立采购机构时受人员编制等因素的制约,采购人员大部分临时抽调,每年都有近三分之一人员轮换,高素质采购人员保留困难,加上很多采购人员对采购法规的方法、程序不了解不熟悉,对相关的谈判知识知之甚少,导致本来可以通过选择性招标、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的物资,采用了公开招标或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最终使采购价格偏高,影响了采购效益和采购质量。因此,采购队伍整体知识水平亟待提高。

二、加强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措施

为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机构全面建设,应按照《武警部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明确的标准,以提高遂行多样化采购保障能力为目标,加强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

(一)加强物资采购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供物质保障

基础设施是开展物资采购保障的物质基础,物资采购保障能力的提升离不开基础设施建设,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机构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规范的办公场所和齐全的办公设备。

规范办公场所包括:配备固定的办公室、专用档案室、单独设立的接待室和指定的开标场所。配齐办公设备包括:一是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柜等设备;二是配备办公所需的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屏蔽器、照相机、摄像机、碎纸机等设备;三是配备分别连接物资采购内、外网,配置符合规定要求的计算机;四是配备采购业务专用车辆。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其更好地完成采购任务、提高采购效益提供了强大的物质保障。

(二)强化监督检查,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供廉政保障

搞好监督检查是保证采购活动规范进行的重要环节和途径,要依据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在监督检查方面,应制定业务人员廉政守则、采购责任追究制度等监督性制度,从而使采购机构和业务人员在“自律”上有可以遵循的标准。在出现违反制度规定的情况时,严格依据相应规定追究相应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和可落实性。

采购监督应分为采购准备的监督、采购过程的监督、采购结果的监督。采购准备的监督主要检查是否有采购预算,是否依计划采购,供应商的选取是否符合要求,采购文件制作是否严谨规范;采购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供应商的资质是否满足条件,评审专家的组成是否客观公正,评标、定标是否科学合理;采购结果的监督主要包括是否变更中标结果,是否严格履行采购合同,是否依照标准对采购货物进行验收。通过全程的跟踪监督,保证物资采购充满“阳光”。

(三)加强采购队伍建设,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采购队伍建设是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各级应当加强物资采购人员培训,提高素质能力,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采购队伍。

一是要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树立人才先行和跨越式发展的观念,以强烈的危机意识抓好武警部队采购人员培养的主动权,以物资需求为牵引,以深化物资采购改革为目的,采取超常措施,努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知识系统化、能力多元化、技能职业化、行为规范化的采购专业人才。

二是明确人才培养目标。要从采购工作的长远发展、部队职能使命和个人岗位职责出发,突出重点、区分层次,以岗位目标需求为牵引,科学组织,分类培养。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理论厚实、技能娴熟、业务精通的复合型采购人才队伍。

三是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借助地方资源开展依托培训,坚持“引进来,走出去”方针,通过与地方政府采购机构联合培训开展武警部队物资采购专业训练,吸取地方政府采购培训的成熟经验,请地方政府采购专家为部队授课,选派部队物资采购骨干到地方院校和采购机构学习深造,逐步走开依托国民教育体系培训武警部队物资采购专业人才的新路子,进一步拓宽武警部队物资采购专业训练渠道。要处理好工学矛盾,有计划地安排采购人员到部队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学习进修;加大采购人员的在职培养力度,定期请专家、教授传授采购理论知识,提高采购人员的业务技能;健全岗位学习制度,通过岗位互换提高采购人员综合素质。

四是完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通过组织采购人员参加国家权威机构的培训、考试获得不同等级的资格认证;借鉴外军通行做法,建立采购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对不同技术等级人员赋予不同的采购权限;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对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采购人员建立能够客观反映采购人员德才表现和采购业绩的科学量化指标体系,对采购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与岗位调整、晋职晋级、立功受奖等结合起来,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理论研究。要结合采购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与探讨,搞好顶层设计和综合配套,为采购信息化建设提供科学、可行的建议和意见。

二是加强软硬件建设。硬件建设重点要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在构建内部局域网的基础上,加强与地方采购信息网的联网,实现资源共享。软件开发应以自行开发为主,重点开发采购数据管理系统和建设采购门户网站。建立健全专家库、供应商库、产品信息库等。科学设计采购机构主页,将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和站库文件等按照统一标准整理成电子档案,实现采购机构基础资料的数字化。

三是拓展网上采购业务。利用武警物资采购网积极尝试网上采购,通过实践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是加强信息安全保密。网络的开放性对武警部队物资采购信息安全保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要通过物理隔离技术、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时间戳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加强硬件、传输线路、运行环境和作业人员等的安全管理,利用电磁屏蔽、系统监控等措施,防止网络失、泄密问题的发生。

三、结语

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是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在深化武警部队采购制度改革过程中,在扩大规模的同时,要围绕规范化建设,认清采购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重大意义,积极探索和发现物资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以人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奖惩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培养过硬的采购队伍,不断加强物资采购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从整体上提高采购效益,确保以物资采购保障效能的提高促进部队整体战斗力的提升,为武警部队安全顺利遂行多样化任务提供强大的物质保障,为圆满完成中心任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郡奎,夏阳.完善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内部控制制度[J].军需物资油料,2008,(2).

[2]李东辉.切实做好军队采购服务工作[J].军需物资油料,2007(11).

[3]魏军.建立健全采购机制 有效规范物资采购行为[J].军队采购与物流,2007年增刊.

采购管理规范精选篇10

关键词:高职院校;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3-0179-02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财政向高等院校不断增加财政性资金投入,一部分用于人力资源成本的支出,另一部分用于采购各种科研、教学仪器设备、建本建设工程和其他有关服务类项目等。而用于各种为教学和科研采购的资金占资金总额的比重,往往远大于培养人才的资金投入,不断增大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到高职院校政府采购领域。怎样才能规范高职院校政府采购工作中各个有关方面的行为,怎样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从而提高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使用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高职院校在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高校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改革深化,虽然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效,但因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以及高职院校自身的特殊性,高职院校在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1.采购预算管理不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年度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职院校制订年度采购计划的前提和依据。高职院校每年都是在下半年开始编制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然后根据本校的财务预算编制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计划。高职院校政府采购预算基本都是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因为高职院校的各基层单位往往对采购预算工作不太重视,也不配合,一般不会对采购项目进行立项前的可行性调研,只会对预算比较大的重要项目才会进行有关调研和考察,致使采购预算准确性不强,随着高职院校在科技创新和技术开发水平的不断提高,进而对所需设备的采购规模、时效性、技术含量、种类等的要求更加高强。所以,不可能提前一年就能向采购部门提供准确而详尽的采购计划。高职院校还有一个特殊性,就是无法提前一年预知和明确招生情况和专业设置,因而不能保证下一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准确性。因缺少采购项目的前期市场调研,高职院校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存在盲目估算和预见性不强,从而出现采购预算在执行中的严重超标或较大结余。这样势必造成在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影响了高职院校政府采购预算的正常运行。再者,高职院校的各二级学院和各职能部门,因为种种原因随意改变采购计划,导致采购部门无法按采购预算安排采购资金,使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完全脱节,这样采购预算就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和作用。

2.立项采购前论证不充分。由于各有关部门在制订采购计划时,没有进行必要的立项前的市场调研,而高职院校采购部门只负责根据各有关部门的采购计划安排本年度的采购任务,这样在没有得到前期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必然造成采购的诸多浪费:一是过量采购,少数使用部门在立项采购前,没有做好本部门对设备的需求量调查,就盲目申请采购设备,结果设备采购到货时,因超量采购而积压库房,使得本可以用于采购其他教学和科研设备的资金严重浪费;二是超前采购,有的教学使用部门,在相关专业还没有确定开设之前就急于申请采购相关的教学和科研设备,而真正的相关专业开设时,这些设备已经因淘汰过时,或老化破旧而不能使用,造成无法挽回的浪费;三是重复采购,一些使用部门只顾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就申请设备采购,而高职院校的采购部门在制定年度采购预算时缺少对全校所有设备的调查了解,没有摸清家底,没有做到全校“一盘棋”,没有做到所有设备全校统筹调配使用,因而造成重复采购。

3.没有适合高职院校实际的政府采购制度。高职院校虽然执行的是《政府采购法》,但在实际采购工作中却没有完全适合高职院校的采购工作制度,使得各高职院校在采购工作中各施其政,各自制定适合自己学校的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细则,造成高职院校采购工作管理混乱。目前,各高职院校除了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实施采购外,其他采购项目都是根据自己制定的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采购工作的。因此,为了规范和约束高职院校的政府采购工作,就必须制定统一的适合高职院校的政府采购制度。

4.政府采购环节复杂。高职院校的特殊性,时常会因为教学和科研项目的需要,急需购买高精尖端的精密仪器和设备,有些还必须从国外进口,时间急,任务紧,往往是计划赶不上变化,因为是预算和计划外的采购项目,涉及到调整计划,增加预算,必须层层申报,获批后,如果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环节复杂,手续繁多,然后再采用政府采购必须的公开招标方式,上网招标信息,招标顺利的话,到签订合同,到货验收,最快也要三个月左右的时间,这就是政府采购环节复杂,需要走程序的时间和采购需要的时间过长,完全不能满足教学和科研的紧急需求。

二、高职院校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管理的策略研究

要实现高职院校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管理,就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管理程序,从制度上实现规范化管理的目的。

1.加强采购预算管理。首先,高职院校必须重视年度采购预算的编制,因为年度采购预算是高职院校实施采购工作的唯一依据。编制预算前,要分清轻重缓急,对拟采购的项目进行充分的论证,强化采购预算的约束力,对于未列入年度采购预算的项目,坚决不予采购。其次,在编制年度采购预算过程中,既要显示采购预算的约束力,又要考虑采购预算的可操作性,因为在采购预算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教学科研急需上马的项目,需要采购必需的仪器设备,这时就需要及时调整采购预算或追加预算,调整预算前,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调整预算时必须严格、规范地按照审批制度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重视立项采购前的调研和论证。第一,高职院校采购管理部门要建立全校资产配置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动态管理,随时全面掌握和了解全校的设备资产配置情况。这样,在各二级学院和各职能部门申报采购项目时就可以及时了解所申报采购项目的现有配置情况,进行全校统一调配使用,避免重复采购,如确认为新增项目,则实施采购。第二,高职院校采购管理部门对于申报采购新增专业相关设备的项目,应及时与有关使用部门联系沟通,分析确认该新增专业是否确实可行,在没有确定开设新专业之前,不要盲目提前实施采购项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第三,高职院校采购管理部门在实施年度采购计划之前,应该与全校各二级学院和各职能部门一起调研和论证,哪些项目是本年度必须采购的,哪些项目是目前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存放场地或可有可无的,可暂缓采购的,分清轻重缓急。以此,合理配置资源,达到资金使用的最高效益。

3.建立健全适合高职院校实际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高职院校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的前提,就是必须建立健全适合高职院校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高职院校应以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高职院校的实际情况和其本身的特殊性,制定符合高等院校要求,又适合高职院校教育发展实际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并在高职院校内部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设置招投标采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采购的职能部门、执行监管的监察审计部门,各部门各尽其责,相互制约,使高职院校的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在阳光下进行,努力做到科学择优、依法采购。

4.简化采购环节。首先,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程序、服从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尽量简化采购环节,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要做到这些:一是要简化采购立项申请到受理到组织实施到合同签署到组织验收等一系列工作的中间环节,尽量减少各环节之间的等待时间。二是在走采购流程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互相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在规范、快速的情况下高效运行。三是高职院校在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但也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特殊要求,灵活地选择采购方式,在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适当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对于被列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的设备,可以采用新增的采购模式网上商城采购。这样,既减少了采购环节,缩短了采购时间,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又大大减少了采购费用,完全实现了政府采购在阳光、高效下运行。

采购管理规范精选篇11

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采购;管理

我们所说的政府采购在西方国家也被叫做公共采购,其含义与我国一样,主要是指用招标的形式在各级政府财政监督下对国内、国际市场上所需要的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进行购买。2003年我国顺利实施了《政府采购法》,不仅扩大了采购规模而且还扩大了采购的范围,在采购工作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因此,通常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必须要在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进行。然而,在不断深入发展改革开放的今天,采购工作的这些成就已经不能使当前社会需求得到满足了,而从我国最近的政府采购实践来看,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和不规范的现象在政府采购中,其中包括:不规范的采购预算,较低的采购效率,采购人员素质较低以及政府采购监督不力,不完善的采购法律法规等等。

一、政府采购的相关概述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利用财政资金,为满足政务和公共服务的需求,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与私人采购不同的是,政府采购具有节约财政资金、加强宏观调控、保护民族产业等作用。随着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管理越来越规范,政府和人民的着眼点渐渐由简单的支出规模和资金节约率转向政府采购的监管和效益上去。

2016年10月,财政部公告,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对“谁来查”“谁被查”“怎么查”等问题作出规定。然而,由于政府监督机制不够系统完善,政府采购仍然存在透明度不高、权责不明晰以及由此带来的滋生腐败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笔者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并结合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现状,构建适应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体系。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途径

(一)合理制定政府采购预算,强化政府支出管理

由于如果存在不合理的财政预算,就会出现过大的财政压力,进而导致降低政府采购的效率,所以非常有必要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合理的制定,首先,政府采购的首要任务就是工程、服务及节能环保等方面,然后以此为中心进行采购范围的拓展服务,当然政府采购的范文应该包含培训、会有、接待以及政府购买劳务等,我们需要在预算中对政府采购资源进行有效整合,避免浪费,使资源采购共享得以实现。与此同时,还要对政府的管理和约束进行不断的加强,在进行采购工作时必须以政府采购计划为依据,并对其进行全面的管理。除此之外,在政府采购方面我们要求必须对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进行细化,在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后再将合理有效的采购计划制定出来。

(二)建立一支专业的政府采购队伍

我国的政府采购队伍从2003年以来建立以来大体上都比较完善,但是在社会和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其规模和专业能力都还不能很好的适应,绝大部分采购人员都来自财政部门,而对于政府采购工作来说平,不仅仅只局限于财政管理,工作人员还需要对招投标、合同管理等更多方面的知识与技能进行掌握,因此,我们建立的政府采购队伍必须要具备较强的专业性。首先要做的就是对采购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从对市场的了解开始,准确、细致的熟悉商品和劳务管理,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主要是对工作人员市场敏感度的培养,还要意识到政府采购的重要性,能够对现阶段制定的采购计划提出自己合理的意见,另外,还要对工作人员在采购中遇到纠纷问题的处理方法进行培养。最后,对于采购工作人员还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责任感。

(三)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化建设

要建设好政府采购信息的透明化,就应该公开采购信息,让人民群众都能清楚了解,从而实现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在03年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中,供应商被赋予了多种基本权利,知情权理所应当的成为首要权利,这说明政府对采购信息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询价采购等一系列工作做到无条件公布,为了确保供应商实现公平竞争,就需要政府使供应商的知情权得到保证。那么,要想保证采购信息公布的有效性,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慎重选择媒体,政府要对媒体进行合适的选择,对目标受众的阅读取向要全面掌握;(2)推进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在采购信息时可以选择一些影响力较大的杂志、报刊及网络论坛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缩短时间,提高信息的效率。政府采购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保证自身的诚信和信用度,一旦协议达成,就必须按期执行政府采购,通过政府采购的指导去使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济得以建立。

(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的政府采购制度必须是健全完善的,我国是拥有十多亿人口的大国,如果有较大的漏洞存在于政府采购中,就将会有很多腐败现象随之出现。如果政府采购制度足够健全,那么就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让原本分散的政府采购活动变得有序进行,并且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采购预算进行不断细化,加强政府部门监督各种采购资金,只有如此健全的财政制度,才能将一个公平的竞争机会提供给企业,不仅如此,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能使国家垄断资本的可能性降低,采购商品和服务更加透明化,产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也会降低,非常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政府采购目前还处在不断发展成长的过程中,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但是,在政府采购的基础工作方面相关工作人员正努力全面进行夯实,并且积极推进电子化进程的加快,对采购模式不断进行创新,所以,在不久的将来相信一定会有一个新的局面被开启。

参考文献:

[1]邵成伟.我国政府采购管理问题及对策[D].宁波大学,2012.

[2]肖孟华.浅谈如何规范完善政府采购工程管理[J].东方企业文化,2013,09:93-94.

采购管理规范精选篇12

为了更好地应对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沈阳物资供应段采取了有效的改进措施,即突出物资供应段的工作特点,认真查找工作中的盲点和漏洞,超常规、大力度、全方位地加强物资供应管理工作,在强化教育的同时,用严格的制度和规范的管理,筑起一道保障企业运行的坚固“防线”。

第一,严格准入审核,规范采购渠道,从源头上把住“进口关”。为了净化物资采购渠道,规范采购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供应段在物资采购中实行了严格的物资市场准入制度。针对在办理物资市场准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资质审核不细造成不合格厂商准入、厂商资质“三证”不全、资质过期等问题,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准入办理程序,严格细化资质标准,严格审核准入资质。同时,对准人证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准人单位进行日常的规范和监督管理,对资质材料不全及企业信誉:实力、售后服务差的企业及时终止其准入资格,从源头上净化采购渠道,把住了“进口”关。

第二,强化预算管理,严格计划受理,提高预算和计划的严肃性。首先提高预算管理的严肃性。认真执行路局有关采购预算额度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无预算不发料、超预算额度停发料的工作制度。建立财务科预算管理人员同各业务科长、财务科记帐员的痕迹记录,做到预算调整笔笔有签字,层层有落实,责任明晰,避免了互相推诿;其次是提高计划管理的严肃性。严格执行路局预算管理,无预算任何个人无权发料。站段有特殊用料要求,必须由纪委书记及段有关技术部门负责人签字。建立采购计划落实审批制度,实行科内集体合议,核销预算,确保计划管理的严肃性。

第三,搞好采购招标,强化价格管理,降低物资采购成本。在采购招标上,认真贯彻路局关于采购招标工作的有关要求,凡是能够形成批量的物资均进行招标采购,以争取批量采购的折扣,节省运输仓储费用。供应段成立了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段长、书记担任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副段长、纪委书记负责具体的招议标工作。为了保证招标工作的公正性,除段招投标小组外,还邀请了局纪委及检察院有关人员参加,全程监督招议标过程;在价格管理上,供应段对局管物资执行局指导价,新发生物资价格以及指导价格调整等情况发生后填报相应的表格。此外还对供应段管物资成立了价格管理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

采购管理规范精选篇13

[关键词]招投标 管理 规范化

招投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的经济行为,招投标的实施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市场行为、构建防腐倡廉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各类政府资金项目均采用招投标方式缔结合同。招投标行为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所谓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应具有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开标内容和程序公开、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公开,中标结果公开;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招投标活动中的参与者平等的法律地位,使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公正原则,就是要求招标人必须按照同一标准对待所有投标人。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市场逐步规范,然而由于法制不全、政府监管不力、市场诚信缺失等原因,仍存有不少问题。围标、串标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于招标机构卷入其中;招投标整体周期较长,但评标时间过短,专家的评标结果是否客观公正有待进一步论证。本文从招投标法律机制、政府监察、招标、评标原则等几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完善招投标法律机制

招投标制度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招投标工作的法律体系,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投标制度在满足实际需要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漏洞,不同部门规章在实施细则上含糊不清,执行层面有了不同的理解。规范招投标工作,首先要从对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和清理,构建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完整的招投标制度体系中应涵盖整个招投标的全过程事务处理原则。其中,特别需明确各种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惩罚措施,严格投标人和招标的资格审查程序,通过强制手段加大对招投标文件标准文本的执行力度。同时,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补充和强化法律责任,进一步统一招投标规则,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政府加强招投标管理监察力度

政府作为市场管理者,以治理市场秩序为己任,以法律为依据,需对整个招投标市场加以监管。《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正当竞争。政府招标主管部门在招标投诉监管时也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速处理,查清真相,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投诉属实则按规定处理,若属无故乱投诉则应对投诉人进行惩戒,防止其恶意扰乱正常的招投标市场。除了政府招标管理部门本身的监管外,可以引入纪委监察部门共对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进行有效过滤。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投标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将投标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

三、正确引导招标行业发展

正确引导招标行业发展,首先要划清招标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引入招标间的相互竞争,使整个行业良性发展。一要建立健全招标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招标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机构,要取消招标资格,实行招标机构的动态管理。二要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推动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由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行业自律,推行信用记录,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制度,维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浙江省招投标协会于2010年建立,协会的建立为进一步招标行业的发展端正了方向。三要加强招标机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业务水准。招标机构的专业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了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质量,进而影响整个工程项目招标质量。

四、合理把握评标原则

合理把握评标原则最关键的因素有两个,一是规范和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二是选择适宜的评标方法,以更客观地进行评判。

1.规范和完善专家评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必须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为更好的确保评标时专家的客观公正性,必须在接触专家库的第一环节进行控制,采用封闭抽取、禁止通讯联系、专车接送等方式,保证名单不外露。评标过程中要有严格的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进行约束,以使专家意见更为客观公正。

2.选择适宜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对承包商或供应商的选择要求均体现于招标文件中,其中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是决定中标结果的最关键因素。评标办法有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其中综合评估法由资信、技术、商务三块内容以不同权重组成。综合评估法中资信、技术的评分可结合各单位自身资料分别打分,商务标分值与所有投标人息息相关。目前,无标底评标的方法正在我国招投标领域推广适用。标底价的产生源自所有有效投标人的均价或者直接采用合理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把招标竞争还给市场,由市场竞争价决定最优价。

招投标管理工作覆盖了大型政府投资项目的全周期,做好招投标管理,使其规范化发展,将有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钟杰凡.对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环境的思考.中国招标,2010,(31): 6~10

[2]杨小俊.关于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的实践与探讨.建筑经济,2004,(7):31~33

采购管理规范精选篇14

关键词:科研院所 物资采购供应 规范化管理 控制措施

由于我国科研单位机构各类研究活动的开展与深入,相应对仪器设备以及科研材料的需求愈发提升,科研所的物资采购供应规模日渐加大。但科研院所的物资采购供应工作不能将其与其他单位的商业物资采购活动相等,科研院所的采购工作更加偏向技术性与专业性需求。因此为推动科研院所科研工作的有效开展与质量安全,就需要对其物资采购供应机制进行相应规范化管理。从而提升科研单位对物资采购与供应环节上的管控力度,降低其物资采购成本,最终实现科研院所科研技术成果与经济效益的优化提升。

一、科研院所物资采购成本与质量的规范化管控措施

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研究活动需要大量的实验材料,而部分科研院所因过去在物资采购供应环节一直秉承大包大揽的作风,相应忽视对物资采购成本的控制,也缺少相应的物资采购规章制度,使得科研单位在进行采购供应时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进行操作。加上对市场行情的了解匮乏,以及未有效拓展物资采购渠道,使得实际的物资采购预算设定较为主观,相应造成科研单位的采购成本过大问题。因此需要从价格控制和供应商选择方面对成本与质量进行管控。

(一)构建物资供应商的审核与信息记录制度

科研单位应首先对已供货供应商做比对分析,通过比较不同供应商在价格、供应物资质量、交货速度、交款条件等方面的优劣不同,进行供货供应商的淘汰选择,并为今后科研单位选择同类物资原料时提供可比对的资料信息。同时科研单位还应构建供应商准入机制,对于科研院所所需的关键材料,相应物资供应商必须经过质检、物料等部门审核后方可参与科研单位的物资供应工作。特殊情况下,科研单位还应指派专人到供应商生产场地做实地调查。经由科研单位严格的审核制度选取信誉高、生产水平高的供应企业作为科研院所的正式供应商,并做相应的信息归档。

(二)创建物资供应价格档案与评估机制

科研院所的采购部门还应对所有需要采购、供应的原材料构建其价格档案,并通过材料价格档案中的信息与供应商所提出的物资报价相比对,从中选取出最适宜的材料报价与供应商。对于科研单位科研工作所需的关键材料,还需对应建立材料的价格评估机制,由科研单位的相关部门抽调专家组件关键材料的价格评估小组,该小组负责专门收集、整理材料的相应采购价格信息。以此分析评估该材料的现有价格状况,进而对单位所整理的材料价格档案做更新改正,以此确保将材料价格档案与供应商报价做匹配时,相应材料价格信息的精确合理。

二、科研院所物资采购程序的规范化管理与控制手段

(一)完善物资采购的条件标准与人员管理

科研单位应规范、确立各个采购人员与岗位,在物资供应商的选取、所采购物资质量安全、所采购物资符合单位科研活动需求等方面的责任归属,并相应确立科研院所物资采购主管应负责对其下属的采购工作与结果做监督管理。同时要求采购部门的物资采购必须建立相应的规划,所采购物品的数量应在合适的范围以内,不可存在采购物品超标积压的情况。此外所采购的物资的单价也应在科研单位事前所掌握的物品价格范围以内,实际的采购价格不可超出科研单位所了解到的当前物资市场价格以上。通过这类对物资采购条件上的限制,规范消除科研单位实际采购活动中的执行成本过高等问题。此外应为采购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为其做全面的上岗培训,补充相应的采购与财务知识内容,提升科研单位采购程度上的科学性。

(二)明确采购工作的分类与分工职责

为了进一步落实、明确科研院所采购人员的采购责任,将各个物资采购环节的责任明确到每一位负责人身上,就需对科研单位的所有采购供应工作进行类别划分,以此将采购工作做分工处理,并将各个工作的责任进行落实。同时科研机构的采购工作应分类运作,根据物资类别、金额高低等划分具体的采购方式。在责任的要求与约束下,采购人员也需对其采购知识与市场行情进行不断的学习、探究,以保证自身的能力与掌握信息能有效执行本环节的物资采购工作,在履行员工的职责的同时有效维护科研单位的经济利益。

三、科研院所物资采购与供应规范化工作的控制要点分析

(一)物资采购供应理念与方式的转变

我国部分科研院所由于过去传统的管理理念影响,目前在物资采购与管理的方法、水平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既依赖单一的本地物资采购手段,又缺少对先进的物资采购观念与技术的引入。而伴随科技的发展进步,当前物资采购与供应商逐渐发展出新的关系、方式,全球化采购、网络采购、JIT采购等新的物资采购供应形式逐渐成为各企业选购物品的主流措施。此类采购形式在有效保证物品价格水平与质量的基础上,也能相应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拓展其物资选购渠道。因此值得各科研院所转变自身的物资采购供应理念,学习先进的管理思路与采购手段,提升科研单位的采购质量。

(二)物资采购供应方面的强化管理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采购工作在科研单位中资源配置的作用,还需正确树立对物资采购的工作思路,为单位采购工作调配充分的资源条件。同时专门培养专业化的物资采购人员,并设立物资采购方针、计划的制订机制,保证科研单位物资采购供应机制得到有效规范与提升。

四、结束语

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对于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水平的提升,以及科研成本降低起着关键影响,需要科研单位相应重视其机制的规范化管理,以此建科研单位完善的物资采购供应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发强.浅谈科研院所物资采购供应机制的规范化管理[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2,03: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