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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素养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4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教师法律素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教师法律素养

篇1

关键词:教师法律素养;教育惩戒;规范作用;示范作用

2019年4月开始,教育部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持续曝光,严厉查处教师违规违纪行为,深化教师队伍建设[1]。其中,教师违规惩戒问题成为了“常见”典型。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在国家的严查厉处下,中小学教育惩戒活动中仍存在教师“以身试法”的情况;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问题的“过度关注”,也使得部分教师怯于行使惩戒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2]。教育惩戒步入法治化轨道,必然对教师的法律素养,特别是依法执教、依法施惩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厘清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作用,充分运用之,也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教师法律素养的内涵与构成

法律素养是人的综合素养的一部分,教师的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为了从事教师职业,经过一定的学习和培养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意识、态度等。可以说教师的法律素养是由正确的法律认知、丰富的法律情感、坚定的法律信仰和良好的法律能力构成的。其中,法律认知主要由公民基本法律常识和职业法律知识组成,本文对法律认知的研究主要关注教师职业法律知识,其中又以权利义务知识为核心。学界也有将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统称法律意识的,法律情感是初级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则表现为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和对法律价值要素的认同,是较高级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是教师在执教活动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处理问题,维护自身和学生法律权益不受侵犯,监督权利与义务运行的能力。教师的法律能力是教师法律素养的外在体现,也是判定其法律素养的根本标准,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将依法执教落实到各个环节,要求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良好的法律素养是支撑教师依法执教、履职的基础。教育惩戒作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具体体现,将其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便有效地规范自身的教育惩戒行为。

二、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规范作用

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偏差行为施与否定性制裁,避免偏差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手段[3]。学生作为发展的个体,其知识结构、心理素质、价值观念等各方面还不够成熟,学生的外在行为很难完全合理与正确,而在实践中,学生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往往与违规行为的发生频率成反比,学生那些破坏程度较低的违规违纪行为恰恰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为。《规则》中指出,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必要的惩戒。教师成为了教育惩戒活动的主要承担者,教师所具备的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化、合法化。1.教师法律素养不足妨碍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是指教师实施惩戒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得到了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4]。一方面,伴随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权利开始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强调维护学生的权利与尊严。部分教师因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对法律框架下师生间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晰,对教育惩戒的法律限度了解不够等,没有意识或能力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随之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另一方面,个别媒体舆论的片面报道,放大了学生的权利,压制了教师惩戒权,部分教师因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在外部压力裹挟下,不敢、不愿行使惩戒权,以此来规避冲突。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后,教育部了《规则》,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以便指导和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2.教师基本法律素养是教育惩戒的底线法律素养良好的教师拥有相对完备的教育法律知识,能够有意识地用教育法律知识处理身边的问题,将法律精神贯彻到教育管理活动中,应用到教育惩戒实践中。首先,正确的法律知识可以让教师明确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教育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惩戒权作为教师依法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的管理权,是伴随教师职业的产生而存在并得到了法律的授权,放弃行使惩戒权最终会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效果,不利于学生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的养成。其次,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有利于教师恰当地保护和约束学生的权利。学生拥有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双重身份,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的各项权利。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但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再者,拥有法律信仰的教师更倾向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坚持程序正当。最后,教师良好的法律能力意味着教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将教育惩戒的主体、客体、内容、依据、限度等各要素约束在法律边界内。因此,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是促使教师惩戒行为正当性回归的关键因素。同时,教师法律素养的高低不仅影响教师的惩戒行为,对学生行为的养成也同样重要。

三、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示范作用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学生是在教师的言传身教中发展起来的,教师劳动的示范性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待学生的态度和言行,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5]。教育惩戒出于教育改善的动机,通过积极管教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学生出现偏差行为的时候,内心会产生不安、愧疚、恐惧等心理状态,此时对其展开的教育更能影响学生的心理。教师教育惩戒中表现出的法律素养对学生行为的养成具有“示范”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示范”,既有具有积极影响的正示范,也具有消极影响的负示范。1.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是以身作则的法治教育(1)教师法律知识的运用促进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是关乎师生合法权益的活动过程,《规则》中也指出“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通过对教育惩戒规则的学习,学生可以清晰地了解教育惩戒是有目的、有依据、有程序的教育管理活动,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加深学生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2)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促进学生规则意识的养成。教师依法实施惩戒也会增强学生的法治信任感,当一个人认为通过法律的遵守可以获得公正的对待时,他才会自愿地遵守社会的规则。青少年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对于规范行为的纪律非常重要,这种信任可以作为一种心理框架,影响学生对制度规则和惩戒的反应。一般来说,信任老师的青少年在学校表现出更多的合作行为,学生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与遵守规则的行为呈正相关。教师秉持“有权必有责、用权需担责”的基本法理实施教育惩戒,可以加强和深化学生的纪律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3)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影响学生的问题处理方式。“法”只有从存在的制度形式转化为实践的行为状态,才能真正成为约束人的行为规则。作为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关键他者,教师的行为会得到学生的关注和有意无意的模仿。一方面,教师对教育惩戒中师生权义的准确区分会促进学生法律知识与实践的结合,对学生处理日常生活问题提供直接的指引。另一方面,教师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与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明确权利维护和救济的具体路径,会为学生合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提供示范,对学生处理问题的思想和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成为学生行为模仿的对象。除此之外,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最让教师和学校“头疼”的莫过于因教育惩戒而产生的纠纷事件。纠纷事件不但会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影响涉事教师或学校的形象,严重时会给教师和学生带来长久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纠纷的产生固然不是师生双方所期望的,纠纷背后的深层因素更应该引起重视。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影响学生和家长对待教育惩戒的态度和做法。2.教师违规惩戒的行为对学生产生负面侵权“示范”(1)学生会对教师侵权行为进行效仿。教师作为依法实施惩戒的主体,其法律素养如何是影响教育惩戒效果优劣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的惩戒行为不但会对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还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有些教师由于法律素养不强,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存在着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包括对学生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侵犯,前者主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后者主要包括知情权、陈述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班杜拉在其社会学习理论中指出,在现实生活别是在行为习得上,大多数人是通过观察和模仿实现的,尤其是对榜样“示范”的模仿。对于教师的违规惩戒行为学生通常也会认为是合理的,进而运用到日常同学关系的处理中。(2)教师的体罚行为容易助长学生的暴力倾向。被体罚者及经常旁观体罚的学生会认为,“动手”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加之一些不良媒体肆意传播充斥暴力的不良信息,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的风险大大提升,使得青少年在面对同学间、人际间的摩擦时,极易将暴力意识付诸现实来处理矛盾,这也成为了一部分校园欺凌的滥觞。体罚不但不利于教育惩戒效果的实现,而且会给学生带来直接的身心伤害,侵害学生人身权。我国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在司法上,体罚适用于故意伤害罪[6]。过度惩戒行为极易给当事人内心带来严重创伤,使学生发生认知偏移,严重时可能产生人格偏执的倾向,逐步产生具有攻击倾向的行为。教师作为学生的行为学习对象,当其行为使学生产生了委屈或不服气的情绪时,学生也极易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以冲动的非理性状态做出不恰当的行为。因此,有必要深入考虑教师应如何通过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的积极影响。

四、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体现

为了在教育惩戒中有效地规范自身行为,实现对学生“善”的积极引导,教师要将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的运用贯穿于教育惩戒活动的始终,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坚守公平和正义,依法行使惩戒权。1.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树立正确的权义观权义观也叫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权利意识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心理反应[7]。教师正确的权利观是指教师认知和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掌握如何自觉地在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行使权利,避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相应地,义务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依法应履行以及如何履行的义务的认知和态度。教师正确的义务观是指教师理解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其必要性,明确履行义务的方式及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并能理解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与传统的师尊生轻的师生关系不同,现代社会中的师生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师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也是民主平等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也被赋予了更多的道德与法律内涵。因此在日常的教育管理活动中教师要正确地看待自身与他人的权利与义务。2.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惩戒行为于法有据教师要保证其教育惩戒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质合法和形式合法,即教师惩戒行为不但应该在教育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还要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设定理念相符合。具体而言,首先,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依据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惩戒权行使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惩戒规则以及已经公布的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校规校纪、班规班纪等规章制度;其二是惩戒权行使的明确客体,即学生所缺失的特定义务[8]。教育惩戒有合法依据是其形式合法的必要前提。其次,教师惩戒权是教师职业自主性保障的权利和职责,不可以放弃,并且要对教师惩戒权的确立和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9]。《规则》中列举了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方式,同时也为教师惩戒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了教师违规惩戒应承担的后果。教师实施惩戒时,对惩戒措施和惩戒力度的选择拥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教师保障教育惩戒的实质合法,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科学育人的有效抓手。3.依法施惩要求教师保障惩戒程序正当教育惩戒是个动态的过程,除了保证依据合法,还应保障程序正当。程序是法治的保障,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用程序加以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权力行使的随意性,有利于保障公平正义。规范教育惩戒的设定和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是将正当程序原则引入教育惩戒制度的核心价值体现[10]。正当程序将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相连接,具体表现在,教育惩戒中教师践行“正当程序”并推动“程序正当”。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教师作为主要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模式受教师法律素养的直接指引。当学生出现偏差行为需要实施惩戒时,从违规事实的认定、情节的判定、学生的申辩,到具体惩戒方式、惩戒时限和场合的选择、对学生及家长的告知义务都需要教师秉持程序正当。尤其是随着我国教育惩戒制度的不断完善,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将是保证教育惩戒程序正当,规范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保障。4.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把握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权利与权利的约束总是相伴而生,作为教师职业权利的惩戒权也不例外。权利都有特定的边界,划分并把握权利边界是避免权利冲突的必要手段。教师惩戒权的法理支撑、法律规制共同勾勒了其法律边界并表征在惩戒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惩戒方式的选择以及惩戒与体罚、惩戒与侵权的界限上[11]。只有把握住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法律边界,才能保障教育惩戒价值与效用。教师首先要能够准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侵权行为,特别是教育管理实践中常见的对惩戒与体罚、留置与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权、没收与侵害学生财产权、停课与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的界分。《规则》中指出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以及“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间接带来身心伤害的变相体罚。为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界分提供了参考,指出了课后教导、暂扣学生违规物品等方面的规定。但惩戒规则作为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是无法囊括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的。故实施教育惩戒还需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规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主要指道德人文精神[12]。教育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性,而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教育法律法规相对于社会法律更具张力。教师对教育法律规范的运用在其职业道德调节下更具活力,促使教育惩戒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向作用,始终围绕“育人”而展开。综上所述,教师的法律素养对自身惩戒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对学生行为养成具有“示范”作用,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教育法律知识,增强对现实中法律现象的敏感度,在实践中提升自身法律能力。通过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改善和积极行为的引导,充分展现依法施惩背后所蕴含的法治、正义、育人精神。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问题[EB/OL].[2021-03-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EB/OL].[2021-03-29].

[3]劳凯声,余雅风.教育法学[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20:134.

[4]程莹.教师惩戒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8:23.

[5]李晓燕.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在法治教育中的师表作用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18(03):7-10+21.

[6]管华.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基础重述[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0,38(03):16-24.

[7]辛世俊.公民权利意识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6:102.

[8]秦涛,张旭东.高校教育惩戒权法理依据之反思与修正[J].复旦教育论坛,2019,17(04):41-47+63.

[9]余雅风,王祈然.教师的法律地位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39(01):49-58.

[10]刘明萍,张小虎.论我国教育惩戒权的两极化运行与理性化回归[J].复旦教育论坛,2020(01):33-38.

[11]刘冬梅,程丽.论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边界[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01):84-92.

篇2

关键词: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培养

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6-0047-03

一、重视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素养培养的必要性 幼儿园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要求幼儿教师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学前教育教师自身的法律素养影响着其教学、保育行为的合法性。幼儿园中教师侵犯幼儿权益的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其不懂法、不守法造成,严重影响其教学工作的合法性、保育工作的科学性,甚至于影响其自身的职业形象。因此,必须重视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有效规范教学行为和保育行为。

二、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素养培养的主要内容 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幼儿权利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根本法为依据,在学前教育这一领域,国家于1989年颁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1996年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享有的权利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2001年,在对幼儿主体性认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的情况下,又出台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对幼儿的发展提出详细的规定,对尊重幼儿、保护幼儿健康成长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导和法律上的保证。

(一)平等对待幼儿的法律意识

我国《宪法》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中,公民的平等权成为最首要的一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幼儿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的权利,《宪法》保障每一个幼儿享有平等的教育资源,有一个依法治园的和谐环境,享有受到公平待遇的权利,受到成人的公平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明确指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因此,平等法律意识的形成,是学前教育师范生最基本的法律素养的体现。

(二)尊重幼儿人格的法律意识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爱弥尔——论教育》一书中提到,儿童虽然不是成人,但也不是成人的宠物和。他首先是一个“人”,是一个有自己的意识和情感的人。我国法律规定,人生来就享有人格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幼儿其主体性的特点体现着其自身存在的价值,他同样拥有法律上的基本人权。幼儿的身份具有双重意义,其既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又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人;其既是一个社会公民,又是一个未成年的公民,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实现全面发展与充分发展,是每个儿童的权利。现代教育理论充分强调学习者的学习主体的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中也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因此,对于学前教育师范生的培养,必须培养其尊重幼儿人格的法律意识,以幼儿的需要出发设计教学活动,充分考虑其年龄特征安排教育教学游戏和保育工作,使其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体现其主体性角色,不能把成人的不合理观点及方法强加于他们,同时也不能放任幼儿自然、自由发展,需要加强对其的引导,平等地与他们进行沟通,从而促进幼儿健康人格的形成。

(三)保护幼儿人身自由权的法律意识

幼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是其具体人格权的体现,也是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内容。人身自由权,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内容之一,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作为与幼儿相处的教师而言,建立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意识,是其爱护幼儿的根本体现,也是职业素养的最基本要求。

(四)保护幼儿主动学习、接受教育的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拥有学习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保障幼儿生存、学习和发展的基本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作为独立主体的幼儿也不例外。现代心理学研究认为,幼儿对世界的探究,更多地体现为“游戏”活动,在活动中自我完成知识建构,这就是幼儿的“学习”,是一种本能需要,也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儿童认知发展水平的特点决定了这一学习过程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因此,从维护幼儿权利的法律角度,树立创造幼儿主动学习的环境和活动的观念,这就需要幼儿园的教师在这方面的法律素养得到提高。

三、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篇3

【关键词】初中思想品德课;法治素养;法律知识;教学策略

素养是指通过自学和接受教育后形成的解决问题的素质与能力,其中最关键、最必要、居于核心地位的素养被称为“核心素养”,它是知识、能力、态度或价值观等方面的融合。法治素养,顾名思义,是指一个人形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素质与能力,具体包含有三方面因素:一是法律知识;二是法律意识;三是法律信仰。《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课标(2011年版)》)在前言部分明确指出,为适应初中学生的成长需要,思想品德课程要融合法律等相关内容,旨在促进初中学生道德品质、健康心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2016年9月,人教版七年级教材《思想品德》教材更改为《道德与法治》,从中可见,培养学生的法治素养是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的一项根本任务和重要目标。

法治素养根植于法律知识,没有了法律知识,所谓的法治素养将荡然无存。而在整个初中教育阶段,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主阵地在课堂,关键靠教师,主体是学生。在教学中只有让学生掌握了法律知识,知道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才能引导学生自身的行为,并经过理解、认同、内化成为自身法律素养。基于上述的认识,笔者认为,基于法治素养的初中法律知识教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关注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习得,梳理知识脉络

初中学生处于从幼稚到成熟的过渡期,而初中《思想品德》教科书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比较零散。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关注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习得,注意结合学情对教材内容加以整合和优化。内容的选择要与初中生这一阶段的成长认知规律相适应,坚持规则教育、习惯养成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充分注意学生的兴趣、情感、需要和能力,不仅使他们“好学”,而且使他们“乐学”,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为了让学生牢固地掌握法律的相关知识,无论教师还是学生都需要细致地对每一册的法律知识进行归纳整理,清晰法律知识的脉络。关注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习得,帮助学生梳理知识脉络,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有利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

二、关注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精选教学策略

思想品德课堂的主体是学生,教师在课堂中扮演的角色是组织者、引导者和促进者,教师应该积极倡导和践行“为学而教”的教学策略。因此,关注学生法律知识的理解,需要在课堂中积极探索“为学而教”的路径与方法。

例如学习人教版七年级下册《法不可违》的内容,教学时可采用案例教学法和对比研究法,通过呈现不同的教学案例,让学生在讨论、交流和对比中,分析犯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犯罪和一般违法的区别,加深学生理解犯罪的特征,进而更好地理解法律关于犯罪和一般违法方面的知识。展示的案例如下:

材料一:2014年3月歌手李代沫因容留他人吸食,被法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材料二:2016年5月,广州警方抓获一名男子吸食,被处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问:为什么同样是吸食,处罚却不一样?两者有什么区别?

三、关注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巧设课堂习题

法律知识的运用是对法律知识掌握的深化和延续。《课标(2011年版)》在教学建议第一条明确指出,教学应准确把握课程的综合性,以学生健康成长需要处理的主要关系为线索,应准确把握思想品德课程的德育性,避免概念化、孤立化地传授和记诵知识,努力使知识的学习服务于学生思想道德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课堂巩固环节,设计的练习题组要有针对性、有高价值,并具备生活化的特点。

例如在巩固犯罪的含义及基本特征的法律知识教学中,可以设计这样的材料题:丁某中学时无心学习,沉迷于上网,经常旷课逃学,屡教不改。为了去网吧上网,花完了零用钱就偷家里的钱,后来发展到偷别人的手机和学校的电脑零部件去卖。他结识了一些网上损友,在他们的影响下抽烟喝酒,还染上了毒瘾。后因缺钱持刀抢劫,造成受害人重伤,丁某被判刑入狱。问:丁某的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判断依据是什么?

这样设计习题,不仅有助于学生在分析材料过程中,运用法律知识解答问题,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犯罪的概念,^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而且还可以通过案例告诫学生要珍惜学习,遵守法纪,较好地起到知识学习服务于学生思想道德发展的作用。

综上所述,以法治素养为价值追求的初中法律知识的教学,需要遵循教与学的规律,方能事半功倍,富有成效。一方面要遵循教育教学的一般性原则,围绕初中思想品德课的学科特点,以“三维目标”导向高效课堂,引领学生在课堂学习与生活实践中,知识、能力及情感态度价值观均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遵循学生知识习得的规律,围绕学生知识形成的过程,从知识的理解、知识的巩固和知识的运用三个层面开展有效的学习活动,让学生感受法律知识、生成法律知识,并不断内化成积极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民事诉讼;改良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9-0268-02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及基地建设

鉴于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2011 年 12 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以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为目标,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积极推进国家法治建设。

其中,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培养三种类型的法律人才,即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人才的培养必将依托培养基地作为载体,因而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拟将建设80个左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20个左右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20个左右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下的课程设计及教学改革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设计了若干目标,这样的目标是宏观的,但具体落实到培养二字上,还应回归具体教学之上。卓越法律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条和诉讼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1]。

(一)教学理念上的要求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总体课程设计及教学改革的总体理念,无论是通识培养、核心课程教学以及职业实践环节,都应当以培养和增强学生贯彻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目标,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使命感。

(二)课程设计及教学要求

具体为,探索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探索国内外联合培养机制。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培养全过程。

此外,在实践教学方面,要加大实践教学比重,注重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等等。要和实务部门进行联动培养,利用实务部门的资源,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全面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并将理论和实务进行有机融合。

(三)师资建设的要求

良好的人才培养基地和计划的实施离不开强大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因而师资队伍建设也成为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任务、目标和要求之一,具体为,实现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人才交流,交换岗位实现资源互补,努力建设复合型的法学师资队伍。

三、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设计、教学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传统核心课程及改良

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核心课程之一,而且直接和实践对接,实践性相当强,对于构建卓越法律人才的知识体系及实践能力的提升,意义重大。一般而言,在法学课程体系设计中,民事诉讼法学作为程序法,要以实体法的学习以及积淀为基础,因而民事诉讼法的教学一般安排在完成实体法的相关课程学习后才开设。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课程,一般安排在民商事法律的相关学习完成后。

为了打破传统灌输式教育,不少院校进行了课程改革,比如,加大平时成绩比重,一般从20%提高至50%,试图将传统的期末考试一统天下的模式加以改良;比如,将72课时的民事诉讼法总课时划分为62+10模式,即62课时用于专门的讲授,余下的10课时用于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实践性教学。

但这样的传统教学模式改良版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课程本身的改革有被“闲置”的现象。比如,虽然加大了平时成绩比重,但一些教师并没有根据相应的改良而做大的教学计分模式的调整。改革前,平时成绩仅交一次平时作业就可打出,而改革之后,依然延续这样的呆板模式,这就将加大平时成绩比重,以实现活跃课堂气氛的课程改良初衷形同虚设。还比如,虽然给予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内学时进行实践教学,但短小的一次模拟法庭,无法做到全体同学参与,而就算参与的同学,也有“重点角色”之分,各自负责各自试验田,一些稍微次要的角色,比如证人、法警等,就无法真正体会法庭的流程设计,甚至只是在最后“表演”才真正“出庭”。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如今,不少法学院校都开设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甚至成为一些法学院校、院系的特色课程。比如,有些学校将法律诊所课程设置为每学期36课时、2学分、30名学生、3名教师,其中,保证必须有刑、民法学的相关专任教师,甚至配备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双教师“双师同堂”进行法律诊所教学。

但同时,法律诊所教育也面临以下几个严重问题:第一,经费无法保障,法律诊所是一门特殊课程,是一门“走出”课堂的课程,因而必定需要相关经费支持。在一些理工科学校或者法学相对投入较少的院校,学校给予的经费可谓捉襟见肘,甚至不少院校开始求助于校外甚至国外的基金会的基金给予支持;而一旦失去基金会支持,诊所就得“下课” [2]。第二,时间不够灵活。法学教学课程较多,而相关案件的发生并非能够由教学来决定,而是突发的,老师无法根据案件的需要灵活安排时间。第三,案源不充分。表现在案源较为单一,可选择面较窄,不少院校和法律援助中心合作进行法律诊所教学,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本身较少,而且学生大抵也只是停留在咨询和会见当事人层面,无法全程参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第四,法律诊所教育有可能打回原形。不少院校错误理解法律诊所教育本质,将该教学模式和传统教学模式等同,演变成了案例教学,且不重视学生的参与,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四、契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民事诉讼法课程及教学改革

很明显,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设计及教学模式已经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任务和要求有一定距离,因而,在卓越法律人才基地建设的相关契机下,应当进行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及教学改革,以契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真正为国家输送“卓越”的法律精英。

(一)注重理念教育

首先,必须融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关教育,不至于使得在平时的法学培养中让学生“跑偏”,法学教育不是培养不理智“愤青”的教育。其次,必须融入正确纠纷解决观的教学,纠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表现形态是多样的,即不仅表现为公开的暴力冲突,还包括紧张、敌意、竞争及在目标和价值上的分歧[3]。因而,对于不同纠纷,在合理看待他而不是惧怕它的同时,应当采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而不是一切都纳入司法体系。

(二)课程教学改良并落到实处

相关教材的制定以及任课老师的选择应当和实务部门进行有序衔接,邀请相关实务人才参与,比如,吸纳相关实务人才参与到民事诉讼案例库的制定活动中,聘请实务硕士生导师开展实务教学,鼓励相关任课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实习,夯实任课教师的实务经验。当然,理论和实务还是存在一定距离,要合理地引导学生对比理论和实务的不同样态,并对学生进行积极的引导,合理看待这一现象。

对于上述好的课程改良模式,应当贯彻落实,保证改革成果得以施行,比如,相关教研室可以结合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实际,加大平时案例教学,分组讨论,角色扮演等教学模式进行教学,另外,一定保证有充足时间的任课教师来负责全部课程。将模拟法庭模式进行改革,做到从排练到参与要求全员到齐。

对于诊所式教育,首先得保证资金的支持,向学校、学院积极申请资金的同时,积极通过兄弟或者帮扶院校获得其他甚至海外基金的支持。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大力推行现在流行的教师带学生办案的模式,比如由一名甚至多名教师带领学生全程或者半全程参与某一民商事案件,体会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此外,对于课程的课时以及时间安排应当进行改良,比如计案而非计课时,由老师决定时间而非固定于某一节课进行教学。

(三)注重招考模式的改良

招考模式的改良无疑将能契合课程教学,比如,在民事诉讼法研究生招考中,可以加入无领导面试以及情景模拟面试等,无领导面试这一模式是公务员面试极为推崇的选拔人才的科学面试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情景模拟面试则是如今律师事务所招聘人才面试中极为推崇的模式,相比单一的案例分析、案例讨论更容易彰显考生的素质。在这样的招考模式中,可以真正实现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选拔。

参考文献:

[1] 刘仁山.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的培养的问题[J].法律科学,2011,(2):195-200.

篇5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任课教师素养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0(c)-0249-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它并不是过去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的简单合并,而是一门在体系和内容上有机地将二者融为一体的崭新课程。课程针对的是刚刚告别高考,告别中学时代,对大学充满新鲜、好奇、幻想和憧憬的新入校同学。课程的开始即是引导他们如何适应新的人生阶段,全新的生活环境、全新的学习环境,如何从心理上尽快适应,内心认同自己选择的大学,选择的专业,如何权衡自己的利弊得失,如何在新的起点上好好把握自己,找到自己人生新的出口,好的走向,“基础”课任课教师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1 肩负使命、提高认识

“基础”课是一门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依托的崭新课程。高质量实施新课程方案,关键在教师。任课教师应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肩负使命。意识到自己的授课内容、授课方式、自己的语言、自己与同学之间的交流可能会影响到新入校同学的思想,甚至选择判断,甚至行为方式,甚至大学规划,如何更好地引导他们,任课教师应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提高自身素质,真正成为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2.1 要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

教师自身应具有深厚的理论修养,思想政治坚定,当好大学生政治上的向导,引导他们逐步树立远大理想和社会主义的信念,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2 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基础”课教师直接从事学生品格教育的工作,是学生品德形成的引导者、心灵发展的疏导者、生活选择的参谋者、理想方向的参考者,这要求教师本身应爱岗敬业、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热爱学生,了解学生,关心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与他们沟通、交流,帮助他们解开思想上和心理上的困惑和疑点。任课教师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修养,以身作则、教书育人。

2.3 要有丰厚的理论业务素质

“基础”课课程内容涵盖较为广泛,内容涉及到学科比较多,如伦理学、政治学、心理学、哲学、法学等。这就要求任课教师自身要有丰厚的理论修养,教师本身要不断学习、不断积累、不断提高,对理论有深刻地理解,并且能够融会贯通。否则将难以适应大学生思维活跃、求知欲强、视野开阔、兴趣广泛的特点,也无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

3 提高教学艺术,增强“基础”课教学的实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

“基础”课是一门公共课,如何引导不同专业的同学对一门公共基础课有学习兴趣,除了在教学内容、授课方式、教学方法、各种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方面下功夫之外,还应当考虑如何使方法、手段、方式如何完美地为内容服务,使之成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自然流露、浑然一体。从而给听课者以美的享受,在愉悦的气氛中学习、思考并接受知识。

3.1 教师应拥有和雅的道德情操,优秀的为人品质

教育的本质是塑造善良美好的心灵, “基础”课旨在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能够明辨是非,具有良好的认知能力和行为方式的课程。“教师的人格魅力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一个好的教师,不仅要靠自己学术上的影响力,更重要的是靠自己人格上的感召力”。心境明朗、品格高尚的教师将对大学生精神境界的提高起着积极、深刻的作用。

3.2 教师应提高语言魅力

语言是人们交流思想、表达情感、传播文明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工具。教师首先应该是一位语言大师,教师的语言应该生动活泼、表达流畅。教师在课堂应首先调整好自己的精神状态,熟悉教学内容,语言表达通顺、流畅、中肯,通过语言传达教学内容,学生通过教师的语言接受教学内容,如何运用语言、如何组织语言,如何通过语言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任课教师应该提高运用语言的艺术和魅力。

3.3 教师应营造平等、民主、轻松、愉悦的课堂氛围

课堂教学是教学相长的过程,师生地位平等,且课堂教学应当以学生为主体,为学生服务。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首先应该具有更加谦卑的姿态,在内心里放低自己的位置,虚心教学。并能够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注重与学生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化解学生在听课中的疑问,认真听取学生对相关问题的想法、思考、观点,鼓励并引导他们。倡导同学们积极发言,不同观点相互碰撞,让同学们体会自己思考问题的欠缺或周全,既培养了他们积极思考问题的能力,又锻炼了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以诚相待、以友相处,及时疏导,要有耐性,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观点。这样,使教育更贴近实际,更有针对性,达到教育目的。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科学、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学生才能“亲其师,信其道,学其理,仿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