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消费税的定义范文

消费税的定义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3-05 14:39:02

消费税的定义

消费税的定义精选篇1

税法与会计制度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认定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会计上的销售额仅仅指商品的售价,没有包括价外费用。税法上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等等。此外,对包装物价值和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税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即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应该计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至于不作价随同包装物出售而只收取押金时,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具体可以区分以下情况:(1)押金不计入销售额中征税,但逾期一年未收回包装物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2)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归还的,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税:(3)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二、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

根据会计制度,产品的销售收入通常在以下四个条件都满足时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算:而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即税法意义上的销售收入确认同会计是不完全相同的,具体是: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出口的当天。

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进一步说明了制度与税法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目的。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差异

会计制度上只是明确提出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才需要计征消费税,没有提及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问题,更没有对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但税法对此作了很多的规范,具体区分两种情况:

首先,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这体现了税不重征的原则。

其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时纳税。其中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计征的消费税额时,须运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法”,所谓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法是指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如果当月同类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其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税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例1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护肤品用做职工福利,这批护肤品的成本6000元。(注:化妆品全国平均利润率是5%,消费税率为8%)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6000+(6000×5%)]/(1-8%)≈6847.83(元)

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6847.83×8%=547.82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差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至于委托方应交消费税额,应该区分两种情况处理:(1)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如果受托方按税法规定已经代扣代缴了消费税的,不在缴交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必须补缴税款,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但要受到处罚。(2)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烟花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烟花。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为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

至于受托方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的计算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的,按同类消费品价格计算纳税:(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用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举例说明如下:

例2 A公司提供一批化妆品材料给B公司加工成成套化妆品,原材料价值为200000元,另外支付B公司加工费20000,计算B公司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化妆品消费税率为8%)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200000+20000)/(1-8%)=239130.43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239130.43×8%=19130.43

会计制度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有关消费税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实务中是依照消费税法规确认的金额进行有关会计处理的。

五、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差异

除了本文第三点所讲到的情况外,还有纳税人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业务,会计制度将这类交易作为非货币易、只对涉及增值税的处理作了一些规定,没有谈及消费税的业务处理。而税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以及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兹举例如下:

例3某汽车制造厂以自产小汽车17辆换取某钢厂生产的钢材200吨,每吨钢材3000元。该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小汽车销售价格分别为11万元辆、8万元辆和5万元辆,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率为5%,计算用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应纳消费税额。(以上价格不含增值税)

该汽车制造厂用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7×11×5%=9.35(万元)

六、进出口消费税业务处理的差异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于进口时缴纳消费税,在会计上并未对如何核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税法对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区别从价和从量作了详细规定:

(一)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二)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品单位税额

对于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涉及免税和退税的问题,会计制度对此也没有规定,在会计核算上只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应退税额进行帐务处理。在税法上,出口应税消费税退(免)消费税在政策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在具体计算上,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额,其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上述公式中“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应不包含增值税。对含增值税的价格得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款、其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消费税的定义精选篇2

关键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界定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受托方来说,只有加工业务收入,没有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对委托方来说,只有用原材料换回产成品并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也没有取得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因此从形式上看,似乎不应当征税。但应当明确用原材料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外购应税消费品,其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取得应税消费品的方式不同。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中不含税金,这就使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同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税负不平衡,因此为了平衡税负加强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管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做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受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业务中的纳税义务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委托加工业务是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给受托方,受托方加工结束之后将应税消费品交给委托方的过程。因此委托加工业务当中既有受托方又有委托方,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

作为受托方负有两方面的义务:其一是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托方是法人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受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者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税或者罚款的法律责任。在税收征管中,如果发现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要补交税款,受托方就不再补税了。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照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后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者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其二是委托加工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要缴纳增值税,其计税依据是加工费,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作为委托方视取得委托加工产品的最终用途不同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其一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的,为直接出售,不缴纳消费税;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如果回购企业满足:(1)能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2)能提供税务机关已经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其二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11种应税消费品时,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三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时只缴纳增值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比例税率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单价”,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照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价格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从价定率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材料成本”,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材料成本。

参考文献:

[1]《消费税暂行条例》.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的定义精选篇3

【关键词]宏观税负;经济增长;分析

【中图分类号】F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7-0039-03

一、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和税收结构分析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税负总水平,通常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税收总量占GDP的比例来表示。宏观税负问题始终是税收政策的核心,宏观税负水平合理与否对于保证政府履行其职能所需的财力、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有着重要意义。决定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主要因素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政府职能的范围以及政府非税收入规模等。1978-2009年,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1984年,宏观税负水平比较低,且保持稳定;第二阶段是1985-1996年,经过1985年国家税收制度改革,宏观税负水平呈持续下降趋势;第三阶段是1997年至今,宏观税负水平呈持续上升趋势,由1997年的9.71%升至2010年的18.4%。

在我国,除税收收入外,国家财政收入中还包括巨额的非税收收入,非税收收入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准确分析我国的整体税负水平,我们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作为财政负担率,计算结果如图一l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自1985年以来,我国宏观税负和财政负担率的变化基本一致。相关性分析结果显示两者高度相关,相关系数高达0.97。我们用财政负担率作为衡量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指标。

从税收收入结构来看,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断上升,并与经济增长率间存在着明显关系(如图-2所示)。在1994-1999年间,我国名义经济增长率大幅下降,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呈稳定状态,名义经济增长率与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间的负相关性明显,相关系数为0.68;在2000-2007年间,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断上升,名义经济增长率与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间的正相关性明显,相关系数为0.76;在2008年和2009年,经济增长的放慢,导致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迅速增加。总体上看,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呈持续上升势态。

二、政府消费支出与最终消费和GDP之间的关系

财政收入作为政府参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影响社会投资和消费;而财政支出作为社会产品再分配的主要方式,最终形成消费和资本积累两部分,财政分配也最终通过消费和投资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图-3为财政收入名义增长率、名义经济增长率和政府消费支出名义增长率折线图。从图-3可以看出:在1997年以前,财政收入增长率低于名义经济增长率和政府消费支出增长率;1998年以来,财政收入增长率一直高于名义经济增长率和政府消费支出增长率。财政收入名义增长率与名义经济增长率和政府消费支出名义增长率相关程度较低,相关系数仅为0.36和0.17;名义经济增长率和政府消费支出名义增长率两者间的相关程度较高,相关系数为0.71。

为进一步分析,作政府消费占最终消费的比重、政府消费占GDP的比重折线图(见图-4)。

由图-4可以看出:在1978-2004年间,政府消费占最终消费的比重和政府消费占GDP的比重总是同向波动的;在2005-2009年间,政府消费占GDP的比重呈下降趋势,而政府消费占最终消费的比重则先扬后抑。同时,我们注意到,1978-2009年间,政府消费占最终消费的比重和政府消费占GDP的比重间的差额逐步扩大,2000年以来则表现更为明显。

相关性分析结果表明:在1978-2004年间,政府消费占最终消费的比重和政府消费占GDP的比重明显相关,相关系数为0.70;在2005-2009年间,政府消费占GDP的比重呈下降趋势,而政府消费占最终消费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两者间呈不明显的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仅为-0.22。

三、三大需求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分析

按照支出法,GDP最终去向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最终消费部分,包括居民个人消费和政府消费;二是资本形成部分,即最终形成资本的部分;三是净出口部分。1978-2009年我国GDP中各部分比重如图-5所示。

由图-5可以看出:在我国GDP构成中,资本形成率呈周期性上升,且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日渐密切;最终消费率呈下降趋势,特别是进人21世纪以来,国内消费率下降明显;出口率与经济增长率相关性明显,相关程度随出口率在国民经济增长中贡献的变化而变化。

利用相关性分析发现:经济增长率与资本形成率在1978-2009年间呈正相关,相关程度较低,相关系数仅为0.34。分阶段回归分析结果显示:1978-1993年间,经济增长率与资本形成率之间的相关性不明显,相关系数仅为0.39;1994-2007年间,两者的相关性较为明显,相关系数达0.79。经济增长率与出口率在1978-2009年间呈正相关,相关程度很低,相关系数仅为0.03。分阶段回归分析结果显示:1978-1997年间,经济增长率与出口率间的呈负相关-性,相关程度不明显,相关系数仅为-0.22;1998-2009年间,两者的相关性较为明显,相关系数达0.75。经济增长率与最终消费率在1978-2009年间呈负相关,相关程度较低,相关系数仅为-0.24。

在我国经济增长中,消费、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最终消费率与经济增长率的相关性并不明显,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最终消费率呈下降趋势,且没有随经济增长的波动而波动,而资本形成率和出口率与经济增长率的相关性较为明显。这说明,在我国经济增长中,资本形成和净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因。

进入21世纪以来,最终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保持相对稳定;资本形成和净出口互补,且两者间高度负相关,相关系数为-0.89。

消费税的定义精选篇4

税收可以通过宏观税负水平和整体税负结构(或税制结构)来影响消费状况。在国家宏观税负水平较高,居民的税后可支配收入较少的情况下,居民的消费水平显然会下降。这是因为,消费首先是收入的函数,是由可支配收入决定的。收入水平的高低是决定消费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因此,降低宏观税负水平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率水平。

在宏观税负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税负结构或税制结构对消费水平也有一定的影响。税制结构可以通过税基和税率来影响消费状况。一般来说,一国税基无外乎收入(所得)、消费或财产。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消费为主,显然不利于消费,而有利于刺激储蓄;而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所得为主,那么由于以所得为税基的所得税对全部所得(包括储蓄所得或投资所得)都征税,所以,相对于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在中国,转型后的增值税就是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类型),以所得为税基的所得税更有利于消费,因为所得税使一部分税负落在了储蓄或投资所得之上。

具体来说,在征收所得税的情况下,所得税对消费的影响包括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征收所得税,可以从两个层次产生收入效应。第一个层次的收入效应是征收正的所得税使纳税人的即期可支配收入降低,导致纳税人的即期消费减少;但与此同时,实施负的所得税会使负所得税纳税人收入增加,并促进这部分纳税人的消费增加。第二个层次的收入效应是即期投资产生的所得在将来的期间还要被征收所得税,使因投资产生的所得对应的可支配收入减少,导致将来期间的消费和投资也减少。征收所得税的替代效应就是征收所得税导致投资收益下降,或者说相对于即期消费来说,投资变得更加昂贵。在GDP和净出口一定的情况下,这将会导致消费的增加。

与所得税相比,广义的消费税对消费的影响恰好相反。一般认为,广义消费税与所得税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税基的不同,即对投资的处理不同。广义消费税仅对消费征税,对所得中用于投资的部分不征税,对投资所得也不征税;所得税对全部所得包括消费和投资都征税,对投资所得也征税。可见,消费税可以实现投资中性,有利于投资和资本积累,而不利于消费;而所得税则有利于消费,不利于投资。

另外,财产税的税基为财产,由于纳税人的所得不是用于即期消费,就是储蓄起来作为财产,作为将来的消费,即远期消费,所以财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当前消费,而不利于财产积累。

由此可见,税基影响所有收入阶层的消费决策,既包括富人的消费决策,也包括穷人的消费决策。但这只是税制结构影响消费的一个方面。税制结构还可以通过税负在人群之间的分布来影响收入分配状况,进而对消费状况产生影响。如果一国的税收主要落在富人的身上,并且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将征收的税款补贴给穷人,那么,按照边际消费递减规律,由于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大于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通过对富人征税来补贴穷人就会提高消费率。因此,税收可以通过收入分配的作用,如通过负所得税制度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适度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提高一国整体的消费率水平。

税率的影响是通过税基来发挥作用的。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所得为主,那么增加所得税税率的累进性将有利于消费,反之亦反;同样,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消费为主,那么,降低广义消费税的税率有利于促进消费,反之亦然。

总之,不论是从税基本身来看,还是从税基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从而对消费的影响来看,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累进性、降低广义消费税的税率有利于消费率的提高,这对中国当前低消费的经济现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即:为了提高消费率,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在整个国家税制中的地位,适度降低广义的消费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的地位。

二、中国低消费经济现状及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局对消费的定义,消费(或最终消费)是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或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包括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消费率,又称最终消费率,通常指一定时期内最终消费(总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我国消费率近十几年持续走低,由2001年的61.4%下降至2007年的48.8%(其中居民消费率降到35.4%,远低于发达国家60%-70%的水平),是建国以来的历史最低水平,比历史上的最低点1959年的56.6%还要低7.8个百分点。据世界银行《2006世界发展指标》,2004年全球150个国家和地区平均消费率为62%。其中,低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69%,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58%,高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63%。可见,中国消费率比全球平均低10多个百分点,其中居民消费率较低是主要的问题所在。

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投资需求是引致需求。消费需求是三大需求中拉动经济增长最积极、最有效的因素,经济增长最终靠消费来拉动。在出口因全球金融海啸和经济衰退而受阻的情况下,改变中国长期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变为依靠内需和消费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极为重要。持续走低的消费率,不利于中国内需型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不利于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消费水平受到历史传统文化、经济发展阶段、金融条件、消费环境、税制结构和收入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要改变中国不合理的消费结构,除了通过宣传等手段影响人们的消费文化、发展经济以提高收入水平、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机制,以及通过金融改革和产品质量监管改善消费环境外,税收政策的调整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中国税制结构与消费的关系

中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货物及劳务税占主体地位。货物及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属于税收理论上的选择性消费税)和营业税。2007年,这三大税种占中国税收收入的62%,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占49%。从2009年1月1日起,中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生产设备所含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全部抵扣。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的情况下,中国增值税就变为税收理论上的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类型。在中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占税收近半壁江山的情况下,必须在这两个税种之外寻找刺激消费的适合税种。根据前面的论述,所得税是刺激消费的一个重要税种。在中国,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07年,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内的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26%,其中,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6%左右,所得税属于中国税收体制中的第二大税类。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经营投资所得为税基,以法人为纳税人,其税负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的是企业投资行为,因此,对消费没有直接和显著的影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制,将纳税人所得分为11类分别征收,并实行源泉扣缴。分类征收、源泉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个人所得税的对入税功能大大减弱。甚至沦为某种意义上的对物税范畴。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节功能也由此而大大削弱,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由于实行分类制而不能有效实现对低收入者的退税,使得想通过负所得税制度来实现持续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从而促进该部分人群的消费能力变得较为困难。

中国财产税现状表明,由于财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较低,使财产税所起的作用较为有限。我国目前财产税类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我国财产税收入占全国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1994—2007年,财产税占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在2.0%~2.9%之间,最低的年份是1994年,为2.0%,最高的年份是2007年,为2.9%。可见,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产税占全国税收的比重较低,且基本没有变化,财产税在全国工商税收中的地位没有像所得税那样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较为有限,限制了财产税促进消费功能的发挥。从国际比较来看,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0%~12%,发展中国家平均为5%~6%。我国2%左右的比重显然太低,很难起到财产税应有的作用,包括财产税对提高消费的作用。

四、促进消费的税收政策总体思路:减税、退税和增税并举

通过以上对宏观税负与消费之间关系的分析,我们认为,降低宏观税负,增加居民收入,可以刺激居民消费。减税是促进消费的重要工具,通过减税可以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居民消费,从而提高消费率水平。在减税的具体结构上,从税基来看,应该降低以消费为税基的税种的税率;从税负的人群分布来看,应该减少低收入者的税负。具体来说,在中国减税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适度降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如将增值税的基本税率由17%降低为15%左右;第二,减少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缩减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实现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制向分类与综合制过渡等。但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例还较低,所以个人所得税减税的空间和作用将受到限制。如果说减税是从减法方面来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费率的话,那么,退税就是从加法方面来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费率。相对于减税而言,退税不受税收收入比例的限制,理论上退税的规模可以达到税收收入的100%甚至更多,所以退税的作用可以发挥得很大,不受某一税种税收规模的限制。在中国,还没有真正实行对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机制。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在分类制的基础上实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较为困难。但是,由于在中国农村尚未征收个人所得税,故可以考虑在农村对农民实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以达到增加农村居民消费的效果。

减税和退税都会减少财政收入,因此,既要保证减税和退税在财政上具有可行性,又必须考虑补充财政收入的其它来源。政府的财政收入,除了税收收入之外,还有其它来源。这些来源主要包括国家的财产性收入(还有其它类型的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债务收入是一种临时性的财政收入,因为政府的债务最终要靠税收或国家的财产性收入等来偿还。而国家的财产性收入则不同,国家的财产性收入是不需要税收来偿还的。若考察赋税史,就会发现,早期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是靠国家财产权来维系的,后来才逐渐产生了基于私人财产权之上的现代税收。因此,一国如果有较多的财产性收入就可以将其作为减税的重要财政基础。

目前中国有大量的储蓄,这是政府发行国债的重要后盾。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止至2008年8月,中国有近20万亿的城乡居民储蓄、15.7万亿的银行存贷差。这为中国政府发行国债提供了资金保障。从中期看,中国政府还有大量财产性收入可以利用,包括土地等资源性收入和国有资本收入(包括资本转让收入和资本增值收入)。据推算,2006年底全国国有土地的总价值约为50万亿元,国有企业资产达29万亿元。其中,中央企业净资产就高达5.35万亿元。这些国家财产可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因此,为了补充减税和退税的资金缺口,在目前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发行国债,待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好转时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股权来偿还,或干脆将一部分国有股划归专项资金来退税。

总之,通过减税和退税以藏富于民,提高居民收入,将为居民消费率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而消费提高,内需进发,经济发展,税源充足,将为远期的税收收入增长提供源泉;反过来远期的税收增长又可为当前的减税和退税政策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当然,针对当前的低消费现状,除了减税和退税之外,还有增税的空间。通过增税,可以防止短期税收收入大幅下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说减税和退税是增加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的话,那么增税就是通过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或财产金额为减税和退税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同时,通过增加有利于消费的税种的税收(如所得税和财产税),还可以在维持总体税收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促进消费率的提高。笔者认为,当前增税的核心应该是: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五、促进消费的税收政策着力点和突破口

(一)建立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

中国消费的最突出问题之一是城乡消费差距过大。在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农民,而农民只消费了全国1/3的商品。据统计,农村人均日消费仅5元多,5个多农村人口购买的商品才相当于1个城镇人口购买的商品,而农村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还有很大的空间。据国家统计局测算,农村人口每增加l元的消费支出,将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2元的消费需求。因此,若能提高农民消费,将会大大提高消费率。农民消费比例过低的关键是农民收入太低,导致农民无钱消费;就算是稍微富裕一些的农民,也因无社会保障而不敢消费。要提高农民消费,必须解决提高农民收入和社会保障这两大问题。在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农村建立个人所得税的负所得税制度来解决农民收入和社会保障两大问题。

负所得税是1963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提出的。负所得税制度本质上是由政府补贴低收入者以维持低收入者最低生活费的制度。其具体办法是由政府规定出一个最低生活保障额度,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对低收入者给予一定的补助,收入越高,补助越少。

负所得税计算公式是:

负所得税=收入保障数一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率

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

为了减少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施行的交易成本,在初期可以假设农民的个人实际收入为零,并按照一定的基数和比例算出一个定额(收入保障数),对所有的农村居民都进行补偿;待配套条件成熟时,再进行完善,并规定所谓的排富条款,对农村居民中的富裕者取消负所得税,征收正的所得税。比如:在当前,可以先按照每月2000元的基数,规定3%~5%的比例算出60~100元的收入保障数,由于在初期忽略农民的个人实际收入,那么,每个农民可以获得的负所得税为60~100元。负所得税的纳税人仅为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按照8亿农民来计算,大概每年要花费5760~9600亿元。对这部分负所得税的资金来源,短期可以由国债发行收入来填补,中期可以通过划拔一部分的国有股或国有企业利润作为专门基金来解决,长期可由税收收入来补助。通过在农村建立稳定的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既可以长期增加农民收入,又可以稳定农民预期,以及行使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将会大大提高农民消费的水平。

至于农村负所得税制度与城市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问题,可以留在下一步再逐渐解决。

(二)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1所得税增税的关键: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尽快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扩大综合征收的范围,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增加个人所得税收人。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将个人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征收。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能较好地体现负担能力原则,因为只有综合的所得才能够真正体现个人之间的所得差异和负担能力差异。因此,应改革目前的分类制个人所得税。只有尽快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才能较好地体现纵向公平;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个人所得税的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增加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强化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而且,强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能力,也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和其它调节作用,因为只有在收入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上,分配调节才有力量。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结构中,工薪阶层缴纳的税收占主体,而富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少,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人群分布结构正好相反。改革所得税制度,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低收入者的税后可支配收入,同时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实行结构性增税,不仅有利于税收公平,还有利于居民消费率的提高。

2财产税改革的方向:实行一般财产税制,扩大财产税征税范围,增强财产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提高财产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我国财产税的现状表明,由于财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较低,使得财产税所起的作用较为有限。而且,财产税的结构也凸现出许多问题。首先,征税范围不合理。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中,房产税占主体。但是,房产税仅对经营性的房地产征税,对消费性和空置的房地产不征税。对这部分房地产不征税,不仅不公平,而且还不利于提高消费率水平,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税基较窄。我国财产税仅涉及房地产、车辆,而对库存商品、机器设备、贵重家具和无形动产不征税。过窄的税基限制了财产税功能的发挥。第三,税种缺失。我国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不利于刺激消费。我国人民有节俭和遗留财产给后代的传统,如果不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将会导致这种传统更加强化,不利于消费率的提高。目前,反对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的声音也较大,其理由是国外纷纷取消遗产与赠与税,所以我国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不符合世界潮流和趋势。但是,国外特别是美国取消遗产与赠与税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消费率太高,储蓄率太低,取消遗产与赠与税有利于提高这些国家的储蓄率和降低消费率。而我国的情况恰好相反,我国目前消费率太低而储蓄率太高,所以我国开征遗产与赠与税恰逢其时。第四,税率设计不合理。我国财产税税率设计除了税率太僵化,不能根据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化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税率的累进性太差。我国财产税税率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税率累进性较低。为了充分发挥财产税的公平调节功能和对消费的刺激作用,可以适度采用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设计可以先低一些,采用低累进制度,然后,根据情况灵活调整。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刺激消费,我国财产税的具体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实行一般财产税,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具体操作上,应先将闲置性的、空置性的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将这部分资金引导到合理的消费上来;然后,通过扩大财产税的税基,使财产税的税基囊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最后,在条件成熟时对所有的净财富(资产减负债)征税,具体可以借鉴荷兰的经验。通过推行一般财产税,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将资金分流到消费领域,以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2)增加财产税的累进性。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由于个别财产税对不同财产区别对待,也不容易对纳税人的财产总额实现累进征收,因此,可以考虑逐步向一般财产税制靠拢,通过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来提高财产税的累进性。第二,采用低累进税率来增加财产税的累进性。低累进税率既有利于改革的推进,负作用也较小。另外,对低收入者应该有一个豁免额。为了使税收宽免额仅限于低收入者,可以利用逐步消除机制来取消对高收入者的豁免优惠,增加累进性。(3)开征遗产和赠与税。这不仅有利于改变国民过度节俭和遗留遗产的习惯,增加国民的当前消费,而且有利于改善消费投资结构。

[参考文献]

[1]郑幼锋,杜登涛.所得税和消费税的比较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6,(93):27—30.

[2]郑幼锋.美国联邦税制改革争论的最新进展及评价[J].财政研究,2006,(12):72—74.

[3]郑幼锋.论低消费和高投资状况下我国财产税改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3):7—12.

[4]张学诞.中国财产税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研所博士论文,2005—06—18:109.

[5]李荣融.努力促进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J].求是,2007,(7):19

消费税的定义精选篇5

一、中国低消费经济现状及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局对消费的定义,消费(或最终消费)是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或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包括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消费率,又称最终消费率,通常指一定时期内最终消费(总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我国消费率近十几年持续走低,由2001年的61.4%下降至2007年的48.8%(其中居民消费率降到35.4%,远低于发达国家60%-70%的水平),是建国以来的历史最低水平,比历史上的最低点1959年的56.6%还要低7.8个百分点。据世界银行《2006世界发展指标》,2004年全球150个国家和地区平均消费率为62%。其中,低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69%,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58%,高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63%。可见,中国消费率比全球平均低10多个百分点,其中居民消费率较低是主要的问题所在。

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投资需求是引致需求。消费需求是三大需求中拉动经济增长最积极、最有效的因素,经济增长最终靠消费来拉动。在出口因全球金融海啸和经济衰退而受阻的情况下,改变中国长期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变为依靠内需和消费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极为重要。持续走低的消费率,不利于中国内需型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不利于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消费水平受到历史传统文化、经济发展阶段、金融条件、消费环境、税制结构和收入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要改变中国不合理的消费结构,除了通过宣传等手段影响人们的消费文化、发展经济以提高收入水平、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机制,以及通过金融改革和产品质量监管改善消费环境外,税收政策的调整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税收与消费之间的关系

税收可以通过宏观税负水平和整体税负结构(或税制结构)来影响消费状况。在国家宏观税负水平较高,居民的税后可支配收入较少的情况下,居民的消费水平显然会下降。这是因为,消费首先是收入的函数,是由可支配收入决定的。收入水平的高低是决定消费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因此,降低宏观税负水平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率水平。

在宏观税负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税负结构或税制结构对消费水平也有一定的影响。税制结构可以通过税基和税率来影响消费状况。一般来说,一国税基无外乎收入(所得)、消费或财产。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消费为主,显然不利于消费,而有利于刺激储蓄;而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所得为主,那么由于以所得为税基的所得税对全部所得(包括储蓄所得或投资所得)都征税,所以,相对于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在中国,转型后的增值税就是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类型),以所得为税基的所得税更有利于消费,因为所得税使一部分税负落在了储蓄或投资所得之上。

具体来说,在征收所得税的情况下,所得税对消费的影响包括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征收所得税,可以从两个层次产生收入效应。第一个层次的收入效应是征收正的所得税使纳税人的即期可支配收入降低,导致纳税人的即期消费减少;但与此同时,实施负的所得税会使负所得税纳税人收入增加,并促进这部分纳税人的消费增加。第二个层次的收入效应是即期投资产生的所得在将来的期间还要被征收所得税,使因投资产生的所得对应的可支配收入减少,导致将来期间的消费和投资也减少。征收所得税的替代效应就是征收所得税导致投资收益下降,或者说相对于即期消费来说,投资变得更加昂贵。在GDP和净出口一定的情况下,这将会导致消费的增加。

与所得税相比,广义的消费税对消费的影响恰好相反。一般认为,广义消费税与所得税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税基的不同,即对投资的处理不同。广义消费税仅对消费征税,对所得中用于投资的部分不征税,对投资所得也不征税;所得税对全部所得包括消费和投资都征税,对投资所得也征税。可见,消费税可以实现投资中性,有利于投资和资本积累,而不利于消费;而所得税则有利于消费,不利于投资。

另外,财产税的税基为财产,由于纳税人的所得不是用于即期消费,就是储蓄起来作为财产,作为将来的消费,即远期消费,所以财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当前消费,而不利于财产积累。

由此可见,税基影响所有收入阶层的消费决策,既包括富人的消费决策,也包括穷人的消费决策。但这只是税制结构影响消费的一个方面。税制结构还可以通过税负在人群之间的分布来影响收入分配状况,进而对消费状况产生影响。如果一国的税收主要落在富人的身上,并且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将征收的税款补贴给穷人,那么,按照边际消费递减规律,由于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大于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通过对富人征税来补贴穷人就会提高消费率。因此,税收可以通过收入分配的作用,如通过负所得税制度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适度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提高一国整体的消费率水平。

税率的影响是通过税基来发挥作用的。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所得为主,那么增加所得税税率的累进性将有利于消费,反之亦反;同样,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消费为主,那么,降低广义消费税的税率有利于促进消费,反之亦然。

总之,不论是从税基本身来看,还是从税基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从而对消费的影响来看,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累进性、降低广义消费税的税率有利于消费率的提高,这对中国当前低消费的经济现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即:为了提高消费率,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在整个国家税制中的地位,适度降低广义的消费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的地位。

三、中国税制结构与消费的关系

中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货物及劳务税占主体地位。货物及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属于税收理论上的选择性消费税)和营业税。2007年,这三大税种占中国税收收入的62%,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占49%。从2009年1月1日起,中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生产设备所含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全部抵扣。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的情况下,中国增值税就变为税收理论上的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类型。在中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占税收近半壁江山的情况下,必须在这两个税种之外寻找刺激消费的适合税种。根据前面的论述,所得税是刺激消费的一个重要税种。在中国,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07年,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内的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26%,其中,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6%左右,所得税属于中国税收体制中的第二大税类。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 经营投资所得为税基,以法人为纳税人,其税负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的是企业投资行为,因此,对消费没有直接和显著的影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制,将纳税人所得分为11类分别征收,并实行源泉扣缴。分类征收、源泉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个人所得税的对入税功能大大减弱。甚至沦为某种意义上的对物税范畴。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节功能也由此而大大削弱,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由于实行分类制而不能有效实现对低收入者的退税,使得想通过负所得税制度来实现持续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从而促进该部分人群的消费能力变得较为困难。

中国财产税现状表明,由于财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较低,使财产税所起的作用较为有限。我国目前财产税类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我国财产税收入占全国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1994―2007年,财产税占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在2.0%~2.9%之间,最低的年份是1994年,为2.0%,最高的年份是2007年,为2.9%。可见,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产税占全国税收的比重较低,且基本没有变化,财产税在全国工商税收中的地位没有像所得税那样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较为有限,限制了财产税促进消费功能的发挥。从国际比较来看,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0%~12%,发展中国家平均为5%~6%。我国2%左右的比重显然太低,很难起到财产税应有的作用,包括财产税对提高消费的作用。

四、促进消费的税收政策总体思路:减税、退税和增税并举

通过以上对宏观税负与消费之间关系的分析,我们认为,降低宏观税负,增加居民收入,可以刺激居民消费。减税是促进消费的重要工具,通过减税可以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居民消费,从而提高消费率水平。在减税的具体结构上,从税基来看,应该降低以消费为税基的税种的税率;从税负的人群分布来看,应该减少低收入者的税负。具体来说,在中国减税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适度降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如将增值税的基本税率由17%降低为15%左右;第二,减少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缩减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实现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制向分类与综合制过渡等。但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例还较低,所以个人所得税减税的空间和作用将受到限制。

如果说减税是从减法方面来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费率的话,那么,退税就是从加法方面来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费率。相对于减税而言,退税不受税收收入比例的限制,理论上退税的规模可以达到税收收入的100%甚至更多,所以退税的作用可以发挥得很大,不受某一税种税收规模的限制。在中国,还没有真正实行对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机制。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在分类制的基础上实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较为困难。但是,由于在中国农村尚未征收个人所得税,故可以考虑在农村对农民实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以达到增加农村居民消费的效果。

减税和退税都会减少财政收入,因此,既要保证减税和退税在财政上具有可行性,又必须考虑补充财政收入的其它来源。政府的财政收入,除了税收收入之外,还有其它来源。这些来源主要包括国家的财产性收入(还有其它类型的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债务收入是一种临时性的财政收入,因为政府的债务最终要靠税收或国家的财产性收入等来偿还。而国家的财产性收入则不同,国家的财产性收入是不需要税收来偿还的。若考察赋税史,就会发现,早期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是靠国家财产权来维系的,后来才逐渐产生了基于私人财产权之上的现代税收。因此,一国如果有较多的财产性收入就可以将其作为减税的重要财政基础。

目前中国有大量的储蓄,这是政府发行国债的重要后盾。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止至2008年8月,中国有近20万亿的城乡居民储蓄、15.7万亿的银行存贷差。这为中国政府发行国债提供了资金保障。从中期看,中国政府还有大量财产性收入可以利用,包括土地等资源性收入和国有资本收入(包括资本转让收入和资本增值收入)。据推算,2006年底全国国有土地的总价值约为50万亿元,国有企业资产达29万亿元。其中,中央企业净资产就高达5.35万亿元。这些国家财产可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因此,为了补充减税和退税的资金缺口,在目前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发行国债,待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好转时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股权来偿还,或干脆将一部分国有股划归专项资金来退税。

总之,通过减税和退税以藏富于民,提高居民收入,将为居民消费率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而消费提高,内需进发,经济发展,税源充足,将为远期的税收收入增长提供源泉;反过来远期的税收增长又可为当前的减税和退税政策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当然,针对当前的低消费现状,除了减税和退税之外,还有增税的空间。通过增税,可以防止短期税收收入大幅下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说减税和退税是增加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的话,那么增税就是通过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或财产金额为减税和退税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同时,通过增加有利于消费的税种的税收(如所得税和财产税),还可以在维持总体税收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促进消费率的提高。笔者认为,当前增税的核心应该是: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五、促进消费的税收政策着力点和突破口

(一)建立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

中国消费的最突出问题之一是城乡消费差距过大。在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农民,而农民只消费了全国1/3的商品。据统计,农村人均日消费仅5元多,5个多农村人口购买的商品才相当于1个城镇人口购买的商品,而农村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还有很大的空间。据国家统计局测算,农村人口每增加l元的消费支出,将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2元的消费需求。因此,若能提高农民消费,将会大大提高消费率。农民消费比例过低的关键是农民收入太低,导致农民无钱消费;就算是稍微富裕一些的农民,也因无社会保障而不敢消费。要提高农民消费,必须解决提高农民收入和社会保障这两大问题。在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农村建立个人所得税的负所得税制度来解决农民收入和社会保障两大问题。

负所得税是1963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提出的。负所得税制度本质上是由政府补贴低收入者以维持低收入者最低生活费的制度。其具体办法是由政府规定出一个最低生活保障额度,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对低收入者给予一定的补助,收入越高,补助越少。

负所得税计算公式是:

负所得税=收入保障数一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率

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

为了减少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施行的交易成本,在初期可以假设农民的个人实际收入为零,并按照一定的基数和比例算出一个定额(收入保障数),对所有的农村居民都进行补偿;待配套条件 成熟时,再进行完善,并规定所谓的排富条款,对农村居民中的富裕者取消负所得税,征收正的所得税。比如:在当前,可以先按照每月2 000元的基数,规定3%~5%的比例算出60~100元的收入保障数,由于在初期忽略农民的个人实际收入,那么,每个农民可以获得的负所得税为60~100元。负所得税的纳税人仅为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按照8亿农民来计算,大概每年要花费5 760~9 600亿元。对这部分负所得税的资金来源,短期可以由国债发行收入来填补,中期可以通过划拔一部分的国有股或国有企业利润作为专门基金来解决,长期可由税收收入来补助。通过在农村建立稳定的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既可以长期增加农民收入,又可以稳定农民预期,以及行使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将会大大提高农民消费的水平。

至于农村负所得税制度与城市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问题,可以留在下一步再逐渐解决。

(二)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1 所得税增税的关键: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尽快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扩大综合征收的范围,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增加个人所得税收人。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将个人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征收。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能较好地体现负担能力原则,因为只有综合的所得才能够真正体现个人之间的所得差异和负担能力差异。因此,应改革目前的分类制个人所得税。只有尽快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才能较好地体现纵向公平;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个人所得税的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增加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强化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而且,强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能力,也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和其它调节作用,因为只有在收入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上,分配调节才有力量。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结构中,工薪阶层缴纳的税收占主体,而富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少,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人群分布结构正好相反。改革所得税制度,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低收入者的税后可支配收入,同时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实行结构性增税,不仅有利于税收公平,还有利于居民消费率的提高。

消费税的定义精选篇6

一般认为,由于消费税仅对所得中的消费部分征税(这里所说的消费税是广义的消费税,不是我国税法所规定的特种消费税),对储蓄和投资不征税,对储蓄和投资所得也不征税,而所得税则对全部所得征税。但是,根据打赌理论,所得税仅能对无风险收益征税,而不能对风险收益征税;后付消费税能够实现对超额收益征税。Bankman、Griffith和DavidWeisbach便进一步认为所得税仅能对无风险收益征税。因为无风险收益不存在风险,收益是肯定会获得的,政府自然没有风险需要承担,所得税就实实在在地落在资本收益上。因此,从打赌理论来看,所得税不能实现对风险收益征税,仅能对无风险收益征税。这样,所得税与消费税的区别就没有想像中的那么大。

但是,实际情况没有理想中的那么简单。第一,投资规模增加1倍,收益率不一定保持不变;第二,投资规模的增加要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如资金的来源、投资项目的差异等;第三,在实际的投资而不是赌博中,增加投资是有额外成本的,包括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任何人都不能以无风险利率借到足够的钱;第四,个人的行为并不像Domar-Musgrave假设的那样富有完全理性。实证研究表明,富人对税收的敏感性并不高。影响个人行为的因素很多,税收仅是其中一个而已;第五,实际所得税的亏损弥补并不是理想中的Haig-Simons所得税那样;第六,如果所得税税率是累进的,而不是单一税率,情况又会不同;第七,避税和税收筹划的影响;第八,通货膨胀的影响。因此,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以上因素的限制,现实中的所得税是可以实现对风险收益征税的。

消费税对资本收益影响的理论研究以CaryBrown定律为基础。该定律认为,预付和后付消费税在理论上是等价的,都不对资本收益征税。预付消费税纳税环节与所得税一样,在所得实现时征收,但对投资所得免税;后付消费税在所得实现时暂不征收,而在消费时才征收。在税率相同和投资规模收益率不变的前提下,预付和后付消费税的税收负担相同。但是,CaryBrown定律假定的两个前提在现实中不一定能够实现。首先,税率在所得实现时和消费时不一定保持不变。其次,投资规模收益率不一定保持不变。在规模收益递增的情况下,预付消费税不能对超额收益征税,而后付消费税则可以对超额收益征税。由于特定投资具有不可复制性和不可移转性,征税效率损失少,容易征到税,而且有部分运气,因此,许多人建议对公司征收后付消费税。但是,在知识型社会里,超额收益往往为个人所得。有人认为这种超额收益不是资本收益,而是劳动所得,如比尔。盖茨的知识产权所得。但是不管这种超额收益是资本还是劳动所得,支持所得税的保守派认为,现行所得税都能对这部分超额收益征税,比预付消费税好。

以上讨论都是假设原有资本及原有资本所得未被消费的情况下的,当原有资本及其所得在被消费的情况下,由于预付消费税仅对劳动所得征税,所以,不能实现对原有资本及所得征税,而后付消费税则可以。从这个角度说,后付消费税不仅可以抑制消费,刺激资本积累,而且具有比预付消费税更强的累进性。

二、所得税和消费税之间税基的差别有多大

一般认为,消费税和所得税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税基的不同,即对储蓄的处理不同。消费税仅对消费征税,对所得中用于储蓄的部分不征税,对投资所得也不征税;所得税对全部所得包括消费和储蓄都征税,对投资所得也征税。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才会有消费税可以实现投资中性,有利于储蓄和资本积累,有利于经济增长;而所得税则对储蓄存在歧视,阻碍储蓄和投资,不利于经济增长。

其实,如果撇开资本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所得税与消费税就没有什么区别,此时预付消费税就等同于所得税。但在有资本所得的情况下,所得税和消费税的区别究竟有多大呢?从理论上分析,所得税与消费税在对待资本所得的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很小。资本所得可以细分为四种,即正常的无风险收益(也称“等待的回报”)、风险收益、经济收益(对企业家技能、独特的观念、专有技术等的回报)、投机收益(对运气的回报),我们暂且将后三种超额收益统称为资本的超额收益。首先,所得税与预付消费税的区别较小。预付消费税对所有类型的资本收益都不征税,而根据Domar和Musgrave的研究,所得税仅能对无风险收益征税,而不能对风险收益征税。其次,关于所得税与后付消费税的区别。所得税与后付消费税之间的区别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两者对无风险收益的征税效果不同。后付消费税不能对无风险收益征税,所得税则能对无风险收益征税。另一方面,后付消费税能对资本的超额收益征税,而所得税则不能对资本的超额收益征税。

从实证上看,所得税与消费税的差异到底有多大,争议较大。1992年,Bankman和Griffith认为,消费税与所得税之间的差异较小,因此,基于消费税管理简便的优点,应以消费税取代所得税。DavidWeisbach也认为,消费税与所得税之间基本上没有差异,因此,没有必要再争论两种税之间是否存在差别,也不要再探讨关于两种税的税收负担的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深奥难懂的哲学问题,我们只需基于消费税管理简便的优点而以消费税取代所得税就可以了。Bankman、Griffith和DavidWeisbach的上述观点都是基于所得税只能对无风险收益征税。而由于历史上无风险收益率一直较低(约仅为0.5%),所以所得税与消费税的差异实际上是很小的。与此相反,ReuvenS.Avi-Yonah和ReedShuldiner认为,Bankman和Griffith设定的历史上的无风险收益率太低,他们仅采用1945-1972年期间的无风险收益率,而1972-1999年期间的无风险收益率为1.5%,1802-1997年期间的无风险收益率更高达2.9%.而且,与资本无风险收益率相关的条件是相当重要的。1972-1999年期间的10年期的无风险收益率更高达3.3%.因此,ReuvenS.Avi-Yonah和ReedShuldiner认为,即使基于Domar-Musgrave模型,所得税与消费税之间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Domar-Musgrave模型,ReuvenS.Avi-Yonah和ReedShuldiner也提出了质疑。首先,在实际的投资而不是赌博中,增加投资是有额外成本的,包括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任何人都不能以无风险利率借到足够的钱。其次,个人的行为并不像Domar-Musgrave假设的那样富有完全理性。实证研究表明,富人对税收的敏感性非常低。JoelSlemrod认为,富人的避税行为要么不重要,要么比预料的要低。影响个人行为的因素很多,税收仅是其中一个而已。最后,实际所得税的亏损弥补并不是理想中的Haig-Simons所得税那样。基于上述理由,ReuvenS.Avi-Yonah认为,我们应到实际数据中去寻找答案,看看现行所得税是否实际上实现了对富人征税,这比起从理论上去无休止地争论Domar-Musgrave模型要有意义得多。如果实际数据说明所得税可以实现对富人征税而消费税不能,答案就不辨自明了。那么实际数据又如何呢?RcuvenS.Avi-Yonah认为,实际数据的确表明现行所得税实现了对富人征税。

笔者认为,从实际情况上看,所得税可以实现对资本的风险收益征税。这是因为打赌理论受到以下因素的限制:第一,由于受到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的限制,投资额不能在零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任意增加;第二,投资规模增加1倍,收益率不一定保持不变;第三,投资规模的增加还受到资金的来源、投资项目的差异等许多因素的限制;第四,亏损弥补的税收限制条件有时并不能完全满足;第五,税收对投资的作用有限,投资者考虑的主要是投资收益率的高低。所以,现实中的所得税可以实现对资本的风险收益征税。美国的实证数据也说明了这一点。而预付消费税由于不对资本收益征税,后付消费税也不能对无风险收益征税,在劳动所得未被完全消费掉的情况下,后付消费税还不能对未消费掉的那部分劳动所得征税。所以,从现实看,所得税是可以实现对资本所得征税的,比消费税对资本的征税重,所得税的累进性更强,更加有利于公平的实现。

三、消费税能否实现累进和公平

消费税能否实现累进性和公平,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消费税具有明显的累退性,以消费为税基必然导致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导致不公平。持这种观点的入主张实行所得税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正确设计的消费税可以做到与所得税一样实现累进性,特别是由于后付消费税不仅可以对劳动所得而且还可以对资本的超额收益和消费掉的原有资本和资本所得征税,所以按照累进税率设计的后付消费税可以实现累进性和公平性。关键的问题有以下四个:

1.富人所得中用于消费的部分占多大的比例。首先,我们要定义富人的标准是什么。其次,在定义出富人的范围之后,就要看看富人在其有生之年将其财富或收入的多大比例用于消费。从单个人来观察,一个富人特别是超级富豪正常情况下不会将全部财产或所得消费掉:从社会整体来看,整个国民收入中消费都只占一部分的比例。因此,可以认为,国民收入中未消费的部分是一直存在的。

2.对富人消费的部分能否实现累进征税。消费税能否对富人消费的部分实现累进,依不同类型的消费税而不同。由于预付消费税不能对资本所得征税,仅对劳动所得征税,而且在挣得时立即预缴,不管以后何时消费还是不消费,因此预付消费税要实现对消费的部分累进,必须实行累进税率才有可能。而交易型后付消费税要实现对消费的部分累进,必须对富人消费的奢侈品实行高税率。非交易型的后付消费税要实现对消费的部分累进,可以采取总额消费累进的办法。

3.对富人的总所得能否实现累进。后付消费税要实现对富人的所得总额实现累进,依赖于富人消费的比例和税率可以实行到何等程度的累进。只有税率设计的累进程度足够高并且可以弥补富人消费比例较低造成的累退时,才有可能实行总体的累进。同样,预付消费税也必须实行非常高的累进性才可以弥补消费税对投资所得不征税导致的累退性。但是,高税率不仅导致较高的逃税成本,而且还会导致较高的超额负担。

4.富人未消费的部分还要不要征税。其实质是关于持有财富是否要征税的问题。在分析富人所得中用于消费的部分占多大的比例时,我们得出不管是从个体还是整体来看,未消费的所得是存在一定比例的这样一个结论,那么,我们到底要不要对未消费的所得征税。DanShaviro认为,任何所得仅在消费之后才有意义,任何所得最终总是要消费的。推迟消费与即刻消费的贴现后的价值是一样的,这一点已经说明了预付消费税和后付消费税没有实质区别(CaryBrown定律)。因此,消费税不能对财富的间接利益如保险利益、政治利益和社会地位征税是错误的,这些利益最终只有转化为经济利益并且实现消费才有意义,任何财富的幻想利益是不存在的。ReuvenS.Avi—Yonah认为DanShaviro的观点忽略了金钱除了消费之外还有其他的价值或作用。其最重要的一点是富人的权利——投资的权利和资源占有的权利,对这些非消费权利的限制才是所得税要规范和实现的目标。

笔者认为,虽然根据打赌理论,所得税可以只能实现对无风险收益征税,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所得税是可以实现对风险收益征税的,所得税的累进性比消费税强,在实现税收公平方面比消费税优越。后付消费税与预付消费税相比,从后付消费税可以对消费掉的资本所得征税来看,后付消费税的累进性比预付消费税强;但是,从劳动所得有一部分未被消费掉来看,预付消费税比后付消费税的累进性强;两个方面综合考虑,预付消费税和后付消费税之间,哪一个累进性更强,需要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四、所得税为什么比消费税复杂

所得税的税基是所得,所得的确定非常复杂。所得包括各种形式的所得,不仅包括工资收入,还包括资本利得、红利、租金收入、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等等。既包括现金形式的收入,也包括非现金形式的收入。非现金所得的计量是非常困难和复杂的。而且,不仅所得的收入部分难以确定,为挣得所得的消耗或费用的确定也较复杂。在这些费用中,在收入挣得时就立即消耗掉或当期(一个税期之内)消耗掉的费用较易与收入配比,但是许多长期使用的资产(如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却难以与收入配比,这些资产的消耗的确定有较多的人为因素。存货成本的计量也有人为主观的因素,这些都增加所得税的复杂性。

相对于所得税来讲,消费税没有复杂的收入确认(实现)规则,也不会面临复杂金融工具所带来的税务处理的复杂性,也不需要考虑资产折旧、存货处理,比起所得税制简化了很多。

消费税的定义精选篇7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税法是以宪法为依据,关于税收的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主要调整国家与社会经济体成员在社会分配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规定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力的实现,同时在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广义的税法主要是指国家和纳税人在税收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总称。狭义的税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规范条文。

税法按经济体在经济中的行为,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运输流转税类。这类税种主要是对交换环节的征税。二是对企业、个人所得税种。主要是调节企业和个人的分配环节征税。三是财产所有权的税类。四是经济主体特有经济行为的征收税种。

通过以上对税法的定义和分类我们看出,税法主要是规定国家、纳税人在权利义务中的关系;规范企业、个人在经济中的行为,调节国家、企业、个人在经济中的经济利益,进而促进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

二、税法的微观经济调节作用

税法的微观经济作用是通过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来实现的。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是通过生产、输送、销售、收入来实现的;个人是通过收入、消费等经济行为来参与经济活动。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利润为征税依据,有利于国家加强税收财务监督。企业所得税反映着企业经营收入的来源,税法依次可以对企业的经营进行必要的干预,使企业经营做到有法可依,经营规范,维护市场经济规律,制止违法不正当经营的出现。为经济的平稳正常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环境。在对外贸易中,关税的调节更为明显,通过对进出口商品征收的税率不同,以促进调节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出口退税更有利于保护我国外贸企业发展,进而促进产品的出口,提高我国外汇储备和国际影响力。对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国外资源和高科技产品提供低税率,可以弥补我国经济发展的不足,平衡供需矛盾,维护经济平稳发展,并且利用高科技产品来学习国外先进技术来发展我国经济,以保障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同时对国外进口的非必需品征收较高税额,以保护国内企业的发展。

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是以针对个体经济体的经济行为为征收对向的。个人所得税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不均,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的突发,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人文环境。同时个人所得税有利于规范个人的经济行为,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增加。消费税是对个体的消费对象以及消费行为征收的税种,消费税具有目的性强,灵活度高,便于实施的特点。对人们日常生活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种举措,包括对奢侈品,非必需品,高耗能产品为征税对象,进而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同时达到调节消费,规范经济的目的。消费税个人的调节主要包括对人们不良消费习惯的调整,表现在烟酒等非必需品征收高额税收,对这些产品的征收有利于民众健康,有利于社会正常秩序的发挥,有利于环境的保护。同时消费税有利于调节不均匀的收入所得,比如对奢侈品征收高额税赋。

通过税法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进一步规范,税法的调节作用维护着微观主体的持续平稳发展,并为之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税法的宏观经济调节作用

税法是国家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法律依据,在经济活动中也是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关系的准绳。最重要的是,税法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制定政策措施,实施宏观调控的有效工具。税法的宏观经济调节主要表现在对经济增长的刺激、国内再就业的增加、经济总供需平衡三个方面:

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亚当・斯密提出“税不重征”,主张税收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作用。凯恩斯主义者认为国家应该干预经济的发展,其主要工具是以税收为重要手段的财政政策。随后的供给学派则认为低税收促使人们工作积极性提高,从而使劳动的供给增加,进而增加税收的基数;同时他们认为较低的税率可以促进投资的增加,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促进着经济的增长。以上三种观点都可以看出良好的税收政策对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规范着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投资,进而有利于经济的整体增长,促进着资源的最大有效配置,维护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税收的征收要有度,不能为了短期效益而“竭泽而渔”,如果那样,经济发展会缺少动力,经济会负增长,导致大量失业的产生,社会经济发展将受到阻碍。

根据经济学原理,低税收会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劳动供给的增加,同时也刺激企业的投资。在劳动供给的一定时期的给定下,企业投资的增加会促进经济的增长,经济增长会需要更多的劳动力,进而促进就业水平的提高。同时,税收政策的利用也会使更多的人就业,政府对企业吸纳劳动力进行税收优惠措施;利用税收所得加强对下岗员工的再就业培训,增强劳动力的再就业能力;对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支持,扩大就业规模,加大就业力度;针对劳动力的区域分布不均,即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的就业不足,国家通过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扶持,大力发展当地企业,促进剩余劳动力当地就业,以开发当地的资源,推动经济的增长,进而减少发达地区的就业压力。我国通过的新所得税法加大了对农牧渔第一产业和服务业的税收支持,这有利于农牧渔业的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内部转移;同时对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的税收政策,推进着该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就业水平的提高。

消费税的定义精选篇8

    论文摘要:在研究举债和征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时,西方经济学家围绕“李嘉图等价定理”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李嘉图等价定理因其严格的假设条件在现实中很难成立,但却提供了一个估计财政政策效果的有用框架。正确理解李嘉图公债理论,对于研究政府举债与征税的关系及两者对经济的影响,对于研究政府财政政策的选择等现实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李嘉图等价定理和公债的财富效应

    1974年,美国宏观经济学家罗伯特,巴罗在其发表的《政府债券是净财富吗?》的着名论文中,采用了新古典宏观经济学视角,通过深奥的数学推理发现,赤字融资的补偿陆财政政策是无效的。在政府支出既定的条件下,发债和征税的经济效应是一样的。发债实质上是延期征税,理性消费者会预期到:在政府支出既定时,目前由于赤字融资而导致的税收减少,会使未来的税收更高,而且未来税收增加额的现值会等于目前税收的减少,居民不会因为购买公债而增加消费。强调了政府筹资是通过征税还是举债的方式,对消费没有任何影响。这种思想的政策含义极为深远,如果人人都认识到他们的纳税只是被推迟了,那么,政府借人债务的任何增加都将被私人储蓄的等额增加所抵消,结果国内总储蓄不变。既不存在消费扩张,也没有收入的乘数效应,投资的挤出也不会发生,当然未来的一代人也就不会承担由于举债而使资本减少的负担。经济活动同政府预算平衡时完全相同。这样,巴罗的思想就否定了新古典综合派的观点:举债在短期内影响总需求,长期内可能通过“挤出效应”影响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

    巴罗的以上观点在经济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1976年詹姆斯,布坎南在其发表的题为《巴罗的(论李嘉图等价定理)》的评论中,首次将巴罗的上述观点命名为“李嘉图等价定理”。巴罗关于上述税收和公债等价的思想,最初应该归功于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李嘉图认为政府举债和征税对经济影响的性质是相同的,即两者都会减少国家的生产资本。他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第17章中说:“一个国家为筹划战争费用或政府一般支出而课征的税,都是从该国的生产性劳动中取得的。这种开支每有节省,即使不是增加到纳税人的资本中,一般也会增加到他们的收入之中。如果为了一年的战费支出而以发行公债的方式征集2000万镑,这就是从国家的生产资本中取去了2000万镑。每年为偿付这种公债利息而课征的100万镑,只不过是由付这100万镑的人手中转移到收这100万镑的人手中,也就是由纳税人手中转移到公债债权人手中。实际开支的是那2000万镑,而不是为那2000万镑必须支付的利息。付不付息都不会使国家增富或变穷。政府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一次征收2000万镑,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必每年课征100万镑。但这样做并不会改变这一问题的性质。”这段话可以概括为:(1)政府举债会使国家的生产资本减少2000万镑;(2)公债利息是以税收支付。这种支付实际上是收入由纳税人手中转移到公债债权人手中,国家的财富不会由此而发生变化;(3)政府征税也会使国家的生产资本减少2000万镑,但征税后不存在利息支付问题;(4)政府举债与征税对经济的影响性质相同,即二者都会使国家的生产资本减少2000万镑。

    李嘉图等价的核心观点是公债仅仅是延迟的税收,当前为弥补财政赤字发行的公债本息在将来必须通过征税偿还,而且税收的现值与当前的财政赤字相等。李嘉图等价的逻辑基础是消费理论中的生命周期假说和永久收入假说,即假定能预见未来的消费者知道,政府今天通过发行公债弥补财政赤字意味着未来更高的税收,通过发行公债而不是征税为政府支出筹资,并没有减少消费者生命周期内的总的税收负担,惟一改变的是推迟了征税的时间。根据李嘉图等价的观点,消费者具有完全理性,能准确地预见到无限的未来,他们的消费安排不仅根据他们现期收入,而且根据他们预期的未来收入,为了支付未来因偿还公债而将要增加的税收,他们会减少现时的消费。而增加储蓄。从本质上说,李嘉图等价定理是一种中性原理:选择征收一次性总量税,还是发行公债为政府支出筹措资金,对于居民的消费和资本形成(国民储蓄),没有任何影响。从以上对李嘉图等价定理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政府运用税收和借债为支出筹集资金是否存在差别的问题,最终可以归结为这样一个问题:居民是否把自己持有的政府债券当作其财富的一部分——即公债是否具有财富效应?

    通过分析国民收入的决定我们可以深入地论述这个问题。总消费函数在国民收入决定的模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总消费函数通常被具体表述为可支配的总收入和总财富的函数,即C=C(Yd,Z)。关键问题在于私人持有的政府债券是否被私人当作其总财富的一部分。如果消费者将全部的债券仅仅作为未来延迟的纳税义务,那么这些债券就不能作为总财富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如果消费者没有认识到,或者由于某种原因并不关心这些债券代表的未来纳税义务的真正含义,或者更可能的是这些债券根本不需要偿还(政府仅仅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政府债务),那么这些债券就可以被看作是总消费函数中总财富的一部分。帕廷金(Patinkin,D.)在其1965年的着作《货币、利息和价格》中指出,公开发行并已出售的政府债券,有比重为K的部分被视为财富。按李嘉图等价定理的含义,即如果人们意识到,手中持有的政府债券要通过将来的税收来偿还,政府债券就不会被看作总财富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举债同课税一样,不会引起人们消费水平的变化,即K=0;如果人们并不将手中的政府债券同未来的税收负担联系起来,政府债券就会被全部或部分地看作总财富的一部分,则0<K<1。其结果是,公众会因总财富的增加而增加当前和未来的消费。总之,如果政府以公债替代税收。公众将以K倍的速度增加即期的消费数量(0<K<1)。面对征税和发行公债,公众是否会采取不同的行为,对政府财政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巴罗、托宾对李嘉图等价定理的再解释与质疑

    从上面对李嘉图等价定理的解释可以看到,无论用发行短期还是长期债券的方式来实现当前的减税,等价定理都能成立。然而。李嘉图等价定理却无法解释下面的现象:假如一些或全部消费者在政府偿还公债之前去世,这些人既享受了政府因举债替代征税而带来的减税的好处,又无需承担由此而发生的未来的税收,那么,他们生前的消费行为同样不会发生变化吗?

    关于这一问题可以做如下解释:对于那些减税期间活着、却在政府偿还公债前已经死去的消费者来说,他们负担税款的现值下降了,由于他们不必用公债去支付政府为偿还公债而增加的税收,他们当前和未来的消费会随其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假如消费者是完全利己的,他们增加消费的行为将使李嘉图等价定理失效。针对上述情况,巴罗提出了一个独创性的论点:具有利他动机的消费者会将其财产的一部分,以遗产的形式留给他的后代。其原因在于,消费者不仅从自身的消费中获得效用,而且也从他的后代的消费中获得效用,即Ui=Ui(cyi,col,U*i+1)。公式中Ui表示第i代人的效用,eyi表示其年轻时的消费,coi表示其年老时的消费,U*i+1表示第i+1代人的最佳效用。由于具有利他动机的消费者的效用不仅取决于他自己一生的消费,也取决于他的后代的效用,因而他会像关心自己的消费一样关心其后代的消费。

    巴罗认为,代际之间的所有消费者都关心其自身及后代的消费。当政府用发行100元债券来替代100元税收,由此而使即期税负减少100元时,他知道这意味着未来的税收将增加100元,因而面对即期税负的减少,他的反应将不是增加自身的消费,而是将购买的100元政府债券保存起来。如果他在债券到期之前去世,这100元政府债券将作为遗产留给他的后代,以支付政府因债券本息负担的增加而增加的税收。假设在他的后代的有生之年政府债券仍未到期,便可以继续留给其后代的后代,以便用以支付债券到期时的税收。对于任何一个具有利他动机的消费者来说,政府为偿付新发行的公债本息而课征的税收,由他还是他的后代来偿付,是没有区别的。在巴罗看来,消费者是否死于债券到期之前,这对于他的即期消费不会产生影响。购买债券与缴纳税收一样。会减少即期的个人消费。巴罗的见解,使李嘉图等价定理在具有利他动机的消费者即使死于债券到期之前,仍能成立。

    巴罗对李嘉图等价定理的维护和发展,引起了经济学家们的关注。在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支出日益依赖公债的发行,因此,公众在面对政府采用发债还是征税的不同决策时,是否会对消费采取不同的行动,将会对国民收入的水平产生重要影响。罗认为,既然消费者具有关心其后代效用的利他动机,则消费者就不会将政府为替代征税而发行的债券作为财富的增加,因而即期的消费不会改变。

    巴罗复活李嘉图等价定理。主要是想通过这一定理证明公债活动进而证明财政政策对经济增长的无效性。以此来反驳20世纪30年代开始盛行的凯恩斯主义理论观点与政策主张。为此,新凯恩斯主义的典型代表詹姆斯,托宾(James Tobin)对李嘉图等价定理提出了质疑。托宾在其着作《财产积累与经济活动》一书中,对李嘉图等价定理失效的原因作了深入的分析。他认为,李嘉图等价定理的失效,是由下述原因造成的:

消费税的定义精选篇9

关键词:刺激;消费与投资;税收政策

经济萧条时期实行减税政策,以刺激消费和投资的增加,促进经济的复苏,是西方经济理论的政策主张之一,也是某些西方国家在经济萧条时期经常采用的政策手段。从理论上讲这一政策主张是正确的,从西方国家实践看这一做法也往往是有效的。但我国一部分人认为,现在我国税收税率税负并不高,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较低,没有减税空间,经济相对过剩,居民有钱不花,因此不主张实行这一政策。对此笔者认为,减税不一定减总量,虽然总量上没有多少减税空间,但按这一原理进行结构性调整是非常必要的。税收在刺激消费和投资方面还是有所作为的。

一、 税收刺激居民消费的政策选择

老百姓为什么不愿多消费呢?一是一部分人没钱多消费;二是一部分人不敢多消费,强忍着把钱往银行里送。当然也有少数大款们,该买的该置办的都差不多了。总之,要不特没钱或仅有小钱,要不就特有钱,但大家都不愿多花钱。

近两年多,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居民收入增幅下降,下岗职工增多,就业压力加大,企业效益不好,使一部分人确没钱多消费。还有一部分人虽有一定的积蓄,但与预期消费需要相比,还有很大的担心。曾记得10多年前“万元户”就已是很富有了,而现在存有几万元,仍是心中没底。改革开放20年来,老百姓的生活日渐好了起来,但与此同时,过去习惯了的那些理所当然应该由国家包下来的待遇和福利,慢慢地都就变得无法确定了。人们疑虑着,但又无可奈何地面对现实:有关部门不断甩财政包袱,社会不断地接包袱。哪些包袱是应该政府背的?哪些是可以不背或少背的?说不清楚。但老百姓的钱渐渐地往四个方面攒:住房、医疗、孩子上学和养老,也就是咬紧牙关存起钱来对付四大负担。

针对这种情况,刺激消费,扩大居民内需的税收政策调整,应对症下药,将主要措施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有针对地扩大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在目前扣除标准之外,应考虑增加如下因素的费用扣除:一是住房购建费用扣除。国家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人们购买住房,但购房费用对一般家庭来说,是相当大的一笔开支,一些居民储蓄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购房,攒钱才能买房。对房屋的购建费用给予一定的扣除,如对基本房款按一定比例分期扣除或定额扣除,再配合住房信贷的推行,对刺激居民住房消费肯定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二是医疗费用扣除。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肯定要逐步上升,手里攥点钱应付个病灾的,是老百姓普遍心理。因此,进行医疗费用扣除,不但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而且对缓解人们的心理压力和后顾之忧,有一定的作用。三是教育费用扣除。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现在不但是子女教育费用大增,就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人们也开始自费参加各种教育培训,为了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鼓励人们主动掌握科技知识,包括缓解子女教育费用压力,应对纳税人及子女实际发生的教育培训费用进行必要的扣除。

上述三项费用扣除,主要是应当前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之急,如从全面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角度时,还应包括伤残者扣除、老年人扣除、遣孀扣除、学生勤工俭学扣除、抚养扣除等,这些扣除对减轻纳税人负担,鼓励消费也有一定的意义。

2 将医疗(包括制药和药械)、房地产和私立教育行业定为微利行业,对其超额利润加重征收所得税

医疗、住房和教育在低收入国家是人们消费的重心,维持低价才有利于人们消费,特别是缓解人们在这方面的消费压力,来促进其他方面的消费。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医疗、住房和教育方面,不能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样,搞成高附加值的产业。我们是穷国要办大医疗、大教育和要解决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住房问题,如果这些方面占用了人们大部分消费支出,那么怎能还顾及其他方面的消费呢。如果一个工薪阶层的居民,积攒几十年甚至一辈子的钱,才能购买一套住房,再加上供孩子读书花费和人人都不能避免的生、老、病、死的消费,那么他们还能再消费什么就可想而知了。所以,从长远看这几个行业应国家和社会共同经营,以解决大众和少数高收入阶层各自的需求。就我国现实情况看,国家应将这几个行业规定为微利行业,实行低价政策,由国家统一规定其最高利润率,如民间因利低不愿经营,则由国家接过来经营。在税收上应积极配合国家这一政策,对其超额利润加重征收所得税。

3 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与赠予税

此二税在我国从理论上已探讨多年,其开征的经济条件已经成熟,应抓紧研究开征。开征社会保障税对完善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有重要意义。它对免除在职劳动者后顾之忧,促进内需消费,稳定社会经济运行;卸去企业的社会包袱,使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改善;配合我国经济体制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贯彻计划生育的人口政策,以及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开征遗产与赠予税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能够限制私人财产的积聚,缓解因社会财富分配不均造成的矛盾,刺激消费增长,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继承人因继承大量的财产而养成奢移浪费的不良生活习惯,鼓励公民勤奋自立。它有着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

4 加重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我国目前税收占gdp比重过低,从税收总量上看,刺激消费和投资的减税空间几乎没有。当然总量上没有减税空间,并不排除刺激消费和投资的结构性调整。对上述因扩大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和限制医疗、房地产及私立教育等行业盈利等而减少的税收,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增加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办法来弥补。我国个人所得税担负着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相差悬殊的矛盾,促进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富裕的任务,但从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差距来看,这一任务远没有完成。以基尼系数为例,1980年我国城乡居民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 16和0 24,到1995年却上升为0 31和0 33。①

这说明现行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力度不足,作用有限,因此建议要加重个人高收入者的税负。其做法可有两种选择:一是提高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二是对高收入者实行加成征收。因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是分类课征制,实行多种税率,所以单纯对高收入者提高适用税率不好安排,只能是待以后对个人所得税模式进行调整时再通盘考虑。而实行对高收入者加成征收则较好安排,因此建议除稿酬所得外,对各项应税所得凡一次或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定数额的一律实行加成征收,其中对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收的规定应降低现行的加成起点,如从现行的一次取得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开始加成,降为超过10000元的就开始加成。这样通过对高收入者实行加重税负的措施,不但可以解决保证财政收入问题,而且对加强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刺激消费等均可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 税收刺激企业投资的政策选择

税收刺激企业投资,一种是建立全方位的刺激投资机制,如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和普遍的投资性减免税;另一种是建立刺激投资向一定方向的投资引导,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有方向的投资性减免税。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双管齐下同时进行。

1 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型

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已初步暴露出一些弊端,其中主要是对固定资产投资价值的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固定资产投资,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如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投资资本支付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相当于多支付一笔“投资税”,不利于产业政策的实现;在出口方面,由于产品出口成本中固定资产价值部分所含税款得不到退税,出口退税不彻底,削弱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我国产品出口。因此,将我国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允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中的所含税金,对刺激企业投资,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鼓励出口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人担心增值税转型会有一定的风险,如国家财政收入的保证问题,企业的承受问题,以及会不会刺激企业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等。对此笔者认为:第一,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由于税基中没有了固定资产价值,相对税率则要调高一些,如将现行的基本税率从17%提高到20%左右,其增加的税收可以弥补新增固定资产抵扣税额的大部分,剩下部分可以通过转型后刺激企业生产投资新培植的税源中弥补。第二,关于企业承受增值税转型能力问题,由于转型要提高税率,各行各业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将因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不同而发生增减变化。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因资本有机构成高,税负将下降;加工工业、一般传统技术的企业因资本有机构成低,税负将上升。一般来说税制调整涉及一部分纳税人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是正常的,但为了避免对财政和经济带来过大的振动,转型后税率提高不能一步到位,宜采取稳步渐进的方法,据1994年税制改革时测算,新税制中的增值税基本税率选择生产型为17%,选择消费型为23%多,两者相差6个多百分点。转型后若将税率提高到20%左右,使新增固定资产抵扣税额由国家财政和企业共同承担,国家承担的部分就是上述所说的用新培植的税源中弥补的部分。从原理上讲,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是同步提高的,因此企业若能以原不含税价格实现销售,就不会增加负担。至于提高税率后随着“税负转嫁”带来商品价格的上涨,这在目前商品价格连续下滑的情况下,是没有问题的,并对遏制价格下滑的势头起一定的作用。第三,对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会不会刺激企业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问题,这是经济过热时的一种担心,现在看是不存在的。且不说国家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来控制企业投资方向和规模,就是在国家大力鼓励企业投资的情况下,企业会不会投资还要考虑对市场前景的预期。尽管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存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但企业怎能对库存积压,销售困难的老产品进行投资呢,因此仅是增值税的转型就会对企业投资形成“矫枉过正”是不可能的。相反一些产品销售不畅是由于面孔老,在人们生活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不适用或不先进。老百姓不愿花钱的原因之一,就是没啥稀罕玩艺儿可买,而要造稀罕玩艺儿企业就得技术改造,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刺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造出多一些稀罕玩艺儿,来适应扩大消费的需求。

2 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人认为:这是我国近年来税制建设中最坏的一个税种,它本身设置了极为繁杂的税目税率,完全是计划经济中计划的内容,是计划经济思潮在现在的集中反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对此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此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运用税收杠杆调控经济运行,控制和引导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向、规模和结构,是必要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基本建设活动领域里,政府直接投资的范围将进一步缩减,基本建设大部分以民间为投资主体,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与结构主要靠市场来调节。但由于基本建设活动投资额较大、建设周期和投资回收期较长,市场调节的滞后性、盲目性给它造成的不良后果会比其它经济活动严重得多。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活动的宏观调控。不过在通货膨胀时期,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可以起到抑制投资膨胀和通货膨胀的作用。在通货紧缩时期,为了促进经济增长,要适当加大投资力度,刺激需求,可以适当地降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特别是对于国家确定的投资重点,对经济结构调整有很大影响的投资项目,社会各方面资金只要用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投资方向的项目,都应该有明显的倾斜政策,甚至应该减免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促进投资和市场的启动,减少商品库存积压,促进经济增长。

3 实行投资性减免税

投资性减免税具有国家投资的性质,它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协调地区间经济发展政策的需求,对向一些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地区投资的企业给予的特别优惠,但是作为减免税要依靠企业自己去实现。投资性减免税不是国家在项目投资前的拨款,而是对项目投产后实现的税金进行减免,以保证投资者能得到较快的资本回收,达到鼓励投资的目的,故也有人称其为国家追溯性投资。如对新办企业减免税、减税还投资贷款、及投资抵免等,均属于这类性质的税收优惠。

以上大体谈了刺激企业投资的一些税收政策调整,除此之外,诸如为了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为了促进产品出口,再适当提高一些出口退税率等,笔者也是赞成的。

最后,通过税收政策调整来刺激消费和投资,特别是减免税部分,其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受税收环境的制约。因为,长期以来通过各种越权和乱减免税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做法尚未根除,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各种偷、骗税现象的发生,大大降低了实施减免税政策的预期效果。因此在税收政策调整的同时,加强税收征管,建立起规范性的税收分配秩序,就显得格外重要。要强化税收刚性,对纳税人的违章行为要处罚到位;要严格按政策法规界限去衡量,消除一切人情或随意性的因素;要严厉打击各种偷税、骗税和逃税等违法行为;要下决心将超越税收管理权限,越权减免税等作为腐败来进行惩治,定为“干扰税务执法罪”。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向各地派驻“税务执法督查组”,并逐步扩充成直属“税务稽查局”,以取代现行国税、地税系统的税务稽查组织。象西方主要国家的税务审计机构与税款征收部门分离,独立行使职能一样,建立我国的除国税、地税部门之外的第三大税务系统,即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打破行政区划分级设备的专职“税务稽查局”。

参考文献:

消费税的定义精选篇10

关键词:刺激;消费与投资;税收政策

经济萧条时期实行减税政策,以刺激消费和投资的增加,促进经济的复苏,是西方经济理论的政策主张之一,也是某些西方国家在经济萧条时期经常采用的政策手段。从理论上讲这一政策主张是正确的,从西方国家实践看这一做法也往往是有效的。但我国一部分人认为,现在我国税收税率税负并不高,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较低,没有减税空间,经济相对过剩,居民有钱不花,因此不主张实行这一政策。对此笔者认为,减税不一定减总量,虽然总量上没有多少减税空间,但按这一原理进行结构性调整是非常必要的。税收在刺激消费和投资方面还是有所作为的。

一、税收刺激居民消费的政策选择

老百姓为什么不愿多消费呢?一是一部分人没钱多消费;二是一部分人不敢多消费,强忍着把钱往银行里送。当然也有少数大款们,该买的该置办的都差不多了。总之,要不特没钱或仅有小钱,要不就特有钱,但大家都不愿多花钱。

近两年多,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居民收入增幅下降,下岗职工增多,就业压力加大,企业效益不好,使一部分人确没钱多消费。还有一部分人虽有一定的积蓄,但与预期消费需要相比,还有很大的担心。曾记得10多年前“万元户”就已是很富有了,而现在存有几万元,仍是心中没底。改革开放20年来,老百姓的生活日渐好了起来,但与此同时,过去习惯了的那些理所当然应该由国家包下来的待遇和福利,慢慢地都就变得无法确定了。人们疑虑着,但又无可奈何地面对现实:有关部门不断甩财政包袱,社会不断地接包袱。哪些包袱是应该政府背的?哪些是可以不背或少背的?说不清楚。但老百姓的钱渐渐地往四个方面攒:住房、医疗、孩子上学和养老,也就是咬紧牙关存起钱来对付四大负担。

针对这种情况,刺激消费,扩大居民内需的税收政策调整,应对症下药,将主要措施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针对地扩大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在目前扣除标准之外,应考虑增加如下因素的费用扣除:一是住房购建费用扣除。国家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人们购买住房,但购房费用对一般家庭来说,是相当大的一笔开支,一些居民储蓄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购房,攒钱才能买房。对房屋的购建费用给予一定的扣除,如对基本房款按一定比例分期扣除或定额扣除,再配合住房信贷的推行,对刺激居民住房消费肯定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二是医疗费用扣除。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肯定要逐步上升,手里攥点钱应付个病灾的,是老百姓普遍心理。因此,进行医疗费用扣除,不但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而且对缓解人们的心理压力和后顾之忧,有一定的作用。三是教育费用扣除。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现在不但是子女教育费用大增,就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人们也开始自费参加各种教育培训,为了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鼓励人们主动掌握科技知识,包括缓解子女教育费用压力,应对纳税人及子女实际发生的教育培训费用进行必要的扣除。

上述三项费用扣除,主要是应当前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之急,如从全面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角度时,还应包括伤残者扣除、老年人扣除、遣孀扣除、学生勤工俭学扣除、抚养扣除等,这些扣除对减轻纳税人负担,鼓励消费也有一定的意义。

2将医疗(包括制药和药械)、房地产和私立教育行业定为微利行业,对其超额利润加重征收所得税

医疗、住房和教育在低收入国家是人们消费的重心,维持低价才有利于人们消费,特别是缓解人们在这方面的消费压力,来促进其他方面的消费。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医疗、住房和教育方面,不能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样,搞成高附加值的产业。我们是穷国要办大医疗、大教育和要解决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住房问题,如果这些方面占用了人们大部分消费支出,那么怎能还顾及其他方面的消费呢。如果一个工薪阶层的居民,积攒几十年甚至一辈子的钱,才能购买一套住房,再加上供孩子读书花费和人人都不能避免的生、老、病、死的消费,那么他们还能再消费什么就可想而知了。所以,从长远看这几个行业应国家和社会共同经营,以解决大众和少数高收入阶层各自的需求。就我国现实情况看,国家应将这几个行业规定为微利行业,实行低价政策,由国家统一规定其最高利润率,如民间因利低不愿经营,则由国家接过来经营。在税收上应积极配合国家这一政策,对其超额利润加重征收所得税。

3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与赠予税

此二税在我国从理论上已探讨多年,其开征的经济条件已经成熟,应抓紧研究开征。开征社会保障税对完善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有重要意义。它对免除在职劳动者后顾之忧,促进内需消费,稳定社会经济运行;卸去企业的社会包袱,使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改善;配合我国经济体制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贯彻计划生育的人口政策,以及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开征遗产与赠予税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能够限制私人财产的积聚,缓解因社会财富分配不均造成的矛盾,刺激消费增长,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继承人因继承大量的财产而养成奢移浪费的不良生活习惯,鼓励公民勤奋自立。它有着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

4加重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我国目前税收占GDP比重过低,从税收总量上看,刺激消费和投资的减税空间几乎没有。当然总量上没有减税空间,并不排除刺激消费和投资的结构性调整。对上述因扩大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和限制医疗、房地产及私立教育等行业盈利等而减少的税收,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增加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办法来弥补。我国个人所得税担负着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相差悬殊的矛盾,促进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富裕的任务,但从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差距来看,这一任务远没有完成。以基尼系数为例,1980年我国城乡居民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16和024,到1995年却上升为031和033。①

这说明现行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力度不足,作用有限,因此建议要加重个人高收入者的税负。其做法可有两种选择:一是提高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二是对高收入者实行加成征收。因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是分类课征制,实行多种税率,所以单纯对高收入者提高适用税率不好安排,只能是待以后对个人所得税模式进行调整时再通盘考虑。而实行对高收入者加成征收则较好安排,因此建议除稿酬所得外,对各项应税所得凡一次或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定数额的一律实行加成征收,其中对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收的规定应降低现行的加成起点,如从现行的一次取得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开始加成,降为超过10000元的就开始加成。这样通过对高收入者实行加重税负的措施,不但可以解决保证财政收入问题,而且对加强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刺激消费等均可起到一定的作用。二、税收刺激企业投资的政策选择。

税收刺激企业投资,一种是建立全方位的刺激投资机制,如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和普遍的投资性减免税;另一种是建立刺激投资向一定方向的投资引导,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有方向的投资性减免税。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双管齐下同时进行。

1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型

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已初步暴露出一些弊端,其中主要是对固定资产投资价值的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固定资产投资,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如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投资资本支付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相当于多支付一笔“投资税”,不利于产业政策的实现;在出口方面,由于产品出口成本中固定资产价值部分所含税款得不到退税,出口退税不彻底,削弱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我国产品出口。因此,将我国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允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中的所含税金,对刺激企业投资,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鼓励出口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人担心增值税转型会有一定的风险,如国家财政收入的保证问题,企业的承受问题,以及会不会刺激企业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等。对此笔者认为:第一,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由于税基中没有了固定资产价值,相对税率则要调高一些,如将现行的基本税率从17%提高到20%左右,其增加的税收可以弥补新增固定资产抵扣税额的大部分,剩下部分可以通过转型后刺激企业生产投资新培植的税源中弥补。第二,关于企业承受增值税转型能力问题,由于转型要提高税率,各行各业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将因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不同而发生增减变化。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因资本有机构成高,税负将下降;加工工业、一般传统技术的企业因资本有机构成低,税负将上升。一般来说税制调整涉及一部分纳税人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是正常的,但为了避免对财政和经济带来过大的振动,转型后税率提高不能一步到位,宜采取稳步渐进的方法,据1994年税制改革时测算,新税制中的增值税基本税率选择生产型为17%,选择消费型为23%多,两者相差6个多百分点。转型后若将税率提高到20%左右,使新增固定资产抵扣税额由国家财政和企业共同承担,国家承担的部分就是上述所说的用新培植的税源中弥补的部分。从原理上讲,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是同步提高的,因此企业若能以原不含税价格实现销售,就不会增加负担。至于提高税率后随着“税负转嫁”带来商品价格的上涨,这在目前商品价格连续下滑的情况下,是没有问题的,并对遏制价格下滑的势头起一定的作用。第三,对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会不会刺激企业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问题,这是经济过热时的一种担心,现在看是不存在的。且不说国家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来控制企业投资方向和规模,就是在国家大力鼓励企业投资的情况下,企业会不会投资还要考虑对市场前景的预期。尽管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存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但企业怎能对库存积压,销售困难的老产品进行投资呢,因此仅是增值税的转型就会对企业投资形成“矫枉过正”是不可能的。相反一些产品销售不畅是由于面孔老,在人们生活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不适用或不先进。老百姓不愿花钱的原因之一,就是没啥稀罕玩艺儿可买,而要造稀罕玩艺儿企业就得技术改造,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刺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造出多一些稀罕玩艺儿,来适应扩大消费的需求。

2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人认为:这是我国近年来税制建设中最坏的一个税种,它本身设置了极为繁杂的税目税率,完全是计划经济中计划的内容,是计划经济思潮在现在的集中反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对此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此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运用税收杠杆调控经济运行,控制和引导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向、规模和结构,是必要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基本建设活动领域里,政府直接投资的范围将进一步缩减,基本建设大部分以民间为投资主体,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与结构主要靠市场来调节。但由于基本建设活动投资额较大、建设周期和投资回收期较长,市场调节的滞后性、盲目性给它造成的不良后果会比其它经济活动严重得多。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活动的宏观调控。不过在通货膨胀时期,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可以起到抑制投资膨胀和通货膨胀的作用。在通货紧缩时期,为了促进经济增长,要适当加大投资力度,刺激需求,可以适当地降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特别是对于国家确定的投资重点,对经济结构调整有很大影响的投资项目,社会各方面资金只要用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投资方向的项目,都应该有明显的倾斜政策,甚至应该减免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促进投资和市场的启动,减少商品库存积压,促进经济增长。

3实行投资性减免税

投资性减免税具有国家投资的性质,它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协调地区间经济发展政策的需求,对向一些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地区投资的企业给予的特别优惠,但是作为减免税要依靠企业自己去实现。投资性减免税不是国家在项目投资前的拨款,而是对项目投产后实现的税金进行减免,以保证投资者能得到较快的资本回收,达到鼓励投资的目的,故也有人称其为国家追溯性投资。如对新办企业减免税、减税还投资贷款、及投资抵免等,均属于这类性质的税收优惠。

消费税的定义精选篇11

关键词:消费税 改革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10-033-02

一、消费税简介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作为一种间接税,消费税选择部分特殊消费品进行征收,主要作用是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对产品结构进行调节并对消费方向进行正确引导。我国消费税是在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当中的设立的,是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进行征收的一种价内税,税款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

二、我国消费税的发展历史

我国特种消费行为税在1951年就已经开始征收,在此之后,也不断对一部分有着消费税色彩的货物税进行开征,比如对小轿车、彩色电视机在1989年设定的特别消费税,但从未作为一个正式税种对其进行设立。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在1994年的颁布实施,消费税才真正作为正式常设的税种在我国的税收体系当中独立存在,当时设立的该税目包含的消费品有11大类。消费税真正意义上的开始征收,使我国税收体系获得进一步完善与规范,是对我国经济实行的宏观调控手段不断丰富的重要标志。

2006年,我国在该年对消费税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革,跟1994年相比,此次改革的重点是对消费税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合理引导消费的作用进行了强化: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实木地板、高档手表等税目;增加了成品油税目下的5个子目;对护肤护发品的征收税目进行了删除;除此之外,还对几个税目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2008和2009年,为号召节能减排,进一步降低汽油、柴油等燃料的耗费,我国首先对一些高能耗汽车的消费税税率进行了调整,提高了大排量汽车的税率。同时又提高了成品油的税率,这样一来使得消费税的税收收入获得了大幅度提升。

三、我国消费税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首先是征税范围过于狭窄,使得消费税调节作用的发挥有所减弱;其次是生产环节作为主要的征税环节,大大提升了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几率;再次是某些应税商品的税率结构与当今我国的消费水平、消费结构以及国内产业结构无法相互适应;最后是消费税对于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节约作用有必要进行进一步强化。

消费税是保证财政收入、引导消费导向和调节产品结构的重要税种。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和经济的不断发展,适时对消费税进行改革调整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保证消费税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相适应,不但有利于加强消费税对社会消费和经济发展的影响,而且对环境污染、浪费资源等问题的解决也有很大帮助,进而逐步实现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的大众消费理念。

1.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划分不够合理。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收入分配仍然是凸显矛盾的问题之一。就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贫富差距的存在对社会、经济向高层次的稳步提升已经造成了明显的阻碍。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直接税体系,对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作用无法完全承担的前提下,在某种程度上消费税能够起到削肥增瘦的效果,加强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就我国目前现行消费税而言,其中对收入起到调节功能的税项包括摩托车、小汽车、贵重首饰与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化妆品、高档手表和游艇等6类。但是,由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划分不合理、征管不到位以及一些其他原因,使得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和对理性消费的引导作用发挥得并不十分理想。

一方面,对“高档”、“奢侈”商品的应税范围的界定比较模糊。因为非高端奢侈品有着较高的需求弹性,易产生替代效应,但奢侈品尤其是高端奢侈品往往具有稳定的品牌效应,其需求弹性反而有所减弱。另一方面,像过去曾经是奢侈品的小汽车和摩托车,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如今已成为了大众消费品甚至是生活必需品,对这类商品征税显然是不合理的,也势必会使得消费税本身所具有的累退性加剧。

2.部分税目的税率设置不科学,消费税的调节作用难以发挥。我国目前对高污染高能耗消费品以及高档消费品设置的消费税税率很低,难以起到其应有的调节作用。

首先,就卷烟而言,这类限制性消费品,各国设置了较高税率来限制消费。美国一直在提高其为卷烟设置的消费税税率,税率从1999年的每包0.24美元一直增加到2002年的每包0.39美元,还有继续增加的可能。相比较而言,我国烟草就具有相对较低的消费税税率,这对烟草类产品所起到的限制性消费作用并不大。还有诸如酒类、鞭炮类易产生对社会不良效应的商品,同样应配置以高税率。

其次,以一次性筷子为例,一双一次性筷子的价格不过只有两分钱,消费税5%的征收率分摊到一双筷子上也不过只有一厘的价钱,其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效力。这对于引导人们消费观念和环保节约意识的影响作用不大。

再次,在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税率的基础上,个别类项的的调整幅度应当重新思考。

最后,对化妆品税目下的口红、香水、指甲油等美容、修饰类化妆品设定的30%的税率也显然不够恰当。因为这类商品已经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常用品,继续征收消费税显然不合时宜。

3.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存在漏洞。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比较单一,目前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只有金银首饰,对其他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主要集中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并非是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多环节征收。消费税无法跟增值税一样形成互相制约、有效监督的链条,无法形成严谨的监督制约机制,给偷、逃税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容易产生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比如较典型的是通过定价转移等方式有意降低售价,减少税基。正是由于我国消费税有着在流通环节不征收的特点,近几年,许多国外奢侈品企业在我国开店不设厂,因为在国外设产地,使得我国政府无法收取该部分商品的消费税,如此便有效规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使得许多经营奢侈品牌的商家从我国赚取了巨额利润,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4.营改增的实施对消费税造成的影响。营改增成为消费税改革的又一动力。国务院多个部门正在筹划对现行消费税进行改革,主要包括对征收范围和税率的调整,由原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并将其纳入地方税体系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从而弥补营改增给地方政府造成的收入损失,减少地方的财税压力。把消费税征收环节向零售环节下移,也是对地方政府能够更加积极地采取措施促进当地消费的一种鼓励,不像以前更多地把资源投入到生产中去,这显然有利于平衡地方政府投资和改善以往的工作导向。

5.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式不太合理。消费税在其他国家往往采取价外税,而我国在消费税征收之初出于方便交叉征收消费税与增值税,降低征收难度,与当时人们的消费习惯相适应等多方面的考虑,采取了价内税的形式进行征收。

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采取价内税的征收方式,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课税,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由于税款已经包含在了价款以内,所以不再征收消费税,税款的最终承担者为消费者。这种征收方式的运用,使得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无法明确知道自己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最终承担的税款额,由生产者代缴而不是消费者直接缴纳的征收方式容易令消费者产生税金是由生产者负担的错误认识。这让消费税本该拥有的透明度大大降低,也不利于消费税调节消费行为作用的发挥,与消费税原本的立法目的相悖。

四、消费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1.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可以考虑以下几点:首先,可以从环保部的高环境风险和高污染的“双高”产品中选一些较为合适的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比如铅蓄电池、含磷洗衣粉等。其次,考虑对一次性使用(比如塑料袋、铅蓄电池等)、污染治理成本较高的产品征收消费税,或者对化肥、农药等高污染产品征收消费税。再次,考虑把一些新兴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如高档皮包、娱乐性帆船、摩托艇、以及私人飞机。最后,决策部门可合理调整消费税税基,将一些“高奢侈品和服务”纳入征收范围,并以较高的税率辅之。

2.对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收税率进行调节。确立消费税税率应符合其指导理性消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立法意图。一是根据应税消费品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设置高低不同的税率。尤其要考虑对个别严重污染产品、资源类产品要提高征收税率。二是对奢侈品、高档消费行为及高档娱乐场所设立高税率。应设置高税率的主要包括高档棋牌场所、高档俱乐部、夜总会、高档餐饮、高档洗浴中心、娱乐性演出及各种竞技比赛等,同时还应当提高消费税税率的包括高档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实木及红木家具、私人飞机等。这类大都是需要消费税来引导调节的过度消费和奢侈消费,也与绿色环保的理念相悖。与此同时,对一些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用品的大众消费品如普通化妆品,应适度降低其消费税税率。

3.对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进行优化。要改变征税环节,减少税款的流失。我国现行消费税除金银首饰以外其他应税消费品都在生产环节征税,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刻意设置多道流通环节进行避税创造了可趁之机,致使税款流失,削弱了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在我国税收征管条件成熟、力量允许的前提下,将征收环节后移,把零售环节作为消费税主要征收的环节,以补救以往征收环节上的漏洞,以扩大税基,增加收入,保障消费税调节功能的有效发挥。从我国目前的征管条件看来显然还不够成熟,对零售环节的监管仍然是税务机关管理的软肋之一,解决此问题有效地方式一方面是通过不断增强纳税人索取发票的意识,另一方面是投入使用税控收款设备,提高商品销售领域的征管能力,待条件成熟时才可以考虑将征收环节后移。

4.将原本为中央税的消费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选择适宜的时间将消费税取得的财政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共享,可以更好地调动地方政府支持消费税改革的积极性,进而辅佐地方经济的发展。在现有的14个消费税税目当中,烟、酒、车、油的收入占有较大比重,这些通常也成为了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能够将这几个税目设为中央、地方共享税,无疑有助于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同时也有利于弥补营改增给地方政府造成的收入流失。同时,这样一来也提高了地方政府支持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积极性,特别是成品油这个子目,炼化成品油对当地造成了不小的环境污染,如果该子目的税款能够与地方政府适当分享,政府就可以利用该部分税款对当地环境进行改善治理,这显然是一举两得的举措。

5.将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我国现行的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征收方式,虽然降低了税收难度,但是不利于通过提高纳税人对消费税的感性认识来推动调控目标的实现。政府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要将消费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实现税价分离,使国家的消费政策和立法意图更加明确,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改为价外税后,应像增值税那样,在专用发票上写清楚价款和税款,这样使得消费税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所负担的税率便一目了然。

对消费税进行这一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消费税采用价外税的征收形式将提高人们的社会认同感,同时也会增强该税种的调控作用。并且将消费税改为价外税,使得增值税的纳税基础有所降低,减少了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参考文献:

[1] 黎显扬.2013年下半年消费税政策盘点[N].海峡财经导报,2014.9.1

[2] 王天S.财税改革“重头戏”今年唱什么[N].人民政协报,2014.3.7

[3] 贾康.改革和完善我国消费税的若干建议[J].注册税务师,2014(1)

[4] 我国消费税的改革回顾与政策建议[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7)

[5] 贾康.我国消费税改革重点[J].中国财经报,2014.3.3

[6] 吕冰洋.消费税改革向何处去[N].中国税务报,2014.1.6

[7] 李思.消费税改革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N].上海金融报,2014.4.11

[8] 定军.消费税征收有望转地方税[N].21世纪经济报道,2014.4.1

[9] 丁静.消费税改革:征收范围“有增有减”[N].财会信报,2014.4.7

消费税的定义精选篇12

2000年,农村税费改革选取安徽省作为试点正式开始,自此拉开农村税费改革的序幕。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以下我们结合实际分析其必要性。第一,农村税费制度不合理。其一是农民负担过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现象很严重。而且由于我国正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化,农业剩余被提取为工业积累资本,过渡汲取的状况出现,农民负担加重。其二是农民增收缓慢。现行财政体制使农民负担过重,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民收入的流失;农产品结构性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销路和发展;农民思想观念的保守制约了农民收入的进一步增长。其三是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城乡差距大。第二,我国农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农业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而我国工业化的发展,为工业反哺农业提供了良好的时机;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给中国农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也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国精耕细作的农业如何与国外农业相抗衡。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

由于以上背景农村税费改革呼之欲出,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局部试点研究后,于2000年正式开始,首先选取安徽省作为试点省封闭进行,取得经验后推广。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三取消”,一是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方面想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二是取消屠宰税,三是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一是调整农业税,二是调整农业特产税;“一改革”,即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份扩大到20个;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铺开,2000年至2003年期间,取消了乡统筹费、屠宰税以及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2004年,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取消,农业税税率逐步降低,并且在黑龙江及吉林两省率先开展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2005年,取消牧业税,扩大减免农业税范围至28个省;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2006年后,农村税费改革进入综合性制度创新阶段。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绩效评价

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

首先,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三提五统”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的各项收费,清理整顿了各种达标升级活动,有效遏制了“三乱”现象。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全国农民每年减轻税费负担约1250亿元,人均减负140元左右。

其次,增加了农民收入。由于各项税收的减免,极大的促进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粮食丰产丰收,农民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并且增加幅度逐年加快。据统计,全国平均农民人均纯收入2005年越过3000元(3255元),2007年越过了4000元(4140元)。

同时,由于农民负担的减轻,国家向农村的各项投入相应增加。中央财政陆续出台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等惠农补贴政策,同时预算安排各种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消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等。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农民生活生产的改善。如下表所示,中央财政的三农支出逐年提高:

2003—2007年中央财政“三农”支出情况

最后,促进了农村综合改革的进行。农村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在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下正在展开。

随着减免农业税改革的深入,进行了撤乡并镇的改革,乡镇区划得以合理调整,同时确定新的编制改革,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并且积极推动乡镇职能更多的向服务于农村、农民转变,提高其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同时传统的以向农民筹资和“农民教育农民办”为发展模式的农村义务教育得以改变。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2007年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达到99%,其中西部地区由2003年的77%提高到98%。农村义务教育在软件、硬件方面都有了大的提升。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税费改革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首先,与农村税费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即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相对比较滞后,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有的还在试点探索阶段。

其次,农村税费改革并未完全消除制约农村发展的一些障碍,城乡差距在农村税费改革的情况下还在拉大,农村发展滞后这一状况并未得到很好的改善。

【摘要】本文从背景、进程以及绩效等方面介绍了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些基本情况,并且对未来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进程绩效评价

200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大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宣布全国全面彻底取消农业税。这标志着在中国实行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全面取消农业税,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个侧影,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农村的税费制度,了解农村税费改革。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必然性及进程

2000年,农村税费改革选取安徽省作为试点正式开始,自此拉开农村税费改革的序幕。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以下我们结合实际分析其必要性。第一,农村税费制度不合理。其一是农民负担过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现象很严重。而且由于我国正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化,农业剩余被提取为工业积累资本,过渡汲取的状况出现,农民负担加重。其二是农民增收缓慢。现行财政体制使农民负担过重,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民收入的流失;农产品结构性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销路和发展;农民思想观念的保守制约了农民收入的进一步增长。其三是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城乡差距大。第二,我国农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农业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而我国工业化的发展,为工业反哺农业提供了良好的时机;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给中国农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也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国精耕细作的农业如何与国外农业相抗衡。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

由于以上背景农村税费改革呼之欲出,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局部试点研究后,于2000年正式开始,首先选取安徽省作为试点省封闭进行,取得经验后推广。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三取消”,一是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方面想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二是取消屠宰税,三是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一是调整农业税,二是调整农业特产税;“一改革”,即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份扩大到20个;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铺开,2000年至2003年期间,取消了乡统筹费、屠宰税以及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2004年,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取消,农业税税率逐步降低,并且在黑龙江及吉林两省率先开展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2005年,取消牧业税,扩大减免农业税范围至28个省;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2006年后,农村税费改革进入综合性制度创新阶段。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绩效评价

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

首先,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三提五统”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的各项收费,清理整顿了各种达标升级活动,有效遏制了“三乱”现象。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全国农民每年减轻税费负担约1250亿元,人均减负140元左右。

其次,增加了农民收入。由于各项税收的减免,极大的促进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粮食丰产丰收,农民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并且增加幅度逐年加快。据统计,全国平均农民人均纯收入2005年越过3000元(3255元),2007年越过了4000元(4140元)。

同时,由于农民负担的减轻,国家向农村的各项投入相应增加。中央财政陆续出台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等惠农补贴政策,同时预算安排各种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消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等。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农民生活生产的改善。如下表所示,中央财政的三农支出逐年提高:

2003—2007年中央财政“三农”支出情况

最后,促进了农村综合改革的进行。农村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在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下正在展开。

随着减免农业税改革的深入,进行了撤乡并镇的改革,乡镇区划得以合理调整,同时确定新的编制改革,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并且积极推动乡镇职能更多的向服务于农村、农民转变,提高其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同时传统的以向农民筹资和“农民教育农民办”为发展模式的农村义务教育得以改变。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2007年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达到99%,其中西部地区由2003年的77%提高到98%。农村义务教育在软件、硬件方面都有了大的提升。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税费改革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首先,与农村税费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即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相对比较滞后,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有的还在试点探索阶段。

其次,农村税费改革并未完全消除制约农村发展的一些障碍,城乡差距在农村税费改革的情况下还在拉大,农村发展滞后这一状况并未得到很好的改善。

消费税的定义精选篇13

关键词:委托;加工;物资;消费

消费税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来源,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消费税的义务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企业生产税法规定应征消费税税目的产品而应缴纳消费税(如烟、酒等),这种形式在会计业务处理中相对明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则是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后收回或直接销售或再投入生产,这样在委托环节、加工环节、收回环节的业务处理就与其他类型有所不同,需要区别开来。

一、委托加工物资的确定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物资。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不论受托方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方的委托加工物资,而应当作为受托方销售自产物资处理。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物资;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物资;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物资。

之所以对委托加工物资规定严格的限定条件,这是因为委托加工物资如果是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且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上述三种形式提供原料,那就不称其为委托加工,而是受托方在自制应税消费品了。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受托方确定计税价格偏低,造成代收代缴消费税虚假现象,同时,受托方也逃避了自制应税消费品要缴纳消费税的责任,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因此,为了明确纳税之责任,准确计算消费税税额,就必须掌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计税价格。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确定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外,均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那么消费税如何计算,这就需要对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计税价格予以确定。

首先,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和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如果当月无销售的,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

其次,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其中:公式中的“材料成本”即委托方提供加工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即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不包括增值税,但包括受托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金额)。

最后,在计税依据的基础上,就可以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应缴纳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例如:某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一批烟丝,发出原材料烟叶的实际成本为100,000元,支付加工费89,000元,烟丝加工完成收回验收入库。加工费和消费税均以银行存款支付。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①受托方当月销售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为250000元;②受托方当月无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则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该如下计算:

按①计算:应纳消费税=250000×30=75000元

按②计算;应纳消费税=(100000+89000)/(1-30)×30=81000元

消费税已经确定,接下来就需要对其进行核算。

三、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核算

根据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用途不同,有以下两种业务处理方式。

首先,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或视同销售,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应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接上例,假如收回的烟丝直接出售,按②的要求作相应业务处理:

借:委托加工物资81000

贷:银行存款 81000

其中:视同销售是指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

其次,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已税珠宝玉石(受托加工或翻新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缴纳消费税,应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除外,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接上例,假如收回的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按②的要求作相应业务处理: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81000

贷:银行存款81000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企业单位或个人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物资。所以,在对“委托加工物资”进行核算时,特别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准确计算消费税并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这样才能给外界提供客观、准确的会计信息,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便于信息的使用者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从而有利于企业沿着健康的方向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中级财务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11.

消费税的定义精选篇14

关键词:消费税;委托加工;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1

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可用于很多方面,其后续业务复杂繁多。但是很多教材并没有详细说明其会计处理,然而准确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管理和政府的监管又起到重要的影响。本文将结合税务和会计准则对实务中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税法与会计准则涉及到的问题

实务中,其后续处理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销售另一类是自用,自用又包括用于连续生产新的应税消费品和生产应税消费品外的其他方面。税法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对后续用于销售的消费税税务处理做出了具体解释:“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销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①另外,符合税务总局规定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其已缴的消费税给予扣除。会计准则对会计处理也有规定,委托加工物资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即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或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则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方科目为“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但会计准则并没有特别说明非直接销售的会计处理,这就导致了企业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可能面临一些问题。下文将对实务中委托加工物资后续涉及消费税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二、用于销售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的分析

1.用于直接销售

对于直接销售,不管是在税法还是会计准则中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除了卷烟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在流通过程中只在其中一个环节征税,禁止重复征收。委托加工生产环节,受托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用于直接销售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收回时已缴纳消费税,且售价不大于缴纳时的计税价格,不需要再补交税款,准则规定的处理如下:

委托加工收回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加工费+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收款项 [加工费+增值税+消费税]

直接销售时:

对消费税不做会计处理

2.用于非直接销售

对于非直接销售,会计准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税法上明确定义了非直接销售的含义,收回时计税依据小于售价,则说明应缴消费税大于已缴消费税,在销售时还需要补交少交部分的消费税,这和税法上扣缴已缴纳的消费税规定相一致,也体现了消费税单一环节征税的原则。委托加工收回时的会计处理与直接销售的相同。因为企业销售时的价格具有不确定性,企业无法确定后续售价是否大于收回时的计税价格,从而也就无法确定直接销售还是非直接销售的情形,这时不做区分,都按照会计准则对直接销售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实际销售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依据售价实际应缴的消费税]

已缴的消费税要进行扣除,由于收回时缴纳的消费税计入了委托加工物Y的成本,销售时,又将委托加工物资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所以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收回时缴纳的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差额]

贷:银行存款

三、用于自用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的分析

1.用于连续生产新的应税消费品

依照准则收回时委托方对消费税处理如下,缴纳的消费税不计入成本,区别与用于销售的情况。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加工完成进行销售时,依据销售价格计 算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处理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实际应缴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差额]

贷:银行存款

同样的“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借贷方的差额为在后续过程中补缴的金额。与销售情况相对比可以得到,虽然委托加工收回时对消费税的处理有差别,但是最终从企业流通出去以后,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同时也都遵照了税法中避免重复征税的原则和会计上的规定。

2.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外的其他方面

除上文提到的情形外,还常常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职工福利等方面。但是由于在委托加工环节已经缴纳了消费税,为了不重复征税,此时就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了。但是对于委托加工环节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准则中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可能有多种处理方法,但原则上都不违背税法和会计准则。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令第 51 号)第七条.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142-145.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17[M].立信会计出版社,2017.