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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模式精选(十四篇)

时间:2023-09-22 10:36:00

信用监管模式

信用监管模式精选篇1

一、档案管理模式

1.档案管理模式来源:《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据食品管理要求的模式,同步建立公共场所的档案管理模式。

2.档案管理模式:相对人信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的管理模式。一户一档是指一个行政许可单位为一户,该户所产生的行政许可、经常性监督(含行政处罚内容)、投诉等资料归到一个或若干个案卷中并形成案卷目录。

(1)归档范围:食品、公共场所的行政许可档案(包括新办许可、延续、变更、主动注销及补办时所形成的档案)、食品、公共场所的经常性卫生监督档案(包括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监督量化评分表、现场监督监测采样等)、食品、公共场所的投诉档案(包括因投诉产生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案件终结报告、回复通知书等)以及食品、公共场所行政处罚资料。

(2)归档时间及要求:采取分步进行的方式,首先将新办许可档案按月归档,延续、变更、补证等许可档案按月归入原许可档案中。第二年三月底前将日常监督、投诉、处罚档案归入含有原许可信息档案的盒中,统一归为一个档案,编制一个编码,即为“一户一档”,这样分步骤进行,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规定,预计三年时间将完成全部档案的归档。

二、档案管理模式的实现

1.端正态度,加强制度建设,切实落实档案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把档案工作与行政许可执法工作放在一条连接线上,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有关制度,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到档案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以一贯之落实好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制。

2.查漏补缺,加强学习培训,确保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卫生监督的档案工作,涉及到许可、执法、安全等敏感问题,必须有专人负责,在业务上主动与档案主管部门、卫生系统进行沟通,学习档案相关知识,尤其是信用档案整理目前无相关细则规定,这就要求我们在整理工作中不断听取上级部门的意见,同时在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反馈,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在工作中不断修改、完善,努力达到档案管理的要求。在推行新的档案管理模式过程中,对档案员要多培训、多指导,对涉及的有关科室统一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3.改善条件,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的功能建设。卫生监督管理信用档案不但具有原始性、真实性,又具备一般信息具有的压缩性、及时性特点,因此要严把案卷质量关,做到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安全,使档案工作得到很好的延续和发展。要做到这一些,就要积极主动争取各方面支持,加大资金投入,不断解决用房、用人及相应的安全配套设备、设施。通过不断的改进,更好地适应政府档案工作需要,积极营造浓厚的档案文化氛围,以全新理念打造卫生监督档案管理新形象。

三、管理模式实用性探讨

1.建立信用档案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①。第一,建立

企业信用档案是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经济秩序的需要;第二,是维护企业声誉,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需要;第三,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基础;第四,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拓展服务领域的需要。2.促使管理相对人信用档案系统化。新的系统的档案管理模式改变了多年来日常监督情况、许可、处罚分别存放,管理相对人整体材料零乱,容易丢失,查找难,导致监督工作不顺畅的现状,使监督人员未到达现场就掌握了管理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和年内以往监管情况,使卫生监督工作思路更加清晰。

3.管理相对人信用档案的启用,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加关注管理相对人经营行为。实施信用档案管理,将把管理的餐饮单位、公共场所的守法执业情况或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等)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状况适时公布,将会最大限度发挥管理相对人道德监管的力度,从而促使管理的餐饮企业及公共场所卫生更加自律,从而促进社会公平。而信用档案利用率的提高,必将促使卫生监督管理更上一个新台阶。

4.有效促进卫生监督档案利用。开发利用好系统卫生监督信用档案,将能有效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②。

(1)风险预报。卫生监督工作涵盖了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安全等多个专业,通过对历年的食物中毒档案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季节、地理等特点,提前进入预防状态,可以预知高风险食品,提前进行防范;通过对历年的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可以找到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区、场所和单位,重点对这些领域加强防控,可起到事半功倍的预防效果。

(2) 提高文书质量。对不同时期的高质量档案进行整理,开展观摩和学习,将有效提高文书质量。

(3) 促进体系建设。卫生监督档案可以成为一面镜子,反映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例如从日常监督中发现监管空白区及频次不达标等问题,则提示人力资源和仪器设备不足等;或档案内容不完善,则提示内部管理、监督员履职等存在问题。这样可以有效地完善卫生监督职能,更好地为群众健康权益服务。

注释:

①朱霞惠,何敏.科学挖掘卫生监督业务档案的利用价值[j].中国医药导报,20__,2(7)146.

②齐永红,毛成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信用档案建设中的重要性[j].兰台内外,20__(6).

作者单位:张晓蔚,吕梅英,丰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罗晓梅, 军事医学科学院医学图书馆

摘要:建立管理相对人信用档案,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的必然要求。

信用监管模式精选篇2

关键词:信用分类;监管模式;出口竹木草制品

中图分类号:S76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竹木草制品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商品之一。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为例,该区现有出口竹木草制品注册企业近140余家。2016年,深圳龙岗检验检疫局共检验检疫出口竹木草制品2.4万批,货值6.65亿美元。出口目的地主要为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一、“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监管模式

为了提高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通知》,规范了出口竹木草制品的检验监管工作。“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是以建立质量诚信体系为基础,以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为核心,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和产品风险实施分类管理措施的分类监管制度。龙岗检验检疫局依据龙岗辖区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和产品风险将其分为1、2、3三类企业,并按分类等级确定企业日常监管查验比例和出口产品的合格放行模式。目前,龙岗局对一类企业实施信用放行,其报检产品采用合格假定、即报即放;二类及以下企业,以“合格评定、验证监管”方式为主,以“抽样检验、检测放行”为辅。

二、传统出口竹木草制品监管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1.传统出口竹木草制品监管模式为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定期进行下厂监管,对企业质量体系运作有效性、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企业环境卫生、产品溯源管理等进行检查,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生产加工。该模式出口的竹木草制品需定期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符合输往国家或地区及我国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后方可出口。

2.传统出口竹木草制品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加重了企业负担。传统出口竹木草制品企业监管模式主要是企业备足货物等待查验,并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报告。尽管该监管模式能有效地保障出口竹木草制品安全,但是产品需要经历报检、下厂查验等流程,整个检验周期较长,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2)监管重点不突出。随着我国出口贸易增多,检验检疫部门承担的职责和业务也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就是检验检疫一线工作人员不足,造成监管力量、资源的平摊和分散,无法对重点产品和重点项目进行有对性的监控。

(3)企业质量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传统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监管模式以“违法推定”为基础,侧重统管细查,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管理,面面俱到地对企业实施监管。这样的监管模式从客观上束缚企业手脚,制约企业质量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质量信用分类监管”优势

1.监管更科学、有效

龙岗局将信用等级作为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基础,根据产品风险,确定企业分类等级,并将每个企业分类信息植入检验检疫ECIQ系统,实现菜单式的管理,集中力量监管重点对象,提高了检验检疫工作效率。通过采用“合格假定”原则下管理方式,把80%的精力花在20%的信用等级低、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能力弱的企业身上,即节约了监管资源,又减轻了企业负担,实现“管的好、放的快”的预期目标。

2.促进出口贸易便利化

通过部门间通力合作,优化工作流程再造,龙岗局实现出口竹木草制品证单全程电子化,对一类企业自动分单、自动结果登记、自动通关单电子信息发送,简化工作流程,方便了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促进了贸易便利化。目前,龙岗辖区的出口竹木草制品,40%实现快速核放、即报即放。

3.有助于发挥企业质量责任主体作用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的模式,就是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将管理角色定位为质量信用的倡导者,推动出口企业树立诚信意识,推动出口产品质量的稳步提升,发挥企业质量责任主体作用,实现中国“质量强国梦”。

四、结语

通过一年多运行,“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监管模式的优势逐渐显现,但还需要生产企业的积极参与,发挥企业质量责任主体作用,才能不折不扣的发挥作用。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要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监管方案,确保该监管模式能够有效地实施和运转。

信用监管模式精选篇3

商业银行国库业务包含商业银行支库、国库经收处及集中支付行。支库即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国库支库业务。国库经收处为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集中支付行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银行。

一、商业银行国库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存在对国库业务重视不够的情况

由于国库业务难以给商业银行带来直接的效益,因此商业银行对国库业务重视不高,主要表现在国库业务人员素质不高、流动性大、业务不熟及未设置专职人员。二是缺乏相应的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商业银行国库业务存在会计核算不统一,账户设置不规范,乱用会计科目,例如一些经收处收纳预算收入不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及其“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进行核算,而采用“其他应付款待清算过渡款项-同城提出待处理专户”“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票据暂收户”等进行过渡。

(三)国库经收处存在延压税款现象

经收处部分存在经收处延解、占压税款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国库经收处按规定当日报解的税票未及时报解,而采用隔日或多日后才报解入库。二是非税收入缴库不及时。一般各类非税收入缴入财政收入专户非常及时,但入库不及时,按规定财政专户资金需要定期入库,但经常存在?政专户资金长时间延压资金,不办理入库程序,甚至有的财政收入专户上的资金未入库就直接转出。

(四)集中支付银行账号开设和使用管理不规范。

由于人民银行缺乏财政专户开立审批权,财政专户开立常常五花八门、屡清不止,但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却难有作为。其次是报备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虽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要求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但未按规定将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致使国库部门对财政账户信息掌握不完全。

(五)集中支付银行“先清算,后支付”的违规行为难杜绝

个别银行为避免自身垫付资金,在没有实际支付资金的情况下,先行向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资金,国库部门收到银行的划款申请后,只要清算金额在额度控制范围内,人民银行国库就会及时划转资金,无法核实银行是否已经实际支付资金。

二、商业银行国库业务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国库业务网点多,监管队伍难以有效监管

商业银行参与国库业务的网点多且分散,国库监管队伍无法全面检查,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情节严重的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商业银行违规操作被查处的概率降低,就导致很多商业银行对国库业务的重视程度降低。

(二)监管方式落后,信息化监管模式未建立

国库业务量大、种类多、风险点不断增加、仅依靠现场监管远远不能满足国库监管的要求。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库业务量开始成倍地增长,人行国库单纯地依靠日常会计核算的非现场监督,以及有限的现场检查,已经很难实现国库监管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而监管人员的相对不足更进一步地削弱了现场监管这一传统监管方式的实际效果。

(三)国库业务未参与银行的个人业务考评

目前很多商业银行自身的考核体系中,没有包含国库业务。商业银行负责国库业务的员工对国库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而且很多商业银行员工除国库业务外还兼职其他任务,很难保证核算工作无差错。

(四)未统一经收处非税管理模式

目前,尚未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银行自行开发和使用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功能过于简单,许多银行开发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仅具有简单的数据统计汇总功能,不能实现信息共享。所以财政部门及国库部门难以对非税收入资金的收缴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监管。

三、信息化模式的解决方案

针对商业银行国库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信息化模式从技术上解决监管难题。图1为方案总体架构图。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监管信息系统、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国库电子对账系统、商业银行考评系统这四个系统共享基础信息。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监管信息系统主要多层次动态监控商业银行情况;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实现多个部门共享非税收入信息,实时监控非税资金流动情况;国库电子对账系统通过自动对比征收机关、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账务信息,及时发现信息不符、延压税款等情况;商业银行考评系统通过抽取监管数据,日常业务考核及综合评价生成考评报告。

图1:总体架构图

(一)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监管信息系统

运用信息技术建立自动化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商业银行业务,系统检测业务合规性,自动进行预警提示等。系统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数据报送、账户管理、现场检查、规章制度、信息交流等模块。基本信息模块主要为商业银行建立信息档案,归口管理机构相关信息。数据报送模块为机构报送日常信息、业务变动、业务报表等。全面分析其业务差错率、人员变动、风险措施等内容,通过及时录入数据信息并进行比较分析,准确把握机构的风险状况、业务变化、实现监管信息电子化和监管工作长效化。账户管理要求商业银行报送所有预算收入报解账户、财政资金专户的账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账号资金性质、开设的文件依据等内容纳入系统管理。对没有经过账号报备的财政资金专户,国库部门拒绝办理预算拨款相关业务。通过账号管理模块有效解决账号开设和使用管理不规范问题,全面统计账号开设,实时检测账号变动信息,提高了国库的监管能力。现场检查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历史记录,提供机构存在问题统计分析平台。规章制度模块罗列所有机构相关规章制度,方便机构查询。信息交流提供工作经验、疑难问题等交流平台。

(二)统一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

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非税收入征收部门等相关部门可根据非税收入业务,共同研究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业务需求和接口技术标准,开发出具有完备功能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软件。非税收入征收部门、非税收入银行、财政部门和国库部门等相关部门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实现非税收入收缴数据信息以及资金入库信息共享,以此动态监督非税资金流动情况。

(三)建立国库电子对账系统

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可扩展的标识语言)具备提供统一的方法描述和交换独立于应用程序的结构化数据。每个对账单位的对账数据信息源不同,根据数据信息源设计XML Schema模式,Schema中定义相应XML文档的结构、数据类型以及属性等信息。建立XML Schema模式与不同数据源信息间的模式转换器,通过转换器将不同的数据源映射为统一格式的XML数据文件,从而建立账务信息数据库,如图2所示。通过账务信息数据库,系统可以自动比对账务信息,及时提示对账不符情况,因此有助于各部门第一时间发现并更正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疏漏或失误,确保预算执行的准确性与可控性。

图2:对账模式图

信用监管模式精选篇4

论文摘 要:征信业监管体系的完善对于促进我国征信业的规范 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尚不完善。本文在分析国外征信业监管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征信业的监管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模式的主要思路和建议。

征信业监管体系包括相关 法律 法规、行政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等内容,主要是通过体系内各要素共同发挥作用,保证征信机构正常运营、规范发展,有效发挥征信市场主体作用。

一、完善征信业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完善征信业监管体系的目的是通过运用征信法规、开展征信监管、实行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被征信人的合法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我国征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 经济 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征信业发展己成为社会共识,而仅靠征信业的 自然 发展无法满足市场紧迫的现实需要,必须由政府进行推动。征信监管机构作为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可以通过制定征信业发展的整体规划,认可征信机构的执业资格,监管征信机构和征信市场的运作,营造良好的行业竞争氛围,培育市场需求主体等多种方式,促进征信市场的形成,确保征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征信业涉及征信机构、被征信对象、征信产品使用者等多个方面,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各环节运作都要进行规范,其中保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是征信监管的重要内容。征信业监管体系一般通过三种途径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一是通过征信立法保障被征信人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等权利,同时明确界定征信机构数据采集的范围和用途、数据扩散的条件等。二是赋予部分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实施被征信人数据保护事宜。三是以多种方式确保被征信者及时发现问题并以较低的成本提出异议和加以解决,树立被征信者对征信机构的信心。

(三)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保障

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经验来看,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都是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征信监管部门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规范征信市场,可以促使征信机构合法采集和利用信息,并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失信约束机制,加大被征信主体的失信成本,促使其从自身长远利益出发,自觉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维护信用市场秩序,在全社会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浓郁氛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选择与启示

(一)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概述

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比较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征信行业都要进行监督管理,但各国对监管体系的选择有很大的区别。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监管模式:

1.美国模式——以征信公司商业运作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美国、巴西、秘鲁、哥伦比亚等国家属于这种“美国式”的监管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制定和细化征信法律法规方面,行政监管手段相对弱化。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不对征信行业实施任何准营许可,征信业实行完全的自由准入制,征信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的需求。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必须具备比较完善的征信业法律体系,征信活动的全部过程均被纳入法律轨道,征信机构只需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即可。同时,为形成相互制约机制,。这些国家往往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机构对征信行业实行监管,监管部门主要是在信用监督和执法方面发挥作用。

2.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征信系统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以比利时、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与美国相同,欧洲经济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征信立法工作,但是完善的法律并不能取代监管机构对征信机构严格的行政监管。按照法律规定,欧洲国家成立征信公司必须向国家数据保护机构登记。同时,由于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因而对征信机构的监管通常由中央银行承担。

3?郾“政府驱动型”监管模式——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一些发展 中国 家属于这种“政府驱动型”的发展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不仅是征信市场的监管者,而且是促进该国征信行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监管部门对资信评级机构和评级业务的推动及有效监管是评级业务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在该模式下,国家一般会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以及评级业务范围的核准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的监管机构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评级机构。但这种模式容易产生一些副作用,如这些国家征信机构的生命可能会由政府所左右,而不是由市场来决定等。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启示一:政府对征信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征信业法律体系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从国际经验看,征信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征信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征信业的发展状况就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在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 历史 ,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空白,因此,在加快征信立法进程的同时,征信监管部门对该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启示二:各国监管机构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代表政府直接推动征信业发展。

征信行业的发展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很难在短期内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因此需要借助政府的推动,无论是信用制度的建立、征信机构的建设,还是信息的披露、社会信用文化的培育等,都离不开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积极推动。各国的征信监管机构在征信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是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即使是在征信行业发达的美国,也离不开监管机构的直接推动。例如,美国资信评级业发展的主要动因就是政府将信用评级作为债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同时,监管部门于1975年以“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方式对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的评级机构资格进行了认定。通过这种形式,不仅直接推动了这些评级机构的发展,而且规范了评级市场,方便了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评级结果的使用。

启示三:征信业的发展历史和发展现状是各国选择征信监管模式的主要依据。

对于征信业发达的国家而言,随着征信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以制度约束和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也会随之形成。而对于征信业刚刚起步的国家,为便于集中管理,统一筹划和资源利用,缩短征信体系建设周期,减少行政冲突,往往由政府直接推动建设征信系统,并由一个机构对征信业进行独立监管。我国征信机构建设虽然有一定基础,但从整个体系建设来看,基础还十分薄弱,要在短期内形成高效、统一的征信市场,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必须由政府进行组织推动。同时,为便于行业的协调发展,应明确由一个监管机构对征信业进行集中监管。随着征信体系建设的日渐完善,再逐步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向过渡。

三、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现状

(一)征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尚未形成刚性的市场监管

征信活动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 企业 商业秘密等方面的问题,是一项法律性要求很强的工作。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直接规范征信行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缺乏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同时,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统一的征信业监管法律体系。以各省(市)己出台的地方规章为例。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等16个省(市)均己经出台了征信方面的地方规章。从总体看,这些规章主要是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活动,关于个人征信和征信监管方面的规范较少。即使涉及到征信监管,各地规章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这些规章关于行业监管的条款,大致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设立新机构行使行业监管职能。如上海专门成立了征信管理办公室,深圳成立了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海南、湖南成立了信用活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征信管理条例》(2002年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规定。第二类,由省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为行业监管部门,大部分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如广东、安徽和浙江省。第三类,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行使监管职能,如宁波市等。这些地方规章虽对各地的征信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各地授权的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采集信息的范围和对征信活动各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规定也有很大差异,不仅加剧了征信业的多头监管,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市场,而且由于征信机构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约束,发展呈现出无序状态,法律监管的约束力大大减弱。

(二)行政监管模式尚未成熟,未能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

行政监管是法律监管的必要补充,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之前,行政监管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征信业监管模式尚未成熟,主要表现在:

1.征信监管主体各自为政。这里的监管主体是指由谁来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目前,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的部门很多,包括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各地建立的监管部门等。以资信评级机构为例,目前,资信评级机构在从事不同业务时,归口管理部门也不尽相同,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评级管理工作;

信用监管模式精选篇5

[关键词]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监理模式

通信工程项目管理最大的意义就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做好后期对设备的维护。项目管理相对于监理工作就显得十分复杂,需要协调好各方,高质量的完成各项工作。但是,监理工作对于整个工程质量的保障也尤为重要。如何将监管模式高效率地应用于整个工程项目中来,创新出一种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模式的新模式,对于所有工程建设者来说,有重大意义。

1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模式

1.1通信工程监理模式的主要形式

通信工程加监理模式在我国国内属于一种比较新兴的管理模式,在市场上大致分为总监理负责制和项目负责制这两种模式,总监理负责制由于其专业性和高效性,广泛被市场所接纳。总监理负责制又称为总监理工程师制,管理部门通常是由一位总工程师、几名工程师和一些监理工作人员组成[1]。总工程师任项目监管总指挥,对于工程项目负主要责任,协调好各个监理人员进行日常监理工作。在通信工程建设中,如果出现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对工程建设产生的影响问题,总工程师要负主要责任,并建立详细的责任签字制度。

1.2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监理工程师对于整个监理工作的顺利完成至关重要。我国国内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分开,属于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工程监理的主要围绕“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具体实施到工作中来,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过程进行控制,还要对项目合同和信息等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好各方建设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的高质量完成。我国主要通信工程建设模式,基于我国基本国情,采取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在创新工程管理和监理模式时一定要立足现实,创造出符合我国工程建设发展的新模式。

1.3管理加监理模式注意事项

监理公司要对自己有正确的定位,在立足于监管工作的条件下,最大限度的为公司谋福利、促发展,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在进行监理之前,要审视自身专业程度,监理工作属于专业知识型,要发挥好自身特点,重点做好监理管理工作,同时在满足自身工作的同时也可以与业主进行良好沟通,满足业主对于“工程质量合格和投资效益最大化”的要求[2]。在管理层面,可以向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充分利用好工程建设单位拥有众多的咨询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筑工程师等优势,优化各项管理方案,提高前期管理规划的高瞻性。对于工程建设要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利用现有优势,全面管理好工程建设。

2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模式的应用

2.1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加监理模式的问题

如今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通信工程的技术和程序变得越发复杂,给管理和监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挑战。这就要求相关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在实际工作中积累更多的实际经验,不断提升管理的监理水平。近些年来,我国通信工程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现有的通信工程管理和监理人员由于技术经验水平不足,已经不能满足其发展。管理和监理人员自身知识经验水平的限制,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国通信工程管理和监理行业的发展。

2.2制定监理任务和方法应用管理加监理模式

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理任务和监理方法是保障在通信工程建设中高效应用管理加监理模式的基础。在工程项目动工之前,相关的管理和监理人员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管理人员要熟悉整个工程建设计划,监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工程监理细则,负责好项目指挥部向监理人员分配的工作任务。在承包商进行施工之前,要对承包商自身资质、施工人员的业务素质、承包商的各种建设工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性。

2.3控制工程进度应用管理加监理模式

在工程建设中,工程进度的快慢影响着工程项目的盈利水平。因此通过控制工程进度来应用管理加监理模式,不仅可以检验新模式的效率,而且还能评判其对于工程建设盈利水平的贡献[3]。根据合作对象的不同,有两种控制工程进度的方法,一种可以通过与业主进行合作,通过协助业主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度进行控制。第二种是通过与承包商进行合作,让其制定出合理详细的作业层计划,结合工程计划对其进行监督,以达到控制工程进度。在协助业主制定控制性计划文件时要与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合作,充分考虑其专业性。

3结语

信用监管模式精选篇6

关键词:监管信息;监管效率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9-0048-03

一、监管信息交流和监管协调是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

从各国的情况看,主要国家或地区金融经营模式与监管制度是各不相同的,各国监管机构的分工也是不同的。如美国、德国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英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模式,法国、意大利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韩国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模式,卢森堡、比利时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银证统一、保险单独监管的模式,加拿大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银证统一、保险单独监管的模式。

一般而言,统一监管具有及时性、连续性、协调性和一致性,避免监管的重复和盲区,避免监管套利的优势。分业监管一般有多个监管主体,其优势在于专业性强,有监管竞争优势,但易存在监管的重复和真空,监管机构间协调难和责任推诿的缺陷。牵头监管、双峰监管和伞型监管成为分业监管模式的改进型制度。几个主要监管机构建立信息交换和磋商协调机制,明确牵头监管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对某一目标的监管责任,形成牵头监管模式。双峰监管是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对所有金融机构实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监管,起到双重保险作用,如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而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则负责对市场一体化标准、信息披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进行管理。伞型监管(加功能监管)是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集团化综合经营,由一家监管机构进行集团层面的监管,而对控股公司经营业务的种类由功能监管机构进行主监管。如美国在1999年金融现代化促进法案出台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事更广泛的金融业务,美联储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首要监管者,实现在集团层面的伞状监管,州政府和其他联邦机构对控股公司所控制机构进行功能监管,美联储与这些监管机构实行监管合作。

可见,虽然各国监管体制不断变革,但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依然并存。分业监管有多个监管主体,是将按功能监管原则或按机构监管原则设置监管机构这一问题外部化,而统一监管体制一般由一个权威机构统一负责,在其内部再进行具体分工,是将按功能监管原则或按机构监管原则设置监管机构这一问题内部化。因此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推动金融健康发展是监管机构的共同目标。而在有多个监管主体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做好监管信息的交流、监管磋商协调就变得尤为重要,成为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

二、美国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是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

每一家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的“主监管机构”,负责实施监管,并将对有关监管信息提供给其他监管部门。因此虽然监管机构众多,但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

美国银行监管体系非常复杂,美国银行机构需定期向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州政府的银行监管部门等监管机构报送有关财务状况、业务经营状况等方面的非现场监管资料,此外还需要报送其他非现场监测信息,如报送分支机构的存款报告,银行控股公司要向FED报送母公司报表、集团并表报表以及集团控股的非银行附属机构报表,上市银行要向美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信息等等。因此一家银行往往需要向不同的监管机构报送大量的监管信息。

为加强各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交叉重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承担了专门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包括负责监管信息的标准化以及信息共享方面的安排。

FFIEC设有中央数据仓库(CDR),先是由主管基础报表的机构(call agenty)完成数据诠释工作,包括报表格式、填报说明、检验关系等,并提供给授权的软件供应商,由软件供应商根据数据诠释开发出相应的软件并销售给各银行。银行应用这些软件,通过在线XBRL格式电子报送有关的财务状况、业务经营状况等方面的非现场监管资料,中央数据仓库直接对数据确认处理后便成为有效的基础报表(Call Reports),并生成“统一银行业绩报告(UBPR)”,提供给各监管机构,同时在公共网站上向公众披露。基础报表是最主要的监管报表,其内容和报送频率由FFIEC决定,报表的格式和填报要求公布在FDIC的公共网站上。根据机构规模和业务复杂性的不同,基础报表的报送要求亦有所不同,如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大银行需要填报25张报表、1100个项目,而规模小或业务简单的银行填报的项目相对较少。

由于信息数据的诠释、标准、格式和报送规范统一,利用计算机系统自动化、流程化加工统一,外部监管要求和银行内部管理要求统一,确保了银行与监管机构信息交换的准确和快捷,各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都能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的共享,也减少了各银行和监管机构的重复劳动。

监管机构根据各自的监管分工,充分利用获得的各类信息,依靠各自非现场统计监测系统对各类数据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如FDIC主要针对商业银行,FED主要针对银行控股公司,OCC主要针对机构和高管信息以及现场检查,识别风险点和需要关注的领域,进行早期预警,如每季各家银行的“统一银行业绩报告(UBPR)”,包括100多个固定指标和一些个性化指标,对银行经营状况进行分类比较和趋势分析;计算资本充足率,确定以风险为本的最低资本要求;识别出可能降级的银行和高速增长的银行,并分别予以重点关注;指导现场检查,确定现场检查的频度、时间和重点;根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对银行进行骆驼评级和风险评价,并确定下一步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FDIC还通过非现场分析进行存款保险定价等。

同时各监管机构实行信息交流共享,对社会公众信息披露度也非常高,除少数银行信托业务和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信息外,汇总的数据信息和单家银行机构数据信息几乎全部在网上披露,如FDIC网站上提供了20000多页的信息,银行和公众都可以从网上看到基础报表的格式和填报口径的诠释,也可查到并下载每家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的情况,每家银行有600

多项指标和近10年的数据,以及根据基础报表生成的各类分析、统计表和图表。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金融业各监管主体之间因职责界定不清晰、监管标准不统一,沟通协调不畅通,指标诠释不一致,数据信息不共享,在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真空、重复或监管意见不一致。各家金融机构需要研究、理解、满足不同监管机构甚至是同一监管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监管意图和要求,开发不同的信息系统,将各自的信息通过不同的途径向多个监管机构报送,占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为此,借鉴国外良好做法,为加强监管的全面性、效率性和科学性等方面,在信息采集、加工和利用上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一标准,分工合作,提高监管的全面性

在目前分业监管的前提下,构建好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和流程,法律法规要对监管的机构及其交叉的业务、交叉的领域赋予明确的职责和事权,实现从机构到功能到市场、从纵向到横向的全方位监管覆盖,不重叠不疏漏。借鉴国外牵头监管、双峰监管和伞型龄管模式,在涉及交叉经营和交叉监管时,明确一个主监管机构,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实行牵头监管;在涉及系统性安全和机构业务监管上,可实行双峰监管;在涉及综合经营上,可搭建伞型监管架构。明确监管目标和监管职责,在现场检查上互相沟通配合,在非现场监测上统一监管标准,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管分工和合作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防止监管机构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局面。

(二)统一采集,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的效率性

我同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非现场监测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形成矩阵,参照美国FFIEC模式,科学设计金融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体系,统一收集和加工标准化的信息,通过优化计算机和网络建设,提升数据处理能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监管机构内部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充分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以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在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信息互通系统,形成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互动机制,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大多实现了数据的集中,只要考虑统一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主要数据标准、格式和接口,可以大大提高信息收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非现场监测效率,减少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多头重复劳动。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也应架设面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的桥梁,建立信息的披露程序,提高透明度,形成社会公众编外监管队伍,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达到“三约束”和“三公”效率,即内控约束、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建:、I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序金融环境。

(三)利用信息,深度挖掘,提高监管的科学性

信用监管模式精选篇7

论文摘要 商品房预售方式在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其远期交易的特性使得作为弱势一方的购房者的利益极易受到侵犯。因此,对于商品房预售预售的监管。本文通过我国现实中不同地区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模式,以监管主体为核心,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之上,分析了我国现有三种模式的利弊,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模式提出有效的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 预售款 监管模式

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商品房预售,也称期房买卖,与现房买卖相对应,是商品房买卖的一种类型之一。它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将尚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根据预售合同支付房款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形式。在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房地产开发单位为预售人,承购人为预购人。根据建设部颁行的《城市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预售款既包括预购人支付的定金,也包括支付的房价款。

由于商品房预售中标的物的非现实性、合同履行的非即时性,以及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预购人的弱势法律地位,决定了在这一领域公权力介入与干预的必要性,特别是对于承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向预购人支付的预售款的监管。而商品房预售市场中所具有的垄断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无效率性,使得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通过“有形的手”对市场进行干预和监管势在必行。

二、我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模式法律分析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监管模式的分析,主要集中在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权限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下文则将以监管主体为重点,对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

按照监管主体的不同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模式,一是由政府进行监管,二是由商业银行进行监管,三是引入中介机构作为监管主体。

(一)政府监管模式

政府是最为传统,也是监管权力最为完整的监管主体。一方面,政府掌握着丰富的信息资源,拥有多重的监管手段,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为监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另一方面,政府的监管权力行使的范围也包括了其他监管主体,从而保证了监管整体上的有效性。因此,以广州、厦门、青岛、天津等城市为代表确立了以政府为监管主体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但是在形式上略有不同,厦门和天津是直接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为监管主体,而广州和青岛则是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为监管主体,履行监管职责。以政府机构为监管主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第一,政府作为行使公权力的代表,与作为被监管对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相矛盾,没有共同利益的牵制,监管也更有动力。同时,政府的公信力可以弥补我国当前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所带来的问题,既可以消除预购人的担忧,又可以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同时也有助于市场信用的培育。

第二,政府机构不仅对房地产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程序、房地产企业运行具有充分的了解,而且掌握着大量的关于房地产市场的第一手信息,包括商品房销售信息、预售款使用信息以及银行等放贷机构的信息,并且拥有着较强的信息整合能力。

第三,政府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的公权力机构,这也就决定了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具有较强的行政约束力,作为被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履行将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等义务,如若违反,政府机构就有权行使行政权力,课以行政处罚。然而,有利就有弊,对于政府监管的质疑就从未停止过。

首先,政府权力的扩大必然会增加贪污腐化发生的可能性。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因为法律的授权而承担起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职责,使其权限范围进一步扩大,可能引起新的贪污腐败行为,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

其次,政府对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权力界限在哪,如何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过度干预,这一经济法上永恒的命题,在政府机构行使其对预售资金的监管权时依然存在。

再次,政府运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于预售资金的监管,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的付出不可避免,由此引起财政支出的增加,而财政负担的增加,又会进一步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如何确保财政支出的有效行使,又是政府监管模式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二)商业银行监管模式

以北京市、杭州市、成都市、南京市为代表,确立了商业银行直接监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模式。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主体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对于预售款及其拨付、流转具有实际的控制权,能够实时掌握资金的流向。同时,这种模式可以克服政府监管模式所具有的弊端与缺陷。

第一,由商业银行对于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可以减少政府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和资金运用的直接干预,避免监管的过度,同时也有助于减少政府机构作为监管主体,其自身及其公务人员滥用监管权力,谋求个人利益的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二,以商业银行作为监管主体,能够使政府机构无须承担因监管失误而引起经济赔偿责任,一旦出现因监管不当导致监管风险的情况时,即由商业银行自行承当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降低成本。一是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监管职责转为由商业银行承担,政府即不再需要为了履行监管职责而承担相应的人力、物力的支出,从而降低了政府的运行成本,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二是银行与开发企业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关系,银行有责任监督开发企业对资金的使用,不需要另外支付费用就可以完成监管。

但是,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业银行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贷款的主要渠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在这种模式下,监管银行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确定的,为了获得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他们势必会选择与其有业务联系的商业银行。因此,商业银行欠缺监管主体所应具备的独立性、中立性的要求,易使监管流于形式。

二是银行及负责具体工作的客户经理并非工程、建筑专家,无法对于开发项目的进度进行专业性的分析,但是为了保证预售资金能够按照工程进度予以拨付使用,银行就必须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对项目进度予以监督,导致银行经营成本的增加。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来说,成本的增加则意味着利润的减少,这样一来,监管的有效性势必受到影响。

(三)中介机构监管模式

以重庆和济南两地为代表,开启了我国以第三方中介机构为监管主体的监管模式,重庆市以工程监理机构为主要监管机构,济南市则采用由预售人委托担保公司向预购人提供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的方式实施。

与前两种模式相比,这一模式具有先天的优势,符合对于监管主体独立性的要求,由担保公司监管预售资金,使得与整个商品房预售毫无关系的一方成为监管主体;不存在政府过度干预以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行为,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并且工程监理机构具有专业的工程知识,以其作为监管主体,可以节约监管成本。

与其具有的内在优势相比,引入中介结构的监管模式也有其固有的缺陷。首先,就整体而言,中介机构作为监管主体,行使监管权力,履行监管职责,即意味着各种风险都集于中介机构一身,而当前,中介机构尚未完全具备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和实力。其次,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较弱,对监管失误后的救助保障十分有限。最后,以工程监理机构为监管方的模式下,监管工作集中到了监理方,开发商容易与监理方发生合谋,无法保证预售资金的有效监管;而担保公司在专业知识和监控力方面都有不足,并且以担保公司作为监管主体会因担保费用过高而增加开发企业成本,从而导致房价上升,反而加重购房人的负担。

三、我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式完善建议

尽管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并没有确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模式,但是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陆续出台为标志,在预售款监管领域,我国已经形成了政府监管模式、商业银行监管模式、中介机构监管模式这三种主要模式,在监管商品房预售款合理使用、约束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保护预购人合法权益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现行监管模式

对于政府监管模式,为了防止权力寻租、权力滥用、干预过度等现象,就必须在立法上确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健全内部约束体系,明确责任承担,并加强来自外部的监督与制约。

对于商业银行监管模式,必须克服商业银行作为监管主体独立性不足、缺乏监管动因等问题,为此,在立法上可以明确由预售期届满时的房屋预购人全体来确定监管银行,同时确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使商业银行切实履行其监管职责。

对于中介机构的模式,要进一步完善健全相关法律,加快中介机构的法制化,并规范中介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使其成为真正地自律性组织,以保障监管权力的有效行使。同时,在立法上,可以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具有较强独立性的中介机构引入,不断完善我国的中介机构监管商品房预售款的模式。

(二)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体系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然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售款不用于工程建设时的法律责任,缺乏相应的处罚规定。虽然在建设部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同时根据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但是,这些处罚规定的法律层级较低,处罚力度也较弱。因此,就需要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信息披露义务

正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市场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之间信息部队称的存在,对于预售款的监管才有了其必要性。但是,监管有其优点也有其弊端,因此,如果能够通过市场机制本身解决的问题,也就没有了监管的必要性。

信用监管模式精选篇8

关键词:征信;监管模式;行业自律;征信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2-0006-04

征信业监管体系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等内容,主要是通过体系内各要素共同发挥作用,保证征信机构正常运营、规范发展,有效发挥征信市场主体作用。

一、完善征信业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完善征信业监管体系的目的是通过运用征信法规、开展征信监管、实行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被征信人的合法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我国征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征信业发展己成为社会共识,而仅靠征信业的自然发展无法满足市场紧迫的现实需要,必须由政府进行推动。征信监管机构作为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可以通过制定征信业发展的整体规划,认可征信机构的执业资格,监管征信机构和征信市场的运作,营造良好的行业竞争氛围,培育市场需求主体等多种方式,促进征信市场的形成,确保征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征信业涉及征信机构、被征信对象、征信产品使用者等多个方面,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各环节运作都要进行规范,其中保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是征信监管的重要内容。征信业监管体系一般通过三种途径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一是通过征信立法保障被征信人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等权利,同时明确界定征信机构数据采集的范围和用途、数据扩散的条件等。二是赋予部分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实施被征信人数据保护事宜。三是以多种方式确保被征信者及时发现问题并以较低的成本提出异议和加以解决,树立被征信者对征信机构的信心。

(三)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保障

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经验来看,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都是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征信监管部门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规范征信市场,可以促使征信机构合法采集和利用信息,并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失信约束机制,加大被征信主体的失信成本,促使其从自身长远利益出发,自觉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维护信用市场秩序,在全社会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浓郁氛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选择与启示

(一)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概述

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比较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征信行业都要进行监督管理,但各国对监管体系的选择有很大的区别。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监管模式:

1.美国模式――以征信公司商业运作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美国、巴西、秘鲁、哥伦比亚等国家属于这种“美国式”的监管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制定和细化征信法律法规方面,行政监管手段相对弱化。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不对征信行业实施任何准营许可,征信业实行完全的自由准入制,征信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的需求。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必须具备比较完善的征信业法律体系,征信活动的全部过程均被纳入法律轨道,征信机构只需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即可。同时,为形成相互制约机制,。这些国家往往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机构对征信行业实行监管,监管部门主要是在信用监督和执法方面发挥作用。

2.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征信系统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以比利时、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与美国相同,欧洲经济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征信立法工作,但是完善的法律并不能取代监管机构对征信机构严格的行政监管。按照法律规定,欧洲国家成立征信公司必须向国家数据保护机构登记。同时,由于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因而对征信机构的监管通常由中央银行承担。

3?郾“政府驱动型”监管模式――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一些发展中国家属于这种“政府驱动型”的发展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不仅是征信市场的监管者,而且是促进该国征信行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监管部门对资信评级机构和评级业务的推动及有效监管是评级业务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在该模式下,国家一般会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以及评级业务范围的核准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的监管机构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评级机构。但这种模式容易产生一些副作用,如这些国家征信机构的生命可能会由政府所左右,而不是由市场来决定等。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启示一:政府对征信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征信业法律体系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从国际经验看,征信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征信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征信业的发展状况就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在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空白,因此,在加快征信立法进程的同时,征信监管部门对该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启示二:各国监管机构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代表政府直接推动征信业发展。

征信行业的发展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很难在短期内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因此需要借助政府的推动,无论是信用制度的建立、征信机构的建设,还是信息的披露、社会信用文化的培育等,都离不开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积极推动。各国的征信监管机构在征信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是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即使是在征信行业发达的美国,也离不开监管机构的直接推动。例如,美国资信评级业发展的主要动因就是政府将信用评级作为债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同时,监管部门于1975年以“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方式对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的评级机构资格进行了认定。通过这种形式,不仅直接推动了这些评级机构的发展,而且规范了评级市场,方便了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评级结果的使用。

启示三:征信业的发展历史和发展现状是各国选择征信监管模式的主要依据。

对于征信业发达的国家而言,随着征信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以制度约束和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也会随之形成。而对于征信业刚刚起步的国家,为便于集中管理,统一筹划和资源利用,缩短征信体系建设周期,减少行政冲突,往往由政府直接推动建设征信系统,并由一个机构对征信业进行独立监管。我国征信机构建设虽然有一定基础,但从整个体系建设来看,基础还十分薄弱,要在短期内形成高效、统一的征信市场,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必须由政府进行组织推动。同时,为便于行业的协调发展,应明确由一个监管机构对征信业进行集中监管。随着征信体系建设的日渐完善,再逐步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向过渡。

三、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现状

(一)征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尚未形成刚性的市场监管

征信活动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的问题,是一项法律性要求很强的工作。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直接规范征信行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缺乏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同时,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统一的征信业监管法律体系。以各省(市)己出台的地方规章为例。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等16个省(市)均己经出台了征信方面的地方规章。从总体看,这些规章主要是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活动,关于个人征信和征信监管方面的规范较少。即使涉及到征信监管,各地规章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这些规章关于行业监管的条款,大致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设立新机构行使行业监管职能。如上海专门成立了征信管理办公室,深圳成立了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海南、湖南成立了信用活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征信管理条例》(2002年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规定。第二类,由省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为行业监管部门,大部分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如广东、安徽和浙江省。第三类,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行使监管职能,如宁波市等。这些地方规章虽对各地的征信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各地授权的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采集信息的范围和对征信活动各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规定也有很大差异,不仅加剧了征信业的多头监管,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市场,而且由于征信机构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约束,发展呈现出无序状态,法律监管的约束力大大减弱。

(二)行政监管模式尚未成熟,未能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

行政监管是法律监管的必要补充,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之前,行政监管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征信业监管模式尚未成熟,主要表现在:

1.征信监管主体各自为政。这里的监管主体是指由谁来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目前,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的部门很多,包括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各地建立的监管部门等。以资信评级机构为例,目前,资信评级机构在从事不同业务时,归口管理部门也不尽相同,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评级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证监会负责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这些部门监管的依据不同,管理要求不一,给评级机构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同时,由于在责任追究方面没有统一负责的监管机构,被征信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2.行政监管措施不到位。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市场准入。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的原则,征信机构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具备一定资质。二是征信业务规范。监管机构必须对征信机构执行征信法规情况和规范运营情况等进行有效监管。目前,我国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虽然很多,但监管的措施相对有限,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无法实现。在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方面,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征信业务以及中介机构如何进入市场即市场准入条件和准入机制。在征信业务规范的监管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的规范性管理规定。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等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出台任何规范性的管理规定,人民银行于2006年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范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对信用评级标识进行了统一界定,开始对评级机构部分业务进行规范。由此可见,由于我国对征信业进行行政监管的法律规范依据不足,各监管部门对该行业的行政监管也相对较弱。

(三)征信行业缺乏自律机制,难以达到规范的市场监管

征信机构的行业自律至关重要,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征信机构长远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征信机构的公信力。从国际社会看,各征信国家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和信用报告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在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征信业受发展情况等制约,至今没有行业协会。虽然目前存在中华资信评估联席会、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各地的资信评估机构总经理联席会等组织,但无论规模、影响都较小,尚不能起到行业协会的作用。由此可见,我国的征信行业自律机制并未形成,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和执业规范的制订等都不能提上议事日程,制约了征信业的规范发展。

四、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在选择对征信业监管模式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有效性原则。我国在选择征信业监管模式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现状,监管模式要适合我国国情,能够对我国的征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二是低成本原则。对征信机构监管的成本控制。因为监管的高成本最终是要分摊到征信机构身上,不利于我国征信业的长远发展。三是可操作原则。即强调我国选择的监管模式要有明确的程序设计,要做到在监管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坚持上述几项原则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对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规范我国的征信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而征信业监管体系的完善无疑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针对我国征信监管中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

1.加快征信立法步伐,提供监管的法律依据征信业的监管法规调整对象是征信机构和全社会的征信活动。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规范征信机构资格、市场准入、从业范围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披露和使用;规范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异议信用信息的核查、处理;规范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监管方式和有关机构的法律责任及违规处罚等。建议尽快颁布《征信管理条例》,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考虑到征信立法过程较长,在条例颁布前,为尽快规范和促进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可由国务院先行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协调,统一出台一些暂行性行业指导规范,避免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各行其是,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同时,要尽快完善配套法律规范。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征信立法相冲突的地方。比如《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范围以及时限等等,为征信活动和征信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2.统一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考虑到我国要在短期内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应选择单一监管模式,明确由一个监管机构对征信业进行集中监管。监管机构可以新设立也可以在现有的监管部门中指定。但无论是新设立还是指定,需把握和解决四个关键问题:一是监管部门的法律授权和权限界定问题。从理论上讲,征信涉及全体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如果没有高层级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各部门必定会各自为政,独立监管,公民面临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会各不相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从全国征信监管实践工作来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是被国务院唯一明确授权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但并没有从法律上对人民银行授权,因此,人民银行在征信管理工作中面临无法依法行政的尴尬局面,严重制约和影响征信管理职责的履行。要实施有效行政监管,必须从法律法规层面对监管部门授权,并明确界定权限范围。二是单一监管不能离开相关部门的配合。征信数据分散,行业协调和数据集中等都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三是监管部门必须做好职能定位,设计好监管运行机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做到既能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又不过分干预征信机构在市场中的自主行为。四是监管方式问题。在法律法规出台前,行政手段仍然是主要的征信业监管方式。监管机构要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的原则,确定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资质;积极制订市场规则,维护平等竞争秩序;加强业务规范管理,对征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以级定价,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多种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3.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在完善行政监督管理的同时,应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间自律。初期可由监管部门推动组建信用行业协会,出台同业自律管理办法,并指导行业协会在征信研究、制订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进行国际交流活动等方面发挥作用。随着征信行业的发展,行业协会将逐步成熟,逐步实现行业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

信用监管模式精选篇9

关键词:在线监控;管理模式;技术应用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是移动通信和传输媒介配合自动控制技术、数据传输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形成的信息化、自动化、时效化环境控制、监测与预警的信息监控平台,其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两类,即监测模式和监察模式,但是,从在线监控系统根本价值角度分析上述两种代表性管理模式可得:污染源在线监测功能指在线监测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而污染源在线监控功能指监测并控制污染源处设备运转状况,以保证其正常稳定运行;另外,随着国家对环境管理理念的变化,例如《水法》颁布后明确规定“一旦废水超标即认定为违法行为”,其代替了“一旦污处监测设施停用即认定违法排污”的污染源监察方式,或者说在线数据监测已成为当下环境管理与控制的基础依据,因此,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管理模式应以“监测”为主,其不仅是环境管理与控制由“微观”向“宏观”的即时改革,也是当前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运行的重要保障。

1 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模式

1.1 “监测”为主管理模式组成探讨

以“监测”为主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模式选用在线监测技术、数据传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即时、持续、联网监测污染源重点大气污染源和工业废水污染源的排放状况。同时,以“监测”为主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主要由运营公司、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察管理机构三个部门组成。其中,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运营公司在线监测数据的调取、处理和向环境监察管理机构的数据报送;环境监察管理机构负责对运营公司资质审核和日常工作的(现场)监督与审查管理;运营公司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定期校准、维护在线监维修更换配件等其它工作。另外,各组成必须进行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经校验标定后予以入网运行资格;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定期校验标定已安装并正常运行的在线监控系统,保障其正常稳定运行。由此,以“监测”为主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化、信息化、科学化环境管理平台基本组成,其主要由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管理,不仅通过GPRS传输方式实现对运营企业24h的在线排污监控,而且通过环境监察管理机构实现污染源监控信息的即时分析、自动和数据共享,使环境保护管理与控制更加自动化和效率化。

1.2 “监测”为主管理模式优势

承上,将“监测”为主管理模式优势分析如下:第一是“监测”为主管理模式其在线监控系统秉承各组成单位“分工明确、协作团结、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合理利用在线监测技术手段不断发展成熟的契机,保障监测体系运行更稳定、更畅通、更高效。第二是充分发挥各组成单位优势,其一是发挥环境监察管理机构的管理优势,不仅有利于其制定计划、调配资金、开发技术,而且通过宏观管理、协调处理、法律法规等手段,规范各单位间的分工项目避免责任推诿现象;其二是发挥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优势,通过掌握和共享仪器使用技巧、数据传输技术、数据审核规则、环保质量控制等资源,提高环境监测机构综合性、专业性技术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第三是相互监督、公平公正,“监测”为主管理模式由三方组成,各方分工明确、协作团结、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使资金使用、职权分配、数据应用等“公平、公正、公开”,有效避免了“一家独大”的渎职和腐败现象。

2 污染源在线监控应用技术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是环境监测、监理、治理的重要信息平台,其组成部分除相关硬件设备如防火墙、路由器、服务器、交换机、磁盘阵、各种应用服务器等之外,主要应用数据传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

2.1 数据传输技术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主要任务是获取、整理、分析和运营公司(客户端,以下统称为客户端)相关污染数据,例如水质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目前,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客户端在线监测相关数据后,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统一的数据获取仪器和传输线路,传输至在线监控系统数据库以实现客户端数据监测和平台监控的同步更新。“监测”为主管理模式采用GPRS方式,该传输方式通用分组无线业务,不仅减少中间网络底层环节,而且增加控制至部分网络环节之上,具有下述优点:其一是稳定性高、实时性强,GPRS传输稳定且无延时,能同时获取、分析、整理和处理多个客户端数据,满足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安全性、稳定性和实时性要求;其二是建设成本低、运营费低廉,GPRS数据传输采用公用(网络)平台,不需建设额外的通讯网络,且其点对点数据通讯减少了其它不必要开销;其三是监控范围广、扩展性良好,GPRS数据传输不仅能实现客户端状态报告、时间校正、开关控制等远程控制功能,而且接入地点无特殊限制,适用于在线监控系统;其四是传输容量大、数据效率高,GPRS数据传输可针对大量客户端实时连接并满足突发数据的传输要求,而且其传输速度可达10Kbps之内。

2.2 计算机网络技术

污染源监控系统主要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数据库(DB)技术、软(硬)件设施等,其目的是对客户端数据进行获取、分析、整理、传输和处理,以实现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数字化、网络化、自动化管理模式。现阶段主要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中的监控平台与GIS地理信息等系统,其功能主要如下:监控平台系统主要对监测项目实现监测归类管理,然后分析污染源数据以达到监测要求。监控平台系统中采用计算机权限管理设置,限制用户访问平台的相关数据权限,保证平台系统数据管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GIS地理系统是实现空间信息与环境污染数据相辅相成的信息系统,其可实现“地图到数据”或“数据到地图”的随时查询、统计、分析、对比功能,通过缩放地图、查看信息、显示坐标等基本系统功能实现环境监测和控制高效化、合理化。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合理使用数据传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配合“监测”为主管理模式是实现污染源监控信息的即时分析、自动和数据共享的核心手段,也是环境管理与控制自动化、效率化和科学化的必由之路。由此,污染源在线监控是环境监控监管、数据信息传输、污染掌握治理的综合技术平台,必须有效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时采集污染源各项污染排放数据,并根据设施运行情况提出适当的环境控制与治理建议。

参考文献

信用监管模式精选篇10

西方金融混业经营及监管模式的总结与反思

在微观企业层面,当今西方发达国家的混业经营主要存在两种模式:综合银行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综合银行模式是指允许在一个公司实体内从事银行和所有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典型代表为德国综合银行模式。该模式优势主要有公司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可以共享各种资源,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但是这种模式不利于协调利益集团间的利益冲突,也不利于加强金融安全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指控股公司拥有银行和证券等金融业务子公司,各金融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控股公司与子公司组成了金融控股集团,典型代表为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与综合银行模式相比,其优势为减少了同业务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扩展了金融各部门之间的安全网;增加了控股公司在市场和分销网络上实现协同效应;由于控股公司对资本投资的责任是有限的,控股公司旗下的子公司经营失败对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影响不大;这种模式的透明度比较高,利于金融业监管。其缺点在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一般限制了信息、人力资源或其他投入要素在集团内的流动,削弱了金融开发和利用信息优势获得协同效应的能力。根据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以及改革进程中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在政府的推动下,国有性质的金融机构投资、控股的混业经营得到快速发展,主要模式为金融控股公司形式。

在宏观监管层面,从理论上讲,金融监管最主要的目标无疑是尽可能地防止或抑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金融危机甚至金融市场崩溃发生,从而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全球各主要经济体的金融业已经基本实现混业经营,在探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之前考察全球其他主要经济体的监管模式是很有必要的。

英国式统一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对于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不论是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均是由一个统一的超级监管机构负责,这个机构由中央银行或单独成立的金融监管局来担当。英国于1998年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合并原有的9个金融服务业监管机构的基础上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服务局(FSA),成为集银行、证券和保险等监管职责于一身的一元化金融监管机构。目前,采用这一监管模式的国家或地区还有: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

美国式伞形监管模式。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颁布以后,美国改进原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一种介于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之间的新的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根据业务的不同接受不同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而联邦储备理事会为金融控股公司伞状监管者,负责评估和监控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的内控措施和程序的有效性以及集团风险对存款子公司潜在影响等。另外,美国的州政府在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监管权限,尤其是对保险机构享有全面的监管权。然而,这次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这种监管制度的安排显然无法有效监管高度混业经营的金融市场,并化解其运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也就是说,美国介于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之间的监管模式,在金融企业混业经营高度发展的情况下,不但无法进行有效监管,甚至有可能因为其内部的协调和分工不明确而延误化解金融风险的时机,并导致金融体系风险的进一步累加而形成系统性风险,最终导致了系统性风险以危机的形式爆发。具体来看:

首先,这种“双重多头”的监管模式容易出现监管真空,而最大的真空就是各部门的监管标准不统一。不仅如此,美国的监管机构太多,如美联储(FRS)、货币监理署(OCC)、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近10个机构,监管机构之间权限多有重叠。其次,在监管重叠的同时,监管盲区也不鲜见,例如,像CDO(债务担保证券)、CDS(信用违约掉期)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个监管机构宣称对其进行监管。最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在金融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极有可能导致风险的持续累积,在目前这场金融危机当中,正是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金融衍生产品的价值链条愈拉愈长,市场风险不断叠加,终于在房地产按揭贷款环节发生断裂,引发了整个衍生产品市场的崩溃。

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这类监管模式介于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之间,主要包括牵头监管模式和双峰监管模式。牵头监管模式是在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由几个主要监管机构建立及时磋商协调机制,为防止混业中的监管真空和监管机构相互扯皮,指定某一监管机构为主监管机构或作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协调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监管模式;双峰监管模式是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监管,澳大利亚和奥地利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我国应借鉴伞形监管模式

笔者认为,虽然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也暴露出美国当前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巨大问题,但是,鉴于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尚未形成规模和分业监管模式相对固化的事实,建立类似美国的伞形监管模式仍然是我们目前比较现实的选择。在混业经营发展的初期阶段,理想的监管模式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具体来讲,我们可以采用在统一监管的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中国的监管模式,即成立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作为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内部构建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的专业分工的“三合一”的功能型监管体系;鉴于伞状监管模式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尤其要注意明晰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责任,并通过制度的形式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在条件成熟时,可以逐步将机构性监管模式转化为功能性监管模式,最终形成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政策,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金融监管,二者紧密协调的金融监管框架。

在金融监管的改革进程中,我国可以首先建立综合性金融管理机构─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成为全国金融行业监管的总牵头人,负责统一制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通盘考虑和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督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集中汇总各种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这一阶段,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然要分别在各自监管领域加强监管。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我国的金融机构必然走向全面混业经营。一旦金融市场发展成熟,金融监管积累了一定经验,可以考虑将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到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由后者成为金融业统一的监管机构,从而使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更好地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势所趋。

完善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及监管模式的现实选择

当然,在改革进程中,我们仍然需要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减小金融改革的风险。因此,我们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金融混业经营及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金融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依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以及国际金融监管变化趋势,逐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包括:合理确定金融发展目标,体现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立法理念;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核心业务下的混业经营;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制度,明确界定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构筑防火墙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充分满足我国入世后的要求,完善与WTO规则和金融监管国际管理相吻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与基本法规相配套的专业性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应该明确金融机构通过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是必然趋势,对于要求进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批。要消除国家财政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建立对各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市场待遇;最后还需要严格执法。

(二)大力发展职业经理人市场,培养适应国际竞争的金融监管队伍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市场经济发展得越成熟,职业经理人在企业中的作用也就更加突出。而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则是经理人发挥最大效用的有效机制。而在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在选拔任命管理者时,仍然是按照行政方式,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任命和委派,这种方式难以在金融机构经营者之间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不利于金融机构的成长和壮大。因此我们首先要逐步推进金融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减少并最终消除政府对大型金融机构人事制度的直接干预,最终建立起金融机构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其次要积极采取措施,将商业金融机构中业务精通,视野开阔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队伍中去,优化监管队伍结构,提高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继续推进金融机构的公司化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自身不但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竞争实体,而且要体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特征,表现为多元化、集团化经营的组织形式,或者呈现规模化、跨国化的经营趋势。规范的公司制是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形式。而现代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更加复杂的利益聚合体,只有建立有效的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处理好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有限政府的理念,积极培养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控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并直接参与某些方面的银行监管。同时充分发挥社会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力量的作用,弥补中央金融监管力量的不足,还应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

强化社会监督信息披露制度,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披露和汇报,一方面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信息披露强制公示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状况,弱化内部人控制,构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因此,要合理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统一披露信息的文件格式,并严格界定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以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避免虚假信息泛滥所造成的金融秩序混乱。在法规中,要规定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金融机构持续性地提供重大信息,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信息,以及发生重大变动的临时信息,以使相关利益人能持续、公平地获得有价值的信息。金融监管机构要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进行检查与监督,确保信息的完全真实公开并禁止信息滥用。同时,监管机构也要增强监管政策调整的透明度,让金融机构、利益相关者及时了解监管当局的最新动态,及时评估政策变动对自身的影响程度。

信用监管模式精选篇11

关键词:企业年金 投资监管 信托制

1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三种模式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是指一国政府关于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组织结构的安排,包括监管主体的选择及内部的职责分工、目标安排和协调运作等结构性体制安排。从各国经验来看,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可以分为三种:分业监管模式、统一监管模式和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一国政府按照投资领域和业务范畴的不同,把企业年金投资监管职能赋予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在权属范围内执行监管权利、履行监管义务。分业监管的优点在于:①监管机构多由现有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担任,初创成本低;②各监管机构专门监督与原有经济管理职能类似的某一业务范畴,有利于节约监督成本,实现监管的“规模经济”;③各监管机构之间有着清晰的责任边界,有利于避免权力垄断,贯彻适度监管原则。分业监管的缺点在于:①监管机构众多增加协调成本,无法实现监管的“范围经济”;②各监管机构之间监管责任相互分割,整体最优化受到影响。③当跨市场跨监管部门的创新出现时,容易出现监管真空。

统一监管模式是指一国政府在构建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体系时,把监管职能赋予一个综合性的监管机构,由该机构统一履行监管权利和义务。因此,统一监管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建立了单一监管权力中心,从而把分业监管模式中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部化,因此降低了协调成本,可以实现监管的“范围经济”;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实现有效监管。但是,统一监管模式的缺点也很明显。主要表现为缺乏监管竞争,容易导致和过度监管,此时就必须在监管机构内部建立一个能够使其潜在优势最大化的治理结构。

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是统一监管模式和分业监管模式的一种改进,这种模式又派生出两种类型:一是牵头监管模式,又称为主监管机构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由分业监管模式改进而来,是指一国政府在构建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体系时,为适应可能存在一些业务处于监管真空或相互交叉管理的需要,指定某一监管机构为主监管机构负责协调工作,并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及时的磋商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二是分离型监管模式,又称为“双峰式监管模式”,是在一国由机构监管逐渐转向功能监管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过渡性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需根据监管目标的不同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运营机构的监管,即机构监管,另一类则根据业务不同进行功能监管。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最大优势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各监管机构之间竞争与制约的同时,也可以保持监管规则的一致性,降低了协调成本,避免了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但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由于监管机构设置复杂,如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不强,则会增大监管成本。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并没有一种理想的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可供我国直接采用,无论何种监管模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已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调整。同时在监管模式建立以后,也应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

2 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的选择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模式已确立为信托制,信托制要求企业年金在管理过程中必须采取外包专业金融机构的方式,因此形成了包括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四方运营机构的极为复杂的运作模式。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应该选择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中的牵头监管模式。选择这一监管模式是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主要包括已有的金融监管体系的约束、政治文化环境的约束等因素。

2.1 已有金融监管体系的约束。企业年金的主要于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保险市场等。因此,一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体系实质是已有的金融监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现在,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以及货币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监管,证监会负责对证券业、资本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监管,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以及保险市场的监管。为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协调监管,已经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因此,基于监管成本最小化原则,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也必须在金融分业监管架构基础上构建。

2.2 政治文化环境的约束。企业年金对投资安全性的要求高于其他资金,所以,必须要由某个具有较强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工作,以防止出现监管过程中的随意指挥和授权,并最终导致出现巨额损失的情况。这意味着,必须选择某个主监管机构进行牵头监管。从理论上来说,主监管机构的选择有两个:一是在法律约束下运营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二是由政府及其直属机构或隶属于立法机关的职能部门担任。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现阶段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政府权力在社会中占有绝对优势,社会公众对其权力正当性的认同程度远高于其他任何一个市场中介机构,因此企业年金投资的主监管机构只能选择政府或者立法机关。

2.3 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中设立养老金监管委员会,并建立其领导下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主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面负责制度的构建和运作。但是在信托管理模式下,企业年金投资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面对的风险和监管协调难度都会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为加强主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中设立养老金监管委员会,全面负责包括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所有养老金的立法和监督工作。但由于养老金监管委员会不是具有完全行政功能的政府机构,所以建议把日常监管和协调职能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在其内部建立独立的“基金投资监管局”。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央行行长、银监会主席、证监会主席、保监会主席都应定期接受养老金监管委员会的监督与质询。

3 相关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采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中设立养老金监管委员会为主监管机构的牵头监管模式,不仅可以充分利用专业监管部门的监管经验,而且可以加强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该模式在构建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3.1 出台高位阶的监管法律。有效的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必须要有法律的支持和认可。原因有二:一是监管的有效性必须以法律的权威性为前提,否则被监管对象的不认可就会加大监管的成本;二是在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中,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法理上的所有权,参保人居于弱势地位。因此,通过法律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法律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全局性和指导性的文件,主要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二是规范企业年金运作各环节和各参与主体行为的具体规范,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制定的证券法、合同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部门法规。所以,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立法尚未超越部门层级,从而存在规范性不强、随意性较大的问题。这种情况的出现,与缺少有权威性的主监管机构有关。因此,在养老金监管委员会设立以后,应尽快在相关法规基础上制定具有最高法律位阶的“养老基金信托管理法”,该法律的制定应超越部门法规以及行政法规的层次。

3.2 建立企业年金运营机构的退出机制。政府对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内容主要有三: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其中,市场准入监管即监管机构需对进入企业年金管理市场的运营机构的资格和能力进行认定,未经国家审核通过的其他机构不允许进入。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即监管当局需对企业年金运营机构运作全过程进行监管,以防止其出现恶意损害参保人利益的道德风险,主要内容包括运营机构治理结构的监管、财务状况的监管、财产独立性的监管和费用管制四个方面。市场退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依据一定的监管标准,强制要求企业年金运营机构退出企业年金管理市场,以实现净化市场,形成有力威慑的目的。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主要内容为市场准入监管和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而缺少市场退出监管。从而导致企业年金市场出现恶性竞争,部分低效率运营机构的逆向选择行为使得优质机构无法获得正常发展。所以,虽然在初期,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重点是培植各类运营机构以促进市场发育,但也必须建设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特别是强制退出机制。

3.3 加强社会第三方机构监管。在建立政府主导的牵头监管模式的同时,还应当建立和完善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以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市场化第三方机构为监管主体的监管机制,并且从立法高度要求其承担部分监管职责,最终形成政府监管为主、第三方机构监管配合的监管体系。第三方监管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专业知识限制,政府对复杂的金融投资活动的监管无法做到完全有效。市场化的第三方组织比政府更熟悉本领域的业务,具有专业优势,可以弥补政府中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方面的不足;其次,面对数量诸多的运营机构,政府的监管只能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监管的有效性高度依赖于监管对象提供的各种报表和业务资料,获得信息的效率较低。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新闻媒体等第三方机构广泛存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获得信息的效率远高于政府。因此,可以在早期阶段觉察到有关风险,并及时予以解决,采取的手段也不需要完全受制于立法限制或程序约束;最后,第三方机构监管的发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政府作为法定监管机构的行为,防止其滥用权力,违反适度监管原则。

参考文献:

[1]孙建勇.企业年金管理指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

[4]邓大松,吴小武.协同论在企业年金基金风险监管中的应用研究.武汉金融,2005,(5).

信用监管模式精选篇12

铁路运输统计监察系统采集处理路局、站段统计业务相关的原始信息和统计资料,收集完成后根据监察系统的业务要求进行数据分析、检查,最终形成报告显示出来。

2系统架构

铁路运输统计监察系统分为统计监察平台和各专业监察子系统两大部分。统计监察平台主要负责提供各专业监察子系统的挂接服务,并为各监察子系统提供数据共享模块、监察通用模块、通用字典模块、系统管理模块等核心公共模块。各专业监察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各专业的具体统计业务数据进行监测、预警和查询,最终通过图表或表格的方式展示给用户。

3系统监察平台的设计

虽然各专业监察子系统开发时间不一、开发团队不一,但其最终用户相对集中,且不同监察子系统的用户存在交叉,因此作为统计监察平台,有必要制定一套规范,对各子系统的开发工具、数据存储方式、数据共享模式、界面风格等做出约束,这样不但可以有效降低各专业监察子系统的开发工作量、缩短开发周期,更便于实现各子系统与平台以及各子系统间的互联互通,使各专业统计监察工作更加高效化。基于上述考虑,统计监察平台的功能应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数据共享模块

考虑到不同的平台与异构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统计监察平台应该提供不同的数据采集方式,各监察源点系统也应该根据平台提供的数据采集接口,结合自身原始数据的特点进行实现。目前系统有直接访问方式、Web服务访问方式、文件访问方式三种。

2)监察通用模块

a)不同来源原始数据之间的对比

各监察子系统通过统计监察平台调用监察通用模块提供的功能对不同来源原始数据进行对比,将比较的结果信息返回给各监察子系统,为监察人员提供监察依据。

b)数据的通用处理加工方法

各监察子系统通过XML文件中的配置信息获取统计监察平台中的数据,并根据XML文件中的配置信息对获取的数据进行排序、过滤、汇总、列运算等一系列处理后为各监察子系统返回结果。

c)数据指标的波动监测

根据指标的变化规律,通过计算与分析得出指标的正常波动范围,并根据正常的波动范围设置指标的阀值。根据设定的阀值可以对重要指标进行监测,并及时给出预警,为进一步的监察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3)通用字典模块

a)单位字典单位字典

是对总公司、铁路局、站段的组织结构进行维护。

b)监察源点系统字典

监察源点系统字典是对信息化建设投产的系统进行统一的管理维护,同时可以对源点系统获取数据的方式进行统一的配置,如直接连接数据库时需要配置的基本信息化,Web服务方式获取数据时需要调用的方法名、参数等信息化。

c)单位上线系统字典

单位上线系统字典是对某个单位目前投入使用的系统进行管理维护,并根据单位对系统的共享方式和使用配置进行特性化维护。

d)其它字典

提供各专业监察子系统通用的用户管理、权限管理、站名字典、品名字典等标准字典的管理与维护。

4)系统管理模块

此模块提供对各监察子系统的用户、权限和日志等的管理。

a)系统登录与用户管理

统计监察平台为各监察子系统提供统一的以用户名、密码和校验码进行审核验证的登录方式。只有平台管理员才能对用户的权限、角色、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进行维护。

b)用户的权限与角色管理

统计监察平台为各监察子系统提供统一的权限和角色的定义,不同的权限和角色可以区分监察的单位范围、系统范围,不同的用户按照不同的角色和权限进行监察工作。

c)日志的管理

日志是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错误信息或用户进行重要操作时系统在服务器端记录的信息,系统将提供统一的日志管理。

4信息共享模块设计

铁路运输统计监察系统是针对多个专业统计系统开发的统计监察工具。由于在不同的统计系统中,数据结构、存储方式、安全权限等各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在获取数据的过程中,我们采用了针对每个系统单独开发读取模块和统一开发数据读取引擎的设计;并在系统中注册读取模块、定义参数模板、配置运行参数,制定执行任务的方式实现信息的共享。主要开发及配置过程如下:

1)开发读取模块

在获取某个统计系统的数据之前,首先要开发一个用于读取、分析、处理该统计系统业务数据的读取模块。模块的开发需要对该统计系统的数据源进行详细的分析,梳理出需要监察的业务数据和在读取过程中需要用户提供的参数清单,根据分析结果编写读取模块代码并封装成DLL文件。

2)开发统一的读取引擎

数据读取引擎是一个能够利用读取模块和运行参数生成数据读取任务的系统服务,他随时监测数据读取任务的生成条件和系统目前正在运行的数据读取任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自动生成下一个读取任务,并放入线程池运行。

3)注册读取模块

系统管理员将开发完成的读取模块文件放置在数据读取引擎能够访问到的路径,将这个路径和模块名称保存到在引擎的配置文件中。

4)定义参数模板

系统管理员在数据读取引擎上配置好读取模块之后,需要配置在生成读取过程中所需用户提供的参数清单。参数清单用键值对的方式保存到系统中,并通过模块名称对应配置的读取模块。系统中将模块名称和参数清单两者组合称为参数模板。参数清单中的参数分为两类,一类是“不能由用户编辑”的参数;另一类是“由用户编辑的”参数,用户必须填写,不能为空。

5)配置运行参数

同一系统在不同单位或服务器部署及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一些个性化差异,为了屏蔽差异,在生成读取任务的过程中,需要将不同的参数值传递给数据读取模块,因此必须为不同的单位配置不同的运行参数。可以配置的参数分为共享参数和非共享参数两种。

6)配置执行计划

执行计划是用来调度系统生成读取任务的一组配置信息。用户选择一个配置好的参数模板,给参数列表附加上一个执行周期,系统就会将根据执行周期生成读取任务,调用读取模块,并将参数列表传递给读取模块执行读取操作

7)读取实例管理

读取实例管理主要是针对数据读取引擎中的实例运行状态和日志进行查看。并根据业务需求,重新运行实例。在实例异常失败的情况下,通过查看日志功能对实例运行过程进行错误追溯。如果是参数问题,在修改参数后再次运行实例,会将原实例信息删除并替换为最新生成的实例信息,但实例ID(TaskID)不会改变。

5应用功能设计

系统主要应用功能是收集站段原始数据、统计指标等,分析、检查、比较收集信息,最终查找出来有问题或可疑的数据,为路局监察人员提供参考和查询。

6结束语

信用监管模式精选篇13

关键词:嵌入式;监控;在线遥控;Web

中图分类号:TP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1)13-3173-04

The Research on Embedded Online-remote Controlled Monitor System Based on CAN-bus

LIANG Xian-yu1, YAO Jian-ru2, YOU Sheng1, YUAN Yun-chu2, HUANG Jian-xin2, ZHOU Ling2

(1.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2, China; 2.Hunan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stitute, Changsha 410217,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a embedded online-remote controlled monitor system based on CAN-bus technology. We are focusing on the train of thought and the crucial technologies.

Key words: embedded; monitor; online-remote control; Web

早期的水、电、气管理是机械表,精度低、误差大,采用人工抄表的预用电管理模式,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出现了智能型的数字表水电气管理系统,主要是采用IC卡进行预付费的管理,其中业内涌现出的知名企业有威胜电子、豪意电气、德力西电气,IC卡的出现给管理带来了方便,然而对于现行的小区,因用户性质及实际需求,要求实现预用电及预付费模式并存,对面积较大的小区能否实现远程控制,小区内的公共照明系统如何实现计算机的统一管理。因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用IC卡只能实现区域管理,带卡买电,刷卡用电的方式与现今社会经济技术已不太适用,人们追求更先进的管理模式。3C技术的发展,如何将3C技术融入水电气的管理系统里,让每个小区的水电气管理系统接入因特网实现与电业公司、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及银行的互联,实现全球化的水电气管理系统,通过因特网实现远程查询、缴费、监控,如你在欧洲出差,只要把电脑接入因特网就可浏览到自己的水电气使用情况,通过网上银行就可实现缴费,通过密码验证就可随时开通或切断电源、自来水及天然气,防止火灾。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您可以通过手机实现远程控制。基于上面的构想已零散的出现了一些技术的突破,如与银行的互联国际上已有通信协议,手机与系统的通信方面,德国西门子公司开发的短信猫、GPRS模块已能实现手机与电脑及因特网的连接,现行的数据库系统如SQL server,Oracle已经出现了网络版,数字化计量技术也已普及,如何构建一个网络化的小区水电气智能管理系统的关键技术是实现小区内的网络化,也正是本项目的研究题目,此关键技术的研发成功将实现3C技术、数据库技术、数字计量技术的有机结合及系统集成,带来一次水电气一体化网络管理的革命。

1 基于嵌入式Web技术的在线遥控监控系统概述

嵌入式系统是以应用为中心,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软件硬件可裁剪,适应应用系统对功能、可靠性、成本、体积、功耗严格要求的专用计算机系统。Web是基于客户机/服务器方式,采用HTTP协议进行信息交互的信息发现和超文本技术,是一种成熟的、重要的网络技术,实现了真正的跨平台。

基于CAN总线的嵌入式水、电、气在线遥控监控系统研究,是建设一个基于CAN总线的嵌入式Web技术的在线遥控监控系统,结合学校实际重点阐述其嵌入式Web服务器硬件及软件的设计思路,将3C技术融入水电气的管理系统里及其在线遥控监控教师学生宿舍对水电气管理、教学资源与教学设施水电气使用和应用的信息采集监控,实现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构建一个网络化的区域水电气智能管理系统。

基于嵌入式Web技术的在线遥控监控系统结合了先进的Web技术与嵌入式技术,其服务器采用嵌入式技术实现,通过Web方式实现服务器端与客户端的信息交互。该文所述在线遥控监控系统的硬件结构如图1所示。

系统由在线遥控监控教师学生宿舍对水电气管理功能、教学资源及教学设施水电气使用和应用的的现场设备、嵌入式Web服务器、传输网络和师生宿舍、教学资源与教学设施的监测控端组成。现场设备包括水电气智能管理测控器和一些测控单元,用于采集宿舍对水电气测控管理功能、教学资源与教学设施及应用现场的数字信息和各种开关量、模拟量信息。并以此建设嵌入式Web水电气智能测控管理资源库及应用模式。监测控端的功能是显示现场测控状态信息K实施监控,还根据需要向服务器端发出各种信息请求以及对现场设备的控制信号。一个监测控端也可以同时访问多个服务器。以实现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构建一个网络化的区域水电气智能管理系统。

2 嵌入式Web服务器结构设计

我们的目标是要在上述应用背景下研究设计出一种通用的嵌入式设备,这种ER-Web的硬件系统结构,如图2所示:这种设备不但能够支持最通用的以太网络标准与TCP/IP,还能适合于与上述传统的设备集成,便于这些设备的远程控制和数据采集。也就是使这些设备网络智能化。当一台设备具有网络智能时,人们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网络随时浏览设备实时的状态。并在远程实现对这台设备的监视、控制、诊断、测试、配置和远程电子交收费。

嵌入式服务器是整个监控系统的核心部分,其硬件由CPU芯片、Flash芯片、内存、网络接口以及一些数据采集卡组成。主要功能包括:实现现场测控信息的直播和点播;采集现场设备信息并进行相应处理,为监测控端提供Web访问页面;对监测控端的访问进行有效性、安全性检查;响应监测控端的请求,为监测控端提供所需信息;接收监测控端的控制信息,经过软硬件转换对现场设备进行控制。如通过网上银行就可实现缴费,通过密码验证就可随时开通或切断电源、自来水及天然气,防止火灾。

每个服务器有自己的IP地址,在监测控端可通过通用浏览器界面访问服务器,一个服务器可同时为多个监测控端服务。为了实现点播功能,需要存储大量的信息,由于嵌入式服务器体积小,故增加了可选择的外接存储设备。

3 嵌入式Web服务器的软件设计

基于CAN总线的嵌入式水、电、气在线遥控监控系统研究,从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的基本原则出发,坚持两个面向。一方面要面向全局,注重突出与国家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的对接,将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融入到全国教育改革发展的大背景中去,新起点,大视野,宽领域,全方位地思考和勾划课题方向。另一方面要面向我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积极紧贴教育宏观决策,紧贴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紧贴学科研究前沿,紧贴热点难点,求真务实,创新管用。建设一个基于CAN总线的嵌入式Web技术的水、电、气在线遥控监控系统,重点设计其嵌入式Web服务器硬件及软件,实现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构建一个网络化的区域水电气智能管理系统。

嵌入式操作系统是支持嵌入式系统应用的操作系统软件,是在系统实时性、硬件相关性、软件固态化等方面有着突出特点的专用操作系统。本系统采用嵌入式LINUX操作系统,它是在根据系统需要对LINUX操作系统进行小型化裁剪的基础上实现的。使用LINUX的优势在于:其操作系统的源代码是开放的,可根据需要进行定制;系统内核小,因而对硬件的要求相对要低;支持多任务多进程,能提供较好的实时性。由于系统信息处理量大、实时性要求高,操作系统的存储调度、进程管理、文件管理等都要求采取高效可行的策略。本系统是一个专用计算机系统,用于测控的板卡有些是根据需要自行定制的,因此编写相应的驱动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服务器的应用软件结构如图3所示:

a) 服务器应用软件工作原理图 b) 服务器应用软件功能结构图

图3 服务器应用软件结构图

3.1 在线遥控监控服务器

在线遥控监控服务器是整个服务器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模块:

1) 在线遥控监控压缩编码模块

主要功能是实现对测控信息的压缩和编码。在响应监测控端的请求,接收监测控端的控制信息,经过软硬件转换对现场设备进行控制的同时,根据网络带宽、拓扑结构以及对测控信息质量的要求,本系统选用基于MPEG-2标准的分层可扩展性编码方案。其基本层提供原始测控的基本信息,增强层提供原始测控的细节。基本层可以单独传输和解码,也可与增强层一起传输和解码。这种编码方案能够适应网络带宽状况的变化,提供不同质量的测控信息,在出现网络拥塞、丢包等现象时仍能提供连贯性较好的测控信息。

实时采集模块将获取的测控信息存放在待编码测控信息缓冲队列中,等待测控压缩编码进程对测控信息进行压缩和编码处理,测控信息压缩编码进程将编码后的测控信息存放到已编码测控信息缓冲队列中,同时激活或等待直播进程和存储管理进程进行相应处理。

2) 存储管理与调度模块

存储管理模块的主要功能是将接收到的监测控端经压缩和编码的测控信息根据一定的策略存储至磁盘定的区域。本系统采用等长分组存储策略。即将测控信息按照时序关系分割成若干数据单元,这些数据单元称为分组,将每个分组存储于一个大小固定的存储单元内。

存储调度模块的主要功能是响应测控信息调度模块的请求,按照一定的磁盘调度策略和优先级顺序从磁盘中读取信息至内存缓冲区。由于采用等长分组存储策略,因此系统的磁盘调度直接采用简便快捷的线性调度算法。

3) 在线遥控监控调度与传输模块

测控信息调度与传输模块共同协作,为监测控端提供所需接收到的经压缩和编码的测控信息。测控信息传输模块根据所采取的网络传输与控制协议与监测控端建立连接,监听监测控端的请求;测控信息调度模块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采取相应的调度策略创建测控信息流,传递给测控信息传输模块;测控信息传输模块再将数据分组、打包,发送到监测控端,并根据路由器和监测控端反馈的网络状态信息进行差错处理和拥塞控制。本系统对于点播信息采用单播传输方式。所谓单播是指一种单点到单点的数据传输模式。测控信息调度采取先来先服务的策略,对于每一个点播请求单独生成一个测控信息流。直播信息采用分层组播方式。所谓组播是指一点到多点的数据传输模式,即将一份数据同时发送给一组特定的用户。这种方式避免了数据的重复发送,节省了网络带宽,非常适合于直播测控信息流的传输。分层组播的基本思想是发送方将每一层的压缩测控信息发送到一个组播组中,接收端根据自己的网络带宽状况接收基本层数据和多个增强层数据,从而获得不同质量的测控信息。

本系统采用的网络传输协议使用RTP/UDP/IP模型。RTP协议是一种提供端对端的实时媒体传输服务的协议,由实时传输协议RTP和实时传输控制协议RTCP两个部分组成。RTP用于多媒体数据的传输,而RTCP用来监控实时数据的传输。RTP的数据包头的数据结构非常适合媒体数据的封装和描述。RTP协议不规定负载的格式和大小,因而具有很大的灵活性。RTCP协议为媒体流化的管理提供了平台,利用RTCP的数据结构可以很好地监控信息传输状况,实现流量及拥塞控制。RTP本身并不具有独立传输数据的能力,而是必须和低层的网络协议结合使用,对于IP网络,通常是和UDP协议结合。UDP协议采用无连接的传输方式,适用于对实时性要求高、允许有一定丢失率的实时数据的传输。测控信息数据流在传输时被划分为块,测控信息数据块依次经过RTP、UDP、IP协议的封装,最终成为相对独立的网络数据包提交给网络传输媒体。RTP/UDP/IP的方式兼顾了测控信息传输的实时性与QoS保证。由于传输网络状况的不确定性,还必须采取一定的拥塞控制和差错控制策略。针对本系统采用的分层可扩展性编码方法,选择了基于收端的速率控制方式进行拥塞控制。由客户端根据网络状态增加或减少信道数量,一般最少保证基本层测控信息的接收。服务器端编码部分固定不变,只是在发送层参与调整,这种方式减轻了服务器的负担。差错控制方面,为简化服务器的设计,选择采用误码掩盖的方法,即采用空间上相邻的宏块来取代出错的宏块,或利用前一帧相同位置或运动矢量指向的位置信息来取代出错位置的信息。

3.2 实时采集/控制模块与测控信息处理模块

实时采集/控制模块是指系统各种外设的实时采集模块和实时控制模块,它们相对独立,采用多线程的方式实现与底层设备驱动程序的信息交互。实时采集模块由一系列设备的采集模块组成,提供所需接收到的监测控端经压缩和编码的测控信息。在操作系统启动时加载。在服务器运行期间始终驻留内存运行,定时轮询设备端口状态,获取设备端口的数据信息,并激活或提交给相应的处理模块。对于测控数据,将其加入测控信息编码缓冲队列,由测控信息压缩编码模块处理;现场状态信息送交测控信息处理模块处理。测控信息处理模块在Web服务器和实时采集/控制模块之间提供了信息的过滤和转换功能。实时控制进程根据处理后的设备信息和控制信息调用相应设备的驱动程序对设备进行控制。

3.3 Web服务器

Web服务器通过HTTP协议与监测控端浏览器软件进行信息交互,提供服务器应用程序模块的访问界面和现场设备的信息访问和控制界面。提供接收到的监测控端经压缩和编码的测控信息。除此以外它还要对监测控端的访问权限进行控制,过滤监测控端的请求和控制信息,处理多个监测控端的请求和控制的同步和优先级问题,从而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监测控端通过Web页面激活服务器的相应应用程序模块,传递信息服务请求和控制命令。本系统采用Apache Server。Apache Server是一个功能强大的开放源代码的Web服务器软件,可灵活定制,服务器程序本身所占空间很小,因而十分适用于嵌入式系统。

4 结束语

本系统与一般的测控信息监控系统相比主要特点在于提供所需接收到的监测控端经压缩和编码的测控信息;其服务器的设计基于嵌入式技术与Web技术。要求服务器体积小、集成度高,因而硬件和软件都必须高效率地设计,量体裁衣、去除冗余。服务器的软件代码要求固态化存储,要求高质量、高可靠性。监测控端使用通用浏览器界面对现场进行监控,浏览器所运行的平台与服务器所运行的平立,从而实现了跨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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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模式精选篇14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创新

现阶段,建筑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低碳建筑和绿色建筑等工程项目不断增加。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建筑的形式和产生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提出了新的标准,如何保证工程达到质量、环保、安全等各项标准,成为管理者需要研究的重点课题。传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和方法已经不再适用,进行管理创新和优化,提出高效的策略,具有现实意义。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新要求

新时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有了更高的要求。具体体现如下:①标准化。基于精品建筑工程建设的要求,实施质量监督时,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检查,保证建设的建筑工程可以达到标准;②精细化。目前来说,运用的新方法和新材料等越来越多,很多材料和工艺的运用,缺少完善的管理制度,或者采用的检查方法差异,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因此要加大细节的把控,认真细致的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现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有效预防和处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达标;③信息化。随着建筑工程生产方式方法的变化,质量监督工作要积极进行创新,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式。从当前质量监督管理实践来说,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比如搭建BIM平台等,能够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提供技术和数据信息的保障与支持,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建筑建设工作持续化发展。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新方法

2.1智慧工地。贯彻落实“智慧工地监管合一”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等,积极进行智慧工地的建设,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新的技术支持。建设的智慧工地,主要是应用互联网技术、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以及云计算技术等,构建新型施工管控模式,提高监督管理的数字化和精细化以及智慧化水平。目前智慧工地已经在很多地区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全面提高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和效率。例如,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远程监督检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利用建筑工程施工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为质量监督提供依据,有利于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利用智慧APP,政府监管部门以及施工方的管理负责人等,都可以进行远程监管。通过摄像头,获取施工动态信息,当发现违规操作的情况时,及时联系负责人,进行问题的改正和处理,并且进行整改的监督。随着三级联动的智慧工地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即覆盖建筑主管部门、企业以及工程项目的管理体系,能够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减轻工作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2BIM技术。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来说,主要内容如下:①质量行为的监督。根据文书资料以及现场生产情况,实施质量监督;②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的质量监督方法,具体为资料抽查以及实体抽检。整个质量监督工作贯穿于工程全过程,应用BIM技术,能够满足质量监管对质量安全信息的需求,同时能够为质量监督提供新技术和新工具,创新质量监督手段。以施工阶段的监管为例,BIM技术的应用如下:①构建质量监管信息标签。利用BIM模型,对整个建筑工程项目,从多个视角预览,掌握工程基本情况,了解是否存在特色分部分项工程等,增强对重点部位的理解,强化对质量的把控。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比如规模等,按照质量监督管理线形的要求,对关键部位以及关键工序等,通过在BIM模型上进行标记,形成高质量的质量监督计划,落实监督工作交底,方便工程各个主体的了解,实现针对性监督;②进行信息核对。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角度来说,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工程施工单位要负责进行资料的整理,比如质量资料,并且向监理公司报送。应用BIM技术,工程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利用BIM模型的信息载体特性,将有关于工程质量的资料,输入到BIM模型内,建设质量信息三维资料库,进而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例如,构建桩基工程信息数据库,当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进入到施工现场后,可以通过提取BIM模型,获得相关资料,比如合格证和质保书等,进行信息的核对,为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依据;③质量和资料的抽检[1]。通过实时记录质量控制方法和相关资料,通建筑BIM模型对应的构件相互关联,为监督管理人员提供方便。质量监管管理人员利用移动终端,能够进行模型和有关信息的查看,同时对比施工现场的资料和照片等,实施针对性抽查,强化对质量控制重点以及难点的控制,同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例如,查询建筑现浇结构部分的混凝土构件截面大小,通过和现场实际信息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判断工程施工是否可以达到设计要求,全面提高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落实的效率;④利用BIM模型,通过可建造性分析以及方案模拟等,利用各类数据信息,进行工艺风险和工序风险等的分析,同时完善技术措施,为工程施工作业的开展,提供质量和安全的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利用BIM方案模拟,结合现场抽查,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分析,看是否和原来的施工方案相符,加大对重点构造节点以及特殊部位的检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保障工程施工的质量达标[2]。

3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策略总结

3.1转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向。新时期,若想不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要注重转变质量监督的方向,创新管理模式。结合建筑领域的发展变化,探索适应发展的质量监督道路,并且积极转变质量监督理念,优化质量监督方法,实现基础和重点工作的有机结合,促使质量监督和服务工作的有机结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方面,要积极探索构建“执法严格、质量方法科学、监督手段先进”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保障机制,全面提高监督管理水平。首先,基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属性,转变检查监督模式,实施执法监督,发挥政府执法的作用。其次,采取抽查型监督方法,转变工作方式。最后,要积极推广信息新技术,创新监督工作方法,改变监督手段[3]。3.2加大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无论是从建筑领域发展的角度来说,还是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而言,都要加大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建设,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控水平。借助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等,搭建信息化、远程化、动态化监督体系,为质量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这需要结合信息化质量监督的需求,加大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全面提高质量监督的信息化水平,推动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