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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的法律精选(十四篇)

时间:2023-09-28 08:51:51

教育类的法律

教育类的法律精选篇1

(一)高职法律教育产生的背景

高职法律教育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中等法律教育转型为高职法律教育。近年来,普通高等教育迅猛发展,不仅表现在质的提高,也表现在量的扩大,高等教育的发展对中等教育带来严峻挑战,大多数中等专业学校抓住机遇,经过改制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原来的司法和警察类中专学校经过整合发展为司法警官类职业学院,这些学校利用已有的资源继续从事法律和警官教育。第二,高等职业教育规模扩张以后,纷纷增设法律类专业。高等教育规模不足的问题解决以后,结构失衡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解决高等教育结构失衡问题的基本办法就是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在“三改一补”和“三多一改”的政策引导下,高等职业教育异军突起,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一支主要力量。高等职业院校产生以后,面临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调整专业,扩大招生,一些高等职业院校未经充分调研,纷纷增设法律类专业,以培养法律人才。全国共有194所高职高专院校开设法律类专业,另外还有131所一般本科院校和政法类本科院校开设法律类高职专业。

(二)高职法律教育面临的困境

当前,对于一些学生而言,选择职业院校是迫于无奈;对于一些办学者而言,一心寄望于把职业教育升格为本科教育;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没有给职业学院的毕业生予以重视,各类录用考试也把很多职业学院学生拒之门外。高职法律教育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种,也面临同样的尴尬。高职法律教育产生以后,所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就是高职法律教育将自身置于法律教育的低层次,作为本科法律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和法学硕士教育等高层次法律教育的附属和补充。在本科法律教育面临巨大就业压力,正在限制招生规模的形势下,高职法律教育存在的价值必然受到怀疑。如果仍然采用现有的目标定位和人才培养模式,与其他类型的法律教育争夺生源和就业市场,高职法律教育必然惨遭淘汰。

二、高职法律教育层次观的生成及其影响

高职法律教育层次观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与高等职业教育层次观产生相同的原因,又有法律教育自身的原因。

(一)招生录取就业制度的原因

高等学校录取按照分数线分批次进行,专科和高职专业被安排在第四批录取。虽然这一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教育公平,但对高等职业教育造成了致命打击,即容易误导社会确立高职教育的低层次观,给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设置了制度上的障碍。随着招生制度改革,招生应以需求为标准而不是以分数为前提。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其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毕业不包分配,不再使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由举办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与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样,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这些关于高职教育学制的规定,容易深化人们认为高等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相比是低层次教育的观念。

(二)法律人才观的影响

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法律人才是精英人才,培养法律人才的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他们认为,由于生源素质不高,学制年限较短,高职法律职业教育只能培养低层次法律人才。在某些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中明确规定为大学本科学历以后。有人认为高职法律教育无存在的必要,如果要继续存在,也只是为农村、社区和中小企业等基层单位培养法律人才,以弥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不足。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用人单位不管法律人才的类型,只要招聘人才一律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因此,高职法律教育是低层次的法律教育似乎成了法律界乃至全社会的共识。在层次观的支配下,高职法律教育将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农村、社区和中小企业的法律工作者。之所以如此定位,是因为这些地方与大中城市、大企业中的高级别的用人岗位相比是低层次的,是法学本科毕业生不愿去,或很少去的地方。但随着普通高等法律教育的迅速发展,法律本科毕业生,或者研究生将会陆续占据基层的法律工作岗位。到时候,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的人才将无路可走,高职法律教育也将因培养目标落空而走到绝境。

三、高职法律教育类型观的确立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现存的种种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类型观不确立。确立高职法律教育的类型观,是对高职法律教育的重新定位,是解决高职法律教育发展过程中一切问题的根本。

(一)高职法律教育类型观确立的动因

1.教育心理学理论的支撑。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家加德纳教授认为,人类智能是多元的,不是一种能力而是一组能力。从总体上来说,个体所具有的智能类型大致分为两大类: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通过学习、教育与培养,主要能力为抽象思维者可以成为研究型、学术型、设计型的专家,而主要能力为形象思维者则可成为技术型、技能型、技艺型的专家。一般来说,职业教育的培养对象,主要具有形象思维的特点。职业院校的学生与普通院校学生相比,他们是同一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没有智力的高低贵贱之分,只有智能的结构类型的不同。职业院校与普通院校的培养对象在智能类型上的差异,决定了两类教育的培养目标的差异———社会所需要的不同类型的人才,因此它们是两类不同类型的教育。同理,高职法律教育与普通院校法律教育应该是培养不同类型法律人才的教育。

2.法律职业类型化的推动。对于法律职业具体包括哪些职业,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从我国法律职业准入的资格考试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当然属于法律职业。一般认为,法律研究和教学岗位也应属于法律职业。另外,随着法律职业的高度专门化,又产生了辅助法律职业。近年来,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背景下,书记员已经实施单独序列管理并成为专门职业,法官助理的岗位设置已在试点进行。此外,检察机关、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仲裁机关等也将产生更多的辅助岗位。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法律职业也将分化为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的职业,从事司法和法律服务的职业,以及辅助法律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法律教育来担当,法律职业的类型化必然带来法律教育的类型化。辅助法律人才的产生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但辅助法律人才的专业化并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现今也没有哪一类法律教育将培养目标专门定位为辅助法律人才的培养。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高职法律教育必须实施战略调整,将培养目标定位于法律辅助人才的培养,力争成为一种独立类型的法律教育。

(二)高职法律教育类型观确立的政策支持

由前文的论述可知,高校招生制度和学制的规定是高职法律教育层次观生成的重要原因。要促成高职法律教育层次观向类型观的转变,还必须依赖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向高职教育倾斜的教育政策。当然,出台有关向高等职业教育倾斜政策必须建立在对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清楚认识的基础上。笔者以为,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招生政策和学制两个方面给予高等职业教育支持,要改变现行的完全按批次招生且将高等职业院校排在最后的做法。就高职院校的生源入口而言,应考虑文化理论基础与职业实践基础两方面的要求,而不应是单纯面向那些未经任何职业准备的考生。结合辅助法律人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实行单招单考是选拔高职法律教育生源有效可行的办法。从学制和学历方面看,由于高职法律教育既要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又要有良好的职业实践,应不局限于单一的三年制的专科,可以考虑实行四年制专科或本科。高职法律教育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层次观向类型观的转变,不仅依赖于教育政策的支持,同时还有赖于人事政策的支持。应当树立法律人才的类型观,要认识到法律实务人才既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还包括辅助法律人才。辅助法律人才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他们所承担的工作密切联系法律实践,必须经过专业培养。只有充分认识到辅助法律人才的专业性,高职法律教育才能找到自己的职业岗位群,才能确定适当的培养目标,高职法律教育类型观的确立才能获得来自外部的推动力。

(三)类型观指导下高职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

教育类的法律精选篇2

 

1.当前,法律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脱节和混乱。

 

观察世界各国法律教育的发展,不论其法律教育的管理体制如何,但在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互动关系中,法律职业对法律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须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这一点是由法律职业的统一性和法律职业素养的统一性决定的,从根本上讲即是由一国法治的统一性要求所决定的。当然,这种职业统一性的实现程度,也是与一个国家法治化的进程成正比的。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在我国,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脱节己成为阻碍法律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在体制上缺乏法律职业引导的结果,是法律教育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等方面难以适应建设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培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有的甚至迷失了正确的发展方向。

 

2.进入21世纪,法律教育肩负着双重历史使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的日益完备,随着国家工业化任务的逐步完成并向管理型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治的轨道,各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将越来越多地归结为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各类纠纷最后也将越来越多地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因此,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仅需要大批理、工、农、医等科类高级专门人才,同样也需要大批高层次的优秀法律人才。面向21世纪,法律教育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可以说,没有法律教育的发展和大批法律人才,法治建设就是一句空话。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不仅对法律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法律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和内在发展动力。由教育的本质和功能所决定:法律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战略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教育己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JM)的毕业生将同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MBA)的毕业生和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MPA)的毕业生一道,共同成为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三大领域的支柱性人才,而三M”教育也将相应成为支柱性的教育制度,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三驾马车的人才库、智力库和思想库。

 

3.关于法律的学科性质及特点。

 

法律学科的性质属于应用型学科,这一点世界各国均不例外。鉴于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法律学科具有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强的突出特点。

 

4.关于法律职业的构成。

 

一般来说,法律职业主要是由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等法律人(法律家)构成的。从广义上讲法律职业人才还包括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宄的法学家及法律职业的辅助者。法律职业辅助者主要指的是法律家的助手以及法律技术和法律执行人员,就我国的情况来看,一般分为四类:法律辅助事务类(如培养书记官、法律助理、法律文秘等)、法律执行类(监狱和劳教管理人员、矫正教育人员和安全防范人员等)、基层法律实务类和法律技术类(司法信息人员、司法鉴定技术人员等)。

 

综上可见,大体上为三种类型:

 

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指两类,即实践型法律人才和复合型法律人才;

 

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宄人员;

 

三是辅助类法律人才,主要是辅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其分工如医师与护士、工程师与技术员。

 

与法律人才类型结构相适应的是两种类型的法律教育:一是普通高等法律教育。主要培养法官、律师、检察官,最低层次是法律本科教育,此外还有少数法律院校及研宄所培养学术类法律人才(教师、研宄人员),最低层次应当是法学硕士生研宄生教育。二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主要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这类人才必须接受高中后两年制(最低层次为大专)的法律职业教育,才能从事法律辅助职业。观察各国情况,属于这类高等职业教育的机构有美国的社区大学、法国的大学技术学院、德国的专科大学、日本的短期大学以及中国的高等法律职业学院及高等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和高专、成高等。所设专业有法律助理、司法文秘、法律文书等,过去在中国,因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不统一,且法律职业的发育不成熟、不发达,缺乏科学划分和明确要求,加上入门条件及要求太低和不统一,造成职业分类的混乱和结构性缺陷。今后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司法改革的任务之一就是充分开发人力资源,科学划分职业(岗位)分类,合理配置人才类型结构和专业结构。由此而来的是,法律教育必须主动适应健全和完善法律职业的要求,大力发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逐步形成普通高等法律教育与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相适应、相补充、相配套、相沟通(建立交桥)和协调发展的类型结构(成人高等法律教育大部分将被这两种教育所吸收,余下部分在完成政法干部在职学历教育的任务后,将与法律学历教育脱钩,承担非学历培训任务)和运行机制。

 

6.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

 

法律的学科性质决定了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即实践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从我国法律教育的培养模式看,应用类法律人才的培养占主体地位,而学术类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模只占少数,而且主要由法律教育的‘国家队”承担大部分任务。从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格和渠道看,学术类人才主要是指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而应用类人才主要是指法律本科和法律硕士。

 

二、对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几点认识

 

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于司法改革来说也许只算是一小步,但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而言却是关键的一步和重要的制度创新,它对由此而来的下一步改革,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宄其原因,笔者以为大致有三个方面:首先,从根本上讲,起决定作用的是十五大提出并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后,对建设几年来,法学界、法律界和媒体共同研宄、探讨、实践和呼吁的结果。同时,十几年来,中外法律界的交流合作,相互学习和借鉴对此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再次,从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毕业的一批又一批法律人才走向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走向执法部门、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行各业,他们所接受的法律精神、法治观念、司法理念和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对包括建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内的司法改革和加快民主法治建设,都发挥出积极的促进作用。

 

具体而言,对于建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几点认识在于:

 

1.建立高度专业化的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与这一职业共同体相适应、相衔接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共同特征。

 

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保证法律从业人员具有共同的职业语言、知识、技能、思维和伦理,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性和同质化是所有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要求。而这一职业共同体的行业准入条件和门槛的高低又是由法律在其社会中地位的高低和作用的大小而决定的。当然一国的法律教育资源的多少,也是一个制约因素,但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即使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埃及、土耳其等,其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也是非常严格的。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后,与法律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发展趋势极不相适应的是我国法律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过低,整体素质不高,这一点己经严重制约和阻碍了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实现与提高。尤其是一部分司法人员的司法腐败造成的司法不公,更是激起广大人民和社会的愤慨,也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考察世界主要国家的发展历程,可以说,一个国家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准入条件和规格标准的要求的高低是与该国法治化程度的高低成正相交关系的。尽管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官的任用问题上有一元制与二元制之分,但在法治发达国家中对司法人员无一例外的都有一整套严格的遴选和培养制度,其法律职业资格实行的都是一元制。即:虽然有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等职业之分,但其入门条件和要求是共同的和同一的,他们互为一体,构成一种高度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而在这

 

一法律共同体内,其成员必然注重学识的价值,具有共同的法律背景和法律渊源,具有相同的法律思维方法和共同的评价体系。其结果是他们不仅相互间结合为一个精神上高度统一的职业共同体,而且在社会上构成一个专门的法律家阶层,他们是法律秩序的载体,是法律价值的卫士,是法治社会中一种最不足惧却甚为强劲的力量

 

我们同样可以预期的是: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入发展,随着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我国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进入法律职业的条件也将越来越严。可以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正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逻辑结果。

 

2.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良好的开端,它在目前司法改革因缺乏顶层设计和高层协调而难于在制度层面上突破的情形下,可以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比起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来说,司法考试制度虽然只是一个次要层面的保障制度,但由于司法考试制度所处的位置的特殊性,使其具有能带动和推进与其直接相关联的其他制度改革的可能性,随着这些相关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在推动和促进司法制度的改革中将发挥长远的影响和作用。就近期而言,由于它在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中处于关键环节,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因此,这一制度的建立,必将首先对法律教育直接产生重大影响(后文阐述),与此同时还将对法律职业结构的改革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它不仅要求法律职业结构进一步科学化,法律职业分工的专业化和合理化,而且将引发一系列的制度变革与创新,如:法律职业交换制度;司法人员身份保障制度;法官遴选制度;司法人员考核制度;司法人员惩戒制度;司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和法官、检察官任用制度和职业管理制度等。

 

3.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施行,以及由此带动的一系列与考试制度相关的制度改革和创新,使中央提出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的目标,由政治号召和政策要求层面,落实到了法律规定上,进而有了制度性的保障。

 

4.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将统一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和提高进门的门槛,这将有助于提高和保障法律队伍的职业素质。而一支高素质的法律家队伍正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保证司法独立的关键所在。

 

在司法实践上,由于经济利益的多元化、部门化和地方化,由于行政部门和社会其他部门的不正常干预,由于本土文化(如关系化)的影响,由于现行法律的粗疏和不足,加上法律部门长期形成的多元化的入门渠道和一批非同质的法律从业人员,使得宪法规定的法制统一化原则得不到一体遵行和应有的尊重,这己经对国家统一的政体、统一的市场经济和统一的法律造成了严重危害,成为阻碍社会进步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有鉴于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家队伍,将是实现法制统一原则的坚实基础和可靠保证。

 

三、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法律教育的改革

 

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家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性力量,它不仅是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文明的创造者,而且也是法律制度的实践主体。

 

首先,如同教育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关系一样,法律职业(用人市场)与法律教育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即二者之间应当是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的关系。必须进一步明确和强调的是,在这种良性互动关系中,一方面,法律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传统和特征,法律教育和法学学术的发展和完善将巩固和促进法律职业的建构,为社会的稳定和市场的有序运行提供可靠的保障。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的发展和需要,决定并引导着法律教育的发展,鉴于法律是一门应用型学科,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因此,脱离了法律职业的引导,法律教育不仅缺乏发展的动力,而且会迷失方向,这也正是造成法律教育在培养规格、培养渠道上的混乱状况的根本原因。其次,有助于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准确界定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据笔者观察,造成认识不统一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把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和法律教育的基本任务和法律人才的适用范围混为一谈了,考察世界各国的法律教育,不论是大陆法系的日本、德国,还是英美法系的美国,其培养目标毫无例外地都是法律人才,都是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这一根本出发点进行培养的。它培养的既不是管理人才和经济人才,也不是根据管理职业和经济工作的基本要求进行培养的。法律教育的任务则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法律教育不仅要立足政法部门,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家队伍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为各行各业培养管理国家和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不仅要教书育人,而且要开展法学研宄工作,为司法实践提供智力服务和理论支持。作为按照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出的具有法律职业基本素养的法律人才,除进入法律职业外,其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既可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又可从事其它职业(可以认为法律职业素养是所有从事执法工作和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不论是日本的每年只有7*的法律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法律职业的情况,还是美国的每年50-60*的毕业生通过考试进入法律职业的情况,都不影响其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其毕业生不论是从事法律职业,还是其它职业,所依据的仍I日是他们通过法律教育而获得的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同样,离开法律职业来讨论法律教育宄竟是科学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通才教育还是专才教育,大从教育还是精英教育,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争论。

 

3.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将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将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和调整,更注重探索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重构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其次,对招生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招生办法、招生对象和考试办法等。第三,对教师队伍建设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如教师队伍所有制结构的改革与大学共同体的建设、教师定期培训和交换制度的建立。第四,加快官、产、学、研、金一体化建设等等。

 

从行业的角度和用人部门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行业指导,提出人才培养要求,促进教育与实践相结合,开展人力资源预测,改革用人制度,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监督评估培养质量等等。这一切均是由教育的性质和根本目的决定的,是由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决定的,也是由教育必须服务于社会的基本功能、任务决定的,是由教育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

 

加强法律教育的行业指导,应针对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建立行业指导体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制定严格的法律教育准入标准和条件,解决因条块分割、规章不严、制度不全、政出多门造成的混乱状况和结构紊乱状态。目前,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己经成立包括法学在内的各主要学科的教育指导委员会,在法科教育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由于宏观条件的限制,还存在先天不足:一是它仅局限在教学领域(这是与教育部高教司的职责相适应的),未能覆盖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二是组成人员全部来自于法律院校的法学教授。政法用人部门没有参加(按我国宪政体制,法院、检察院与政府是并立的,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干预司法机关的活动)。

 

学校内的管理专家参加的也很少(即便有也是双重身份,但似乎他们更看重以教授身份而非校长、院长身份参与其中)。因此,有的学者形容这只是产品制造业内部的组织,缺乏产品使用者和市场的监督、反馈和指导(而产品质量的好坏应当是由市场和使用者来评判,而决非产品生产者,否则会影响可信度和公信力),类似于美国的法学院院长协会的性质和作用。三是它限于普通高等法律院校(系)之内,它与各级法学教育管理部门和成人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及各类法律培训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组织联系,因而无法及时互通信息,也无法组织有效的交流合作”的有关规定,司法部作为国务院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由国务院赋予其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研宄的职能。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又赋予司法部制订司法考试办法并负责实施的新职能,为切实履行这些职能,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相统一的根本要求出发,适应法律学科的本质和特点,在借鉴国外法律教育管理指导的成功模式、总结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在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下建立非政府的法律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类似美国的ABA的作用+,其成员主要由法律职业部门和部分高校、科研部门及管理部门的法律专家、法学专家及管理专家组成,在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完善法律职业的人才结构、制定法律职业的入门政策(如经评估合格的法律院校的毕业生方可有资格参加统一的司法考试,使这种

教育类的法律精选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2]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3],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4]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5]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6]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7]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8]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9]。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10]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11]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12]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13],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14]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15]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16]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17]。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18]。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19]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20]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21],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22]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23]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24]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25]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26]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27]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2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29]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30]超级秘书网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31]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教育类的法律精选篇4

关键词:高职教育 法律诊所 实践教学

高等职业学院的法学教育是三年制专科教育,在如今各类法学本科院系林立且急速扩张的形势下,专科法学教育存在的合理性受到了怀疑。只有在认真思考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格局,进行广泛的毕业生就业的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清晰明确的人才培养定位和鲜明的人才培养特色,才能使高职法学教育扎根于现实需要的土壤并获得继续发展的广阔前景。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格局和现状

在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职业者。广义的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人员、仲裁人员以及法律教育科研人员等,但现代法治社会中最典型的法律职业者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它与医师、建筑师、会计师等类职业一样,都需要在大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的职业训练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所以,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部分构成,所谓通识教育就是通晓法律的教育过程,教育目的是法律理论和法律规范的了解和掌握;职业教育是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如何应用法律的教育过程,教育目的是法理和法律的现实应用和基本职业技能的掌握。尽管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官遴选任用制度的不同,这两种教育有时合一,有时分开,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但无一例外均将职业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美国和英国的大学法律教育有着明显的职业教育倾向,法学院以律师为培养目标,其任务在于为法律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方面的问题的各种技术性训。而属于典型大陆法系的德法等国家,其大学法律教育更多以培养治国通才为目标把从事社会专门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教育放在大学毕业以后,进入专门职业领域以前的职业训练阶段来进行。但是,我国的法学教育却存在和职业教育脱离的现实。我国的法学教育是单一的院校教育,法学院在培养方式和方法上,仍是以通识教育为主,很少有实践技能的训练,学生毕业后,又没有专门的职业教育阶段,这就导致法学院的毕业生进入法律实践岗位后难以适应职业要求。所以,中国的法学教育必然要承担法律职业教育的任务。在形成这个共识之后,各个法学院系纷纷进行法律实践教育改革,比如设立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增设实践课程等等,法律硕士这一专门培养实践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的兴起,也是法律教育职业化转型的表现。

从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格局来看,我国目前存在4个层次的法学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和博士生。这4个层次的法学教育应当提供三个类型的法律人才,第一类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包括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第三类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由于我国司法考试将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学历要求定在本科以上,所以专科层次的法学教育主要培养法律辅助类人员,本科层次的教育主要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研究生层次的法学硕士和博士培养学术型人才,法律硕士培养复合型的应用性法律人才。

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遵循两条主线,第一条是应用类人才的培养,占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的大多数,起点是高职类专科,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均属于这一类教育,应用类人才的培养应突出法律职业教育的特色,注重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和实务技能的训练。第二条是学术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培养学术精英,以法学理论研究为主,通过法学硕士、博士及博士后教育来完成。

高职法学教育位于应用性人才培养的底端,定位于法律辅助人才和初级应用人才的培养,培养方式上更应注重职业化教育的特色。同时,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主线的明确也为高职法学学生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指明了道路,他们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达到接受法学本科教育的水平,成为较高级的应用类法律人才。

二、高职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和人才培养特色

综合以上关于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格局的分析以及笔者对高职学生就业市场的调查(笔者通过广泛的市场调研,深入走访用人单位,以及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相关资料,总结出高职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途径存在于下列领域:(1)企事业单位需要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2)基层组织、社区、法律服务所等需要基层法律工作者;(3)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需要法律辅助类技能型法律人才),高职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应该是:有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练掌握法律辅助岗位所需技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高职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应当具备鲜明的职业教育倾向,体现为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和针对岗位需求的职业技能的培养。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到对职业岗位变动的良好适应性以及个人职业前途的发展潜力,所以,高职法学人才培养应体现以下特征:

1.教学内容围绕和针对职业岗位需求的实际需要

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不必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只需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即可,而应强调法学专业技能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所学理论基础知识在实际中的适用性。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结构应根据特定职业的岗位要求,根据用人单位对所需人才的能力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来确定,突出实用性、实践性。

2.突出培养法律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

高职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既不是“本科压缩型”,也不是“简单操作型”,而是“应用型”。培养的学生应具有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并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纠纷,能够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技能,如较快的打字速度,熟练的计算机文字处理能力,较好的文书写作能力,档案整理能力,公关、礼仪社交能力,等等。

3.人才培养的复合性和宽口径

专科层次的高职法学毕业生进入专门的法律职业的需求量有限,但是社会上对懂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却大量存在。比如,既懂法律又有相关领域如营销、会计、保险、证券、房地产等知识, 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和运用一门外语,这就要求法律院校改变过去单一的人才培养模式向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转变。法科学生可根据自身特点, 挖掘和发展自己的特长, 在复合型基础上塑造出不同类型的法律人才, 以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

4.注重学生的能力、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从某种程度上说,技能是容易掌握的,而素质则需要长期的培养和自身不断努力地修行,素质更多地代表了一个人发展的潜力和社会适应性,所以,实际上更多的用人单位看重的是求职者的个人能力、素质及职业道德。比如,沟通协调能力,灵活应变能力,合作能力,吃苦耐劳,忠诚守信,等等。作为一所高等院校,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无疑是责无旁贷的。这就要求学校和教师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校园文化等方面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和各方面的素质。

三、高职法学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的设计思路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职法学实践教育的契合点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这种法学教育的模式之所以被称为“诊所”,是因为它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即医学院的学生在有经验的医生的直接监督和指导下围绕病人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学习。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让学生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 通过对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并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目标是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和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教育,学生通过参与处理真实的案件,而从办案中学到大量重要的无法仅从抽象的课堂案例分析中学到的技巧和法律思维。

将诊所式教育引入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一个值得不断尝试和探讨的过程。由于中国的法学教育的目的及现实情况不同,诊所教育在进入中国之后必然有本土化的过程。我们应当有这样的认识:实际上,诊所教育提供给我们的是一种教育的理念,是通过经验积累的方法在实践中学习,通过与复杂的社会现实的接触培养学生应对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了诊所教育的精髓,我们可以结合中国法学教育的目的、现实条件来创造出切实可行的诊所教育模式。

在高职法学教育中如何运用诊所教育方式,首先要考虑高职法学教育的目的。三年制的高等职业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定位在于法务助理或秘书、基层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工作者。高职教育培养的学生的特色在于应用型和复合型,强调学生实际应用能力和适应现实工作的能力。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特色和定位必然要求对学生实践能力的特别培养,在教学计划和教学设计中,实践教学的安排被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这就为在高职法学教育中全面贯彻实践教学的理念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同时也为诊所式教育与高职法学教育的结合寻找到了绝佳的契合点。诊所式教育的精髓在于通过实践、通过经验的学习,而高职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也可以以此理念为主导,设计出一套以能力培养为主线,以实务或模拟实务训练为方式,贯彻于高职法学教育始终的实践教学方案。

(二)高职法学诊所式实践教学的思路

高职法学教育的特点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实践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占很大的比例。对于实践教学部分,应当根据具体的专业方向,在培养目标的指导下,进行明确的规划和设计。在实践教学设计中,我们提出贯彻诊所教育理念,创建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以下是该模式设计的指导思想:

1.根据能力培养目标设计实践教学模块

高职法学专业位于法学人才培养的最底端,定位于法律辅助人才和初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培养方式上更注重职业化教育的特色。其实践教学设计也要以此为出发点。以高职法律文秘专业为例,根据该专业目标,我们将能力培养分解为三个培养目标:文书写作能力、秘书能力、法律实务能力,针对这三个培养目标,分别设计三个实践教学模块,每个模块都有围绕该目标的具体实践教学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践教学大纲将这几个模块结合,分步骤、按计划实施。

2.实践教学一体化设计,分阶段实施

在一般的法学实践教学中,实践教学分为课程实践和集中实践,课程实践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情况自主实施,一般方式有案例讨论、听庭、模拟法庭等,集中实践有社会调查和毕业作业。这种实践方式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教师安排的自由度过大,随意性较强,难以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经历了一系列必须的实践锻炼,实践效果也不好保证。所以,我们认为,应当对实践教学进行一体化设计,学生在校期间需要经过哪些形式、哪些内容的实践训练,都通过实践教学大纲固定下来,再分解到每一学期,对每一种实践方式都明确实施的方式、步骤、考核,以确保实践的按步骤实施,保证实践的效果。

3.实践教学贯穿学生在校学习的始终

法学本身就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高职教育的特点又要突出应用性,所以,实践教学应贯穿于高职法学教育的始终。与仅仅开设一学期诊所教育课程不同,我们的诊所式实践教学设计结合学生学习的课程,结合培养目标,制定每学期的实践教学方案,确保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充分的实践训练。

4.实践方式的选择多样化,为实践教学目标服务

在诊所式教育理念的指导下,我们可以选择多种法学实践的方式,模拟和现实相结合,课堂内和课堂外相结合,只要实践的方式能够达到教育目标、就可以为我所用。例如,在课堂内为了训练学生的基本法律素质,可以采用辩论、讨论、演讲、角色扮演、现实案例分析等实践形式;课堂外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可以采用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深入社区做民事调解员、进入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实习等方式;为了弥补课堂外实践机会较少,成本较大的缺点,可以设计模拟的实务训练,如模拟律师实务、模拟法庭等。

5.实践方式的设计和素材的选择贯彻诊所式教育理念,侧重实务能力的培养

课堂内模拟的实践,由于并非真实的实践环境,要达到与真实环境相似的效果,必须在实践方式的设计以及素材的选择上下功夫。在实践方案设计中贯彻诊所式教育理念是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选择真实案例,让学生了解真实案例的处理过程。例如,模拟律师实务,案例必须选择真实案例,要求学生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做出处理案件的几种方案,分角色模拟律师办案的过程。然后,可以将案例的真实处理过程拿给学生做参照,并让学生翻阅真实的案卷以了解现实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程序。案例最好是指导实践的教师亲身经历的案件,这样,即使学生并未亲身经历这个案件的,但是通过对案件处理过程的了解及自己的切身思考,有了处理案件的感性认识。(2)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实践过程以学生为主,教师仅是指导,或是担任主持人的角色,或是谈论话题的引导者,或是模拟实务的指导者,而学生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通过学生之间的互动将实践活动深入下去。

参考文献:

[1]胡学军,吴丹波.论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对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意义.职业教育研究,2006,(9).

[2]陈中泽.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借鉴.交通高校研究,2002,(2).

[3]吴春香.高校法学教学引入法律“诊所”模式的思考.中国高校研究,2003,(5).

[4]邹丽梅,王丽华.论法律诊所课程在高校的位置.教育与职业,2010,(7).

教育类的法律精选篇5

一、案例诊断法的内涵分析

“诊断”,原为医学术语,是指根据患者的症状来识别所患何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诊,二是断。所谓“诊”,即分析;“断”,即判断。用来认识疾病的诊断最广泛,是治疗、预后、预防的前提。本文所述“案例诊断”,是指根据具体的个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案件可能的结果作出的一种分析和判断。案例诊断法来源于法律专业教育中的“法律诊所”、诊所式法律教育或临床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指法科学生在法律专家(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指导下,对于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通过对其“望”“闻”“问”“切”等途径,了解案件情况,分析、判断法律关系,进而确定采取何种方法来实现权利救济的法律教育方法。“法律诊所”已在美国等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法律院校广泛采用。在课堂上,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现场咨询,教师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分析,并提出法律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诊所起步较晚。部分政法院校也在逐步探索法律诊所教育,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等院校。本文所述“案例诊断法”,类似于“法律诊所”的教育教学法,但又有所不同。“法律诊所”适用于针对法科生的法律专业教育,适用范围较窄;“案例诊断法”适用于对所有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案例诊断法”又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只针对具体案件提出分析意见,并不进行法律判断和决策,也即本文开头所述只“诊”不“断”。本文所述“案例诊断法”,是指学生在法律专家的指导下,根据具体的个案事实,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和判断,并采取法律手段减少、制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教育方法。

二、当前高校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对法律教育普遍不重视,法律教育理念认识不到位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我们党从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到十八大、一直重申、强调“依法治国”,说明法律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性。青年大学生作为未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承担着非常重要的历史使命;而法治素养在大学生整体素质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长期以来实际上是缺位的。虽然我们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目标和战略,但没有切实可行的步骤和措施。从实际情况来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更重视德育工作,而往往忽略法律教育。在不少学生和教师的观念里,法律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学科,而不是一个普及的教育科目,这种教育理念认识上的不够直接导致不少高校开设有德育教研室而没有法律教研室,可见高校法律教育实践起来还是困难重重。

(二)法律教育没有单独设置专门的课程,而是渗透在思想政治课中,教育内容不成体系,充斥着艰涩的理论,不能适应社会需求,不能结合普通高校学生实际

当前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律教育,课堂教学仍然是根据、教育部要求,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渗透进行法律教育,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律教育课程。该方案很好地将德育和法律教育进行结合,最新修订的2018年版教材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前的文风,更加贴近社会和学生实际,但仍偏重于理论逻辑的完整性和严谨性,注重法学理论的阐述,忽略了普通大学生的接受程度,这种风格适合于少数科研型高校或法律类高校师生,不适合广大普通教学型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导致教材内容本身可读性、趣味性不强,教师和学生参与度不够。同时,由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将以前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进行合并的,合并后将“法律基础”部分放在教材最后,同时相应减少法律教育的课时,淡化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这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能解决当代大学生面临的现实问题。

(三)高校法律教育教学方式单一,不能适应新时代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

目前,在我国政法类院校,因有专门的法律专业,有模拟法庭等硬件设施的配备,部分院校根据课程具体安排采用模拟法庭的方式来进行法律教育教学;另有少数院校采用“法律诊所”方式开展法律教育,这种方式仅在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比较好的政法院校开展,并未在法科院校全面展开。对于大部分非法律类普通高等院校,法律教育课程仅仅属于普法性质的公共选修课程,并不属于必须开设的必修课,因此对于这些高校学生,法律教育教学方式大多采用课堂讲授、“满堂灌”的“填鸭式”方法进行,学生参与度、获得感不强,课堂教学方式单一、乏味,课堂效果不佳,这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于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需求。

(四)高校法律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参差不齐

如前所述,由于认识上的差距、理念上的不足,加之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对于法律教育不够重视,导致高校法律教育师资力量严重不足。主要表现为:法律教师数量严重不足、教育教学水平参差不齐。笔者了解到,除政法类院校外,其他普通高校法律教师配备普遍存在师资力量不足的情况。更有甚者,部分院校法律教育课程由其他学科或专业教师代替进行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法律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三、新时代我国高校法律教育的路径选择

构建新时代我国高校法律教育模式,完善法律教育制度体系,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时代优秀人才,是国家长治久安,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

(一)中国高校法律教育目标和方法的重构

针对以上我国高校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我们应重新审视我国高校法律教育体系,重构高校法律教育方法和目标。1.应坚持分类、分层次的原则,构建法律教育体系。在重构法律教育体系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院校性质和高校的办学层次来分类、分层次施教。如根据是否属于法律专业,区分政法类(法律类)和非法律类(普通高校);根据生源质量和学生层次实际情况,区分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类院校。2.“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法律教育教学方法,根据学校、教师、学生实际情况,采用“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融知识性、实践性、趣味性于课堂教学中,使学生通过教学项目或活动能真正理解法律的精神。哈佛大学法学院郎代尔认为:“有效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快最好的途径之一是学习那些包含这些原理的案例”。3.通过学习,树立宪法和法律意识,确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深刻论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具体举措,党的进一步强调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性,而法律(法治)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校法律教育教学课堂作为法治教育的主阵地,更应承担起全社会法治教育先锋的旗帜。

教育类的法律精选篇6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新晨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超级秘书网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教育类的法律精选篇7

基于法学教育乃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建设事业培养合格乃至优秀人才的考量,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及其人才的规格与质量标准,都是由国家来确定的,比如从历史与现实来看,作为全国教育工作的政府主管机关的教育部,以及司法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等,都对法学教育中的公共通识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相关教材的编写、授课的重点与难点(通过课程教学大纲表现出来)等,高校是否具有法学本科招生和培养资格、是否具有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及非法学本科背景)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资格、是否具有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资格、法学学科是否具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法学学科是否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法学学科是否是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或者相关二级学科是否是国家重点学科等等,始终都实行着严格且计划极强的支配性安排。无论是本科生的培养还是研究生的培养,学生的学费收取标准,都是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根据学校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而确定的地区类别所属而确定的,学费标准并不与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实际质量和水平挂钩。高校根本无法左右各种类型和层次的法科毕业生的就业,但高校的法学教育却必须接受政府教育部门所谓学生就业情况的考核,也必须承担社会对法科学生就业情况的各种社会压力。正因为上述情况的现实存在,作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教学的主体与承载者的高校及其法律院系,其办学很难具有真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高校法律院系在上述条条框框的捆绑束缚之下,根本就没有机会和动力,根据国际国内的现实情况特别是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与法律人才需求的实际,根据本校本院系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确定法律人才的层次与类型并进行教育教学的方案制定与具体措施的落实。一句话,在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中,如果教育部不能真正地进行行政放权,如果不能真正地把法学教育教学的自还给高等学校和相关的法律院系,中国法学教育的内涵发展与质量提升以及中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就很难有实质性的进步。

二、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多元化办学问题

正因为中国法学教育中行政控制的计划性色彩太浓厚,其必然带来的一个问题和现象就是,中国的法学教育始终存在一个统合单一的问题,也就是法学教育模式单一、法律人才规格和标准单一,缺乏多元化。现在,我国法学教育界大体上都认可的并不完全准确的数据是,我国已经有了630多所可以培养法学本科人才的法律院系,除了那些独立的专门法律高校外,绝大多数这些法律院系分别依托于我国各种类型的高等学校之中,比如综合性院校、理工类院校、财经类院校、农林类院校、师范类院校、医学类院校等都开办了法律院系。尽管这630多所法律院系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千差万别,但其同质化的情况却似曾相识。在法学教育模式方面,现实情况是尽管我国不同类型高校都相继开办了法律院系,尽管这些法律院系也都根据其所依托的高校的特色和优势而在法学教育中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特色化设计,但在法律教育模式方面并没有对大一统式的同质化的教育模式做真正实质性的改变,各个法律院系也都普遍担心因强调其特色和优势而被所谓“主流”边沿化,从而脱离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流,担心因此失去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国内交流等方面的行政性资源分配的资格和机会,从而也不敢真正大胆地尝试特色化的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所以,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在整体上特色并不明显,各个法律院系并没有真正展现出各自在法学教育教学上的优势,其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在宏观上无论是公共通识性课程还是专业性的核心课程方面基本上是没有差别的,最多也只是在微观一点的专业选修课程方面稍微具有各自所依托高校的性质、特色与优势的成分而已。

在法律人才的培养方面,我国法学教育界也基本上一致地将其定位为为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培养司法官员、为社会法律服务培养律师人才、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后备人才,至于为党和政府部门培养合格的公务员、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公民、为商贸经济和企业界培养高素质的企业家人才,则不是我国法学教育有关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流定位共识。在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方面,从教育行政管理层面到法学教育界,无论是在思想认识层面还是在法学教育实践方面,中国的法学教育始终纠结于通识教育(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二难选择而莫衷一是,当然也有同行提出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但以职业教育为理想和现实的许多改革举措的直接目的似乎又是我国绝大多数法律院系的基本共识。中国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模式、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性质方面的高度同质化而出现的诸多问题,实际上就是因为中国法学教育的行政控制和计划经济的思维———也就是非此即彼的僵化的二元对立思维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要真正解决这个看似无解的僵局,使中国法学教育真正焕发活力和生机,就必须真正落实中国法律院系的自主办学,在法学教育模式、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方面倡导多元化办学。具体而言,综合性高校的法律院系、理工类高校的法律院系、财经类高校的法律院系、农林类高校的法律院系、师范类高校的法律院系、医学类高校的法律院系等等,不仅在各自类型上应该在法学教育模式上有独立性的实践探索,而且同一类高校的不同法律院系也完全应该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和条件选择并实行独特的法律教育模式。全国630多所法律院系所培养的专门法律人才也应该是多元化的,不仅不同的法律院系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是多元化的,而且同一个法律院系所培养的法律人才也应该是多元化的。为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事业培养更多的后备人才以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合格甚至优秀的检察官、法官、律师固然非常重要,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更多的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的公务员与企业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培养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合格的现代公民,同样是中国法学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至于在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上是以通识教育也就是素质教育为主,还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主,也应该交由各个高校法律院系自行决定,并以其各自的认识来选择法学教育的模式、设计其培养法律人才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并实施其课程计划等等。

三、中国法学教育中的人文化办学问题

从新中国建立开始,由于长期以来法治并没有成为中国治国理政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法律不仅始终都居于现实的政治之下而成为其附庸并因此地位和作用十分有限,而且法律并不具有独立自主的地位。与其相适应的是,我国法学教育特别注重主流和正统政治意识形态的灌输以及对法学基础理论的教育,而法律的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传授与培育则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社会对法律职业化的企盼,随着法学界和法律界对法律的自主性与自治性的企盼,随着全社会对现代法治的渴求,才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确立起了基础与核心地位。也正因为如此,也特别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职业教育的性质定位在我国法学教育界占据主导地位,我国法学教育在整体上特别地关注了“法学”学科的教育教学,而对于非法学的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各个学科的教育教学并未纳入到法学教育的常规轨道之中,比如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历史学、文学、行政管理学等学科,在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中基本上没有位置,尽管这些学科的教育教学对于任何层次的法律人才的素质与能力的提升相当重要。

而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常规性的“政治理论”课程似乎实际地承担着法科学生人文素质提升的重要职责,这类课程包括5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代史纲要”、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占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基础课程数的三分之一,这5门课程的学分大约也占法学专业16门核心基础课程总学分的五分之一。尽管这些“政治理论”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全体学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而并非专门为法科学生开设,但我本人也认为这些课程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确实也是必须开设的,其目的就是为了使法科学生逐步确立符合主流意识形态的政治意识与政治观,这些课程当然也能够在法科学生的人文素质提升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我们同样也清楚地知道,仅仅是这些“政治理论”课程,实在是不可能真正完全承担起我国法科学生人文素质涵养与提升的重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著名大法官勒尼德•汉德曾针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基本素质与人文修养强调说:“我敢说,对于一名被要求审核一个有关宪法的问题的法官来说,他除了要熟悉关于这个问题的专著,还要懂得一点阿克顿和梅特兰,修昔底德、吉本和卡莱尔,荷马、但丁、莎士比亚和弥尔顿,马基雅弗利、蒙田和拉伯雷,柏拉图、培根、休谟和康德。因为在这些知识中,每一种都会有助于解决摆在他面前的问题。”人文素质与人的教养尤其是作为公民的教养和作为法律职业人的教养,恐怕主要还得由诸如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历史学、文学、行政管理学等课程来共同完成。以此为考量基础,我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法科学生的培养方案制定方面,尤其在课程设置和优化方面,可能应该更多地在人文化办学方面多加衡量,以真正有效地通过人文教育和法律专业教育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全面提升我国法科学生的专业素养与人文素养,全面提升我国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操作能力和社会人文的综合适应能力。

四、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国际化办学问题

随着全球化的现实呈现,特别是中国加入WTO,我国法学教育也不得不现实地面对全球化的时代潮流所带来和可能带来的挑战。实际上,中国法学教育自改革开放开始就在国际交流方面通过“走出去”和“引进来”的方式在进行中,尤其是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形式更加多样化,层次也更加多元和丰富。各个法律院系也在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培养别注重其“国际化的视野”和具有参与多重国际事务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学教育中包括国外一些大学法学院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吸纳程度、课程设置及国外原版教材的引进情况、聘请国外教师直接用外文授课的情况、本院系本国教师直接使用外语或者外语和汉语双语讲授法律专业课程的情况等是否与国外一些大学的法律院系进行联合办学共同培养法律人才,都成为衡量我国法律院系法学教育质量、水平与国际化程度的重要指标。然而,问题在于,开展国际化办学、培养具有处理多种国际事务能力的专门法律人才,是否就一定是我国法学教育中全体法律院系的统一、共同而必须落实的任务和指标呢?这是我国法学教育界必须认真思考和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

的确,在全球化时代的现代社会,我国的法学教育不能不从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视角来思考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问题;我也认为,在现代社会,我国法学教育确实必须培养具有全球化视野或者说国际化视野的法律人才,但这样的“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与懂得、精通外语和外国法律的“国际型法律人才”并不能划等号,我国的法学教育所培养的应该是“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也就是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真正服务的法律人才。所以,在如今的中国法学教育中,究竟应该如何进行国际化办学,如何进行“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律人才培养,应该由各个法律院系自主选择和确定。而且,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实践及其法律人才需求来看,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的重点,也确实应该是“具有国际视野”的能够为中国的法治实践服务的法律人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和程度差别很大,但从中国社会实践来看其对法律人才的现实需求是一致的。可是,我国法律院系的地理分布所表明的各个地域的法学教育发展却极为不平衡,有学者统计,在全国630多所法律院系中,东部占449%,中部占314%,西部只占237%,而且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资源分配(比如东、中、西部地区所在的法学教育机构获得法学各个专业硕士研究生授权点、博士研究生授权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国家重点学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授权点等的获得时间与数量分布)也极度不平衡,优质法学教育资源(主要是优质法学师资资源)更多地向东部地区集中,这样的事实使我国中、西部地区法学教育在整体上面临非常严峻的困难。而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大力推动在我国一些法律院系的法学教育中新设立“政法干警”这一门类、专门为“西部基层”培养法律人才来看,中国社会基层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社会基层实际上更需要法律人才,而这样的法律人才更多的不一定要是“国际型法律人才”而可能仅仅只是“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这样的法律人才绝对需要的是具有更多的乡土情感与常人关怀。这样的法律人才可能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和支撑力量。目前,我国630所法律院系所培养的都是法律本科以上的法律人才,可是,这些法律人才中的绝大多数在毕业之后都首选到我国东部发达地区或者各地大城市工作。这样的情形明显地彰显了我国法学教育对于法律人才培养的两难:也就是“国际型法律人才”与“乡土型法律人才”的优位选择或者分流培养的平衡。而这个难题恰恰只有将国际化办学及其模式的选择权交给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主体即具体的法律院系,才有可能得到真正解决。

五、中国法学教育中的保障性改革问题

坦率地说,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扩张已经到了饱和状态,此时和此后的最大困境和最大难题恰恰在于内涵发展,在于如何提高教育教学的水平和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上述有关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院系的自主化办学、多元化办学、人文化办学、国际化办学等方面的问题,以及有关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问题、法学教育模式选择问题、法学教育的社会需求与实践取向问题等等,都源于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要逐步解决这个根本性问题,渐次展开法学教育上述各个层面的实践举措,我个人认为我们就必须真正面对我国法学教育及其相关环节所客观存在的问题,在一些保障性和配套性的政策措施方面实行必要的改革。首先,作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教育部,很有必要认真地研究思考其对高等教育(这里只谈高等法学教育)宏观的顶层设计。至少从我们这些在高等教育一线的教师角度来看,教育部应该将国家财政拨付的高等教育经费更多地用于本科学生的培养,而不是现在这样的不断加大对于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经费投入。在此,我们不妨检讨一下我国的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制度的一个侧面。

①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对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培养实行的几乎就是“免费”的教育政策。但从我们的实际感受来看,这个政策不仅没有达到其预期效果,而且从教育资源分配角度看也极其不公平。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义务教育仅限于9年制初等教育以下的教育,中学高中阶段就不再是义务教育,大学专科、本科也已经不再是义务教育而是要缴纳学费。同时,中央政府每年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也一再强调要公平地分配教育资源,教育部也因此而一再重复这样的政策导向。但尽管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研究生阶段的高等教育毫无疑问都属于“自费”教育,我国教育部居然还依然不断地制定政策在事实上将研究生教育纳入了“义务教育”(也可以称“公费教育”或者“免费教育”)之中。这样的政策在事实上是存在合法性与合理性质疑的,因为它无疑是对我国本来就极其稀缺的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分配甚至是极大的浪费。我们也都清楚,我国教育部制定和实施有关硕士研究生的“义务教育”政策的初衷,恐怕还是要提高我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那么,到目前为止这个政策是不是真的达到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目的呢?由于教育部从来没有公布过这一政策实施之后,全国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是否真的在不断提高的调查统计数据,也没有相关的证明事实。恰恰相反,直接参与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绝大多数高校和高校教师普遍感到,这些年来我国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事实上在不断地下降。

尽管因为研究生教育几乎都是“义务教育”或者“免费教育”,研究生们似乎没有多少经济或者学费上的压力,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也并没有因此而专注于自身的学业和研究工作,不少人的学位论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急就章”,所以研究生学风问题也就频频出现,比如研究生论文的抄袭剽窃现象屡禁不止,以致教育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都曾正式联合发文要求加强对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教师在内的人员的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的教育;教育部无论是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还是在自然科学与工程学科领域,都建立了相应的学风建设委员会或者学术道德委员会,从上到下大规模地进行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工作;各个培养研究生的高校也各自专门针对研究生教育培养制定了多种多样的有关学风和科学道德的规范性文件,也各自调查处理了很多研究生在发表的学术论文和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中涉及抄袭剽窃的“事件”及其当事人;现在培养研究生的各个高校几乎都引进了“论文”的检测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的应用软件,但其应用似乎并没有减少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而我们这些做研究生导师的高校教师也都普遍感叹,做研究生指导教师如今是一个高风险职位,在这个职位上的比较负责任者基本上都是惶恐多于荣耀,生怕自己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和学风问题,生怕自己作为导师受到牵连,因为导师对于研究生的这种学术不端行为的感知和控制力实在是很弱的(比如甚至有一些研究生在导师不同意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时候往往以已经找到工作为理由要求导师同意其参加答辩,导师不同意就以极端的方式胁迫导师同意;作为导师,我们谁也无法承担学校、教育部、国家所可能给予我们的为什么不“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之类的道德责难)。

如果我们敢于面对现实和面对真实的事实,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来推测,即教育部的研究生“义务教育”政策即使不能说其实施降低了研究生培养质量,那么也可以说其在事实上并没有真正地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现在,教育部又制定了新的研究生教育政策,即所有类型的研究生都需要交纳学费,但同时又以奖学金的形式返还给研究生。这个新政策能否得到教育公平的正当性检验以及能否真正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的质量、提高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质量,还需要时间和实践的验证。其次,改革我国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不仅大力提升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社会地位而且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同时还大大地促进了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到21世纪初开始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经历了一个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的过程,尤其是报考资格的条件从极其宽松到逐渐加以限制,而后来为了解决大学生就业这个社会问题又允许法律本科三年级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当然也允许在读而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法学硕士研究生以及两种类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司法考试)。

这一新的司法考试政策的初衷自然也是好的,法律院系的本科学生们也很欢迎。但是,该政策实施数年之后,如今已经显现出了非常明显的而对我国法学教育影响重大的消极后果。法律院系的本科学生从第三个学年开始、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则从研究生入学开始,就将主要甚至全部精力放在复习和参加司法考试上,直到通过司法考试为止(这样才有利于找工作);而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们,在寻求去法院、检察院以及党和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机会时,还必须得参加相应的公务员资格考试,只有通过了公务员资格考试才有机会参加这些部门的面试。于是,在客观上,法律本科学生和各种类型的法科硕士研究生们,事实上都不再集中精力于专业学习和研究上,而是以司法考试这个指挥棒为中轴转动,这极大地冲击了法学本科、法科硕士研究生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和培养工作,相应的教学计划的实施受到干扰,教师的课程教学、导师对研究生的常规培养与学术研究指导都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绝大多数具有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资格的高校法律院系都普遍感到,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也就是现行的司法考试资格的规定并不妥当,需要研究加以改革。我个人希望提高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的门槛,也就是要求具有法科类(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硕士学位以上的法学学位者才具有报考司法考试的资格。这样将有利于法学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也将有利于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特别是有利于法律职业人才的教育培养。再次,改革法科类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制度。

中国法学教育目前已经有了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等办学层次。在硕士研究生这一法学教育层次中,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在法学硕士研究生(通称为“学术型研究生”)之外又设立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称“专业学位型研究生”,现在还被明确通称为“非法本法律硕士研究生”),前者的报考条件没有特别的专业背景的限制(最初专科毕业工作一定年限之后都可以报考,后来限定为具有本科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者),而后者的报考条件是除法律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文理科不限)大学本科毕业获得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者;从2009年起,国家又新设立了一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条件是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者(现在被明确地通称为“法本法律硕士研究生”)。按照教育部的设想,这两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都是要面向法律实践的,其所培养的乃是实务型的法律专业高级人才。而从2008年起,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为了解决中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特别是中西部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的严重断档与员额缺失,为这些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充实法律专业的有生力量,与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共同设立了专门为中西部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政法干警”各个层次(包括专科、本科即第二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三个层次)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体制,为中西部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法机关培养法律人才。说实话,法学教育领域硕士研究生层面如此复杂的类型设计,对于从事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的具体法律院系而言,不仅在培养方案的制订、课程设计与安排、具体教学工作、学术指导、学位论文写作与答辩等诸多环节和方面,都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混乱和麻烦,不仅很难做到按照其类别与相应的培养目标设计分类培养,而且并没有真正提高相应类型硕士研究生的质量和水平,两种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社会认同与学生的自我认同也存在很大的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质量提升也产生了干扰和阻碍作用。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理顺我国法学教育各个学历层次之间的关系,而这个问题恰恰与我们对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直接相关。从中国国情和中国教育整体情况来考虑,中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似乎更应该定性为通识教育或者说素质教育,尽管基于法律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因而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教学中,确实应该强调和加强法律实践教学,但是法学本科阶段教育教学的核心和重点还是在于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与基本技能的传授,人文素养和法律通识素养的积淀与提升乃是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重中之重。相反,法科类硕士研究生教育理当定性为法律职业教育。在此认识基础上,我个人倾向于法科类硕士研究生不必区分为“学术型”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非学术型”的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而是将其一律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以本科阶段所学习的专业是否为法律而可分为两种类型加以培养,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全部实行自费教育。而法科博士研究生教育则应该强调其学术性与研究性,实际从事法学的学术研究才应该是法科博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的核心和重点。

六、未完结的“思”续

其实,中国法学教育目前出现的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恐怕都源于其对所谓社会实践需求———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律人才不能适应现实的法律实践需求的指责———的过分热情而急迫的回应,也是在热情而急迫地回应社会对于法律人才就业难的社会现实境况和社会责难中出现的。这种对于社会现实、社会需求、社会责难的不加分析和区别的简单认同无益于问题的真正解决。我个人认为,在我国法学教育应该培养出法律实践能力更强的法律人才以适应社会的现实需求方面,我们需要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至少也要对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亚洲其他主要国家法学教育及其面向法律实践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进行更全面、准确而客观的研究并认真思考,遵循法学教育以及面向法律实践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认真规划、调整中国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基本模式、人才培养思路及其具体举措。

教育类的法律精选篇8

【关键词】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体育立法;解决思路

Introduction to Legal Construction of Sport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ZHAO Xing

(Physical Education College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44,China)

【Abstract】With the accelerating process of our socialist legal system,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ensure the administration by law, managing the university by law, implementing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perfect university legal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 However, due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university education system, especially the highly professional sport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chool's legal system is not an easy thing.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talks about several ideas for sport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o strengthe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combining their own actual situation, therefore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port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Key words】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on by law; sports legislation; solution

1加强法制建设对体育院校的现实意义

1?郾1加强体育院校法制建设,是落实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需要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加快,在教育法制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需要的多样化的体育教育体系,也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校体育法制体系,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进步,学校教育的法制建设越发弱化了与经济基础的契合性,尤其是专业性强于综合性学校的体育类院校,法制建设更是急需完善。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强体育院校法制建设,正是基于党中央的号召,落实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需要。

1?郾2加强体育院校法制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客观需要

体育类院校主要是为国家培养后备体育人才,其中这些体育人才又包括技术类人才和专业基础类人才,我国《体育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而且标志着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新阶段,这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1〕。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进步与发展,体育事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体育管理体制和体育市场环境也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体现在体育类院校上就演变为了学校教育教学模式的更改,现代的体育教育不应当只局限于对学生体育技能的教育,还应当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育,这种综合素质就包括了学生的法律素养。

总体说来,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最大不足就是内容相对宽泛,缺乏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等。〔2〕如没有对公民及其体育权利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表述,权利保障机制严重缺失;体育纠纷越来越多,但是纠纷解决机制明显缺位;目前,体育事业正逐步走向市场化,而体育市场却无法可依、管理混乱;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难有一个准确定位和协调机制;体育事业特别是全民体育事业缺乏充足的资金保障等。体育类院校,作为培养体育竞技和体育事业人才的专业场所,对于在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都亟须通过学校的指引修正教育作用,得以实现。

1?郾3加强体育院校法制建设,是体育院校开拓职能、创新工作体制机制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体育类院校作为为国家培养后备体育专业技术人才和体育事业管理人才的专业机构,其所肩负的职能不仅在于给予学生专业技能的教育,还应该肩负着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尤其是法律素养的教育,加强体育院校法制建设,是体育院校开拓职能,创新工作机制体制的有益尝试和探索〔3〕。这种有益尝试就包括了学校作为培养人才的基地和摇篮应当负担的教育职能,这种教育职能的履行不仅要帮助学生掌握专业技艺和技能,更要使学生具备适应社会的心理素质和法律素养,改变学校培养模式的单一性,为国家输送高素质复合型体育人才。

2我国体育类院校的法制建设现状

我国学校体育法治化管理是我国的法治理念在学校体育实践方面进一步推进的一种基本方式,从一种宽泛的意义上说,可以理解为我国学校体育法治化管理应是一个契约化的治理模式〔4〕。

2?郾1我国体育类院校法制建设的范围

增强体育类院校法制建设,不仅规范学校体育活动,还要规范其他一些与学校体育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5〕。体育类院校的法制建设,主要依托于国家的法律制度(见图1、图2),在国家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结合学校自身组织机构和教学设置来进行配设,大致来说,这些配设主要包括校长以及学校的其他管理者对学校的管理活动;教师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因校施教的教育教学活动;各个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参与学校教育活动。总而言之,体育类院校的法制建设必须以国家现有法律制度为依托,结合院校的专业培养机制,着重加强自身管理的完善和师生法律素养的培育。

图1我国学校体育国家宏观法制的纵向结构

图2我国学校体育国家宏观法制的横向结构

2?郾2我国体育类院校法制建设的主体

《体育法》是指导我国体育事业的基本法,对我国发展体育事业的目的、方针和基本原则作出了宏观的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实现依法治体、依法行政,必须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宪法为指导,以《体育法》为龙头,以体育行政法规为骨干,以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为基础的层次分明、衔接配套和比较健全的《体育法》体系〔6〕。贯彻实施《体育法》,秉持法律精神,做好体育类院校的法制建设,离不开人的参与。学校法制建设的主体从其源头出发是广大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员工和学生,建设学校法制,必须全校所有工作人员和学生共同参与,举全校之力,要求学校领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治校,教师和职工遵循法律规定和学校规定严格自身言行,学生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从法理学的角度理解,学校法制化建设的主体既要注重权利也要注重义务。法律赋予全体公民最广泛的权利,也要求全体公民履行最基本的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应该是加强学校法制建设的应有之义。

2?郾3我国体育类院校法制建设的客体

体育类院校法制建设的客体是指那些能够并且有必要用法律来调整的与学校教育有关的部分社会关系,也就是与学校体育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总和〔7〕。这些法律关系主要有:一是学校与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关系。学校作为性质较特殊的教育机构,其脱离不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但教育应当是自由的,这是学校自身性质所决定的,所以完善学校法制建设就需要处理好学校与上级行政主管的关系。二是学校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关系。任何机构的运行都离不开社会的大环境,学校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专业机构,尤其是体育类院校,学生需要同时兼顾学习和体育赛事,完善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应是学校法制建设的应有之义。三是学校内部的法律关系。这种内部关系主要包括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教师师资建设和教学经费的合理使用。

3我国现行体育类学校管理的法制之路探析

体育类院校由于自身的特殊性,除了具有法制的一般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源于体育运动自身的特殊性。体育运动有其特有的规则,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由体育运动参与者(运动员、教练员、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社团)通过契约(主要是指章程)组建的体育社团按照社团章程来组织本项目的比赛等活动,管理本项目的各种事务,以及对违反章程和体育法规的参与者按照章程做出处罚,这体现了现代体育运动的相对独立性。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法制思想与法制意识、法律体系与立法、执法与守法,下面本文就将结合体育类院校实际浅谈几点如何加强体育类院校法制建设。

3?郾1严格公正依法治理学校

从学校管理的角度而言,依法治校是指学校的管理者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来实现对学校的各项事务的管理。在学校的管理中体现一种法制精神,这种法制精神的体现在体育类院校中格外重要。体育类院校一大特点就在于学生的培养计划偏重于体育技能和技巧的教育,学生在理论和基础知识学习的同时,也参与部分体育赛事,以实践检验体育技能技巧学习成果,这对于学生而言是非常有益的教育模式,但对于学校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学校管理的难度,

只有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者把学校体育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严格公正依法治理学校,学校体育法规才能真正得到人们的尊重和维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8〕。

3?郾2健全学校法制监督制度

健全学校法制监督制度,是学校体育法制化管理实现的基本保证〔9〕。建立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监督的各项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完备并规范地使学校管理行为形成完善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与监督机制,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建立完备的学校体育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申诉制度、仲裁制度等一系列的学校体育法律制度,从监督制度上保证学校法制的建立健全。

3?郾3完善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法律意识

与学校体育有关的成员具有较强的学校体育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学校体育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心理的总称,不仅包括人们对学校体育法律本质和作用的理解和评价,也包括对学校体育相关法律制度的普遍遵守。学校作为总领全校教职员工机构,完善学校教职工的法律意识,首先要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使各尽其长,避免人才资源的浪费,具体地说,就是学校要依托于国家相关政策,制订切合学校实际的教师近期及远期培训计划、进修计划,并根据计划有组织地加强教师法律基本知识培训教育,尤其是对中青年教师进行再教育,适量配备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教师,优化教师结构,提高学校教师的学历层次。

在学生中开展体育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推广工作,启迪他们依法维权意识,是贯彻执行体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步骤,也是动力源泉,具体而言,就是加强对学生基本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开设相应的普法课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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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的法律精选篇9

关键词:高等教育 法学特色教育 教育质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240-03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对教育的大力投入,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过渡到了大众教育。法学教育属于大众教育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如何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应思考的一个问题。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与政法类院校、综合类大学相比在许多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当然也有其他院校所不具有的优势。因此,本文主要讨论如何利用财经类院校的现有条件及优势来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

一、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从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历程来看,我国与其他国家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教育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过渡也应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以美国为例,美国经济和科技水平居于世界前列,其教育理念和教育水平也领先于其他国家。二战前,美国的高等教育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的教育理念是英才办学理念,认为高等学府只应培养精英人才。因此,当时只有少数人能够接受高等教育。二战后,教育公平的理念得到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开始向大众开放,使更多的人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至此,美国高等院校学生的入学率和在校学生人数直线上升。到了上世纪50年代即以实现了高等教育的大众化。 英国和法国等其他国家也基本上是遵循着这样的高等教育大众化历程。这些国家虽然高等教育的数量增加,但质量并未下降。而我国的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历程并不是自然发展过程,主要是政策硬性推行使然。这就使得我国的高等教育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高等教育的质量下降。大众化时期很多高校受到利益的驱使,使以前无法进入大学学习的学生纷纷走入大学校园,学生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同时,大批量、粗放式的经营模式使高等教育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有人批评大众化使大学成了“垃圾场”[1]。法学教育在大众化时期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质量问题。在此时期,法学教育呈现出了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如有电大、函授等多种形式,形式多样化的确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使更多的人能够接受教育,但同时多种形式的法学教育也呈现出了参差不齐的状况,严重影响了法学教育的质量。

二、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财经类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确定

要想探讨如何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首先需要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只有目标明确了,即法学教育要培养什么样的人这个问题明确了,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研究如何来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即怎样培养人。目前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是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法学教育应是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中国法学教育界常常把这个问题当作法学教育的首要问题,由于这牵涉到法学教育的基本方向以及教学模式,曾有过一再讨论,但至今没有定论[2]。职业教育即“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教育目标,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肇始于美国,美国法学院培养对象的主体是J.D学生,而要成为J.D学生,必须首先具备一个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而后再加上攻读J.D学位三年期间的法律专业学习,也就是说, J.D学生必须具备两种学科的专业知识。美国的这种法学培养模式根植于美国的法律体系与法制观念。首先,此种培养模式是与美国法律体系的“唯实主义”倾向相吻合的。在法律现实主义者眼里,法律价值本身是相对的,社会政策也是多元的,需要运用法律之外的知识对它们加以判断和定向。概言之,在美国,惟有“复合型”法律人才,才能得心应手地操弄法律这一社会控制的“工具”。其次 “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美国崇尚法制的观念具有对应性 。美国是世界上最尊奉“法治”的国家,在美国人看来 ,法律人是“社会医生”,而非“法律工匠”,那么就必须具有宽广的知识视界 。用美国律师布朗的话来说,则是“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汉而已” [3] 。在美国,法科学生日后肩负的社会重任,要求法学院必须将他们培养成为“复合型”的法律人才。

我国的法律体系与法制观念与美国有很大的差别,法律传统与现实情况与美国也不相同,因此想完全移植美国的法学教学模式与方法需持谨慎的态度。我国的法学本科学生与其他专业的学生一样,都是高中毕业后即进入四年的专业学习,不需要具有两种本科专业知识。因此我国培养的法学本科学生还只停留在“单一型”的基础上。而且,职业教育有十分明确的职业定位,诸如石油化工、汽车制造、金融货币、国际贸易等,法学教育则没有这样明确的定位。所以,目前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目标还不能定位为职业教育。现在大多数学者认为,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学制、学历、学位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参照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实践和法学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目标,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本质上属于素质教育[4]。即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肩负的职责是“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而且要面向社会,培养法治国家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法律人才。”[5] 一般认为,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是指以培养学生的职业品质为核心的教育模式, 而职业品质内在地表现为一种共同的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外在地表现为处理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6]。那么,财经类院校,作为一个培养金融、会计等金融类人才的专门学校,我们的法学教育要依托于财经类院校的特色和现有条件,教育目标应定为为素质教育下的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职能应注重法学理论素质的提高,毕业生所能达到水平的正确定位应是具有法律人的基本职业素质,应具备从事多种法律职业的基本能力,因为我国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的去向是各个领域,哪里需要法律,哪里就会有法律毕业生。

三、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财经类院校法学特色教育质量观的构建

(一)财经类院校法学特色教育质量观的构想

财经类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为素质教育下的职业教育,因此,教育质量观的构建应以此目标为方向,依托于财经类院校的特色与现有条件来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教育质量的提高又有赖于教育方式的选择,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与政法类院校及综合类院校的法学教育相比具有一定的劣势,因此我们不能完全采用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我们应该找到适合我们的具有特色的法学教育方式。《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明确将增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到一个国家人才战略的高度,使实验教学成为了中国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和目标模式。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载体,目前我国的实验室建设主要集中于理工科和金融、会计、新闻类的少数几个文科专业,法学实验室建设还未列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理工科的实验室担负着实验教学和科研的双重任务,甚至有人认为,“实验室是现代大学的重要标志,以该新技术为背景的高等教育对高水平的实验室建设的依赖性日益明显 。”[7]法学实验室需要与其他的实验室建设呈现出不同的特色,但我们可以借鉴其他专业的实验室建设。财经类院校主要以金融、会计、市场营销等专业为主,现在国家已经加大了对这些文科专业实验室建设的投入,我们应以此为契机,参考这些专业的实验室建设来发展法学实验室建设。我们可以将法学实验室制度化,将现有的各种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就行规范和整合,制定各种硬性规范标准,以此来推动法学实验室建设,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实现此构想的具体路径

1.教师队伍的培养

任何教学改革最后的实施都需要教师来完成,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与实验教学相配套的师资队伍。进行实验教学并不是说完全抛弃以前的课堂讲授,只是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现阶段我国的法学教师基本上已具备了理论基础,但很多教师缺乏实践经验。如讲金融法不了解金融的操作和运行,讲票据法不知道各种票据的使用,讲税法不熟悉税率的计算,只是照本宣科,这样如何培养出实践能力强的学生呢?因此,作为法学教师需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为此,学校一方面可以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律师、优秀法官和优秀检察官来学校兼课,另一方面,法律专业教师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兼职从事法律实务,与实务部门建立业务联系,做”双师型“的教师,使教学活动适应培养目标的要求。

2.教学大纲的编制

早在60多年前蔡枢衡先生即提出,合理的课程编制不一定可以发生良好的结果,不合理的课程编制却可免费保险只有坏结果发生[8]。

将法学实验教学写入教学大纲是保障实验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举措,这样才能规范实验教学步骤。在教学大纲的编制中,需要根据不同实验教学的特点,合理安排开课时间。案例实验教学,是指教师在课堂理论讲授过程中结合案例的讲解,目的是为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原理和法律规范,增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于这种实验教学法不受时间及学生知识积累的限制,可以在各个部门法的教学中应用,可以把它定为必修课,但方法和以往的案例教学要有所区别;模拟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接近真实的法庭场景下,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一种教学活动[9]。模拟法庭教学要求学生须具备一定的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基础知识,而且还须具备一定的事实分析能力,因此,模拟法庭教学应主要针对三、四年级学生,至少也应是大二下学期开设,此教学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定为必修课。诊所法律教育是美国法学院借鉴医学院诊所教育方法而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甚至直接接受委托案件,为当事人“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根据自己所学知识为当事人开出法律处方”,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的临床实习,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法律诊所教学一般分为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课堂教学的内容包括访谈技巧、咨询技巧、谈判技巧、庭前准备工作、庭审技巧、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等,以角色扮演、分组讨论、实景模拟、技巧游戏等丰富多彩的方式开展;实践教学部分则安排学生与来到法律诊所求助的当事人接触,进行真实案件的咨询、法律文书,直至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以此来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律活动技能、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法律诊所实验教学与实习相类似,因此应主要针对四年级学生,以选修课形式开设。这种安排主要考虑到我们的课程安排即需要与学生掌握的法学知识程度相适应,最大限度的发挥各种实践教学方法的优势。

3.教学方法的改革

实践教学以实验室形式独立开设后,在教学方法方面,我们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案例教学应该改变原来的被动的教学模式。以往的案例讲解只是教师在讲,学生在听,学生基本上都不参与,是纯粹的“听众”;现在,教师在案例的讲解过程中要使学生亲身参与到案例的分析中,使学生成为“参与者”。要想实现这样的改变,我们需要转变在案例教学中老师和学生的位置,这个过程中老师只是一个组织者,不再是一味的“填鸭式”的讲解者。首先,由老师找到一个合适的案例;其次,按照这个学生去查找相关的资料;最后,在课堂上由老师引导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对于模拟法庭这种实验教学方式,我们需要一个与真实法庭一样的环境,各种软硬件的配备也需尽量达到一个真实法庭的要求。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学生才能真正感受到庭审的气氛,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也才会使学生明确自己的学习方向。

收稿日期:2011-07-23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重大课题《黑龙江省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的对策研究》子课题“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法学特色教育质量观的研究与实践”(JK157)阶段性成果之三

作者简介:韩颖梅(1978-),女,黑龙江大庆人,硕士,讲师,从事民商法研究。

参考文献:

[1] 李均.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主要矛盾及其解决思路[J].江苏高教,1998:86-88.

[2] 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

[3] 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31 .

[4] 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关于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 教育之属性和功能的认识[J].法学家,2003,(6).

[5] 霍宪丹.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J].中国高等教育,2002,(7).

[6] 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25-126.

[7] 衣俊卿.实验室是现代综合性大学发展的依托[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5,( 6).

[8] 蔡枢衡.中国法学及法学教育[M].清华法学:第四辑,

[9] 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建设基本问题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1).

Construction of the law characteristic education quality view of the finance and

economy colleg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popular of the higher education

HAN Ying-mei 1,WANG Rui 2,XU Li 1

(1.Harbin finance college,Harbin 150030,China;2.Harb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Harbin 150080,China)

教育类的法律精选篇10

[论文关键词]法律硕士 学位制度 法律职业 发展思路

我国自1995举办法律硕士学位教育以来,已经走过了16年的历程,法律人才匮乏的困境基本得以缓解。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体现了阶段性、政策性与探索性等特点,但法律硕士教育的应用性依然不够。面对新形势,如何解决好法律硕士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制定法律硕士发展规划,既是广大法学教育工作者关心的问题,更是教育主管部门、高层决策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的基本特点

1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主要基于法律人才市场供求的变化,体现了阶段性与探索性特点,教育的规律性实现不够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成功举办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国家对法律人才的紧迫需求。由于建国后长期对法律不重视,法律教育与科研人才十分匮乏,实践中出现了法律人才十分紧缺的状况。20世纪90年代初期,恰逢中国建设市场经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时期,中国急需大量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而当时的教育机制、招录结构无法满足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借鉴美国的JD教育制度,开始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以缓解司法人才的紧缺情形。。国务院学位办于1995年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8所高校列为法律硕士首批试点单位,招收法学与非法学本科生,分类培养。1998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正式招生。从2000年开始限制法律本科报考法律硕士。经过这次调整,法律硕士教育的二元模式正式形成0。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决定通过部分高校法学院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经过公务员公开考试招录的本科生进入硕士阶段学习,在校学习一年,再经过一年的实习,回到原招录单位工作。这次招录主要是基于培养的法律人才无法满足司法机关的需要,反映了供求的局部不平衡。2009年教育部的《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在报考法学硕士的研究生中。调剂一批学生攻读法律硕士(法学类),学制两年。这次变化主要是因为法学本科毕业生难以就业,而法律硕士招生有限,放宽法律本科报考法律硕士更有益于缓解学生的就业压力。所以,我国法律硕士招录政策变化体现了法律硕士教育中的探索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发展始终伴随着来自市场供求矛盾的压力,而较少基于法律硕士教育的规律性。

2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借鉴了美国JD教育经验,实践中遇到中国国情的强力阻抗,体现为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教育的趋同化

我国法律硕士的教育借鉴美国的jD教育的成功经验而设置,美国不存在高中起点的法律本科或者法律专科教育,所有学习法律的人都是非法律本科毕业生,经过考试和考核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目的是培养复合型与应用型人才。在美国,法律教育被看成是一种精英型教育,法律与其他专业不同,入学的门槛更高。就其教育的性质而言,赋予了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性。从其受法律教育的层次上看,实际上相当于中国的法律本科,即为初次法律学位教育者。相比之下,中国有着比较严格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体系,在举办法律硕士以前,我国就已经有了法律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之间存在着层级性,前一学位是后一学位的基础,具备了前一学位方可申请后一学位的学习.学位的不同意味着待遇的不同,其等级性十分严格。我国的法律本科招收对象为高中应届毕业生,法学硕士招收已经具有本科学历的学生,法学博士招收的是已经具有硕士学历的学生,其专业限制只是各个培养单位自己作出的一定要求。如果借鉴美国的JD教育招收非法律本科生,学习三年后再授予学士学位,在中国是没有多少吸引力的。所以我们虽借鉴了美国JD教育的招生模式与培养目标,保证了非法律本科专业的学生报考,但在学位授予方面,我们不得不本着中国现有法律教育的国情,在三年受教育后授予法律硕士学位,享受与法学硕士同等的待遇。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由于高校主要从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并无培养应用型职业性法律硕士的师资、图书资料、法律诊所,导致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的职业性和应用性区别并不明显,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法律实际能力的养成等各个方面区别不突出,造成两种不同培养目标的人才采取相同的培养模式,其区别依然是因其开始报考时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已。

3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采取了从试点到正式举办再到逐步推广的策略,法律硕士教育逐步规范化和科学化,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成绩

在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道路上,基本沿袭了我国改革的一般思路,即从试点到正式举办,最后到逐步推广。我国最早的法律硕士是在1995年开始试点的,最初的试点单位为8所高校,2001年全国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高校为28所,2009年已经达到115所。为了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先后成立了两届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并于1996年、1998年、2006年三次制定与修订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入学考试从最初的多元到逐步统一。1995年根据报考者是否拥有法律本科学习背景,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入学考试科目。1997年开始实行全国联考,全国统一命题。2004年起法律硕士的命题与考录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也不断扩大,1996年招生人数为488名,1998年为1072名,1999年为3 100名,2000年为5 360名,2001年为7 392名。据各校历年的招生简章统计,截止2011年,西南政法大学非法学法律硕士招生数为345人,法学类法律硕士为330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类法律硕士为200名,非法学类为200名;中国人民大学非法学类法律硕士为200名,法学类法律硕士为90名;北京大学法学和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共300名。数量不断扩大,规模效应逐渐凸显。经过十余年法律硕士招生培养工作的探索,教育主管部门不断从实践中调研,总结办学经验,发现问题,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进一步趋向科学与规范。

二、现阶段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法律硕士的培养规模急剧扩大,特别是2009年法律硕士开始招收应届法学类考生,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多种形式并存,法律硕士的培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一些难题。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 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职法律硕士、第二学士学位多轨并存,亟待调整规划

我国法学教育主要是1978年以后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存在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这样一个特殊历史时期,导致法律人才极度匮乏。为了充实国家司法队伍,解决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必须采取一定的短期行为和一定时期的政策性行为,在职法律硕士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可以认为是国家在短期满足司法人才的一种救济措施,而法律硕士却可被视为是一项较为长期的行为,而法学类法律硕士招生也被看做是一项比较仓促的行为。为了满足市场的急需采取的某种应急措施,必然与长期发展起来的符合教育规律且比较稳定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制度产生冲突。法学第二学士学位在入学基本条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要求上与法律硕士要求一致,只是在学制上一个是三年一个是两年,但法律硕士待遇为研究生,而法学第二学士是研究生班,两者存在着冲突。法律硕士与在职法律硕士两者也存在着冲突,法律硕士招收的是非法律本科学生,而在职法律硕士从最开始只允许有五年以上实践经验、年龄在45岁以下的在职人员报考,逐步放开到有三年工龄的法律实际工作者。前者为学历教育,颁发研究生学历与学位证,后者只是颁发学位证。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类)两者的区别只在于生源背景与学制不同,法律硕士的生源为非法律本科学生,法学类法律硕士招录对象为法律本科学生,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学制为两年,法学类法律硕士学制为三年。除此之外没有多大的区别,课程设置、人才培养上体现不出其特色。特别是法学硕士研究生大量的扩招,由于高校的饱和以及博士数量的增多,法学硕士已经无法寻求科研性岗位,转而与应用型法律硕士展开竞争,造成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相互重叠,无法凸显不同类别的优势,多元型模式亟待重新调整规划。

2 我国高校的优势在于培养学术型人才,而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着根本的缺陷,难以担负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重任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在教育性上应该是成功的,但是在法律性或者说职业性上,则存在着根本的缺陷。从我国现行高校评估体系上来看,高校的排行主要取决于课题与发表的论文上,对于教师的评价也主要在于主持课题与发表文章数量上。高校关注的是其在行内的排名,教师关注的则是其职称,上课很好但是一辈子评不到职称的大有人在,但上不好课照样可以评教授。由于科研的压力和繁重的教学任务,法学院教师难以深入到实践中去从事法律实务,况且在中国的现实中,不是拥有司法资格的教师人人都能接到案子。更有甚者,有些学校发文禁止教师兼职从事实务工作,这样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脱节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对于定位为研究型与学术型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来说,既能发挥高校教师的优势,又能让教师的学术得到较好的传承,秉承师徒关系,所以法学硕士研究生更受教师的青睐,其教学质量也较为令人满意。相反,法律硕士教育由于定位为职业性与应用性,很少教师有比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即使一部分有也被视为是不务正业拼命赚钱的兼职律师教师,这部分教师在学校基本上是被排斥的。另外,这些教师也基本不会将自己在江湖上的一套经验教给学生,以免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由于这部分教师整天忙于接案、办案,较少关注学生的学业,难免生出浮躁之气,学生难以从这些教师身上学到职业技能。有些学校聘请一些实务界人士来给法律硕士上课,施行双导师制度,但是学校往往计算其办学成本,有经验的检察官、法官、律师也往往不会因为学校付几十元甚至几百元钱一节课的薪酬去上课,因为他们大都还有自己的工作,日程排得很满。双导师制度看起来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学生往往只能联系到学校的导师,难以联系到实务界的老师,实际上也是徒有虚名。从总体上说,高校难以担当应用型法律硕士培养的重任。

3 由于法律硕士与法律职业之间认可机制的欠缺,公务员招考岗位设置对法律硕士有一定歧视,导致其应用性优势未能充分展示

1995年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法律专业硕士定位为“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要求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管理、科技、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和有关管理工作”。但是法律硕士教育缺乏一个政策性或者说法律性的职业认可机制,与其他类型的法律人才竞争时没有体现其优势。1995年出台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规定:“建议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的考虑。”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和2001年《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分别规定,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即可获得法官和检察官资格。但是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所有法律执业者均需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导致相关的待遇无法兑现。另外,根据《国家公务员法》,法律硕士要成为检察官和法官的也需要通过统一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这样法律硕士的应用型和复合型特点在择业时没有得到展示、发挥,与自考、函授本科、全日制本科、法学硕士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了。同时对于高校的法律硕士教育,国家没有一个整体的评估体制,图书馆书籍、师资配备、实训基地、法律诊所、社会评价等各校参差不齐,导致法律硕士教育在高校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高校创收的一条重要渠道,法律硕士教育质量堪忧,法律硕士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三、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思路

1 理顺多类型硕士研究生教育关系,大力发展应用型法律硕士教育,适度抑制法学硕士招生规模

大力发展法律硕士教育,是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设置之初的基本指导思想。1994年国务院学位办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几点原则意见》指出,“在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创设及其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将与法学硕士双轨并存,以适应人才培养的不同需要,并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培养体制不断发展。从发展目标上看,随着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教学科研人才主要通过博士生教育来培养,法学硕士将逐渐减少,最终与法律硕士专业并轨。”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亚杰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中认为:“这二十年,我们主要的精力放在培养教学、科研人才方面——目前,我们正努力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结构调整,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大力发展专业学位,大力培养应用性高层次人才。”2009年,《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基本是以面向实际应用为主,教学科研人才更多是来源于博士研究生,必须调整和优化硕士研究生的类型结构,逐渐将硕士生教育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但是这么多年来,与法学硕士教育规模扩招相比,法律硕士的扩招速度比较缓慢,从招生总量上来看,很多学校法学硕士人数依然大于法律硕士生人数。由于高校科研机构所接纳的基本上是有博士学位的法律人才,法学硕士只能进入其他应用领域。法律硕士扩招与法学硕士限制发展成了必然,但法学硕士培养实际上为高校之优势,快速地限制甚至取消发展将对整个法学教育发展不利。笔者主张不受理新增法学硕士点的审批,同时对于现有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应该进行数量限制,将所有新增的硕士点用于法律硕士专业的审批,将所有的新增人数用于法律硕士点的招录。再经过20年左右的发展,将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并轨。对于两种不同类别的法律硕士关系的处理,笔者以为应该维持现有状态,因为现有中国法律本科生数量庞大,限制法学类招生,同时法律硕士又仅招非法律本科,必然堵死更多法学本科生的求学之路。严格限制法学本科招生也将导致我国高校很多教师失业、教学资源严重浪费,不利于法学教育的长久发展。

2 坚持以高校法律硕士培养为主体,发挥司法部门的职业能力优势,探索法律理论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分离的新思路

正如前文所言,中国高校是以学术为基本导向的,教师注重学术,法律应用能力弱,难以承担法律硕士培养的重任。但是法律硕士又是以培养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为宗旨的,如何协调其矛盾成为难题。笔者以为,从长远看,将法律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分离,由高校承担其法律理论教育功能,由法律职业培训学院承担法律职业教育功能较为合适。法律硕士的第一学年由录取学校承担其法学理论教育,进行一定的学术训练,第二学年由专门的法律职业培训学院进行职业能力培养,第三学年由仍然由高校承担其毕业论文写作以及相关毕业工作,实行由高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共同培养的机制。这种分离培养必须是实质性的分离培养,职业培训学院必须为法律硕士配备一名导师,有专门的学院教师进行管理,调配实习单位,设置专业课程,一年后经过课程考试和业务能力考核,进入第三学年的学习,学生毕业文凭上可以加盖毕业学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两个单位的公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职业机构的培养能力,可以由各省的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以及律师培训机构担负起临时培养的职能,因为这些机构比较规范、师资力量也比较强,能够承担法律硕士的培养职责。在适当的时候将这些机构合并,共同组成法律职业培训学院。

教育类的法律精选篇11

关键词:三位一体;普法宣传;依托型;教育;服务;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4-0096-03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1]高等学校在大学生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帮助大学生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有利于帮助大学生解决生活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维护自身权益;有利于化解学生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推动和谐校园建设。

一、“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的内涵

山东工商学院在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中,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经过几年的探索与实践,逐步构建起了以“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理念为指导的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三位一体”即“以法律关系教育学生”,“用法律知识服务学生”,“借普法活动培养学生”。“以法律关系教育学生”,是指通过对与大学生“公民”与“受教育者”的身份相关的法律关系知识的宣传,使大学生明确自己作为“公民”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2]“用法律知识服务学生”,是指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帮助大学生解答学习、生活与就业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与困惑,满足大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需要。“借普法活动培养学生”,有两层含义:一是在进行面向校园和社会进行的各种普法宣传活动中,以大学生为主体,依靠大学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二是精心设计普法宣传活动,将普法宣传作为大学生素质培养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大学生在普法活动中获得锻炼与成长。“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三个方面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统一服务于普法宣传教育的目的。“以法律关系教育学生”,旨在使学生明确自己在“公民”与“受教育者”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这有助于大学生作为权利与义务主体角色意识的形成与扮演。“用法律知识服务学生”则是帮助大学生解决现实的困惑与问题,感受法律的力量,从而激发大学生学法用法的意识与行为。“借普法活动培养学生”既是前两者的实现途径,又是普法宣传与大学生素质培养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二、“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运作状况

在“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理念的指导下,山东工商学院本着“教育学生”、“服务学生”、“培养学生”的原则,经过几年的摸索与积累,逐步构建起多样化、常规化的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将学生教育、学生服务和学生培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与品牌。

(一)“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的运作方式

“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是在学校党委宣传部的统一领导协调下,采取“依托型普法宣传模式”开展活动。学校党委宣传部依据国家普法宣传的要求,确定学校普法宣传的指导思想与意见,由政法学院、大学生法律咨询与援助中心等校内法学教育与研究部门依据普法宣传的目的与任务,设计普法宣传的具体策略与途径。各教学院部根据普法宣传的具体活动设计与安排,通过党团总支、学生会、大学生法律社团或普法志愿者等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根据“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理念,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即教育类普法宣传活动、服务类普法宣传活动和人才培养类普法宣传活动。教育类普法宣传活动贯穿大学生活始终,新生入学时要开展入学普法宣传教育,通过讲座、知识竞赛、演讲、征文、漫画、小品等形式,使大学生明确作为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深化对作为“公民”和“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的认识。毕业时则倾向于对就业领域的法律宣传教育,使大学生明确作为毕业生在就业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服务类普法宣传活动关注学生在学习、生活与就业等领域中的法律需求,随时解答大学生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人才培养类普法宣传活动则以大学生的培养与成长为目标,坚持发动学生、依靠学生、培养学生的原则,使学生在参与组织普法宣传活动、制作法律宣传材料、设计与组织模拟法庭、现场法律咨询等活动的过程中,增长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提高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的特色品牌

在长期的普法宣传实践中,山东工商学院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普法宣传品牌活动,并有机贯穿于大学生培养的全过程,很好地融入了学校人才培养的结构中,成为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1.校园说法大赛。山东工商学院校园说法大赛始于2006年,每年举办一届,至今已举办过五届,比赛内容主要涉及与大学生学习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交通、食品安全、消费、知识产权、婚姻、财产以及其他领域中涉及刑法与民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校园说法大赛分为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初赛采取书面知识竞赛的形式,全校各专业各年级学生均可报名参加,依据成绩高低取成绩最优秀者组成各院部参赛队伍,三人一队,代表本院部参加校园说法大赛决赛。校园说法大赛决赛包括知识问答、情景分析、案例评说等形式,全面展示参赛选手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情感,以及法律表达的能力。2008年始,邀请烟台大学法学院和鲁东大学法学院派代表队参加校园说法大赛,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五年来,参加校园说法大赛的人数超过1500人。活动开阔了学生的法律视野,提高了大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知识应用能力。

2.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分赛。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由和司法部联合主办,分为业余组和专业组两个大组,有个人和团体两种参赛方式,分月赛和年度总决赛。山东工商学院在2004年第一届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举办时申请设立了山东工商学院分赛,至今已举办七届,累计参赛人数超过2300人,先后获得过“全国总分第一名”、“全国优秀组织奖”、“全国优秀普法宣传队”等荣誉,许尚俊、丁东红等百余名同学在专业组、业余组月度和年度总决赛中获得过一等奖、二等奖等多项荣誉。至今,在本项赛事的影响和引领下,在广大在校生中已经形成了热情参与的良好氛围与传承。央视网、中国网、人民网、新浪网等媒体对我们的活动做过多次报道。

3.普法宣传教育月与12.4法制宣传日。为更广泛、更深入地开展各项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活动的影响力与实际效果,自2006年始,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月活动,通过知名律师进校园、校园说法大赛、法制征文比赛、法制漫画展、法制DV展播、法制小品大赛、法制演讲比赛、模拟庭审等形式,开展系列活动,在广大学生中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其中,在每年的12月4日,学校都要集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校内开展现场法律咨询、制作法制宣传栏、发放专题法律宣传单与宣传手册等活动。与此同时,通过积极联系烟台市普法办等政府部门,师生一起走进百姓大众,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工作人员一起深入广场和社区集中进行法制宣传与法律咨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月活动几年来,学校参与活动的人数超过3万人次。

4.“普法使者”与“普法志愿者”。为满足更多大学生的法律需求,使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大学生群体,我们在全校各教学院部范围内选拔“普法使者”,招募“普法志愿者”。对参与选拔的大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与培训之后,使之掌握一定的普法知识与技能,择优颁发“普法使者”证书与“普法志愿者”证书。至今已培训四届,“普法使者”和“普法志愿者”总数达到百余名。在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中,通过并依靠“普法使者”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这一措施有效地扩大了普法宣传教育的影响,为更多的大学生提供了法律服务。

5.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活动是法学专业学生学习与提高专业能力的重要途径,而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则可以成为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途径。学校以政法学院为依托,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以高年级学生为主体,组织开展系列模拟法庭活动,按照法院庭审的完整程序,定期、公开向全校大学生展示模拟庭审实况。这样的活动一方面使得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常规化,另一方面也锻炼提升了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能力。至今,该项活动已持续十年,公开进行模拟庭审活动五十余次。

6.法律咨询。法律咨询属于学生服务类的普法活动。在本项活动中,我们始终坚持从大学生的需要出发,多种形式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目前,我们已经设置了法律咨询室、法律咨询信箱、法律咨询网站,主要通过现场法律咨询、学生来访来电、法律咨询信箱与邮箱、网上解答等方式开展法律咨询工作。法律咨询的问题解答主要由法律知识协会负责,解答内容不仅涉及学生学习与生活相关的法律问题,还包括大学生社会生活与其家庭所面对的一些法律问题。对其中一些难度较大的复杂法律问题,则由法律知识协会向指导教师与专家顾问团队汇报并寻求帮助。开展法律咨询几年来,我们始终为在校生、毕业生以及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解决了大量的法律纠纷与问题。

上述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在大学生中收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教育效果,也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区贡献了力量。

三、“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的特点

“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体系三个方面的目的与任务决定了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与设计的特点。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

1.普法内容的针对性。“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体系目的的三个方面规定了普法内容的主要范围。普法宣传教育既要根据大学生角色类型的特点,宣传与其“公民”、“受教育者”角色密切相关的法律关系知识,使大学生明确自身不同角色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激发法律意识,又要以大学生学习与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导向,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还要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法律实践活动。

2.普法形式的灵活多样性。形式要为内容服务,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普法宣传教育内容,灵活选择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对于普及法律知识、明确法律关系类的普法宣传教育,适合采取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对于问题解答类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则适合采取现场咨询、法律热线或法律信箱的形式。

3.普法主体的多元性。普法主体是指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者,在“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体系中,普法主体不仅仅包括宣传部门的教师,更包括法学院(系)、学生组织等相关部门的教师与学生。宣传部门作为主办部门,负责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整体任务的设置等,所依托的法学院等部门根据普法宣传教育任务的需要,设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活动实施过程中,法学专业为主体的大学生、法律社团组织、法学专业教师与专家等都是重要的参与主体,在普法宣传教育中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4.普法活动的可持续性。大学生是年复一年流动的,而普法宣传教育则要面向每届大学生系统开展,因此,普法宣传教育应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其可持续性。这样的体制机制要求组织实施者在不断发现并研究解决新问题的过程中,贯彻普法理念与思路,也要通过设计与完善相关的制度来保证落实。在近几年的普法实践中,我们健全了普法团队建设制度、普法档案与资料管理制度,保证了普法参与主体的可持续性和普法宣传教育材料的传承。通过联系全国普法办、烟台市司法与普法办等部门,创新了校园说法大赛、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分赛等活动,并保持了模拟庭审、法律进社区、法律咨询与“12.4法律宣传日”等传统活动。

5.集中普法与日常法律服务相结合。根据全国普法办的总体指导和学校普法工作的整体安排,系统设计每年的普法宣传教育计划,除了坚持在“3.15”、“12.4”等重要法律日和新生入学初集中开展专项普法活动外,每年在12月份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普法宣传教育月系列活动。日常法律服务则贯穿于每个学生的大学生活始终,主要表现为通过法律信箱与邮箱、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形式。

6.面向校园与服务社会相结合。高校不仅要面向大学生普及法律知识,解决法律困惑,还应将视野置于社会系统之中,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市民百姓服务,为地方普法宣传、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我们积极参与烟台市普法办组织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坚持走进社区开展专项普法工作,长期保持与检察院、法院、妇联、街道办等单位在法律服务上的合作。

四、“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展望

“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有效地将普法宣传工作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有机的结合起来,有效发挥了普法宣传教育的教育、服务和培养功能。实践证明,“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很好地落实了国家普法宣传政策,有效提升了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也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了力量。“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对于高等学校普法宣传工作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同时,在推广实施中也应该注意建设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如贯彻好普法宣传的方针,坚持好党委的领导,做好常态化、规范化的建设,以及“依托式普法宣传模式”具体化等。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Z].2011.

教育类的法律精选篇12

(一)法律教育的“精英化”趋势学术界关于法律教育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的争辩一直没有停歇,且随着时间推移,法律教育的精英化趋势日趋明显。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政策调整,规定报名者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政策调整,直接导致法律专科毕业生连参加考试的资格都不具备,更遑论从事相关法律职业。一些学者也基于法律教育精英化的理念,提出应当取消高职专科层次法律教育。谢晖教授早在2001年就明确提出中国的专科法律教育应当砍掉。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也撰文指出,未来的法律教育应该向精英化方向发展。2009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上,主流或倾向性的意见都强调法律教育的精英性质,而且预言它将成为中国法律教育的发展趋势。法律教育的精英化趋势挤压了法律专科教育的生存空间,使其面临着被淘汰出局的困境。

(二)高职法律教育的内在缺陷司法部姜晶副司长在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2011年年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高职教育在“十一五”期间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在专业布局、就业质量特别是目标定位和人才培养模式上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一,人才培养目标不明晰。长期以来,高职法律教育基本是法律本科教育的“低层次超级模仿秀”,未能形成具有高职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第二,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方法陈旧。在课程设置上基本是本科法律教育的“压缩饼干”;在教学内容上偏重于系统理论知识的传授,与实际需求严重脱节;在教学方法上,通常是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听甚至不听,缺乏交流与互动。第三,教师法律实务能力普遍不足。高职院校法科教师中相当一部分人在成为教师以前和以后都没有从事过法律实务工作,没有法律实务经验。第四,实训、实践条件欠缺。高职院校普遍存在法律教育实训、实践条件不足的问题(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情况好些),学生在校期间难以接触到法律的实际运作,很难养成法律职业意识和习惯。高职法律教育这种偏重理论知识传递、忽视法律职业思维训练和职业技能培养的做法,导致其既无法培养法律精英人才,又无法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对高职法律教育发展的展望

在法律教育精英化的大趋势下,面对高职法律教育的生存困境,有学者提出停办法律专科。对此笔者不能苟同。社会需要法律研究型人才,同样需要法律应用型人才;社会需要精英型法律服务人才,同样需要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虽然普通高校毕业生也可以从事辅法律工作,但客观地说,这部分学生很难将基层法律工作岗位作为终生的职业追求,往往只是作为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通过前的权宜之计,或者是为了取得“编制”。这种情形不利于法律辅助工作者队伍的稳定。而高职法科毕业生完全可以具备法律辅助人员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相比于本科以上学历学生的“不安心”,他们会更珍惜基层工作的机会。忽略社会需求,忽略不同类型法律教育的差别,短期内取消包括高职法律教育在内的法律专科教育,全面推行法律精英教育在我国并不现实。当然,高职法律教育要想在法律教育“精英化”大趋势中求生存、求发展绝非易事,必须找准定位,加快教学改革步伐,走特色发展之路。

(一)准确界定高职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法律职业一般分为三类:一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二是法学教学、科研人员,三是法律辅助人员。法律职业的类型化必然带来法律教育的类型化。法律辅助人员,主要是指从事法律辅工作或承担基层事务性法律工作的人员,如速录员、书记员、律师助手、企业法务等。对于他们该由哪一类法律教育来培养并不明确。高职法律教育与普通高校法律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应有显著区别,高职法律教育应彻底摒弃“普通高校法律教育模仿秀”的模糊定位,明确将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设定为法律辅助人才的培养,使其成为与“法律精英教育”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教育类型。

(二)创新高职法律教育人才培养格局第一,培养模式多元化。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可尝试多元并举、专业交叉共融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如开展“法律—××专业‘1+2’”人才培养模式,以法律专业进行招生,学生首先在对应专业进行课程学习,一年后回到法律专业,接受两年的法律基本理论及实务技能的学习,毕业时发放法律事务与××专业双专科文凭。此外,可积极探索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在高层次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上的合作。作为与教育部共建的“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区”的试点项目之一,江苏省已经在推行的高职院校与本科院校“分段培养项目”,若能在全国得到推广,将为高职法律教育开拓一种新的人才培养模式。第二,专业设置职业化。高职法律教育应立足人才培养目标,以职业需求为导向,科学规划和设置专业,并根据职业发展趋势及社会需求变化适时调整、优化专业。第三,专业方向多样化。目前非司法类高职院校开设的法律专业主要为法律事务、法律文秘等,专业方向狭窄。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对复合型基层法律工作者的需求,可以开设适用性强的新专业,如行政管理、社区管理、安全保卫、法务会计等。第四,课程体系合理化。高职法律教育应以“应用”为主旨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针对未来职业需要增加实用性、技能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在课时安排方面,减少专业理论课,增加实践实训课,以加强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提升其职业能力。第五,教学方法多样化。法律教育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要改革传统的教学形式,强调多样化教学方法,采用诸如诊所教学法、情境模拟教学法等多种方式,把真实的典型问题展现在学生面前。

(三)打造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职法律教育要突出法律技能训练环节的比重,这就对法科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具备法律实践经历,掌握法律服务技巧。因此,必须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法律教师队伍。培养“双师型”法律教师可以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两种途径:所谓“走出去”,是指法科教师走向社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从而丰富实务经验,提高实践技能;所谓“请进来”,是指聘请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业人士担任兼职教师,以弥补法科专职教师实践经验的不足。

教育类的法律精选篇13

论文摘要:该文在阐述高等林业院校林业法律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现状的基拙上,论证了高等林业院校加强林业法律教育的必要性,指出林业发展的历史性转变和生态法制建设对林业专门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该文提出,高等林业院校应加强林业法律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准确定位,分层次、多形式地提供林业法律教育;与实践相结合,促进林业法律教育内涵和外延的发展;落实具体措施,保证林业法律教育的课堂教学质量。

现代化建设有赖于科技的高度发展,而科技发展的基础是人才。新时期的林业要想得到长足的发展,必须走“人才强林”之路,所以培养博而专的林业人才是高等林业教育面临的日趋紧迫的任务。同时,随着“依法治国”战略被确定为国家基本的治国方略,法律也成为普通公民必备的工具性知识,所以林业专门人才掌握必要的林业法律法规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加强林业法律教育成为深化高等林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方面。

当前,我国的林业发展正处于千载难逢的机遇期。在法治化的大背景下,探讨如何依法治林、依法护林、依法兴林是林业发展现阶段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思考如何培养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林业专门人才亦是具有前瞻性眼光的表现之一。笔者认为,在林业历史性转变和生态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高等林业院校有必要加强对林业法律教育问题的探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推动高等林业教育的长足发展。

一、高等林业院校林业法律教育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高等林业教育起步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国尚无一所高等林业院校,只在21所大学或农学院中设立了森林系。1952年,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原林业部成立了北京林学院、东北林学院、南京林学院,并在13所农学院中保留或增设了森林系。“文革”以后,教育逐渐被放到国家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林业教育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九五”期间,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针,全国高等林业院校进行了管理体制改革,高等林业院校在全国范围内的布局得到了优化。进人21世纪,林业迎来了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机遇,高等林业教育亦由此进人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同样,林业法律教育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其主要特点是底子薄、发展慢。以北京林业大学为例,在1986-1989年,除了少量、零星的非林业专业开设了相关的法律课程以外,林业的相关专业并未开设任何法律课程(见表1)。

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等院校普遍开设了“法律概论”(或称“法律基础”)必修课。与此同时,林业相关专业也相继开设了“林业政策与法规”课程。以北京林业大学森保专业为例,在1988-1989学年为85级学生开设了“林业政策与法规”选修课程,课时为30学时,并于下一学年将该课程转为必修课,此后该课程的开设得到了延续(见表2)。从整体上看,当时林业法律教育的开展情况并不太乐观,存在中断的问题。当然,这与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有极大的关系。

目前,高等林业院校的法律教育已具雏形,大致可分为3类:(1)一般的法律教育。20世纪90年代,国家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包括高等林业院校在内的各高等院校统一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现改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作为必修课,向大学生普及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以及其他基本法律的知识。另外,有些高校还开设了“现代生活与法律”之类的全校通选

课,旨在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增强其法律意识。(2)专门的林业政策与法规教育。部分林业院校开设了林业法律法规类课程,如北京林业大学开设的“林业政策与法规”课程。这类课程着重介绍我国一般性法律法规中涉及林业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第六节中的相关内容;以及我国在林业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如《森林法》、《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3)与资源、环境有关的法律教育。随着高等林业院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人,一些高等林业院校重新调整了原有的办学方向,如北京林业大学定位为“以林学、生物学、林业工程学为特色,农、理、工、管、经、文、法、哲、教相结合的多科性协调的全国重点大学”,并在原有的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新设立了法律系和法律专业。北京林业大学为法律专业学生和环境科学、水土保持、环境规划等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开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有些高等林业院校还单独成立了法学院。例如,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科研为办学特色,设立了环境法研究所,开设了环境法学、林业法学、环境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特色课程。

二、加强高等林业院校林业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一)林业发展的历史性转变对林业人才培养的要求

建国初期,由于国民经济建设急需大量木材,我国林业建设主要以木材采伐、加工利用、迹地更新为主。为了适应这种以木材生产为主体的林业建设需要,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的高等林业教育在学科、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均以森林工程和营林为主。但是,进人21世纪以来,在全球性资源耗竭和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背景下,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资源与环境问题。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生态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林业则被赋予首要地位。林业工作的重心由原来以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以生态建设为主,林业的性质由原来主要为社会提供木材和林产品转变为提供生态效益和生态服务,国家和社会对林业价值的认识由原来单纯的注重经济价值转变为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精神价值并举的局面。林业的概念也得到了全新的表述,即“不仅是指森林的经营,还包括了林产品的加工、分配和市场,林地资源与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以及与林产品生产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林业发展的历史性转变对高等林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成为21世纪高等林业院校人才培养新的发展方向。

首先,高等林业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应从培养传统的以营林、造林为主的行业性高级专门技术人才转变为培养既具备林业科技知识又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国际关系与贸易学、法学等方面知识的现代化复合型人才闭。

其次,高等林业院校人才培养的方式将打破原有的文理分隔的专业设置模式,在综合性学科体系的建构下创建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在高等林业院校这一新的人才培养模式中,林业法律教育无疑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依法治林、依法护林、依法兴林是加快林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林业法律教育不仅要提供一般性的法律基础教育,更要注重培养学生掌握有关环境与资源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以适应未来林业发展的需要。

(二)生态法制建设对林业人才培养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基本是以环境破坏和资源消耗为代价。时至今日,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已受到生态瓶颈的严重制约。从20世纪70-80年代开始,我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防止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并逐渐形成了一个新兴的独立法律门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此同时,对这一部门法的理论研究也逐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随着国家对林业的日益重视,传统林业开始向生态环境建设转变。整合与林业有关的法律规范,组成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将其纳人环境与资源法体系之下的理论设想,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无论是环境与资源法还是林业法,这类新兴法的主要特点是渗透的领域越来越广,涉及的学科越来越杂,从业者越来越多。究其原因在于,生态环境问题在根本上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解决生态环境问题需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多学科的支持。自然科学如生物学、生态学、地质学、物理学、化学等,可以帮助人类认识环境、了解环境恶化的原因以及提供补救的方法;而社会科学如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则可以将这些解决办法置于人类社会之中,协调好其与人类的关系。其中,法学是这一系列学科链的最后一环,可以将决策者所采取的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办法以法律的形式表达出来。

环境与资源法、林业法所具有的学科边缘性、交叉性特点,决定了法学院式的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已不能满足生态法制建设的需要。因此,在一种新的文理综合的教育机制尚未建立之前,传统的高等理工类院校,包括高等林业院校,应在自身专业优势的基础上,加强林业法律教育,为社会培养急需的生态法制建设人才。

三、高等林业院校进一步加强林业法律教育的措施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林业建设,林业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依靠林业专门人才。在现代社会法治化的框架中,培养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林业专门人才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将林业法律教育纳入整个高等林业教育体系,使之成为高等林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课题。

(一)加强林业法律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高等林业院校加强林业法律教育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国高等林业院校的师资力量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林业院校的办学目标由单科性大学调整为综合性大学以后,各类具有非林业专业背景的高学历教师进人了高等林业院校。从加强林业法律教育的角度来看,高等林业院校除了要引进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高学历、高素质的师资力量之外,还要着重培养这些教师的科研和教学能力,提高和完善教师的整体素质。

首先,高等林业院校应为教师提供进一步拓宽视野的平台,鼓励学科间的交叉融合,增加跨学科的合作性研究活动。例如,组成跨学科的科研团队,积极争取国家在林业、环保和法律领域的重大科研项目,以适应现代林业科研创新的要求。再如,在校级科研项目的安排上,应适当地向林业法律方面倾斜,帮助和扶持现阶段还处于成长中的林业法律教师队伍的自身建设。

其次,高等林业院校应为林业法律教师提供多样化的培训机会,鼓励教师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林业和相关法律领域的动态发展。

最后,高等林业院校应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评估体系,激励林业法律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科研和教学能力。

(二)准确定位,分层次、多形式地提供林业法律教育

现阶段,从横向上看,高等林业院校林业法律教育的对象主要可分为2个主体:一是高等林业院校中的非法律专业学生,二是高等林业院校中的法律专业学生。从纵向上看,林业法律教育的对象可分为研究生、本科生、自考生、成教生或林业职业培训生等不同的层次和类型。笔者认为,高等林业院校可以以后一种划分为出发点,对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林业法律教育对象提出不同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高等林业院校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现代林业建设的高级人才,所以研究生的林业法律教育应包括更多、更系统的法律内容;在课程设置上,应开设“环境与资源法”必修课,以及“环境法的基本理论”、“自然资源法”、“林业法”、“国际环境法”等选修课。

高等林业院校本科教育旨在培养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社会的林业复合型人才,所以本科生的林业法律教育应注重加强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努力拓宽学生的专业面;在法律课程设置方面,除了开设具有普及性的“法律基础”课程之外,还应为林学、环境科学、法学等专业的本科生提供更专门的林业法律课程,如开设“环境与资源法”作为专业必修课,开设“林业法”作为选修课。

对各类林业职业培训生,林业法律教育的重点则在于培养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专门的林业法律知识;在课程设置上,应开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林业法”必修课。

此外,高等林业院校还应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林业法律教育。例如,在面向全校开设的“森林与资源导论”必修课中适当增加林业法律教育方面的内容,使林业法律教育逐步渗透进林业教育中。

(三)与实戏相结合,促进林业法律教育内涵和外延的发展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所以高等林业院校的林业法律教育必须与我国当前的生态法制建设、与林业变革的伟大实践相结合。只有这样,林业法律教育的内涵和外延才能得到同步发展。环境与资源法、林业法等是新兴的法学学科分支,学理建构尚不充分,理论体系有待完善。因此,从事林业法律教育的广大教师应勇于实践、敢于创新,以自己的科研成果服务于生态法制建设和林业法制建设,进而推动学科理论的发展。

在人才培养方式上,高等林业院校的林业法律教育应更加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例如,可以将暑期实习作为一门理论联系实际的主课,引导学生积极走出课堂,调查生态法制建设的现状和林业改革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对形成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提出处理方案。此外,还可以尝试多种形式的合作教育,开门办学。例如,与林业行政部门或林业企业合作,开办各类林业法律培训班,以拓展林业法律教育的外延。

(四)落实具体措施,保证林业法律教育的课堂教学质量

首先,明确林业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林业法律教育的课堂讲授内容主要包括一般法律教育和专门法律教育2部分,即除了一般的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横向内容外,还包括与林业相关的法律等纵向内容。此外,根据我国国情的要求和时代的发展,还要适当增加一些国家制定的林业政策等方面的内容,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林业法律教育内容体系。

其次,基于上述所确定的林业法律教育内容,高等林业院校必须保证林业法律教育课程至少有30学时以上的教学时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师能够讲授完整的林业法律体系,同时也便于学生充分理解相关知识。

教育类的法律精选篇14

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律教育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断地遭受着人们批评。当前,法律专业毕业生不好就业,特别是大部分学生未来无法从事法律职业,法律教育与社会现实需求的矛盾日益尖锐。这就加剧了人们对目前法律教育的反思。本文也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来探讨我国高职高专类院校的法律教育问题。

二、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历史渊源

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种形式的教育纷纷举办,层次亦呈多样化趋势,从中专、大专、本科(学士)一直到硕士、博士,共存在五级层次。其中中专教育主要存在于各省所办的司法学校,学制为两年;大专的教育方式最为多样,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全日制短期职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夜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函授部或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制一般为2年或3年;本科的学士教育主要由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承担,学制为4年,此外还有普通高等学校附设的函授部或独立函授学院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生(硕士、博士)教育集中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之中,学制均为3年(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则多为两年半)。高职高专类法律教育历史渊源很明显来自于80年代以后法律教育的多样化过程中。它主要包括上述的法律教育五级层次中专、大专层次,具体讲就是各省所办的司法学校、管理干部学院、以及经改制而来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所开展的法律教育。这类法律教育的出现一方面是我国教育行政化的体现,即警察系统、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可以依据自己需要的人才开办相应法律院校,这里面有体制的因素也有部门利益的考量;另一方面,它也是法律教育急速扩张的一种体现。我国高等教育一直存在着招生量少、高中毕业生获得高等教育机会低下的状况,所以,我国高等教育不断扩大招生规模,同时也不断进行专业扩充。对于我国法律教育来说它置身于其中也一直扩大招生、不断增加新的专业,也进行着教育层次的不断延伸。

三、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尴尬现实

我国法律教育传统不但有大陆法系的历史印记,也有前苏联法律教育的烙印。但是,随着我们法治建设不断的深入,对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突破,我们意识到要去除前苏联法律教育的负面影响,坚决的以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为基本,同时融合某些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那么,对于诞生于80年代的高职高专层次的法律教育,即使它在当时也许有存在的理由,但是,当今天社会对法律工作人员提出更高的知识水平和素质能力要求时(本科毕业才能报考全国统考的司法资格考试,拿到这个资格证才有可能做律师、法官、检察官),当大量法律毕业生无法找到法律职业类工作时,高职高专法律教育面临的尴尬更加明显。有人面对困境甚至呼吁取消本科法律教育,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去留不言而喻。当下,全国高职高专类法律教育机构不在少数,它的存废不仅仅是个专业本身的问题,还涉及一批教职员工安置、设施设备处理等问题,所以,以谨慎的态度对待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显得尤为重要。从社会现实需求来看,法律人才的需求主要集中于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律师助理等。很显然,法官、检察官、律师这样的工作需要你取得司法资格证后才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也得通过考试取得证书才能上岗,至于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律师助理一般也要求本科以上、同时要有相应工作经验。对于其他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与法律有关的工作岗位,它们不但需要你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你有相应行业的知识背景,那么这对于高职高专法律毕业生来说,他们几乎不能满足这些社会需求。

从法律高职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来看,它似乎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但其实不然。首先,正如上面所分析,社会现实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基本上需要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类毕业生继续努力取得本科毕业证后才有可能满足;另外,目前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回避这个问题另外开辟新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市场来自圆其说,例如,基层社区调解员、司法助理等。虽然这些行业与法律相关,但是,这些岗位目前只是理论上的岗位需求,而且,非法律类学生也可以上岗工作。所以,这样的说法很难获得人们的认可。

四、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未来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