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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的调整精选(十四篇)

时间:2023-10-07 15:38:05

国民经济的调整

国民经济的调整精选篇1

关键词:国民经济;调整;经验教训

一、国民经济的第一次调整(60年代初)

1.第一次国民经济调整的背景

⑴在对外关系上,出现以中苏关系恶化为中心的急骤变化。以赫鲁晓夫为首的苏共代表团对中国共产党发动突然袭击,给中国发展带来巨大损失。中共中央由于花费大量精力从事国际斗争,而不能专心致志地进行国内经济建设,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国际原因。⑵在国内方面,国民经济的比例已严重失衡,

2年自然灾害和农业发展工作的失误给农业发展带来不利后经济方面出现严重问题

国内和国际面临的种种问题使得中共中央不得不重新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和协调发展问题。1960年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制定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成为首次经济调整的指导思想。

3.第一次国民经济调整的措施

⑴精简职工,压缩城镇人口。主要精简企业中现有的非生产人员及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这一举措改善了城乡关系,保证了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⑵发展粮食和农业。粮食问题在农业发展中尤为重要,粮食问题容易影响人民生活和工业生产,影响社会稳定。此后,中共中央多次发出指示,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发展农业作出了艰巨的努力,收到了一定的成果。⑶压缩基本建设。采取的措施为增加投资,扩大规模建厂,落后的外延方法已成为计划经济之下的一种习惯。因此,从1961年开始,中共中央下决心大力削减基建总投资,以调整投资和消费比例。直到1963年起,逐年恢复到合理的比例。⑷整顿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把经济管理大权集中到中央、中央局和省三级,货币发行权归中央,加强宏观调控,适当压缩地方的经济权力。此次调整起到了一定的成效。到1965年,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重得到改善。积累率下降到27.1%。财政收支相对平衡,市场供应显著好转,人民生活改善,国民经济重新出现了欣欣向荣的气象。

二、国民经济第二次调整(1979年至80年代初)

1.第二次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⑴长期以来在焦虑的“左”的思想指导下,我国经济建设严重不平衡,出现重视重工业而轻工业和农业落后的现象。⑵1978年经济建设上的新冒进政策,造成国民经济造成比例重大失调,经济管理体制上的种种弊端,更加严重化和尖锐化。

2.新“八字方针”的提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及时提出了解决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的问题

党中央在召开国民经济调整问题的工作会议上提出“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国民经济的第二次大调整。实践使中央领导人认识到,只就生产指标和投资数量来解决调整国民经济问题难以顺利解决问题,必须从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上,求得根本性解决。

3.调整的成效

⑴积累和消费的比例更加趋向合理,从农轻重的关系方面看,改变了重工业孤军突起,而轻工业和农业比例下降的不合理状态,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⑵基本上消灭了财政赤字,控制了基建规模,使经济发展走上了稳定的道路。1982年我国的财政赤字下降到20多亿元,短短一年中就实现了基本平衡。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效。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使农民积极参与到农业生产中来。在企业中推行的经济责任制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强了企业活力。⑷城乡人民的生活得到明显改善。三年内安排了2600万人就业,减少了国内失业人数,调整了部分职工的工资,增加了住房、副食各方面的补贴,使城乡人民收入迅速增加。

三、国民经济的第三次调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1.国民经济混乱

改革开放取得的成效毋庸置疑。特别是工农业生产和经济事业的突飞猛进,更是令人瞩目。但由于主观认识的局限和失误及其他原因,时时会出现种种困难和混乱现象。这次经济的集中表现是通货急骤膨胀,物价大幅度上涨,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

2.第三次国民经济调整的措施

第三次经济调整采取的措施有:(1)控制经济规模,降低工业增长速度,逐步缓解经济过热。(2)适当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989年压缩了500亿元。(3)增加储蓄和稳定金融,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经过一系列会议、决策和实际工作,到1988年底,在各个领域,整治改造取得了一定成果。

四、三次国民经济调整的经验和教训

1.发展国民经济要制定正确的方针和指导思想

必须始终如一地贯彻执行稳定、协调和符合国情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避免制定急躁冒进的经济政策。一方面,持续稳定的国民经济方针能为经济发展指明方向和道路,在生产和建设上留有余地,同时有利于经济建设朝着平稳有序的方向进行。另一方面,制定经济政策应当立足我国基本国情,避免使经济出现“膨胀—调整—再膨胀—再调整”的恶性循环状态。“八字方针”和新“八字方针”的提出就是在国民经济发展瓶颈时期,审时度势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而制定的正确指导方针,有力地挽救了经济损失。

2.国民经济各个部类之间应该保持相互协调与平衡

社会生产健康发展的前提之一是国民经济各个部类之间保持相互协调与平衡。前两次重大经济调整前,基础设施规模扩大,积累和消耗的比例严重不平衡,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人民的生活难以保障。经验告诉我们在发展国民经济时应该平衡投资、出口和消费及各产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比例关系,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平稳运行。

3.在行动上解决农业和农民问题

农业作为第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对于农业问题的解决,即粮食问题的解决,不应只停留在口头和思想上,要在行动中因地制宜地发展农业,鼓励科技农业,提高粮食收益,帮助农民走出困境。这有利于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农业强国。

4.对国民经济发展趋向要有预见性,使经济调整处于主动状态

60年代初期的经济调整是被动的,此时财政经济十分困难,工农业生产和商品市场大幅度减少,人民的温饱问题也难以解决。第二次调整以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相比较而言,整个过程进行地更为平稳。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时,应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预见性,在充分了解经济弊端的同时学会趋利避害,然后不断调整和修复,在此基础上使国民经济发展呈现整体稳定的状态。

5.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

稳定是前提,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经济建设过程中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调整国民经济即改革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要保持社会平稳和循序渐进,而非急风骤雨式的方式,使之较容易被人民接受,同时要不遗余力地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出现经济问题时要及时修补以免其恶性发展。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三次大调整都及时纠正和克服了经济发展中急于求成的问题,改善了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比例不协调状况,也制定了符合国情的调整政策。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要汲取经济调整的经验教训,从而在经济发展中少走弯路。

参考文献

[1]金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1949-2004)[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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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德宏,王海光,韩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题史稿(1966—1976)[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9.

[4]李颖.共和国历史的细节[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齐鹏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国民经济的调整精选篇2

 

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制定依据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2008年美国金融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经济都受到冲击,我国作为设界经济主体之一,制造业加工业领域和出口行业遭受的冲击最明显,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下行发展。在出口贸易额持续下降的情况下,我国急需要增加内部需求,防止经济增速大幅下滑,因此我国将稳健的财政政策调整为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我国财政预算赤字,国家在社会分配中所占比重增加,国家利用财政支出调控国民经济稳健增长,为国民经济的运行注入新的活力。中央经济会议决定实施以“增支减税”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为国民经济各基础行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以国家财政支出作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金融政策走向适度宽松的目的也是防止经济下行,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支持。

 

金融政策的宽松主要表现在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中国人民银行多次下调存款基准利率,将资本更多的引导向市场进行投资,充分激发资本的盈利能力,为国民经济创造更多的效益和价值。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的制造业和重工业,国家都给予税收政策照顾,作为行业度过暖冬期的保障。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金融政策的影响下,我国的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稳步提高,通货膨胀率逐渐下跌至2.53%,国民经济运行在正常区间内,为我国政治独立与民生发展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我国总体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就是依据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的现状制定的,对国民经济运行不稳定的因素进行调整,提高国民经济抗风险的能力,在正常的经济运行轨道中平稳发展。

 

2.增发长期建设国愤,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国债是国家强制力的象征,是收益最稳定的金融债券,国债高于同期定期储蓄的收益率是吸引资本投资的重点,国家通过增发长期建设国偾,将社会的流动资金收回财政重新社会分配,建设国债用于建设国家基础设施,例如建设桥梁,修建道路,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历金融危机时,提出了以工代赈的财政计划并取得巨大成功,我国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国债建设支出,振兴我国的建筑行业,以钢铁冶炼建筑原料为行业开端,到建筑承包个体,提供社会劳动岗位,最终工人可以获得劳动报酬,便利的交通能够促进E域经济协调发展,基础建设获得的经济收益用来支付国偾的利息支出,社会资本在国家调控下创造经济价值,提高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同时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事业,固定资产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交通建设、水利建设、电力建设都会在不同方面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引导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增长。社会资本投资固定资产,是稳定资本流动的金融措施,有效防止我国资本向外流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能够起到稳定社会经济资本的作用,在经济萧条时期,适当降低资本的流动性,增加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对经济复苏和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

 

3调整税收政策,刺激需求增长

 

税收政策的调整重点放在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收是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再分配的主要途径,税收税率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但是国家社会流动资本减少,社会总需求降低,在出口贸易额持续走低的实际国情中,我国急需扩大内部需求,用国内的需求能力拉动经济发展,因此要扩大社会总需求,可以通过降低税率来实现增大社会总需求。社会需求是拉动经济发展的动力之源。

 

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中小企业的纳税支出,这一部分资本就可以作为社会需求计入国内总需求,有需求才会有市场,企业对外招聘可以解决国民经济中的就业问题,企业进行投资能够直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国家通过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税收政策做出不同的调整,依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总要求,对存在经济泡沫的行业提高税收税率,放缓行业发展,减少经济泡沫释放对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提高国民经济运行的稳定性。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的总体目标是增加社会剩余资本,扩大社会总需求,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创建宽松的经济复苏环境。

 

4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改善居民消费心理预期

 

居民收入的调控是加大内需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居民消费支出在社会总需求中所占比重较大,我国是世界上储蓄率较高的国家,居民进行储蓄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我国现在贫富差距较大,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与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有一定差距,其二是我国居民的储蓄心理,习惯为将来做准备储蓄,而居民消费对国民经济有重要的拉动作用,因此针对以上问题的两个形成原因,国家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差距缩小有利于提高居民的人均收入,收入提高的同时改善居民的消费心理预期,很明显可以增加消费需求,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意义重大。

 

居民消费心理预期由社会保障体制、消费习惯、生活观念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国民经济应当把社会保障计划纳入其中,医疗养老等社保水平提高,解决居民生活的后顾之忧,能够刺激当下消费,国外先进完善的信用卡制度值得我国借鉴,要培养民众适当的超前消费的观念,生活观念由温饱向享受转变,能够增加享受型资料的消费。以收入政策调整为基础和核心,辅助改善居民的消费心理预期,共同增加消费支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

 

5支持国民经济战略性调整,加快利率市场化建设

 

利率政策是金融三大政策之一,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入到关键阶段,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存款利率基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奉在规定范围内浮动,各大商业银行利率定价自主权进一步扩大,银行利率的变化紧随市场利率的脚步。利率是经济的基本组成因素之一,能够影响经济生活的每个细节,利率直接反映市场经济中资本的供求关系,并通过自身的调整和运动反作用于资本供求关系,平衡资本供求矛盾。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之后,各大商业银行拥有利率定价权利,资本的流动性增强,商业银行的利率差收窄,储蓄利率收益走高,贷款利率更加优惠,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国民经济战略调整的重要内容,调整利率这一基础因素,能够影响到国民经济运行全局,利率市场化紧随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出步骤调整,国民经济战略根据运行的实际问题阶段性做出调整,国家财政金融政策能够有效调节和稳定国民经济的发展。利率市场化改革仅仅是国民经济战略调整的开端,紧随其后汇率政策、金融衍生产品都会进行创新性改革,以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

 

6总结

国民经济的调整精选篇3

[关键词]国民经济调整时期 江苏省 血防

“”过后,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逐渐放松,疫情迅速回升。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正式决定从1961年起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中央防治血吸虫病九人小组随即出台了“血防工作调整”的方针。在中央和省委的领导下,江苏省对血防工作进行了调整,血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后江苏省血防工作面临的困难

1958年至1960年。江苏省血防工作出现了“”。可是,“”过后,由于对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缺乏认识,江苏省不仅没有巩固防治成果,而且防治工作逐渐放松,血吸虫病迅速卷土重来,防治工作面临很多困难。

(一)机构裁撤,人员裁减,血防工作处于半停顿或停顿状态

“”时期,在血防工作中,各地普遍出现了浮夸风,对成绩估计过高或者加以夸大,许多县市轻易宣布消灭了血吸虫病。1959年9月,中央对全国基本消灭和根除血吸虫病的县市进行了核实,发现江苏省基本消灭血吸虫病的公社数为89个。不够基本消灭标准的县市数为39个。1959年,江苏省将防治任务扩大到除五害、灭四病,战线过长,力量分散,大大削弱了血防工作。到1960年底,江苏省灭螺任务只完成1/3,治愈病人还不到1/2,粪便基本上没有管起来,集体急性感染仍有发生。

在宣布消灭了血吸虫病之后,很多县市放松了领导,大批地裁减或撤销防治专业队伍。江苏省1957年防治专业队伍共有1531人,到1961年9月只剩下551人,其中不少属防治编制的人员。已长期不做防治工作了。全省原有防疫防治专业人员2880人。有的地区已把一部或大部人员抽调做其他工作,防治工作已经处于半停顿或停顿的状态。

(二)螺情、病情大幅度回升,急性感染非常严重

1960年后,各县钉螺回升的现象很严重。据丹阳县调查。1959年河沟钉螺平均密度增高为每平方市尺为0.22只,1961年10月调查,河沟平均钉螺密度增高为每平方市尺0.68只,沟塘为1.54只,分别增加了3.1倍和7倍。

由于钉螺大幅度回升。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现象随即发生。吴县利市公社先锋大队第一生产队社员,在1960年去有螺河道捕鱼,6月中旬病倒19人,占全队劳动力1/3。后经抢救,仍然有青壮年10人死亡。1962年8、9月份,南京部队有三个支队在丹徒县世业洲芦滩围垦生产。一个支队有1/3的官兵发生急性感染。另一支队几乎全部发生急性感染。

1961年,全省急性感染的病人有1000多人。其中仅镇江市就发生575人。1962年6月至10月,全省有26个县市发生血吸虫病急性感染,感染人数3671人,比1961年1000多人增加3倍,死亡26人。急性感染发生后,有些地区出现了技术力量不足,药物器械跟不上,收治病人不及时,工作处于被动,甚至有些干部和群众发生惊慌失措的现象。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血防工作中形成的科学工作方法和踏实作风多被破坏

在“”中,为了多快好省地消灭血吸虫病。以预防为主,积极防治和综合措施大多被丢弃。

1958年以前。医务人员在治疗血吸虫病时遵守一条常规即20天疗法且绝对卧床休息。1958年。这种严谨踏实的作风被破坏。金山县血防医生雷久望,只是解放前学过三年中医,解放后受到3个月的血防训练。1958年春季,他在农村治疗组的简陋条件下大胆地大规模试行四小时疗法,结果因“效果圆满,大大缩短了医疗时间”而受到表彰。但是,这种违反科学规律的行为早晚会受到惩罚。在大规模开展血吸虫病治疗工作中,有些地区一度发生病人死亡增多的情况。1958年7月。江苏省委收到报告,有昆山、句容、常熟、东台、海安、江宁、宜兴、江都、南汇、常州10个县市,共死亡19例,其中3日疗法3例,4小时疗法12例,2日疗法1例,1日疗法1例,15分钟疗法2例。

(四)三年困难时期政府主要应对浮肿病或其他痰病,血吸虫病疫情雪上加霜

由于“”和化的错误。江苏省农业生产遭受严重挫折。加重了农民的困难。1959、1960、1961年,江苏省又连续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存在很大困难。浮肿、消瘦等主要疾病在全省范围内面广量大,急须大力进行防治。1961年9月,江苏省委除五害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在苏州市召开了全省防治血吸虫病会议。布置“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应以治疗血吸虫病为主,结合治疗其他疾病;在浮肿病或其他疾病较多的地区,则暂以治疗浮肿病或其他疾病为主,同时结合治疗血吸虫病。”据1962年5月底统计,江苏省浮肿病人达534415人。1月至5月全省疟疾复发病人数约有36万多人,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据5月上中旬疫情报告。全省仍以麻疹、流行性脑膜炎和百日咳发病最多。子宫下垂、闭经和小儿营养不良现象大量存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被迫放在这些疾病之后。位居第5位。由于集中力量恢复和发展生产,以治疗浮肿病或其他疾病为主,在部分地区放松了对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这些地区的血吸虫病害有了回升和发展,甚至过去从未有过病害的地区,也发现了钉螺和急性感染病例。

二、“血防工作调整”方针的出台

1961年6月,中共中央修正了《农村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六十条的基本精神,主要体现为按劳付酬、等价交换。1961年7月,中央防治血吸虫病九人小组召集南方十三省、市、自治区除害灭病办公室主任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副组长魏文伯作了一个综合发言,他指出:“除害灭病工作是农村工作中的一部分。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六十条的精神,必须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1962年5月,中央防治血吸虫病九人小组召开了第八次全国防治血吸虫病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六年来防治血吸虫病工作的报告》。《报告》对今后的防治工作作了部署,指出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防治工作,应当从这几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的全局出发,根据当前实际情况部署来安排。步子可以放慢些,能做的,应当努力做好;不能做的。也不要勉强。治疗病人是流行区人民的迫切要求。应该实事求是地、积极地安排进行。

第八次全国防治血吸虫病工作会议制订了《防治血吸虫病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三十三条”),再次肯定了中央在1957年提出的“实行积极防治的方针,采取综合性措施,切实掌握充分发动群众和科学技术相结合,防治工作和发展农业生产、兴修水利相结合,坚决进行反复斗争”的原则,对治疗工作、消灭钉螺、管理粪便、个人防护和安全用水、科学研究、组织领导七个方面作出新的

要求。

12月,魏文伯在防治血吸虫病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指出:“关于血吸虫病的各项工作,《防治血吸虫病工作条例(草案)》里面都有具体规定,那是我们六年工作的经验总结。在今后工作中,必须以三十三条为中心。抓好各项工作。”从此,《防治血吸虫病工作条例(草案)》成为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纲领。

江苏省对血防工作调整的部署早于中央防治血吸虫病九人小组,但在中央的调整方针陆续出台后,江苏省立即加以执行并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制订了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1961年1月28日。江苏省对原来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作了适当的调整。初步打算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战斗,争取在六年(1961-1966年)的时间内,全省消灭血吸虫病。在步骤上,分为两步走。前两年(1961-1962年)消灭内河钉螺,治愈有症状的病人;后四年(1963-1966年)消灭芦草滩的钉螺和治愈全部病人。根据这一要求,江苏省制订了1961年的防治工作大体计划:1.进一步查清螺情,建立一张图,尽先消灭村庄周围居民生产、生活常到地方的钉螺,灭一块、清一块,巩固一块。2.查清病情,分别早、中、晚期,建立病人一本账,贯彻晚、早期兼治,首先治疗有症状病人的原则,有计划的开展治疗工作。3.坚决贯彻因地制宜,多种办法,有利生产、有利积肥,便利群众的原则,逐步做好粪便管理工作。4.加强宣传教育,做好个人防护。3月5日,江苏省副省长管文蔚在中央防治血吸虫病九人小组会议上发言。将江苏省在6年内消灭血吸虫病的规划和步骤作了汇报。9月,江苏省委除五害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召开了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公布了江苏省在6年内消灭血吸虫病的规划及工作步骤。

管文蔚在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完成在6年的时间内全省消灭血吸虫病的任务,江苏省必须采取以下三项措施:一是建立司令部,练兵。省委要成立防治血吸虫病七人小组。地委要成立防治血吸虫病五人小组,县委要成立防治血吸虫病三人小组。对于练兵,就是把现有的血防队伍调整一下,不好的,不适宜的,不安心的人调去做其他工作,人数不足的要充实起来,把质量提高。全省组织1000人的专业队伍,所有制归省,由省里分配给各专区(市)使用。二是要坚决地贯彻综合防治的方针。灭螺、治病、个人防护、安全用水和粪便管理五个环节是消灭血吸虫病不可缺一的综合措施。对于灭螺,要以生产队为基础,防止一平二调,防止不等价交换,生产队有责任保证生产队范围内生产的安全,要负责把钉螺灭掉。生产队灭螺可以采取二包(包查清,包灭光)、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时间、定工分)、一奖(超额奖励)的办法。对于治病,在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应该以治疗血吸虫病为主。结合治疗其他疾病。如果其他疾病(如浮肿病等)突出来,则暂以防治浮肿病为主结合治疗血吸虫病,待浮肿病病情下降,仍以治疗血吸虫病为主。三是建立一套科学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制度,应该一年有一张图。各地要注意资料的收集和积累,建立一本帐一张图,要有根有据。假帐假图要审查。

在第八次全国防治血吸虫病工作会议之后,江苏省委防治血吸虫病领导小组根据会议精神,研究制订了本省1962年防治工作计划。在治疗方面,全省计划治疗10万病人。治疗工作要继续贯彻早晚期兼治。尽先治疗有症状的病人的原则。在灭螺方面,全省计划灭螺1500万平方米。灭螺工作要落实到生产队,灭一块,清一块,巩固一块;要以村庄为基点,坚决贯彻由近到远,首先消灭村庄周围和人们生产生活常到地方的钉螺。在粪便管理方面。粪便管理要从增积肥料、提高肥效、有利生产、便利群众和有利于消灭疾病的原则出发,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说服群众不在河里洗马桶和粪具。动员群众拾野粪。对水上船民粪便,要继续提倡设置有底马桶,停船码头建立收粪船。收购粪便。

1962年11月,江苏省委除五害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在无锡市召开了全省防治血吸虫病工作会议。提出1963年防治工作总的要求是:“在疫区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做好防护和安全用水,积极治疗现有病人,坚决管好粪便,消灭村镇周围钉螺,建立安全地带,在全面巩固已有成绩的基础上,逐步压缩疫区,减轻危害程度,控制病情发展。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今年农业生产好的地方,应以防治血吸虫病为重点,结合防治冬春季传染病和其他疾病;在灾区,应以防治浮肿病为重点,结合防治血吸虫病和其他疾病。”

1963年4月3日。江苏省委除五害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制订了“除害灭病三五规划”,指出江苏省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1963―1967年),全部治完有症状病人和晚期病人。灭光村庄周围和易于感染的河沟钉螺,大大缩小疫区,控制发展。其中,1963年治疗9万病人,灭螺600万平方米;1964年治疗10万病人,灭螺600万平方米;1965年治疗15万病人。灭螺1500万平方米;1966年治疗15万病人,灭螺1500万平方米;1967年治疗20万病人,灭螺2000万平方米。

三、江苏省的“血防工作调整”

在中共中央防治血吸虫病九人小组和江苏省委的领导下,1961年1月,江苏省开始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调整,到1965年,调整工作结束,调整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精简防治队伍与恢复防治机构

从1961年9月苏州会议后。江苏省大部分地区开始调整血防工作的领导组织,配备若干专职干部抓血防工作。各地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一方面将有经验的血防干部归队,一方面根据新的人员编制充实了血防干部,并采取长会短训。一般以半个月的时间,层层训练防治干部。省血防研究所举办了为期二个月的中级血防干部训练班,以适应血防工作的需要。截至到1961年冬季,江苏全省实有血防干部共899名,比1961年8月底血防干部551人增加了348名。

1962年,江苏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精简防治防疫干部和今后防治防疫机构编制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凡不适宜做卫生防疫和血防工作的以及确实无培养前途的,都应该在这次精兵简政中精简出去。对已经调离防治防疫机构而又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干部,原则上均应归队。对于机构设置,“通知”规定,凡有血吸虫病流行的专署,均应健全血吸虫病防治站(所)1所。非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专署、市,均应健立卫生防疫站1所。南京、无锡、苏州、镇江、常州、扬州、泰州等七个市可不单独设血防站,应将血防干部编制人数列入各市卫生防疫站,在防疫站内设血防科(股)。对于人员编制,“通知”规定全省为2100-2300人,其中血防干部600-800人,防疫干部1500人。“通知”还规定,今后防治防疫机构的建立与撤销和人员编制的增减归省掌握,各地不得随便变动。

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队伍在1955年有2800多人,到1961年只剩下900多人。经过1962年和1963年的调

整,到1963年11月,核定编制防治队伍总数已超过1500人。到1964年,全省有4个地委和28个市、县委重新调整了血防领导组织,确定了专人分管:有2个地委和16市、县委重建了血防办公室,配备了专职干部;有48个严重流行公社还专门配备了一名副社长专管血防。把血防工作重新提到党委的主要议事日程上来进行统一安排。

(二)把灭螺任务落实到生产队

1960年以前,灭螺工作都是采取以公社为单位,集中力量进行围歼的办法。1960年冬季,江苏省首先在昆山县进行了将灭螺任务落实到生产队的试点。

昆山县蒹葭公社北张大队以生产队耕作区为单位。将灭螺任务落实到生产队,由生产队根据农活轻重忙闲和劳力安排,制订长年规划和小段计划,采取“二包五定一奖励”的办法。“二包”就是由生产队负责对本地区的钉螺做到包查清,包灭光,“五定”即定面积(按远近难易、灭螺方法决定每人的灭螺面积)、定质量、定人员(在每个生产队中固定3至4个社员组成不脱产的灭螺专业小组)、定时间、定报酬(按同等劳力和多劳多得的原则,民主评工记分,搞一次,评一次,对认真负责,保证质量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北张大队从1960年8月开始到1961年1月上旬,结合农事活动先后开展了5次反复普查普灭,到1961年冬季为止,钉螺面积已从原有的13183平方米减少为1570平方米。有84%的面积灭光了钉螺,并有3个生产队村庄周围的钉螺已经全部灭光。

江苏全省在流行地区建立了42个试点,创造了灭螺任务落实到生产队的做法和一套较为完整的经验,并已在苏州、镇江等地区进行推广。到1962年4月,全省已有2058个生产队落实了灭螺任务并开展了灭螺工作。

1962年7月,江苏省委除五害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批转“昆山县灭螺任务落实到生产队的做法和体会”,将其做法和经验向全省进行推广。批文指出:“昆山县灭螺任务落实到生产队的做法,是我省各地解决农村新形势下灭螺工作方法的一致有代表性的做法,现特转发给你们参考。为了做好秋后灭螺工作的准备,希各地当前除抓好药物灭螺和个人防护工作以外,还必须适时地查清螺情,整理与分析好螺情资料,有计划的分批落实灭螺任务与组织训练好灭螺骨干,以便秋后踏踏实实地开展灭螺工作。”由此,江苏省各地在灭螺工作中都将灭螺任务落实到生产队。

常熟县横泾公社徐石大队采取了以生产队为基础,按照耕作区范围。根据谁有螺、谁去灭的精神,将灭螺任务落实到生产队。经过一系列的综合性灭螺措施后,徐石大队的螺情有了很大的下降。昆山县陆桥公社新生大队的各个生产队都将灭螺工作纳入兴修农田水利工程计划。群众普遍反映说,结合兴修水利消灭钉螺,动手早、花工少、进度快、质量好,一举两得。江都县有河泥可积的生产队。边挖泥边灭螺,无河泥可积的则划出部分人力,专线作战。在灭螺中,参加灭螺的社员记义务工,义务工的多寡按工分定额比例负担,完成义务工的多劳多得。统一纳入分配。武进县孟城公社事先明确灭螺的规格要求和劳动报酬,社员灭螺与劳动生产同工同酬,凡是结合生产和兴修水利灭螺的,统一记生产工或义务工,如专门灭螺的记灭螺工。孟城一队叶林生队长说:“以前灭螺是马马虎虎的,因为灭螺是全大队统一调动劳力,不是我们耕作范围地区的钉螺也要我们去灭,同时灭螺工分还要我们队里出,实在是不合理,但不去灭大队又要批评,我们只好派一些劳力不强的‘三老’去灭螺,因此钉螺年年灭不光,质量不好。”自从灭螺任务落实到队,贯彻了谁受益、谁灭螺、谁负担的合理政策,对灭螺就重视了,如该队当年共查出钉螺面积8828平方米,经过复查,没有发现一只活螺,基本达到消灭钉螺的目的。

(三)积极开展治疗工作

1961年冬季。各地在治疗工作中根据农村新的形势和特点采取了新的做法。在昆山县,卫生部门组织力量,深入生产队,采取问病史、查体格、检验大便三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摸底,边调查、边落实治疗对象。然后,根据早晚期兼治,尽先治疗有症状病人的精神,及时组织县人民医院、血防站、各公社卫生院和联合诊所医务人员,编成35个治疗小组,深入农村,划片包干。分期分批地治疗一批病人。如蓬阆公社在9天中集中治疗341个病人;巴城公社以生产队设立治疗组,开展巡回治疗;对一些确有家务牵累的病人,医务人员就主动上门治疗。在治疗中,对整、半劳力,作了统一安排。分期治疗,既照顾到生产,又便于管理病人。在治疗地区,当地党组织都选派一定人员,管理病人生活,使病人在治疗期间吃得好、睡得好。

东台县共组织了16个治疗组,分别在许河等12个公社治疗300多个病人。在治疗中。分别对象确定治疗形式和治疗方法,在病人较多的大队,采取小型集中的治疗形式,在病人少的地区,采取分散巡回和门诊治疗;医务人员深入到户进行体格检查,而后根据体质条件。分别采用3天、7天和20天以及中西医综合等4种疗法治病,不仅有利群众,便利生产,而且保证了治疗安全,提高了质量。该县新街公社方塘大队的治疗工作,由于支部重视,思想发动做得深透,治疗形式适合群众要求,全大队63个血吸虫病人,除5名不合治疗条件外。其余58个病人全部进行了治疗。

(四)重新抓预防工作

在“”时期,江苏省各地普遍抓治疗和灭螺,而对粪便管理、水源管理和个人防护工作重视不够。血防工作调整开始后,江苏省强调“预防为主”,重新抓粪便管理工作,重新重视管理水源和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1961年,苏州专区派出工作组到吴县浦庄公社对粪便管理情况作了一次调查。“”后,浦庄公社粪便管理工作放松了,主要原因是公私用肥矛盾、突击用肥和发酵时间的矛盾未解决,粪便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去。生产队干部便深入下去和社员一起商量,认真研究改进。为了防止粪便散失,鼓励社员积肥的积极性,粪肥由社员自己管理,生产队用肥坚决贯彻“按质论价,付给报酬”的原则,以担计数,现金收购。为了解决公私用肥矛盾,生产队对成人多的户适当多购,小孩多的户少购;在生产队大、田生产需肥量多的时候多购。需肥量少的时候少购,并规定每年每户有基本售肥定额,出售粪肥如超过定额,则给予奖励。在卫生管理上也根据社员意见,分两步管起来。第一步要求做到粪便不散失、不污染水源;第二步要求做到无害化。浦庄公社把沿河和离厨房近的粪缸搬远些,搭上棚或加好盖;马桶不在河里洗,并建立队与队、户与户相互监督制度。巩固粪便管理成果。为了使粪便管理工作在生产、生活中扎根,生产队在采取以上措施后,还组织了一批骨干,深入细致地向群众进行粪便管理重要性的教育。提高了群众管理粪便的自觉性。这个队应搬的粪缸已全部搬迁。马桶也没有人在河里洗了,家禽家畜的粪也做到勤出、勤积、勤打扫。环境卫生面貌也大为改观。

江苏省不仅推广了苏州专区吴县浦庄公社的经验,而且要求各地从当地条件出发,采取可能做到的办法,建

立切实可行的制度,逐步地把人、畜粪便管理起来。昆山县茜灯公社新建大队在粪便管理中贯彻了粪便归己、按质论价、定额交货、超额奖励的政策。新建大队规定,年龄在7岁以内不作定量。7至15岁一年定6担,16岁以上定12担,2/3按质论价交集体使用,1/3由社员自己使用。超额部分适当提高价格给予奖励,任务以内每担3角,超额部分每担4角,这样群众积极性就提高了,也珍惜粪肥。如三队1962年交生产队大粪180担,1963年1至8月就交了500担。比1962年多交了320担。

高邮县湖滨公社(原新民乡)是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的高发地区。1956年,武安乡7个生产队3098人上滩割草,其中有381人感染。1960年至1962年,湖滨公社由于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1960年上滩割草1475人,其中无急性感染;1961年上滩割草2027人。其中无急性感染;1962年上滩割草2162人,虽然忽视了儿童防护,也仅14人被急性感染。

国民经济的调整精选篇4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探讨了国民经济数据的季节性影响,指出季节调整后的序列所具有的优点,然后分析了国际上流行的几种季节调整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一方面要进行季节调整方法的研究,另一方面也要开展国民经济数据的季节调整。

目前,我国公布的宏观经济时间序列都是实际数据,没有经过季节调整,在讨论、分析和研究时使用同比法,这与国际主流统计方法不一致。因此,我国有必要应用季节调整方法对经济序列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反映经济发展趋势,同时也跟国际数据具有可比性。

经济数据的季节性影响

可以把经济时间序列看成一些成分的组合。一般地,经济时间序列包括趋势循环成分、季节性成分、不规则成分和历法效应四个部分。

季节性成分是指时间序列围绕趋势循环年复一年地重复出现的一种有规律的波动,这种波动称为季节性波动。产生季节性波动的主要原因是气候变化,如寒冷的冬季使建筑业和农业生产减少、取暖燃油消费增加、外出旅游人数减少,这种影响会产生连锁反应。此外,一些固定的节假日,如国际劳动节、圣诞节、各个国家的国庆节,对商品零售额有一定影响,包含这些节假日的月份其商品零售额往往会高于其它月份。

经济时间序列月度(季度)数据是由每日的经济活动构成的,因此,其值可能受月份的星期结构、月份长度、移动假日等的影响,这些影响有时难以被季节成分吸收,被称为历法效应。月份的星期结构是指本月所含星期一至星期日的天数,一般地,这些天数对不同月份是不同的。不同月份长度对月度国民生产总值影响较大。由于月份长度的影响主要由每月中的工作天数决定,因此把这种影响归为交易日效应。同时二月份长度随年变化,可以单独考虑其影响,即闰年效应。移动假日主要指美国的复活节、感恩节和劳动节,还可以包括其它不固定日子的节日。移动假日前夕、期间和过后,人们的经济活动会发生较大变化,这种变化称为假日效应。

不固定日子节日为了提高不同月度或季度之间数据的可比性,进行季节调整是一种可取的方法。季节调整就是把原始序列中存在的季节性成分、历法效应剔除掉。季节调整后的序列只包含趋势和不规则成分,它有两个优点:可以及时反映经济的瞬间变化,反映经济变化的转折点,这对经济分析很有价值,能够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们制定决策提供比较科学的依据;能够发现序列的长期运动特点,从而进行规律探索,以预测未来基本变化趋势。

季节调整方法

美国普查局Shiskin等人首先于1965年开发的X-11方法,后来逐步形成标准X-11方法,其思想是用滑动平均来估计趋势成分和季节成分。1980年,加拿大统计局在X-11方法基础上开发了X-11-ARIMA;1998年,美国普查局在X-11-ARIMA基础上开发了X-12-ARIMA。

季节调整方法中,除X-11家族外,比较流行的方法还有SABL和TRAMO/SEATS,其中能够与X-11家族媲美的是TRAMO/SEATS季节调整方法。TRAMO/SEATS是TRAMO和SEATS这两个过程的组合,TRAMO是具有ARIMA噪声、缺省观测值和异常值的时间序列回归技术,而SEATS是ARIMA时间序列中的信号提取技术。TRAMO/SEATS方法首先用TRAMO过程对时间序列进行预调整,然后将结果传给SEATS过程获得各种成分估计。TRAMO/SEATS与X-12-ARIMA存在较大差别,因而季节调整结果也稍有不同。Findley and Hood比较了这两种方法,得出结论认为X-12-ARIMA在许多地方(如调整效果控制、异常值处理、季节模式识别等)要优于TRAMO/SEATS。

美国普查局于2008年推出了X-13A-S季节调整程序。此程序包含X-12-ARIMA的所有功能,同时融合了TRAMO/SEATS的优点。

国民经济的调整精选篇5

[摘要] 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意味着中国将从对外商品输出为主转变为资本输出为主。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中国大量输出人民币,中国国际收支将从双顺差到基本平衡,再转化为逆差,在国际收支结构的变化中,中国需要保持经常项目的顺差,因为经常项目顺差是一国竞争力和货币价值的基石,中国应该选择资本项目逆差。国际收支结构的变化会引起中国进出口政策,金融市场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人民币国际化将推动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向注重国内需求。

[中图分类号]F8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7-0020-08

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意味着中国将从对外商品输出为主转变为资本输出为主。在这个过程中,中国需要大量输出人民币。人民币是货币,货币作为国际货币,需要具有国内外私人和官方提供交易结算、投资媒介和记账单位等功能,本质上意味着非居民的资产负债表上广泛地持有该货币的头寸。这必定会导致国际收支赤字,否则无法向世界其他国家供应清算和储备货币。具体来说,逆差将成为常态。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会面临提供国际流动性义务与本币汇率稳定之间的权衡,在国际收支总体长期逆差的情况下,全球市场的规模(即经济边界)和国家层面(即政治版图)之间的差异在货币制度上存在矛盾,即本国利益和全球货币需求之间存在冲突,这就是特里芬难题。

人民币国际化不是国际收支结构的变化的唯一目的。国际收支平衡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即使没有人民币国际化,中国的国际收支也需要调整。人民币的国际化中需要中国的国际收支从双顺差走向基本平衡,然后再迈向逆差,所以可以说,国际收支结构的变化既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人民币国际化无法逾越的阶段。

目前,美国经济萧条,失业率高企,美国宽松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以及美元的价值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欧洲债务危机四伏,日本经济一蹶不振。全球金融危机以及连锁反应导致国际货币体系面临变革的强烈需求,而中国经济正处于上升阶段,人民币在升值的通道中还将持续一段时间,人民币逐步成为各贸易伙伴愿意接受的货币,因此目前正是人民币走出去的绝佳时机。

中国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已经持续了很多年。从国际收支顺差到基本平衡,再转化为长期逆差,是采取国际收支总体逆差的方式?还是在结构上选择贸易项下逆差或是资本项下逆差?在长期逆差的情况下如何解决特里芬难题?这些变化对中国意味着什么?国际收支结构变化的背后是金融市场的开放、中国进出口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在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中国经济将在全球进行延伸和布局,意味着中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将发生重大转变,这需要有明确的战略定位和路线图。本文关注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国际收支结构的变化和选择,以及由此对中国经济结构所带来的影响。

一、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特点

目前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最突出的特点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不仅规模大,而且双顺差的态势有增无减。像中国这样连续15年基本保持“双顺差”,而且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还将持续的国家较为少见。在历史上只有几个经济体能够保持双顺差状态超过10年。

根据宏观经济学理论,一国收入一投资+消费+进出口差额,即进出口差额一(收入一消费)一投资一储蓄一投资一净储蓄,这里的进出口也包括了服务,也就是经常项目的余额。由此看来经常项目顺差是储蓄大于投资的结果。

国际收支平衡表有一个基本的等式,即经常项目的余额(CA)、资本和金融项目的余额(FA)、错误与遗漏(EO)以及外汇储备的变动(ARES)之和必须是0。

在没有官方干预的情况下(ARES为O≥,假设EO=0,这样国际收支的均衡条件为:CA一一FA

这个式子说明在中央银行不干预外汇市场的国家,经常账户顺差必须与资本和金融项目的逆差的规模相匹配,反过来也一样。也就是说,作为均衡,经常项目余额/GDP与资本和金融项目余额/GDP应该落在坐标轴上45度线附近。选取了主要发达国家(G7)和一些新兴经济体按GDP规模的国际收支余额的情况,可以看出,按经济规模发达国家的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的余额方向相反,数额基本匹配。但是新兴市场的中国和俄罗斯是个例外。

理论上来说,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是最佳状态。在经常项目平衡时,如果一个国家的资本项目是顺差,这时资本项目顺差等于所增加的外汇储备(以购买美国国库券等的外国资产为表现形式),而外汇储备增加则意味着本国资本的输出。

“双顺差”并不是一种理想的国际收支格局。王梓(2006)认为,双顺差将会降低所在国的福利。因为一般情况下,新兴市场国内投资回报率高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国库券收益率。在经常项目顺差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大量引入外商直接投资(FDI),除非外国所有权同技术的引入不可分割,同外商直接投资(FDI)成功转化为相应贸易逆差的情况相比,FDI未能转化为相应经常项目逆差(贸易逆差)将导致国民福利减少。

1.经常项目。

国民经济的调整精选篇6

关键词:国民经济调整;1949-1984;研究综述

由于三次国民经济调整对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如对当时的就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因此它受到了很多学者的关注,所以成果颇丰。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学术论文占绝大多数,相关的专著较少,而且学者们讨论和关注的焦点比较集中。主要包括建国初期对工商业的合理调整、国民经济调整的原因、调整的开始与结束时间等。郭政平在《建国初期工商业的合理调整》一文中指出调整工商业的重要意义。韩慈在《1960年初国民经济调整研究》一文中首先分析了60年代党的决策模式,随之系统地分析了国民经济调整的背景,调整的过程等,最终寻求经验及教训。刘友于在其《60年代国民经济调整综述》一文中系统的对建国以来第二次国民经济调整做了系统的研究,总结了各学者的研究成果。张素华对各学者关于此次调整做了述评,她认为研究的不足是1963-1965这三年的国民经济继续调整研究欠缺。兼长青在其研究中认为当时的重要举措“精简城市人口”对经济调整产生了重大影响,当然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当时的经济比例失调,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困难,所以粮食供应紧张,精简人口无疑给当时经济的调整带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阻碍城市进程等负面的影响。所以说目前学术界,关于国民经济调整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国外学者在国民经济调整的研究成果中也有不少成果,主要散见在一些著作中,如贾斯柏.贝克的《饿鬼―毛时代揭秘》等。

关于三次国民经济调整研究中,劳动力就业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国内研究观点:建国初期,中国被迫参与抗美援朝战争,新的政权还不成熟,当时的经济为此,党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来克服严重的经济困难,实现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如合理调整工商业饱受摧残,市场很不稳定,各项事业百废待举,财力、物力极度紧缺。在这种局势下,只有调整公私关系、劳资关系、产销关系。才能促进了劳动力的就业。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财政紧张的局势下,中央人民政府采取了统一全国财政开支的措施,把收入的主要部分集中到中央,这样既确保了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基础上投资于最紧迫的建设项目,以实现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再加上、城市民主改革,使得劳动人民获得了完全的人身自由。

建国初期,由于受到旧中国留下来的问题,如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结构畸形,资本总量偏枯、官僚资本相对集中并存,城乡之间与区域之间发展极不平衡等问题的影响,中国人民在1949-1952年面临着工业凋敝、农业萎缩、交通瘫痪、贸易阻塞、市场混乱的严峻经济形势,所以当时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再加上1950年又肩负起抗美援朝的负担。所以当时恢复经济的困难程度远远超过新中国成立以后其他任何历史时期。所以研究者对此次国民经济调整有较深入的研究。张红军等学者认为建国初期经济得以恢复的重要经验就是以恢复和发展生产为中心。

20世纪60年代初期的调整,中央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要求重新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领导。国家决定精简城市职工、减少城镇人口。1959年-196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被称为“三年暂时困难时期”。当时为了克服严重的经济困难、恢复国民经济,对工业管理体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调整、改进了国家、地方和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促进了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恢复和建立。还将很多城镇人口精简到了农村,可以说他们以个人利益的牺牲换来了共和国经济的复苏。

对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一个庞大的就业压力急需尽快解决的特别困难时期。姜长青在其研究中,对当时调整的背景、过程以及此次调整与经济恢复的关系做了研究。他认为此次的经济调整与六十年代的有大不同。此次调整是人民在生活已经有改善的前提下进行,所以不容易被察觉。但是却给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这个阶段的调整过程中,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在党和国家一个重要的历史关头召开的一次全会。从此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一心一意搞现代化,发展生产力,是一次最根本的历史性转折。同时在此时期也讨论了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它的实践意义是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调整,1979年中央工作会议制定了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这一讨论从基本经济规律的高度提高了大家对调整的认识,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调整。此次调整分为了两个过程,1979-1980为第一阶段,此次调整重点在农轻重的比例关系上以及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上。第二阶段是1981年,此次主要是在基建规模上、财政收支上以及稳定经济局势几个方面为主。当时又由于一些特殊情况,延迟到了1983年。所以建国以来第三次国民经济调整第二阶段为1981-1983年。建国以来的三次国民经济调整在不同的背景下进行,但是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均产生着深远的影响。(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经济史研究所)

参考文献:

[1]郭政平.建国初期工商业的合理调整[J].教学与研究,1983(03).

[2]王留玉.建国初期党领导经济建设的实践及其启示[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8(S1).

[3]柳森.1961年-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研究述评[J].北京党史,2010(01).

[4]张素华.第一次国民经济调整研究述评[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8(01).

[5]姜长青.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经济调整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06.

[6]孙志岩.经济调整背景下农民非农就业问题探析[J].南方农村,2012(06).

[7]姜长青.20世纪60年代初期精简城镇人口对中国经济影响探析[J].古今农业,2011(03).

国民经济的调整精选篇7

关键词: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逻辑关系

一 、民法通则第二条的基本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条是关于民法的调整范围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此条强调的是"民法"的调整范围,而不仅仅指本法(《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民法是指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所有的民事法律,比如《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是指这些主体之间地位平等,以平等关系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相互领导和服从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里的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间的财产所有、财产交换、流转、财产继承等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学需要一个表示民法调整对象的范畴,《民法通则》称这一范畴为民事关系;民法学需要一个表示民法调整结果的范畴,这一范畴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同一个社会关系。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法通则》第二条中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民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同等性。

二、负面影响的评价

在《民法通则》宣布后,关于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仍然存在争议,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对象涵盖了一切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个调整对象过宽,那么,无疑不平等主体的关系由经济法所调整,这就误导了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经济关系,但不是纵向经济关系都是由经济法能够调整的,它也可由民法调整的,如国家对企业的关系,企业对员工的关系等。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而不能调整不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而不能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把一些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当作民法调整对象来看待,夸大了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这是不妥当的。相反,把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不平等的经济关系归入民法范畴,也同样是错误的。

从经济法的调节论角度看,经济法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存在着密切联系和某些交叉。特别表现在国家直接投资经营这领域内。当国家投资开办和经营国有企业时,国家既是经济调节主体,又是投资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从基本性质上说,国家直接投资目的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生的是一种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主要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范畴。从投资经营活动上来说,国家又是以一种普通平等主体的身份出现,主要是适用民法等有关规定。

三、失误及原因分析

从逻辑关系上看,《民法通则》第二条的民法调整对象假设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民法调整, 那么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法就不能调整, 但是公民由于种种原因生来就不平等; 法人也由于规模、实力的差别存在不平等, 所以, 《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这种逻辑关系错误主要由两个方面:首先,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关系中的一种。这正如"白马非马"这个逻辑问题,"马" 指的是马的形态,"白马"指的是马的颜色,而形态不等于颜色,所以白马不是马。这在逻辑学上是一个典型的偷换概念的例子。把"白马"和"马"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用在了一个问题里来进行论证,并作为同等意义上的概念来分析。在哲学上,这是把事物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混淆了。

其次,形式逻辑错误是由辩证逻辑引起的。《民法通则》第二条的立法解释中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这一概念过于宽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概念的两个方面是外延和内涵,外延是指概念包含事物的范围大小,内涵是指概念的含义、性质。该条立法解释中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包含对象的范围过于宽泛,从而导致概念的含义的理解出现了矛盾。透过现象看本质,对于立法者必须根据中国现实的国情出发,中国现在搞的是市场经济,它还是重要依靠中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和丰富的自然资源,同时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获取规模经济效益。这种政府依靠统御市场而进行层层寻租的体制,企业等寻求经济收益如利润最大化机会或政府寻求政治收益如政治局势稳定或政治关系牢固最大化机会的行为或过程,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上是有效率的,因而中国过去30多年的经济增长可以被认作为是吃我们政府引入市场经济的分配利润的一个结果。②但是,等这种引入市场机制所引发的经济增长的分配利润给吃尽了,我们现行的体制就不能支撑未来中国的经济增长了,这也可能正在逐渐变成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的障碍。政府在深化市场化改革,建立市场经济运行的法治和民主制度的同时,立法机关也需要依据现实中国从而制定配合适宜的法律。

四、结语

正如北大学者杨紫烜所言:"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而并不要求经济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均等或大致均等。"③

我们可以利用"配合适宜"的限制语来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前面的定语进行修饰。因此,对于这种逻辑关系错误的情况可以进行这样处理,即增加调整方法的区别因素。

"平等主体"的限定不应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属性的描述, 而应该是对民法的调整方法的描述。平等是民法的至少一种调整方法, 它面临不平等关系的现实, 力图通过自己的作用把它们转化为平等的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解释为平等的财产关系和平等的人身关系,"平等"二字加到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前, 即不论上述主体平等与否, 只要它们间有属于平等范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就由民法调整, 否则不由民法调整, 恰当地指明了对象, 限定了范围。

注释:

①李锡鹤.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本质[N].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1).

②韦森.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实质的理解[M/OL].财经网,(2011-5-5)[2011-12-24]..

③杨紫烜.国家协调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61-362.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2.

[2] 李锡鹤.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本质[N].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1).

[3]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24.

[4]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3-44.

国民经济的调整精选篇8

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法突破各种困难和障碍,发展的越来越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而言也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最近几年中,学术界又出现了这样的一些认识,就是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归属于行政法,或者认为它仅仅是民法、商法中的一部分,而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很容易被混淆。下面就针对这样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的相关概念

法律部门对其进行划分,重点就在于各种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以及所采取的调整方法。在此基础上,要区分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就需要深入地分析和研究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各自所调整的对象以及所采取的调整方法。

(一)民法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总称

它同时对两种关系进行调整,一种是财产关系;一种是人身关系。但是站在总体角度上分析,它重点是对财产关系进行调整,也就是人们在占有、使用、交换、分配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不过,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其实并不都是通过民法这一个法律部门进行调整的,还是需要通过行政法、财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共同进行调整。民法仅仅对其中基于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进行调整,或者说只是对横向的财产关系进行调整,也就是价值规律还属于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那一部分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交换关系是其主要包含的内容,除此之外,财产继承关系也是其调整的对象。

(二)经济法是对经济管理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总称

它主要对国家经济生活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的纵向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换言之,就是形成于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也就是纵向的经济关系。例如,管理和被管理、监督和被监督、指令和服从指令等方面的经济关系。

(三)行政法是国家制定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对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之间以及这些机关在行政管理职能活动中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财产关系也是其中所包含的调整对象之一。行政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完全是通过命令、管理、监督等行政方法实施相应调整的,也属于纵向的经济关系,例如,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通过命令的形式将某些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调拨给其他机关、企业、事业使用。

二、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的起源及特点

中国是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近代民法都起源于古罗马法。民法中的大部分制度是从罗马私法演变而来。古代法中,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重刑轻民,而罗马法则是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典刑的民事法律,是民法得以发展、壮大的基础。

“行政”一词最早出现在顾炎武的《日名录》中,将前人的政事统称为“用人行政”。而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行政”一词来源于日本,日本为制订“明治”,曾派人到各国考察学习。我国是将日本字形相同的“行政”两字引入中国,演变为今天的行政法而得以实用。

《谢尔曼法》是经济法的最早表现形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微观经济日渐放开,政府职能也不断转变,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其他国家一样,都是随着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计划的管理而逐步形成的,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得以完善。在继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充分发展之后,经济法也自然“分娩”了。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现表明,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是民商法,民商法在逐步发展过程中,经济法才得以显现,如果没有民商法的发展,就不可能会有经济法的出现,经济法是民商法的一部分,之后才独立于民商法的。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则进一步促进经济法的发展,行政法的调整手段是经济法微观管理和宏观调控手段的重要来源。

三、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刚刚出现不久的部门法,与有着较长发展历程的民商法、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不仅存在交叉牵连,而且也存在特定独立的区别。

(一)利益本位的区别

这个区别是它们之间存在的本质性区别,以下各种区别其实都属于本质区别的各种体现。民商法的利益本位是个体利益。而公民、法人、其他各种组织都是个体中所包含的内容。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合同自由、人格平等、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则都可以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和基本依据。民商法主要就是在规范个体合理合法参与民商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这种前提下,使自身的民商权利得到充分地保护。行政法的利益本位主要针对国家而言,通常情况,都是国家通过行政法使行政权的行使更加规范。在市场经济中,行政法在对国家管理秩序进行维护的基础上,结合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一是授予行政权,适当合理地干预市场经济,二是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规范,控制和监督行政权。而经济法的利益本位则是针对社会利益而言。

针对法律的本位,因为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利益也显得更加重要。不断提高的社会利益使整个法律体系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和冲击。在此基础上,有一部分民法学者提出了“民法的现代模式”,认为其可以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具体的人格;第二,私人所有权的社会制约;第三,受规制的竞争;第四,社会责任。这几种表现都是正确的,这样的话,“社会利益”的提升对于民商法的重大影响就会得到全面地体现。但是,也提出了民法的“社会本位”观点,认为其可以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契约自由的限制;第二,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第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采用。

(二)调整对象的区别及联系

1.民商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联系

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也就是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定的经济关系。从中可以发现,不管是民商法,还是经济法,它们的调整对象都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从前文中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来分析,经济法主要在弥补民法调整经济关系缺陷的基础上,形成和产生,在此基础上,这两者都是以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为重要使命。

2.民商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区别

第一,调整对象上的差异。尽管民商法和经济法都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两者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是民商法进行调整的经济关系,换言之,就是横向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互利有偿的,民法对其调整的目的就是对市场交易中经济主体的正当权益进行维护。而国家在干预国民经济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带有管理和隶属性质的经济关系则是经济法进行调整的经济关系,换言之,就是纵向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通常都具有全局性和整体性,经济法对其进行调整的目的在于对宏观经济良好运行的保障,从而使市场主体有一个有序的参与竞争的环境。

第二,调整方法上的差异。民商法是私法,所以,其权利本位或者个人本位属性是较为突显的,民商法主要针对各种调整方式,合理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国家杜宇私法主体之间的法律通常是不会有任何干预的。但是,因为民商法所采取的调整方法在对个人权利过分强调的同时,不能对社会整体利益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经济法采用的调整方法也与民商法不同,也就是加强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宏观调控,运用税收、价格、计划、信贷、利率等手段融入到经济生活中,使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得以控制。

(三)规范权利,管理目的以及管理原则的区别

1.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规范权利上的差异

经济法规范的是国家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而经济行政法规范的是经济行政权对行政相对方经济行为的干预。我国宪法对此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依法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权,该法就是经济法,该权就是。《宪法》第3章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该条明确规定了政府(狭义的)掌握的权力是行政权。和经济行政权有本质区别。

2.经济法和行政法在管理目的上的差异

经济法的目的就是国家通过对公平的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及对处于被管理、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及调控,形成社会经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关系,既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保障国家的发展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而拟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够得以实现。

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以维护政治治安和社会秩序。行政管理具有强大的保障功能,不仅是保障各级行政机关能够有效行使行政权,为行政活动提供依据、确立标准、指明方向,防止其行政权利的滥用,避免受到非法侵害;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保障社会公益的实现,保障行政服务于民的职能得以实现,以维护政治治安和社会秩序。

3.经济法和行政法在管理原则上的差异

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遵循的原则、环绕的中心和体现的灵魂。行政管理是命令服从的原则,而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4.经济法和行政法在侧重角度上的差异

国民经济的调整精选篇9

【关键词】经济法 调整对象 独立性

一、从调整对象看经济法的独立性

法律之调整对象就是社会关系,一国之法律体系及法律部门归根结底是由该国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及内容决定的,因此,法律部门划分之客观基础是在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社会关系。从当今各国法律体系来看,通常是对法律规范进行若干分类,分类的标准主要是根据法律对象的不同,从而将一国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独立法律部门。因此,每个独立法律部门就必需有其特定调整对象,因这些特定的调整对象有其特殊性,为了更好地进行调整,各部门法律需要采用不同种类的调整手段或方式。也就是说,只有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才存在独立的法律部门。所以,划分法律部门之标准应该是看其是否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因此,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问题,关键是看经济法有没有自身特定之调整对象。有关这一点,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经济法调整对象作了深入探讨。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可界定为四类:市场运行关系;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涉外经济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包含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及经济管理关系三类;另还有学者则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分为市场管理关系、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四类。

二、从与民商法的关系看经济法的独立性

(1)经济法与民商法在职能上互为补充。民商法属于市场经济常态的法律,它大多是通过其任意性,体现出“无形之手”的要求,强调“市场机制的内部化”,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同时也少有强制性规范范畴,导向市场主体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而经济法是市场经济非常态的法律,它多是通过强行性规范,强调“市场机制的外在化”,提供具有干预性、宏观性、整体性、政策性、公法性的规则,以解决市场失灵,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市场经济的原理,市场时时在进行着自我调节,市场在失灵的时候市场经济本身首先是会采取自身的自我调节方式进行调整,调整无法达到效果时,则国家会对市场进行干预调整,即市场首先采用民商法调节,其次才是采用经济法来加以调节。

(2)经济法与民商法调整范围具有交叉重合之处。民商法和经济法在调整范围上会有交叉重合,是因为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基本覆盖了整个社会。民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从经济学上看,此类关系属微观经济范畴,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微观经济关系,亦包括一国宏观经济关系。

(3)经济法与民商法价值取向基本相同。从民商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民商法有转向社会化与公法化的趋势,而经济法亦正是以社会化为其价值取向,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已逐渐趋同。但是,由于民商法理念具有限制性,所以不论民商法本身达到怎样的社会化程度,也只是能够保证各个体不损害其他个体的利益。而民商法在此方面的不足却正好可以用社会化的经济法来弥补。

如以上所述的理由,故而导致了不少学者并不认同经济法之独立性。但如换一角度思考,视这些内容为经济法对民商法之补充,这正说明了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并从另一方面论证经济法应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之必要性。

而从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经济法和民商法不仅仅存在着联系,亦存在着一定区别,主要有如下几点:

(1)意思自治之区别。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即所有行为必须为其个人行为,每个人可自由地选择自身作为或不作为,并不受任何外部强制力干涉到个人的意志与行为,而经济法却是限制着意思自治,即它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作为前提,社会公共利益大于个人的利益。

(2)市场主体的保护不同。民商法强调一切主体平等,但是经济法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并对弱势群体是有所侧重的,与民商法中所强调的平等是有所差异的。

(3)目标内容。民商法所重视的主要是有关经济的目标,但经济法却不仅仅着重于经济的目标,且社会目标亦是经济法所重视的目标之一。

(4)国际性的比较。民商法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是可直接拿来借鉴或者直接运用,但是因各个国家经济生活存在差异,经济法又是与各国经济的政策是紧密相连的。经济法与民商法最大的不同在于体现的理念不同:前者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强调个人利益。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所假设的人性标准明显高于民商法,它则是具有高尚情操的“君子”。可见,经济法与民商法理念的不同亦是两者的重要区别之一。

三、从与行政法的关系看经济法的独立性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方法

从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来看,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运用行政方法、刑事方法、民事方法、对市场进行全面干预和监控。在以上方法中,民事方法具有被动性、滞后性、补偿性,其限制着经济法之目的与宗旨的实现,而刑事方法则是作为最后的调控手段,其具有严厉性,故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否则会对市场经济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唯有行政方法是既适应经济法的目的与宗旨又能维持调整的适当性的调整手段。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的任务

经济法的主要任务就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力,调整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避免市场经济的不完全竞争、外部性等市场失灵的问题,以及重新分配社会财富以求经济公平。在此过程中基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国家经济决策机关的地位、职能及其与相对人的关系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两者也存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三)两者的管理职能

从国家调整市场经济的角度看,行政法主要通过程序法的规范实现政府的管理职能,而经济法主要通过实体法的规范实现政府的管理职能。相对于通过程序法干预一国市场经济的行政法,经济法会对行政机关授予行政权力,并规定着市场的参加者在经济上实体的权利义务。

国民经济的调整精选篇10

    20世纪全球范围内兴起的经济法,既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也是一种适应时代需要,应运而生的法律思潮。我国党和政府坚决推行改革开放政策,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经济法制的重要性早已为各界一致认可。经济法这一概念在我国自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形成时问世,已有20多年的历史,不仅得到社会承认,立法机关在1986年也正式予以认可。但是,人们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还缺乏深刻、正确的理解,常常将其与民法,甚至是行政法相混淆。本文就此提出“二次调整”的概念,并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调整范围以及调整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述,并与民法、行政法进行比较,希望对经济法概念和本质的认识有所助益。

    为了论述的准确和方便,首先明确几个概念:第一,“经济法”是指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此处的“经济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以及财产关系以外的关系,其活动的主体主要指经济社会组织和国家。第二,“二次调整”是指对经济基础性环境出现的问题进行的调整,它相对于“一次调整”而言。“一次调整”指民事法律规范的基础性调整。

    无庸置疑的是经济法从其名称就能肯定它是对经济活动及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但是,之所以对其加以限制——“二次调整”,就在于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所调整的并不是所有的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而是对民法调整的基础性经济环境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的再调整。何以民法调整的为“一次”而经济法所调整的就是“二次”呢?这要从二者的产生谈起。

    在罗马共和国末期和罗马帝国时期,不同民族间的商业交往体现了客观规律的要求,使得商品关系内在的平等要求在社会上充分显现,平等主体的经济关系和平等观念高度发展,从而产生了以平等和衡平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极少偏见而能符合价值规律要求的司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万民法”。在此基础上,被后世称为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亚努斯提出了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理论,盖尤斯及当时的其他一些法学家撰写了《法学阶梯》,从而奠定了民法的基本体系和内容。19世纪欧洲大陆掀起了编纂法典和民法典的热潮,以《拿破仑民法典》为标志,民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正式诞生。

    然而,无论是法国起初的五法典,还是近代日本、中国由此派生的“六法”部门,都无“经济法”一说。尽管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自古就有,即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也不例外,但是,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由启蒙思想家奠定的经典理念强调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井水不犯河水”,国家若侵犯市民社会之私事的话,人民就有权起来造它的反。在此情况下,所谓“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这一亚当信条被奉为经济生活的宗旨。民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宗旨和原则得以弘扬,国家调节之手因遭到否定而萎缩不全,因而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社会经济条件。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垄断财团大量吞并、挤垮中小企业,独占或操纵市场,恶化了竞争环境,并致消费者利益受损,自由市场竞争和民主、以及民法所标榜的一系列原则被破坏殆尽。资本主义经济由竞争机制所产生的活力和生机受到压抑和摧残;公共设施的投资减少,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引起了一系列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战争频频。靠市场的力量显然是无法摆脱这种困境的,于是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改变被动的不干预政策,而逐步加强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20世纪30年代经济学上盛行的“凯恩斯主义”也从理论上肯定和支持了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国家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干预和参与都是通过法的手段实施的,于是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传统法律迥异的经济性法律、法规——“经济法”。

    由上可知,从经济法正常的产生轨迹看,经济法是在民法基础上产生出来的,是调整民法所无法规范的经济活动与经济规范,商品经济同样是经济法的经济基础。由经济性的社会本位性,我们可以得出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状态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应该说为国家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之孕育、发展准备了良好的条件。然而,始自俄国十月革命的实践社会主义,经济上建立了计划经济模式,具有浓厚的中央集权和行政性色彩,否认了商品经济这一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法在经济体制及运行中的作用远不及行政指令和行政指挥,无论从经济性法律关系中的民事因素湮没在行政之中,还是从经济体制本身规定以法来约束政府组织及其从事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看,经济法都难以从行政法和国家法中脱颖而出。直到我国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体制的重要性为各界一致认可,我国政府在宏观、微观的经济管理、调控、参与方面的主观能动作用,才逐步建立起我国的经济法部门。

    作为一次调整的民法和二次调整的经济法,其差异是明显的。民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20世纪诞生的新兴法律部门。民法调整的范围是和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相联系的。首先,民法是与“民”联系在一起的,民法从来都是把平等公民之间财产关系作为自己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其次,民法是与“私”联系在一起的,传统的民法被称为“私法”,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调整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法国民法典》从一开始就给财产所有人规定了广泛、充分的权利,并给以切实的法律保护,并且从法典颁布至今,历时170多年,从未作过任何实质性修改。第三,民法是与简单商品生产联系在一起的。由此可见,民法是建立在财产私有基础上,适应简单商品生产的需要,以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权利和与财产权利有关的人身非财产权利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是追求个人本位的维护个人权利之法。

    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是与其调整经济关系的特征密切联系的。首先,经济法是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其主体一方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或者即使不是国家管理者,但仍体现国家意志的主体。其次,经济法是与“组织”联系在一起的。经济法在任何时候也不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再次,经济法是与“干预”联系在一起的,与标榜“契约自由”、“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不同,经济法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追求秩序、效率、公平,体现了社会本位。

    为了更深地体会经济法“二次调整”的内容,我们还要了解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它们是:第一,企业的组织关系,包括企业的市场准入,企业的变更、终止及企业组织内部法定组织机构的设立;第二,市场管理关系,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交易中开展并得到实现,主要由民商法予以调整即可。只有在竞争执法机关采取有关措施或当事人依竞争法发生争议或者某种民事行为或状态为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明显加以强制的情况下,才产生经济法调整的竞争关系,我们称之为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第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主要是运用汇率、货币、预算等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第四,社会保障关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第五,涉外经济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从经济法的起源,与民法的差异以及其调整的范围,调整的方式等方面阐述了经济法是对经济二次调整的法。对此问题有了更深的领悟。日本法学家金泽良雄对此点的阐释更好地总结了这一观点:“经济法是在商品经济下,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的要求而制定的,是为了弥补民法调整所不及的法律状况,即其中包含的与社会私人方面相对的社会公共方面的法”。

    主要参考文献:

    〔1〕潘静成,刘文华 经济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刘瑞复 经济法学原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王遂起 经济法概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谢培栋 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M]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

    〔5〕陶和谦 经济法基础理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6〕[德]罗尔夫·斯特博 苏颖霞,陈少康译 德国经济行政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国民经济的调整精选篇11

    第一,从经济形态的发展历程看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调整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关系。它是商法学研究的起点问题,也是核心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商法的地位和命运。因此,商法理论研究的任务就在于科学地探索并界定商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商品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简单商品经济、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相适应,产生了三种不同性质的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制,即民法、商法和经济法。

    原始社会后期,产生了私有制,出现了简单商品经济的萌芽。到了奴隶社会初期,简单商品经济逐步缓慢发展。商品是商品所有者通过市场交换的产品,这就必然产生了以商品、市场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作为所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法律表现的私法也应运而生并发展起来,其典型便是古代罗马法,即后世所称的民法。民法的个人本位、权利能力平等、契约自由、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等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这种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性质,准确而有效地调整着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确定以后,简单商品经济过渡到自由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这时的商品经济,从交易规模、交易空间、交易时间、交易范围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先作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民法,已经不能适应发展了的商品经济即近代自由市场经济的需要。虽然民法调整领域不断扩大,内容不断更新,但是民法不可能将平等主体间发生的所有财产关系全部纳入自己的调整领域。于是,适应这种以组织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门,即商法便应运而生。如果说,民法调整的是简单商品经济的话,那么,商法则是调整大规模发展条件下充分竞争的近代自由市场经济关系。这一经济关系的性质确定了商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因为民事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即民事主体是为自身的需要而进行商品交换,是“为需而买”;而商事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为了营利,是“为卖而买”。营利主体要营利,必须要求商品交易行为具有简便、敏捷、确定、安全、公平的属性,因此,对营利性主体的营利性行为,必须采用不同于民法的一般原则来调整,即采用一整套特有的与商事行为的特点相适应的商事原则来调整。比如,在商事行为的形式上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商事中,进一步简化交易程序;与交易的公平性相适应,商法遵循交易公平原则,体现了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等原则。上述原则均是商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项制度之中,但在民法中却不能称为基本原则,民法中有的制度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仅仅是个别的规定而非普遍现象。

    由此可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其调整原则的特殊性,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和调整原则的特殊性,决定了民法不能调整商事行为,商法应当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区别于民法。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主要靠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发调节,国家并不干预经济。但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导致了垄断,导致了日益频繁严重的经济危机,造成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破坏。资产阶级国家从此开始运用多种手段干预经济,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便产生了经济法。所以,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必须靠民法、商法和经济法来共同调整。

    我国商法将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所引起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体现了我国商法调整对象的两大特点。其一是商法只调整营利性主体。对非营利性主体,商法不作调整,这是其前提条件。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性主体的非营利行为,营利性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分别由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交换的行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商法调整商事行为的目的,就是要规范商主体的市场交换行为,使之符合市场运行的要求,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则,都是这种导向的具体措施。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商法就是现代市场法。

    总之,商法把营利性主体的营利性行为,作为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并采用与之适应的特殊的调整原则,表明商法区别于其他一切法律部门,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商法应当区别于民法和经济法而独立存在。

    第二,从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中看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过了十多年的探索和试验,终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而市场经济机制有序有效地运行,则要以一整套体系完备、内容合理的交易规则与公平竞争机制为先决条件。加强以商品经济为核心,以人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为基础的民商立法成为人们的普遍主张。但在具体立法模式上,民商法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坚持民商合一;另一种观点坚持民商分立。笔者认为,从民法和商法各自不同的调整对象来看,实行民商分立,更有利于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

    商法和民法都是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法律部门,但是,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以组织(企业)为本位调整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的法律;民法是以个人为本位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商法和民法不同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商法和民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首先,两者价值取向的重心不同。商法价值取向的重心在于维护企业的合法营利;民法价值取向的重心在于社会公众民事权益的维护。其次,两者调整范围不同。商法调整平等的营利性主体,民法调整平等的非营利性主体;商法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民法不仅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而且也调整人身关系。再次,两者的调整手段不同。商法属于私法,当然采用私法调整手段,但是,由于商法所调整的营利行为,不可避免地要与国家管理职能发生联系,必然引起国家对商事行为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干预和控制,因此,商法必须兼顾采用某些公法调整手段,商法从私法的放任主义到干涉主义的过程也证明了这一点特性;而民法是纯粹的私法,完全采用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最后,两者法律规范各有特点,商法规范的内容具有纯粹性,都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而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具有复杂性,既有财产关系,又有人身关系;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为确保商事交易的安全与效率,大多数商事法律规范是技术性规范,而民事法律规范中含有道德因素的伦理性规范占很大的比例;商法规范是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有机融合,而民事法律规范中强制性规范很少;商法规范具有易变性。商法规范的制订和修改较民事法律规范更为频繁;商法规范具有国际性。商事交往没有民族、地区的限制,现代社会通讯先进, 交通发达,国际贸易发展迅猛,需要大量的国际间共同认可并遵循的商事法律规范,因而,在商事领域制定统一规范,要比民事领域更有必要,也更为容易。

    正是因为商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和调整手段,因此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传统民法分离开来,实行民商分立。这也是实行民商合一仅起到形式上的机械合并而不能使二者有机融合的主要原因所在。

    第三,从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中看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政企分开是我国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其立法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我们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导致公法私法不分,过分强调公法,致使以公法的原则取代私法原则。这种立法指导思想完全适应计划经济,但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极不协调。当今,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解决政企不分的痼疾,在立法上就必须划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明确经济法和商法各自的调整对象,以便在经济关系中充分发挥商法和经济法各自的作用。

    经济法是以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在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具有突出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杠杆之一,属于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体现公法原则,其调整手段必然是公法性的。而商法虽然有公法化的现象,但其基本属性还是私法,体现私法原则,主要采用意思自治私法调整手段,所以,经济法和商法两者各自不同的调整对象决定了两者性质不同,两者的调整手段也不相同。

    在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这种转变必然引起我国经济法调整范围的缩小和商法调整范围的扩大。在微观经济关系方面,国家对市场经济主体及其行为的管理方式,由原来的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角色由原来的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身份向单一角色转换,国家通过制定和完善商事立法,赋予市场主体独立的经营主体地位,维护其经营自主权,规范市场竞争的规则,保障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发展市场经济,提高了商法的地位,扩大了商法的调整范围。但是,我们不能随之产生轻视或否认经济法作用的思想倾向,因为商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地位加强了,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弃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而只是管理方式、管理手段发生了变化,由指令性的直接管理方式转变为指导性的间接管理方式,由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因此,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存在,决定着调整这种经济管理关系的经济法存在的必要性。那种认为实行市场经济,经济法不重要甚至可以取消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商法属于私法,它只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属于公法,它侧重于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但对微观经济也有所调整,所以会出现法律调整对象的重合。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也是普遍的现象。

    总之,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保障现代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不可缺少的两种法律保障机制,商法是保障市场调节即“无形之手”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经济法则是保障国家调节即“国家之手”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我国长期以来忽视商法的情况下,尤其需要强调商法,因为强调商法,坚持市场主体权利能力平等,有利于克服政企不分的弊端,有利于企业迅速转换经营机制,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

国民经济的调整精选篇12

关键词:经济法;二次调整;经济关系

20世纪全球范围内兴起的经济法,既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也是一种适应时代需要,应运而生的法律思潮。我国党和政府坚决推行改革开放政策,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经济法制的重要性早已为各界一致认可。经济法这一概念在我国自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形成时问世,已有20多年的历史,不仅得到社会承认,立法机关在1986年也正式予以认可。但是,人们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还缺乏深刻、正确的理解,常常将其>!行政法相混淆。本文就此提出“二次调整”的概念,并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调整范围以及调整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述,并与民法、行政法进行比较,希望对经济法概念和本质的认识有所助益。

为了论述的准确和方便,首先明确几个概念:第一,“经济法”是指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此处的“经济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以及财产关系以外的关系,其活动的主体主要指经济社会组织和国家。第二,“二次调整”是指对经济基础性环境出现的问题进行的调整,它相对于“一次调整”而言。“一次调整”指民事法律规范的基础性调整。

无庸置疑的是经济法从其名称就能肯定它是对经济活动及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但是,之所以对其加以限制——“二次调整”,就在于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所调整的并不是所有的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而是对民法调整的基础性经济环境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的再调整。何以民法调整的为“一次”而经济法所调整的就是“二次”呢?这要从二者的产生谈起。

在罗马共和国末期和罗马帝国时期,不同民族间的商业交往体现了客观规律的要求,使得商品关系内在的平等要求在社会上充分显现,平等主体的经济关系和平等观念高度发展,从而产生了以平等和衡平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极少偏见而能符合价值规律要求的司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万民法”。在此基础上,被后世称为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亚努斯提出了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理论,盖尤斯及当时的其他一些法学家撰写了《法学阶梯》,从而奠定了民法的基本体系和内容。19世纪欧洲大陆掀起了编纂法典和民法典的热潮,以《拿破仑民法典》为标志,民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正式诞生。

然而,无论是法国起初的五法典,还是近代日本、中国由此派生的“六法”部门,都无“经济法”一说。尽管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自古就有,即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也不例外,但是,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由启蒙思想家奠定的经典理念强调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井水不犯河水”,国家若侵犯市民社会之私事的话,人民就有权起来造它的反。在此情况下,所谓“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这一亚当信条被奉为经济生活的宗旨。民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宗旨和原则得以弘扬,国家调节之手因遭到否定而萎缩不全,因而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社会经济条件。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垄断财团大量吞并、挤垮中小企业,独占或操纵市场,恶化了竞争环境,并致消费者利益受损,自由市场竞争和民主、以及民法所标榜的一系列原则被破坏殆尽。资本主义经济由竞争机制所产生的活力和生机受到压抑和摧残;公共设施的投资减少,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引起了一系列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战争频频。靠市场的力量显然是无法摆脱这种困境的,于是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改变被动的不干预政策,而逐步加强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20世纪30年代经济学上盛行的“凯恩斯主义”也从理论上肯定和支持了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国家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干预和参与都是通过法的手段实施的,于是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传统法律迥异的经济性法律、法规——“经济法”。

由上可知,从经济法正常的产生轨迹看,经济法是在民法基础上产生出来的,是调整民法所无法规范的经济活动与经济规范,商品经济同样是经济法的经济基础。由经济性的社会本位性,我们可以得出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状态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应该说为国家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之孕育、发展准备了良好的条件。然而,始自俄国十月革命的实践社会主义,经济上建立了计划经济模式,具有浓厚的中央集权和行政性色彩,否认了商品经济这一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法在经济体制及运行中的作用远不及行政指令和行政指挥,无论从经济性法律关系中的民事因素湮没在行政之中,还是从经济体制本身规定以法来约束政府组织及其从事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看,经济法都难以从行政法和国家法中脱颖而出。直到我国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体制的重要性为各界一致认可,我国政府在宏观、微观的经济管理、调控、参与方面的主观能动作用,才逐步建立起我国的经济法部门。

作为一次调整的民法和二次调整的经济法,其差异是明显的。民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20世纪诞生的新兴法律部门。民法调整的范围是和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相联系的。首先,民法是与“民”联系在一起的,民法从来都是把平等公民之间财产关系作为自己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其次,民法是与“私”联系在一起的,传统的民法被称为“私法”,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调整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法国民法典》从一

开始就给财产所有人规定了广泛、充分的权利,并给以切实的法律保护,并且从法典颁布至今,历时170多年,从未作过任何实质性修改。第三,民法是与简单商品生产联系在一起的。由此可见,民法是建立在财产私有基础上,适应简单商品生产的需要,以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权利和与财产权利有关的人身非财产权利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是追求个人本位的维护个人权利之法。 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是与其调整经济关系的特征密切联系的。首先,经济法是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其主体一方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或者即使不是国家管理者,但仍体现国家意志的主体。其次,经济法是与“组织”联系在一起的。经济法在任何时候也不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再次,经济法是与“干预”联系在一起的,与标榜“契约自由”、“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不同,经济法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追求秩序、效率、公平,体现了社会本位。

为了更深地体会经济法“二次调整”的内容,我们还要了解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它们是:第一,企业的组织关系,包括企业的市场准入,企业的变更、终止及企业组织内部法定组织机构的设立;第二,市场管理关系,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交易中开展并得到实现,主要由民商法予以调整即可。只有在竞争执法机关采取有关措施或当事人依竞争法发生争议或者某种民事行为或状态为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明显加以强制的情况下,才产生经济法调整的竞争关系,我们称之为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第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主要是运用汇率、货币、预算等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第四,社会保障关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第五,涉外经济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从经济法的起源,与民法的差异以及其调整的范围,调整的方式等方面阐述了经济法是对经济二次调整的法。对此问题有了更深的领悟。日本法学家金泽良雄对此点的阐释更好地总结了这一观点:“经济法是在商品经济下,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的要求而制定的,是为了弥补民法调整所不及的法律状况,即其中包含的与社会私人方面相对的社会公共方面的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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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徐杰 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J] 经济法论丛(一) 法律出版社,2000,(3)。

国民经济的调整精选篇13

一、引言

随着社会出现自由竞争不平等、垄断等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需要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对经济机制进行改良等,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地位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部门并列,仅次于宪法。对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整合,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经济法是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在经济法的外部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便是其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公民、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而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下面将从各个角度分别论述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的市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顺利。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发展为法。民法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法和民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的不同日益明显。作为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两者既存在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民法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在调整范围、宗旨和调整方法等方面有不同之处,然而实际上二者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从调整对象上看,两者具有交叉性,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本质上是经济关系,在经济关系调整中与经济法相辅相成。一方面,经济法维护宏观、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而另一方面,民法规范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行为,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由经济法作具体调整。

在法律作用上,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公民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最后,两者互为补充。民法以人为本,其理念是自由主义,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消除个体权利本位对整体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个体私利与社会公利的矛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既是不同的法律,自然也存在差异和个性,且两者的区别是较大的,主要体现在:

1.两者法律属性不同。民法突出个体权利,以个体为本位,强调社会个体权利平等和自由;而经济法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眼于全局和长远的利益。

2.两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只限于公民和法人;经济法主体除公民和法人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其他经济主体。

3.两者的调整目的不同。民法侧重对私人利益的保护,目的是保障经济主体自由基础下的交易成果;而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强调合理配置社会公共资源和公平分配社会财富。

4.两者调整主要内容不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具体来说,民法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体现对个人权利的关照。经济法主要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有显著的服从性、经济法每一条具体原则都以保护社会利益为目标,体现社会整体权益本位,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内部的和谐。

5.两者调整方法不同。民法对违法行为则更多地采用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在民法保护范围内,个人的行为一般不会受限制,不过多对法律行为后果予以保护,尊重市场自由交易规则,由市场主控。而经济法则以行政性手段为主,民事、刑事的调整方法为辅,多带有惩罚性。另外,还有经济法独有的奖励手段等。在经济法领域,若市场交易破坏公共利益的协调,即使交易是经济主体在平等、意愿基础上进行,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强制手段即宏观调控,弥补自由交易状态下的民法的缺陷。

6.两者的责任形式不同。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位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兼有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经济法和民法有着很多的不同点,互不隶属,互为补充。我们更应关注的是他们之间的差异性铸就了他们之间的联系。只有这样,才会发挥两者在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财富分配中相得益彰的作用。

三、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10世纪,欧洲的一些庄园主利用手上聚集的资本进行生产,促使了社会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发展,为商法诞生创造前提条件;11世纪,商人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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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利益,采用通行的商事惯例解决商业纠纷,最终发展为商法,以保护商品交易者的利益为主。

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调整商业行为和活动的作用,并对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作用不可忽视。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商法的外延争议较大。在国外,经济法和其他法的关系主要是商法关系,他们是典型的商业社会,具有较完备的商业法律制度,在我国商法与经济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

法律属性上看,两者都与经济生活联系甚为密切。从法律主体上来说,有些主体,如企业,可以是经济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调整的方法上也有相同的地方,都可以采取行政手段或刑罚手段。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为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具有亲缘性,两者总体上具有一致性、和谐性和互补性,而不是对立的、冲突的和互耗的二元互补体系。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

1.两者的产生原因不同。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的一般性调整而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规模性、集团性商事活动的扬弃和发展,是政府不干预式的产物。而经济法的产生是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国家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控,以纠正整体的不平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不仅对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监督、组织、协调,使个体经济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干预经济生活的视角也在不断调整。经济法是政府对经济干预的产物,

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商法属于私法,以个别经济主体利益为基础,维护主体的私权,调整利益关系;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调整经济管理和维护公平竞争,属于公法;经济法还调整体现一定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兼有私法的特点。

3.两者调整对象不同。商法以营利性主体权益为主,是商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调整的是商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全局,强调公共利益,其调整对象是国家为了履行经济职能,进行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等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商法调整的基本上是横向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则是纵向的。

4.两者调整范畴不同。商法以企业为核心,但仅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企业个体的权利;经济法侧重于调整国家经济生活中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效的关系。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等往往属于经济法范畴调整的企业,而一些完全由市场调节活动,与国家协调无关的企业不属于经济法范畴。

5.两者调整目标不同。商法一般为具体的商主体或是从商行为提供规则,规束行为,保证商主体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立足个别,兼顾一般;经济法从宏观国民经济运行问题出发,旨在保证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立足一般,兼顾个别。

6.两者调整方法不同。商法多采取自律性和非权力性方法;经济法多采取他律性强制方法,即权力性方法。

商法不能代替经济法,经济法也不能代替商法。简单地说,商法是调整组织与商行为的法,经济法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它们亦绝非相互排斥的关系,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个重要法律部门,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共同协调经济关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国民经济的调整精选篇14

    第一,从经济形态的发展历程看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调整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关系。它是商法学研究的起点问题,也是核心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商法的地位和命运。因此,商法理论研究的任务就在于科学地探索并界定商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商品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简单商品经济、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相适应,产生了三种不同性质的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制,即民法、商法和经济法。

    原始社会后期,产生了私有制,出现了简单商品经济的萌芽。到了奴隶社会初期,简单商品经济逐步缓慢发展。商品是商品所有者通过市场交换的产品,这就必然产生了以商品、市场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作为所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法律表现的私法也应运而生并发展起来,其典型便是古代罗马法,即后世所称的民法。民法的个人本位、权利能力平等、契约自由、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等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这种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性质,准确而有效地调整着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确定以后,简单商品经济过渡到自由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这时的商品经济,从交易规模、交易空间、交易时间、交易范围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先作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民法,已经不能适应发展了的商品经济即近代自由市场经济的需要。虽然民法调整领域不断扩大,内容不断更新,但是民法不可能将平等主体间发生的所有财产关系全部纳入自己的调整领域。于是,适应这种以组织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门,即商法便应运而生。如果说,民法调整的是简单商品经济的话,那么,商法则是调整大规模发展条件下充分竞争的近代自由市场经济关系。这一经济关系的性质确定了商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因为民事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即民事主体是为自身的需要而进行商品交换,是“为需而买”;而商事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为了营利,是“为卖而买”。营利主体要营利,必须要求商品交易行为具有简便、敏捷、确定、安全、公平的属性,因此,对营利性主体的营利性行为,必须采用不同于民法的一般原则来调整,即采用一整套特有的与商事行为的特点相适应的商事原则来调整。比如,在商事行为的形式上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商事中,进一步简化交易程序;与交易的公平性相适应,商法遵循交易公平原则,体现了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等原则。上述原则均是商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项制度之中,但在民法中却不能称为基本原则,民法中有的制度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仅仅是个别的规定而非普遍现象。

    由此可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其调整原则的特殊性,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和调整原则的特殊性,决定了民法不能调整商事行为,商法应当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区别于民法。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主要靠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发调节,国家并不干预经济。但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导致了垄断,导致了日益频繁严重的经济危机,造成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破坏。资产阶级国家从此开始运用多种手段干预经济,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便产生了经济法。所以,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必须靠民法、商法和经济法来共同调整。

    我国商法将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所引起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体现了我国商法调整对象的两大特点。其一是商法只调整营利性主体。对非营利性主体,商法不作调整,这是其前提条件。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性主体的非营利行为,营利性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分别由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交换的行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商法调整商事行为的目的,就是要规范商主体的市场交换行为,使之符合市场运行的要求,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则,都是这种导向的具体措施。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商法就是现代市场法。

    总之,商法把营利性主体的营利性行为,作为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并采用与之适应的特殊的调整原则,表明商法区别于其他一切法律部门,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商法应当区别于民法和经济法而独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