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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精选(十四篇)

时间:2023-12-04 10:00:12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精选篇1

教师是塑造灵魂的工程师,我们教给学生的是技法、思想与民族审美传统。声乐教学的审美意识的培养包括对美好声音的感知(情感)、体验与评价三种意识活动。

教学中通过音乐理论、声乐发展史、声音体验等课程,着力培养其审美意识。声乐艺术本身就是审美意识的物化,是审美创造的结晶。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审美意识的积极参与才能更好地表达现实生活的美和人的思想情感的美。

声乐艺术是人类长期劳动实践中,通过声音传递信息,表达喜、怒、哀、乐等心灵感觉,达到感观愉悦的精神享受而产生的。声乐艺术的审美有它自己的时代性、民族性与阶段性的差异正是由于这种差异性,产生了中西不同的声乐艺术。中国古代音乐以“和”为境界,追求意境的清幽、淡远空灵与雅致,数千年形成自己民族独特的审美标准。中国音乐中横向旋律的丰富变化与高度发展使得中国人在审美别注意旋律美,对歌唱艺术的评价,特别注意音乐与语言的结合,讲究咬字与韵味,强调歌唱者声音的本色与个性发挥,自然真切。

《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指出:“各级各类学业校必须重视我国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教学,发展有民族特色的情趣,高尚的艺术教育。”声乐教学应注重民族审美标准,充分发展个性,教会学生发现声音的美、体验美、展现美,弘扬民族文化。

第一,做好基础技法教学,为学生打下良好的学习基础。声乐的基本技法包括气息、发声状态建立、共鸣调节、咬字吐字等方面。用科学的方法训练出人性化的嗓音;声音应该是松弛、通畅,控制自如,音色变化丰富,音响丰满,随心而动,充满灵性。

第二,加强民族传统音乐的教育。通过“以中国文化母语的音乐教育,丰富民歌曲目教学,使学生了解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培养其民族感情与自尊心。将音乐技术与文化作为一个整体加以重视,成为一个民族音乐家。”“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母语”意指家乡语、土语,是民族一脉相承的文化。“母语音乐教育”是一个借名词,指本同本民族世代相传的音乐,在启蒙教育中传留、发扬。我们的专业教育亦应如此。教师自己应加强“母语音乐”的学习,学习本民族的语言规范,教育学生喜爱本民族风格,从传统民歌中汲取养料。

第三,摆正“中西结合”位置,加强民族审美意识教学。我国传统民族声乐是建立在传统的民歌、说唱、戏曲和歌舞基础上的,长期以来为人民大众所喜爱。在审美情趣上讲究“声与意谐,情与气谐,情以物兴,崇尚本色”,“依字行腔,声随字发”等,这在教学中是应该认真研究贯彻的。

由于我国传统声乐艺术中声部划分不细、缺乏力度等,教学中应有目的地去深入研究中外声乐艺术的共性所在,以民族发声法与现代科学唱为基础,学习借鉴各种发声方法,结合传统的咬字吐字技巧、声音的润色、民族感情等方法,走出一条真正民族性、科学性的声乐艺术之路!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精选篇2

论文摘要:第三罗马自喻作为俄罗斯民族意识的核心要素,具有理想与现实二重性。以历史文化、宗教传统为主要内容的俄罗斯思想和以第三罗马自喻为关键特点的俄罗斯民族意识存在互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主要导因。第三罗马自喻及其代表的俄罗斯普世主义弥赛亚意识具有历史必然性。对俄罗斯思想与第三罗马自喻的关联性解构,有助于探究有关民族意识建构过程及中俄关系发展问题。

一、绪论

俄罗斯思想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趋于硬性的广义俄罗斯历史文化和趋于软性的狭义东正教传统。第三罗马自喻是俄罗斯政治文化中的一个独特现象,即认为莫斯科所代表的俄罗斯国家是接替罗马和君士坦丁堡来承担拯救世界任务的唯一最后继承人。这一比喻所代表的俄罗斯大国主义民族意识和普世主义救世情怀,已深刻地渗透在俄罗斯民族性格、思维结构与理解方式之中。第三罗马自喻及其代表的俄罗斯民族使命感是一种源于现实的理想建构。作为俄罗斯民族意识核心要件的第三罗马弥赛亚意识具有二重性。

以第三罗马自喻为鲜明特征的俄罗斯民族意识可以看作是俄罗斯思想的延伸性体现,但从内在逻辑上属于俄罗斯思想的衍生结果。本文认为以历史文化、宗教传统为主要内容的俄罗斯思想和以第三罗马自喻为关键特点的俄罗斯民族意识存在互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主要导因。这种互构关系本身也是第三罗马弥赛亚意识增长的构成性动因。对俄罗斯思想与第三罗马自喻成因的关联性解构,有助于认识俄罗斯民族普世主义的必然性,从而获得有关民族意识建构过程及中俄关系发展的深层启示。

二、俄罗斯思想、第三罗马自喻及关联性

俄罗斯思想既包括与民族性格和历史使命相符合的传统历史文化,又包括对民族文化的自我意识和宗教式精神理想,其构成的复合性是多级的民族精神结构的体现。别尔嘉耶夫指出,俄罗斯思想主题是“如果存在上帝和神人,那么人类只是偶然保持了自己的最高价值,自由及对自然与社会权力的非依赖性”。这种理解指出了俄罗斯思想的两个维度,即宗教性与现实性的张力、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冲突。一方面俄罗斯思想是理想的、宗教式的,试图并偶然保持了自己的最高价值,实现了自由和对权力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俄罗斯思想无法摆脱现实性,这种现实性甚至是一种常态。与此相对应的俄罗斯思想可以在硬性的广义历史文化和软性的狭义宗教传统两个维度上进行探讨。

第三罗马自喻根植于俄罗斯民族强烈的弥赛亚意识,被认为是俄罗斯普世主义民族意识源头。15l0年,俄普斯科夫修道院长菲洛费伊给瓦西里三世的奏折中首次提出第三罗马说,即前两个罗马(罗马与拜占庭)已经消失,第三罗马(莫斯科)屹立不动,第四罗马不会再有,莫斯科应成为基督教乃至世界中心。第三罗马理念代表的弥赛亚意识在俄罗斯发展历史上经历了不同的实践阶段,即宗教弥赛亚意识主导(基辅罗斯与鞑靼罗斯)、政教合一的弥赛亚意识(莫斯科罗斯)、政治弥赛亚意识主导(前彼得堡俄罗斯)、精神弥赛亚意识主导(后彼得堡俄罗斯)、政治弥赛亚意识再次主导(苏联)、精神与政治弥赛亚意识交替主导(后苏联)。第三罗马思想作为俄罗斯普世主义弥赛亚意识产生的文本符号和概念载体,表达了俄罗斯人成为上帝选民和永恒的强大帝国的愿望,满足了当时的社会期待,展示了国家未来发展的美好前景。第三罗马理念的二重性体现在:一方面俄罗斯的使命是成为基督教真正的体现和捍卫者及唯一的全世界的东正教王国;另一方面,这种理念却导致俄罗斯强烈的民族性与侵略性。弥赛亚意识渗透了帝国主义诱惑。第三罗马逐渐演变为莫斯科王国、俄罗斯帝国与第三国际。第三罗马自喻的形成原因可以从俄罗斯思想的广义和狭义两个维度进行分析。广义上,俄罗斯的地理条件、位置与形成历史等因素促成和强化了民族优越感与大国意识;狭义上,俄罗斯宗教传统、民族文化心理、知识分子论争等主观内容激发了民族使命感和普世主义。值得一提的是,第三罗马意识形成后同样对俄罗斯思想的广义和狭义层面进行反向建构,这种反构关系同样是第三罗马意识的动因。

三、第三罗马自喻和历史因素的关联性

第三罗马意识二重性中的现实主义层面主要由俄罗斯思想中的广义历史因素所建构。别尔嘉耶夫指出俄罗斯民族是两极化民族和对立面的融合。复杂性根源于东西方两种因素的角力。二律背反、非理性、极端性与扩张性民族性格植根于俄罗斯独特的地理环境、思想文化与精神信仰双重性及长期行为模式。文化双重性在民族精神中外化为东西方两种价值观寓于一体、相互冲撞的矛盾性。

首先,地理因素是第三罗马意识形成的首要原因。俄罗斯的丰富资源与恶劣气候造成了民族惰性与相对自闭性;早期俄罗斯地处东欧平原,缺乏天然屏障,经常受到外族入侵和奴役。特殊的地缘环境和历史经历造成俄罗斯民族产生不安全感和对外部世界的不信任感。消除不安全感与畏惧心理的可靠途径是对外扩张,建立强大帝国。

其次,地缘政治位置是第三罗马意识形成的外部原因。横跨欧亚、界于东西方文化结合部的边缘文化特性构成了摇摆于东西方政治光谱问的俄罗斯民族潜意识,这种潜意识潜藏着割断和分裂其地理政治空间的强大潜能,即认同本民族文明承担聚合两种文明的地缘使命和文化天职;西方理想主义和东方现实主义的汇聚建构了俄罗斯文明的感性基础与理性成分,促成了整合全球文明的弥赛亚冲动。

第三,俄罗斯民族的特殊经历是第三罗马意识形成的历史原因。早期俄罗斯民族意识主流是被动防御性。在反抗异族压迫和统一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俄罗斯人产生对本民族历史文化的强烈认同、强烈民族自尊心和维护本民族利益的责任感。国家强大后,民族意识逐渐失去维护正当民族利益的合理性,演变为现实主义的扩张理念;俄罗斯有深厚的专制主义传统,第三罗马自喻可以看作是强大中央王权的外化形式和集权主义思想的自然衍生;村社传统也是共同体意识和世界大同观念的促成因素。俄罗斯民族价值观念强调整体和谐,把个人视为共同体附属物而否定独立人格。民族内质中的共同体至高无上,意识与宗法文化使其安全忧虑与个人渴望转化为对共同体国家与世界的热爱和心理皈依。

第四,个人因素是第三罗马意识产生的直接动因。第三罗马意识在历代沙皇的积极鼓吹和实践中得以发展。彼得一世宣称自己的使命是成为基督世界的解放者,建立被视为第四罗马的俄罗斯帝国;历代沙皇俄国扩张都在使命意识和第三罗马式宗教情怀下重复着落后、军事失利、改革、崛起、扩张、衰弱、变革、崛起的循环。

第三罗马自喻对广义俄罗斯思想的反构作用也体现在以上四个维度。纯粹弥赛亚思想已经由于帝国主义思想和争取强盛的愿望而变得模糊。第三罗马意识刺激了俄罗斯对外扩张步伐,重塑了俄罗斯崛起历史,丰富了俄罗斯思想的东方色彩,同时也加剧了民族性格中的东西方矛盾。扩张又进一步增加了新的不安全感与新一轮扩张冲动,强化了第三罗马自喻的心理基础。俄罗斯大国意识中的东方现实主义因素与西方文明的异质性决定了二者的不兼容。俄罗斯在贫弱时倒向西方,势力加强后在西方价值深层理念冲击下会离开并试图征服西方。第三罗马理念加强了沙皇的扩张欲望与专制决心,使俄罗斯背负着东西方矛盾与国内上下层等级张力的十字架。第三罗马理念所代表的理想主义的兴盛同时也是现实主义的滥觞。

四、第三罗马自喻和宗教文化传统的关联性

第三罗马理念二重性的理想主义层面集中于俄罗斯宗教与文化因素的建构作用。第三罗马理念源于东正教,普世主义理念宣扬人类利益至上、俄罗斯神赋使命性,具有世界主义倾向,其发展过程伴随了宗教的影响,又对宗教文化传统施加了独特的反构作用。别尔嘉耶夫指出俄罗斯民族就其类型和精神结构而言是信仰宗教的民族。民族救世主义的本质特征在于宗教意识的民族特殊性。第三罗马的普世主义弥赛亚观念分为三个层次:在宗教层面自诩为东正教继承人与拯救者;在精神层面认定本民族思想是拯救世界的最佳武器;在政治层面试图解放全人类。宗教文化和民族意识的互构关系是第三罗马说的重要成因。

首先,东正教的弥赛结是第三罗马自喻的精神支柱。东正教强化了俄罗斯人的精神性、共同性与国家性。弥赛亚意识巩固了俄罗斯人超越个体自身存在的精神性,为达到最高层次的非个人的信仰目的与精神价值而力图超越自身生活与个体存在,追求最高目的与价值基础上的共同性,同时强化了俄罗斯民族的国家信仰。基督教关于普遍拯救的弥塞亚思想适应了俄罗斯民族的苦难史。别尔嘉耶夫认为俄罗斯人的理念是关于普遍拯救、世界生存形变的理念。生命的价值在终极与末世之中。宗教救世主意识在俄罗斯民族意识发展过程中已远远超出宗教范围,成为民族优越感而积累于意识深处;俄罗斯东正教兴起阶段的特殊历史背景促使弥赛亚意识膨胀。即使在共产主义盛行的苏联时期,弥赛亚意识作为一种集体潜意识与马克思主义产生共鸣,从而继续主导俄罗斯民族意识走向。别尔嘉耶夫明确指出俄罗斯共产主义具有宗教痕迹,是传统弥赛亚意识的变体。俄罗斯革命原则是普济主义。基督教信仰中的整体性、帝国崇拜理念、内省性特点也是第三罗马意识滥觞的重要内生性背景。东正教作为俄罗斯思想的底色,为俄罗斯民族意识产生发展提供了深层次平台,对俄罗斯民族性格的形成起到不可替代的构成性作用。

其次,知识分子论争是第三罗马理念的发展性原因。第三罗马理念在俄罗斯民族意识中的地位主要而非全部由宗教理论和官方实践支撑,知识分子作为民族意识探讨与传递主体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别尔嘉耶夫认为俄罗斯知识分子是特殊的、只存在于俄罗斯精神和社会中的构成物。俄罗斯重要的社会政治改革都导源于知识分子的思想准备。俄罗斯人对知识分子的仰慕是宗教式的。知识分子对大众意识施加非常影响,具有影响政治进程的潜能。知识分子的理想主义特点突出,不惜为理想付出任何代价。他们相信俄罗斯民族负有拯救世界的重大使命。斯拉夫派与西方派的共性在于他们对第三罗马意识的危机所作出的理想主义式的解读,在此前提下生发出对俄罗斯命运不同而深切的思考,进而深化了第三罗马意识和俄罗斯民族理想之间的现实融洽度。

第三,欧洲意识与非欧洲的无意识之间矛盾激化,推动了第三罗马意识在俄罗斯国家意识形态中的深人演进。俄罗斯思想的欧洲意识就是俄国属于西方、落后于西方、服膺西方文化、走西方道路、参与欧洲事务。同时俄罗斯意识到欧洲不喜欢自己,视己为敌人和危险。他或试图说明俄国的重要性与独特性,或强调俄国是高于西方的文化类型。俄罗斯意识形态与西方的根本差别在于国家性与社会性的对立。国家主义意识形态暗示了俄罗斯思想的东方因素。俄罗斯从不认为自己属于东方,对东方保有一种鄙夷式民族优越感。这种矛盾在俄历史发展中趋于激烈,第三罗马意识是一种补偿性妥协,即认为俄罗斯文明高于东西方,负有整合欧亚文明的使命,借此补偿遭西方排斥后的失落感,充当对东方崛起的一种心理安慰。

第四,深层次民族性是第三罗马意识发端的文明动因。俄罗斯民族性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其中的母性因素。别尔嘉耶夫指出,俄罗斯是驯服的、女性的土地。母性意识与第三罗马观念的共同点在于世界主义传统和绝对性转化两方面。女性意识蕴含了对世界大同的向往、对全人类的普遍关怀;同时也决定其对世界的绝对的爱与渴求有可能转化为绝对仇恨,民族极端性使第三罗马意识产生对思想传统的路径依赖。

第三罗马自喻对狭义俄罗斯思想的反构作用体现在下述几层面。随着俄罗斯民族国家和意识形态扩张,大国主义思想和弥赛亚意识促进了东正教的传播与俄罗斯思想的发育,知识分子普遍形成具有理想主义使命感而又带有负罪式自卑忧郁的学术人格。俄罗斯在追随先进文明时始终伴随超越被学习者的理想,既希望通过学习使俄罗斯强大,又不愿在学习中放弃本民族特异传统和帝国优越性;既要满足传统文化对国家强大的要求,又要通过引进新型发展模式打破社会传统。俄国历史因而呈现跳跃式发展轨迹。

五、结论:民族意识与思想的互构及其他

异质共生、充满不确定性的俄罗斯文明具有二元悖论的文化品格。别尔嘉耶夫指出俄罗斯人所向往的不是世界帝国,他们并没有被追求权力和强盛的意志所支配。但它又是殖民者并具有殖民化天赋。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悖论的成因在俄罗斯思想与民族意识的互构关系中得到某种解读。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精选篇3

【关键词】 普通高校;民族传统体育;特点;必要性;对策

一、前言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内涵深刻,作为我国千年文化的积淀,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运动项目风格古朴,具有很好的锻炼价值,其所特有的健身和养生效用是现代很多体育项目所达不到的,作为中国独有的体育传统项目,已被推广到世界许多国家,并深受欢迎。为了更好地继承民族传统体育,使民传项目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在高校体育中应积极开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教学,将高校体育作为继承民族传统体育的载体,使高校体育更具民族特色,教学实践中将民族传统体育与现代体育相结合是高校体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更是高校体育工作者探讨与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认识民族传统体育

1、涵义

指某一民族或几个民族在一定范围内开发的具有浓厚民族文化色彩和特征的传统体育活动,体现了民族文化的纵向继承关系和横向融合关系,是该民族的一种教育手段。

2、内容和形式

(1)竞技类:武术、龙舟、摔跤、射击、棋类、球类;(2)养生类:导引气功、保健;(3)表演类:舞龙、舞狮、百戏、杂技;(4)游乐类:游戏类、节令类、歌舞类。

3、特点

(1)民族性:是由特定地域的民族所创造出的具有特定民族特征的不同精神形态。

(2)地域性:由于一个民族或几个民族所处的区域及由区域环境带来的自然条件不同,使得各民族都在自己文化背景基础上形成了区别于其他民族的传统体育活动。

(3)大众性:首先,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健身功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其次,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老少皆宜,活动方式简便易行,不受场地和器材、时间与季节的限制。

(4)趣味性:民族传统项目所特有的娱乐与趣味特征恰符合大学生活泼、积极向上的心理需求。

(5)健身性: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均是以身体活动的方式进行的,这能够强筋骨、利关节、壮体魄、通经脉、理脏腑、调精神,增进身心健康。

(6)传承性:传承性作为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的内在规律,是一个民族物质与精神财富的纽带,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被各民族自觉加以继承。

三、高校开展民族传统体育的必要性分析

民族传统体育在民族文化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闪烁出耀眼的光芒,以其所特有的观赏性与娱乐性深受人们的喜爱,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它对提高高校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增强民族凝聚力,创建和谐社会起到重要作用。

1、改善呆板的体育教学内容

民族传统体育进入高校,是对高校体育教学内容的充实,是高校体育改革的又一试验点,体育教学中开展一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一改单一的教材结构体系,使教学内容灵活化、多样化,有助于大学生了解民族传统体育丰富的文化内涵,能够激发他们参与运动的兴趣,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2、增强大学生的意志品质

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民族文化,融审美观、价值观、伦理观为一体。民族传统体育中诸多富有竞技性的项目能够有效地提高参与者的勇气与自信心,增强团队意识,由诸多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所锻炼出来的沉着、坚毅、自信与百折不挠的意志品质,可有效地增强大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3、提高大学生的防身自卫能力

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中的太极、武术、散打及摔跤等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格斗和套路为运动形式,且注重内外兼修的体育项目,经常练习能够大大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与防身自卫能力。

4、有利于终身体育的落实

高校体育通过大力开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不仅能够有效激发大学生参加锻炼的积极性,增进其健康水平,还可以帮助学生掌握简单实用的健身术,这恰是学校体育与终身体育结合的最佳手段,有助于培养学生树立终身体育意识,养成终身锻炼的好习惯。

5、缓解学校体育场地、设施不足

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对场地器材的要求不高,因此,在体育教学中引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可以大大解决高校体育所面临的实际困难,较好地解决场地器材不足,为国家节约开支。

6、强化民族团结意识

大学生参与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是对民族文化进行深入了解的过程,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富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大学生在参与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过程中,能够较快地接受民族体育的知识,有利于民族文化交流,从而强化民族团结意识。

四、民族传统体育在高校开展的对策分析

1、树立民族传统体育的重要地位

高校民族传统体育作为有效提高大学生生理、心理健康的一种高等教育,是将“健康第一”理念贯穿于高校体育教学中的新型教育,因此,要树立民族传统体育在高校体育的重要地位,应该注重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知识的普及和体育文化的传播,还应该重视高校体育教学所承担的健康知识的普及与健康文化的传播。

2、重视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与整理

应该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秉着继承与发展,发展与改革的原则,坚持服务于大众,服务于社会的改良观,切实解决当代社会的健康问题,补充与丰富现代体育内容。

3、提高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健身性,强化竞技性

强身健体是体育最基本的功能之一,我国众多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只要提高其健身性、娱乐性,加强其竞争性,一定可以满足高校大学生的精神需要,必定能成为高校体育教学中受欢迎的项目。

4、加强民族传统体育人才队伍建设

首先,拓宽高校民族传统体育口径,增设民族传统体育课程;其次,在高校公共体育课中增加民族传统体育内容;最后,通过组织各种学习班、研讨班等形式提高现有体育教师的技术和理论水平,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办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5、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传统体育的表演与竞赛活动

在校园内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传统体育表演和竞赛活动,使民族传统体育新颖的活动形式得到大学生的接受与认可,让大学生在“娱乐”中受到民族文化与民族精神的熏陶,同时掌握有益的养生与健身知识。

总之,高校作为重要的实践基地,是传播民族传统体育最理想的载体,应切实加强民族传统体育的理论研究,加强体育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民族传统体育在高校体育教学中的作用,促进民族传统体育与高校体育教学的整体优化。

【参考文献】

\[1\] 徐旭,蒙军. 发挥学校体育对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发展的主导作用\[J\].铜仁学院学报, 2008(3).

\[2\] 艳萍.将民族传统体育融入高校体育教学中的思考\[J\].当代体育科技,2011(9).

\[3\] 韩英甲,王焕波.关于在普通高校中开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必要性的探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2).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精选篇4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体育项目;重要内容

【中图分类号】G367.88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326-3587(2014)02-0013-01

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既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又具有高度的技巧和艺术性。许多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已成为民族节日的重要内容,给节日增添了色彩,给群众带来了欢乐,被看作是民族兴旺、幸福和吉祥的象征。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不仅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淳朴的民族精神,还具有现代体育所具有的竞争性和健身性。如果农村学校能结合本地区特点,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融入体育教学,不仅可以充实学校体育的教育体系,为学校体育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而且有利于学生了解民族传统文化的意识,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得到系统传承与规范发展。

一、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融入农村体育教学的重大意义

国家颁布的《体育与健康教学大纲》和《体育课程标准》都强调学校要加强民族传统体育教学,这为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入农村学校体育课堂提供了理论依据。我国众多传统体育项目简单易行、生动活泼、富有情趣,同时蕴藏着丰富的民族特色与传统文化内涵,具有较好的娱乐、健身和教育功能。因此,把部分优秀的适合学校体育教学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纳入农村学校体育教育,能为学校体育教育增添民族特色和风格,从而打破以西方竞技体育为模式的学校体育教学,丰富学生的体育生活,增强学生的身心健康,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精神。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融入农村体育教学既能达到锻炼身体的目的,又能让学生在参与运动项目的同时了解到我国各民族的特点和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使学生在学校的体育教学中、在锻炼身体的同时,受到较好的素质教育,这正是民族传统体育在学校体育教育所扮演的积极角色和发挥的重要价值与功能。

二、学校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发展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一些锻炼价值较高的民族体育项目被列入全国和地方的学校体育教材,如武术、八段锦、五禽戏等被列入《九年义务教育体育教学大纲》,赛马、摔跤、射箭、龙舟、秋千等被一些地区列为学校课外锻炼项目。目前,我国传统体育项目在学校体育教学中的实践和发展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和具有较多少数民族的省份,其学校体育教学中开展与本地区民族接近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如内蒙古、贵州部分学校开展的“角力运动”和开展的“民族舞蹈”等。二是在汉民族地区和汉民族较多的省份,其学校体育教学中开展流行较广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如北方、中原等部分学校开展的“跳绳”、“拔河”等。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以健身和娱乐为主,强调人与群体及自然的和谐,注重完善人品,发展身心健康。因此,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作为农村学校体育教学的一个有益补充,对于发展学校体育教育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是十分重要的。

三、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在农村体育教学中的功能

1、娱乐身心功能。

民族传统体育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在这种活动中以娱乐为主,没有或很少有功利成分。农村学校民族传统体育的娱乐功能表现得更为突出,在这些活动中学生能感受到其他时候难以体验到的快乐,可以松弛紧张的学习压力,激发积极的心态。

2、民族传统体育增强学生民族自豪感。

民族传统体育是社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有着深刻的民族文化背景。每一个民族都有独具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它的产生与发展同各民族的社会形态、政治、经济、文化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民族传统体育是民族的价值观、审美观和民族情感的反映。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融入农村体育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的民族精神,增强他们的民族自信心,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同时,也能开阔教师的视野,使教师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树立创新意识。

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融入农村体育教学的突破点

1、树立体育意识。

树立体育意识,是农村学校全面深入开展民族传统体育的前提。要积极引起全社会对学校民族传统体育的重视,通过树立民族传统体育意识,引导人们逐渐建立宏观的体育意识。有了正确、积极的体育意识,在学校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教育就成为人们一种应尽的义务,成为人们必须履行的职责。

2、建立完善的民族传统体育教学体系。

中华民族文化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更加深刻地发挥中华民族文化的优势,为人类文明的发展释放更大的能量。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融入农村体育教学是在农村学校这一传播基地开展的民族文化教育,建立完善的民族传统体育教学体系是保证中华民族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建立完善的民族传统体育教学体系,首先要培养一批具有高学历、强能力的高层次民族传统体育人才,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民族传统体育教学工作。

3、跨区域教学形式。

尽管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融入农村体育教学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开展与实践,但是具有地域性的特征对于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逐渐消除由于地理因素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在全国的大多数地方达到互通和协调发展,这是我国民族传统体育在体育教学领域内的一个飞跃。对于具有地域性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要逐渐跨区域进行教学,这对其他农村地区的学生来说是一种新颖的体育项目,学生会产生更大的兴趣,学习效果也会比较显著。跨区域传授其他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主要是有效传播民族文化,使民族文化进一步交流,使文明成果得到共享。地域的物理距离随着技术的进步正逐步缩小,跨区域民族文化的交流更能使人们的心理距离缩短。

4、形式多样的教学方式。

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种类繁多,适应范围较大,教学中可选择的余地也较大。教学时应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兴趣和技能等特点以形式多样的方式呈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内容,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引导学生学习的方向。就某一项目而言,教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不同的形式向学生传授该项目的知识、技术和战术。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传授在组织形式上不应局限于常规的教学方式,可以通过一些现代的教学手段将传统的项目加以传播,这种效果可能会产生更为积极的效应。诸如利用多媒体技术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制成教学光盘,使用多媒体方式加以演播,可解决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精选篇5

关键词: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转型,汉文化,整合

一、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内涵

新疆作为多民族聚集区,共有47个民族,其中世居民族包括汉族及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蒙古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满族、俄罗斯族、塔塔尔族、土克曼族、达斡尔族13个少数民族。

新疆各少数民族存在不同的、节日风俗、民族礼节等,但各民族长期生活在同一地域,在衣食住行、生活观念方面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存在统一性,共同形成了别具一格的新疆传统文化,主要体现在制度文化、物质文化、精神文化方面。

制度文化方面,经相关调查问卷数据显示 ,新疆各少数民族热爱祖国、热爱党,高度认同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物质文化方面,主要体现在服饰、饮食、民居、语言等方面。服饰方面,新疆各少数民族传统服饰大同小异,风格类似,细节区分,如维吾尔族与哈萨克族女性着装皆为彩色绸裙,头戴艳丽或洁白的丝巾,喜爱耳环、手镯、项链、戒指等小饰物。鉴于共同的,新疆部分少数民族在饮食、民居、语言方面类似――饮食上以面食为主,其次是肉类和水果,形成了独特的伊斯兰饮食文化。民居上呈现阿拉伯风格,房屋为方形,有较深的前廊,同时注重建筑装饰的色彩性。语言上采用统一礼貌用语与辈分称呼,表达对人的尊重之意。

精神文化方面,新疆各少数民族以崇尚和谐、乐观向上为民族精神。“维吾尔”意为“凝结、团结、联合”,足以体现维吾尔族人民崇尚和谐的思想。新疆各少数民族所信仰的宗教如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等宗教教义也对各民族人民的道德规范提出了要求。同时新疆人民能歌善舞体现了豁达、开朗、乐观向上的民族性格,面对恶劣的自然环境,仍然勇敢的面对大自然,用音乐与歌舞表达对家乡、对生活的热爱。除此之外,新疆少数民族对内强调群体意识与民族尊严意识,对外热情好客,讲究礼仪。

总之,新疆各少数民族文化在交汇中求同存异,其独特的文化风俗是中A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崇尚和谐、乐观向上的民族精神与中华民族文化一脉相承;其讲究礼仪、热情好客的精神传承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二、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转型的必要性

历史上,中原汉族政权与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互动频繁,以丝绸之路为纽带,以物质文化交流为媒介,最终实现精神文化交流,强化了新疆少数民族与汉族的文化认同与融合,密切了民族关系,促进新疆经济文化的发展,巩固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以史为鉴,在国际国内变幻莫测的政治时局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坚持在党带领下进一步加强的全国各族的交流――经济交流、文化交流,实现共同发展。在改革开放的今天,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碰撞,我们要继承发扬传统民族文化的精髓,剔除抛弃传统民族文化落后、愚昧、保守的因素,以正确的思想统领各民族发展,以现代主流文化引领传统民族文化。

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受到特殊的地理环境、生产力水平、和部分传统习俗等因素的制约,导致自身发展程度低,素质技能不高,使得新疆地区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滞后于主流文化。因此,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面临转型,也必须转型,剔除传统民族文化中不利于发展的因素、不利于团结的因素如保守意识、群体意识、过于封闭的宗教意识。

三、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汉文化的整合

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汉文化的整合是相互的――汉文化改变了新疆地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同时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也影响着汉文化,丰富了现代文化。

汉文化对新疆地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服饰着装与生活方式方面。

服饰着装方面,新疆少数民族传统的长筒皮靴与小花帽逐渐淡出日常生活,年轻姑娘趋向有鲜明时代气息的着装,同时保留着民族传统的喜爱偏好,更倾向于色彩多变、带有花纹图案的服饰。

生活方式方面,高楼大厦逐渐取代传统民居,电器与技术解决了气候带来的不便。电视、广播、网络为新疆人民打开了了解世界的大门。同时交通现代工具也走向千家万户,通过建设,逐步形成了以公路为基础,铁路为骨干,包括航空、输气管道的重要运输方式。

新疆地区少数民族文化对汉文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艺术文化与饮食文化方面。

新疆少数民族的音乐文化如十二木卡姆,不但被列为世界级、部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乐器、旋律、舞蹈等因素也成为当代音乐创作的源泉,促进艺术文化发展。

新疆少数民族的饮食文化――清真餐厅与新疆水果闻名于世。手抓饭、烤馕、羊肉串、清炖羊肉、炒面等美食已然代表了“新疆风味”,留香于全国各地。

除此之外,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汉文化整合还体现在意识形态方面,近年来,党中央针对新疆一系列问题,加强管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科学思想与主流文化武装,解决思想问题,从而消除不稳定因素。

结语

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转型意味着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中积极因素,包括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剔除传统文化中落后、消极、不利于发展的因素,但要注意民族文化生存环境、传统文化观念和价值观的保护,尊重民族文化,才能实现“世界性”与“民族性”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贺萍,《新疆少数民族文化变迁现状的实证分析》[J],《实事求是》,2006.06

[2] 彭清,《新疆各民族文化的统一性与差异性》[J],《兵团党校学报》,2012.05

[3] 高桂云,熊威,《近十年来新疆意识形态安全研究综述》[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5

[4] 魏琪,《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色及其保护与发展》[J],《实事求是》,2006.03

[5] 赵江民,《历史上新疆少数民族与汉族文化互动探讨》[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1

[6] 陈玲,《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基于新疆地域文化的分析》[J],《人民论坛》,2014.34

[7] 闫炜炜,《新疆少数民族文化现代化转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新疆社科论坛》,2011.06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精选篇6

一、研究背景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学术研究已逐步成为民族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国内学者也从多学科角度对少数民族体育进行了研究,主要研究内容为:(1)吴志平,钟宁,刘雪松等人认为竞技性和民族性是传统民族体育的鲜明特征;(2)陈青认为学校广泛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教学是时代的要求,是民族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趋势;(3)崔凤祥等分析高校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课程的重要性及实施方案,刘媛认为高校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课程对民族体育的继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赵苏慈衔民族传统是现代体育发展的有机构成。(4)陈振勇认为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传承和保护。

国外体育项目的发展主要以学校体育为平台。泰国的泰拳、韩国的跆拳道与韩国传统民族舞蹈均列入相应国家高校必修课程,日本的柔道也是日本学校体育的重点项目。俄罗斯的高校教学大纲中,民族舞蹈、摔跤和滑雪占较大比重。日本将继承与发扬民族传统体育作为强国、强民、振奋民族精神、培养学生人格的重要手段。由此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对本民族传统体育的重视程度。

综上所述,国内外对于传统民族体育的研究,有很明显的与教育系统结合的趋势,而高校作为我国教育系统这个金字塔的顶端,承担着为社会培养人才的重大责任以及科学研究的任务,因此,研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教育系统中的传承,可以丰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理论体系,为高校体育发展体系的构建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同时也为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以及对河北省少数民族事业,特别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均具有战略意义。

二、实证研究

研究教育系统中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而言,具有重大意义,而体育文化正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教育意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指导纲要》、《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意见》这两大文件的政策文件的颁布,为高校系统更好的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提供了契机和平台。

本研究选取河北承德的高校系统为调研对象,通过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深度访谈法、数理统计法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就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高校系统中的传承现状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并根据研究结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以达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通过教育平台进行更好传承的目的。调查时间为2016年5月1日6月1日,共收回有效问卷275份。本研究可以丰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理论体系,为高校体育发展体系的构建提供理论支持。同时,也对河北省少数民族事业,特别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样本分析

样本中,男生比重为27.27%,女生比重为72.73%;汉族学生占样本总数的79.09%;一年级学生比重为61.82%,二年级学生比重为21.82%,样本以低年级学生居多;为受调查者中12.73%的学生入学前的居住地属于少数民族聚居区或少数民族自治区/县;56.36%的受访者参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频次为1-3次/年;63.64%的受访者每次参加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时间为30 分钟以下;43.64%受访者参加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时段是课外活动,32.73%是体育课,高校体育课有引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但是力度比较小;获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知识的主要途径以书本杂志(56.36%)、传播媒体为主(49.09%)(图1);受访者关于“今后对参加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打算”一题,50.91%的人打算“增加时间和次数”,40%的人打算保持现状,1.82%的人打算“减少次数与时间或者停止活动”。受访者关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知识最感兴趣的是“主要竞赛规则与竞赛方法”,其次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基本知识、技能”,再次是“了解和认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内涵及民俗风情”;受访者参加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主要动机是增强体质、弘扬民族精神、增进交往、消遣娱乐、丰富生活。参加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消费内容主要是购买运动服装、观看比赛或表演的门票(图2)。

(二)影响因素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具有多种功能,休闲娱乐性、强身健体、知识传播等,是当代体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大多数学生表示喜爱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感兴趣(图3),承德的高校中,部分高校已经开设了少数民族体育课程,但因为各种因素限制,开设的面不够广,层次不够深。下面分析限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在高校中开展的影响因素。

问卷中关于影响参加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主要因素共列出了12个选项,发现影响学生参与的最主要的因素是“无人指导(56.36%)”,其次是缺乏练习伙伴(36.36%)、学习任务重(36.36%)、缺乏民族体育知识(36.36%)(图4)。由此可见,学校开展少数民族体育活动是非常有必要的。学校在体育课上引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既可以解决无人指导的问题,又可以解决缺乏练习伙伴、缺乏民族体育知识的问题,同时,一定的w育活动也可以缓解学生的学习压力。

三、对策

为了达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通过教育平台进行更好传承,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提出如下建议。

1.民族地区高等院校担负起应该深化体育教育改革,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理论研究,发扬民族传统体育的职责,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将成熟的特色民族体育项目加入日常教学,如浓郁蒙古族特色的体育项目-打布鲁,即了起到了民族文化的传承作用的同时又促进了学生的身心健康的发展。

2.建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资源库,促进少数民族体育运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让学生可以真正了解到这些传统体育项目的由来及意义;同时在学校组织开展相关比赛和表演项目,调动学生参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积极性,也可以通过大学生这个高素质的群团使少数民族体育文化向更多的群体传播和发扬。

3.在教学的过程中要注意班容量的控制,尽量采取小班实践教学。少数民族体育项目一般具有很强的参与性与互动性,教师示范后学生们要多加练习才能掌握动作要领,小班教学可以提高学生参与热情和练习频率,也有利于降低教学难度和学生的畏难心理,增加教学的实践性。

4.建立高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社团。体育社团是大学生在课余时间参与体育锻炼的重要组织部门成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社团,可以使更多的没有选这类体育课程的同学有一个了解和参与少数民族体育项目的机会。体育职能部门可以派有这方面专长的教师到社团去指导和辅导学生,水平高一点的项目还可以组织运动队,参加不同层次的比赛,也可以组织具有民族特色的学校级别的一些大型活动,为校园的特色文化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精选篇7

论文关键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殊制度

一、民族医药及其知识产权界定

民族医药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总称,与汉族中医药学和民间草医草药共同构成我国传统医药学的组成部分…。

民族医药有如下特点:

第一,传统性。民族医药是各民族在特定自然条件下积累的独特的医药知识,为各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代代相传,随着环境变迁而不断演进。因此,民族医药是基于传统而非在当今社会现实中产生的,国际社会普遍将民族医药作为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

第二,传承性。民族医药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不间断的、世代相传的创造过程,不同于现代西医药的间断性和跳跃性发展,因而具有鲜明的传承特性。民族医药传承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传承和文字传承两种,除了少数已经文献化的民族医药如藏药等有文字传承之外,民族医药知识多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这是由民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特殊性及其独特传承规律决定的。

第三,民族性。民族医药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其是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尽管个人的努力与创造性活动可能对民族医药的形成与保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个人的角色作用逐渐被民族集体主义所替代。

二、现有的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困境

(一)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1.专利保护。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创新。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利用现代技术在民族传统医药基础上创新的新剂型完全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但传统的民族医药如传统成药配方,是也同样否能获取专利保护呢?下面我们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方面进行分析。

在新颖性方面,如果民族医药尚未文献化,亦未公开使用,即具备新颖性,完全可以申请专利。另外,即使有的民族医药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也可能符合新颖性标准。因为一项技术被“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才丧失新颖性,而民族医药的创造具有群体性,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应视为“发明人自身”而非“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因此,若民族医药技术知识没有为本民族之外的人所知悉或使用,就不会丧失新颖性。

在创造性方面,民族医药的渐进式发展并不影响其创造性。因为民族医药在其传承过程中是一个整体,先前流传的技术并非是既有技术而是同一技术。判断民族医药的创造性就不能以先前流传的技术为参照,而是要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其它技术相比较。如果民族医药相对其它既有技术具有显着的进步,就可以通过创造性的审查。在实用性方面,民族医药具有防治疾病的作用,相关技术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毫无疑问具有实用性。

因此,一些未经文献化、未在本族群外公开的民族医药,如各种秘方、验方、药物用途、炮制技术等,完全有可能符合专利要件,获得专利保护。

2.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商标是由特定的符号、颜色、字母、形状或名称所组成的标记,用以区别或代表产品的制造来源。商标权是对特定标记及其相关商誉的专有权。医药企业的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形象、药品质量、患者对药品的信赖。利用商标保护民族医药,对于民族医药的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如少数民族医药企业贵州神奇公司的“神奇”商标、奇正藏药公司的“奇正藏药”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本民族医药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理标志是指用来辨别某一商品产自某一领域、某一地区或地点的标志,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与该地理来源密切相关。许多少数民族使用的药材受到当地气候和土壤等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甚至只能在当地特殊地理环境下生长,移植到其他地方则不能生长或药性锐减,是为道地药材。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来保护民族医药中的道地药材。如吉林的人参、云南的三七、宁夏的枸杞等道地药材都可以通过地理标志来保护,以提高产品的商业价值。

3.商业秘密保护。我国许多民族医药是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民族医药当中有大量的祖传秘方、诊疗技术,医药炮制技术是世代口耳相传,没有形成文字记载,属于未公开的技术秘密。如云南白药的配方及工艺就是利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此外,已文献化的民族医药知识还可以获得着作权的保护,当然这仅仅是对其表达形式,而不是该表达包含的技术内容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民族医药上所面临的困境

知识产权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迄今只有300年历史,其保护客体为具有显着创新的现代知识。由于现行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所具有的功利性和对保护客体的人为选择,使其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上存在理论困境和现实障碍。这表现在:

(1)知识产权以保护个人财产权为基础,权利人通常为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而民族医药知识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通常是集体创造、改进和传授。而“集体”的范围一般没有明确的界限,这就导致以民族医药申请知识产权时,面临权利人认定的难题。(2)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跨越式的创造性成果,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条件。而民族医药世代流传已久,即使将民族集体作为发明人,如果流传范围超出本民族或本地区,也难以认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很难获得专利权的保护。(3)知识产权制度仅提供一段有限的保护期限,一旦专利期满,该民族医药技术便进入公共领域。而民族医药却是基于传统、世代相传,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保护实际上不利于民族医药的传承,也不利于保护民族医药的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4)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民族医药关于疾病的独特诊断和治疗方法也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然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加紧利用先进科技提取民族特效药材中的有效成分,几乎未做任何实质性改进便申请专利权,却未对提供资源的民族支付任何报酬。这不仅对持有该医药之原住民族不公平,而且将使民族医药资源遭受大肆掠夺,逐渐消亡。因此,在无法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族医药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其它特殊制度加以保护。

三、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

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包括积极性保护和防御性保护。积极性保护是指诉诸现行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特别权利对民族医药进行保护,防御性保护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阻止他人对民族医药主张知识产权所进行的保护。

(一)防御性保护

1.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由于民族医药知识大多是通过口头方式在民间流传,文献化程度低。因此,如果他人试图申请专利权,在缺乏任何文字记载的情况下,很容易通过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进而获得该专利权。建立以传统医药为既有技术的数据库,作为各国专利机关审查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参考,有助于避免专利的不当授予。因此,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就起到了防御性保护作用。

目前世界上比较有影响力的传统医药数据库为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heTraditionalKnowledgeDistalLibrary,TKDL)和中国的传统中药专利数据库(ChinaTCMPatentDatabase)。TKDL旨在收集印度传统医疗方法的草医学,将已置于公共领域的现有印度草医学着作以数字化形式加以保存。TCM收录了自1985年4月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所公开的传统中药专利。

2.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制度。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是指在使用民族医药资源申请知识产权之前,应当披露其来源地,并提供知情同意以及利益分享的证明。这一制度最早为《生物多样性公约》(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所提出,同样适用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从民族地区大规模获取遗传医药资源,另一方面又将利用此种遗传医药资源开发的专利产品高价返售给不发达民族和地区,而作为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少数民族却无法从中获得合理的利益。根据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原则,民族医药遗传资源的拥有者对于使用民族特有医药资源享有事先告知同意权,并可获得因使用资源而产生的金钱或非金钱性利益。在不适宜授予民族医药传统知识排他性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建立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机制能起到特殊的保护作用。

(二)积极性保护

1.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制度早已有之,如物权法上的动产、不动产登记制度。其功能主要在于确认和公示权利。注册登记,可分为宣示性的注册登记和创设性的注册登记。对于民族医药的保护而言,宣示性的注册登记的作用是公示权利存在,以方便对抗第三人。民族医药宣示注册登记的前提是其权利先前已得到国家承认,因此还需要有相应的确权法律法规或国家认可的民族医药习惯法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宣示性注册登记制度为民族医药的利益分享及挑战以民族医药为基础的专利提供了合法根据。

创设性注册登记指民族医药一经注册登记,即创设出排他性的权利(如署名权、专有制造、使用、销售权等),同时公示权利的存在。未经注册登记,法律上权利则不存在。民族医药也可采用创设性注册登记保护,确认权利主体道德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利益。原住民族通过申请注册登记即可享有传统医药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2.习惯法。许多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了处理本民族事务的习俗,这些习俗对本民族成员具有约束力,具有习惯法性质。如苗族的“榔规”、“理词”,侗族的“侗款”“侗耶”等。民族习惯法通常会规定如何开发、保持及传承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并就其中涉及的权利及义务有详尽的规定,这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做到的。因此习惯法对于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维护及保存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习惯法所保护的权利内容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甚至不相上下。

当然,对民族医药的保护不仅仅是一国国内的问题,还涉及到国际保护问题。因为民族医药保护的许多问题比如生物剽窃问题,大多涉及国际争议。如果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仅仅局限于国内,不能在域外适用,其效力将大为减弱。知识产权制度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在保护客体、保护水平等方面已经具有明显的国际协同性。但是,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目前仍缺少国际统一立法推动,这也成为适用特殊保护制度的首要难题。

四、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之构想

(一)制定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构建特殊保护制度

根据民族医药的传统知识属性,制定专门的传统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是我国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启动中医药法的立法工作,笔者建议,未来的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保护客体及其分类。受保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须为特定区域民族所持有,以保密性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为限,即尚未在本民族区域之外公开,如果已公开于特定区域之外则不受特殊保护。

2.注册登记制度。建立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及其数据库,防止对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利用。实行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分类登记确权制度,将登记分为宣示性注册登记和创设性注册登记两类。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应依职责搜集整理民族医药知识进行注册登记,持有传统医药知识的社群或原住民族也可主动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此外,注册登记方式应分为公开的注册登记和保密的注册登记两种,对于已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公开注册登记;未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保密性注册登记,仅登记其基本信息,而不公开其具体技术。

3.权利内容。权利人享有使用权、事先告知同意权、利益分享权等权利,有权排除他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建立民族医药文献出版、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审查制度,完善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不当泄密或流失。

5.国际互惠原则。对于相互承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其他国家,实行互惠对等原则,以解决内国法地域局限性问题。

6.与习惯法、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协调衔接。构建特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注意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相互协调运作的统一体。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权利不得妨碍习惯法关于民族医药知识的使用限制、管理、利益分配方式的施行。已经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不得再申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二)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

当然,对民族医药实施特殊保护并不排斥某些集体和个人对民族医药基于创新而获得知识产权。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涉及了药品专利保护的问题,但主要是借鉴的西方专利法规的有关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族医药的特殊性,在民族医药专利保护上还存在缺陷。为了充分利用现有专利制度保护民族医药,目前有必要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方便民族医药等具有传统知识属性的技术申请专利。

1.扩大权利主体范围。民族医药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以一个完成的、系统的知识群的形式存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应为该民族群体。建议我国专利法将创造传统知识成果的群体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具体操作时可由民族自治组织及其代表提出专利申请。

2.对专利要求的“三性”做出详细规定。在民族群体为同一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在专利实施细则中宜将公有领域知识范围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以外的他人”,那么仅仅在本民族内流传的医药知识就不会丧失新颖性;另外,宜将将既有技术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之外的其它技术”,不能将先前内部流传的民族医药作为既有技术而否定其显着进步性。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精选篇8

关键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殊制度

一、民族医药及其知识产权界定

民族医药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总称,与汉族中医药学和民间草医草药共同构成我国传统医药学的组成部分…。

民族医药有如下特点:

第一,传统性。民族医药是各民族在特定自然条件下积累的独特的医药知识,为各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代代相传,随着环境变迁而不断演进。因此,民族医药是基于传统而非在当今社会现实中产生的,国际社会普遍将民族医药作为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

第二,传承性。民族医药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不间断的、世代相传的创造过程,不同于现代西医药的间断性和跳跃性发展,因而具有鲜明的传承特性。民族医药传承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传承和文字传承两种,除了少数已经文献化的民族医药如藏药等有文字传承之外,民族医药知识多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这是由民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特殊性及其独特传承规律决定的。

第三,民族性。民族医药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其是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尽管个人的努力与创造性活动可能对民族医药的形成与保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个人的角色作用逐渐被民族集体主义所替代。

二、现有的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困境

(一)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1.专利保护。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创新。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利用现代技术在民族传统医药基础上创新的新剂型完全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但传统的民族医药如传统成药配方,是也同样否能获取专利保护呢?下面我们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方面进行分析。

在新颖性方面,如果民族医药尚未文献化,亦未公开使用,即具备新颖性,完全可以申请专利。另外,即使有的民族医药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也可能符合新颖性标准。因为一项技术被“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才丧失新颖性,而民族医药的创造具有群体性,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应视为“发明人自身”而非“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因此,若民族医药技术知识没有为本民族之外的人所知悉或使用,就不会丧失新颖性。

在创造性方面,民族医药的渐进式发展并不影响其创造性。因为民族医药在其传承过程中是一个整体,先前流传的技术并非是既有技术而是同一技术。判断民族医药的创造性就不能以先前流传的技术为参照,而是要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其它技术相比较。如果民族医药相对其它既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就可以通过创造性的审查。在实用性方面,民族医药具有防治疾病的作用,相关技术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毫无疑问具有实用性。

因此,一些未经文献化、未在本族群外公开的民族医药,如各种秘方、验方、药物用途、炮制技术等,完全有可能符合专利要件,获得专利保护。

2.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商标是由特定的符号、颜色、字母、形状或名称所组成的标记,用以区别或代表产品的制造来源。商标权是对特定标记及其相关商誉的专有权。医药企业的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形象、药品质量、患者对药品的信赖。利用商标保护民族医药,对于民族医药的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如少数民族医药企业贵州神奇公司的“神奇”商标、奇正藏药公司的“奇正藏药”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本民族医药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理标志是指用来辨别某一商品产自某一领域、某一地区或地点的标志,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与该地理来源密切相关。许多少数民族使用的药材受到当地气候和土壤等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甚至只能在当地特殊地理环境下生长,移植到其他地方则不能生长或药性锐减,是为道地药材。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来保护民族医药中的道地药材。如吉林的人参、云南的三七、宁夏的枸杞等道地药材都可以通过地理标志来保护,以提高产品的商业价值。

3.商业秘密保护。我国许多民族医药是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民族医药当中有大量的祖传秘方、诊疗技术,医药炮制技术是世代口耳相传,没有形成文字记载,属于未公开的技术秘密。如云南

白药的配方及工艺就是利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此外,已文献化的民族医药知识还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当然这仅仅是对其表达形式,而不是该表达包含的技术内容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民族医药上所面临的困境

知识产权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迄今只有300年历史,其保护客体为具有显著创新的现代知识。由于现行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所具有的功利性和对保护客体的人为选择,使其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上存在理论困境和现实障碍。这表现在:

(1)知识产权以保护个人财产权为基础,权利人通常为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而民族医药知识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通常是集体创造、改进和传授。而“集体”的范围一般没有明确的界限,这就导致以民族医药申请知识产权时,面临权利人认定的难题。(2)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跨越式的创造性成果,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条件。而民族医药世代流传已久,即使将民族集体作为发明人,如果流传范围超出本民族或本地区,也难以认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很难获得专利权的保护。(3)知识产权制度仅提供一段有限的保护期限,一旦专利期满,该民族医药技术便进入公共领域。而民族医药却是基于传统、世代相传,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保护实际上不利于民族医药的传承,也不利于保护民族医药的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4)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民族医药关于疾病的独特诊断和治疗方法也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然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加紧利用先进科技提取民族特效药材中的有效成分,几乎未做任何实质性改进便申请专利权,却未对提供资源的民族支付任何报酬。这不仅对持有该医药之原住民族不公平,而且将使民族医药资源遭受大肆掠夺,逐渐消亡。因此,在无法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族医药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其它特殊制度加以保护。

三、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

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包括积极性保护和防御性保护。积极性保护是指诉诸现行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特别权利对民族医药进行保护,防御性保护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阻止他人对民族医药主张知识产权所进行的保护。

(一)防御性保护

1.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由于民族医药知识大多是通过口头方式在民间流传,文献化程度低。因此,如果他人试图申请专利权,在缺乏任何文字记载的情况下,很容易通过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进而获得该专利权。建立以传统医药为既有技术的数据库,作为各国专利机关审查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参考,有助于避免专利的不当授予。因此,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就起到了防御性保护作用。

目前世界上比较有影响力的传统医药数据库为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hetraditionalknowledgedistallibrary,tkdl)和中国的传统中药专利数据库(chinatcmpatentdatabase)。tkdl旨在收集印度传统医疗方法的草医学,将已置于公共领域的现有印度草医学著作以数字化形式加以保存。tcm收录了自1985年4月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所公开的传统中药专利。

2.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制度。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是指在使用民族医药资源申请知识产权之前,应当披露其来源地,并提供知情同意以及利益分享的证明。这一制度最早为《生物多样性公约》(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所提出,同样适用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从民族地区大规模获取遗传医药资源,另一方面又将利用此种遗传医药资源开发的专利产品高价返售给不发达民族和地区,而作为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少数民族却无法从中获得合理的利益。根据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原则,民族医药遗传资源的拥有者对于使用民族特有医药资源享有事先告知同意权,并可获得因使用资源而产生的金钱或非金钱性利益。在不适宜授予民族医药传统知识排他性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建立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机制能起到特殊的保护作用。

(二)积极性保护

1.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制度早已有之,如物权法上的动产、不动产登记制度。其功能主要在于确认和公示权利。注册登记,可分为宣示性的注册登记和创设性的注册登记。对于民族医药的保护而言,宣示性的注册登记的作用是公示权利存在,以方便对抗第三人。民族医药宣示注册登记的前提是其权利先前已得到国家承认,因此还需要有相应的确权法律法规或国家认可的民族医药习惯法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宣示性注册登记制度为民族医药的利益分享及挑战以民族医药为基础的专利提供了合法根据。

创设性注册登记指民族医药一经注册登记,即创设出排他性的权利(如署名权、专有制造、使用、销售权等),同时公示权利的存

在。未经注册登记,法律上权利则不存在。民族医药也可采用创设性注册登记保护,确认权利主体道德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利益。原住民族通过申请注册登记即可享有传统医药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2.习惯法。许多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了处理本民族事务的习俗,这些习俗对本民族成员具有约束力,具有习惯法性质。如苗族的“榔规”、“理词”,侗族的“侗款”“侗耶”等。民族习惯法通常会规定如何开发、保持及传承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并就其中涉及的权利及义务有详尽的规定,这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做到的。因此习惯法对于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维护及保存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习惯法所保护的权利内容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甚至不相上下。

当然,对民族医药的保护不仅仅是一国国内的问题,还涉及到国际保护问题。因为民族医药保护的许多问题比如生物剽窃问题,大多涉及国际争议。如果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仅仅局限于国内,不能在域外适用,其效力将大为减弱。知识产权制度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在保护客体、保护水平等方面已经具有明显的国际协同性。但是,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目前仍缺少国际统一立法推动,这也成为适用特殊保护制度的首要难题。

四、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之构想

(一)制定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构建特殊保护制度

根据民族医药的传统知识属性,制定专门的传统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是我国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启动中医药法的立法工作,笔者建议,未来的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保护客体及其分类。受保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须为特定区域民族所持有,以保密性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为限,即尚未在本民族区域之外公开,如果已公开于特定区域之外则不受特殊保护。

2.注册登记制度。建立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及其数据库,防止对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利用。实行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分类登记确权制度,将登记分为宣示性注册登记和创设性注册登记两类。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应依职责搜集整理民族医药知识进行注册登记,持有传统医药知识的社群或原住民族也可主动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此外,注册登记方式应分为公开的注册登记和保密的注册登记两种,对于已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公开注册登记;未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保密性注册登记,仅登记其基本信息,而不公开其具体技术。

3.权利内容。权利人享有使用权、事先告知同意权、利益分享权等权利,有权排除他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建立民族医药文献出版、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审查制度,完善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不当泄密或流失。

5.国际互惠原则。对于相互承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其他国家,实行互惠对等原则,以解决内国法地域局限性问题。

6.与习惯法、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协调衔接。构建特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注意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相互协调运作的统一体。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权利不得妨碍习惯法关于民族医药知识的使用限制、管理、利益分配方式的施行。已经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不得再申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二)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

当然,对民族医药实施特殊保护并不排斥某些集体和个人对民族医药基于创新而获得知识产权。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涉及了药品专利保护的问题,但主要是借鉴的西方专利法规的有关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族医药的特殊性,在民族医药专利保护上还存在缺陷。为了充分利用现有专利制度保护民族医药,目前有必要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方便民族医药等具有传统知识属性的技术申请专利。

1.扩大权利主体范围。民族医药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以一个完成的、系统的知识群的形式存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应为该民族群体。建议我国专利法将创造传统知识成果的群体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具体操作时可由民族自治组织及其代表提出专利申请。

2.对专利要求的“三性”做出详细规定。在民族群体为同一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在专利实施细则中宜将公有领域知识范围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以外的他人”,那么仅仅在本民族内流传的医药知识就不会丧失新颖性;另外,宜将将既有技术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之外的其它技术”,不能将先前内部流传的民族医药作为既有技术而否定其显著进步性。

3.对民族药复方采取相对宽松的保护。目前的专利制度只能保护民族药配方和配方的剂量,对配方的用途与加减即复方则未能有效保护。根据两方药物化学的理论,民族药的活性物质不能完全被确定,因而其专利保护就不是绝对的。意味着对于复方,永远有留给他人改进专利的机会。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精选篇9

关键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殊制度

一、民族医药及其知识产权界定

民族医药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总称,与汉族中医药学和民间草医草药共同构成我国传统医药学的组成部分…。

民族医药有如下特点:

第一,传统性。民族医药是各民族在特定自然条件下积累的独特的医药知识,为各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代代相传,随着环境变迁而不断演进。因此,民族医药是基于传统而非在当今社会现实中产生的,国际社会普遍将民族医药作为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

第二,传承性。民族医药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不间断的、世代相传的创造过程,不同于现代西医药的间断性和跳跃性发展,因而具有鲜明的传承特性。民族医药传承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传承和文字传承两种,除了少数已经文献化的民族医药如藏药等有文字传承之外,民族医药知识多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这是由民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特殊性及其独特传承规律决定的。

第三,民族性。民族医药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其是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尽管个人的努力与创造性活动可能对民族医药的形成与保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个人的角色作用逐渐被民族集体主义所替代。

二、现有的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困境

(一)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1.专利保护。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创新。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利用现代技术在民族传统医药基础上创新的新剂型完全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但传统的民族医药如传统成药配方,是也同样否能获取专利保护呢?下面我们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方面进行分析。

在新颖性方面,如果民族医药尚未文献化,亦未公开使用,即具备新颖性,完全可以申请专利。另外,即使有的民族医药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也可能符合新颖性标准。因为一项技术被“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才丧失新颖性,而民族医药的创造具有群体性,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应视为“发明人自身”而非“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因此,若民族医药技术知识没有为本民族之外的人所知悉或使用,就不会丧失新颖性。

在创造性方面,民族医药的渐进式发展并不影响其创造性。因为民族医药在其传承过程中是一个整体,先前流传的技术并非是既有技术而是同一技术。判断民族医药的创造性就不能以先前流传的技术为参照,而是要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其它技术相比较。如果民族医药相对其它既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就可以通过创造性的审查。在实用性方面,民族医药具有防治疾病的作用,相关技术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毫无疑问具有实用性。

因此,一些未经文献化、未在本族群外公开的民族医药,如各种秘方、验方、药物用途、炮制技术等,完全有可能符合专利要件,获得专利保护。

2.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商标是由特定的符号、颜色、字母、形状或名称所组成的标记,用以区别或代表产品的制造来源。商标权是对特定标记及其相关商誉的专有权。医药企业的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形象、药品质量、患者对药品的信赖。利用商标保护民族医药,对于民族医药的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如少数民族医药企业贵州神奇公司的“神奇”商标、奇正藏药公司的“奇正藏药”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本民族医药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理标志是指用来辨别某一商品产自某一领域、某一地区或地点的标志,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与该地理来源密切相关。许多少数民族使用的药材受到当地气候和土壤等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甚至只能在当地特殊地理环境下生长,移植到其他地方则不能生长或药性锐减,是为道地药材。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来保护民族医药中的道地药材。如吉林的人参、云南的三七、宁夏的枸杞等道地药材都可以通过地理标志来保护,以提高产品的商业价值。

3.商业秘密保护。我国许多民族医药是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民族医药当中有大量的祖传秘方、诊疗技术,医药炮制技术是世代口耳相传,没有形成文字记载,属于未公开的技术秘密。如云南白药的配方及工艺就是利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此外,已文献化的民族医药知识还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当然这仅仅是对其表达形式,而不是该表达包含的技术内容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民族医药上所面临的困境

知识产权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迄今只有300年历史,其保护客体为具有显著创新的现代知识。由于现行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所具有的功利性和对保护客体的人为选择,使其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上存在理论困境和现实障碍。这表现在:

(1)知识产权以保护个人财产权为基础,权利人通常为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而民族医药知识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通常是集体创造、改进和传授。而“集体”的范围一般没有明确的界限,这就导致以民族医药申请知识产权时,面临权利人认定的难题。(2)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跨越式的创造性成果,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条件。而民族医药世代流传已久,即使将民族集体作为发明人,如果流传范围超出本民族或本地区,也难以认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很难获得专利权的保护。(3)知识产权制度仅提供一段有限的保护期限,一旦专利期满,该民族医药技术便进入公共领域。而民族医药却是基于传统、世代相传,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保护实际上不利于民族医药的传承,也不利于保护民族医药的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4)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民族医药关于疾病的独特诊断和治疗方法也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然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加紧利用先进科技提取民族特效药材中的有效成分,几乎未做任何实质性改进便申请专利权,却未对提供资源的民族支付任何报酬。这不仅对持有该医药之原住民族不公平,而且将使民族医药资源遭受大肆掠夺,逐渐消亡。因此,在无法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族医药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其它特殊制度加以保护。

三、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

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包括积极性保护和防御性保护。积极性保护是指诉诸现行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特别权利对民族医药进行保护,防御性保护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阻止他人对民族医药主张知识产权所进行的保护。

(一)防御性保护

1.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由于民族医药知识大多是通过口头

方式在民间流传,文献化程度低。因此,如果他人试图申请专利权,在缺乏任何文字记载的情况下,很容易通过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进而获得该专利权。建立以传统医药为既有技术的数据库,作为各国专利机关审查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参考,有助于避免专利的不当授予。因此,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就起到了防御性保护作用。

目前世界上比较有影响力的传统医药数据库为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heTraditionalKnowledgeDistalLibrary,TKDL)和中国的传统中药专利数据库(ChinaTCMPatentDatabase)。TKDL旨在收集印度传统医疗方法的草医学,将已置于公共领域的现有印度草医学著作以数字化形式加以保存。TCM收录了自1985年4月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所公开的传统中药专利。

2.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制度。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是指在使用民族医药资源申请知识产权之前,应当披露其来源地,并提供知情同意以及利益分享的证明。这一制度最早为《生物多样性公约》(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所提出,同样适用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从民族地区大规模获取遗传医药资源,另一方面又将利用此种遗传医药资源开发的专利产品高价返售给不发达民族和地区,而作为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少数民族却无法从中获得合理的利益。根据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原则,民族医药遗传资源的拥有者对于使用民族特有医药资源享有事先告知同意权,并可获得因使用资源而产生的金钱或非金钱性利益。在不适宜授予民族医药传统知识排他性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建立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机制能起到特殊的保护作用。

(二)积极性保护

1.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制度早已有之,如物权法上的动产、不动产登记制度。其功能主要在于确认和公示权利。注册登记,可分为宣示性的注册登记和创设性的注册登记。对于民族医药的保护而言,宣示性的注册登记的作用是公示权利存在,以方便对抗第三人。民族医药宣示注册登记的前提是其权利先前已得到国家承认,因此还需要有相应的确权法律法规或国家认可的民族医药习惯法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宣示性注册登记制度为民族医药的利益分享及挑战以民族医药为基础的专利提供了合法根据。

创设性注册登记指民族医药一经注册登记,即创设出排他性的权利(如署名权、专有制造、使用、销售权等),同时公示权利的存在。未经注册登记,法律上权利则不存在。民族医药也可采用创设性注册登记保护,确认权利主体道德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利益。原住民族通过申请注册登记即可享有传统医药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2.习惯法。许多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了处理本民族事务的习俗,这些习俗对本民族成员具有约束力,具有习惯法性质。如苗族的“榔规”、“理词”,侗族的“侗款”“侗耶”等。民族习惯法通常会规定如何开发、保持及传承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并就其中涉及的权利及义务有详尽的规定,这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做到的。因此习惯法对于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维护及保存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习惯法所保护的权利内容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甚至不相上下。

当然,对民族医药的保护不仅仅是一国国内的问题,还涉及到国际保护问题。因为民族医药保护的许多问题比如生物剽窃问题,大多涉及国际争议。如果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仅仅局限于国内,不能在域外适用,其效力将大为减弱。知识产权制度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在保护客体、保护水平等方面已经具有明显的国际协同性。但是,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目前仍缺少国际统一立法推动,这也成为适用特殊保护制度的首要难题。

四、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之构想

(一)制定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构建特殊保护制度

根据民族医药的传统知识属性,制定专门的传统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是我国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启动中医药法的立法工作,笔者建议,未来的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保护客体及其分类。受保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须为特定区域民族所持有,以保密性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为限,即尚未在本民族区域之外公开,如果已公开于特定区域之外则不受特殊保护。

2.注册登记制度。建立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及其数据库,防止对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利用。实行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分类登记确权制度,将登记分为宣示性注册登记和创设性注册登记两类。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应依职责搜集整理民族医药知识进行注册登记,持有传统医药知识的社群或原住民族也可主动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此外,注册登记方式应分为公开的注册登记和保密的注册登记两种,对于已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公开注册登记;未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保密性注册登记,仅登记其基本信息,而不公开其具体技术。

3.权利内容。权利人享有使用权、事先告知同意权、利益分享权等权利,有权排除他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建立民族医药文献出版、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审查制度,完善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不当泄密或流失。

5.国际互惠原则。对于相互承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其他国家,实行互惠对等原则,以解决内国法地域局限性问题。

6.与习惯法、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协调衔接。构建特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注意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相互协调运作的统一体。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权利不得妨碍习惯法关于民族医药知识的使用限制、管理、利益分配方式的施行。已经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不得再申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二)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

当然,对民族医药实施特殊保护并不排斥某些集体和个人对民族医药基于创新而获得知识产权。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涉及了药品专利保护的问题,但主要是借鉴的西方专利法规的有关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族医药的特殊性,在民族医药专利保护上还存在缺陷。为了充分利用现有专利制度保护民族医药,目前有必要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方便民族医药等具有传统知识属性的技术申请专利。

1.扩大权利主体范围。民族医药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以一个完成的、系统的知识群的形式存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应为该民族群体。建议我国专利法将创造传统知识成果的群体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具体操作时可由民族自治组织及其代表提出专利申请。

2.对专利要求的“三性”做出详细规定。在民族群体为同一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在专利实施细则中宜将公有领域知识范围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以外的他人”,那么仅仅在本民族内流传的医药知识就不会丧失新颖性;另外,宜将将既有技术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之外的其它技术”,不能将先前内部流传的民族医药作为既有技术而否定其显著进步性。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精选篇10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内涵;发展;认识

民族传统体育是从民族共同体文化中剥离与凸显出来的一种民族体育文化形式,是人类社会文化的补充与完善,除了具备一般文化的特征之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内涵和民族文化特征。为此,全面、系统、科学地认识民族传统体育,是振奋民族精神、加强民族团结、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内涵

在人类民族文化的原始积淀期,由于生存区域与生存环境、生产劳动与生活方式、文化积累与传播的不同,民族文化共同体中许多具有教育、娱乐、健身功能的社会活动凸显出来,共同构成民族传统体育的内容和方法体系[1]。它寓竞争、娱乐、广适、地域及艺术观赏性、趣味性为一体的综合运动形式,涵盖了“性命双修、心身并育”的生命整体优化理论,把人与环境视为不断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流的统一体,并把人体功能的强化和优化看作是一个精神同物质紧密联系的统一体活动[2]。它既是自贯一身、稳定的精神物质文化,又在历史环境的变迁中不断改变其具体的结构式样,呈现出多姿疯狂学习的差别。这种在相承相续中渐进发展的趋向,使得我们民族文化的形成在历史演进中开放出灿烂的花朵,孕育出丰硕的果实,突出地再现民族特色、民族心理和民族意识。

第一,劳动过程中的各种思想物化品为民族传统体育的产生、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这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内涵中最高层次的部分。生产劳动是人类区别于猿类的特征,又是文化创造的开始。当人类作为自然生态环境生命类开始文化创造活动的时候,即使是最粗糙的简单文化,也无不是从自然存在物直接加工开始的。而文化成果又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物质劳动过程中,其技术、社会和价值方式都作为相当复杂的文化体系而存在[3]。就是在这样一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民族传统体育是一个民族在特定区域、特定的社会人群,伴随着一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生产中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物质体育文化现象。

第二,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人类社会一项特殊的文化活动方式,孤立的个体活动是不存在的。尽管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常常通过个人的行为方式来体现和进行,但永远脱离不开社会的联系而受制于社会,永远是物质文化的产物。同时,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又离不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制约和影响,并为一定社会关系所包围,这种社会关系不论是以物为对象,还是以人为对象,其参与活动的行为包含着社会以人为中心所形成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组织;所形成的血

缘、地缘、行业的组织关系;所形成的和风俗习惯,表现出规定性、固定性、制约性的链接方式。从而使社会的人按照一定社会所提供的规定条件和可能,依据一定社会所特有的体育方式进行活动。

第三,反映在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当中的民族意识、文化心理、哲学思想、价值观念、、伦理道德规范、审美心理,是人类精神生活领域的文化,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核心部分。它是围绕民族体育活动方式,通过抽象事物的艺术表现,来改造人的精神世界的物质内涵、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最终依托体育活动来改造人的主观世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作为验证人的物化世界能力的象征,最根本的是促进了民族心理素质的升华。我国著名社会学家和民族学家费孝通认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同一民族的人感觉到大家是属于一个人们共同体的自己人的这种心理”,一个民族“总是要强调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的特点,赋予强烈的感情,把它升华为代表这个民族的标志”[3]。因此,民族心理素质是社会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条件综合作用于民族传统体育精神文化面貌的表现与结果,是民族传统体育生存、发展之灵魂。

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特性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呈示民族的精神面貌和价值取向。民族和文化是两个密切联系的概念,民族本身就代表着一种文化,而文化则是构成民族的要素。[4]

(一)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

这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基本属性。任何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必存在于特定的地域空间和具体的历史时间之中,蕴涵这一文化的民族特性,也反映出这一文化发展的时代性质。各民族的体育文化,因其民族性而呈现有别于其他民族的体育文化特质,又依其时代性而融汇成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共性特征。

民族性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文化自身发展的特殊性,代表一定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积淀与特定地域文明的特点,表现为该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文化类型。时代性则体现体育文化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共同特征,反映文化发展由低向高的发展方向和文化之间传播、交融与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关系,表现为体育文化发展阶段的标识和特定的文化类型所展示的时代风貌与精神。

民族性与时代性统一,民族性存在于时代性之中,时代性反映民族性的共同特征,不存在绝然独立的文化属性。正由于二者的统一,衍生出体育文化的整体性与独立性、连续性与阶段性、自主性与互赖性、兼容性与选择性等等的有机共生。这些特性又表现为民族意识与全球意识、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的统一。民族意识是民族体育文化的本质特征所在,全球意识则从世界和人类体育文化发展的高度拓展了各民族的文化视野。民族精神展示出一个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生命力,时代精神则代表体育文化发展的方向和历史演进的阶段特征与风貌。

(二)涵延性与主导性的并存

文化的涵延性系指一种文化所具有的兼融涵括、多元共生与传承延续、传播吸收等特性;主导性则是指文化的多元复合结构中,必然呈现该文化的主导倾向,包含明显的价值取向和民族特性。文化的涵延性与主导性并存,反映着文化存在的结构特性。文化是一个涵延广博的概念,有其丰富的内涵,诸文化因素多元交汇,文化传统的历史延续同文化发展的时代新质共集于一定的社会空间。文化创新是以一定的优秀文化传统之弘扬为前提的,新文化不可以完全独创出来;并且,文化演进还是文化发展多元因素相互吸收、兼容并蓄的过程。正是在继往开来与传播互感的文化整合中,民族文化得以实现适应时代要求的新发展。

从文化的涵延性来看,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非常典型地证明了文化特性的客观存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无论从悠久的历史传承还是从广博的丰富内涵以及辽阔的地域分布上都具有鲜明的典型性。从文化的主导性而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历经数千年不衰,其交融会通的强大生命力之中,展现出立于主导地位的、与时展相适应的文化特质,居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地位,成为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特征,反映出民族文化的主导性特性。

(三)兼容性与选择性的一致

兼容性不仅包括了涵延性所规范的文化多元复合与传承演化的因素,而且含指文化发展中精华与糟粕、进步与落后等等因素的并存。有可能区分出文化的精华与糟粕,又有许多无法绝然判定的交汇复合内容,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或具体的状况情形下,精华与糟粕的判定受到时代的局限,也受到评判主体的制约。

选择性指文化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选择、吸收所需养分以补充、壮大本体文化、排斥不适应自身需要的民族文化的内在机制。其包括民族文化自身特有的选择、排斥功能,具有客观规律性的特点;又由于文化选择是作为文化主体的人进行的,从而也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意义。选择性同样不能独立存在,也受到兼容性的影响。文化的选择、排斥功能是在兼容性的规范下实现的,选择的结果不是使文化成为单一因素,而是丰富和发展了兼容性。兼容性一样受到选择性的制约,选择的结果是使兼容并包的各种文化因素根据民族的需要和时代的要求而“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被排斥、淘汰的因素则失去生命力,这就是民族文化发展演进的过程,也代表民族体育文化发展的过程。

三、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动力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动力表现出三个主要特征,即对自身文化传统的继承发展、借鉴吸收外来文化并进行适应本体文化需要的选择和汲取、以及顺应时代和社会发展要求而进行的会通创新,这三者又是密不可分的同步过程。

(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凝聚力

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体现为其民族精神。“文化传统是不死的民族魂。它产生于民族的历代生活,成长于民族的重复实践,形成为民族的集体意识和集体无意识。简单说来,文化传统就是民族精神。”[5]

历史证明,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其强盛发达国泰民安的时期,往往就是政策开放、民族平等、文化交融、百花齐放的时期。固步自封意味着保守落后,开放创新才是民族兴盛文化繁荣的契机。中国有句名言叫“有容乃大”,民族繁荣是各民族平等相处相互尊重的结果,尊重各民族文化的独立个性和存在价值,促进各民族间体育文化的相互沟通和交流,才能取长补短不断完善。

(二)交流互感是民族体育文化发展的推动力

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史就是各民族的文化交流史,也是对外开放的文化交流史。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民族的文化,除了时代差异外,还有地域和民族特征的差异,在数千年中汉民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各地域文化和各民族文化长期地、不断地交流、渗透、竞争和融合。因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是具体的、历史的,又是多地域、多民族、多层次的立体结构。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各区域、各民族体育文化的荟萃,交流互感是民族文化发展的推动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交流,有民族间及民族外两种类型。各民族的认同、亲和与交融,经历了漫长的岁月。从远古时代就开始了不同的民族文化之间的接触,无论表现为交易、和亲、联盟的友好方式,还是掠夺、复仇、征服的冲突形式,客观上都使民族体育文化得到相互的撞击触发与交流影响,有利于促进民族传统体育的融合。正是在各民族生息繁衍和相互交流中,积育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养分与动力。各民族的文化聚集和交融,共同促进了中华文化的发展。

(三)兼融会通是民族体育文化绵延的内驱力

任何民族的体育文化都有其空气和土壤,有自己的载体和灵性;任何民族体育文化都有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以及尊重和学习其他文化的义务;都有继承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与汲取融合其他民族文化进行发展创新的责任;也有共同繁荣人类文化进步的历史使命。各民族的文化发展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既有不同的民族特色,却同处并存相互联系,都是其内在调制与外在互感功能交互作用的结果。任何一种民族文化都不可能在静止和封闭的状态中发展,都是其内在的新旧更替、进步发展的矛盾运动和外部的文化触击冲突、汲取融合之合力的作用。因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兼融会通特质成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绵延的内在驱动力。

(四)整合创新是民族体育文化长存的生命力

文化的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基本特性集中体现为文化的内在调制与外在互感功能,通过涵延传播、汲取更新来实现新文化建设。开放与交融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不衰的动因,整合创新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长存的(下转第82页)

(上接第74页)生命力。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兼容并收、各民族间的交融会通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强大动力,而与外来文化的撞击吸收、整合创新是其强劲生命力的重要因素。

(五)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繁荣是民族复兴的最终表征

民族传统体育是由中国56个民族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由各个民族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风俗习惯等文化创造汇集而成。历来年举行的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规模一届比一届盛大,项目一届比一届丰富疯狂学习,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体育与文化艺术融为一体,将民族体育按照固定的节奏一浪接一浪推向高潮,展示了民族体育文化是全人类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由民族文化创造汇集而成,具有共同的基本属性,融会于民族文化的特性之中,这种基本的属性,既可以反映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又表现出兼容性和选择性的一致。从而使全民族对民族文化发展特性认识的同时,充分参与、占有和分享属于全民财富的社会主义民族体育文化。新晨

“只有民族才是世界的”。现今世界上任何一项流行的体育项目,都源自于各国的民族体育项目,它们同样是在一定的地域受一定文化影响而逐渐形成的,后来随着经济发展、文化渗透、使团表演、广泛普及而逐渐成为世界性的体育运动[7]。实践证明,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有其优点和长处。所以才能在世界上和人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占据应有的位置,每一个有生命力的民族,都能够在同外来文化的交流中取长补短,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这就是文化的创造性。同时,我们的创新还必须树立全球意识,从人类文化发展的方向上把握中国民族体育文化的发展脉络,只有立足于全球性的意识,才能深入理解和吸收外来文化进步的文明,并与本民族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有效的结合和创新。

四、结语

民族传统体育是中华文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我们的先哲们在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氛围中创造、选择、发明和发展起来的民族传统体育,历尽沧桑,经久不衰,推动了我国数千年体育文化的发展。尽管时生了变化,但蕴藏在其深层的民族文化精神,仍然影响着人们今天的思想和观念,其体育方式仍为各民族人民采用,运用人类学来加以研究,在强有力的理论指导下开发这个蕴藏量极大的资源,可以为中华民族体育全面走向世界,促进国际体育文化的大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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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庞朴.文化传统与传统文化.载朱家桢、厉以平、叶坦主编.东亚经济社会思想与现代化[M].山西经济出版社,1994.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精选篇11

论文关键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殊制度

一、民族医药及其知识产权界定

民族医药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总称,与汉族中医药学和民间草医草药共同构成我国传统医药学的组成部分…。

民族医药有如下特点:

第一,传统性。民族医药是各民族在特定自然条件下积累的独特的医药知识,为各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代代相传,随着环境变迁而不断演进。因此,民族医药是基于传统而非在当今社会现实中产生的,国际社会普遍将民族医药作为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

第二,传承性。民族医药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不间断的、世代相传的创造过程,不同于现代西医药的间断性和跳跃性发展,因而具有鲜明的传承特性。民族医药传承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传承和文字传承两种,除了少数已经文献化的民族医药如藏药等有文字传承之外,民族医药知识多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这是由民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特殊性及其独特传承规律决定的。

第三,民族性。民族医药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其是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尽管个人的努力与创造性活动可能对民族医药的形成与保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个人的角色作用逐渐被民族集体主义所替代。

二、现有的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困境

(一)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1.专利保护。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创新。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利用现代技术在民族传统医药基础上创新的新剂型完全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但传统的民族医药如传统成药配方,是也同样否能获取专利保护呢?下面我们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方面进行分析。

在新颖性方面,如果民族医药尚未文献化,亦未公开使用,即具备新颖性,完全可以申请专利。另外,即使有的民族医药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也可能符合新颖性标准。因为一项技术被“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才丧失新颖性,而民族医药的创造具有群体性,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应视为“发明人自身”而非“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因此,若民族医药技术知识没有为本民族之外的人所知悉或使用,就不会丧失新颖性。

在创造性方面,民族医药的渐进式发展并不影响其创造性。因为民族医药在其传承过程中是一个整体,先前流传的技术并非是既有技术而是同一技术。判断民族医药的创造性就不能以先前流传的技术为参照,而是要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其它技术相比较。如果民族医药相对其它既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就可以通过创造性的审查。在实用性方面,民族医药具有防治疾病的作用,相关技术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毫无疑问具有实用性。

因此,一些未经文献化、未在本族群外公开的民族医药,如各种秘方、验方、药物用途、炮制技术等,完全有可能符合专利要件,获得专利保护。

2.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商标是由特定的符号、颜色、字母、形状或名称所组成的标记,用以区别或代表产品的制造来源。商标权是对特定标记及其相关商誉的专有权。医药企业的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形象、药品质量、患者对药品的信赖。利用商标保护民族医药,对于民族医药的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如少数民族医药企业贵州神奇公司的“神奇”商标、奇正藏药公司的“奇正藏药”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本民族医药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理标志是指用来辨别某一商品产自某一领域、某一地区或地点的标志,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与该地理来源密切相关。许多少数民族使用的药材受到当地气候和土壤等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甚至只能在当地特殊地理环境下生长,移植到其他地方则不能生长或药性锐减,是为道地药材。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来保护民族医药中的道地药材。如吉林的人参、云南的三七、宁夏的枸杞等道地药材都可以通过地理标志来保护,以提高产品的商业价值。

3.商业秘密保护。我国许多民族医药是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民族医药当中有大量的祖传秘方、诊疗技术,医药炮制技术是世代口耳相传,没有形成文字记载,属于未公开的技术秘密。如云南白药的配方及工艺就是利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此外,已文献化的民族医药知识还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当然这仅仅是对其表达形式,而不是该表达包含的技术内容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民族医药上所面临的困境

知识产权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迄今只有300年历史,其保护客体为具有显著创新的现代知识。由于现行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所具有的功利性和对保护客体的人为选择,使其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上存在理论困境和现实障碍。这表现在:

(1)知识产权以保护个人财产权为基础,权利人通常为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而民族医药知识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通常是集体创造、改进和传授。而“集体”的范围一般没有明确的界限,这就导致以民族医药申请知识产权时,面临权利人认定的难题。(2)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跨越式的创造性成果,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条件。而民族医药世代流传已久,即使将民族集体作为发明人,如果流传范围超出本民族或本地区,也难以认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很难获得专利权的保护。(3)知识产权制度仅提供一段有限的保护期限,一旦专利期满,该民族医药技术便进入公共领域。而民族医药却是基于传统、世代相传,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保护实际上不利于民族医药的传承,也不利于保护民族医药的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4)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民族医药关于疾病的独特诊断和治疗方法也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然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加紧利用先进科技提取民族特效药材中的有效成分,几乎未做任何实质性改进便申请专利权,却未对提供资源的民族支付任何报酬。这不仅对持有该医药之原住民族不公平,而且将使民族医药资源遭受大肆掠夺,逐渐消亡。因此,在无法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族医药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其它特殊制度加以保护。

三、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

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包括积极性保护和防御性保护。积极性保护是指诉诸现行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特别权利对民族医药进行保护,防御性保护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阻止他人对民族医药主张知识产权所进行的保护。

(一)防御性保护

1.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由于民族医药知识大多是通过口头方式在民间流传,文献化程度低。因此,如果他人试图申请专利权,在缺乏任何文字记载的情况下,很容易通过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进而获得该专利权。建立以传统医药为既有技术的数据库,作为各国专利机关审查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参考,有助于避免专利的不当授予。因此,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就起到了防御性保护作用。

目前世界上比较有影响力的传统医药数据库为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hetraditionalknowledgedistallibrary,tkdl)和中国的传统中药专利数据库(chinatcmpatentdatabase)。tkdl旨在收集印度传统医疗方法的草医学,将已置于公共领域的现有印度草医学著作以数字化形式加以保存。tcm收录了自1985年4月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所公开的传统中药专利。

2.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制度。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是指在使用民族医药资源申请知识产权之前,应当披露其来源地,并提供知情同意以及利益分享的证明。这一制度最早为《生物多样性公约》(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所提出,同样适用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从民族地区大规模获取遗传医药资源,另一方面又将利用此种遗传医药资源开发的专利产品高价返售给不发达民族和地区,而作为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少数民族却无法从中获得合理的利益。根据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原则,民族医药遗传资源的拥有者对于使用民族特有医药资源享有事先告知同意权,并可获得因使用资源而产生的金钱或非金钱性利益。在不适宜授予民族医药传统知识排他性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建立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机制能起到特殊的保护作用。

(二)积极性保护

1.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制度早已有之,如物权法上的动产、不动产登记制度。其功能主要在于确认和公示权利。注册登记,可分为宣示性的注册登记和创设性的注册登记。对于民族医药的保护而言,宣示性的注册登记的作用是公示权利存在,以方便对抗第三人。民族医药宣示注册登记的前提是其权利先前已得到国家承认,因此还需要有相应的确权法律法规或国家认可的民族医药习惯法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宣示性注册登记制度为民族医药的利益分享及挑战以民族医药为基础的专利提供了合法根据。

创设性注册登记指民族医药一经注册登记,即创设出排他性的权利(如署名权、专有制造、使用、销售权等),同时公示权利的存在。未经注册登记,法律上权利则不存在。民族医药也可采用创设性注册登记保护,确认权利主体道德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利益。原住民族通过申请注册登记即可享有传统医药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2.习惯法。许多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了处理本民族事务的习俗,这些习俗对本民族成员具有约束力,具有习惯法性质。如苗族的“榔规”、“理词”,侗族的“侗款”“侗耶”等。民族习惯法通常会规定如何开发、保持及传承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并就其中涉及的权利及义务有详尽的规定,这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做到的。因此习惯法对于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维护及保存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习惯法所保护的权利内容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甚至不相上下。

当然,对民族医药的保护不仅仅是一国国内的问题,还涉及到国际保护问题。因为民族医药保护的许多问题比如生物剽窃问题,大多涉及国际争议。如果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仅仅局限于国内,不能在域外适用,其效力将大为减弱。知识产权制度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在保护客体、保护水平等方面已经具有明显的国际协同性。但是,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目前仍缺少国际统一立法推动,这也成为适用特殊保护制度的首要难题。

四、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之构想

(一)制定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构建特殊保护制度

根据民族医药的传统知识属性,制定专门的传统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是我国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启动中医药法的立法工作,笔者建议,未来的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保护客体及其分类。受保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须为特定区域民族所持有,以保密性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为限,即尚未在本民族区域之外公开,如果已公开于特定区域之外则不受特殊保护。

2.注册登记制度。建立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及其数据库,防止对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利用。实行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分类登记确权制度,将登记分为宣示性注册登记和创设性注册登记两类。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应依职责搜集整理民族医药知识进行注册登记,持有传统医药知识的社群或原住民族也可主动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此外,注册登记方式应分为公开的注册登记和保密的注册登记两种,对于已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公开注册登记;未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保密性注册登记,仅登记其基本信息,而不公开其具体技术。

3.权利内容。权利人享有使用权、事先告知同意权、利益分享权等权利,有权排除他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建立民族医药文献出版、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审查制度,完善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不当泄密或流失。

5.国际互惠原则。对于相互承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其他国家,实行互惠对等原则,以解决内国法地域局限性问题。

6.与习惯法、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协调衔接。构建特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注意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相互协调运作的统一体。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权利不得妨碍习惯法关于民族医药知识的使用限制、管理、利益分配方式的施行。已经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不得再申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二)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

当然,对民族医药实施特殊保护并不排斥某些集体和个人对民族医药基于创新而获得知识产权。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涉及了药品专利保护的问题,但主要是借鉴的西方专利法规的有关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族医药的特殊性,在民族医药专利保护上还存在缺陷。为了充分利用现有专利制度保护民族医药,目前有必要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方便民族医药等具有传统知识属性的技术申请专利。

1.扩大权利主体范围。民族医药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以一个完成的、系统的知识群的形式存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应为该民族群体。建议我国专利法将创造传统知识成果的群体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具体操作时可由民族自治组织及其代表提出专利申请。

2.对专利要求的“三性”做出详细规定。在民族群体为同一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在专利实施细则中宜将公有领域知识范围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以外的他人”,那么仅仅在本民族内流传的医药知识就不会丧失新颖性;另外,宜将将既有技术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之外的其它技术”,不能将先前内部流传的民族医药作为既有技术而否定其显著进步性。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精选篇1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其1989年11月通过的《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案》中,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区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作为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日益突显,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热点。

危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混沌状态

二十年前到过陕北黄土高原的人,都会为窑内窑外铺天盖地的窗花和剪纸而惊叹;然而二十年后的今天,即便在黄土高原最偏僻的小村庄,你也只能看到窑洞内满墙的明星贴画。民间剪纸消失的速度,被人戏称为“一夜春风遍地梨花落”。

这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一国范围内自生自灭的一个缩影。就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正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不计其数的文化遗产形式面临着消失的危险,并受到文化标准化、武力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区缩减、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影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自身存在形态的限制,加上人类社会结构和环境改变的影响,使其社会存在基础日渐狭窄,生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这虽然可以说成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也不能不看到,这种影响的后果是传统文化、弱势文化的加速消亡,它体现的特定民族或群体的文化精神和人类情感,特有的思维方式、传统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都将为现代工业社会所产生的不稳定的文化观念所消解或替代。而民族深层文化基因的改变,必将导致民族特征的弱化、民族个性的扭曲和价值观念的混乱。

此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不仅面临着生存的隐患,还面临着被吞噬和侵害的困境。在经济大潮汹涌的今天,随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商业价值的日益突显,其被发达国家肆意利用的现象屡有发生。在传统范围之外,传统部族的标志、图案和符号被直接运用于企业产品上,族群的音乐元素、舞蹈动作被直接运用于商业性创作和表演……近几十年来,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直接窃用现象愈演愈烈。发达国家在无偿获取这些群体文化后进行营利性开发和使用,并营由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获得独占地位,而传统文化的创作群体却得不到任何补偿,甚至要反向付费。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 998年,美国好莱坞制片商以我国《花木兰从军》的民间文学题材为基础,制作了儿童动画卡通片《花木兰》在全世界发行,获得了高达5亿美元的收入,中国不仅分文未得,反而要向美国支付高额的版权费才能获得该片的发行权。此外,为迎合市场的消费需求,发达国家往往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歪曲或篡改,严重贬损了传统文化的内在价值和族群的文化尊严。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精神生命,是一个民族的身份标志,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创造的集体记忆与精神寄托。如果任由其遭受损毁和践踏、任由其逐渐流失直至消亡,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国家的文化安全必将陷入危机。

困境:否定传统、保护创新的现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一种文明的延续必然要由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上来体现,而这种继承发展离不开各种积极的保护手段包括法律。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大多存在于历史悠久、文化资源丰富、民族多元化的亚洲、非洲和美洲,因此,主张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多为发展中国家。自1966年突尼斯率先颁布文学和艺术产权法后,一大批发展中国家纷纷效尤,以版权法形式主张对本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有偿使用。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通过种种措施,试图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在UNESCO和WIPO的积极推动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一项世界性议题。

然而,现代知识产权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并不以发展中国家的意志为转移。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进步相伴,相应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也由占据科技强势的发达国家所主导,发展中国家只能被动地跟进。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而言。以知识产权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并未得到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认同。在WIPO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WIPO,IGC)第10次会议上,就有发达国家的代表指出,“创设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手段过于严厉,限制了能促进文化发展的文化遗产的自由利用。”在国际法律框架内,发达国家主导的“否定传统,保护创新”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彻底摒弃在了产权保护的大门之外。按照发达国家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没有特定权利主体的文化现象,以及超过一定时期的文化成果都被视为“公有领域”的东西,任何人都可随意使用而无需征得他人同意或支付报酬。据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即使仍处于不断繁衍发展之中,仍属于公有资源,任何人不得对其行使垄断权。

实际上,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公有领域”的观点似是而非。首先,只要稍加留意就能发现,“民间”一词并非就全人类而言,而是指特定群体,即便按照最西方化的认识,也不能断言它是没有特定权利主体的文化现象。其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通常是在特定的地域内,在群体内部世代相传,尚未在群体外部公开传播,在某些情形下,即便是在同一个群体内部,一些传统文化也仅仅处于一种相对公开的状态,只有掌握特殊技能的人才能拥有。且就一个国家内部而言,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封闭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尚难与占绝对优势的国家主体文化进行平等的交流。有关群体的传统文化与主流文化之间交流的单向性也说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并来进入到公有领域。再次,传统族群往往也会建立对珍贵资源的排他性的或有序的获取制度,使传统文化具有产权性质,以控制传统文化的扩散。例如,在太平洋的托布里安德岛上,某个奥马拉卡那(Omarakana)的酋长如果要得到某个托马卡姆(Tomakam)后代的传统舞蹈和歌唱,就必须拿出食物和珍贵的物品用以交换。

因此,一刀切地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公有领域,只是发达国家进行文化掠夺和维护其国家利益的法律藉口而已。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制度是以保护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为核心,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历经人类历史的发展,作为群体智慧贡献的结果,则多为文化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所拥有。如果将民族

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畴,必然会给发达国家的商业使用带来高额成本,这是发达国家所不情愿的。因此,无论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还是多数发达国家不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根本原因都在于维护自身的利益。

出路:变革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谋求各方利益平衡

任何制度的安排都源于利益相关各方的博弈,知识产权也不例外。利益平衡论一向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理论。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发展中国家要想在国际上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制定各国普遍遵守的国际条约,就必须考虑相关各方的利益,寻求内外制约因素下的平衡点。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利益平衡因素

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平衡,主要是指在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合理需求的权利间进行分配和取舍,使之达到一个恰当和适度的状态。在这种平衡中,一方面应赋予智力创作者独占权,以便使其获得经济回报,另一方面,为了公众的共同利益和社会进步,应努力促进智慧创作物得以自由传播和应用。同样,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设计和实际运作上,也要遵循这个原则。既不能使创作群体的专有权过小,从而导致对其保存、发展传统文化的激励不足,又不能让社会公众享受、使用传统文化的需求受到过多限制,阻碍资源的流动和利用。为避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结构性失衡,在以利益平衡为基点构建保护体系时,至少应考虑以下几种因素,其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平衡,其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与其他地域利益的平衡,其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与改编者、传播者利益的平衡。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

就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而言,无法实现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领域的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各广大发展中国家国内,对平衡机制的立法探索一直在进行着。从已经形成的制度及纲领性文件中可以看出,一种“特别权利”机制有可能成为大多数国家共同接受的核心保护模式。所谓“特别权利”,指的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但又不包括所有权的一种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将赋予权利人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当然,为平衡各方利益,权利人的“特别权利”也将受到必要的限制。

因此,在构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机制时,要从权利赋予和权利限制两个方面来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

第一,赋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的特定群体专门的传统文化财产权,以阻止他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损害性使用,并使传统来源群体能够获得传统文化的使用收益,以激励其保存、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权利人的传统文化财产权应当由必要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精神权利主要包括署名权和文化尊严权。署名权即表明创作群体身份、证明该群体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智力成果权主体的权利,文化尊严权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本意完整,不受歪曲、篡改和片面使用而损害该群体普遍认同的文化形象的权利。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群体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任何形式的商业利用,应当征得传统来源群体的同意并支付适当比例的报酬。

第二,在赋予传统来源群体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的同时,应对其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抑制群体权利的过分扩张,促进人类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交流和利用。在当代,知识产权越来越被看成是一个功能性概念,它通过刺激人类的创造力发挥作用,而推广和传播知识以造福于人类则是其重要目的。对权利的限制可以通过借鉴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来进行,主要针对传统来源群体以外的个人和组织的非商业性质的使用。总的原则是传统来源群体之外的人对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使用如果不具有营利的目的便不必经权利人的许可,例如,为了教育、公益、文化介绍等目的。毕竟,这些向外发展、传播与介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为,增强了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对于人类文化的传播与繁荣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总之,在构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机制时,应在各利益因素中寻求理想的利益平衡点,以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既保障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和来源群体的利益,又使该知识产权保护不至构成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播、利用的阻碍,使该特别保护机制在动态运行中产生理想的社会效果。

(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国际推进策略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精选篇13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素质教育终身体育

目前,我国的学校体育教育在培养学生身体素质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学校体育教育中,仍是以西方体育为主,与国人身体素质、心理感受、民族情感相吻合的民族传统体育内容没有得到很好地普及。因此,在学校开展民族传统体育,不仅可以充实学校体育的教育体系,有效地增强学生体质,还能弘扬民族文化,从小培养学生的民族意识、民族精神和爱国情怀。

一、民族传统体育的概念

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是指在中华历史上一个或多个民族内流传或继承的体育活动的总称。主要是指我国各民族传统的祛病、健身、习武和娱乐活动项目。民族传统体育顾名思义,它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体育的,二是民族的,三是传统的。(1)所谓体育的,是指这类活动项目或运动项目都具有体育的特性,是人类有目的、有计划地按照一定的规则锻炼自己的身体,使自己的身体各个部分得到平衡协调的发展。(2)所谓民族的,就是这类体育活动或体育运动具有民族性。这种民族性主要表现在它的民族文化底蕴上。这种民族文化底蕴主要反映在:它的活动或运动项目来自特定的民族,反映了该民族的文化传统和民俗习惯,为该民族广大民众所喜好,在该民族地域有着深厚的民族群众基础。(3)所谓传统的,就是这类体育项目具有历史继承性,是代代相传的。这类体育项目中,任何一个都是在特定的民族文化背景下,在一定历史阶段产生的,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淘汰其糟粕,保留其精华,而逐步发展成熟起来的,并具有该民族的民族气派和民族风格,它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族传统体育的项目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十分丰富,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了:武术、摔跤、射箭、射弩、秋千、赛马、赛龙舟、打木球、抢花炮、贵摔跤、珍珠球、放风筝、打磨秋、赛骆驼、跳板、打飞棒、波依阔、推竿、跳竹竿、雪地走、东巴跳、跳竹、抛绣球、踢毽子、斗牛、抖空竹等等。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切实可行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三、民族传统体育的教学特点

1.简便易教。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中绝大部分内容都具备这样的特点,朴素的品质造就了这些项目的教学应朴实无华,教学过程要讲究实效,避免华而不实的的形式,教师要全面准确掌握项目的比赛规则,并运用到教学中,不断提高学生在规则要求范围内的技术和战术是教学的灵魂。

2.简单易学。民族传统体育绝大部分项目都简单易学,由于民族传统体育长期的教学是口传身教,缺乏经过文字的整理或通过研究得出的技术参数,对教师来说,缺乏教学参考,只有依靠教师自身不断实践后归纳出技术要领和动作组合及技巧。对学生来说,不断摸索通过练习改进动作从而提高技术进而创新和发展。

3.简捷易赛。民族传统体育的比赛经过长期的演变,操作起来比较简捷,很多项目初步掌握了基本技术和战术就可进行对抗,在教学过程中可通过游戏的方式进行练习。

四、民族传统体育在现代体育教学中的开展

1.树立民族传统体育意识。树立民族传统体育意识,是学校全面深入开展民族传统体育的前提。通过民族体育意识的建立,引导人们逐渐将眼光投向全球体育文化,建立宏观的体育意识。有了正确、积极的体育意识,在学校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教育就成为一种应尽的义务,成为人们必须履行的职责。

2.深入挖掘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整合民族传统体育资源。教师应好收集、挖掘、整理工作,民族传统体育大都源自民间,体育教师在把某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引进课堂之前,应根据当地实际深入民间生活进行调查考证,对项目名称、发展及技术要求有所了解,真正要引进体育课堂,以繁荣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3.统一完备的民族传统体育的教材、教学评价体系学校民族传统体育是在学校这一基地开展的民族文化教育,建立完善的民族传统体育教学体系是保证中华民族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

首先,要培养一些民族传统体育教育人才,这是有效传播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最活跃的力量,他将以辐射的方式传播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为民族文化的进一步繁荣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还必须建立多元化的民族传统体育课程体系,这些课程尽可能地借鉴其他学科成熟的理论与原则,形成有独立性的有体育文化特色的课程框架。

其次,素质教育与终身体育有机衔接。学校的素质教育与人的终身体育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只要能通过教技术、养习惯、重行为等方式有效的培养素质教育中的三个体育素质,学生养成良好的体育生活习惯,将体育纳入到生活方式之中,就能与终身体育有机地衔接起来。

4.项目的选择应结合当地实际

体育教师除认真上好教材之外,还要根据各地实际,把自己通过努力收集到的内容,在本校传授之后,同其他学校教师进行交流,以便使内容更具科学性、实效性、可行性。积极做好器材的改制和活动形式的改进工作,根据学校体育教学的规模及各年级学生理、心理特点的实际需要,对民族体育器材进行就地取材,自己制作,一材多用、灵活搬运的原则进行必要适当改制,对许多呆板、单调划一的动作在保留实质的基础上改进为适合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灵活多样、欢快轻松的运动项目。

5.加大对体育教师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培训力度

民族传统体育引进学校教学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为了让民族传统体育能够不断延续下去,师资队伍建设是关键。教师不了解民族传统体育的基本技能、方法,就不能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更谈不上是学生的领路人。因此,要通过举办各种观摩课或集中授课培训方式,使体育教师提高认识,普及民族传统体育教学方法,真正作到把我国文化瑰宝——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继承并发扬下去。

总之,民族传统体育教学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深入挖掘民族传统体育资源,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切实有效的运用到现代体育教学中来,从而让民族传统体育这一特殊形式的文化遗产,经过提炼与发展为学生所掌握与运用、传播到社会中去,练就健壮的体魄,让学生的体育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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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精选篇14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体育文化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11)12-0025-03

Reconstructing the National Traditional Minority Sports Culture in the Context of Modernization

LIU Jian,XU Changhong,LV Yun

(P.E.Dept.,Yunnan Normal University,Kunming 650500,Yunnan China)

Abstract:This article uses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review and logic analysis.It analyses the inevitability of reconstructing the national minority sports culture in the context of modernization,the action pattern of reconstructing the national minority sports culture in the context of modernization,and the measures of reconstructing the national minority sports culture in the context of modernization.And then,it reconstructs the national minority sports culture in the context of modernization.This study has theoretical meaning to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minority sports culture in the context of modernization.

Key words: minority;traditional sports; sports culture

20世纪90年代以来,现代化已经很自然地嵌入了全球每一个角落。现代化是人类文明的一种深刻变化,世界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渐演变成了一个地球村。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使得人类各种文化的交流与互动成为可能,这种互动也正在逐步加剧。

文化重构,即文化的重新构建,指对已有文化现象的再加工,再创造,也是人们对已有文化现象的再认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指长期流传的在不同民族民间的各类体育活动。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重构,是指在与它文化的交往中,通过整合外来的体育文化因子,即加工、融合、创造,使其成为本民族体育文化的一部分,从而建构出具有新的文化因子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过程。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愈来愈频繁,各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碰撞也日渐激烈,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交流与互动必将引发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一系列的变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尤其面临着西方体育文化和占主流的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冲击,因此,需要对它进行重新建构,这对于调适其外在生存环境和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其发展路径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在各种异质文化的冲击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只有在保持本民族体育文化因子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借鉴和融合外来体育文化的因子,进而重构出适应新的时代、新的形势背景下本民族的体育文化,使其与现代化的发展潮流相顺应,才能在现代化的背景中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1现代化语境中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重构的必然性

现代化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不可避免地被卷入现代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正经历着被主流体育文化同化的危险。各民族创造的传统体育文化由于受到现代化的影响,正逐渐被边缘化,甚至有消亡的危险。鉴于现代化过程中文化多样性受到威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多样性宣言》。该宣言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因此,体育文化多样化也应当受到人们的承认、肯定和保护。但被边缘化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必须融合现代体育文化的因子,创造出适应时展的新的文化因子。在现代体育文化同质化倾向日益明显的时代,人类更需要多样性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现代化无处不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必然。在体育文化现代化的意义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已变成现代化的产物。事实上,尽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已经被卷入现代化进程,但产生这种传统体育文化的“当地”还处于不完全意识状态。现代化的体育文化可以使可能消失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重新“复活”,但也让已有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从原有的生产、生活领域脱离出来,走向表演的舞台。从一定意义上说,将一种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变成舞台表演,说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已经变质,它在新的外部世界中获得一种新的适应。这也使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逐渐丧失保持其原生的稳定因素。因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体现了本民族的宗教、价值、审美和思维意识等,也包括各种自然观、宇宙观、社会思想伦理等哲学思想,以及源远流长的物质文化。这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相对的文化发展过程中,形成具有相对稳定的传统体育文化形态,它以相对独特的、相对稳定的传统体育文化方式维系着本民族自身的文化。这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其他体育文化不可替代的。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独有的本土性,是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践的经验结晶,具有实践性和经验性,而系统性和理论性相对不足。而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体育文化具有普遍性,是当前的主流体育文化。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面对全球化和现代化冲击,无法与全球性的体育文化相抗衡,其传统的体育文化正面临崩溃或已崩溃,许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正在消失。全球化与现代性的冲击是少数民族体育文化发展不可规避的问题。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重构成为一种必然。

2现代化语境中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重构的模式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发文化重构即其与外来文化进行持续不断的接触时,原有的体育文化吸收外来文化的因子以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即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文化适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文化适应分为被动的和主动的文化适应。主动地文化适应即自觉地文化适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重构的主要动力即来自自觉地文化适应,这种文化适应来自本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内部。来自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内部的自觉文化适应决定其文化重构的结果,也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重构的决定因素。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重构的过程中,存在三种心态:一种是自我中心,全盘否定;一种是简单趋同,全盘接受;一种是有选择的接受。中国近代史上出现的“土、洋体育”之争在这里也有反照。当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面对自我体育文化的丧失,如果无力扭转局面,产生的就是简单趋同,全盘接受。但这种模仿型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很容易在外来体育文化面前颓败,最终完全萎缩。如果在现代化过程中,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找到了自豪感,就可以促使其尽可能地展示自身的体育文化。这种源于集体自豪的文化将重新让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得到重生。

被外来体育文化牵引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重构,称之为模仿型的文化重构。如果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其内部的自卑相结合,将彻底断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未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重构也将无果而终。

来自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内部的文化重构,称之为创新型的文化重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重构的目的是发展和创新原生文化,必须通过在外来体育文化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内部达成一种自豪的体育文化自觉意识,产生创新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创新型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重构容易适应外来的体育文化冲击,并能从中获得新的体育文化因子,使自身的体育文化得到发展和前进。

3现代化语境中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重构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重构,即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重新构建,是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现象进行再加工,再创造,也是我们对于已经存在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现象进行再认识。在对待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重构上,有创造论,但认为创造中应有继承;有保护论,但认为保护中应有创新。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重构过程中,必须自觉地融合和重组外来体育文化因子,使其成为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一部分,从而建构出具有新的文化因子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3.1首先承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现代化的体育还具有一定的差距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依存于特定的历史和文化。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民族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类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其对本民族文化的继承与发扬也具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我们承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历史地位,但不加改造和超越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不是在促进而是在阻碍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更不应高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中国现阶段的作用。

现代体育文化无论从物质层面、精神层面、还是制度层面都已经形成了完备的体育。应当承认西方体育文化的主流意识。当然,承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落后,并不是要全盘否定其文化,而是要究其不足,补其虚缺。只有这样,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发文化才能自觉地去适应现代化的发展,才能自觉地吸取现代体育文化的精华,从而更好的发展。

3.2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必须树立现代意识,寻求与现代体育文化的整合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要实现现代性的重构,必须树立现代意识,要勇于打破本民族的文化认同和单一的本民族传统文化观念,要勇于打破本民族传统文化对其传统体育文化现代化的发展的束缚,要扩大交流,使之融入到现代体育文化的发展之中。

现代化的发展趋向,需要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扬弃“传统”,从而走向“现代性”。而现代体育文化所带来的异于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异质性体育文化则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现代化重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先进体育文化因子。

在现代化的浪潮中,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由被动到主动地融入与现代体育文化,改造和发展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内涵,使其朝着文明、进步、科学的方向发展。

从文化发展的规律来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也是吸取了人类文化的各种因子,通过整合而成的文形式化。在全球化的今天,没有一个民族能够生活在隔绝的环境中,最终它们都将面临文化的选择,也就是文化的重构。在现代化的语境中,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现代体育文化相融合的产物,不存在纯粹的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或多或少地都融入了现代体育文化。

3.3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重构的基础和发展的选择费孝通先生认为“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且对其文化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吉登斯先生说过:“人类对自己的历史所保持的理解或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历史的内涵和改变历史的力量。”由此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重构的基础是文化自觉。即当本民族的人对其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有了充分的认识后,才能觉醒、反省和创建本民族体育文化,才能对本民族的文化进行反思,才能取长补短,促进本民族体育文化的发展。因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必须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主体在文化自觉的基础下,对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发掘、改造和重构,以促进其现代化。

在现代化的语境中,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重构既要接受现代体育文化,也应该保持其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独特性。各少数民族要从本民族的传统体育文化中吸取建构新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所需要的文化因子,又要吸纳能体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精华的现代体育文化因子,赋予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新的生命力。

4结语

在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要生存发展下去,其重构是必然趋势,重构的过程也将是长期的。区别一个民族的体育文化,最核心的是文化的核心层面――民族的体育精神。在文化的重构过程中,变化的是表现形式,不变的是精神,当然两者的变与不变也不是截然分开和绝对对立的。形式的变化会促使内容的变化,内容的变化会带来形式的根本变化。只有在立足于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基础上吸收其他体育文化的优秀因子,经过不断重组、整合和融合,才能实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重构在现代化中生存和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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