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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法规教育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3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法制法规教育,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制法规教育

篇1

一、指导思想

在落实教育法规职责过程中,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立足于为实施科教兴县的战略决策,立足于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和工作大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行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坚持法制法规学习、贯彻教育法规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普法机构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深入开展宪法、教育专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对我县所有教育经费的核拨、使用及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给予纠正。

(二)对教育专项经费的核拨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促落实核拨情况,对滞留、挪用等情况坚决纠正,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三)对教育附加费是否专款专用,基建款、房屋修缮款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有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在审计过程中,结合实际,加大审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纠正。

(四)对校办企业为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改善教职工福利所上交的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大对学校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杜绝校办企业在资金管理使用上的漏洞。

三、做法和措施

(一)健全审计制度,为教育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深入贯彻落实《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不断规范审计行为,强化教育审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强化审计队伍,为教育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县委政府十分重视审计机构与审计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审计组织体系健全完善。截止20__年底,我县共有审计人员18人,外聘9人。教育部门由行政事业股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进行前置审计和结算审计。

(三)拓展审计领域,不断提高审计效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积极探索审计方式,拓展审计领域。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预决算审计、基建维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传统审计项目的同时,不断探索经济合同审计、计算机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新的审计领域。近年来,开展的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义教工程、重点高中建设资金、国债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审计与审计调查,对规范资金管理和维护教育系统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创新审计理念,提高审计质量。审计人员不断更新审计理念与思路,强化审计的服务与增值职能,从单纯关注财务活动逐步转向对管理活动的全方位关注,更加注重从源头上把关,促使单位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重视与教育部门沟通与交流,帮助和指导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经济行为,防范经济风险,增加经济效益”。积极探索计算机审计,不断提高审计效率,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质量。

四、工作职责

(一)局长负责全局落实教育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随时检查教育部门审计项目的工作进展,并协调好审计工作开展。

(二)副局长负责对所分管股室的教育部门审计项目进行跟踪随审,高度重视审计效率,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篇2

我代表区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报告我区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情况,请予审议。

我区的“*”普法工作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和区人大的监督下,紧紧围绕各时期的中心工作,以构建平安和谐*为目标,努力探索普法新思路、新方法。两年来,各街道、各部门积极履行职责,认准目标、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完善机制、创新形式,认真做好“*”普法的各项工作,为建设平安和谐*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普法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

(一)夯实基础,强化普法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人员落实到位。在“*”普法规划实施初期,区政府及时健全、完善了普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进一步调整充实了区普法领导小组成员,为区普法办配置了专职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人员到位;各街道、各部门成立了“*”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和完善了普法机构,制定了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落实普法专兼职人员,保障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2.明确职责,加强指导,狠抓工作落实。为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区政府通过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规划》明确了今后五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和主要任务,对教育对象和要求、工作步骤和安排、组织领导和保障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有力推动了“*”普法工作在我区的全面开展。在此基础上,区政府每年均印发普法工作要点,明确本年度的学法计划和普法内容,指导全区各单位有序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街道、各部门位把实施“*”普法规划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确保普法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

3.丰富形式,规范管理,加强阵地建设。一是巩固传统做法,运用橱窗、现场咨询、板报等多种宣传形式,营造法制宣传浓厚的舆论氛围。区普法办结合各时期的宣传重点,坚持每月编印一份法制宣传资料,发给基层刊登。坚持每季度对各街道的法制宣传橱窗进行抽查、登记、拍照、评分,年终进行总评。全区现设有法制宣传栏442个,两年来共刊出法制宣传墙报10000余期。二是依托网络,通过*普法网*子网站,快速传递我区的法制工作信息。两年来,市普法网共登载我区信息75篇。三是建立平台,满足不同层次市民学法用法需求,继续开办法律图书室(角),发挥“12348”热线电话的作用,通过为群众解惑释疑、排忧解难普及法律知识。四是依托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4.加强培训,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开展。近两年来,我区不断强化对普法骨干的培养,举办及组织参加普法骨干培训班4期,参训人数达300余人次。各街道、务部门采取以会代训和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培训了一批业务水平较好的法制宣传骨干。此外,全区征订各种普法书籍40000余册,各单位编印法制宣传资料920000余册(份),满足了不同层次普法对象的需要。

5.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普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年初,区普法办以贯彻落实《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为契机,在全市率先制订了《*区贯彻实施〈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意见》,着重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组织领导、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模式等方面的要求。此外,还制定了《*区法制宣传橱窗(栏)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章制度,健全了干部学法培训、考试和登记制度,把干部学法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进一步促进了我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二)突出重点,推动普法深入开展。

1.抓好领导干部普法,着力提高决策水平。区领导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影响和推动作用,带头参加《物权法》专题学习报告会、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班等各种普法学习和培训活动,带动全区掀起学法。各街道、各部门都建立了中心组学法制度,把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学习结合起来,领导干部学法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普法规划开展两年来我区举办了两期处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班,参加培训的领导干部达1100余人次。各级领导干部还利用业余时间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法律意识和依法决策水平。

2.抓好公务员的法制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职人员法律知识年度考核制度,把《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等与依法行政密切相关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作为必学内容,纳入干部学习计划,不间断地开展培训、轮训,通过以考促学的方式,逐步实现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核工作规范化,为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3.强化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法制意识。作为*市教育强区,我区长期重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它作为普法的基础工程之一,着重抓好以下五项工作。一是抓队伍。作为启动“*”普法的重要举措,我区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时为区辖内的102所中小学校配备了115名法制副校长,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抓基地。在全区22个街道司法所设立了“青少年法律咨询辅导站”,突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基地的实践性和实效性,在形式和内容上也有了新的发展。三是抓载体。各中小学校把法律知识教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做到“计划、教师、教材、课时”四落实。区普法办深入学校开展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校园法制论坛、法律征文比赛以及让服刑劳教青少年现身说法等形式多样、教育针对性强的法制宣传教育,激发学生的学法热情,增强了青少年明辨是非的能力。2006年,在*市“青春与法同行——*市首届中学生模拟法庭大赛中,培正中学代表我区获得了团体第一名,梅花村街举办了中小学生“法在我身边”征文比赛,这些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有效引导青少年自觉学法,增强法制观念。四是抓预防。继续推行政执法部门业务骨干兼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制度,协助学校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开展生动活泼的青少年学法用法实践活动。五是抓整治。区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尤其是容易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整治,通过净化学校周边环境,使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家庭、社会和学校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4.积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企业诚信守法。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学习制度,把学习《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经营管理法》等法律列入企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区检察院在6家国有企业举办了4次以“如何治理商业贿赂”为主题的专题辅导讲座,着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强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5.创新形式,大力开展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特点,区普法办编印了6000本《务工人员法律知识读本》,发放给区环卫局、区辖各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公司以及各街道的外来务工人员。为了更好地在外来务工人员群体中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区司法局联合区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举办了全市首次“法系我心中”外来务工人员法律知识竞赛。各街道、各部门也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激发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学法热情,提高了他们的法律素质。

6.抓好社区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区在开展普法进社区活动中,坚持做到“四个一”:即一个法制宣传栏;一堂法制课;一个法律服务咨询站;一个法律图书角。区普法办、全区22个街道及284个社区都建有一个专门的法制宣传栏,按月出刊;22个街道均成立法律服务咨询站,设立了“法制学校”或“法制课堂”,不间断地为居民群众提供服务和上法制教育课;各街道都设置了一个法律图书室(角),摆放法律书籍、杂志,供机关干部、社区工作者及居民阅览。各单位深入社区,通过举办平安和谐社区法制论坛、法制文艺表演、有奖知识问答、图片展览、法制宣传集市等,为广大居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调解民间纠纷,赠送普法资料,讲解与居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给居民群众带来贴心的法制教育。区普法办还通过举办模拟法庭的形式,援引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例,用理论讲法,摆事实说法,真正把“法”送到千家万户,让广大群众知晓法律、提高自身维法维权能力,推动“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建设活动的开展。

(三)普治并举,法制宣传教育与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同步推进。

我区注重把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到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之中,凸显教育功能,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正面作用,积极预防、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是普法教育与人民调解工作有机结合,以矿泉街KC有限公司制衣厂560多人的劳资纠纷为切入点,在全区开展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知识巡展,同时综合运用调处、法律援助及诉讼手段,有效解决了纠纷。二是把每一次矛盾纠纷的调解现场当作法制宣传的课堂,做到调处一宗,教育一片。三是针对容易在敏感时期引发的重点纠纷,对当事人进行疏导和法制宣传教育。让居民群众了解应遵循的法律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四是在开展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工作中,结合帮教对象和受援助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寓教育于服务之中,取得很好的效果。

(四)丰富、创新宣传手段,宣传实践协调并进。

一是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综治宣传月、国际禁毒日、纪律教育月、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举办各类法制宣传咨询活动。今年12月4日,我区与省、市有关部门在英雄广场联合举办了*地区“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大型宣传活动,邀请了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刘玉浦等省、市领导参加。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路瓯同志在现场向市领导递交了《*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普法责任达标书》。现场还进行了法制文艺表演及以关注民生为重点内容的法律咨询,气氛热烈,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二是根据各年度应学法律的内容和不同层次的学法对象,分期分批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律知识讲座、法制论坛,进一步推动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守法。三是开展街头讲法、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有奖知识问答等,寓法制教育于娱乐活动之中,以身说法、以例释法宣传法律知识。四是利用网络媒体举办法律法规知识网上竞赛活动和法律知识有奖竞答活动等,扩大普法教育的覆盖面,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二、主要成效

两年来,全区紧紧围绕“树立法律权威,建设和谐*”的工作目标,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我区学法用法和崇尚法治的氛围越来越浓,被动接受教育的状态逐步改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居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依法维权、依法办事逐渐形成风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进一步促进了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的转变。在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更加注重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决策,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依法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两年来受理的19件行政复议案的办结情况来看,撤销仅1件,撤销率为5.56%,办案质量在全市属于中上水平,体现了我区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较高的依法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质量。

二是居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居民群众的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性明显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提供优质服务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商类案件,以及各类疑难、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居民群众更懂得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合法程序、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法治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和问题。请律师、找公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济民事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日渐成为人们的重要生活方式。此外,从我区的角度观察,来访的居民群众经过沟通交流,多数表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诉求、解决纠纷。遇到问题找法、解决纠纷靠法,正逐步成为我区居民新的行为模式。

三是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两年来,普法工作积极主动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注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使企业、商户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意识得到增强,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有效的整治和监管,形成了良好的经济管理秩序,有力地促进了我区经济的发展。

三、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总的看来,我区“*”普法工作开展情况是好的,发展是健康的,也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单位和部分居民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二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从现在起到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结束还有三年时间。我们要以*大精神为总揽,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力求在工作理念上有新发展,在指导工作水平上有新提高,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上有新举措,在方式方法上有新探索,在狠抓落实上有新成效。

(一)认真学习贯彻*大精神,深入开展“一学三讲”活动。

同志在党的*大报告中,建设法制社会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普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把普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总体规划。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一学三讲”活动,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二)继续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对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司法系统干部,要使其真正树立良好的法治意识,在工作中自觉依法行政,促进和带动全区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对社区、企业、单位的广大群众,要采取贴近生活、满足需要的多种宣传教育方式,不断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对青少年,要通过配强法制副校长、保证足够的法制课时、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活动,最大限度地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尽可能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三)进一步丰富普法形式。

建设*普法网,及时更新*普法网*子网站内容,通过普法网站普及法律知识,区公职人员的普法考试力争在*普法网建成后通过普法网站“试题库”随机选题进行。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进一步健全普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评估机制,把执法情况、社会稳定情况等内容纳入评估体系,提高评估工作的实效性,保证普法工作取得应有成效。

(五)强化配合,形成普法宣传的合力。

篇3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校企合作;“双元制”;教学改革

2005年联邦德国颁布了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更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这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企业作为法定的职业教育主体的历史

2005年3月,德国通过了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该法第一条规定了该国职业教育的四种形式:职业准备教育、职业初级教育、职业进修教育和职业改行教育。其中,职业初级教育旨在帮助年轻人获得从事某一由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是职业教育的主体部分,是该法律规范的主要对象,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德国主要采用“双元制”形式进行职业初级教育。追根溯源,企业作为德国现代职业教育中的“一元”,是从欧洲中世纪的“学徒制”演化而来的。在德国历史上,行会在保障同类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特别是在培训职业后备力量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手工业行会章程规定了从“学徒”经“伙计”再到“师傅”的职业成长历程。在手工业企业里,年轻人在师傅(通常是业主)指导下数年学习手艺的同时也完成大部分的社会化过程。行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体现了综合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只是到了近代,大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技能型劳动者,师傅带徒弟作为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才逐渐让位于应运而生的实训工场与职业学校相结合的职业教育。“自19世纪起,首先在某些工业企业开始了这种有计划、系统地传授职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广泛的职业基础知识和经验的职业培训”[1]。这种专门化的职业教育“绝不是要取代在岗培训,而是对它的一种补充”。1845年颁布的《普鲁士手工业规章》促进小型手工企业联合起来成立了跨企业的实训设施来帮助徒工学习与职业相关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但仍在各自企业中培养操作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是出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行会促进和管理职业教育则是为了保障同类企业的整体利益相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至于学校参与职业教育则主要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为了普及教育、提高全民族的基本素质。1883年德意志帝国颁布的工商条例促使原有的文化补习学校面向未成年徒工开展义务教育。这些学校按照徒工所学职业设置班级,在进行文化基础教育的同时也讲授职业理论知识,逐步形成了专业性学校,如工艺学校、制图学校、商业学校等,适应了各种产业的需求。1920年.魏玛共和国规定这类学校统称为“职业学校”。1938年颁布的《帝国学校义务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要伴随企业培训组织教学、补充学生(即徒工)学习基础和理论性知识。从1949年始,在原联邦德国,职业学校成为承担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的法定机构,成为实施职业初级教育的另“一元”。

根据联邦《基本法》,有关职业学校的事务属于文化教育主权的范畴,由各州立法管辖。为了促进职业教育适应战后经济奇迹般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保障各地企业职业教育的协调和专业人才的跨地区流动,1969年联邦政府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作为整个联邦范围内“双元制”职业教育、特别是企业内职业教育的统一法律基础。该法律规定,《职业教育条例》作为企业组织参与职业初级教育教学的直接依据。在2005年新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第二条明确了三类不同学习地点的职业教育,即:“经济企业及其以外的公共事务、自由职业和家政服务等机构”进行的“企业内职业教育”、“学校职业教育”以及二者之外的“跨企业职业教育”(这只是实施同一职业教育的三个不同地点,而不是三种不同的职业教育);该法律还强调应在不同学习地点之间合作开展职业教育活动。企业内和跨企业的职业教育是联邦《职业教育法》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灵活执法鼓励更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

德国实行的是十二年制义务教育,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只有与相应的企业签订了职业教育合同(又译为“培训合同”)的未成年人才能进入“双元制”的职业教育机构免费学习。同龄人中约60%在中学毕业后即进入这一职业教育体系,其中包括了约1/3已获得了直接就读高等教育院校的资格者[2]。由于近年来企业提供的学习位置不足,2007年多达19万人不得不就读于全日制职业教育机构。根据新颁《职业教育法》,各州主管机构可以立法规定如何把全日制职业教育折算成“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学历,但是他们很清楚,只有促进企业提供更多培训学习位置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新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保留了有关教育企业和教育者资质的规定:只有在生产设施和人员比例以及教育者人品与专业资格等方面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企业才能招收徒工,开展职业教育。然而,为了促进有开展职业教育意愿而暂无教育资质的企业,特别是新兴技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该法新增促进企业和职业学校合作开展职业教育的条款,也鼓励具有不同教育条件的企业合作开展职业教育。自2003年5月以来,联邦政府公布的《教育者资质条例》第7条规定:对在2003年8月1日到2008年7月31日之间签订的职业教育合同。免除了初训教师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的义务[3]。当然,仍必须到相应的行业协会建档登记这些职业教育合同,并接受协会及其负责部门的监督和询问,以便确保教育质量。

在教育企业与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签订《职业教育合同》后,教育企业和教育者在进行职业教育的过程中要履行如下几方面的义务:

(1)实施职业教育:按照职业教育的目标要求,“有计划地从时间和内容上系统地安排并实施职业教育”;企业主亲自或明确委托教育者进行职业教育教学活动;努力促进受教育者在个性、道德和身体方面得到健康发展;向受教育者出具符合要求的职业教育书面证明。

(2)配合企业外职业教育:为受教育者免费提供参加职业教育以及中期考试、结业考试所需要的学习用品,尤其是工具和材料;督促受教育者到职业学校参加学习并检查他所填写的有关学习证明;安排受教育者脱产参加职业学校及学校以外的职业教育活动和考试。

(3)提供工作和报酬:安排受教育者的工作要符合职业教育的目标并适合受教育者的体能;按照相关规定为受教育者提供适当的报酬或实物补偿(包括脱产学习期间或非其个人原因不能履行教育合同时)和加班补助。

为促进企业更多地承担职业教育的责任,德国主要采取奖励先进而不是惩治落后的策略。上个世纪60—70年代,原联邦德国首次通过《职业教育法》时,以工会为首的左翼代表就曾提议要向企业征收“职业教育岗位分摊费”。但是,由于该法的颁布和政府采取的调整措施造成了职业教育供求关系的稍微好转.该提议没有获得通过[4]。在1970年,当职业教育供求关系再次紧张起来时,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当企业所提供的职业教育学习位置在总量上比求职人数少12.5%时,将采用《职业教育学习位置促进法》的规定征收职业教育费。这样,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如果自身培养的徒工少于自身所需新员工12.5%时,就意味着该企业对职业教育的贡献不足。据说,1990年,部分大型企业在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少劳多得”就曾挫伤了中小型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事实上,《职业教育促进法》从未真正生效过,因为国家对提供学习位置的企业提供了补贴,同时,行业协会也设置了跨企业的教育中心。现在,除公共事务机构、自由职业机构外,有64万多家企业提供职业教育,而且大多数受教育者在完成职业初级教育后都留在教育企业或机构继续工作。德国企业管理者深知:雇佣没有职业教育经历的陌生人。风险可能远超过自身组织职业教育的成本,实施职业教育就等于为企业自身发展挑选后备人才。

三、企业参与和主导职业教育的管理与考核过程

在德国,企业与受教育者签订的职业教育合同是构成双元制”职业教育关系的法律基础和依据。教育企业是实施职业教育的主体,在约3年的职业初级教育中,受教育者每周须接受3—4天的企业实训。余下的卜2天到职业学校学习文化和基础理论知识。可见,企业是职业教育的主要承担者,也是各级职业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参与者,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

德国的《职业教育法》规定,行业协会(如手工业协会、工商业协会、农业协会)和自由职业协会(如律师协会、审计师协会、兽医协会)等是组成相应职业教育地方主管机构的主要成员,负责监督、审查和考核相应的职业教育活动。为促进辖区内职业教育的发展,由地方行会设立职业教育委员会。其成员包括资方代表、劳方代表和职业学校教师代表各6名,而教师代表只有建议性表决权。州政府设立的州职业教育委员会,由资方、劳方和政府三方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为本州职业教育的发展向州政府提供咨询,促进职业学校与教育企业、跨企业教育机构的合作。在联邦层次上,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除了组织有关职业教育发展的科学研究活动之外,还参加起草相关法规(比如《职业教育条例》等)和年度职业教育报告等;该研究所有主管委员会和所长两个职能主体,其中主管委员会由资方、劳方、州代表各8名和5名联邦代表组成;主管委员会下属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也来自上述四方。来自企业的资方和劳方代表在职业教育管理体系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核心性的作用,他们作为企业内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是对立的,但是在促进企业和整体经济发展上,利益又是同一的。

在德国,职业资格是保障职业生涯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职业资格考试是检验职业初级教育成果的法定途径。此前,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前提条件,而新颁《职业教育法》则放宽了参加考试者的资格限制,“授权各州政府和州职业教育委员会协商、并以法规形式确定经过哪些‘双元制’之外的职业教育也可以准许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但要求这些职业教育必须通过不同学习地点之间的合作,确保比例适当的专业实践训练”。这样,就为各地通过调整全日制职业教育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时间安排,方便学生准备职业资格考试开了绿灯,但这只是暂缓学习位置不足压力的权宜之计。可见,缺乏完整和系统性的企业实训的职业教育只是一定期限内的变通形式。职业资格考试由行业协会主持,包括中期考试和结业考试。行业协会设立考试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同等数量的资方和劳方代表。以及至少一名职业学校教师代表,其中劳资双方的企业代表必须占据2/3以上的名额,因为只有企业代表才能最终评定职业教育是否符合实践的需要。

四、《职业教育条例》是企业组织职业教育教学的直接依据

不同的企业对职业活动有着不同的要求,而且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管理形式也相去甚远。为了便于各地职业教育机构开展相互协调的教学活动、便于职业资格能够得到经济界、工商界的广泛认可,联邦《职业教育法》授权联邦经济部等主管部门会商联邦教研部以法规形式公布、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2007年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约计350个)。围绕这些教育职业制订相应的《职业教育条例》,作为具体实施职业教育教学活动的统一法规依据(第4条)。同时。各州文教部也根据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制订并颁布职业学校相应的专业课程教学计划。在州职业学校课程教学计划的基础上,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协商确定相应的《框架教学计划》,以便全国职业学校参考。

由于国际经济竞争加剧和生产技术更新迅速,对职业活动的要求也是日新月异的。因此,新颁《职业教育法》规定,撤销了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下属的各州委员会,以行政协商代替原本的立法程序,征询各州文教部对新编《职业教育条例》的意见(第4条第5款),从而为快捷及时地调整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及其教学要求提供支持。自2000年以来,新增了26个教育职业,更新了76个《职业教育条例》,这是30多年来德国职业教育最为剧烈的变化[5]。

根据新颁《职业教育法》第5条以及《职业教育条例》,对各类教育职业的名称及其初级教育期限(2—3年)、该职业的基本能力特征(包括技能、知识和综合能力)、组织教学的框架计划(教学内容和时间安排)。以及相应的考试要求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确定了基于“学习领域”模式设计的职业学校专业课程的教学计划。此后,联邦政府也采用这一模式编制了指导各地企业职业教育教学活动的《职业教育条例》。在2003和2004年,首先颁布了电子和机械类职业的《职业教育条例》。所谓的“学习领域”描述了为获得某一职业行动能力而进行的工作过程导向的特定主题的教学单元,包括相应的教学目标、学习任务要求和一定数量的学习时间:不同职业的教学计划包含10到20个数量不等的学习领域[6],规定安排具体、严格。

《职业教育条例》的变化主要表现在职业教育教学的内容和时间安排上,放弃了以往围绕模块化主题进行技术教育的形式,代之以根据典型职业工作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最为突出的是不再细化技术教育的要求,而是准许各地教育企业参照《职业教育条例》的基本规定,根据自身生产或服务的实际情况做相应的安排:同时对涉及企业管理和生产过程以及经济、生态、法律之间的关联等的教学安排提出了系统化行动导向教学的要求。这样,相比之下,《职业教育条例》中专业和技术教育的重要性就不如以前严格生硬了,而更加凸显了其教育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在德国的《职业教育条例》中并没有规定企业和学校应该采取何种具体的教学组织形式,企业实训课程和学校职业教育课程在内容范畴、教学组织,以及考核要求等方面,都注重因行业制宜,尤其是职业学校在深入贯彻行动导向的教学理念之后,双方相互配合,共同促使受教育者/学生在完成典型工作任务、经历完整的职业行动、构建相应的职业经验和知识的过程中,获得职业的行动能力[7]。

参考文献:

[1]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一历史、立法、体制、教学.职业教育中心研究所.苏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5月.第36页.

[2]Tatsachen UeberDeutschland.Sociataets—Verag.Frank—furt am Main.Dezember 2005.S.97.1 13.1 19.

[3]Information zur Aussetzung der Anwendung der Aus—bilder一Eignungsverordnung(AEVO)bmbf.de/de/1652.php,2008—2—12.

[4]Kay Beiderwieden(Sozialismus):"Lehrgeld"一Investi—tion in das eigene Arbeitsverm?gen.2004.www.1inksnet.de/textsicht.php?id=1 122.

[5]Reform der:Berufsbildung.bmbf.de/de/1644.php.20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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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教育考试;考试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泄漏国家秘密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73-02

当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计算机等级、外语职称等各种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考试种类繁多。据有关统计,除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就学资格考试外,中国每年报名参加各类考试的人数有数千万。在我国漫长的考试发展史上,考试作弊现象也是文化发展长河中的一种异化现象史称“科场弊案”,所涉惩罚之严厉程度,从“杀无赦”到“流放宁古塔”,但仍为历朝历代难以根治的重大弊端之一。近些年来我国教育考试违法违纪的现象更是对国家教育制度与社会风气带来了不良影响。

一、教育考试违法行为之界定

(一)考试与教育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考试的一部分。目前,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国家考试有:国家教育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上述考试皆具有国家考试性质。以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为基础的国家考试制度,涉及面广,关系重大,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

教育部立项的《考试法》(建议稿)将适用范围限定在由国家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中,如高考、研究生入学全国统一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自考、成人高考等,而由其他部门和社会机构组织的考试,如公务员考试、众多的资格考试(如司法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等)、学校自己组织的考试等,被排除在外。同时也将由地方组织的非全国统一的考试,如中考等排除在外。因此,宜将该法案命名为《国家教育考试法》。该建议稿出来后,有关人士建议,应当将《考试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更多的考试类型,对不同类型的考试和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不同层次的处罚标准。 在2007年3月举行的全国“两会”上,教育部考试法立法工作小组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论证工作,拟尽快将考试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争取考试法所调整的范围包括高考等国家考试,并涵盖公务员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各种社会公共考试。我们这里所说的考试主要指国家教育考试,同时也包括由其他部门和社会机构组织的考试如司法考试等将来应当在《考试法》中列明的国家考试。

(二)教育考试违法行为

广义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处罚的行为。根据我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教育考试的违规行为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这其中,包括一般的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如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等等,也包括了应承当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教育考试违法行为。

对于教育考试违法行为,可以作如下的定义: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实施了作弊等影响考试公平与公正应受法律处罚的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主体的不同,教育考试违法行为包括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即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即考试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如“替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可根据违法行为类别,可以将考试违法行为区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考试违法行为分为:考试违法行为(狭义上的行政违法行为)、考试犯罪行为。

二、教育考试违法行为之原因

当前国内的各项国家考试几乎都同一些关键的稀缺资源分配紧密挂钩。特别是目前我国的各种考试往往都是“一考定终身”,使得参考人员对于“通过考试”有着一种独一无二的迫切感。有的参考者为了获得较好的成绩,千方百计寻找考试捷径,违规作弊的手段不断翻新。

考试违法行为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利益的驱动。我国的考试被赋予了太多的功利和期待,考试分数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一个考生的升学、毕业、就业和生活状态。尤其是高考,更是“一考定终生”。研究生考试在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也被赋予了不亚于高考的重要性。司法考试对于有志于法律职业的人士而言是一道独木桥。因此一些考生与考试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敢于顶风作案。第二,考试内容和方法的不科学是照成考试违法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素质教育的口号提出已经有很多年了,但许多考试仍然侧重于死记硬背、考察陈述性知识,再加上考试试卷的答案多采用客观化形式,使得手机传递等作弊手段成为可能。第三,对考试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使得考试违法行为日益严重。目前我们针对考试违法行为特别是作弊的处罚,还停留在行政处理的层面上,如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或给予纪律处分,最重的也就是开除学籍。此外,对作弊者没有更有效的制裁手段,对其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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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围绕规划,深入法制宣传。加大普法宣传,在深刻认识到实施规划重要性的基础上,联合法院、司法等相关单位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逢“3.8”“6.1”等特殊节日,实行送法进社区的活动,重点是加强妇女儿童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印发《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规定,以提升自我的维权意识。

二是紧扣目标,促进规划实施。重点突出,以妇女和儿童为重点,践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积极联手县区相关单位共同开展组织系列活动,送法进校园,积极开展讲座,同时组织巾帼志愿者开展志愿扶贫活动,促进规划的进一步实施。

一是加强联合,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感知法庭”实践活动。20__年5月7日上午,联合县团、法院共同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学生代表感知法庭”实践活动。县青口小学师生代表60人参加了此次活动。活动的开展不仅让学生代表了解到少年审判、维权工作的意义、作用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零距离”的感知法庭及庭审直播观摩让学生们明白了违法犯罪对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

二是送法进校园,走进留守流动儿童。20__年6月30日,是全县中小学生暑期前在校的最后一天,为减少暑期安全事故发生,联合法院少年庭抓住这一契机,选取水源较多、交通事故多发的塔山镇作为宣传教育点,在塔山中心小学开展了一场暑期安全知识讲座。少年庭法官选取典型案例,以案例介绍和法官寄语的方式,精心制作了一份《致学生及家长朋友们的一封信》,向塔山镇全镇学生发放,并要求学生转交家长,以增强家长们的教育及监护意识。此项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学生们暑期学习、生活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对暑期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良好的预防效果。

活动的宣传手段较为片面。在开展相关活动后,大多通过网络媒体的方式对外加强报道,手段较为单一,宣传面不够广泛,影响力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