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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概述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2-07 14:41:2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消费税的概述,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消费税的概述

篇1

关键词:收入分配 消费税 需求曲线 需求价格弹性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3―0―01

一、问题的提出

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我国的市场经济必须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构建一种新型的收入分配公平关系。

在明确了这个目标的前提下,我们讨论如何去处理收入分配公平这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有很多个切入点,在这里我想从税收的层面分析。在我国的许多税种中,消费税是一种对商品价格具有很好调节总用的税种,我将从该税种出发,以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作为支撑,辅助以数学上的简单推导,最后看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是否具有调节作用。

二、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前者主要是指对所有消费品包括必须品和日用品普遍课税,后者主要是指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如奢侈品等课税。消费税以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因而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消费税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分析

(一)需求价格弹性与需求曲线斜率的关系

如图:设需求曲线在点A处的斜率为α,点A处对应的价格和消费量分别为,。在A点处的需求价格弹性为。

从上式可以得出需求曲线上某一点的点弹性与斜率的绝对值成反比

同理,对于供给弹性与供给曲线的斜率成反比

(二)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消费者和生产者对消费税的负担情况

根据经济学的理论,消费税对消费者征收还是对生产者征收,不影响两者对税费的负担情况,所以不失一般性,我们选择以对消费者征收考虑问题。

如下图,初始均衡点为A,对消费者征税后,需求曲线下移,从移至,与供给曲线相交得新的均衡点B,设需求曲线的斜率的绝对值为α,供给曲线的斜率为β,对消费者征收的消费税为P

显然,为消费者对税收的负担,为生产者对税收的负担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曲线斜率越大,对于消费税的负担越大,再根据斜率与弹性的关系,得出出弹性越小税收负担越大。

(三)消费税对收入分配作用的分析

以正常商品为例,将消费者分成两个群体,一是高收入阶层,二是普通收入阶层,当国家对消费征税时,相当于提高了商品的价格,对于高收入阶层来说,他因为价格上升而放弃该商品消费的数量显然比普通收入阶层的数量少,所以我们可以说高收入阶层的需求价格弹性小,而普通收入阶层需求价格弹性大。

考虑市场上的某一商品,现国家对于征收消费税为P,该商品的生产者的供给曲线的斜率为β,高收入阶层对该商品的需求曲线的斜率的绝对值为,普通收入阶层的需求曲线 斜率的绝对值为。根据弹性与斜率的关系易得

根据上面的结论可知:

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为:

普通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为:

因为,所以,即

所以

结论,对于商品征收消费税,高收入阶层比普通收入阶层支付更多的税费,从收入分配的角度看,征收消费税有助于国家收入分配政策。

四、结束语

收入分配公平是我们社会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如何达到这个目标不只是理论上的分析,更需要实际上的操作。本文只是简单的从从消费税的角度讨论了如何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同时也对其作出相应的理论推导,并最终得出我们所希望看到的结论。当然,就像文章开头所说的,收入分配公平与社会的层层面面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何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我们进一步地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新兴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之作――《经济学原理》[J].系统工程. 2001(02)

[2] 斯蒂格利茨《经济学》第三版[J].中国总会计师.2005(12)

篇2

[关键词]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

1白酒行业背景概述

白酒是历史较为悠久的产业,在纳税成本中占据较高地位,因此颇受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限制。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之外,还要按照从价税率及从量税率相结合的方式缴纳消费税,2006年4月起至今,我国对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的白酒依据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的20%课征消费税,同时每500g征收0.5元的消费税。同时,我国对白酒从生产到最终零售都实施单一环节征税。

2泸州老窖公司简介

1950年3月,公司前身为泸州老窖酒厂,1993年9月20日以募集方式由泸州老窖酒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10月25日,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于1994年5月9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泸州老窖集团除了经营酒的生产、销售,还经营进出口经营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工贸、宾馆、旅游、建材、汽车运输、维修配件、化工原料和曲药的生产销售等。

3泸州老窖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与选择

白酒类商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从价征收和从量征收相结合的消费税征收方式。即白酒消费税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量×定额税率。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是影响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两大因素,对于还未发生的交易业务,纳税筹划可以从以下环节入手。

3.1生产多功能酒饮料

作为消费税纳税最高的白酒产业,泸州老窖于2017年生产出养生白酒来稳固企业在酒行业中的地位,成功开发了滋补大曲、茗酿等10余款健康养生酒品,实现了产品类型全覆盖。这样不仅能够使泸州老窖酒业在同行业中获取竞争优势,被更多消费群体所接受,同时还可以为企业降低高成本的消费税,以此减轻企业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泸州老窖消费税筹划,可以以泸州老窖官网上截取的数据信息为例。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103.95亿元,其中酒类销售收入为101.15亿元,本年的销售量为154120.92t,生产量为160760.38t,库存量为39845.59t,则本月应缴纳消费税为101.15×20%+160760.38×1000×1≈1.618亿元。假设公司将这批白酒的1/3再加工为有利于老年人身体健康的药酒,其使用税率为10%,那么药酒所实现的销售收入为101.15×1/3≈33.72亿元,药酒所对应生产的产量为160760.38×1/3≈53586.8t,其他白酒为67.43亿元,对应的白酒产量为107173.6t,生产成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为33.72×10%=6.743亿元,剩余白酒消费税为14.56亿元。将2017年白酒销售收入及生产量拆分如表1所示,并进行对比分析。,若把2017年白酒产量以2∶1的比例分为白酒和药酒进行生产的话,比全部用于白酒生产节约了3.868亿元。由此可见,在酒品品种的选择方面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

3.2设立子公司独立核算

根据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可知,计税依据越小,企业所负担的应纳税额也越少,因此可以从计税依据方面着手,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来缩小计税依据。以下简称为甲公司。根据白酒行业的纳税实行单一环节缴纳消费税这一特征,泸州老窖以较低的出厂价格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再以较高的价钱售出,那么生产环节就少缴纳一部分消费税,势必会给企业减轻一部分税负。同样,以泸州老窖年报中的数据来分析,2017年实现酒类销售收入为101.15亿元,倘若这101.15亿元的销售收入是直接对外出售产生的,那么所缴纳的消费税如下:10115000000×20%+154120920=2177120920元,现在假设100亿元的价格是先出售给销售公司甲获得的,然后销售公司甲以101.15亿元再对外出售,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在生产销售环节纳税,实行单一环节纳税,那么10000000000×20%+154120920=2154120920元,少缴纳的消费税=2177120920-2154120920=23000000元。由此可见,通过设立单独的销售机构,可以为企业带来0.23亿元的消费税。通过对比方案一、方案二可以看出,选择先向销售公司甲销售所交的消费税低于直接对外出售所交的消费税税额。所以企业为了能够避免过多的消费税,可以设立销售公司。

3.3选择包装方式

企业在市场中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常常选取不同的包装方式,在不同的包装方式下,白酒企业的消费税税赋就会有很大差别。那么对于企业来讲,选择一种合适的包装方式尤为重要。概括来说有两种包装方案可供选择,一种包装、销售,另一种是销售、包装,区别在于所进行包装和销售顺序不同。下面对这里两种包装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假设泸州老窖两瓶装销售,一瓶白酒售价1000元,一瓶药酒700元,共有800套套装酒,白酒、药酒一瓶为一斤。3.3.1包装+销售根据消费税的纳税制度可知,不同的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则应从高计征。先包装的情况下按照白酒的价格1000元去计算消费税,消费税税额=1000×800×20%+800×1×2×0.5=160800元。3.3.2销售+包装同时将药酒、白酒出售给零售商,然后由零售商去完成套装包装过程,这样企业所缴纳的消费税就根据药酒和白酒的计税依据去计算缴纳的消费税。白酒是按照符合计征的方式,而药酒则是按照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征。那么消费税税额=1000×800×20%+1×0.5×800+700×800×10%=216400元。从两种方案的对比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55600元,所以先销售后包装的方案更能为泸州老窖集团解决税收过重的压力。此种方法应为泸州老窖及其他酒类企业采纳。

篇3

[关键词] 消费税调整利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这一次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对于进一步增强消费税调节功能,有效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地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消费税概述

1.消费税的基本含义。消费税是对消费税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开征。在税收理论与实践中,“消费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研究的对象即为狭义的消费税,是指以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商品劳务税的范畴,本质上是一种有选择的特殊商品劳务税。

2.消费税的课税依据。我国征收消费税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的条例和部门的规定。如:199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底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和《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2006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等。

二、调整消费税的优势

消费税的政策调整要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协调一致,才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有利于建立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同时,要根据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对消费税的税率和征税范围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引导好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其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变了消费税缺位与越位并存的现状。此次调整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一是改变了征税范围的“缺位”现象,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二是改变了征税范围的“越位”现象,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13年前,人们心目中的“奢侈品”与现在的“奢侈品”概念有很大的不同,人们用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那是有钱的象征。现在,这些物品早已成为大众消费品。取消化妆品消费税,将有利于行业的高速发展,消费者也有了更多的消费选择;同时更多的国际品牌将进入中国。而游艇、高尔夫这些都是当时想象不到的“奢侈品”,当然也就没有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里。此次调整解决了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方面存在着的与当前经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2.利于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此次调整也是根据居民收入水平而进行的,生活必需品不征消费税,而向高尔夫球、高档手表、游艇等奢侈品征收消费税。这一增一减,总体上财政收入会增加。一般来讲,政府征收消费税也有财政收入和税务行政方面的考虑。作为对消费行为进行调节的一大税种,消费税可以成为很好的宏观调控手段,更好地体现国家宏观战略意图。政府也不是看重财政收入,主要目的是向公众体现财税政策“劫富济贫”倾向,尽管此次征重税的税目并没有完全达到人们预想中的奢侈品范围,但已向外界显示,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对奢侈品征重税的范围。

3.利于抑制超前消费,增加财政收入。税收调控理论表明,只要税收存在,就必然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来源于纳税主体对课税的回应,包括正向回应和负向回应。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差别来引导纳税主体行为使之产生正向的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抑制超前消费成为此次调整最大的特点之一。中国“奢侈品”消费市场发展迅猛。一些手表的价格高达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有些手表使用贵金属,并镶嵌宝石、钻石,已经超越了其原有的计时功能,属于一种高档奢侈品。要再不对它进行征税,对企业来说就太不平等了。同时,大量奢侈品进入中国,中国消费奢侈品的人群也日益扩大,这与中国此前没有征收相关商品的消费税有关,原本该归中国的钱,到头还是归了外国,这也是这次消费税扩大征收规模的原因之一。

4.有利于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2005年全国实木地板产量8000万平方米左右,80%是用进口木地板坯材作为原料生产的。在这种背景下,把大量消耗森林资源的实木地板纳入征税范围,是鼓励节约使用木材资料,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也有利于木地板行业的整合和优胜劣汰,体现的是一种导向作用。国家此次对之增收消费税,其实也可以说是用另一种方式来植树造林,是对资源的保护。木制一次性筷子也被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为5%。一次性木筷的生产存在两大危害:一是造成木材的大量浪费,严重损耗森林资源;二是由于生产工艺落后,卫生质量往往不能达标,不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对其征税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人们节约使用木材资源,其中对一次性筷子征税还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基于以上原因,国家在保护环境,对资源优化配置,以及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应采用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采用税收政策来实施调控效果将十分显著,对其征税在保护环境和聚集财政收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5.利于引进外资。这一次消费税调整传递一个重要信息:“两税合一”已在“小试牛刀”。中国的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对于只在中国销售的外资企业来说,不用交消费税。这显然对于在中国设厂生产的企业不利,对引进外资不利,如果取消化妆品消费税,这就意味着对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实行“国民待遇”。

6.便利税收征管、兼顾财政收入的原则。消费税政策的调整要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完善征管办法,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同时,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也要兼顾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消费税调整带来的弊端

消费税调整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总的来说是利大于弊,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此次消费税调整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很多企业将面临两难境地。企业一方面成本必须提高,另一方面又很难转嫁到市场售价中。比如汽车,国产车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执行新税率肯定会提高生产成本,但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要提高车价显然是不现实的,这部分成本只有在企业内部消化。

2.对部分行业成长影响较大。对刚刚启动起来的部分市场,如游艇市场,眼下征收10%消费税可能“弊大于利”。也许应该等市场成长起来之后再征收,这样可以扩大财政收入,对于行业而言,亦无大碍;而现在立即征收,对国家并不能起到太大的增收作用,却对行业影响很大。而且消费不足仍然是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在选择消费品征税时,必须考虑对相关产业和消费需求的影响。

3.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由于进口汽车的消费税在进口环节征收,这意味着进口成本将至少上涨3%,企业已很难消化这一成本,因此不排除转嫁到购车者身上,估计车价涨幅会达到3万~5万元。同样的对实木地板征税,使得企业提价,也会将税额嫁接到消费者身上。目前实木地板均价大概是每平方米300元,价格提高5%之后,意味着每户装修大概要增加1000多元的开支,对于精打细算装修开支的工薪阶层来说,费用的增加必然导致钟爱实木地板的部分消费者只能放弃对实木地板的消费,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实木地板市场份额的减少。

4.调整缺乏与时俱进。此次还未确立一个把消费税的调整变成一种常规的原则,即把与时俱进的原则纳入到消费税的调整中,而不能等10多年才调整一次。当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到一定阶段,既有的消费税税目满足不了社会发展变化需要的时候,就应该适时调整。人们心目中“奢侈品”概念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必然会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应该定期对奢侈品项目进行调整,以利于正确引导消费和生产。

5.征管的操作性有待加强。目前由于征管条件和技术上的一些原因,对有些产品很难征收消费税,主要原因是对这些产品的档次界定比较困难,征管上达不到要求。比如对高档家具征收消费税从政策上讲是合理的,但在操作上难度就较大,因为家具具有多种材质和形态,什么是高档,很难确定出一个可以操作的具体标准,按价格分档征税也有很多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因此,对高档消费品征税,还要看是否具备征管条件。就目前征管状况而言,还不能将所有认为应当调节的高档消费品都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向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效果上,仍然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劫富”是否就那么理所当然,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劫富”后是否就能达到“济贫”的目的,还需拭目以待。无论是要扭转社会风气,还是要缩小贫富差距,征税更多的只是一个调整步调的信号,一个意义深远的警示。

参考文献:

[1]尚可文:以可持续性税制为目标重构我国现代消费税制[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5,8

[2]赵迎春李金峰: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消费税改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4

[3]苏圻涵黄渝祥:消费税结构的优化[J].华东经济管理,2002,2

篇4

[关键词]环境税;环境保护;税制改革

一、环境税概述

环境税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际税收学界兴起的一个概念。目前学术界关于环境税的定义学术界分为狭义、中义、广义三种。狭义环境税指的是环境污染税。中义的环境税包括环境污染税和自然资源税。广义的环境税不仅包含环境污染税、自然资源税等,还有为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而开征的各种税收。环境税又被称为“庇古”税,经济学家庇古于十九世纪初发表了《福利经济学》一书,指出因为经济对于环境的影响是无法通过商品交易中体现出来的,因此人类生产和消费的过程无法影响到环境污染问题。而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经济发展给环境带来的不利性影响,就需要将这种影响内在化,让环境的污染者和受益者来承担因此造成的成本,即所谓的“庇古手段”。而此手段想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就需要政府的干预和介入,从而形成了庇古税,即所谓的环境税。

二、国外环境税制度发展状况

国外建立起良好的环境税制度的国家主要集中于OECD国家。二十世纪中期,瑞典、荷兰等国家开始尝试针对一些零散的环境问题开征环境污染税。但是,这一阶段的税收措施主要是一些简单的尝试,仍然属于传统的税收体系的一部分,环保的理念也不明显和强烈,真正的环境税法律制度并没有形成起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环境税终于迎来了其发展的春天。由于该制度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优点日益凸显,许多国家开始采用环境税制度,一些新的税种也被相继被引入。这一阶段,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开始大量的出现,并且开始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尤其是北欧地区的一些国家开始对本国的现有税制进行绿色化改革,这使得环境税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二十世纪末期,环境税制度进入了完善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国家,例如,日本、韩国开始引入和建立环境税制度,同时,一些新的环境税种被采纳,环境税制度日益完善。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环境税法律制度已经完善。主要包括排污税、污染产品税、自然资源税以及其他具有环保意义的税收制度。而排污税又可以根据污染物的种类不同进一步划分为大气污染税、水资源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弃物处理税等。而污染产品税主要是针对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品,例如,一次性筷子、电池、塑料袋等,进行征税。自然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开采征收的税收。其他具有环保意义的税收制度则根据各国情况不同而各有特色,例如英国伦敦征收的拥挤税等。

三、我国与环境保护相关税制概述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独立的环境税体系,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分散于其他税收体系中,并且其征收初衷并不是为了保护环境。

(一)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的征收目的是为了抑制过度消费,因此其征税对象主要是高档消费品和高污染高耗能产品,侧面也起到了抑制高污染高能耗产品使用和保护环境的作用。消费税税目中9种属于污染环境的应税消费品,比如木质一次性筷子、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轮胎等。事实上,在环境税制度发展的初期阶段,许多国家开始进行征收环境税收探索时都是通过消费税进行征收。许多环境税税种也都是从消费税中独立出去的。因此,消费税也是所有税种中与环境税最相近的税种。

(二)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领域及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其税目包括原油、煤炭、天然气、黑色金属类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类矿原矿以及盐等。资源税的征收目的主要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同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但由于其征税对象煤炭、石油都属于高污染高能耗产品,因此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促进资源开发者合理充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作用。不过,我们必须明确的认识到我国征收的资源税与环境税体系中的自然资源税仍存在差异。其环保理念不足、征税范围过小、税率设计偏低、计税的依据不合理等因素纵容了企业进行粗放式的经营,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资源的浪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其征税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在于保护耕地。二者都起到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作用。

四、关于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建议

(一)科学确定环境税税种

开征环境税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是确定环境税税种。税种的确立不仅要考虑环境保护因素也要兼顾经济发展,还要考虑税务机关征税的可操作性与便利性。笔者认为当前若开征环境税,首先应从排污税着手开、率先开征排污税并逐步扩展。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环境税开征的阻力,为建立健全环境税制度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又防止由于课征对象过于单一,导致环境不公平现象。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环境状况,水污染问题和大气污染问题严重。因此,笔者建议环境税的开征应首先从这两个领域入手,可以考虑设置大气污染税和水污染税两个税种。同时考虑到企业的排放污染物不可能是单一排放,而如果对排放物进行充分细致的测量又会导致征税代价过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在具体税种下进行税目设置时,不宜设置过多税种,可以设置一般污染物税和特殊污染物税。以大气污染税为例,由于空气中颗粒物含量过高,对人体造成危害严重可以考虑设置固体颗粒物税。而对于其他造成大气污染的排放物如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可以统一设置一般大气污染物税。

(二)合理设定环境税税率

我国目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存在最明显的问题就是税率太低,不能将污染成本内化进企业成本。因此我国若开征环境税一定要提高环境税税率,将污染成本内化,让污染者和受益者承担环境成本,以实现环境正义和环境公平。同时,环境税税率也不能设置太高,笔者认为好的环境税应该是备而不用的。一个好的环境税制度应该是督促企业采用新型环保技术、生产环保产品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污染,而非是通过环境税的征收筹措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因为环境税的征税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而并非增加国库收入,因此应在考虑内化污染成本的基础上环境税税率设置也不宜过高,这样可以使得污染企业积累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实现良性发展。

(三)确立环境税税款专款专用制度

为了保证对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充足资金支持,也为了缓解环境税实施的阻力,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环境税税款专款专用制度。环境税收不纳入中央或地方财政,而是设立专门账户,征得税款不得用于非环境保护目的。同时,实现收支透明,定期向社会和公众公布税款的用途,提高公众参与度。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税款专项专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公众参与度,减少征税阻力。

参考文献

[1]李传轩.中国环境税法律制度指构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篇5

关键词:雾霾 治理 消费税 改革建议

国家委员会将PM2.5命名为细颗粒物,这些细颗粒物包括微小烟尘、硫酸盐、硝酸盐、微小有机物等,人们一般通过检测空气中的细颗粒物的浓度来潘盾空气质量,PM2.5的浓度过高时不仅会造成能见度低,还会影响人体健康。雾霾的直观判断是空气污浊,呈现出黄色、灰色与红色。雾霾的产生是由于工业发展所制造的二次污染。汽车尾气、二氧化硫、一氧化碳、餐饮油烟都是导致发生雾霾的“凶手”,但导火线却是气象原因,空气湿度较大时,空气所含的水汽量较高,遭遇静风现象后开始吸收颗粒,浮在空气中,造成空气能见度低的情况。

一、雾霾的特点与危害

雾霾受天气条件、季节气候与复杂地理条件的影响,越是发达地区,其空气污染情况便越差,灰霾是雾霾中比较特别的一种,它与英国和美国的烟雾性质不同,有关专家认为,它是一种新型的空气污染,灰霾主要是二次污染产生,灰色无味,无刺激性,大范围影响空气的能见度,但由于其属于我国特色霾种,尚未被国际接受,因此,下文中均已雾霾来统一称呼。20世纪中期,世界死于肺癌的患者逐年上升,引起了有关专家的研究,他们发现雾霾天气的时候,肺癌患者增加,于是大胆推测,雾霾是导致肺癌死亡率上升的原因,雾霾成分中有许多气溶性小粒子,可以被人体直接吸入,加重病情。关于雾霾的研究便被重视起来,其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雾霾可以抵挡紫外线,因此,雾霾高发区孩子出现佝偻病;雾霾导致空气能见度降低,交通堵塞,严重时甚至发生交通意外;雾霾造成大气层的自我循环出现问题,增加光化学反应的机率;造成国家与社会的经济损失,由于雾霾会影响居民身体健康,造成社会劳动力缺乏,交通问题则会浪费人们时间,降低了工作效率,增加社会运行成本。

二、我国的雾霾治理现状

意识到雾霾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后,国家相关部门立刻做出反应,调查研究表明,我国一线城市的空气质量只有2%的城市达到了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标准。其它城市都不同程度的遭受着污染。因此,我国相关研究人员开始积极寻找关于关于治理雾霾的方法,雾霾治理的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降低大气污染源(节能减排、平衡各大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制定发展战略);制定治理规章制度与建立人员分配机制,将责任分批落实;政府政策方面加强监管与调控。我国目前已经对大气污染排放量进行控制,对违反排放规定的个人与企业进行处罚,并修订了关于可再生能源的计划,经过一段时间的应用,使得雾霾天气有一定的改善。

20世纪初英国进入工业时代后,英国伦敦便有着“雾都”之称,原因是英国居民开始使用煤炭作为日常燃料,煤炭燃烧后会产生小颗粒烟雾,配合伦敦湿润的气候便形成了雾霾,历史资料显示,雾霾发生后,英国伦敦居民在5数天内就猝死了4000多人,举国震惊。随后英国开始从颁布各项法律与政策,终于在100多年以后提高了当地的能见度。除了英国,其它西方国家有曾有过雾霾的经历,并经过不断地探索累积了许多有效地治理经验。他们分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发展循环经济,从处理污染到防治污染(足够漫长的治理过程,人们发现没有预先防治的污染在治理的过程中更加耗时、耗力,无法达到提高社会效益的效果,因此,做好污染预防,建立防污理念,可以保证社会经济与生态经济的共赢);调查情况与调控市场(调查污染情况,提升居民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市场调控机制,国家建立的相关法规从初创到确定与落实需要花费巨大的财力与物力,执行成本过高,因此,利用市场来进行调控是许多国家的首选);严格监控地方政府管理,扩大参与范围(政府统一管理成本太高,且不能针对地方特点进行解决,将任务分配到地方政府上,并严格进行监控,扩大参与部门,不仅仅只让环境部门参与进来,动员全社会人们一起预防与治理污染)。

三、雾霾治理视角的消费税改革建议

消费税是一项间接税,是以消费品的转流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可以选择收税对象,有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者行为的作用。其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可以根据税法规定来选择征税对象,具有可调节性;按照产品设计来确定税率;属于价内税,由消费者承担;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下五种类型: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消费品;奢侈品;高耗能及高档消费品;不可再生能源消费品;具有财政意义的产品。

雾霾属于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因素,因此,国家可以通过征收消费税来进行雾霾的治理,征收税种包括:污染产品税之车辆税;投入品税之能源税;投入品税之汽车燃料税;投入品税之燃料增值税;资源税;投入品税之二氧化硫税。征收对象可以包括:大型煤矿等产生颗粒烟雾的企业;燃烧产生有害气体的化工厂;交通运输排放有害气体的企业。

四、结束语:

本文讨论了雾霾的特点与危害,从治理雾霾的角度分析了消费税改革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通过国内外关于雾霾治理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发展循环经济,调查情况与调控市场,严格监控地方政府管理,扩大参与范围才能有效的预防与治理雾霾。对治理雾霾改善环境的相关研究人员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朝凯,武智勇,杨依天等.基于雾霾治理视角的消费税改革建议[J].财经界,2015,(2):246-246,248

[2]姜丙毅,庞雨晴.雾霾治理的政府间合作机制研究[J].学术探索,2014,(7):15-21

[3]李宇军.企业绿色转型:雾霾治理中炼油企业的案例分析[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97-102,110

篇6

【关键词】环境污染 燃油税 税制改革

在刚刚过去的2013年,“雾霾”和“PM2.5”成为了年度热词,国内许多大城市都遭受了雾霾天气的侵袭。在北京,有一个月,只有4天是晴天;上海的PM2.5值曾一度爆表到800以上,导致人们出行不得不戴口罩。这些都表明我国的环境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并已经严重危害到了国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的健康。对于如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成为政府和民众关心的重点问题。

众所周知,城市空气的主要污染源来自于汽车尾气,而政府用来控制尾气排放的主要工具是燃油税,通过燃油税来调节人们的燃油需求,引导人们减少燃油的消费和选择低排量或者其他绿色能源的交通工具。

一、燃油税理论概述

所谓燃油税,就是将原有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等项目统一合并为燃油消费税,通过征税的办法来筹集公路养护和建设基金(闵宗银,2000)。燃油消费税的征收遵循“谁使用税纳税”的原则(张泽生,2008),在原有的石油价格上加上燃油消费税,将尾气的排放量和燃油的消费量挂钩,多污染就要多缴税,充分体现了税负上的公平。当然征收燃油税不止有防治污染的作用,其还有利于解决城市交通拥挤,促进企业的节能技术创新和新兴绿色能源产业的发展,对于保障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意义重大,所以对于燃油税改革的效用研究应该从多个角度加以考量。

二、我国燃油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至今,燃油消费税已经在中国实施了4年多,燃油税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环境的保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燃油税实施的过程中,由于中国税制体制的不完善和相关执行部门的职能缺失,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燃油税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分享方式存在缺陷

我国在实行燃油税改革以前,收取的过路费等归地方政府所有,主要用于当地道路、站点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后期维护。而实施了燃油税改革后,将其税费收入划归为中央所有,地方上的各项道路建设支出由中央统一划拨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带来的恶果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地方道路建设和养护基金不能有效筹集;另外,中央的统一财政划拨不可能考虑到各个地方的特殊性和不同的需求,造成资源配置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

(二)燃油税税率较低

对于中国的燃油税税率问题,大部分国内外学者的意见是中国的燃油税税率在国际范围内属于较低水平,无法有效地反映燃石油燃料消耗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包括温室气体的排放和当地空气的污染,在未来,中国的燃油税率还有很大的调整空间。

(三)燃油税监管机制的缺失

在我国,对于燃油税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但是基于燃油税的性质而言,其税收收入应继续用于地方道路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上面,做到专款专用。我国缺乏对燃油税收入使用的监管机制,易导致地方政府由于燃油税改革后的收入减少,财政资金短期,而将燃油税分配挪作他用,不能保障地方道路设施的有效提供,甚至滋生腐败。

(四)燃油税的征收环节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燃油消费税的征收是在生产环节进行的,由国家直接向企业征税。这样的征税方式面临着许多问题:一方面是相对于企业来说的,生产环节征税意味着成品油在卖出之前就已经缴纳了税金,挤占了企业的一部分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产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是对于消费者而言的,生产环节征收的方式,无法有效的界定道路用油和非道路用油,进而无法体现“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性原则,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导向性较弱。

三、优化我国燃油税制度的政策建议

针对上一章中谈到的燃油税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一)优化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

我国的燃油税可以参照美国将燃油税划分为联邦税和州税两部分的做法,将我国的燃油税定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也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两部分。中央税负责全国性基础设施建设和调控全国余缺的职能;地方税则负责公路债务的回收,公路设施维护以及新建公路建设。

(二)逐步提高燃油税率水平

我国目前的燃油税水平比较低,与现实中能有效配置资源,发挥燃油税收调节作用所应当设定的税率不相符。在未来的燃油税改革中,政府可以逐步简化机动车辆相关的税种,同时,相应的提高燃油税率水平,并定期根据外部条件的变化加以调整,将燃油税率设定在一个能充分发挥其效率的水平。

(三)设立专项基金

在以后的燃油税改革中,国家应借鉴西方的管理经验,对不同的交通方式分别设立道路基金,包括公路运输基金、航空运输基金、铁路运输基金和船舶运输基金等。将燃油税收入纳入专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之下,保证专款专用,保障交通设施的有效提供。

(四)转换燃油税征收环节

在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燃油税在征收环节不同,其取得的效用也各不相同。在生产环节征收可以节约征收成本,但是会对企业资金链带来负担,且不能正确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无法体现税制公平。而相对来说,在消费环节征收则是国际通用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未来燃油税改革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闵宗银.燃油税及其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影响[J].税务与经济,2000,(6).

[2]张泽生,宋玉华.中国的燃油税改革:意义措施和前景[J].政策研究,2008,(8).

篇7

税制结构实际上也是一种具有协调国家收入,带有稳定国家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税收机构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就是税种。而纵观各类研究成果可知,实际上税收结构也是各个税种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分布状况及相互之间的比重关系,实际上也是一种国家集中收入和调节经济的手段,将税收相互集合而成的税收系统,最后将这些税种相互联结、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所形成的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税制结构其中包括两个层次;首先是指税系结构,税系结构是将相同的税种相互组成而形成的系统,并按照主次搭配构成不同的税系,与此同时也是一种国家内部不同税系的构建,这种结构构建模式中包括各种不同的税系。税系的具有不同的税务性质,按其性质上来划分可分为间接税系和直接税系这两种。税制结构的另一个层次是税种结构。税种结构实际上就是指税制结构中各个税种之间的搭配。关于税制结构的设置每个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市场经济发展都不尽相同,导致其发展的税收系统也不尽相同。经济形态的不同就会影响税制结构,因此,关于研究我国税制结构的基本状况必须首先满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而制定,其次还有保持研究的统一性,进行一系列的分类整理。按照税制结构的类别上来划分,可将税制结构分为两种结构模式,其中包括以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以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实际上就是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模式,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实际上就是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模型,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一般是指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对于个人的收入水平较高,收入的差异也较大,最终运用个人所得税来稳定国家的财政收入,这样才能达到公平分配个人收入。从税收政策所设定的目标上来看,不同的政策目标将对于税制模式的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其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所得税本身的性质,其主要存在比较富有弹性的税制,比流转税易于形成刚性税制。

二、税制结构的收入分配效应分析

(一)税系结构的收入分析效应分析

从税系结构的收入分配效应上来分析,从现代国民市场经济发展上来看,税收主要实行的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政府对于市场经济的调节,以便于维持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社会发展的稳定性。目前所实行的税系体系主要是为了区分于实际份额的比例和累计比例,但是比例税实际上市不受控于收入分配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收入分配提升时,利息税不变。在税系结构中平均税率与收入分配的比例呈现正相关现象,并随着收入的增加其平均税率也逐渐增加,反言之,收入的降低,其平均税率也随之降低。所得税时讲收益所得价格设定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统一名称。但是税负受到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收益的相关影响,无法实现变更,如若按照收入的高低来设定收入分配,那么就不能很好地实现降低收入差距。一般情况下当直接税收制度处于最佳的运行状况时,累计的所得税就会降低高收入者的支持分配情况,这样以便于最大程度地降低收入的差异。但是财产税的实施在建立在企业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基础上的,企业的动产和不动产也是最直接的课税对象。基于企业具有较强的调节作用,因此企业财产的隐蔽性将直接的作用于财产税征收的难度之上,换句话说,在财产税征收时,有些企业财产具有隐蔽性,因此也会使得有些企业逃避一些税款的征收。

(二)税种结构的收入分配效应分析

直接税系内部的各种税种之间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个人收入是个人所得税中的基础,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既是纳税人也是负税人。个人应得税的能力是个人收入情况之间的体现,因此,在扣除个人收入时在保证个人收入上报具有真实性和代扣情况的基础上;累进税率的税制就及时的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以便于逐渐起到拉平收入差异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影响税制结构变动的因素具有以下几点:首先,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市场经济的运行制度、税收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税收政策所设定的将拟达到的目标。其次,从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上来看,这点是影响税务结构变动的最直接因素,所得税的收入与国内人均GDP的增长呈正相关。而从市场经济的运行制度上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制度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拓展一定的空间,相比较计划经济制度下的市场经济,会降低因计划市场中流通货物价格原因而引起的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悬殊利润现象,也不会产生以流转税为主题的税制结果模式。最后从税收的相关管理制度上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宏观管理模式,因而对所得税对企业利润所得或者个人收入征税就较为复杂。

三、基于收入分配效应视角的税制结构优化分析

想要站在收入分配效应视角下优化税制结构,就必须的根据税收制度的所有方面进行有效的考察。实际上最适合课税实施的就是将所用的税收制度以理论知识为现实的依据,并对这些税制结构进行设置,但是设置必须建立在国家实际发展实情的基础之上,想要满足税制结构中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均匀的状态也要考虑到税收实施后的所产生的结果,针对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地调节,实施间接税类和直接税类的改革才能不断满足实际调节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现象。在我国,各种税种对居民的收入分配的影响是不同的。例如增值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针对所有市场经济中流通的常用的消费品,其不受商品的价格影响,统一征收按照17%的税率,但是增值税会受到个人消费倾向的影响,并逐渐呈现递减的趋势,相对于基本生活开支,低等收入的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会明显地高于高收入家庭。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税收本身是具备正调节经济的功能,但是尚未建立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国家采用不给予税收政策干预的政策,但是任凭市场自身调节,往往其结构不尽如人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国家逐渐认识到调节税收的作用,这也使得税制结构在调节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以及稳定经济发展上的相关功能显现出来,基于这样的研究背景,实施税收的调节都在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相对于营业税来说,各种行业的不同其主要实现的税率也不尽相同,在餐饮行业来说,餐饮行业的税率为5%,但是这种税率却明显高于乘坐飞机时所要上缴的税率,这也是一种具有累退性质的税种,这样将严重地影响着收入分配的结果,往往促使收入分配的结果缺少公平性。例如消费税。消费税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消费税主要针对的是市场中较为流行的奢侈品或者具有高耗能的企业,奢侈品的税率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就是为了限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发展,以便于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实际上消费税具有一定的累进性,但是这种累进性质并不是完全存在于所有应税消费品当中的。由于消费税、增指税、营业税都具有一定的累退性质,因此必定影响其他行业也具备一定的累退性,其中包括教育行业和城市维护行业,正因为间接税在税收的行业中占据着较高的比例,因此就会严重地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为我国平衡收入分配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基于上述的分析能够看出,在逐渐的优化税制结构上要考虑到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改革的基本情况,在税制设置,就必须在企业间实行结构上的减税,以便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在针对于营业税上要根据市场中各个行业的发展情况来制定,如若全部统一实行,营业税改革。那么就将会严重的影响企业的纵向发展的平衡性,可以适当地实行对消费税现有征税范围未进行档次划分的部分重新分档。为了扩充中等收入阶层和保证消费需求,还可以设定不同档次的不同税率。例如适当的调高档消费品的税率,以期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和保护环境目的。关于间接税系的收入分配效应上,由于间接税的税负与直接税税负的转嫁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在商品流通的过程中,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商可以通过适当的调节商品的价格来达到转接税款的征收,但是不论税款征收数量怎样的变化,其税款部分都是由消费者来承担。往往在市场商品的流通中消费的数量与收入之间呈现着正比例的关系,由于生活必需品的征收上存在着一定的累加性和累退性,一旦缺少这种性质将会影响收入,就会逐渐拉大收入之间的差距。因此必须逐渐提高直接税,并有效合理地降低间接税的比例,才能逐渐优化税制的结构,适当采用加强税收征管的方式,不断优化个人所得税,并采用逐渐调节消费税征收的范围,以便于促进消费税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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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铁路行业;对比

2009年国务院确定了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客运专线、煤运通道项目和西部干线铁路”,可见铁路行业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行业之一。而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之一的铁路行业,又影响着整个经济的增长态势。所以本文由浅入深,先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概述上一步步简析对铁路行业缴纳税款的影响,从得到的结果和铁路行业的特点,来进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缴纳方法与铁路行业的对比分析。

一、营业税概述

1.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及对交通运输业征税的详细介绍

(1)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设置,目前共有9个税目,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2)简析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在缴纳营业税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大类;②税率为3%;③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等,注意与运输业(5%)区分开来;④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承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⑤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交通业的税目范围,包括: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等;⑥根据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和对等原则,由起运国征税;⑦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⑧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以收到的营业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承运者的运费、装卸等费用后余额征营业税,扣除的依据,以对方填报的运输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抵扣凭证才能予以扣除。

3.从营业税的概述来分析铁路行业的税务缴纳方法

铁路行业以其通过运输乘客、运输货物所取得的营业额的百分之三来缴纳营业税。如果铁路行业中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对此营业额进行征税;如果铁路行业是从事联运业务,即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的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营业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承运者的运费、装卸等费用后余额征营业税,扣除的依据,以对方填报的运输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抵扣凭证才能予以扣除。也就是说,铁路业务是以其营业额来征税,如果是联运业务或者是承包给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它的营业额减去付给承运者的费用之后,再进行征税。

二、增值税简介

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2.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中。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销售额包括以下三项内容: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②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③消费税税金,由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因此,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时,其应税销售额就包括消费税税额。

(2)进项税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3.从增值税的概述来分析铁路行业的税务缴纳方法

铁路行业,若改征增值税,则首先计算出销项税额,简单的说,就是营业额,再计算出铁路行业的进项税额,包括铁路的铺设、设备引进、人员的引进等等,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再根据增值税率征收增值税。

铁路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它的税率发生了一些改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此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为3%,而调整之后增值税税率达到11%,税率有明显提升。但是铁路行业作为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它的进项税额资本庞大,而营业额短期很难填平进项税额。

三、营业税和增值税在缴纳方法上的区别

对于铁路行业而言,征收营业税是指对于铁路行业所有营业额的总和来进行征收,而不去减掉铁路行业大量的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投入;而征收增值税,是在征收销项税额之后再减去进项税额,即将营业额减去进项税额之后,再按一定的税率来征收。虽然,征收营业税的税率只有百分之三,而将征收增值税的税率提高到了百分之十一,但是铁路行业作为资本密集型企业,它的设备的成本,运输工具的成本,特别是高铁的引进,使得它的进项税额显著增加,短时间内营业额很难与进项税额相抵,也就从某种意义上降低了铁路行业的纳税额。可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使像铁路行业这样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获益,税费的改革也会更好的促进铁路行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四、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缴纳方法对铁路行业的对比分析

铁路行业的特点:

(1)铁路行业具有公益性的特点

铁路行业并非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在铁路建设伊始,是为增强我国的军事力量,主要是为运输人力、弹药、物资而建设的,铁路在战争时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时至今日,在需要铁路运输物资的时候,铁路行业也需要无条件服从,特别是特殊物资的运输,像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军运物资运输;伤残军人、学生的运输;军运客运;市郊旅客运输;铁路支线运输;公益性铁路建设并交付运营的项目;特定物资运输。

在我国铁路运营中,上述公益性运输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在近几年公益性运输给铁路企业造成的损失额呈递增态势。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会从一定层面上降低铁路企业的税款,从而增加铁路行业的收入,让铁路行业能够更好地为公益性运输做贡献。

(2)铁路行业是资本密集型特点

铁路行业是在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先进的技术建设起来的,它的建设成本相当之高,特别是近几年国家大力建设的高速铁路和客运专线。铁路作为资本密集型的行业,所以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铁路行业的进项税额相当之大,这使得铁路行业缴纳税款从而下降。

(3)铁路行业的相关性

铁路行业是负责运输旅客或是货物的行业,铁路行业缴税的提高与下降也会直接影响着运费旅客或者货物所需的运费。现在,几乎所有的物资都是通过铁路来运输,特别是关系国际民生的煤炭、蔬菜、粮食,如果运费提高,这些物资的价格就会上涨,人民的生活水平就会因物资上涨而受影响;如果运费下降,这些物资的价格就会下降。因铁路行业几乎与各行各业都有联系,运费的上涨关系到各行各业的价格。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下,铁路行业作为资本密集性行业,它所缴纳的税款较之前将会下降,这样运输费用也会随之下降,与铁路行业相关的各行各业的价格也随之下降。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铁路本行业的影响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铁路运输业的发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铁路行业所缴纳的税款降低了,与此同时运费也降低了,从铁路行业的相关性来看,会有更多的行业来选择铁路运输,从而使更多的人选择乘坐铁路,为铁路行业带来规模上的更多收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有利于铁路行业更好地发展资本密集性企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铁路行业不再按照营业额来缴纳税款,而是按照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来缴纳,铁路行业的进项税额是以资本密集型集中的设备、技术、人力为主的,所以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将给铁路行业带来加快设备更新、提高设备质量、引进新设备的内生动力。将更有利于铁路企业集中人力、物力建设新的运输工具,促进铁路行业发展、提升铁路行业服务质量,从而为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作出贡献。

3.有利于铁路行业职工的稳定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虽然只是小小的税款降低,但是却能增加铁路行业的收益。与此同时,由于人工成本能进行有效抵扣,也就有助于铁路企业提高员工工资水平,加大员工业务技术培训,从而增加铁路行业员工的稳定性。

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铁路相关行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势必对与铁路息息相关的行业产业影响,因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相应的运输费用会降低,与铁路相关的各行各业的运输成本就会下降,即能促进各行各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全国经济的发展。

七、结语

本文首先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概念来进行分析,并且研究了征收营业税和征收增值税的不同之处。针对铁路行业的这些特点,进行探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对铁路行业的变化,最后得出结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更加有利于铁路行业发展资本密集型企业,更加有利于铁路行业的收益,更能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东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不同行业的影响[J].法制经纬,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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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产业; 税收政策; 税收激励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7-0103-04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和发展情况概述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

目前学术界对可再生能源的定义不一而足。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定义的法律解释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从法律解释来看,非化石能源都称为可再生能源,但是核能不是化石能源,也不能归属可再生能源。在无限长的时间中,任何能源都是可再生的,例如煤炭、石油也可以在自然界中通过足够长的时间和一定的地质作用下得以补充,但是相对于人类的消耗和使用而言,它的消耗速度远远大于补充速度。因此,可再生能源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本文将可再生能源界定为源于自然过程的、补充速度远远高于人类消耗和使用速度的能源,具体的研究对象则采取《可再生能源法》中列举的能源,即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

(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现状

从能源结构来看,可再生能源生产占比逐步提高。随着能源生产和消费的不断增加,石油、天然气、煤炭、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消费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从我国整体能源结构来看,以水能、核能、风能为主的新能源生产占比从1986年的4.3%提升到2012年的10.3%(图1)。

从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来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在世界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中占据一定规模,尤其是风电、太阳能、水电在全球总量占据一定份额(表1)。在2012年全球发电总量放缓的情况下,中国超越德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国,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含水电)达到1 410亿千瓦时①。

总体来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个别领域已经进入商业化阶段,在世界可再生能源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但从整个产业来看,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税收激励政策梳理

我国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激励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等税种领域,具体的优惠政策梳理见表2。

三、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依据《可再生能源法》等出台了多项税收激励措施,有力支持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但总体来看,这些税收激励措施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法律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税收激励政策缺乏顶层统筹设计

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激励政策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其中大部分是效力级别不高的文件。法律文件层级不一,变动频繁,不利于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的全面协调和有力执行,影响执行效果。

(二)从支持环节来看,支持可再生能源研发和消费的税收政策有待提升

从研发环节来看,研究开发投入高、研发人员比重大、研发风险高等问题是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明显特征,但是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的整体能力较弱。很多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弱,缺乏核心技术,只是凭借国家财政补贴以低价竞争方式占据市场份额,一旦财政补贴不到位或退出,这些企业就濒临破产。从前文分析可知,我国对于研发的支持政策限于增值税中技术转让所得免税、企业所得税中高新技术研发支出的50%加计扣除两项规定,支持力度不大,成为可再生能源研发投入不足的原因之一。

从消费环节来看,税收激励措施多集中在生产侧,对消费侧的支持力度匮乏。国家于2013年开始大力培育国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等项目,侧重从用户侧按电量补贴,并对用户侧上网的多余电量销售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但是该项优惠设置了较短的实施期限,不具有长期性。

(三)从支持领域来看,对可再生能源不同领域的支持冷热不均

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范围狭窄,导致可再生能源发展冷热不均,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从可再生能源整体发展来看,税收政策侧重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发展,对水电、地热能鲜有优惠政策,导致风电产业部分产能过剩,其他可再生能源如地热能等发展不足。第二,从单种可再生能源发展来看,税收优惠多限于某类产品,导致产业内部产品发展不均衡。例如在光伏领域,税收政策的支持限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光电应用,而对太阳能热水器等光热应用产品缺乏支持。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国和消费国,但是从国家层面并未对太阳能热水器生产、消费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只是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出台一些财政补贴政策。基于节能补贴的优势,太阳能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曾“三分天下”,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但是节能补贴退出之后,太阳能热水器销量便迅速下降。

(四)从执行力度来看,税收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

为鼓励小水电行业发展,对县及县以下小水电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征收办法3%税率缴纳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成为“中看不中用”的优惠措施。这是因为2001年农村电网改造以后实现了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农村电力也需要从电力公司购买上网电力。大多数小水电无法直接对农户和其他用电企业供电,只能将电力销售给电力公司,再由电力公司统一销售给用户,而电力公司多属于一般纳税人,对销售电力需要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基于进项税抵扣的目的,电力公司要求小水电企业选择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否则就不予购买上网。如此,尽管小水电企业可以选择按照3%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但为了客户需求和销量需要,不得不选择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小水电企业来说,水电站发电几乎不耗用原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部分很少,而销售电力却不得不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导致小水电企业增值税税负很重。

四、优化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支持主要以直接的给付性补贴为主,其他优惠措施,如税费减免、信贷优惠、鼓励出口等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单从税收政策来看,针对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政策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直接性,相关税收政策既没有贯穿各税种,也没有贯穿可再生能源生产的各个环节,导致可再生能源产业链条上不同经济体税收负担不同,不利于整体产业发展。多样化、丰富的补贴形式一方面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从不同层面激发市场活力。

(一)增值税政策

从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分析来看,我国目前仅对部分新能源产品给予了优惠,如风电、大型水电、光伏发电和餐厨垃圾发电等,从范围上看对新能源产品的支持不完整,缺乏对地热能、小型水电等的支持。基于此,建议对所有新能源产品给予统一的税收优惠规定,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协调发展。

1.利用增值税鼓励地热能开发利用。具体来说,对利用浅层地热生产的热力、冷气、电力等产品给予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2.针对前文分析小水电行业增值税税负重的情况,建议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对小水电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消费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建议从逆向限制角度出发,对消费税进行调整,进一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相对价格,从而相对鼓励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发展。具体包括:

1.扩大征税范围。将传统能源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例如利用原油、煤炭、天然气生产的电力、热力等纳入征税范围。

2.适当提高税率。我国已对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开征消费税,在条件允许时适当提高税率,间接鼓励新能源汽车的使用。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1.扩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适用范围,对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2.企业购置可再生能源利用专用设备,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在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在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鼓励企业购置光电设备等专用设备,做到全民参与可再生能源利用。

3.扩大研发费用扣除加计扣除比例,对可再生能源企业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100%。

4.对风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核电站等新建项目自取得收入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由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前期调试时间长、生产投入大,前三年基本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因此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基本无法享受,激励效果被打了折扣。建议改为对风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核电站等新建项目自获利年度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这样才能使可再生能源企业真正获利。

5.参考《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研发后转让所得纳入技术转让适用减免税优惠的范围,对居民企业研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举有利于刺激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研发的动力。

(四)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了更好地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研发、使用,建议从以下方面给予税收优惠。

1.为了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考虑对安装太阳能发电装置的个人按照投资额度一定比例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特别扣除。

2.分布式光伏发电电力销售收入给予免税优惠。

3.对可再生能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简称“三新”)研发作出重大突破的个人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三新”项目形成的专利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税种

1.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企业生产用地,适当给予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减免优惠。

2.调整现行资源税、消费税税目、税率,尽快开征环境税,对传统能源、具有污染性的产品征税,税款专款专用,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一部分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

【参考文献】

[1] 常世旺.对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财税政策的探讨[J].涉外税务,2009(12):19-21.

[2] 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2014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报告[M].中国环境出版社,2014: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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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色税收概述

绿色税收,又被称为环境税收,该税收政策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并利用自然可再生资源,促进绿色生产与消费,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实际上,绿色税收这一概念最早产生于上世纪二十年代,英国庇古提出了“政府通过宏观税收,对环境污染进行调节”这一税收思想,由该思想形成了绿色税收。而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世界环境问题逐渐凸显,绿色会计、绿色税收、绿色营销等具备环保特点、和谐环境和经济的概念相继出现,真正将环境资源消耗、补偿等纳入经济中,其中,绿色税收的普及,带动了其的发展建设。经过多年发展与深化,绿色税收被赋予更广阔的内涵,不仅将保护环境、降低污染与破坏、增强环境资源开发的合理性包含其中,还延伸到实现特定的环保目标采用的各类税收调节方式[2]。

二、我国在绿色税收体系上的改革

1.根据税收对象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调节税率

为保护环境,降低企业对环境的污染,可根据税收对象对环境的影响征收适当税率,以此鼓励企业积极保护生态环境。具体来讲,对于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可通过提高税率或者设置惩罚税率;而对于环保性产业,可通过降低税收或者优惠政策等,鼓励产业在生态环境保护上更进一步,以此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如,城市雾霾主要是因汽车尾气导致,为此,我国连续几次将汽油等成品油消费的税率进行上调,以此展现环保导向。当前,我国税收中与自然、生态、资源地保护关联紧密的种类包括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3]。而在税率制定时,应根据当地情况调节税率。若当地森林资源丰富,环境优良,可选择较低税率负担;若当地环境污染严重,重工业集聚,应采用较高税率。

2.应在绿色税收体系内增添碳税

新形势下,水污染越发严重,国家越发重视排污问题。然而,在排污收费方面,制度规范性不足,发挥的生态与资源保护的效用有限。为控制污染问题,可在排污费内添加碳税,依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对环境污染的直接对象征收税费,以此控制环境污染。实际上,碳税主要是指依照排放源中碳的含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等进行征税,以此控制化学能源的过度消耗,降低温室气体、有毒气体等的排放,降低控制污染与温室效应。据悉,在2009年间,美国已经通过了相关法案,在2020年将正式进行碳关税的征收。对此,我国也应重视碳税的制定与落实,以此更有效发挥绿色税收体系在环境保护上的效用。

3.扩大绿色税征收范围,分散环境压力

在过去,环境压力主要落在政府头上,经济发展带来的污染,由政府全权负责,对于环境破坏对象,虽然有一定惩罚,却仍有部分企业屡教不改,环境污染问题时有发生。对此,扩大征税范围,将改善环境的社会成本落实到环境破坏人头上,以此为环境改善提供资金支持。具体来讲,可增加如下绿色税目,其一,增加消费税绿化税目,以此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如,电池是一种常见的污染源,一颗电池被随意丢弃到大自然,能够将60万L的水污染,即一颗电池能够污染一个人一生的用水。为控制电池污染问题,国家对电池开征消费税。并且,农药、塑料袋、化肥、一次性碗筷等污染性强、对土壤、森林破坏性强的物品,都可开征消费税。其二,资源税中添加自然生态保护的税目,如,稀土资源是我国重要资源,而原先曾经被过度开采,导致稀土这种工业维生素保有量降低,并破坏了生态环境,对此,可对稀土资源征税,以此保护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

三、绿色税收体系对小微服装企业的纳税影响

1.降低了企业税收,推动了企业绿色发展

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作为我国保护生态自然环境的方式,通过对税收的宏观调控,推动我国经济向低碳发展。而供给侧的改革,进一步增大了绿色产业财税优惠,推动了传统产业向绿色产业转型,该背景下,为小微服装公司向绿色发展奠定优良政策基础。在绿色税收体系的支持下,小微服装企业的管理者应重视绿色税收,积极利用绿色税收中的各项优惠政策控制税负。如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小微服装公司可通过研发绿色面料,以无污染染料、产品等加工、印染新型面料,以此提升企业特色,降低企业税收,促进企业绿色经营与发展。

2.实现了创新发展和绿色发展的融合

在我国十三五规划中,国家已经强调了创新对发展的重要性,并将创新放在发展的核心位置上。对此,小微服装公司要想发展壮大,就应极响应国家对绿色发展方面的宏观税收调控,促进科技、文化等的创新,实现创新和绿色发展的融合,实现低碳经济。以创新服装产品的设计生产展开探讨,小微服装公司可将创新绿色品牌作为发展战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绿色材料,在服装加工中,创新绿色加工工艺;在资源利用上,对生产工艺进行创新,购进节水设施、对废水二次循环利用等。在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有效融合中,节水设备、环保设备等投资额的10%直接被抵免,在小微服装公司产品销售时,以纸袋、布袋等代替一次性塑料袋作为保障,降低了污染废弃物的形成,创新了低碳商业,推动了服装行业的绿色发展。

3.文化创新发展和绿色发展结合,促进更多进项税额抵扣

由税收消费的替代效应来看,在“营改增”政策落实后,文化创意性产业税负相应降低,文化消费提升,推动了文化创新性产业的繁荣发展。由纳税生产替代的效应上看,征收额下降,增大了企业获利空间,能力较高的设计师逐渐脱离服装企业。服装加工与服装制造中存在高污染与高能耗现象,尤其是服装印染,增大了碳排放量,而服装设计却实现了低碳与高收益。对此,在绿色税收体系下,小微服装公司可通过购进创意设计,实现文化创意和绿色发展的结合,通过绿色税收得到更多的进项税抵扣,有效控制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健康持续发展[4]。

篇11

摘 要 税收公平是税法的基本原则,当今世界各国也都将其作为首要的治税方略。近年来我国税法税制的不少改革都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导向,但还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不科学的因素,无法很好地做到公平调节收入的再分配。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在整体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税制以及财产税制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 税收公平 所得税 税制

一、税收公平原则概述

(一)税收公平原则内涵

税收公平原则是当今各国设计税收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一个从绝对公平转变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拓展到经济公平的发展过程。社会公平与经济公平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分税公平,即体制性公平。指政府间的宏观税收,包括税种、税权、税收收入等的分配公平。

2.定税公平,即制度性公平。指税收制度设计上的公平,包括传统理论所说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3.征税公平,即管理性公平。指税收征收管理上,对市场经济各利益主体遵照既定的税法,一视同仁、专业、文明地进行征收管理。

4.用税公平,即权益性公平。指纳税人在税款使用中的监督权与平等受益权,确保税款高效、合理的使用,同时使广大纳税人从中广泛、平等地受益。

本文仅就其中的定税公平,作为重点讨论问题。

(二)税收公平的衡量标准

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大体有两种:

1.受益标准,即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所提供公共服务中获得效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获得效益多者多纳税,获得效益少者少纳税,不获得效益者不纳税。车船税属于典型的受益税,谁拥有并使用车船、享受公路、航道等设施,谁就缴纳税款。

2.能力标准,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应纳多少税。从实践方面看,能力标准具有较普遍的可行性,已广泛地被人们所接受并适用到税制中。其中又以收入标准,即所得额标准,应用得最为广泛。

二、当前我国税制中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目前,我国税法体系在不断完善。已经出台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政策、消费税的调整政策、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等政策,都是促进税收公平的体现。但在调节收入分配的公平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尤其体现在居民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上。

(一)税制结构不合理

我国现行税收结构明显是以流转税为主体,以流转税为主的整个税收制度具有累退性,流转税比重越大,收入分配的差距就越大。因此这种税制在充分发挥收入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也限制了所得课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在目前社会巨富者数量大量增加,收入分配逐渐向两极分化的条件下,个人所得税收入与个人财富的积累进度和规模极不相称,很大原因就是由这种不合理的税制结构造成的。

(二)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不合理

1.分类所得税制不符合收入公平分配的要求

首先,个人所得税按应税项目所得分别计算征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也难以涵盖现有的所有所得形式,因此,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违反了税收公平之普遍课税原则。

其次,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收入项目选用不同税率,纳税人之间因所得形式的不同而造成的税负不均,也有违税收公平原则。现在,利用代币券发放补贴、奖励股份、小金库发放奖金、公款组织旅游、分解发放劳务费或稿酬、灰色收入等大量存在,这种所得形式具有隐蔽性,难以发现。因此,很容易导致经济能力原本相同的纳税人却因所得形式的不同而负担不同等税负的结果。

最后,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收入项目分别扣除费用,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漏洞,使得所得来源分散的高收入者税负相对较轻,而所得来源比较集中的低收入者税负相对较重。同时,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类型的所得税缴纳的规定上有按年、按月、按次等,为纳税人在不同的项目之间转移收入,推迟缴税时间提供了可乘之机。这样,以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为目的个人所得税,非但不能达到预期目标,反而会进一步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

2.各种减免税规定削弱了收入调节功能

首先,我国的个税法体系非常庞大,减免税规定过多。在200多份各种级别的法律法规规章当中,涉及免征税款规定的就有70多份。虽然这些减免税规定有些也是基于公平原则,对于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予以特殊照顾,但有些则是为了提高效率、促进发展而对特殊行业的所得予以税收倾斜。这样一来,就缩小了应税所得范围,同样违反了普遍课税原则,导致同等经济能力并不同等税负,也违背了横向公平原则,甚至出现逆向调节结果。

3.工薪税级数过多降低

我国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名义税率之高仅次于法国。理论上来说,边际税率越高,级数越多,就越能体现公平。但在起始税率和最高边际税率既定的情况下,所得级距跨度越小,税率档次越多,累进越缓和;反之则累进越急剧。因此,工薪税级数过多,其调节收入差距的力度反而越小。

(三)财产税制不健全

财产税具有不易转嫁、税收收入比较稳定等优点,它作为主要的社会政策杠杆,可以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以个人拥有或转移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税,如遗产税、赠与税等,可以对个人财富存量进行有效调节,是能够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税类。目前我国的财产税体系尚不健全,特别是遗产税与赠与税制度尚未建立,缺乏对个人财富存量进行调节的强有力手段。

三、完善税制促进税收公平

(一)确立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结构

在我国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可以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目前采取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主体的税收结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同为主要税收来源,两者收入比重大体相当。这种结构布局既能兼顾收入,又能调节收入分配,有利于社会公平和政府收入目标的共同实现。

(二)调整流转税的税制结构

1.改革增值税。一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确保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和各环节税负的公平。二是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它兼具公平与效率,是促进经济公平的重要税收对策。三是适当降低税率,降低企业实际负担水平。

2.重塑消费税。一是调整相关的消费税税目,增强其特殊调节的合理性,取消对酒精等生产资料和摩托车、汽车轮胎等日用消费品财政意义上课征的消费税。二是对国家禁止或限制的消费行为可适当提高消费税税率。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充分体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1.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将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结合起来,已在许多国家广泛实施。其优点在于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综合起来计征,充分体现了量能课税的原则,同时又坚持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不同性质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标准,还可以有效避免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而逃税。

2.费用扣除方面,要全面考虑家庭赡养、教育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等因素对不同纳税人的影响,要考虑名义税负水平与实际税负水平的差异对纳税人的影响,从而确定适宜的边际税率。在生计扣除方面,除了考虑纳税人的正常生活需要,还要考虑家庭的总收入水平及家庭人口的平均收入水平,不能像现在这样“一刀切”;在支出因素方面,有关教育、养老和医疗上的基本支出,都应该允许从费用中扣除在税负,以力争实现税收公平。

3.统一税收优惠,主要是大力清理现行繁多的所得税优惠。本着公平原则,保留的优惠应集中在对低收入者的统一补贴以及对受损害者的补偿性收入上。鼓励性、引导性的减免应该取消,如因地域、加工区、经济成分甚至企业而设置税收优惠的条款。

4.可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将免征额、费用扣除以年为单位与物价水平挂钩,相机调整,以增强其调节力度和公平度。另外,通过实现个人收入的货币化、公平化,尽量减少实物分配和隐性收入形式,既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又体现课税的公平。

(四)健全财产税制

努力创造条件,做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立法工作,发挥税收在这一领域的调节作用。关键要完善公民收入和财产信息的记录体系。对于税收的公平,个人所得税只是表面上的公平,而建立公民收入、财产信息记录体系才能做到真正上的实质公平。建立这个体系,也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较大可行性。另外,在房产税、契税的征收上,也可以考虑实行累进税,以更好地调节高收入者的税负,实现税收公平。

参考文献:

[1]刘明.刍论我国社会公平收入分配的税收制度安排.理论导刊.2007.2:21-23.

[2]潘文轩.从"十一五"时期税收改革目标看未来税收政策的公平取向.财会研究.2006.12:17-19.

[3]尚力强.注重税收公平建设和谐社会.税务研究.2006.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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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税收公平;税收效率;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9.1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9-41-03

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一国税制设计应在满足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尽量满足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有效地运用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协调各项税收之间的关系,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的设计,从而优化我国的税收体系。

一、公平原则

如何征税对纳税人才是公平的,首先应该界定公平的涵义。一般而言,公平是与价值判断相联系的社会伦理道德范畴,是国家想要达到的社会目标之一。按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原则,要素的价格即是该要素获得的报酬,而要素的价格是要素市场供给和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种分配原则下,要素所有者在初始禀赋上的差异必然导致分配结果上的差异,因而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税收作为国家再分配的基本工具,自然应该体现国家追求社会公平的意图。体现税制设计公平原则的最有说服力的理论是“纳税能力说”,其含义指的是就某一确定的财政总收入,根据纳税能力原则的要求,拥有相同能力的人必须交纳相同的税收,而具有较高能力的人则必须交纳更多一些,前者即称之为横向公平,后者则称之为纵向公平①。无论是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这两种原则的运用都要求有一种能对纳税能力进行衡量的数量标准。从理想的角度看,这一标准应能反映每个人从所有可供他选择的机会中得到的全部福利,包括消费、财富的占有和对闲暇的享受等。但这种全面的衡量标准不太现实,征税者与纳税者在纳税能力高低方面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征税者只能通过观察纳税人的行动来大致地确定其能力高低。

税收的公平原则不仅体现在“纳税能力说”中,同时还体现在“受益原则”中。即每个纳税人根据其从公共劳务中得到的受益而相应纳税,谁受益,谁纳税。在该原则下,公平的税制依支出结构的不同而不同。“受益说”仅适用于缴纳的税收直接对应着某项公共物品服务,其应用的范围领域很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往往并不直接对应某项公共物品,人们缴纳税收的多少也并不必然与其享受到的公共物品成比例,这正是税收三性“无偿性”所隐含的意义。无偿性并非意味着人们纳税是无偿的,从广义上来讲,人们向政府缴纳了税收,同时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如国防、司法、教育等服务,因而,税收是人们享受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代价。然而税收三性中“无偿性”主要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如收费而言的,即政府提供的大部分公共产品具有纯公共品特征,为这种公共品筹资更多是量能纳税的。“受益说”不能处置这一类的公共物品所需要的那部分税收,也无法实现社会公平所要求的再分配目的。

二、效率原则

征税不仅应是公平的,而且应是有效率的。这里的效率包括两层意义: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

税收行政效率是指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的耗费(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最小化。税收行政效率是征税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简化税制、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等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

税收经济效率是指政府通过征税把数量既定的资源转移给公共部门的过程,应尽量使不同税种对市场经济产生程度不同的扭曲(偏离帕累托最优)而对经济造成福利损失(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它是税收更高层次的效率要求。税收经济效率对税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税收收入应该充分且有弹性,满足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二是税收应该调节市场经济运行,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经济的稳定增长;三是税收应该尽量减少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干扰,使税收的“超额负担”最小,税收制度的设置应该是“中性”的,即税收应该尽量地不影响或不干扰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税收调节和税收中性是一对矛盾,但是它反映了现实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效率的客观要求。税收调节是基于“市场失灵”这一现实,而税收中性则假设市场自身可以使资源的使用处于效率状况。事实上,绝对的税收中性是不可能的,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存在“失灵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税收调节是必要而且可行的。

三、税收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是既矛盾又统一的,矛盾性表现在:在具体的税收制度中往往很难兼顾公平与效率。公平原则强调量能负担,而效率原则强调税收应尽量避免对经济产生干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稳定与增长,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可能拉开贫富差距,从而破坏公平原则。但从整个经济运行的方面来看,公平原则是实现税收效率原则的前提。只有以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平原则为前提,才能谈及效率问题。如果不以一定的公平为前提,政府征税就不会为纳税人接受进而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扭曲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当然也就无法提高效率。从另一方面看,效率原则为公平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动力。效率的提高可以保障公平更好地实现,盲目的平均主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只有在整个经济都很活跃的时候,人们的生活才能提高一个层次,公平程度也就会向前迈进一步。

事实上,公平和效率都是社会主义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的基本保证,没有效率就没有高水平的公平,而社会的不公平也制约和阻碍着效率的提高。第一,收入差距过大,两极分化,会导致占比重相当大的低收入者有效购买力低,有效需求不足,使生产力发展受到制约;第二,实现高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如果低收入者通过主观努力和勤奋劳动不能改善自己的处境,便会损害效率,甚至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现在,我们一方面应坚持不懈地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和效率提高的作用,坚持公平税负,鼓励竞争;另一方面,要强化税收在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功能,调整税制结构。

四、我国税制改革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

讨论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必须基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的功能首先是组织财政收入,因而应在满足财政收入的基础上才谈得上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最优所得税制的设计其实就是针对以所得税为基础的发达国家如何更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问题,而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发展中国家则更应倾向于如何加强商品税的横向公平及税收“中性”,并逐渐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为此,增值税在横向公平及“中性”方面的优势成为世界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推荐的优质税种。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到现在,可以看出在税制的设计方面有很多体现了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有机协调。

(一)增值税转型改变了行业税负不平等的状况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意味着购买固定资产的那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如此就可以大幅度降低上述行业的税负,有利于其进行设备更新改造、进行创新,与其它行业处于平等竞争地位。

(二)增值税扩围的试点

2012年开始,上海在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领域启动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竞争能力;有利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所有的货物和劳务,不仅是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也是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一年来的实践表明,“营改增”推动了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加快形成,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营改增”不仅实现了结构性减税,更推动企业加大设备投入、加速拓展市场,有力地推动了“稳增长、调结构”。同时,对个体消费者也有间接利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指出,市场供应方在原所承受的重复征收的税负去除后,可以放手做专业化的细分,将产品与服务的性价比提升,在让百姓得实惠方面会做得更好。

(三)消费税税目和税率的调整增进消费中的公平性

财政部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我国将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将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②。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这几年来,停止了对一些生活必需品的征税,同时将奢侈品、高档娱乐性劳务等纳入课税范围并提高其税率,可以有助于在消费领域实现公平。今后对消费税的改革,一方面要调整其征税范围,对那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税目,停止征收消费税,而将一些环境污染大的物品列入征税范围;另一方面将价内征税改为价外征税,从而增加税收的透明度,更好地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

(四)统一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体现税收环境公平

通过统一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就可以在全国贯彻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平衡内资、外资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扭转由税收导致的内资企业与外资竞争上的劣势,从而培育出符合市场竞争规则的公平税收环境。

(五)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扣除费用标准的提高

工薪扣除大幅度提高1500元,与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实力明显提高的发展趋势相一致,体现了国富民强的发展经济的宗旨。这次个税改革不仅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加大了个税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缩小了收入差距,降低了基尼系数,提高了人民的购买力,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个税这次改革将会产生良好的效果,改革不仅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而且还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加紧研究和制定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税收制度优化的关键一环。要进一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培育和扩大中产收入阶层;减少税率级次,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尤其是对财产性、经营性、隐性收入多的高收入阶层的管理。

注释

① 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佩吉·B·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② 来源于中国税务局网站http://.cn/

参考文献:

[1] 安体富、王海勇.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税收理念的转变及政策的调整[J].涉外税务,2005,(09).

[2] 罗腾蛟.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在我国税收发展的应用研究[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0,(06).

篇13

[关键词]绿色税收 环保 立法 科学发展观

一、我国税收制度的现状和发展绿色税收制度的必要性

1.绿色税收的概述和发展绿色税收的意义

绿色税收也称环境税收,是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为目的,建立开征以保护环境的生态税收的“绿色”税制,从而保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狭义的绿色税收即实现保护环境目的而专门征收的税收和对环境保护起作用的税收。广义的绿色税则包括收费。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2.我国税收存在的问题和进行改进的紧迫性

(1)我国绿色税收的发展现状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①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

②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

③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

(2)发展绿色税收的急迫性

我国环境污染非常严重。世界银行环境与经济专家发表的《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状况的调查报告》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目前是全世界最严重的,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因此,建立绿色税制、加强环境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多年来,我国为防治环境污染做了大量行政工作,同时,采用绿色税收限制污染的举措已初见成效,包括排污费、消费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绿色税种,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其中,消费税份额最大,历年来均占绿色税收总额的50%以上。2006年4月1日起实行的修改后的消费税进一步融入了绿色税制的理念,对高耗能或资源型行业提高税收,如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以5%税率征收消费税;鼓励高耗能行业中低耗能产品的发展,如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对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与此同时,黑龙江省自2006年4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首次上调,由每吨0.5元和0.6元上调至2.3元。资源税上调将会提高开采成本,抑制资源的过度开采与浪费。

总体上看,我国的绿色税收起步相对较晚,税种设计零星分散,在环境保护方面作用甚微,虽然各税种历年来均呈上升趋势,但其升幅仍然低于税收总额的增长速度,绿色税收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从1995年的15.9%下降到2005年的12.6%,因此,建立完善的绿色税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对我国的绿色税收发展的思考和展望

1. 立足税制要素思考我国税收新方向

(1)从税种方向进行改革

1)增值税。增值税一直是近年来国家重点改革的对象,经过改革已由原来的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改革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这将有益于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企业竞争力,在残酷的国际竞争中能够占有一席之地。但这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为使中国的增值税模式向欧洲靠拢,还将使更多的行业被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农牧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房地产业以及社会服务业,这可能会增加相关企业税负,引发一些负面的影响,但在改革的进程中在所难免。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自1994年税改后增速最快的税种,但占税收总额的比率依然很低,这并不是说中国经济发展缓慢,而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存在很大的漏洞。虽然个人所得税最低起征点在不断提高,但依旧赶不上经济的发展。从税制方面来说就是要加强对富人收入的监控,实现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从征收制度来讲中国目前采取分类分项征收税制,这个措施的好处在于不容易逃税,但弊端是多次征收造成免税量很大。

3)其他新兴税种

(1)物流税。物业税,在我国目前房价日渐高涨的背景下,物流税的提出是十分有必要的。开征物业税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分税制财税体制从中央践行至地方。物业税在设计上应该考虑与市场机制结合以发挥长效机制作用,促使地方政府行为进一步合理化。

(2)环境税。当绿色、低碳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焦点,当西方国家进入全面“绿化”税制的新阶段,当我国面临的“节能减排”目标日益艰巨,当单靠法律和行政干预已不能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时候,税制“绿化”在我国也成为大势所趋。政府多次对加快征收环境税进行讨论研究,并明确表示要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国外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这是可行的,但科学发展观也告诫我们要走适合自己的路而不是照搬国外。我认为环境税开展要有重点有区别的对待,对于经济发达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要制定合适当地的环境税。这样可以抑制因为经济发展而对环境的破坏。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是适当减轻税负甚至可以给地方一些小税种的权力,适应该地区的经济发展。

(3)资源税。当前资源税的改革重点是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这一改革将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可以实现通过提高税负成本限制企业对资源的过度使用。而且现在提出资源税的改革有三大优势,首先是当前我国经济处在回升向好时期,这是有利时机,其次是近几年实施的结构性减税,也有利于改革实施,再有就是相关行业已具备了承受能力。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背景下,我国将对高污染高能耗的资源型企业进行大力调控,资源税的提出也有利于带动绿色税收的进展。

(2)改变税率积极引导绿色税收

税率一直是税收的重点话题,直接关系着财政收入也是国家调控的手段之一。政府要发展绿色税收就必须改变税率,这并不意味着财政减少,反而能提高效率增加收益。我认为应该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来改变税率。首先,就横向而言,相对于全国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税率。近年来,国家为发展经济实现先富带动后富大力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以及西部大开发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在这过程中税收的杠杆作用体现无疑,同样税率也可起到这样作用。对于低污染低能耗高科技区域可以适当研究采用低税率,对于高污染高能耗区则采用高税率,以此引导绿色产业的发展,转变发展模式,降低能源浪费率。其次,相对于同区域不同行业也实施税率的差异化,甚至同行业的税率也应细致制定。以往对于能耗大的行业税率相比于节能行业体现不出两者之间的差距,今后应该采用多浪费多纳税的思想来应对。国家把大量的财力来扶持节能产业,可以促进节能产业发展也给高耗能产业改进提供动力。同行业间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研究合理额度,超额税率大幅提高,控制能源的低利用率。税率的合理性是改革成效的关键,深入的科学研究合理的听证讨论是必经的程序。

(3)调整其他税制要素完善税收体系

相对于税种,税率其他的税制要素也是相当关键的。这其中包括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税收延期,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人等方面,从当今的时代背景出发来调整这些方面是很有必要的。

2.以科学发展观思想指导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

(1)树立绿色税收理念。我国现行的税制中,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等,这些绿色税收收入占国家税收收入的8%左右,虽然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其力度远远不够。与国外的绿色税收相比,我国现行税费制度在促进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着税费调节面过窄、调节力度弱化、调节手段单一等缺陷。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应将绿色税收理念贯穿于其中,在完善现有税制的基础上开征新税种,形成以资源税和污染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绿色税收体系。

(2)分步骤、分阶段推行绿色税收改革。从税收制度建设的进程来看,我国绿色税收应当采取污染排放税和独立型环境税的模式,即以目前所征收的排污费为基础,通过排污费制度的转型来开征环境税,而不宜在排污费之外再开征一种新税。在被征收主体上,应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而不应以购买排污单位生产产品的消费者及购买具有潜在污染性产品的消费者为纳税人。前者数量较少,征管效率较高,而且和目前的排污费缴纳主体相吻合。对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则以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为税基,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的形式来征收。同时,还应加快其他税种的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税收制度,使其成为“绿色税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3. 实施绿色税收的前景展望

提高环境保护,强化环保经济手段是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一环。“绿色GDP”概念的提出,标志着经济发展的理念已经发生变化,由此延伸,我们有必要按照“绿色税收”的思路,建立完善我国的环境税收体系,通过税收制度来鼓励对环境有建设意义的活动,环境税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与国家的税收整体制度和环境管理制度相协调,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意义重大,绿色税收是其今后发展的主要方向,相比外国的发展历程中国面临的探索之路还很漫长。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绿色税收必将引领中国税收新风向。

参考文献:

[1]顾硕秀,循环经济与绿色税收[J].时代经贸,2007年第2期,41-42.

[2]保罗•R.伯特尼,罗伯特•N.史蒂文斯. 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篇14

【关键词】 出口退税 增值税 制度 改革

一、出口退税概述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竞争力,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我国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自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的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税制度。出口退税之所以未被WTO确认为贸易保护措施而加以限制是因为:各国税制不同使货物含税成本相差很大,为使各国货物能够公平竞争,因此出口货物应该实行零税率制度;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转嫁税,实际上由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行为征收,而出口货物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还;进口国会根据本国税法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二、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政策不稳定

与汇率的频繁浮动不同,税制应是中性或是基本稳定的,出口退税制度也应如此。与国际通行做法不同,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更具有短期政策杠杆的作用,制度的弹性相当大,而不是一个固定的制度,调整过于频繁。

1994年的出口退税政策才实行了一年多,1995年、1996年就两次大幅度调低出口退税率,而1998年、1999年又相继7次调高出口退税率,2005至2007年12次调低出口退税率,2008年下半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至今,又开始连续7次提高出口退税率。而出口退税率的结构性调整次数更为频繁。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那么企业的经营预期就更加难以确定。既不利于企业的出口规划,会使企业感到无所适从并且降低退税率也会提高产品出口价格,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会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因为政策每调整一次都需要税务人员重新学习和掌握新规定,可能因此要修正某些工作程序,还要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辅导。

2、出口退税管理体系不完善

征税与退税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辖,涉及外经、海关、税务、外管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联系不紧密,征、退税脱节,导致出口退税管理上有一定的漏洞,退税不合理。征税地与退税地不一致而且互相独立运作,退税机关不参与征税机关的工作,征税机关也不愿意超范围去过问退税机关的情况,双方往往缺乏对征税信息的必要沟通。比如退税机关通过税票,只能了解到企业出口产品最后一道环节纳税的情况,无法知悉以前各道环节是否己经纳税,并且由于一些相关部门之间没有实现联网,无法进行多部门综合监控,导致出口骗税现象严重,使应退出口退税额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水分。

3、出口退税办法不规范,退税效率低下

首先,出口退税办法不统一。我国目前在不同地区、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不同的退税政策,造成出口企业实际税负不平等。如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生产企业无论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办法,其税负总是重于外贸企业。其次,出口退税办法复杂,退税效率低下。我国出口退税时必须备齐出口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即三票两单。对于出口企业而言,首先通过出口收汇收集退税所需凭证;其次出口企业再申请退税从而取得退税款。由此,退税的速度也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出口企业取得退税凭证的速度,二是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凭证并办理退税的速度。整个过程花费很多时间,效率低下。

4、出口退税负担体制不够科学,不利于出口贸易的科学、规范管理

出口退税负担体制是指出口退税是由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来承担。现行的出口退税负担体制导致地方政府间财税关系不平衡。过去我国实行统收统支的体制,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改革开放后,我国财政体制不断变化,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及“分税制”等。我国退税负担体制也在变化,企业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而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就会导致外贸出口增加越快,中央财政负担越重,中央财政就会拖欠企业出口退税,这个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早在1995年就开始出现欠退税现象。政府想通过降低出口退税率或取消出口退税来减低对中央财政的巨大压力,但受出口形势的制约,过低的出口退税率会对出口产生负面影响,尤其在金融危机时期,政府不得不提高出口退税率。如果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又可能出现地方欠企业出口退税的问题。

三、出口退税制度改革的措施

1、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选择合理的出口退税率

保持出口退税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对出口企业来说十分重要。我国出口形势虽然已经有所好转,但国家如果一味下调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会使还没有完全缓过劲来的出口企业再次走向发展低谷。目前首先要做的是增强出口退税制度的稳定性,这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政府和税务机关应从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稳定、透明的出口退税制度。

同时我国现行出口退税率档次太多,很多相近商品有着截然不同的退税率,这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不便,容易导致一些企业产生投机的行为。本着“适度、稳定、可行”的原则,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合理地制定相关出口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采用“少征多退”的方式;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选择“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

2、完善退税管理体系

建立规范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与电子信息化手段。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和责任分担体制,实现出口退税跨地区、跨部门的计算机联网,进一步推广和完善“金税工程”和“电子口岸”,在税务系统内部、税务机关与海关、外汇管理局、工商、银行之间建立出口退税凭证与数据资料的共享体系,充分运用征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各部门的有效信息来对出口货物退税进行综合监控,有效防止使用虚假出口退税单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报关、骗汇、骗税行为,同时各部门之间应该实行网络化协作与专业化分工。

3、简化、统一出口退税办法,提高退税效率

首先,对同为报关出口的产品实行不同的退免税政策有失公平原则,而对同为提供出口产品的企业实行不同的退税管理则更为不公。除了国家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企业和货物外,所有企业可以对所有货物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因此无论生产企业还是贸易公司,都应建立科学、合理、统一的“免、抵、退”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以解决征退税分离问题,有效防范出口骗税,减轻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将征退税过程统一,操作起来较为简便,运作上也比较严密和科学,既能促进不同类型企业出口产品间实施公平税负,又能减少出口退税资金流量,防止出口骗税。

其次,简化出口退税资料和稽查手续,对出口企业退税过程实行分类管理,为分类级别高的出口企业开通快速通道。广泛推行网上退付业务,进一步优化、升级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方便纳税人,提高出口退税申报效率。对于出口退税业务的审批和处理,加快审批进度,简化手续,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为出口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加快退税资金到账速度,为企业资金周转与出口提供有力支持。

4、实行共同负担机制解决出口退税额分担问题

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与税收分享体制基本是一致的。凡是增值税全部作为中央税的国家,出口退税一般由中央财政负担;增值税作为共享税的国家,通常实行 “先退税,后分成”的模式,先从增值税中扣除出口退税,剩余的部分再由中央与地方分享。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25%,而出口退税则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不对称。应该根据实际经济形势的需要改为中央地方共同负担才是最公平的。分担比例可以根据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的富裕程度和出口退税的规模来确定。这样利益与责任统一就可以保证出口退税有了可靠的税源,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 江丽: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J].经济师,2009(7).

[2] 宋超江:浅议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商业,2010(36).

[3] 鲍:关于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